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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法律职业共同体

如何看待法律职业共同体
如何看待法律职业共同体

如何看待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般而言,法律职业共同体由职业的法学家(主要是法学院的教授以及从事法学研究的研究人员们)、执业的律师、检察官、法官们组成。虽然职业不同,职责不一,但是基于共同的事业追求,相同的职业思维,共通的专业语境,统一的知识体系,我们组成了一个与其他职业团体有着明显分界的职业共同体,这就是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暗夜中的航行,需要灯塔的指引。有人把法律职业共同体比作暗夜中的灯塔———法官群体当仁不让地成为灯塔顶端的航标灯,律师与检察官筑就了迎风战浪的伟岸塔身,而职业的法学家们则奠定了厚重坚实的塔基。三位一体的通力合作,共同指引着暗夜中的航船。

检察官与律师作为在公平与正义的旗帜下,人们刻意培养的对手,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作用是相似的:以其专业知识提供法律服务,只不过律师服务于社会大众,而检察官则专职服务于政府。但是在他们对抗的场所(主要是刑事审判法庭),其作用体现的形式确是迥然不同的:检察官致力于在错综复杂的事实与证据中,疏理出清晰的法律逻辑,锻造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构建起牢不可破的法律长堤;而律师则以其滔滔雄辩为利器,刺击搏杀,以期打乱逻辑体系,斩断证据链条,搜寻溃堤的蚁穴。所以以守为攻的构建,极具攻击力的雄辩就构成了检察官与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独特的两道风景线。

法官作为职业共同体的核心,他的活动“是对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精神的汇合与升华,是整个共同体作用的集中凝聚和最高表达”。职责赋予法官的使命是“礼貌地听问题,聪明地想问题,冷静地回答问题,公正地解决问题”--法庭上不需要法官滔滔的雄辩,不需要法官刻意的构建,法庭需要的是法官理性的思考,需要的是法官理性的判断。所以,理性是法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最明显的标志。

检察官的构建,律师的雄辩,法官的理性,法学家的批判,这些特质共同绘就了我们为之心动的法治图景———追求科学之真,弘扬道德之善,体现艺术之美。

但是这些特质绝非孤立的、排他的、永恒不变的。“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法庭上法官理性的基石正是唇枪舌剑的雄辩、激情四射的对抗与攻防。另一面,无论法庭上怎样激辨,怎样博杀,最终都将归于心止如水的理性。而这一切都无一例外地源于对法律的评判、思辩、弥补、匡正过程中所孕育出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

所以我们共同体的成员彼此之间应该是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所以基于共同的科学精神、伦理道德、专业素质和知识修养,基于对法律、法治的共同认知,基于对规则的共同遵守,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人员应当是互通的,职业角色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当然,不要忘记还有我们共同的责任,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的理想,共同的追求,共同的使命同样赋予了我们共同的责任,这责任神圣而光荣,这责任就是关注安全,致力于恢复———为了民众的安全,全身心地致力于帮助我们的当事人恢复———恢复被破坏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伙伴关系乃至于社会关系,并最终恢复对社会的信心、恢复对环境的满意与认同。

为实现恢复,我们就要摆脱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积习,把案件放在公众安全的全局中去考量,去诉讼、去辩护、去裁判。要谨记贝卡利亚“只要有一种慈善的力量做引导,就能使罪犯为公共福利服务”的教诲,具备权衡情、理、法的能力,依法断案,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在司法评价的过程中展示道德仁慈的力量,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我们不能过于自信个人的能力,不能本位地夸大自己所处行业的力量,而应集共同体之合力,把诉讼这枚苦果酿成苦尽甘来的美酒,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言归于好,使兄弟情谊依旧,邻里关系如初,伙伴合作延续,侵害得到补偿。

所以,我们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以法律人的正义与良知维护法律尊严、化解社会矛盾、匡助社会弱者、净化社会风气的所有努力,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人民的安全,都是在致力于破坏后的重建与恢复。

如果说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那么,致力于恢复则是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最为神圣的职责。

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工作机制 共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在《关于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若干意见》 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杨玉芙 尊敬的张勇副院长、魏东副局长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今天,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在这里共同举行《关于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若干意见》会签仪式。首先,我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代表天津市全体执业律师,对于多年来关心、支持律师工作的各位领导、各位法官、各位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多年来,天津市高院、天津市司法局的领导,非常关心和支持天津律师事业的发展,非常注重律师执业权利的维护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市高院多次深入市律师协会进行调研、座谈,与广大律师进行交流、共同探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各项问题。今天市高院与市司法共同签署的《关于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若干意见》是进一步贯彻中央有关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充分研究,征求律师意见,多次修改的基础上完成的,其制定着眼于律师工作实际,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了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对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律师执业权益需要良好的司法环境,《意见》以推动法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在司法活动中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为目标,尊重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的辩护权利,贯彻立案登记制,规定了对律师阅卷权、知情权、调查取证权和人身安全等权利的保障措施;规定了律师免安检,建立更衣室,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方便律师参与诉讼的具体举措;规定了联席会议制度、业务交流机制、相互监督机制等,建立了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工作机制。

律师应具有的职业道德

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4841033.html,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师应具有的职业道德 首先,律师应具有特殊的职业道德。其内容是一种责任规范内容,它只能在律师职业的参与者即律师所肩负的特殊责任中去寻找。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在于接受委托,通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社会的公正。这就需要律师首先应是一个符合做人底线的人,律师要有好的人品、要有爱心和强烈的责任心。一个品质低劣的人,一个不具爱心的人,一个不具责任心的人,指望他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指望他去推动社会公正,是不可想象的。 第二,律师应具有特殊的职业思维。律师应该具有法律人独特的思维方式和优良的思维品质,这源于律师所从事的是一种理性的、推理的、注重高度逻辑性和程序性的法律工作。基于律师在法律认知活动过程中的“唯法是从”精神,就需要律师的思维具有崇法性,保证律师把法律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合法与否的唯一价值标准,树立公平正义的真诚信仰。 第三,律师应具有特殊的职业技能。律师应该熟练掌握法律人特有的法律知识、法律技术和技能,这源于律师所从事的是一种以法律规定或判例为基础的、具有特殊技术性的法律工作。其一,欲为律师者须掌握相当丰富的法律知识,仅仅通过司考还是不够的,还要进一步地不断地巩固和学习法律知识;其二,欲为律师者须经过不断的培训再培训和实践再实践,不断掌握技术和提高技能,不断积累经验;其三,成为律师后还要“或到老,学到老”,保证自己的知识、技术和技能水平不掉队,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状态和社会状态。律师应掌握的职业技能是非常丰富的。基础的是普通技能,如语言表达、社交和沟通、创新组织、计算机操作等等能力;关键的是专业技能,如法律识别、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论辩、法律程序、证据操作、文书制作等等能力,这其中核心的是掌握追求“法律真”而非“自然真”的逻辑推理和论辩能力。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4841033.html,/

深化职业共同体建设 实现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

深化职业共同体建设 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互动关系 所谓共同体,是指社会中存在的、基于主观上和客观上的共同特征而组成的各种层次的团体、组织,共同体的情感认同是共同体成员内在强大的行为动机。基于此,我认为:法官与律师拥有法律职业者共同的职业尊荣,休戚相关、荣辱与共,要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就必须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互动关系。 一、构建新型互动关系的必要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章论述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同时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安排部署,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错案防止机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中,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秩序的载体和法律价值的卫士,是推动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合力。 近年来,律师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越来越大,突出表现为“四个增加”:一是对司法的参与度增加;二是对司法的参与面增加;三是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增加;四是律师与法官交往的消极因素增加。为有效应对新形势的变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处理好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此时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构建新型互动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其目的就在于更好的建设新型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借力给力,共同

维护好司法公信力,实现让老百姓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司法公正。 二、实现新型互动关系的途径 共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实现新型互动关系,必须要着眼于以下几个关键点,一一予以确认和解决。 1、强化平等互尊的交流载体。分属体制内外的现实会给法官群体带来心理上的优越感,而职业收入的差距让部分律师对法官还存有“歧视”心理。惯性思维对于建立“平等”关系构成阻力,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需要的是平等的、能够切实承担起相应职责的组织体。由于各自群体所属的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是平等的民间自治组织,因此通过二者民间自治组织之间的交往,相对没有司法权和行政权互相交织牵绊之嫌,职能权属均为权益保障,相对单一纯粹,因此最适宜作为双方的沟通桥梁,在下一步工作中,完全可以加以开放和利用。 2、唤起共同的职业情感归属。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情感认同是法官和律师内在强大的行为动机,在长期的差异化观念熏陶之下,我们需要把目光更多地注视在同质性方面,以求获得更多的情感认同。职业的高度关联性决定了尊重对方的职业立场和关切、维护对方的权益,就是维护自身的作用和权威,二者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正向关系。小则一次案件内容的交流,大到一次规范的庭审,都离不开法官与律师思辨的交错与回应,互动与默契。同时,实现法官和律师的新型互动关系不是两家关起门来私下沟通,它需要以同一个声音向社会展示共同体的形象和职业风貌。法官和律师可以共同参与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适宜的社会公益活动,共同塑造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良好形象;也可以适时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促进法院文化与律师文化的互通交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是由一定条件引起的,其条件就是所谓的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一)主体 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对他们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成立时开始。 (二)行为 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发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三)心理状态 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过错的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有过错非常重要。 (四)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政治影响的。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要确定法律责任,必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

浅谈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一)

浅谈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一) 摘要]:建立高度专业化的同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共同特征。然而我国虽已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但仍未构建起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未来我国应积极吸取国外的成功经验,以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为契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关键词]:法治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业共同体Abstract Establishingadvancedlyspecializedandunifiedcommunityaboutlawoccupationisbasicrequirementa ndcommoncharacteristicinthismoderncountryruledbylaw.However,althoughthetargetofsettingups ocialismcountryruledbylawhasbeensuggested,theadvancedlyspecializedandunifiedcommunityhas n’tbeenaccomplished.Therefore,ourcountryshouldabsorbsuccessfulexperiencesfromforeigncount riestoestablishacommunityoflawprofessionbreakingthoughonsettingupnationaljudicialexaminatio n.Keywardsruledbylawnationaljudicialexaminationcommunityoflawoccupation在我国现代意义的法律职业只有近百年的历史,这期间伴随我国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律职业者也经历诸多考验。近年,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以及《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法律职业化开始进入我们的视野,法律职业共同体也逐渐被人们理性认同。面对新世纪的挑战如此幼稚的法律职业应如何应对呢?笔者认为,建立自己的职业共同体,拒绝各自为阵,是应对挑战的最佳选择。 一、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论依据 亚里士多德确立西方古典法治理念,其中精华积淀在西方法文化中,随同历史的变逐渐演变为一种法治传统,发展为近代西方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近而形成现代法治文明。从实践中看,西方法治社会的形成并不是某一智慧者自己单个人努力的结果,而是由构成市民社会的各个群体集合之间的冲突、协调、妥协及其所产生合力作用的结果。因此,为了实现我们的法治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必须构建相应的集合体—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治文明是人类整个文明历史中最辉煌的一部分。1]P24其成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实现由习惯规则向实体规范的飞跃,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理性化;二是发展出功能齐备、构架严密的司法体系,实现了其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独立和衡平的目标;三是成功构建出高度专业化的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即成功塑造现代法治的弄潮儿——法律家群体。 法律社会学认为,法的执行和遵守是整个法律控制系统的核心。法律如果要想实现由静态法规范进入社会生活变为“活的法律”,必须而且只能内化于社会个体自身的认知体系中,使法律的选择成为评价他人的和自身行为的自觉选择。这些复杂的内化过程,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法律的适用在其中又居于核心地位。试想,法律适用的积极效果又怎能离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卓越素质和行为的正当性呢?因而,能否构建适应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纸上的法律转化为“活的法律”的关键所在,也是衡量一国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法律是社会中多样化利益相冲突或妥协产物,其本质价值在于衡平。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体系大多分为行政、立法、司法三块。其中立法目的在于制定社会规则,行政是国家进行公共管理和协调社会关系的具体方式,而司法则是用已制定的社会规则对社会主体行为进行裁判,从而对社会主体行为产生导向作用,进而影响立法、行政的效能。因而,司法无论对社会个体,还是整个国家权力体系都具有威慑力,而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离开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整体的卓越素质,适法活动则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裁判权内部,单个法官是无法承担法律的公正与衡平功能的。因为“正义并不是单个法官所造,而是由法官公司所造的。”以裁判权为核心的法律运行更不是单个法官所能左右。因而,当代社会法律运行的大厦实质上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支撑起的,法律公正与衡平的价值目标也正是借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奋斗而得以实现的。

律师办案的思维与技能

律师办案的思维与技能 作者:汪伦(隆安律师事务所) 来源:中国律师网 编者按:今天推荐的文章来自隆安律师事务所汪伦律师。他从律师思维、办案方法、写作训练、演讲技能等方面列举并阐述了律师执业的技术和艺术。 一、律师的思维 每一个职业都会有自身的思维方式,思维方式与职业关系很大。律师的思维常常为人所津津乐道,美国有部电影,名为《力争上游》(Paper Chase),其中有句著名的台词,角色金斯菲尔德教授,在给第一天上课的法学院一年级新生,来个下马威:“你们带着满脑子的糨糊来到这里,而我们的任务,就是让你们像个律师(lawyer)一样地思考!”当然,这只能对法学院大一新生说的,在座各位,许多人马上要走上社会实习,都具备了法律人的思维方法,我在这里,也只是强调律师思维的重要性而已。 Think Like a Lawyer!——这只是一种很时髦的说辞,但律师思维的特点有哪些呢?这都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在我看来,律师思维的特点,主要有三个方面,这里我只谈主要的三点,并非是全部的特点。 首先,专业性。 所谓专业性,就是律师是受过法律专业的训练,花了四年、七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进行系统的法律学习,然后通过法律职业考试,再经过一年的实习期,后拿到执业证书,随后才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群人。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思考时应采用法律思维,亦即利用法律的规定、理论,法律的逻辑,来处理实务问题。 专业性的一方面,在于律师执业采用的语言,可以很好反映出其思维的特点,比如,我们会用原告、被告、诉讼请求、标的物、权利等,此类法言法语来表达我们的思想。当年《物权法》出台前,业界曾有过争议,要不要将这部法律改为《财产法》,因为对大众而言,物权是个很生僻的概念,根本不懂。我曾经在一篇戏文中,以一个村妇的口吻质问:啥个物权法?咋不是人权法呢?可见,专业性思维体现在法言法语当中,造成法律人相对独特的思维方式。 另一方面,由于执业方向的选择,律师的思维又会体现于各自的专业特色。比如从事民商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律师,思维定然会有所不同,从事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的律师,思维也不尽相同。民事商诉讼与非诉讼中,律师思维主要根据商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争取为客户谋求利益的最大化。 总之,律师应当是一门有学问的职业。这当中的“有学问”不只是自夸,而应当有自我鞭策之义。如果律师失去专业性,也就不成为真正的律师。此外,专业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靠专业吃饭,不仅是现在,还是未来,都可以立于不败之地。 其次,逻辑性。 逻辑对律师而言,特别地重要,因为律师要论证、要说理。关于逻辑力量,有个有力的例证,就是有关上帝万能命题的真伪,即要论证“上帝能否制造出一块他举不起来的石头?”这个问题的逻辑推理是:如果上帝万能,就一定能制造出,他能够举起来的石头;如果上帝万能,就一定能制造出,他不能够举起来的石头。上帝即能制造出他能举起来的石头,又能制造出他不能举起来的石头,岂不矛盾?故上帝不可能是万能的。这当中的推理,所采用的就是逻辑推理,很具有说服力。

张文显:法治职业共同体是建设法治强国的基石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4841033.html, 张文显:法治职业共同体是建设法治强国的基石 作者:王健 来源:《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01期 15年前,一种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对话机制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建立。时任吉林大学 副校长的张文显在这场名为“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学术研讨会上振臂高呼:“建立一个强大、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推动中国走向法治社会。” 7年前,张文显转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面对律师的误解,他不惜以自身经历来现身说法,述说自己改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愿景。 如今,张文显已经退出法官队伍,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重新拾起自己钟爱的法学研究工作,继续为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早日形成呼吁和呐喊。 做过法学教授,当过兼职律师,从事过法官工作,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张文显显然比别人有更多的感触。2015年12月23日,沐浴着北京冬日和煦的阳光,本社记者有幸聆听厂他对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高屋建瓴的见解和深刻的思索。 在法律之外寻求法治真谛 记者:2002年的时候,司法改革刚刚起步。当法律界人士都把目光聚焦在法律制度的完 善与修改上,寻求法治的真谛,探索中国的法治之路时,您却另辟蹊径,组织您任职的吉林大学理论法研究中心和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牡丹江市检察院、德恒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等八家单位举办了一场法律职业共同体与中国法律之路的研讨会。在当时的背景下,你们为什么要举办这样一次研讨会? 张文显:当时首先是这样考虑的。因为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那么,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也好,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也好,说到底是依靠人。那就必须要有一个强大的或者是一个庞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也就是说,我们需要重视法治队伍的建设,需要一个专门的法治队伍。 第二个考虑就是,2001年7月15日,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决定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由此统一了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门槛。“法律共同体”开始在实务界初见端倪。然而,我感觉至今在我们国家,大家从事着同样的法律职业,像法官啊,检察官啊,律师啊,再加上法学教授,虽然有着共同的使命,但是没有形成一种共同的信仰,也很难说互相认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设想,能不能把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在内的人组织到一起,大家开一个研讨会,讨论讨论。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讲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法律行为。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讲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2014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民事权利能力 2014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民事权利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指在意思表示形成阶段,因遭受外在不当行为的影响,使得表意人不能按照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自由、自主地形成意思表示,以致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并非真实意愿的情形。意思表示的不自由包括四种:①欺诈;②胁迫; ③乘人之危;④显失公平。 (一)欺诈 《民通意见》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欺诈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1)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②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见【例1】);③对方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欺诈具有不正当性(《民通意见》第68条)。(2)因欺诈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①因欺诈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②因欺诈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③因欺诈订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 【例1】甲有一件清代瓷器,收藏家乙闻讯前来收购。为了卖个好价钱,甲谎称该瓷器是明代万历年间制品,开价200万元,乙明知甲说的是谎话,仍以200万元购买了该瓷器。不料半年后,该类瓷器的市价狂跌。乙于是以欺诈为由起诉,请

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

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的法律职业制度,而且为重构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内在的动力。而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的重构,从根本上讲,又为构建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打下了基础,提供了保障。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含义 及形成如果把从事法律职业以及从事与法律职业相关的人员进行分类,可以归纳为三大类: 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又称为法律实践者,主要指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公证员等。 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又称法律研究者,主要指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 三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型人才,如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辅助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履行职责和执业。其职责分工与医师同护士、工程师同技术人员相似,存在一种职业间的互适、互补的合作共存关系。 本文所称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从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专指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这三者一方面,既具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资质”,也即同一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行业特点。一般来说法官是“法共体”的典型代表,而律师则具有多重角色,他们除了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参与诉讼外,更多的是在立法机关、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公司或其他社会机构中从事非诉性法律事务。因此也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适应性和服务面向。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西方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历程,而这一历程又是与三个因素相、相适应的。其一是与社会进步相关联。人类社会从神权统治、君权统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从统治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了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其二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联。首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社会化大生产,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分工与协作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并将此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现代社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促使法律职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从组织生产的角度看,实行专业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证质量,大大提高规模效益),促进法律从业人员形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其三是与人力资本理论的完善与应用相关联。人力资本理论的产生,尤其是现代社会人力资源的合

律师职业生涯五年规划

我是否适合做一位律师? ——对律师的理解及五年职业生涯的规划 一、关于对从事律师这样一份职业的理解 (2) (一)生存与发展 (2) (二)做人与做事 (3) (三)对律师专业素质的认识 (3) 二、关于自我认识 (4) (一)缺点及改正的对策 (4) (二)可能存在的优势 (4) 三、我的五年职业规划 (6) (一)学习业务、积累技巧的阶段(第一年至第三年) (6) (二)独立办案,找准兴趣方向阶段(第三年到第四年) (7) (三)成为一名优秀的执业律师(第五年): (7)

来所实习已两月有余,感慨很多。律师执业之艰辛也历历在目。我深深觉得,从一个法科学子真正转变为律师这样一个真正的“职人”,非一蹴而就。若抱着按部就班,水到渠成的心态去面对这份职业,换来的恐怕只是自己人生黄金年龄的浪费以及工作信心的丧失。诚然,选错行,相当于消去自己的锋芒,最后恐有沦为平庸者之虞;入对行,好似磨砺自己的宝剑,那就终有出鞘鸣空之日。对于做律师,我是否适合?我真的做好准备了吗?这个问题已经思来想去其实已 有半年之久。答案是当然是肯定的。今天在这里阐述下自己对于律师这个行业的理解、为何坚定的选择这行的原因及未来五年的规划。 一、关于对从事律师这样一份职业的理解 (一)生存与发展 1.守得住一份清苦的觉悟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通过这两个月的所里实习,我体悟到了入行之初的艰辛。律师助理在刚踏入职场之时,面临的是底薪,一份仅仅能维持正常生活学习的底薪。若非对做律师有着坚持不懈的追求和崇高的信仰,面对清苦的现实,放弃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所以我认为,要想成为一名律师,首先必须有的思想准备是能守得住一份执业初期的清苦。 2.杜绝眼高手低的心态 即使是守着一份底薪,也不意味着就能顺其自然成为一名律师。

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与反思

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与反思 [摘要]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提出与构建才刚刚起步。构建一个与现代化法治相契合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实现法治的关键。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理论和实践中尚存在着不少认识上的误区,本文试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性质、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及其构建途径提出了若干见解。 [关键词]法治,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 罗马法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出现了一批法学家和法律顾问,他们专门负责解答诉讼当事人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的问题,并通过回答这些实践中的问题对法律进行解答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一些一般性的理论,形成了一套关于法律的系统知识。这一批法学家和法律顾问就成为历史上最早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原始内涵,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由此滥觞。它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明细化的必然结果与体现,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变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容也随之有所变化。我国在法制改革和法治进程中,强调法律制度律构的同时。,也更加重视法律运作者的职业化造就,使法律职业内部不同部门的法律工作是各自独立的完全不同类型的法律工作,从而承担法治的重托,实现法治现代化的目标。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和性质界定 1.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涵的界定 对于职业,韦伯在《法律与价值》一书中指出:“职业不仅是一个赖以谋生的手段,它也成为一个人在社会上找到并保持一个位置的根本方式,成为他/她的安身立命之本。”现代汉语词典把“共同体”定位于:人们在共同条件下结成的集体。那么,不言而喻,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指以法律连接起来的具有相同的语言、知识背景、专业层次的人们结成的职业集体,又可简称为法共体。当然,在不同国家,它的具体含义和范围有所不同。 在西方国家,它指从事法律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法学教师、公证人员、律师以及公检法的工作人员,也有时它专指律师。在我国学术界,由于确认条件和标准的不同,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界定也并不一致。从宽泛的意义上来讲,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狭义上讲,它专门

如何当好一名合格的律师.doc

如何当好一名合格的律师 一个人选择一个行业最佳的状态,就是通过从事这个职业赢得专业认可,取得比较丰厚的财富,又获得人们认可的职业道德评价。对于一名合格的律师来说,就是要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来实现你的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因此,评判一名律师是否合格的标准,并不只是以该律师承办的案件数量、拥有的金钱数量来衡量的。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业务上的成功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而已,还需要其综合素质的提高。那么,刚踏入行业的律师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呢?笔者认为,应当从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专业水平予以考虑。 思维方式 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而言,法律思维是其法律职业技能的前提。同样,作为律师,善于运用法律思维是其不可或缺的职业素养,也是其履职的基本保证。因为,扎实的法律功底是一名律师起步的基础,而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则决定了律师发展的空间,即决定了律师如何去发展,能达到什么样的高度。从思维方式的方面讲,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应培养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 一、理性思维

一名合格的律师首先应当具备的思维方式是理性思维。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在做决策时要按照法律的逻辑,从法律职业的角度来观察、思考和判断。也就是说,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纠纷,要完全站在法律的层面和客观的层面,不能让个人的情感、好恶来左右自己对事情的判断和处理,不能感情用事,而只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理性地分清法律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妥善化解纠纷,解决问题。 二、规则意识 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要有强烈的规则意识。律师行业是一个以运用法律为服务手段的职业,以维护法律秩序为己任。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律师要始终把维护法律秩序放在第一位,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去维护法律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要把自己的一切行为置于法律框架下去实施,不能因为金钱、利益的诱惑,放弃自己的原则,破坏法律秩序和行业规则。 三、沉着冷静 在执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突发事件和紧急状况,这时就要求律师一定要保持沉着、冷静,从容地面对突发事件,这也是律师执业的基本素质之一。因为,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当事人对律师的依赖性很强,信任度很高,也可以说是当事人的主心骨,如果律师惊慌失措,不知所以,那当事人又该如何自处?同

对律师行业的认识及我的职业生涯规划(修改版4)

对律师行业的认识及我的职业生涯规划 孟丽婷 一、我的律师梦 对律师行业最初的了解来源于影视剧,在影视剧里,律师们西装革履,在法庭上口若悬河、滔滔不绝,有起死回生之本领,更重要的是,他们往往代表着正义,各个都像是英雄好汉,凭着这并不算客观的印象,我对律师总有一种崇敬之感,做一名律师成为我从小的梦想。 在选择本科专业时,我毫不犹豫的选择了法学专业。在课堂上,我渐渐发现,老师嘴里的律师和我印象中的律师相差甚远,他们也许并不像我想的那样光鲜亮丽,也并不如我认为的那般正直不阿,但我并没有放弃成为一名律师的梦想。大学教给我最重要的东西就是独立思考,我不能偏听一方。 2012年夏天,我在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实习了两个月,工作内容有诉讼业务,也有非诉业务。诉讼方面主要是协助律师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事务。非诉方面主要是参与法律尽职调查,撰写尽职调查报告。京博律所是个小所,但小所有小所的好处,它给了我更多的自主空间,我有了更多的学习机会,可以把一件案子从头跟到尾,由自己来克服所有困难。我也更直观的了解到北京小律所的律师现状,他们并不是我之前认为的八面威风,也不是老师口中的见利忘义,更多的是在自己的岗位上勤勤恳恳。在京博的实习,同时让我产生了很大的困惑,我虽然写了多份尽调报告,但是有很多并没有经过现场尽调,报告根据律所提供的模板来写,更多的是填空的工作,缺乏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法律建议的提供。报告在交给律师审阅后,律师也没有提供多少建议,工作的质量在我看来不尽如人意。由于当时初次接触法律尽调工作,对法律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缺乏专业的指导,使我对工作成果并不是很满意。这促使我更加重视培养自己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研究生毕业后,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我没有第一时间成为一名律师,我做了将近一年的公司法务,我认真的做好自己的份内工作,但却越来越觉得这份工作不能满足我,不能带给我想要的东西,我始终想做一名律师。在深思熟虑之后,我毅然决定辞职,去实践我最初的梦想。

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

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 在老师的推荐之下,我们有幸阅读了强世功所写的《法律共同体宣言》。通俗的语句掩盖不了强世功那令人赞叹的才华。读了三四遍之后,我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根据老师在课堂上所讲,我们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行了解讨论和思考,并且对其有了更为全面系统地掌握。 在本文之中,我将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含义,法律共同体成员所应具备的要素,形成条件、社会作用以及我国是否存在共同体这五个方面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行分析。 一、法律共同体的含义 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词最早起源于二战后的西方国家,它是根据美国科学家托马斯·库恩首次提出的“科学共同体”概念演化而来,随着研究人员的增多,对法律共同体的含义也有了不同的见解。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由法律家们整合而成的社会职业精神群体。 张文显对于这个概念解释的比较详细,他认为法律共同体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所组成的共同体。由于这一群体具有一致地法律背景、职业训练方式,、思维习惯以及职业利益从而使得群体中的人员在思想上结合起来,而形成特有的思维模式、辩论方法、推理技术,通过共同法老律语言使得他们之间得以沟通,通过共享共同体的意义和规范,成员间在职业伦理、准则达成共识。尽管成员个体之间在思想人格、价值观念各不相同,但通过法律视野和法律目标的认同使得成员之间目标、精神、情感珠连带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强世功在《法律共同体宣言》中,以幽默地语言阐述了这个概念。他认为这个共同体是由这样一群人构成:他们是一群神秘的人,如同神秘社会,有自己的切口和暗号,他们有自己的服饰和大堂,他们不屑一事无成使用日常语言,他们把鸡毛蒜皮的小事上升到神圣的原则层面上来讨论,外人并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为什么这样说,他们把远离日常生活的方式来关注日常生活称之为“专业化”。 我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在同一层面上的法律人在追求相同目标的情况之下,按照大致相同的工作流程来实现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群体。“同一层面”要求法律职业者的教育背景、思维模式、表达方式、分析问题方式大致相同。“相同目标”即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工作流程”是律师、检察官、法官在处

犯罪构成要件

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贝林格主张犯罪论体系应有三部分组成,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构成要件是确定可罚行为的基础。并认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同时犯罪还必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任诸要件。迈耶尔的犯罪理论体系继承了贝林格的犯罪理论体系的框架。但迈耶尔与贝林格的观点还有不同,他认为有些场合下,违法性是由主观要素所决定的,所以存在有主观的违法要素。梅次凯尔提出了由行为、不法和责任组成的犯罪体系,梅次凯尔把构成要件符合性论和违法性论合二为一构建成不法论。而小野清一郎赞同传统的又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犯罪论体系,但是,他认为构成要件既是违法的类型,也是有责类型。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以英、美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是犯罪本体要件。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

律师职业的八个特点

律师职业的七个特点 发布日期:2010-08-12 作者:李书华律师 第一,律师职业既是多棱体又是聚焦镜。律师职业是多棱体。她以多个不同的侧面向你展示律师职业的不同形式和不同内涵。她给你带来极其丰富的感受,但你要充分认识她,不但需要长期浸淫在这个职业中,还需要用你的心去欣赏她、思索她、研究她,才能逐步对这个行业有接近于全面的认识。律师执业又是聚焦镜,社会上的人生百态,世情冷暖,各种思潮,特别是各种社会矛盾,都通过律师职业这面聚焦镜,集中在律师行业中,得到反映、强化和凸显。我们处理的每一件法律事务,都不是孤立的,就书本知识到书本知识,而是永远和一定的社会关系、利益关系联系在一起。所以律师职业集中反映、强化、凸显了各种社会矛盾和各种人际关系。 第二,律师职业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极赋魅力的职业。律师职业的挑战性,一方面,来自社会竞争在行业内部的反映。我们代理的每一项委托事务,其实都和社会竞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就律师这个职业来说,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讼业务,不仅在开发市场方面有激烈的竞争,就是在履行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同样有激烈的竞争。特别是诉讼业务,律师在法院的判决书未下来之前,经常充满了争取胜诉和避免败诉的渴望、焦虑并承受着巨大的心里压力。理论上说,总是有50%的律师在经过努力之后品尝到了胜诉的甜头,而另外50%的律师在同样经过努力之后,却承受着败诉的苦涩。律师行业的挑战性,还表现在律师每天都面临着争取新的委托和接受新的委托的竞争;而每一项委托都极负个性化,都和前一项委托事务有着不同的特点。因此,律师职业的每一天,都充满了新鲜感和挑战感。正是由于律师职业的挑战性,使律师这个职业具有她独特的魅力。同时你要想成为一名优秀律师,你就必须具有接受挑战,热爱挑战的律师职业心理素质。 第三,律师职业是和公平正义相联系的职业。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律师这个职业是和公平正义紧密相联的。律师履行委托职责,就是要为当事人的诉求寻求一条达到公平正义的途径,并努力加以实现。因此律师这个行业,将公平正义的抽象理念转化为繁多的行规行纪,转化为丰富生动的律师执业技巧,转化为独特的执业理念。同时,这个行业不允许律师逾越行规行纪一步,她积极提倡律师逐步树立正确的执业观,鼓励律师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执业技能。同时,律师也有自己特有的专业精神和专业形象,律师的道德标准更应该高于普通社会公德之上。每一个律师应当是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技能,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为社会所尊重的专业人士。 第四,律师职业承载着沉重的社会责任。律师这个职业,或者说这个行业,不仅仅是市场的中介组织,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实体,律师职业赖以生存的律师制度本身,属于上层建筑,律师行业不仅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也要为上层建筑服务,为社会各个阶层提供服务,律师制度本身就是国家民主法律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律师职业的多重定位,决定了律师职业承载着经济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由此决定我们每一名律师,不但要有职业责任感,还要有行业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第五,律师职业是现代和传统并存的一个职业。律师职业的现代性,表现在社会的发

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条件

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 条件 改革开放二十年,我国经济长足发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法制发展取得了十分喜人的成果,法制化已经形成。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水平突飞猛进,成就卓著,法律研究者、法学家、准法律职业者(相对尚未成熟的“三职业”而言)的法治意识正在觉醒。加入,融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大循环,势必加快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民主政治的建设并向法治化的方向前进。所有这些,都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和形成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先机。只要我们认清形势,抓住机遇、携手努力、扎实工作,加快制度创新,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和法治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终将成为历史必然,法律职业共同体也终将成为我国法治的发展、法

治化程度的上升做出重大而不可替代的卓越贡献,为把我国最终建设成为法治国建立功勋。 一、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对于何为法律职业,《不列颠百科全书》定义为:“以通晓法律和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所谓“通晓法律”是对法律职业者的教育背景、知识构成和文化素质而言;所谓“法律应用”是对法律职业者所从事的职业的特性而言。我的解释,这种“职业的特性”首先应体现在该职业的活动是与法律相关的,或者更确切地讲,应该是该职业的活动是与法律直接关联的;同时,该职业的活动是以对法律的应用为核心内容的,或者说该职业的活动应该是以应用法律为基本手段和方法并以此实现该职业活动的目的或目标。可见,上述法律职业的定义同时涵盖了“法律职业者”和“法律职业特性”两个方面,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相对广义的概念。在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中,对法律职业的定义是:“从事直接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工作的总称”。从这一定义不难看出,所谓的法律职业包含全部直接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定义的外延明显扩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正因如此,在当今西方社会对法律职业包含种类的认识和划分也多是比较宽泛的。但是,各国对法律职业具体范围的界定或规定(不少国家以成文形式明确规定

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及法律共同体

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及法律共同体 范愉? 一、问题缘起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法律职业的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通过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的参与和努力推进司法改革、实现法制现代化,已成为法律界的基本共识。[1] 法律职业是西方法律传统中一个重要的要素和象征,它对于法律的运作、发展、法律传统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对于非西方国家而言,由于现代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并非历史地形成的,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需要从无到有地培养一批现代法律家,这不仅存在难度,更需要时间;而由此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模式及其历史作用也会与西方社会迥然不同。 我国很多法学家对通过建立法律共同体实现法治寄予了极高的期望。例如,贺卫方教授始终在积极呼唤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自治改造社会、改造权力,推进法治的实现。 [2]强世功博士在《法律共同体宣言》中呼吁:“所有的法律人(lawyers),团结起来!……我们必须对这个法律共同体的历史、理论逻辑和思维方式以及我们对待我们这个社会的态度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们必须对这个共同体的现状、社会功能、所遇到的问题以及未来的走向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自觉地主动地团结起来,抵制专断和特权,抵制暴力和混乱,维持稳定与秩序,捍卫公道和正义,实现改良与发展。这正是我们今天的历史使命。”[3] 然而与此同时,也有不少法学家冷静地提出了不同意见。例如,梁治平教授指出:“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这样的问题实际上很值得我们去进一步地推敲。比如,法律自治或者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说法通常包含一个假定,即认为有一种独一无二的法律方法论,与比如政治的或者伦理的方法截然不同。其实这种假定很成问题。所谓法律推理常常夹杂了政治判断、实践理性、常识等因素,这些早已经许多法学家甚至法官指出。”[4] 关于我国法律共同体的模式和建构方式,也存在不同意见。很多人把英美式的一元化的法律共同体作为理想模式,主张从律师中选任法官,以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司法公正程度,并通过自治的方式使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一种独立自觉的社会力量。[5]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在中国,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实际上不应是指一种实体性的建构,而是一种精神或理念上的共同体,即职业认同。而共同体的建立只能在政府主导下促成。[6] 进入21世纪之后,司法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民众对司法的关注与利用日益增加,诉讼数量持续增长,国家对司法的重视和资源投入也在不断加大;与此同时,法律教育的规模以及法律职业的规模和数量同时在以大跃进的速度发展。[7]从形式上看,法袍的穿着、法槌的使用、法院建筑的建设,无不在强烈地显示着司法地位的独特性和权威性;从职业素质上看,现任司法官的学历程度也在逐年提高,博士、硕士所占比例不断攀升,并产出了不少引人关注的案例和司法解释;不仅如此,法律界在社会上的声音和影响力明显增强,已成为促进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重要力量。这一切,似乎标志着法律家职业化时代已经来到,[8]法律职业阶层及共同体已经初步形成。然而与此同时,法律职业的社会公信力并没有提高。以2003年全国关注的刘涌案为契机,包括法官、律师和法学家在内的整个法律职业受到了公众的严重质疑,甚至有人因此明确提出在中国不能轻言司法独立的意见。[9]与此相呼应,作为针对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积极对策,以人大个案监督为标志的对司法机关 ?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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