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义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义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义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义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义

刘作翔

2013-03-19 15:43:37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02-15

十年前,中国的法学界和司法界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联合召开了一次以“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为主题的学术会议。这大概是中国法学界第一次召开的专门的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学术研讨会,本人有幸参加了这次会议。这次会议讨论了十分广泛的问题,最后还出版了一个文集。十年过去了,当年讨论的有些问题可能解决了,但是有些可能依然存在。

比如在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上渐趋共识。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们曾经为全国的司法学校写一本《法理学》的统编教材,当时就涉及到对法律职业怎么界定。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时候,学界对这个概念是模糊的,哪些职业可以算法律职业,是不清楚的,虽然今天可能看来这是一个比较初级的问题,但是当时这些问题是模糊的,比如法学教授是不是法律职业?立法者是不是法律职业?这都是一些问题。大家说立法者是议员,怎么能是法律职业者?但是他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还有比如说我们的一些边缘性的、交叉性的职业像法律新闻工作者,我们有大量的法律的媒体,这些媒体的从业人员是做什么的?包括我们司法行政这样一个很大的系统。所以当时很多东西是模糊的。后来我们讨论,说应该确立一个标准,什么标准?怎么确立这个标准?法律职业的标准怎么确定?最终我们大体上形成一个意见,就是凡不能被其他职业所包含的、所吸收的,就是法律职业,采取这样一种剩余原则,这样我们就可以将法律职业罗列出来。经典的几大类法律职业像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大家都是熟悉的,也是没有争议的,关键就是边缘性的怎么来认识?后来统一司法考试产生了,基

本上就形成了以司法考试为一条主线,用司法考试把它串起来,这样来理解法律职业就好办一点,比如说立法者,立法者是属于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议会也好,人民代表大会也好,都属于权力机关,它们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应该属于权力机关的人员;而法学教授,他可以被教育工作者所吸收,新闻工作者可以被媒体从业者所吸收。而法官、检察官、律师,包括公证员,司法考试是一条横线,用这条横线把他们串起来,基本上解决了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范围的一个界定和认识。

以上的问题还只是一个初级性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当时讨论过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义”是什么?“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共同体,肯定有很多共同的方面,才能构成一个共同体。我们说法律职业共同体有共同的知识背景,有共同的知识训练、知识基础,有共同的思维、训练方法、理念,甚至可能还有共同的信仰(对法治的信仰),有这么多的共同因素组成的共同体,我想至少在看待法律问题以及社会问题上应该有一些共同的、相对确定的、相对一致的认识。但是有这样一个问题,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一直困惑着我而没有解答。什么问题呢?这个问题就是:既然有这么多的共同点,为什么在全世界的法庭中,作为同道人或法律人,在对待法律问题上会有那么多的争论和辩论?这种现象怎么来看,怎么来解释?既然知识是共同的,思维是共同的,方法是共同的,理念是共同的,那么在法律问题上应该有一个大致上共同的结论或者是说对问题的看法,但是为什么不一样呢?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不一样?不光是律师和律师不一样,法官和法官也不一样,美国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经常会出现5比4的现象,怎么解释这个现象?有些学者说不能要求律师讲公正,对律师不能要求讲公正,我觉得这个观点是可以质疑的,为什么不能要求律师讲公正?因为律师是代表当事人的,他可能是想表达这样一个意思。我的困惑是:既然我们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有那么多的共同的要素,但是为什么在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上达不成一致?

这个不一致还不是社会人之间的不一致,而是法律人之间的不一致、同道人之间的不一致,怎么解释这个现象?尽管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里面讲到,一个法官在裁决一个案件的时候可能要面临多种方法论的选择,他罗列了四种方法论,第一种是哲学的方法,第二种是历史的方法,第三种是经验和习俗的方法,第四种是社会公共政策的方法和选择,他说有时候法官可能面临着多重选择,有时候对社会公共政策的选择可能压倒其他三项。尽管卡多佐讲了这个话,但是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来讲,总是应该有一些共同坚守的东西,比如说遵守规则,规则至上,是我们法律人或者叫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应该坚守的一个原则,还有比如说保持司法的中立性,保持司法的独立性,追求司法的公正、公平、正义,这都是我们共同的追求,尽管我们可能有多重方法论的选择,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有一些共同遵守的底线性的东西,但是为什么有这么多的不一致?这是一个问题。

我的初步思考结论是:有时候我们需要反思一下我们的一些假设性的前提是不是正确。我想到两个因素:

第一个因素:作为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即同道中人或法律人,可能有一些利益的因素在起作用。有些人在解释共同体的时候经常会用“利益共同体”来解释,不错,任何一个共同体都有利益的因素在里面,法律职业共同体也不例外。尽管我认为对法律职业共同体不能完全用利益共同体去解释,这样的解释可能会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解释路径不完全一致,但是我们如何来看待这个现象?这其中的利益因素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不同的法律职业人的角色和立场上的不同导致了意见上的不同,或者说由于他的角色和立场的不同和背后所代表的利益的不同导致了对许多问题的看法的不同,比如在民事案件中有原告和被告,原告的律师要代表原告的利益,被告的律师要代表被告的利益,在利益问题上由于

他们的角色不一样,他所表现出来的意见可能是不一样的。甚至我们还出现过这样的现象,一个律师同时在背后为被告和原告做代理人,当然不是在法庭上,都是在法庭之外,当然这是违背职业伦理的,不应该允许的现象,但是这说明什么问题呢?当他代表原告的时候他站在原告的立场上说话,当他代表被告的时候他站在被告的立场上说话,这样一种角色的不同导致了他的立场、意见的不同,这里面有个很大的悖论。我们有没有一个要坚守的原则,还是仅仅为了原告和被告,为了自己的代理人?刑事案件也一样,检察官代表国家来起诉被告,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则代表着对方,也就是犯罪人这一方,双方的立场显然是不一样的,而且在整个法庭审理过程中,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对待公诉人和对待被告人的态度也是有所差异的。这几年对这一方面都有很多的研究。角色和立场的不同背后实际上是利益的不同。

第二个因素:我们一直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建立在一个共同的知识训练基础之上的,这个假设性前提可能是不准确的、有误导的。法律人的知识训练实际上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可能导致了在一些法律认知问题上发生不一致。我们一直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的训练都是一样的,理念、信仰是相同的,所以能够达成相对一致、确定的意见,但是实际上不是这样。除了我前面说的那个原因以外,知识的训练、背景,对问题的理解、社会阅历等等综合的因素导致了每个法律人所拥有的知识基础是不一样的,而我们过去假定它们是一样的。当然我们现在通过统一司法考试,通过这样一种统一化的方式,好像表面上达到了大家的一致。但是我认为这其实是一个有误导的前提。

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工作机制 共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在《关于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若干意见》 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杨玉芙 尊敬的张勇副院长、魏东副局长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今天,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在这里共同举行《关于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若干意见》会签仪式。首先,我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代表天津市全体执业律师,对于多年来关心、支持律师工作的各位领导、各位法官、各位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多年来,天津市高院、天津市司法局的领导,非常关心和支持天津律师事业的发展,非常注重律师执业权利的维护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市高院多次深入市律师协会进行调研、座谈,与广大律师进行交流、共同探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各项问题。今天市高院与市司法共同签署的《关于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若干意见》是进一步贯彻中央有关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充分研究,征求律师意见,多次修改的基础上完成的,其制定着眼于律师工作实际,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了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对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律师执业权益需要良好的司法环境,《意见》以推动法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在司法活动中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为目标,尊重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的辩护权利,贯彻立案登记制,规定了对律师阅卷权、知情权、调查取证权和人身安全等权利的保障措施;规定了律师免安检,建立更衣室,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方便律师参与诉讼的具体举措;规定了联席会议制度、业务交流机制、相互监督机制等,建立了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工作机制。

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

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 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 法律职业道德何以重要?这是在法律业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时首先要回答的问题。由于目前在道德问题的认识上笼罩着某种强烈的社会政治氛围,比如社会大众要求遏制法律领域的腐败,执政党制定并推行“以德治国”的方针,以及司法决策层顺应时势部署安排围绕职业道德建设的教育整顿活动等,就使得人们在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时,在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表现出明显的时势政策倾向。从法律职业方面看,这种偏重于时势政策的需要、从社会整体道德建设的角度对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的把握,展示的是一种“外在视角”。而与“外在视角”相对,则有一种看问题的“内在视角”,即立足于法律职业自身的特性、从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在关联的方面对后者的意义予以解说。 审视时下国人有关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可以说,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给人留下的突出印象是:“外在视角”过份张扬和“内在视角”相对稀缺。有鉴于此,需要补强“内在视角”,强化从法律职业自身的特性和需要出发来认识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意义。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纠偏,有助于按照认知的规律性形成健全而平衡的视角,而且还能够改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品质,体现道德的属性以及人类道德实践的特殊要求。 众所周知,道德是一种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是一种诉诸于人的良知和内心确信才能

真正发挥作用的东西;道德实践包括道德教育则是一种求于内(道德认同)、达于外(道德行为)的活动。就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而言,如果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不贯彻一种“内在视角”,如果不能揭示法律职业特性与法律职业道德之间的内在关联,使从业者发自内心地感受到职业道德对于其事业的至关重要,那么,就不可能使他们形成内在的道德确信,并基于道德认同在自己的行为中表现出道德自觉。 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单纯的“外在视角”、仅仅从时势政策的需要来阐说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显然忽视了法律职业自身的需要和特性,忽视了法律职业作为道德判断的主体地位。它向职业者传达的信息是“社会有需要,你(们)不得不”,而不是“你(们)有需要,你(们)应该”,因而很容易使从业者从心底里产生隔膜,并进一步造成道德上的压迫感或强制感,使人如有重负。因此,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兼顾内、外两种视角,在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既考虑时势政策的要求,更顾及职业主体的需要和职业的特性。 那么,什么是“内在视角”下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呢?从法律职业的形成来看,法律职业道德在其中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支撑,就不会有现代法律职业。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用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基本的构成因素。对此,我想从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的特有品质的角度,做一点具体阐述。 在《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一文(见本报2001年11月23日第三版)中,我曾提到,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必须具备四种有机联系的品质,即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致力于社会福祉、实现自我管理、以及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法律职业道德之所以重要,从“内在视角”来看,就在于它与法律职业的这些品质密切联系。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为社会服务的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法律职业实现自我管理的一个基本途径,是法律职业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有效保证。

深化职业共同体建设 实现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

深化职业共同体建设 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互动关系 所谓共同体,是指社会中存在的、基于主观上和客观上的共同特征而组成的各种层次的团体、组织,共同体的情感认同是共同体成员内在强大的行为动机。基于此,我认为:法官与律师拥有法律职业者共同的职业尊荣,休戚相关、荣辱与共,要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就必须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互动关系。 一、构建新型互动关系的必要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章论述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同时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安排部署,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错案防止机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中,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秩序的载体和法律价值的卫士,是推动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合力。 近年来,律师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越来越大,突出表现为“四个增加”:一是对司法的参与度增加;二是对司法的参与面增加;三是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增加;四是律师与法官交往的消极因素增加。为有效应对新形势的变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处理好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此时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构建新型互动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其目的就在于更好的建设新型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借力给力,共同

维护好司法公信力,实现让老百姓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司法公正。 二、实现新型互动关系的途径 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实现新型互动关系,必须要着眼于以下几个关键点,一一予以确认和解决。 1、强化平等互尊的交流载体。分属体制内外的现实会给法官群体带来心理上的优越感,而职业收入的差距让部分律师对法官还存有“歧视”心理。惯性思维对于建立“平等”关系构成阻力,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需要的是平等的、能够切实承担起相应职责的组织体。由于各自群体所属的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是平等的民间自治组织,因此通过二者民间自治组织之间的交往,相对没有司法权和行政权互相交织牵绊之嫌,职能权属均为权益保障,相对单一纯粹,因此最适宜作为双方的沟通桥梁,在下一步工作中,完全可以加以开放和利用。 2、唤起共同的职业情感归属。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情感认同是法官和律师内在强大的行为动机,在长期的差异化观念熏陶之下,我们需要把目光更多地注视在同质性方面,以求获得更多的情感认同。职业的高度关联性决定了尊重对方的职业立场和关切、维护对方的权益,就是维护自身的作用和权威,二者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正向关系。小则一次案件内容的交流,大到一次规范的庭审,都离不开法官与律师思辨的交错与回应,互动与默契。同时,实现法官和律师的新型互动关系不是两家关起门来私下沟通,它需要以同一个声音向社会展示共同体的形象和职业风貌。法官和律师可以共同参与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适宜的社会公益活动,共同塑造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良好形象;也可以适时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促进法院文化与律师文化的互通交

职业道德与法律练习及答案

【职业道德与法律】第五单元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1986年通过的( D )曾被世人称为“中国的人权宣言”,是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在由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在法律地位上的关系是( C ) A上下级关系 B隶属关系 C平等关系 D依附关系 3、我国公民从( D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 年满18周岁起 B 年满14周岁起 C 年满16周岁起 D 出生时起 4、法人自( A )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A成立时 B登记时 C批准时 D申请时 5、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A ) A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 A )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所有精神病人 7、周某,现年9周岁,看到很多中学生用MP3听音乐很是羡慕。有一天乘父母不在家,从家里拿了500元去超市买了一款MP3,父母回家后批评了周某的行为并去超市要求退货。你认为超市( B ) A不能退,因为MP3没有质量问题 B应该无条件退货,因为周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C不能退,如果MP3有质量问题可以换

D不能退,因为买卖行为是双方自愿的 8、遵守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 D ) A遵守地方性法规B尊重风俗习惯C符合宗教信仰D遵守国家政策 9.李某父亲生前留下几本邮册。李某由于对邮票不敢兴趣,一直想处理掉。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俩人以5000元成交。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7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10000元。刘某的行为违背了( C ) A自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公平原则D自愿原则 10.曹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讲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徐某。曹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 A自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等价有偿原则D公平原则 11.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指( D )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男女平等 C民事活动的结果平等D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的平等 12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下列人身权利中,属于公民身份权的是( C ) A肖像权B名誉权C荣誉权D姓名权 13在我国民法规定的一系列人身权中,( B )是基础权利,是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 A姓名权B生命健康权C隐私权D名誉权 14、任兴夫妇在儿子任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留念,摄影师刘某翻拍了任华的底片,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用。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蓝星香皂厂作婴儿香皂广告之用。在本案中,刘某、张某和兰星香皂厂侵犯了任华的(C ) A名誉权B姓名权C肖像权D隐私权 15、周某捏造说他的同事和某曾经因盗窃而被判刑,并在单位里传播,周某的行为侵犯了何某的( C ) A姓名权B荣誉权C名誉权D隐私权 16.2000年,甲、乙签订了一份转让房屋协议,甲将自己的3间破旧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居住1年,于2001年又将该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于2004年又将该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上述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2005年,由于

浅谈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一)

浅谈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一) 摘要]:建立高度专业化的同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共同特征。然而我国虽已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但仍未构建起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未来我国应积极吸取国外的成功经验,以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为契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关键词]:法治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业共同体Abstract Establishingadvancedlyspecializedandunifiedcommunityaboutlawoccupationisbasicrequirementa ndcommoncharacteristicinthismoderncountryruledbylaw.However,althoughthetargetofsettingups ocialismcountryruledbylawhasbeensuggested,theadvancedlyspecializedandunifiedcommunityhas n’tbeenaccomplished.Therefore,ourcountryshouldabsorbsuccessfulexperiencesfromforeigncount riestoestablishacommunityoflawprofessionbreakingthoughonsettingupnationaljudicialexaminatio n.Keywardsruledbylawnationaljudicialexaminationcommunityoflawoccupation在我国现代意义的法律职业只有近百年的历史,这期间伴随我国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律职业者也经历诸多考验。近年,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以及《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法律职业化开始进入我们的视野,法律职业共同体也逐渐被人们理性认同。面对新世纪的挑战如此幼稚的法律职业应如何应对呢?笔者认为,建立自己的职业共同体,拒绝各自为阵,是应对挑战的最佳选择。 一、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论依据 亚里士多德确立西方古典法治理念,其中精华积淀在西方法文化中,随同历史的变逐渐演变为一种法治传统,发展为近代西方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近而形成现代法治文明。从实践中看,西方法治社会的形成并不是某一智慧者自己单个人努力的结果,而是由构成市民社会的各个群体集合之间的冲突、协调、妥协及其所产生合力作用的结果。因此,为了实现我们的法治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必须构建相应的集合体—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治文明是人类整个文明历史中最辉煌的一部分。1]P24其成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实现由习惯规则向实体规范的飞跃,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理性化;二是发展出功能齐备、构架严密的司法体系,实现了其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独立和衡平的目标;三是成功构建出高度专业化的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即成功塑造现代法治的弄潮儿——法律家群体。 法律社会学认为,法的执行和遵守是整个法律控制系统的核心。法律如果要想实现由静态法规范进入社会生活变为“活的法律”,必须而且只能内化于社会个体自身的认知体系中,使法律的选择成为评价他人的和自身行为的自觉选择。这些复杂的内化过程,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法律的适用在其中又居于核心地位。试想,法律适用的积极效果又怎能离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卓越素质和行为的正当性呢?因而,能否构建适应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纸上的法律转化为“活的法律”的关键所在,也是衡量一国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法律是社会中多样化利益相冲突或妥协产物,其本质价值在于衡平。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体系大多分为行政、立法、司法三块。其中立法目的在于制定社会规则,行政是国家进行公共管理和协调社会关系的具体方式,而司法则是用已制定的社会规则对社会主体行为进行裁判,从而对社会主体行为产生导向作用,进而影响立法、行政的效能。因而,司法无论对社会个体,还是整个国家权力体系都具有威慑力,而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离开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整体的卓越素质,适法活动则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裁判权内部,单个法官是无法承担法律的公正与衡平功能的。因为“正义并不是单个法官所造,而是由法官公司所造的。”以裁判权为核心的法律运行更不是单个法官所能左右。因而,当代社会法律运行的大厦实质上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支撑起的,法律公正与衡平的价值目标也正是借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奋斗而得以实现的。

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学大纲

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学大纲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本课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其任务 是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 荣辱观,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 二、课程教学总体目标 帮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的作用和 基本规范,陶冶道德情操,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行 为习惯;指导学生掌握与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三、教学内容及具体教学目标和要求 (一)习礼仪,讲文明。 教学目标 使学生了解个人礼仪、交往礼仪、职业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礼仪蕴含的道德意义,提高礼仪素养,养成文明礼仪习惯。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礼仪的意义。 情感态度观念:尊重自己和他人,平等待人、真诚礼貌; 以讲礼仪为荣,以不讲礼仪为耻;追求高尚人格,维护自己的文明 形象。

运用:自觉践行礼仪规范,做讲文明、有礼仪的人。 教学内容 1.塑造自己的良好形象 (1)懂得自己是人生的主人,是践行道德和遵守法律的主体,理解珍惜人格、严守规矩的意义,增强主体意识和规则意识。 (2)懂得珍惜自己的人格和尊严需要塑造良好的形象。了 解个人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个人礼仪的作用和蕴含的道德意义,养成遵守个人礼仪的习惯。 (3)了解交往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交往礼仪蕴含的道德 意义,体会交往礼仪的亲和作用,养成遵守交往礼仪的习惯。 2.展示自己的职业风采 (1)了解职业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职业礼仪蕴含的道德 意义,提高遵守职业礼仪的自觉性。 (2)理解职业礼仪的作用,践行职业礼仪,展示职业风采。 (二)知荣辱,有道德。 教学目标 使学生懂得道德对于完善人格、成就事业、促进社会和 谐发展的意义,了解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强敬业爱 岗精神和诚信、公道、服务、奉献等职业道德意识,逐步养成良 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道德的特点和作用、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基 本规范,理解遵守道德特别是职业道德的意义。

张文显:法治职业共同体是建设法治强国的基石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115488352.html, 张文显:法治职业共同体是建设法治强国的基石 作者:王健 来源:《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01期 15年前,一种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对话机制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建立。时任吉林大学 副校长的张文显在这场名为“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学术研讨会上振臂高呼:“建立一个强大、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推动中国走向法治社会。” 7年前,张文显转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面对律师的误解,他不惜以自身经历来现身说法,述说自己改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愿景。 如今,张文显已经退出法官队伍,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重新拾起自己钟爱的法学研究工作,继续为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早日形成呼吁和呐喊。 做过法学教授,当过兼职律师,从事过法官工作,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张文显显然比别人有更多的感触。2015年12月23日,沐浴着北京冬日和煦的阳光,本社记者有幸聆听厂他对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高屋建瓴的见解和深刻的思索。 在法律之外寻求法治真谛 记者:2002年的时候,司法改革刚刚起步。当法律界人士都把目光聚焦在法律制度的完 善与修改上,寻求法治的真谛,探索中国的法治之路时,您却另辟蹊径,组织您任职的吉林大学理论法研究中心和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牡丹江市检察院、德恒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等八家单位举办了一场法律职业共同体与中国法律之路的研讨会。在当时的背景下,你们为什么要举办这样一次研讨会? 张文显:当时首先是这样考虑的。因为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那么,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也好,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也好,说到底是依靠人。那就必须要有一个强大的或者是一个庞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也就是说,我们需要重视法治队伍的建设,需要一个专门的法治队伍。 第二个考虑就是,2001年7月15日,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决定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由此统一了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门槛。“法律共同体”开始在实务界初见端倪。然而,我感觉至今在我们国家,大家从事着同样的法律职业,像法官啊,检察官啊,律师啊,再加上法学教授,虽然有着共同的使命,但是没有形成一种共同的信仰,也很难说互相认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设想,能不能把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在内的人组织到一起,大家开一个研讨会,讨论讨论。

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每人从业人员,不论是从事哪种职业,在职业活动中都要遵守道德。如教师要遵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医生要遵守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等等。 职业道德不仅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而且是本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化。 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道德规范,它有以下四个主要特点 (1)在内容方面,职业道德总是要鲜明地表达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 (2)在表现形式方面,职业道德往往比较具体、灵活、多样。它总是从本职业的交流活动的实际出发,采用制度、守则、公约、承诺、誓言以及标语口号这类的形式。 (3)从调节范围来看,职业道德一方面是用来调节从业人员内部关系,加强职业、行业内部人员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它也是用来调节从业人员与其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用来塑造本职业从业人员的形象。 (4)从产生效果来看,职业道德既能使一定的社会或阶组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职业化”,又能使个人道德品质“成熟化”。 而计算机职业作为一种不同于其它职业的特殊职业,它有着自己与众不同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这些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是每一个计算机职业人员都要共同遵守的。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计算机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国家关于计算机管理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的计算机信息法规制定较晚,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计算机信息法》,但是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各部委等具有立法权的政府机关还是制定了一批管理计算机行业的法律法规,比较常见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是应当被每一位计算机职业从业人员所牢记的,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正是计算机专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计算机网络主要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从20世纪50年代起步至今已经有50多年的发展历程,而网络工程应运而生,网络工程师也逐渐拥有越来越多的从业人员。根据对国内企业在招聘人员和用人的标准分析,大多数企业把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遵守职业道德作为第一位的要求,第二是要有团队合作和交流能力,第三才是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要得到社会和客户的认可,网络工程师对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要有较高的要求。有时候大家可能觉得我们没有触犯公司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没有问题,那么就是我们的职业责任的问题了,这其实是不对的。职业道德归总一句话来说是把公司的利益和员工的利益摆在首位,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的一种规范。 公众利益应当时网络工程师的目标,网络工程师应当对其工作承担全部的责任,用公益目标节制网络工程师、雇主、客户和用户的利益。在确信所建立的网络是安全的、符合规格说明的、经过合适测试的、不会影响隐私权或有害环境的条件之下,一切工作以大众利益为前提。当他们有理由相信有关的软件和文档,可能对用户、公众或环境造成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危害时,向适当的人或当局揭露,以维护公众利益。最后,应致力于将自己的专业技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公共教育的发展。

(完整版本)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理论题库 一、判断题10道题 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中明确规定了汽车二级维护的工艺流 程。() 2、机动车维修职业的社会责任是恢复和提高机动车技术状况,充分发挥机动车的效能和降 低运行消耗。() 3、为了防止汽车维修过程中有害气体排入大气,调试车间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企业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5、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6、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7号令)规定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 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着为准。() 7、机动车维修企业要用国际《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等来指导企业建设和经营发展的决策。 () 8、汽车维修标准体系总结构分为三部分三个层次。() 9、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 众、奉献社会。() 10、在机动车维修服务中,拖修方就是服务对象,是消费者。() 二、单选题 7道题 1、《营销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01)属于() A 强制性国家标准 B 推荐性国家标准 C 汽车行业标准 2、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缩写是() A ISO B ICO

C IMO 3、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 A 吃苦耐劳 B 诚实守信 C 为人民服务 4、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7号令)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二级维 护质量保证期为() A 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 B 车辆行驶4000公里或30日 C 车辆行驶6000公里或30日 5、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 作业的技术人员和() A 企业负责人 B 所有检验人员 C 业务员 6、《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中规定将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分 为() A 16项 B 15项 C 17项 7、二级维护作业规范中规定首先要对车辆进行() A 清洁 B 维护 C 检测 三、多选题 3道题 1、下列属于《全国机动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的内容有() A 弘扬职业道德、建设精神文明 B 规范操作、保证质量 C 文明生产、保护环境 D 尊老爱幼、热情待人 2、机动车维修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物有() A 旧机油 B 废旧汽车配件 C 旧蓄电池 D 旧空调制冷剂 2

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

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的法律职业制度,而且为重构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内在的动力。而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的重构,从根本上讲,又为构建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打下了基础,提供了保障。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含义 及形成如果把从事法律职业以及从事与法律职业相关的人员进行分类,可以归纳为三大类: 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又称为法律实践者,主要指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公证员等。 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又称法律研究者,主要指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 三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型人才,如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辅助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履行职责和执业。其职责分工与医师同护士、工程师同技术人员相似,存在一种职业间的互适、互补的合作共存关系。 本文所称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从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专指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这三者一方面,既具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资质”,也即同一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行业特点。一般来说法官是“法共体”的典型代表,而律师则具有多重角色,他们除了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参与诉讼外,更多的是在立法机关、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公司或其他社会机构中从事非诉性法律事务。因此也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适应性和服务面向。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西方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历程,而这一历程又是与三个因素相、相适应的。其一是与社会进步相关联。人类社会从神权统治、君权统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从统治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了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其二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联。首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社会化大生产,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分工与协作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并将此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现代社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促使法律职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从组织生产的角度看,实行专业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证质量,大大提高规模效益),促进法律从业人员形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其三是与人力资本理论的完善与应用相关联。人力资本理论的产生,尤其是现代社会人力资源的合

试论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试论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一、引言 在目前的法律职业研究中,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是出现频率较高的两个概念,且通常被作为同一个概念使用。当然,也有学者将二者加以区别。例如,有人认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了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品质和调整法律工作中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因此其含义要广于法律职业伦理;也有人将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从实质层面和主观层面予以区分。处于实质层面的属于伦理问题,即究竟应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处于主观层面的属于道德问题,即对某种行为内容的态度、心理准备、心情、动机等。所以,关于法律职业人当为或不当为之基准是职业伦理;关于法律职业人就法律职业伦理内容所产生的态度、心情、动机等即为法律职业道德的问题。 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可以将法律职业道德分解为两个层面,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前者反映了法律职业伦理关系的规范性的要求,具有客观性、社会性;后者是伦理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选择、道德品性,是人遵循为人之道所引起的收获、体验,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 任何职业,因其是人们长期所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活动,有着独特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①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功能 由于道德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具有能动的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发展产生巨大的积极的促进作用,法律职业道德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只不过这些功能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和生活表现出来的。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包括示范功能、调节功能、提升功能、辐射功能 1.示范功能。示范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伦理是对法律职业者个人和法律职业环境的具体道德上的描述。②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大多数有自己的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本身就具有示范性的特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就是要弘扬这些优秀的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律职业人员中树立先进的法律道德意识,来培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良好习惯。法律职业伦理所具有的示范功能可以为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和个人行为做出分类。

员工职业道德及行为要求规范

员工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

第一部分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一、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遵守公司经营业务所在地区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则。 2、对公司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 3、不参与可能导致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活动,避免对公司造成利益损害。 4、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5、公平、公正地对待公司的雇员、客户和供应商。 6、廉洁自律,不做有损于公司声誉的事。 7、保证公司的一切交易活动得到恰当的批准和执行,确保公司财务工作规范、准确。 8、保证公司资产用于合法的业务。 9、有责任向管理层及负责部门报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二、普通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1、认同公司企业文化,践行公司核心经营管理理念。热爱本职,忠于职守,熟练掌握职业技能,自觉履行职业责任,注重工作效率。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2、禁止参与可能导致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3、不得私自占有应当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的机会;不准利用公司财产、信息或地位谋取个人利益。 4、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与公司利益有冲突或有冲突可能的公司、单位

以任何身份任职,不准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活动。 5、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商务决策和有损独立判断的有价馈赠。也不能允许其亲属或第三人接受该类馈赠。在商务活动中可以交换非现金礼节性纪念品,但不能因此影响业务正常往来。代表公司购买商品应遵循公司的采购政策,在业务往来中不允许进行贿赂、收取回扣或其它诱惑。 6、必须遵守公司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准泄露或擅自使用任何与公司相关的保密信息。 7、员工及亲属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收购公司资产、接受公司所提供的贷款或贷款担保。 8、要忠诚于公司,诚实守信,反对出于任何目的的欺骗、作假行为。 9、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10、要遵守公司经营业务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 11、在经营活动中,要公平对待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赋有管理领导职权的员工,还要公平公正对待所管理领导范围内的所有员工。在履行职责和对外业务交往中,不得有损于公司公平廉洁声誉。 12、在业务运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条款执行,保证公司的各项业务记录准确、清晰。严格禁止在业务中舞弊、弄虚作假或其他不良行为。 13、在一切经营活动中,应当树立保护公司资产并使公司资产用于合法目的的业务意识,依法保护公司资产,确保有效使用。 14、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本人和他人违反国家法律、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及本规范的行为,公司对报告人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与反思

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与反思 [摘要]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提出与构建才刚刚起步。构建一个与现代化法治相契合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实现法治的关键。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理论和实践中尚存在着不少认识上的误区,本文试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性质、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及其构建途径提出了若干见解。 [关键词]法治,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 罗马法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出现了一批法学家和法律顾问,他们专门负责解答诉讼当事人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的问题,并通过回答这些实践中的问题对法律进行解答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一些一般性的理论,形成了一套关于法律的系统知识。这一批法学家和法律顾问就成为历史上最早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原始内涵,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由此滥觞。它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明细化的必然结果与体现,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变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容也随之有所变化。我国在法制改革和法治进程中,强调法律制度律构的同时。,也更加重视法律运作者的职业化造就,使法律职业内部不同部门的法律工作是各自独立的完全不同类型的法律工作,从而承担法治的重托,实现法治现代化的目标。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和性质界定 1.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涵的界定 对于职业,韦伯在《法律与价值》一书中指出:“职业不仅是一个赖以谋生的手段,它也成为一个人在社会上找到并保持一个位置的根本方式,成为他/她的安身立命之本。”现代汉语词典把“共同体”定位于:人们在共同条件下结成的集体。那么,不言而喻,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指以法律连接起来的具有相同的语言、知识背景、专业层次的人们结成的职业集体,又可简称为法共体。当然,在不同国家,它的具体含义和范围有所不同。 在西方国家,它指从事法律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法学教师、公证人员、律师以及公检法的工作人员,也有时它专指律师。在我国学术界,由于确认条件和标准的不同,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界定也并不一致。从宽泛的意义上来讲,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狭义上讲,它专门

职业道德与法律心得体会

《职业道德与法律》心得体会 人生道德意识形成、发展和成熟的一个重要阶段就在高中阶段,在这个时期形成的思想道德观念对一个人的影响尤为重要。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是中专学生的必修课程,它体现着社会主义中专学的本质特征,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方面和对中专学生思想的塑造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下我将就个人实际分析教学职业道德与法律的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要明确职业道德与法律的重要性。该课程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思想性,又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知识性。它以马思主义为指导,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主要内容,把社会主义荣辱观贯穿与教学的全过程。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体验,帮助中专学生形成崇高的理想信念,弘扬伟中专的爱国主义精神,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高中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正是此门课程给学生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和法律基础,让学生正确的去认识世界和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加强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学习能让学生都自身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同时正确看待自己的人生,认清自己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我认为这门课程给我们了提供人生的指南,对于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觉悟和正确看待和分析事物都有着无可取代的意义。 这门课程的开设是贴近我们学生心理实际的,它对我们的心理塑造和自我认识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首先,加强对思想道德与与法律基础的学习有助于高中学生实现从中学到中专学校的转折,更好地适应中专学校的学习,完成中专学习期间的发展任务。从中学到中专学的转折,是中专学生人生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将经受多方面的新考验。它既是一种挑战,同时也意味着发展的机遇。然而,由于当代社会背景以及个体特点及其经历的原因,近年来中专学生在这一转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更为突出,严重地影响中专学生教育任务的完成及个人的全面发展。通过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有助于中专学生提高自我素质,增加应对现实中各种挑战的能力,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完成中专学期间的各项发展任务,成为社会发展的有用之才。 其次,加强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学习有助于青年学生积极探讨人生的具体问题,从生活实际出发,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升自己的道德素养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随着中专学生离开家庭并逐渐融入社会,他们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有关个体和社会发展的具体问题,并引发有关人生和社会问题的相应思索。“思想道德修养”课程针对中专学生发展过程中的这一特点,从中专学生在中专学习期间面临的具体问题出发,进而透过具体现象探讨人生和社会发展的哲理问题,将有助于青年学子拨开市场经济的迷雾,避免西方资本主义价值取向的干扰,确立正确的人生态度、人生目的和人生价值,从而为自己的成才拨正航向。 最后,通过对“职业道德的学习”课程的学习,还将有利于我们学生不断地完善自己,实现自我的新境界。修身养性向来是中国知识分子的重要境界,它既是青年人个体发展的目标,同时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保证。当代中专学生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承担了重要责任,党和政府对此也寄托了殷切希望。通过课程的学习,将有助于青年学生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文化的精华,并在当代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做一个高尚的人,做一个摆脱了低级趣味的人,无愧于时代与民族的重托,真正展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职业道德”课程是融教学与实践于一炉的,通过选修学习的方式对中专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进行了一次洗礼。中专学生在接受了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以后,更加明确自己的人生定位。我们深知自己的肩负的使命。我们生在和平的年代,我们应

职业道德与法律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本课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其任务是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 二、课程教学总体目标 帮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的作用和基本规范,陶冶道德情操,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指导学生掌握与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三、教学内容及具体教学目标和要求 (一)习礼仪,讲文明。 教学目标 使学生了解个人礼仪、交往礼仪、职业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礼仪蕴含的道德意义,提高礼仪素养,养成文明礼仪习惯。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礼仪的意义。 情感态度观念:尊重自己和他人,平等待人、真诚礼貌;以讲礼仪为荣,以不讲礼仪为耻;追求高尚人格,维护自己的文明形象。 运用:自觉践行礼仪规范,做讲文明、有礼仪的人。 教学内容 1.塑造自己的良好形象 (1)懂得自己是人生的主人,是践行道德和遵守法律的主体,理解珍惜人格、严守规矩的意义,增强主体意识和规则意识。

(2)懂得珍惜自己的人格和尊严需要塑造良好的形象。了解个人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个人礼仪的作用和蕴含的道德意义,养成遵守个人礼仪的习惯。 (3)了解交往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交往礼仪蕴含的道德意义,体会交往礼仪的亲和作用,养成遵守交往礼仪的习惯。 2.展示自己的职业风采 (1)了解职业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职业礼仪蕴含的道德意义,提高遵守职业礼仪的自觉性。 (2)理解职业礼仪的作用,践行职业礼仪,展示职业风采。 (二)知荣辱,有道德。 教学目标 使学生懂得道德对于完善人格、成就事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意义,了解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强敬业爱岗精神和诚信、公道、服务、奉献等职业道德意识,逐步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教学要求 认知:了解道德的特点和作用、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理解遵守道德特别是职业道德的意义。 情感态度观念:认同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以遵守道德为荣、以违背道德为耻,崇尚职业道德榜样,追求高尚的道德人格。 运用:自觉践行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做有道德的人。 教学内容 1.道德是人生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1)了解道德的特点和分类,理解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以及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2)理解道德的作用,感受道德的力量,懂得加强个人品德修养是人生的必修课,良好道德是人生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 法律职业道德何以重要?这是在法律业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时首先要回答的问题。由于目前在道德问题的认识上笼罩着某种强烈 的社会政治氛围,比如社会大众要求遏制法律领域的腐败,执政党制定并推行“以德治国”的方针,以及司法决策层顺应时势部署安排围绕职业道德建设的教育整顿活动等,就使得人们在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时,在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表现出明显的时势政策倾向。从法律职业方面看,这种偏重于时势政策的需要、从社会整体道德建设的角度对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的把握,展示的是一种“外在视角”。而与“外在视角”相对,则有一种看问题的“内在视角”, 即立足于法律职业自身的特性、从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在关联的方面对后者的意义予以解说。 审视时下国人有关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可以说,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给人留下的突出印象是:“外在视角”过份张扬和“内在视角”相对稀缺。有鉴于此,需要补强“内在视角”,强化从法律职业自身的特性和需要出发来认识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 意义。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纠偏,有助于按照认知的规律性形成健全而平衡的视角,而且还能够改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品质,体现道德的属性以及人类道德实践的特殊要求。 众所周知,道德是一种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是一种诉诸 于人的良知和内心确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东西;道德实践包括道德

教育则是一种求于内(道德认同)、达于外(道德行为)的活动。就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而言,如果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不贯彻一种“内在视角”,如果不能揭示法律职业特性与法律职业道德之间 的内在关联,使从业者发自内心地感受到职业道德对于其事业的至关 重要,那么,就不可能使他们形成内在的道德确信,并基于道德认同 在自己的行为中表现出道德自觉。 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单纯的“外在视角”、仅仅从时势政策的需要来阐说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显然忽视了法律职业自身的需要和特性,忽视了法律职业作为道德判断的主体地位。它向职业者传达的信息是“社会有需要,你(们)不得不”,而不是“你(们) 有需要,你(们)应该”,因而很容易使从业者从心底里产生隔膜, 并进一步造成道德上的压迫感或强制感,使人如有重负。因此,良好 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兼顾内、外两种视角,在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既考虑时势政策的要求,更顾及职业主体的需要和职业的特性。 那么,什么是“内在视角”下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呢?从 法律职业的形成来看,法律职业道德在其中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支撑,就不会有现代法律职业。因此,法 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用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基本的构成因素。对此,我想从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的特有品质的角度,做一点具体阐述。 在《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一文中,我曾提到,现代法治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