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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

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
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

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

为了推动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提高我国有机农业的生产水平,促进有机(天然)食品的开发,保证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向社会提供纯天然、无污染、高品位的食品,满足我国和国际市场的需求,国家环境保护局(简称NEPA)委托国家环境保护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OFDC)根据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

(In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rganic Agriculture Moveme nts,简称IFOAM)有机农业生产和粮食加工的基本标准,参照国际有机作物改良协会(organic Crops Improvement Association,简

称OCIA)、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有机农民协会

(California Certified Organic Farmers,简称CCOF)以及其它国家(德国、日本等)有机农业和食品生产、加工标准,结合我国食品行业标准和具体情况制定了《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它是我国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的主要参照标准,也是OFDC颁发有机(天然)食品证书的重要依据。

所谓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完全不用人工合成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和家畜禽饲料添加剂的农业生产体系。有机(天然)食品则是指根据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准而生产出来的经过有机(天然)食品颁证组织颁发给证书供人们食用的一切食品,它包括蔬菜、水果、饮料、牛奶、其它农产品、调料、油料、蜂产品以及药物、酒类等。

本规范共分八个部分,第一、有机农业生产的环境;第二、有机(天然)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第三、有机(天然)食品加工技术规范;第四、有机(天然)食品贮藏技术规范,第五、有机(天然)食品运输技术规范;第六、有机(天然)食品销售技术规范,第七、有机(天然)食品检测技术规范;第八、有机农业转变技术规范。

第一章有机农业生产的环境

1.选择符合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GB3095—82(见附表1)的地区进行有机农业生产。

2.有机农业生产用水(农田灌溉用水、渔业用水、畜禽饮用水及食品加工用水等)水质应符合有关标准。

3.在土壤耕性良好、无污染、符合标准的地区进行有机农业生产.4.避免在废水污染源和固体废弃物(如:废水排放口、污水处理池、排污渠、重金属含量高的污灌区和被污染的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废化学药品、废溶剂、尾矿粉、煤矸石、炉渣、粉煤炭、污泥、废油及其它工业废料、生活垃圾等)周围进行有机农业生产。

5.严禁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废弃物进入有机农业生产用地,采取严格措施防止可能来自系统外的污染。第二章有机(天然)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第一节农作物生产

1.栽培的种子和种苗(包括球茎类、鳞茎类、植物材料、无性繁殖材料等)必须来自认证的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它们应当是适合当地土壤

及气候条件,对病虫害有较强的抵抗力。选择品种时应注意保持品种遗传基质的多样性,不使用由基因工程获得的品种。

2.严禁使用化学物质处理种子。在必需进行种子处理的情况下,可使用附表中允许的物质和材料,如各种植物或动物制剂、微生物活化剂、细菌接种和菌根等来处理种子。

3.用于有机作物和食品生产的微生物必须来自自然界,不使用来自基因工程的微生物种类。

4.严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肥料、污水、污泥和未经堆制的腐败性废弃物。

5.在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内实行轮作,轮作的作物品种应多样化。提倡多种植豆科作物和饲料作物。

6.主要使用本系统生产的、经过1~6个月充分腐熟的有机肥料,包括没有污染的绿肥和作物残体、泥炭、蒿杆、海草和其它类似物质以及经过堆积处理的食物和林业副产品.经过高温堆肥等方法处理后,没有虫害、寄生虫和传染病的人粪尿和畜禽粪便可作为有机肥料使用.也可以使用系统外未受污染的有机肥料,但应有计划地逐步减少使用的数量。

7.可以在非直接生食的多年生作物以及至少4个月后才收获的直接生食作物上使用新鲜肥、好气处理肥、厌气处理肥等。但是,供人们食用的蔬菜不允许使用未经处理的人畜粪尿。

8.允许使用自然形态(未经化学处理)的矿物肥料。使用矿物肥料,特别是含氮的肥料(如:干血、泥浆等)时,不能影响作物的生长环境以及营养、味道和抵抗力。

9.允许使用木炭灰、无水钾镁矾、未经处理的海洋副产品、骨粉、鱼粉和其它类似的天然产品,以及液态或粉状海草提取物,允许使用职务或动物生产的产品,如生长调节剂、辅助剂、湿润剂、矿物悬浮液等。

10.禁止使用硝酸盐、磷酸盐、氯化物等营养物质以及会导致土壤重金属积累的矿渣和磷矿石。

11.允许使用农用石灰、天然磷酸盐和其它缓溶性矿粉.但天然磷酸盐的使用量,不能使总氟含量平均每年每亩超过公斤,温室平均每年每亩超过公斤。

12.允许使用硫酸钾、铝酸钠和含有硫酸盐的痕量元素矿物盐.在使用前应先把这些物质配制成溶液,并用微量的喷雾器均匀喷洒。13.严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农药和化学类、石油类以及氨基酸类除草剂和增效剂,提倡生物防治和使用生物农药(包括植物、微生物农药)。

14.允许使用石灰、硫磺、波尔多液杀(霉)菌和皂类物质、植物制剂、醋和其它天然物质来防治作物病虫害。但含硫或铜的物质以及鱼藤酮、除菌菊和硅藻土必须按附录中的规定使用。

15.允许使用皂类物质、植物性杀虫剂(如:鱼尼丁、泥巴草等)和微生物杀虫剂(见附录)以及外激素、视觉性和物理捕虫设施防治虫害.

16.提倡用平衡施肥管理、早期苗床准备和预先打穴、地面覆盖结合采用限制杂草生长发育的栽培技术(轮作、绿肥、休闲)等措施以及机械、电力、热除草和微生物除草剂等方法来控制和除掉杂草.可以使用塑料薄膜覆盖方法除草,但要避免把农膜残留在土壤中。

第二节畜禽生产

1.选择适合当地条件、生长健壮的畜禽作为有机畜禽生产系统的主要品种.在繁殖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品种遗传基质的损失,保持遗传基质的多样性。

2.可以购买不处于妊娠最后三分之一时期内的母畜。但是,购买的母畜只有在按照有机标准饲养一年后,才能作为有机牲畜出售。可从任何地方购买刚出壳的幼禽。

3.根据牲畜的生活习性和需求进行圈养和放养。给动物提供充分的活动空间、充足的阳光、新鲜空气和清洁的水源。

4.因养绵羊、山羊和猪等大牲畜时,应给它们提供天然的垫料。有条件的地区,对需要放牧的动物应经常放牧。

5.牲畜的饲养环境应清洁和卫生。不在消毒处理区内饲养牲畜,不使用有潜在毒性的材料和有毒的木材防腐剂。

6.通常不允许用人工授精方法繁殖后代。严禁使用基因工程方法育种。禁止给牲畜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措施)。需要治疗的牲畜应与畜群隔离。

7.不干涉畜禽的繁殖行为,不允许有割禽畜的尾巴、拔牙、去嘴、烧翅膀等损害动物的行为。

8.屠宰场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的要求和食品加工的规定,宰杀的有机牲畜应标记清楚,并与未颁证的肉类分开。有条件的地方,最好分别屠宰已颁证和未颁证的牲畜,屠宰后分别挂放或存放。

9.在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人为灾害情况下,允许反刍动物消耗一部分非有机无污染的饲料,但其饲料量不能超过该动物每年所需饲料干重的10%。

10.人工草场应实行轮作、轮放,天然牧场避免过度放牧。

11.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生长激素、生长调节剂和合成的饲料添加剂。第三节奶制品和蛋类生产

1.得到初乳的仔奶牛可以在出生后12—24小时内断奶。断奶后即可售出或用全脂牛奶喂养三个月后出售。禁止在奶牛生长期内使用激素。

2.奶处理设备必须达到国家的卫生要求.牛奶中的体细胞年平均含量最大不得超过40万个/ML。奶中细菌总量最大不得超过10万个/ML。建议每月分析一次每头奶牛产奶中约体细胞含量。

3.采用附录中允许的清洁物质来清洗牛奶设备中的清洁器和奶牛乳房,在完成常规清洗步骤之后,至少再用净水清洗两次.

4.在无法用附录中允许的措施医治病奶牛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药物对奶牛进行治疗,但所生产的牛奶在12天内不能作为有机牛奶出售(或以所用药物说明书上药物降解期限的两倍时间作为用药奶牛的非有机牛奶生产期)。

5.有机牛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在颁证前一年以及申请颁证期间,奶牛必须用100%经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或其授权机构颁证的有机饲料喂养。新申请颁证的奶牛在用占饲料总数80%以上经颁证的有机饲料喂养10个月后,再用100%的经颁证的有机饲料喂养60天可以成为有机奶牛。有机奶牛生产的牛奶即为有机牛奶。

(2)在不可抗拒的持殊情况下,经颁证机构批准,常规奶牛经全部用有机饲料喂养60天后生产的牛奶可以考虑颁为有机牛奶,但这类牛奶的生产量,不得超过颁证牛奶全部产量的5%。

(3)服用过抗生素的奶牛所生产的牛奶,经过检测表明末受污染的可作为有机牛奶。

6.奶牛的饮用水除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细菌和微生物等方面的标

准外,饮用水中硝酸盐(以氮计)的含量不得超过10mg/L。

7.购买不足一岁的小母鸡,在按照有机生产标准饲养至少4个月后,所下的蛋才能颁作有机蛋。有机蛋不应沾污粪便,不对有机蛋进行常规清洗。

第四节温室产品的生产

1.温室作物生长所需的空气和用水规定与非温室作物生长相同(见附表l、2).

2.应尽可能地增加温室作物的种类和品种的多样性。

3.非温室有机作物的生产技术适用于温室有机作物.

第五节蜂产品生产

1.必须给蜜蜂提供足够的食物和饮水。可以使用无污染的蜂蜜、鲜花粉喂养蜜蜂。

2.不用糖或糖浆喂养蜜蜂。严禁从用糖或糖浆喂养的蜂箱中提取蜂蜜.

3.每2—3个星期检查一次蜂箱,淘汰脆弱和有病的蜂箱.

4.在蜂蜜的生产过程中,允许用薄荷醇控制蜜蜂呼吸管中的寄生螨.禁止使用磺胺类化合物、其它化学物质和抗生素(蜜蜂健康受到威胁时例外),经抗生素处理后的蜜蜂必须立即从有机蜂群中撤走.使用抗生素后取出的蜂蜜不能作为有机蜂蜜。

5.养蜂房应避免靠近集镇或城市等交通污染区.养蜂场3公里范围内,不允许有垃圾场、卫生填埋场、高尔夫球场和喷洒过附录中禁用农药的蜜源作物。

6.取蜜时允许使用吹风器或烟雾发生器驱赶蜂箱中的蜜蜂,也允许对蜜蜂进行短时间加热处理使其离开蜂箱,但温度不能超过35℃。采用机械的方法使烽房脱盖,通过重力作用使蜂蜜中的杂质沉淀,不使用细网过滤器过滤杂质。

7。处理蜂蜜的房间(墙和地面)必须密封,处理蜂蜜的设备表面可用不锈钢材料,而不用电镀或表面易氧化的金属材料,并用无污染的蜂蜡覆盖其上。

8.蜂蜜提取设施应具有不渗透的功能,设备使用期间每天用新鲜、干净的温热水清洗。用原先贮存其它食品的容器贮存蜂蜜时应在容器内涂上蜂蜡。禁止用易氧化的材料作为贮存蜂蜜的容器。

9.严禁使用化学物质驱赶蜜蜂,禁止使用氰化钙等化学物质作为熏蒸剂.

10.有机蜂蜜最长的贮存期为两年。在贮存蜂蜜及其产品的地区,禁止使用萘控制蜂蜡蛾。

11.尽可能饲养自己培养的蜂王,并鼓励交替饲养不同类型的蜜蜂。允许用人工授精的方法培养人工蜂群和购买蜜蜂。第

六节香菇和蘑菇生产

1.含有人工合成物质的树木和锯木屑不能用来栽培蘑菇.不得使用受到污染的菌丝体.禁止冷冻贮存香菇的原种。

2.蘑菇生产过程中严禁使用任何杀虫剂。

3.保证生产环境的清洁,避免用任何合成的物质熏蒸、消毒菇房。4.及时除去带病茵的蘑菇生长木,并用火烧掉或存放在离生产地50米以外的地方。

第七节芽菜生产(芽菜是指生长在土壤和水体中的嫩苗)

1.必须使用来自经OFDC或其授权机构颁证的有机种子.浇灌和淋洗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用水标准(见附表2),不允许在浇灌芽菜的水中添加任何可溶性肥料.

2.生产介质不能受到任何化学物质和细菌的污染.

3.使用的肥料、土壤添加物、生长介质以及病虫害管理必须符合农作物生产规定(见农作物生产部分).

第八节野生植物生产标准

1.野生植物必需采自符合有机农业生产环境的地方。

2.野生植物采集前三年内,其采集地来受过附录中禁用物质的污染。3.野生植物的采集不应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三章有机(天然)食品加工技术规范

1.有机(天然)食品的加工包括谷物食品、淀粉及其制品、果蔬制品、肉食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乳及乳制品、食用油脂、食糖、糖制品及糕点、蜂产品、棉麻加工、畜产品加工、饲料加工、其它土产品加工等。有机(天然)食品(包括有机农副产品)加工必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加工标准。

2.有机(天然)食品加工中的原料必带来自颁证的有机生产系统,它们在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95%。原料的质量和等级划分执行国家食品质量标准.

3.有机(天然)食品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发酵有机体、维生素、草本植物、调料、增稠剂、天然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和添加剂。

4.在使用氢氧化钾作为番茄等食品去皮过程中的加工辅助剂时(加工辅助剂指的是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加入到食品中去,而在加工结束包装前能从食品中除去的物质),必须保证从原材料到终产品的pH值不变和加工后的废水不污染环境。

5.用作有机(天然)食品加工的水质应符合附表6中所列的要求。6.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区分颁证、未颁证以及普通的原料,防止有机和普通原料混杂在一起.

7.来源不同的同种原料应采用相同的加工方法。如果有的有机原料在市场上无法购得,允许使用部分(不超过50%)普通的原料,所有的普通成分在出售时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清楚地加以说明.

8.原料加工过程中,严禁使用辐射和石油馏出物.

9.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加工工艺、方法、设备和用具等。

10.保持有机(天然)食品加工外部设施(库房、废物堆放场、老设备存放场、地面景观和停车场等)和内部设施(加工、包装和库房等)的环境清洁。采取生态和物理措施去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厂及其附属设施需远离有毒、有害场所。11.加工设备的布局和加工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有机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有机(天然)食品不得接触有毒、不洁物品.12.加工中所使用的物具必须标明其用途和使用方法。必须认真清洗所有用过的设施和材料。不允许有机(天然)食品中有清洁剂的残留。13.食品加工单位必须在取得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或其授权机构同意后才能进行有机(天然)食品的加工。

14.有机(天然)食品加工车间必须经常清洗与消毒。所有消毒剂必须是无污染的天然钩品。可以根据附录中的规定使用杀虫剂,但必须有计划采取排除害虫和改善卫生条件的措施来逐步减少杀虫剂的使用量。

15.有机(天然)食品加工厂内使用的机械设备或工具等必须用无污染的材料制造。

16.必须对加工有机(天然)食品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不允许有传染病的人上岗。

17.有机(天然)食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会改变原料分子结构或会发生化学变化的处理方法,禁止使用酸或碱水解。

18.不允许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的食品添加剂和维生素,可以使用天然的香料、防腐剂、抗氧化剂、发色剂、漂白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增稠剂、消泡剂、甜昧剂、着色剂等。

19.允许在加工设备周围使用机械、电、外激素、气味以及粘合的捕害工具。允许使用物理栅栏,硅藻土,声和光等的器具作为驱赶害虫的设施或物质。

20.允许使用二氧化碳和氮气作为熏蒸剂和包装填充剂。允许对有机(天然)食品进行冷冻、加热和真空处理。

21.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使用植物农药(如除虫菊、鱼藤酮、鱼尼丁)和非有机农药(如硼酸)防治害虫。

(1)用于防治的物质不含石油馏出物载体。

(2)用于防治的物质不含增效剂(如氧化胡椒基丁醚等).

22.提倡使用机械和物理的方法除鼠。允许使用维生素D为基本有效成份的杀鼠剂和液体或块状的以抗凝血剂为主的杀鼠剂。

23.在防治无效或允许使用的物质短缺等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其它注册登记的物质。

24.使用薰蒸剂必须符合附录中的规定,不允许使用溴代甲烷、磷化氢、氯化苦和其它未列入允许使用物品表上的薰蒸剂来薰蒸。不允许将颁证的食品带到有附录中限用或禁用物质的地方。

25.加工有机(天然)食品的周围地区禁用汽化杀虫剂、有机磷、氯代烃类或氨基甲酸酯杀虫剂。

26.禁止用未列入允许使用药品表上的任何杀鼠剂,包括在鼠类出没地方撤药粉和粉状制剂。

27.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要求选择有机(天然)食品包装材料。所有包装必须不受杀菌剂、防腐剂、熏蒸剂、杀虫剂等污染物的污染。28.禁止用铅含量超过5%的铅铝焊条.铅含量少于5%的焊条只有pH值在—之间才可使用。

29.所有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需是食品级包装材料,包装应简便、实用,提倡使用可以回收和再利用的包装材料。在产品或外包装上的印刷油墨以及商标粘着剂都应该是无毒的、并且不能与食品接触。

第四章有机(天然)食品销售技术规范

1.销售单位必须经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后,才能进行有机(天然)食品的销售。

2.从事销售的工作人员必须按食品卫生管理的规定,保持衣服、手以及周围环境的卫生和清洁。工作人员应经常对室内进行清洗与消毒.

3.销售点必须远离厕所、坑塘、垃圾以及生产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场所。

4.必须有合乎有机(天然)食品生产用水标准的水源,并配有盛放污水秽物的专门容器,销售点的室内及地面应易于冲洗。

5.室内建筑材料不能对环境和有机(天然)食品产生污染,不使用对有机(天然)食品有污染或潜在污染的物品。室内必须保持卫生清洁,配备有机(天然)食品贮藏、防蝇、防鼠及防尘设备,严格禁止犬、猫进入.

6.在销售时所用的容器、餐具必须严格消毒,禁止使用会对有机(天然)食品产生污染的容器。容器、餐具消毒后必须彻底清洗干净.7.允许使用物理、机械的方法消毒,使用的方法可以是湿热、干热、低温、干燥及紫外光消毒等。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洗涤剂或杀虫剂作为消毒剂(见附录)。

8.销售单位在进货时必须严格按照有机(天然)食品的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认真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规格、质量、品质及卫生状况等。拒绝接受不符合标准的物品。售货员对所出售的产品应随时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有变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应立即停止出售。

9.有机(天然)食品销售点内的食品在贮藏或堆放时,必须按不同的品种采取不同的堆放与贮藏保管方法,禁止不同类型的食品混放与胡乱堆放。

10.设立有机(天然)食品销售专柜,实行先进先销和销售、收费、消毒以及工具专人负责制度。严禁有机食品与普通食品混合销售。11.不同食品销售时必须用不同的包装,尽量不用手接触食品。操作台、地面、墙壁、空气、手套等都要定期进行严格冲洗与消毒。

第五章有机(天然)食品贮藏技术规范

1.食品仓库在存放有机(天然)食品前要进行严格的清扫和灭菌,周围环境必须清洁和卫生并远离污染源。

2.禁止使用会对有机(天然)食品产生污染或潜在污染的建筑材料与物品。严禁食品与化学合成物质接触。

3.食品入库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严禁受到污染和变质以及标签、帐号与货物不一致的食品入库。

4.食品必须按照入库先后、生产日期、批号分别存放,禁止不同生产日期的产品混放。对有机与普通食品应分别贮藏。

5.定期对贮藏室用物理或机械的方法消毒.不使用会对有机(天然)食品有污染或潜在污染的化学合成物质进行消毒。

6.管理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卫生操作规定。所有的设备在工作和使用前均要进行灭菌。

7.食品贮藏期限不能超过保质期,包装上应有明确的生产、贮藏日期.

8.贮藏仓库必须与相应的装卸、搬运等设施相配套,防止产品在装卸、搬运过程中受到损坏与污染。

9.有机(天然)食品在入仓堆放时,必须留出一定的墙距、柱距、货距与顶距,不允许直接放在地面上,保证贮藏的货物之间有足够的通风。禁止不同种类有机产品混放。

10.建立严格的仓库管理情况记录档案,详细记载进入、搬出食品的种类、数量和时间。

11.根据不同食品的贮藏要求,做好仓库温度、湿度的管理,采取通风、密封、吸潮;降温等措施,并经常检测食品温湿度、水分以及虫害发生情况。

12.仓库管理必须采用物理与机械的方法和措施,有机(天然)食品的保质贮藏必须采用于燥、低温、密闭与通风、缺氧(充二氧化碳或氮气)、紫外光消毒等物理或机械方法,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物品以及有潜在危害的物品。

13.保持有机(天然)食品贮藏室的环境清洁,具有防鼠、防虫、防霉的措施,严禁使用人工合成的杀虫剂。

14.未作持殊说明的、以国家食品卫生法为准。

第六章有机(天然)食品运输技术规范

1.必须根据有机(天然)食品的类型、特性、运输季节、距离以及产品保质贮藏的要求选择不同的运输工具。

2.用来运输有机(天然)食品的工具(包括车辆、轮船、飞机等)在装入有机(天然)食品之前必须清洗干净,必要时进行灭菌消毒,必须用无污染的材料装运有机(天然)食品。

3.装运前必须进行食品质量检查.在食品、标签与帐单三者相符合的情况下才能装运。

4。装运过程中所用的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允许含有化学物品。禁止带入有污染或潜在污染的化学物品。

5.运输包装必须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的包装规定,在运输包装的两端,应有明显的运输标志,内容包括:始发站、到达站(港)名称、品名、数量、重量、体积、收(发)货单位名称以及有机(天然)食品标志。6.不同种类的有机(天然)食品运输时必须严格分开,不允许性质相反和互相串味的食品混装在一个车(箱)中。

7.填写有机(天然)食品运输单据时,要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项目齐全。

8。有机(天然)食品装车(船、箱)前,应认真检查车(船、箱)体状况。对不清洁、不安全,装过化学品、危险品或者未按合同所规定提供车(船、箱)的必须及时提交运输部门进行清洁、消毒或调换,符合要求后才能装入有机(天然)食品.

9.有机(天然)食品的运输必须专车专用。尤其是长途运输的粮食、蔬菜和鱼类必须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在无专车的情况下,必须采用有密闭的包装容器.容易腐烂的食品[肉、蛋、鱼)必须用专用密封冷藏车装运。运输有机活禽畜和肉制品的车辆应分开。严禁有机食品与化肥、农药以及化学物品一起运输。

10.有机乳制品应在低温或冷藏条件下运输,严禁与任何化学物品或其它有害、有毒、有气味的物品一起运输。

第七章有机(天然)食品检测技术规范

1.采样时必须使所采的有机样品具有代亲性和均匀性,要认真填写采样记录,写明样品的有机食品生产日期批号采样条件和包装情况等.

2.外地调入的有机(天然)食品应根据运货单、食品检验部门或卫生部门的化验单等了解起运日期、来源、地点、数量和品质以及有机(天然)食品的运输、贮藏等基本情况,并填写检测项目及采样人。3.采样的数量必须能反映该有机(天然)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试样用量的需求,并且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和备查用,一般情况下,每份样品的重量不得少于0.5公斤。

4.有机(天然)食品的检测与我国食品卫生检测的内容以及方法大致相同。它主要包括感观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

5.检测的主要项目有:

(1)有机(天然)食品的一般成分分析(包括:比重、水分、灰分、蛋白质、脂肪、还原糖、蔗糖、淀粉、粗纤维等).

(2)有机(天然)食品中有害元素的测定(汞、砷、铅、镉、锡.氟等)。

(3)有机(天然)食品农药残留量的测定(包括有机磷农药残留量、六六

六、滴滴涕等).

(4)有机(天然)食品中添加剂的测定(包括:亚硝酸盐与硝酸盐、亚硫酸盐、糖精、山梨酸、苯甲酸、禁用防腐剂、食用人工合成色素等).(5)食品中细菌的测定(包括: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数、沙门菌、病原性大肠艾希菌、副溶性弧菌、葡萄球菌等)。

6.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将根据食品行业(粮油、肉与肉制品、蛋与蛋制品、水产品等)的不同持点,按照国家卫生法的要求以及行业检测标准和有机(天然)食品加工的规定,拟定各自的检测项目。

7.有机(天然)食品卫生指标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第八章有机农业转变技术规范

1.农业生产单位(包括农户)可以把常规农业生产系统一次或分阶段地按照有机食品生产技术规定转变成有机农业生产系统。

2.申请转变者必须首先制定将常规生产转变成有机农业的生产计划,并至少在颁证的前二年以书面形式提交OFDC或其授权机构。

3.如果申请者的土地是分阶段逐步地进行转变,其转变的期限通常不超过一个完整的轮作年限(畜牧场的转变时间略短)。

4.各生产单位的转变必须按同一标准进行。并且在第一块转变土地被颁证后,原则上其余的土地需在五年内完成全部的转变。对于无法预料的极端情况和偶然事件,可以向OFDC或其授权机构申请,请求给予特殊处理。

5.转变计划完成后,还需要短年对其生产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新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不断对原计划进行适当的调整或者重新制定新的转变计划,新计划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OFDC或其授权机构备案,以供核查。

6.如果有机农业生产在年内已满足了所有技术要求,那么第二年的食品经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或其授权机构颁证便可作为有机(天然)食

品出售。如果最近三年内所用的生产技术、方法以及管理措施是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生产的技术要求,OFDC或其授权机构可根据情况将转变时间减少到一年.

7.在转换计划执行期间,OFDC或其授权机构将对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土壤中有害物质的残留物没有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见附表6),将延长甚转变的时间.

8.转变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增加土壤肥力的轮作制度。

(2)建立能持续供应系统肥料和饲料的计划.

(3)制定合理的肥料管理办法,以及与有机(天然)食品生产配套的管理措施.

(4)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以减少病虫害的发生,制定开展生物和物理防治病

如何申请有机(生态)食品认证

1〕申请对象

——所有从事有机食品种植、加工的农场、企业,销售部门,进出口贸易公司等均可自愿申请。

2〕受理机构

——中国有机食品发展中心云南省分中心是云南省唯一受理有机(生态)食品的认证、检查机构,并从事有机(生态)食品的研究、开发、技术咨询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有关业务活动。其宗旨是推动有机农业运动的发展,开发国内外有机食品市场,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向社会提供真正纯天然无污染的优质健康食品。

3〕申请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程序

——申请者向国家有机食品发展中心云南省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要求规范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的生产,如确有必要制定某类食品生产的专项卫生规范,应当以本标准作为基础。 二、术语和定义 1、污染 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物、化学、物理污染因素传入的过程。 2、虫害 由昆虫、鸟类、啮齿类动物等生物(包括苍蝇、蟑螂、麻雀、老鼠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3、食品加工人员 直接接触包装或未包装的食品、食品设备和器具、食品接触面的操作人员。 4、接触表面 设备、工器具、人体等可被接触到的表面。 5、分离 通过在物品、设施、区域之间留有一定空间,而非通过设置物理阻断的方式进行隔离。

6、分隔 通过设置物理阻断如墙壁、卫生屏障、遮罩或独立房间等进行隔离。 7、食品加工场所 用于食品加工处理的建筑物和场地,以及按照相同方式管理的其他建筑物、场地和周围环境等。 8、监控 按照预设的方式和参数进行观察或测定,以评估控制环节是否处于受控状态。 9、工作服 根据不同生产区域的要求,为降低食品加工人员对食品的污染风险而配备的专用服装。 三、选址及厂区环境 1、选址 1)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如某地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存在明显的不利影响,且无法通过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应避免在该地址建厂。 2)厂区不应选择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址。 3)厂区不宜择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4)厂区周围不宜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2、厂区环境

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标准

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标准 中国有机农业网时间:2014.03.14 来源:有机农业 环保部加大了对有机生产基地考核管理。环保部有关方面今日透露,该部近日作出规定,明确提出申报有机食品基地须具备优良的水、气、土等环境质量,其中,土壤、大气等环境标准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二级标准。 环保部近日公开发布了修订后的《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表示,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具备10个条件,其中第一个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有机食品基地应具备优良的水、气、土等环境质量,且不低于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 规定要求,有机食品基地土壤环境质量不得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灌溉用水不低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产养殖及渔业用水不低于《渔业水质标准》,畜禽饮用水不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不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同时,申报单位其产品已连续获得有机认证不少于3年。此外,基地还要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周边1公里范围内没有工矿区、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影响基地生产环境的污染源。 规定要求,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其生产过程采取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和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不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生物安全风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100%,农膜回收率100%,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率达100%,水产养殖尾水无害化处理率100%;具备良好社会声誉,近3年没有发生产品质量问题。 “具备有机食品生产、消费知识宣教园地,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科普宣教或生产体验活动。”规定明确,有机食品基地要通过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开基地信息,应公开的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含文字描述和经纬度),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规模,有机认证证书,水、气、土壤等环境质量检测数据、产品质检数据等,以接受公众监督。 环保部称,我国有机食品基地可自愿申报。环保部表示,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开展实地核查;环保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将对各省报送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实地核查或抽查,必要时对基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卫生规范: 八不准三必须 头发不准外露不准戴耳环、项链 工作服必须干净肩上不准有落发 袖口必须紧扣不准戴戒指 不准戴手表、手镯不准抹指甲油、喷香水、化浓妆 水鞋必须干净不准携带杂物 其他注意事项: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持证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法规的培训,加强员工质量安 全意识。 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如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 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痢疾、化脓性或渗出性及脱屑性皮肤 病等)的员工必须调离加工检验岗位,痊愈后体检合格方能重 新上岗。 进入车间前必须洗手消毒,工作中途不准穿工作服直接进入洗 手间,重新进入车间前必须再次洗手消毒。 注意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的集中清洗消毒,并不得穿工作 服、工作帽、工作鞋离开生产区域或进入与生产无关的场地。 二、食品加工企业涉及到的有毒有害物包括:清洁剂、消毒剂、灭鼠剂、杀虫剂、实验化学药剂、机械润滑油等。 1、国家批准食品生产企业所用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并有明确的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标准用量。

2、专人负责生产企业对有毒有害化学物应指定专人负责,包括验收、标识、储存、使用等,并做好记录,专人专管,按规定使用。 3、定点存放有毒有害物要做到定点存放,与其他原材料分开,标识清楚,尤其是一些食品添加剂与化学药剂不得混放,以免造成交叉污染。应制定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危险品的相应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 4、严格索证食品企业应索取相关合格证明,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卫生要求 1、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更衣室,且更衣室应满足以下三要素: 保持清洁、通风、具备防尘防蝇设施; 具备专用的个人衣物柜、鞋柜、工作服柜及脏衣物回收设施; 具备相应的消毒设施。 2、以下地点应具备足够的清洗、消毒设施: 车间入口; 洗手间; 加工场所内有需要的地方。 生产车间进口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其规格尺寸应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为目的,必需时在相关处设置车轮消毒池,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对外总出入口处应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室。 3、应具有足够的防范措施: 具备足够数量的灭蝇灯; 可以开启的窗户必须安装纱窗及防鼠设施; 紫外灯臭氧发生器等消毒设置; 加工区域上方的照明灯应有防爆装置; 蒸汽、水、电等管道置于食品暴露的正上方时应安装防止灰尘 及凝结水滴落的设施。 4、生产车间三做到:

美国FDA21CFR110部分关于食品生产企业现行良好操作规范

美国FDA 21 CFR 第110部分关于食品生产企业现行良好操作规范 (GMP)法规汇总 美国GMP(21 CFR part 110)法规适用于所有食品,作为食品的生产、包装、贮藏卫生品质管理体制的技术基础,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以下内容即为21 CFR part 110 法规汇总。 A分部—总则 §110.3 现行的良好操作规范的定义(Definitions) §110.5 现行的良好操作规范(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110.10 现行良好操作规范的操作人员(Personnel) §110.19 现行良好操作规范的例外情况(Exclusions) B分部-建筑物与设施 §110.20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厂房与地面(Plant and grounds) §110.35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操作(Sanitary operations) §110.37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设施及控制(Sanitary facilities and controls) C 分部—设备 §110.40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设备及器具(Equipment and utensils) D分部—预留作将来补充 E分部-生产加工控制 §110.80 食品生产加工及控制(Processes and controls) §110.93 食品成品的仓储与销售(Warehousing and distribution) F分部-预留作将来补充 G部分-缺陷水平 §110.110 供人食用的食品中对健康无危害的、天然的、不可避免的缺陷(Natural or unavoidable defects in food for human use that present no health hazard)

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规范介绍

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规范介绍 22、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37 22、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3722, 加入37 22、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前言为了推动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提高我国有机农业的生产水平,促进有机(天然)食品的开发,保证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向社会提供纯天然、无污染、高品位的食品,满足我国和国际市场的需求,国家环境保护局(简称NEPA)委托国家环境保护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OFDC)根据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n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rganic Agriculture Movements,简称IFOAM)有机农业生产和粮食加工的基本标准,参照国际有机作物改良协会(organic Crops Improvement Association,简称OCIA)、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有机农民协会(California Certified Organic Farmers,简称CCOF)以及其它国家(德国、日本等)有机农业和食品生产、加工标准,结合我国食品行业标准和具体情况制定了《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它是我国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的主要参

照标准,也是OFDC颁发有机(天然)食品证书的重要依 据。所谓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完全不用人工合成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和家畜禽饲料添加剂的农业生产体系。有机(天然)食品则是指根据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准而生产出来 的经过有机(天然)食品颁证组织颁发给证书供人们食用的一切 食品,它包括蔬菜、水果、饮料、牛奶、其它农产品、调料、油料、蜂产品以及药物、酒类等。 第一章有机农业生产的环境 1、选择符合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GB30955)。 3、在土壤耕性良好、无污染、符合标准(附表6)的地区进行有机农业生产、 4、避免在废水污染源和固体废弃物(如:废水排放口、污水 处理池、排污渠、重金属含量高的污灌区和被污染的河流、湖 泊、水库以及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废化学药品、废溶剂、尾矿粉、煤矸石、炉渣、粉煤炭、污泥、废油及其它工业废料、生活 垃圾等)周围进行有机农业生产。 5、严禁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废弃物进入有机农业生产用地,采取严格措施防止可能来自系统 外的污染。 第二章有机(天然)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第一节农作物生产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食品企业的食品加工过程、原料采购、运输、贮存、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基本卫生要求及管理准则。本规范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工厂,并作为制定各类食品厂的专业卫生规范的依据。 2 引用标准 GB 3841 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原材料采购、运输的卫生要求 3.1 采购 3.1.1 采购原材料应按该种原材料质量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进行。 3.1.2 购入的原料,应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香、味和组织形态特征,不含有毒有害物,也不应受其污染。 3.1.3 某些农、副产品原料在采收后,为便于加工、运输和贮存而采取的简易加工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应造成对食品的污染和潜在危害,否则不得购入。 3.1.4 采购人员应具有简易鉴别原材料质量、卫生的知识和技能。 3.1.5 盛装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质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3.1.6 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其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要加强检验,有污染者不得使用。 3.2 运输 3.2.1 运输工具(车厢、船仓)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应备有防雨防尘设施,根据原料特点和卫生需要,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3.2.2 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操作要轻拿轻放,不使原料受损伤,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

3.2.3 建立卫生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卫生。 3.3 贮存 3.3.1 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材料场地和仓库。 3.3.1.1 新鲜果、蔬原料应贮存于遮阳、通风良好的场地,地面平整,有一定坡度,便于清洗、排水,及时剔出腐败、霉烂原料,将其集中到指定地点,按规定方法处理,防止污染食品和其他原料。 3.3.1.2 各类冷库,应根据不同要求,按规定的温、湿度贮存。 3.3.1.3 其他原材料场地和仓库,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 3.3.2 原料场地和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按时清扫、消毒、通风换气。 3.3.2.1 各种原材料应按品种分类分批贮存,每批原材料均有明显标志,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材料。 3.3.2.2 原材料应离地、离墙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间隔。 3.3.2.3 先进先出,及时剔出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原料,防止污染。 4 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4.1 设计 4.1.1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规范和各该类食品厂的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4.1.2 各类食品厂应将本厂的总平面布置图,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4.2 选址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题库

辽源美罗国际员工培训(卫生规范)试题姓名:部门:职务成绩: 一、填空题 1、保健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食品厂要配备冷热水混合器,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龙头设置以每班人数在200人以内者,按每()人1个,200人以上者每增加()人增设1个。 2、保健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并在明显处标示()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加锁并由()负责保管,建立管理制度。 3、保健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中规定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检查设备时,不得污染食品。 4、保健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 )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 )和( )。 5、保健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进车间前,必须()、()、靴、鞋,工作服应(),()不得露于帽外,并要把双手洗净。 6、保健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手链、项链、(),不准()、染指甲、)

进入车间。( 7、保健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其他排烟、除尘装置也应达()后再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8、保健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排烟除尘装置应设置在主导风向的()风向。季节性生产厂应设置在季节风向的()风向。 9、保健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实验动物、待加工禽畜饲养区应与生产车间保持一定距离,且不得位于主导风向的()风向。 10、保健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各车间和有关部门应配备()或()的工艺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范围做好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11、保健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均应彻底清洗、消毒。维修、检查设备时,不得污染食品。 12、保健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完好无损,符合()标准。 13、保健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食品厂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和(),并配备经专业()、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的检验工作。 14、保健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应具备所需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和()。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应妥善保存,以备查核。 15、保健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及时维修,使经常处于(),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16、保健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生产车间不得带入或存放( ),如衣物、

食品标准与法规讲解

高纲1139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 01965食品标准与法规 江南大学编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一、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目的与要求 (一)课程性质和特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是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一门专业课。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是从事食品生产、营销和贮存以及食品资源开发与利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它是研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与法治管理的科学,是食品科学与质量管理交叉形成的一门新学科。本课程要求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掌握食品法规、标准,认证等的基本概念,熟悉法规、标准与市场经济和食品安全体系的关系,了解并熟悉我国和发达国家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标准,并逐渐培养学生分析和处理食品违标违法事件的基本能力,为学生今后的学习及工作实践打下宽厚的基础。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选用“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吴晓彤、王尔茂编,科学出版社,2010年),全书分九章,教材篇幅适中,通过学习考生应掌握以下的内容。 1. 了解食品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掌握食品法律法规的概念。 2. 掌握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及应用。 3. 了解国际和发达国家食品法律法规,能够借鉴国外先进的法规体系来改进我国的法规体系。 4. 掌握标准和标准化的概念、分类、标准的结构、制定、编写和实施。 5. 了解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熟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保健食品的标准,掌握食品安全生产控制标准。 6. 了解主要发达国家有关食品标准,掌握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和方法,掌握ISO22000和ISO9000及HACCP的联系与区别,了解国际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7. 了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掌握质量安全的认证程序,了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8. 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及基本特征,认证的过程和原则,有机农业生产的基本原理,了解地理保护产品的申报。 9. 了解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的内容,掌握HACCP 体系,学会实际生产中应用HACCP 体系。 (三)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先修课程有食品质量控制与管理、食品卫生学、食品工艺学

保健食品生产工艺研究报告及其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生产工艺研究及其技术要求 生产工艺是保健食品产品研制的一个重要环节,保健食品工艺研究应以国家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为指导,对产品配方的配伍关系、保健功能、功效成分等进行分析,并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及生产方法进行剂型选择、工艺路线设计、工艺技术条件筛选与中试生产等系列研究,使生产工艺做到科学、合理、先进、可行,同时还需按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的规定与要求进行研究资料的整理与总结,使申报资料做到规范和完整,使产品达到安全、有效、可控和稳定。 关于生产工艺研究资料和技术要求,归纳起来,分两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研发报告中有关生产工艺的技术要求在研发报告中涉及生产工艺的有以下三项内容: 一、剂型选择 剂型是将原辅料加工制成适于食用的形式。保健食品剂型的选择应根据配方 原料化学成分的性质,保健功能与适用人群的需要以及生产的实际条件综合考虑。由于保健食品具有食品的属性,故原则上应选择通过胃肠道吸收的口服剂型,非口服剂型不宜做为保健食品剂型。有些原料为难溶性或者某些成分的溶液状态不稳定,则应选择固体剂型;若水溶性好的原料或成分,可选择液体剂型,如口服液、饮料、糖浆剂型等;但是在水中不稳定,如含有易水解、易聚合、易氧化等成分的保健食品,不宜选择口服液等液体剂型。儿童应用的保健食品应注意选择色香味俱佳的剂型。 此外,还应根据生产厂家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条件选择剂型。剂型不同,采用的工艺路线、生产技术、生产环境、设备及工人素质等都有不同的要求,应尽量选用既能充分发挥保健功能,又能充分利用原有设备,适于工业化生产、工艺简便、成本较低、方便食用、便于携带、运输、储存的剂型。目前保健食品常用剂型有茶剂、颗粒剂、粉<散)剂、胶囊<硬)、软胶囊剂、片剂、糖粒、口服液剂、保健饮料和酒剂等。

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卫生规范: 其他注意事项: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持证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法规的培训,加强员工质量安全意识。 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如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 者、痢疾、化脓性或渗出性及脱屑性皮肤病等)的员工必须调离加工检验岗位,痊 愈后体检合格方能重新上岗。 进入车间前必须洗手消毒,工作中途不准穿工作服直接进入洗手间,重新进入 车间 前必须再次洗手消毒。 注意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的集中清洗消毒,并不得穿工作服、工作帽、工 作鞋 离开生产区域或进入与生产无关的场地。 二、食品加工企业涉及到的有毒有害物包括:清洁剂、消毒剂、灭鼠剂、杀虫剂、实验 化学药剂、机械润滑油等。 1、国家批准 食品生产企业所用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的,并有明确的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标准用量。 2、专人负责 生产企业对有毒有害化学物应指定专人负责,包括验收、标识、储存、 使用等,并做好记录,专人专管,按规定使用。 3、定点存放 有毒有害物要做到定点存放,与其他原材料分开,标识清楚,尤其是 一 些食品添加剂与化学药剂不得混放,以免造成交叉污染。应制定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危险 品的相应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 4、严格索证 食品企业应索取相关合格证明,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八不准 三必须 头发不准外露 工作服必须干 净 不准戴手表、手镯 水鞋必须干净 不准戴耳环、项链 肩上不准有落发 不准戴戒指 不准抹指甲油、喷香水、化浓妆 不准携带杂物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卫生要求 1、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更衣室,且更衣室应满足以下三要素:保持清洁、通 风、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具备专用的个人衣物柜、鞋柜、工作服柜及脏衣物回收设施;具备相应的消毒设施。 2、以下地点应具备足够的清洗、消毒设施: 车间入口; 洗手间; 加工场所内有需要的地方。 生产车间进口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其规格尺寸应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为目的,必需时在相关处设置车轮消毒池,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对外总出入口处应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室。 3、应具有足够的防范措施: 具备足够数量的灭蝇灯;可以开启的窗户必须安装纱窗及防鼠设施;紫外灯臭氧发生器等消毒设置;加工区域上方的照明灯应有防爆装置;蒸汽、水、电等管道置于食品暴露的正上方时应安装防止灰尘及凝结水滴落的设施。 4、生产车间三做到: 生、熟食品分开,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分开;人流通道与物流通道分开,不同洁净区气流分开;不同洁净区人员分开,不得串岗。 5、加工设备与用具的使用: 无毒无味、耐腐蚀;表面光滑,接缝和焊接平整;不得使用木质器具;开工前后进行清洗消毒。 四、手的卫生应采用非手动式水龙头 以干净的水将手润湿; 将洗手液涂抹于手; 仔细搓洗双手至肘; 用清水将手彻底冲洗干净;对洗干净的手进行消毒(如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重新用水冲洗干净);感应式干手器或一次性纸巾干手。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须知 食品所用的添加剂必须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 或卫生部公告的名单规定的品种并在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内使用。

食品类企业良好生产规范标准

烘焙食品类企业良好生产规范(HACCP) 1、目的 本规范为烘焙食品类企业在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之设置以及卫生、制程及品质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条件之专业指引,并藉适当运用危害分析重点管制(HACCP)系统之原则,以防范在不卫生条件、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质劣化之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发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体系,以确保烘焙食品之安全卫生及稳定产品品质。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并经适当包装的面包、蛋糕、中点、西点、饼干、干式点心、焙制坚果子仁等之烘焙食品类制造企业。 3、专门用词定义 3.1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如:面包、蛋糕、中点、西点、饼干、干式点心、焙制坚果子仁及其它。

3.1.1面包:指原料经过混合、搅拌、发酵、配合或包裹特殊之配料做成希望之形状、径行再度发酵、膨胀、烘焙、 冷却、包装等而得之制品(包括主食面包、餐包、甜面包、三明治及其它类似品)。 3.1.2蛋糕:指各种原料混合搅拌后经烤焙、成型、冷却、装饰、包装等而得之制品(包括油脂类蛋糕、乳沫类蛋糕、 戚风类蛋糕及其它类似品)。 3.1.3中点:指各种蒸、煮、烤、炸、煎之传统中国式面食品(如馒头、包子、烧饼、油条及其它类似品)。 3.1.4西点:指西式非主食类之面制点心类食品,一般较少经过发酵过程,泛指派、泡芙、比萨饼、甜甜圈、西饼及 其它类似品。 3.1.5饼干:指将主料酌配其它材料(如油脂类、糖类、乳制品、蛋及其它添加物)等,充分捏合作成一定形式,经 烘烤、干燥、冷却、包装而得之食品(包括硬式、夹心、软式、酥软、苏打、煎饼等饼干及类似品)。 3.1.6干式点心:指食品原料经混合、成型、调味、烤炸过程,含水分少之点心食品(包括海苔、爆玉米花及其它类 似品)。 3.1.7焙制坚果子仁:含各式食用种子或种仁经烤焙、油炸、调味等加工制成各种形式及口味者(包括膨松焙制食米、 焙制坚果、子仁及类似品)。 3.2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装材料。 3.2.1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构成材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物。 3.2.1.1主原料:指构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目录 ?1拼音 ?2前言 ?3 1 范围 ?4 2 术语和定义 o 4.1 2.1 污染 o 4.2 2.2 虫害 o 4.3 2.3 食品加工人员 o 4.4 2.4 接触表面 o 4.5 2.5 分离 o 4.6 2.6 分隔 o 4.7 2.7 食品加工场所 o 4.8 2.8 监控 o 4.9 2.9 工作服 ?5 3 选址及厂区环境 o 5.1 3.1 选址 o 5.2 3.2 厂区环境 ?6 4 厂房和车间 o 6.1 4.1 设计和布局 o 6.2 4.2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 ?7 5 设施与设备 o7.1 5.1 设施 o7.2 5.2 设备 ?8 6 卫生管理 o8.1 6.1 卫生管理制度 o8.2 6.2 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 o8.3 6.3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 o8.4 6.4 虫害控制 o8.5 6.5 废弃物处理 o8.6 6.6 工作服管理 ?9 7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o9.1 7.1 一般要求 o9.2 7.2 食品原料 o9.3 7.3 食品添加剂 o9.4 7.4 食品相关产品 o9.5 7.5 其他 ?10 8 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o10.1 8.1 产品污染风险控制 o10.2 8.2 生物污染的控制 o10.3 8.3 化学污染的控制 o10.4 8.4 物理污染的控制 o10.5 8.5 包装 ?11 9 检验

?12 10 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13 11 产品召回管理 ?14 12 培训 ?15 13 管理制度和人员 ?16 14 记录和文件管理 ?17附录A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 拼音 GB 14881—2013 shí pǐn shēng chǎn tōng yòng wèi shēng guī fà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05月24日发布,自2 014年06月01日起实施。

有机认证范围及有机食品和畜牧生产认证要求

有机认证范围 任何农作物、家畜和家畜产品、以及其它农业产品比如野生采集作物和蜂产品的生产及加工。 有四类标签: 100%有机:100%的成分都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通常不允许含有任何加工助剂或添加剂(除非是有机农业原产物)。允许物: 水和盐。 95%有机:95%的成分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剩余的5%必须是有机生产的,除非无法购买到有机产品,或属于国家列表(§ 205.605)中的非农业物质及非有机生产的农业产品。 70%有机制造:70%的成分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剩余的30%可以是常规成分。不允许使用转基因成分、离子化成分或用污泥生产的成分。 有机成分少于70%的产品: 有机成分少于70%。非有机成分可能没有按照NOP的标准进行生产加工。这类产品可以免于有机认证。有机食品认证要求 有机产品生产的基本要求 1、生产基地在最近三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 2、种子或种苗来自于自然界,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 3、生产基地应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 4、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风蚀及其他环境问题; 5、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

6、从常规生产系统向有机生产转换通常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新开荒地、撂荒地需至少经12个月的转换期才有可能获得颁证; 7、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有机产品加工/贸易的基本要求 1、原料必需是来自已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和野生(天然)产品; 2、已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95%; 3、只允许使用天然的调料、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和《OFDC有机认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物质》,不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剂; 4、有机产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的过程中应避免污染; 5、加工/贸易全过程必需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 认证程序: (1)申请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中心或OFDC)索取申请表。 (2)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传回中心,中心根据申请表所反映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若同意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向中心交纳申请费后,中心将全套调查表及有关资料寄给申请人。 (3)申请人将填好的调查表寄回中心,中心将对返回的调查表进行审查,若未发现有明显违反有机食品颁证标准的行为,将与申请人签订审查协议。一旦协议生效,中心将派出检查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基地、加工厂及贸易情况等进行现场审查(包括采集样品)。 (4)检查员将现场检查情况写成正式报告报送OFDC颁证委员会。 (5)颁证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检查员提交的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依照有关程序和规范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通常有以下几种不同的颁证结果: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2010版)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发布日期:2011-02-10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发布日期】 2010-10-22 【生效日期】 2011-02-01 【效力】 【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指导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保健食品新产品的注册申请和产品的再注册。

中国保健食品GMP(2010年修订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分析

中国保健品GMP (2010修订版)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规定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成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文件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各机构和人员职责应当明确。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是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熟悉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第八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并且不

得互相兼任。应当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生产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确保保健食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保健食品质量; (二)批准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岗位操作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 (三)确保生产记录在提交质量管理部门之前经指定人员审核,生产偏差已经报告、调查、评价并得到处理; (四)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六)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 (七)确保生产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审核并放行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 (二)确保在成品放行前完成对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审核; (三)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四)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规程; (五)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六)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七)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八)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九)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十)确保完成生产和质量内部评审; (十一)审核和监督物料供应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培训试题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培训试题 姓名:部门: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5分,共计25分):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替代原《食品企业 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1994),新标准将于起正式施行。2.适用于食品的生产,规定了选址和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 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检验、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产品召回管理、培训、管理制度和人员、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要求。 3. 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 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如:通常可划分为、和一般作业区;或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等。应与其他作业区域分隔。 4. 建筑内部架构应易于维护、,主要有顶棚、墙壁、门窗、地面构成。 5. 生产设备一般要求: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 避免引起。 二、选择题(每题5分,共计20分): 1.选址不应选择(): A 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B 有害废弃物无法清除的区域 C 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区域 D 周围有大量虫害孳生的场所 E 受污染河流的下游 2.厂区环境有哪些要求(): A合理布局B硬化C绿化要求D生活区的设置 3.需要的设施: A 供水和排水B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C个人卫生(包括更衣室、卫生间、水龙头)D通风、照明、仓储、温控 4.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包括(): A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B 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产品贮存情况及产品的检验批号、检 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 C 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 D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 三、判断题:(每题3分,共计15分): 1.当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不适于食用的情况时应召()

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doc16)

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 前言 为了推动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提高我国有机农业的生产水平,促进有机(天然)食品的开发,保证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向社会提供纯天然、无污染、高品位的食品,满足我国和国际市场的需求,国家环境保护局(简称NEPA)委托国家环境保护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OFDC)根据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n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rganic Agriculture Movements,简称IFOAM)有机农业生产和粮食加工的基本标准,参照国际有机作物改良协会(organic Crops Improvement Association,简称OCIA)、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有机农民协会(California Certified Organic Farmers,简称CCOF)以及其它国家(德国、日本等)有机农业和食品生产、加工标准,结合我国食品行业标准和具体情况制定了《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它是我国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的主要参照标准,也是OFDC颁发有机(天然)食品证书的重要依据。 所谓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完全不用人工合成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和家畜禽饲料添加剂的农业生产体系。有机(天然)食品则是指根据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准而生产出来的经过有机(天然)食品颁证组织颁发给证书供人们食用的一切食品,它包括蔬菜、水果、饮料、牛奶、其它农产品、调料、油料、蜂产品以及药物、酒类等。 第一章有机农业生产的环境 1.选择符合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GB3095—82(见附表1)的地区进行有机农

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为了推动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提高我国有机农 业的生产水平,促进有机(天然)食品的开发,保证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向社会提供纯天然、 无污染、高品位的食品,满足我国和国际市场的需求,国家环境保护局(简称NEPA)委托国家环境保护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OFDC)根据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n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rganic Agriculture Movements,简称IFOAM)有机农业生产和粮食加工的基本标准,参照国际有机作物改良协会 (organic Crops Improvement Association,简称OCIA)、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有机农民协会(California Certified Organic Farmers,简称CCOF)以及其它国家(德国、日本等)有机农业和食品生产、加工标准,结合我国食品行业标准和具体情况制定了《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规范》。它是我国有机(天然) 食品生产和加工的主要参照标准,也是OFDC颁发有机(天然)食品证书的重要依据。 所谓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完全不用人工合成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和家畜禽饲料添加剂的农业生产 体系。有机(天然)食品则是指根据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准而生产出来的经过有机(天然)食 品颁证组织颁发给证书供人们食用的一切食品,它包括蔬菜、水果、饮料、牛奶、其它农产品、调料、油 料、蜂产品以及药物、酒类等。

本规范共分八个部分,第一、有机农业生产的环境;第二、有机(天然)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第三、有机(天然)食品加工技术规范;第四、有机(天然)食品贮藏技术规范,第五、有机(天然)食品运输技术规范;第六、有机(天然)食品销售技术规范,第七、有机(天然)食品检测技术规范;第八、有机农业转变技术规范。 第一章有机农业生产的环境 1.选择符合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GB3095—82(见附表1)的地区进行有机农业生产。 2.有机农业生产用水(农田灌溉用水、渔业用水、畜禽饮用水及食品加工用水等)水质应符合有关标准(附表2—5)。 3.在土壤耕性良好、无污染、符合标准(附表6)的地区进行有机农业生产.4.避免在废水污染源和固体废弃物(如:废水排放口、污水处理池、排污渠、重金属含量高的污灌区 和被污染的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废化学药品、废溶剂、尾矿粉、煤矸石、炉渣、 粉煤炭、污泥、废油及其它工业废料、生活垃圾等)周围进行有机农业生产。 5.严禁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废弃物进入有机农业生产用地,采取严格 措施防止可能来自系统外的污染。 第二章有机(天然)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第一节农作物生产 1.栽培的种子和种苗(包括球茎类、鳞茎类、植物材料、无性繁殖材料等)必须来自认证的有机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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