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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土建定额说明

甘肃省土建定额说明
甘肃省土建定额说明

总说明

一、《甘肃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工程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全省建筑工程地区单位估价表,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确定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也可以作为制订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要求,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和《甘肃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DB]D25-01-96)基础上,依据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结合我省目前的工程结构、建筑标准、施工机械装备程度、施工工艺以及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四、本定额人工消耗量的确定: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五、本定额中的材料用量包括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对个别消耗量较小的零星材料,以其他材料费表示。定额中已包括材料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损耗及现场堆放损耗。

六、本定额中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各种胶泥、灰土、三合土等均按半成品用量以体积或重量表示,其各种强度等级及配合比的材料用量应按《甘肃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材料消耗量定额》的规定确定。

七、本定额中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除吊车粱、基础粱、屋架、屋架粱和单体在O.5m3以上的柱外。应计算制作、运输、堆放及安装(打桩)损耗,在编制预算时,应根据施工图计算的净用量,再按下

式计算制作、运输、安装(打桩)工程量:制作工程量=图纸净用量×(1+总损耗率);运输工程量=图纸净用量×(1+运输损耗率+安装或打桩损耗率);安装或打桩工程量=图纸净用量。

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损耗率按下表规定计算:

八、本定额中的混凝土养护,是按自然养护编制的,如采用蒸气或其他养护时可另行计算。

九、本定额中已包括材料、半成品、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的费用。

十、本定额中施工机械的规格型号是按照工程对象的需要合理配置的。除各章节说明允许调整换算者外,其他不再调整换算。

十一、本定额的机械台班用量包括主机和辅助机械,对个别用量较小的辅助机械,以其他机械费表示。十二、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费用,未列入本定额,均包括在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

十三、本定额的适用高度,按建筑物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的。超过20m时,其超高费应另按《甘肃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费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四、本定额已考虑了八度抗震设防的有关要求。

十五、本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及各种费用等,是综合计算确定的,除各章节另有规定者外,不再调整换算。

十六、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都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件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层及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厨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的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队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16、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2、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3、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4、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5、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7、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三、其他

1、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规则第一、二节规定计算。

2、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宣。可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1、土石方工程定额中的土壤及岩石分类,应按下表规定数据和鉴别方法确定:

2.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计算。

3.挖土应按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计算。设计标高与自然标高差所发生的挖土或填土应另行计算。4.余土运输体积:挖土体积一回填土体积

5.回填土体积=挖土体积-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砌筑物所占体积。计算管道沟的回填土时,应减去直径在500mm以上的管道所占的体积,直径在500m以下的管道所占体积可不扣除。每m长管道应减去土方的体积,按下表计算:

6.平整场地是指厚度在0.30m以内的挖,填、找平,以m2计算。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整场地工程量应按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m计算。

7.原土夯实、碾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

8.填土夯实、碾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9.凡平整场地厚度在0.30m以上,地槽(沟)底宽度在3m以上及地坑底面积在20m2以上的挖土,均按挖土方计算。凡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挖土,按挖地坑计算。

10.凡地槽、地沟底宽在3m以内,且地槽、地沟长度大于地槽、地沟底宽3倍的挖土,应按挖地槽、地沟土方计算。

11.地槽、地沟的长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外墙的地槽按地槽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的地槽按地槽底部净长度计算,地槽边突出部分的体积应并入地槽内计算。

(2)室外地沟按地沟中心线长度计算。室内主地沟按中心线长度计算,次地沟按净长度或实际长度计算。地沟中各种井类及管道(不含铸铁给、排水管)接口等处需加宽增加的土方量,除底面积大于20m2的井类挖土可将增加工程量并入管沟内计算外,其他均不应增加计算。

(3)地沟中铺设铸铁给、排水管时,其管道接口处增加的挖土工程量,应按铸铁管道沟槽全部土方工程量增加2.5%计算。

12.地槽、地沟底部宽度应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块石基础的地槽,可按块石基础底宽每边增加0.15m工作面计算。

(2)砖基础的地槽。可按砖基础底宽每边增加0.20m工作面计算。

(3)需支模板的混凝土基础或垫层,可按基础或垫层底宽每边增加0.30m工作面计算。

(4)基础需用卷材或防水砂浆做垂直防水或防潮层时,可将基础有防水层或防潮层的一侧增加0.80m工作面计算。

(5)管沟的宽度可按下表计算。

13.挖土底部为斜坡形时。其挖土深度按平均深度计算。

14.计算放坡挖土工程量时,在交接处所产生重复工程量可不予扣除。在同—槽(沟)成坑内,如遇土壤类别不同时,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分别计算,其放坡系数可按各类土壤的放坡系数与各类土壤占

其全部深度的百分比加权计算。

15.挖沟槽、基坑土方需放坡时,放坡系数按下表规定计算。

16.挖沟槽、基坑因支挡土板增加工作面,再挖土工程量按地槽、地沟、地坑增加工作面以后底宽.单面加O.10m,双面加0.20m计算。对支挡土板的土方工程,不再计算放坡的工程量。

17.人工挖桩孔土方工程量按图示桩的不同断面积乘以设计桩孔中心线深度(含扩大头进入持力层部分)计算。持力层扩大头部分的四类土已综合在定额内,不再另行计算。

18.石方一般开挖及平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19.石方沟槽或地坑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另加允许超挖量以m3计算。允许超挖厚度:次坚石按0.20m 计算,特坚石按0.15m计算。

20.土、石方运输的运距,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或堆放地点)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3)自卸汽车运土、石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21.挖掘机挖土方的定额项目内已综合了机械挖不到需人工开挖的工日数,不再计算人工挖土方。22.地基强夯(包括低锤平拍)按设计图示的强夯有效面积、不同的夯击能和每点夯击数以m2计算.需要

分遍强夯时,按不同的夯击能和每点夯击数分遍计算。定额内未包括打试夯,发生时应按实计算。二、调整系数

l、土壤含水率均以天然湿度为准,若挖土时含水率达到或超过25%时,应将定额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用景乘1.15系数进行换算。

2、运输夯填所需土方时,应将运输土方定额相应项目中人工、材料、机械用量乘1.2系数进行换算。

3、运输夯填后的剩余土方时,应将运输土方定额相应项目中人工、材料、机械用量乘0.8系数进行换算。

4、单位工程的机械挖土方,工程量小于2000m3和地基强夯面积小于600m2时,将各自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用量乘1.05系数进行换算。

5、推土机推土和铲运机铲运土方,当上坡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斜坡长度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6、机械填土碾压的最佳压实系数为0.93,即干密度为l.6t/m3,如设计要求压实系数超过0.93,干密度超过l.6t/m3时,按填土面积增加一次原土碾压。

7、用抓铲挖掘机挖土时,将反铲挖掘机挖土定额项目内的单斗挖掘机用量乘1.35系数进行换算,其他不变。

8、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应将一、二类土定额项目内人工、机械、材料用量乘系数0.87进行换算。

9、挖掘机和强夯机在垫板(或垫木)上进行工作时,应分别将定额项目内的挖掘机和强夯机用量乘1.25系数进行换算。其铺设垫板(或垫木)所用的材料、人工另行计算。

三、其他说明

1、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费用按《甘肃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费定额》的规定计算。

2、定额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确定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处理渗水、积水的费用另行计算。爆破需覆盖安全网、草袋及架设安全屏障等设施时,其费用另行计算。

3、已进行过竖向挖土或回填土的工程,不再计算平整场地。

4、原土翻夯可分别按相应的挖土项目和夯填土项目分别计算。

5、人工挖砂夹石按相应定额项目的四类计算。

6、地基强夯需洒水或钻孔注水时,其费用可另行计算。

第二章桩基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1、桩基定额中的土质级别分甲、乙、丙三级,应根据工程地质资料和下表中的鉴别方法确定:

在鉴别中,凡遇有砂夹层者,应首先按砂层情况确定土质级别;无砂层者,按土壤物理、力学性能并结合每10m纯平均沉桩时间确定土质级别;按土壤力学性能确定土质级别时;桩长在12m以内,相当于桩长三分之一的土层厚度,应达到上表中确定的指标;桩长在12m以外,要有5m的土层厚度,应达到上表中确定的指标。对于难穿过的土质,如碾压夯实填土、建筑垃圾填土,夯实灰土,橡皮反弹土,固结黄土,硬比重粘土,礓石粘土,老粘性土,砂砾层及砾(碎)石层,亦应按上表鉴别方法确定土质级别。

2、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的工程量,应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长度,不扣除桩尖虚体积)乘桩身断面积以m3计算。

3、打桩定额中除静力压桩外,不包括接桩,接桩应按接头个数另列项目计算。

4、机械打孔的灌注混凝土桩及灌注砂桩的工程量,应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乘钢管外径截面面积以m3计算。

5、机械钻孔灌注混凝土桩的工程量,应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增加0.50m乘钻头外径截面面积以m3计算。

6、冲击成孔灌注混凝土桩的钢筋混凝土桩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孔深乘以孔截面积以m3计算。

7、灌注桩定额内不包括混凝土预制桩尖的制作工料。采用预制混凝土桩尖时,应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定额另列项目计算。

8、打灰土挤密桩的工程量,应按设计规定的桩长(包括桩尖)增加0.25m乘钢管外径截面面积以m3计算。

9、灌注混凝土桩的钢筋笼制作应另按钢筋混凝土工程以t计算。

二、调整系数

1、定额项目内均不包括机械行驶道路的铺设,场地的平整压实和施工后的隆起土方处理,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2、接桩定额内的型钢与电焊条用量与设计规定用量不同时,应进行调整。

3、走管式柴油打桩机和履带式柴油打桩机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定额是按不用辅助起重机械确定的,

如需用辅助起重机械时,可另行计算。

4、打试验桩按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机械用量乘系数2计算。

5、打桩、打孔,桩间净距小于4 倍桩径(桩边长)的,按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机械用量乘系数1.13计算。

6、单位工程的打(灌注)桩工程量在下表规定数量以内时,按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机械用量乘系数1.25计算。

7、定额以打直桩为准,如打斜桩斜度在1:6 以内者,将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机械用量乘系数1.25,如斜度大于1:6者,将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机械用量乘系数1.43。

8、定额以平地(坡度小于15°)打桩为准,如在堤坡上(坡度大于15°)打桩时,将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机械用量乘系数1.15。如在基坑内(基坑深度大于1.5m)打桩或在地坪上打坑槽内(地槽深度大于1m)桩时,将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机械用量乘系数1.11。

9、在桩间补桩或强夯后的地基打桩时,将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机械用量乘系数1.15。

三、其他说明

1、打桩定额适用于方桩断面30×30~50×50cm。桩长25m以内。

2、打桩定额是按只打不送(不包括送桩)和既打又送(包括送桩)两种情况分别制定的。打桩不送入地面以下时应执行不包括送桩的定额;打桩要送入地面以下时应执行包括送桩的定额。

第三章砖石砌筑及轻质墙体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1、基础与墙身(柱身、筒身)的划分:

(1)房屋基础与墙(柱)身采用同一种材料时,以设计室内地坪为分界线(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室内设计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

(2)房屋基础与墙(柱)身采用不同材料时,不同材料的接合面和设计室内地坪的高差在±0.3m

以内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超过±0.3m时,以设计室内地坪为分界线。

(3)砖石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分界线,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4)烟囱、水塔基础与筒身采用砖砌时,以砖砌体扩大部分顶面为分界线,以下为基础,以上为筒身。基础与筒身采用不同材料时,以不同材料的接合面为分界线。

2、砖、石基础工程量以m3计算。基础的长度:外墙基础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基础按内

墙大放脚基础以上净长度计算。基础大放脚T形接头处的重叠部分以及嵌入基础的钢筋、铁件、管道、基础防潮层及单个面积在0.30m2以内孔洞所占体积不扣除,靠墙暖气沟的挑砖也不增加。附

墙柱基础宽出部分的体积应并入其工程量内。基础大放脚部分的工程量可按附表1、2、3、4计算。

3、砖墙、空心砖墙、多孔砖墙工程量以m3计算。应扣除门、窗洞口(门、窗框外围面积)、过

人洞、空圈的体积,以及嵌入墙身的钢筋混凝土梁(包括过梁、圈梁、挑梁)、柱、砖平、钢筋

砖过梁和暖气包壁龛的体积。不扣除梁头、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椽木、木砖、门窗走头、墙体内的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每个面积在0.30m2以内孔洞所占体积。突出墙面窗台虎头砖、压顶线、山墙泛水、烟囱根、门窗套及三皮砖以内的腰线和挑檐体积亦不增加。砖垛、砖压顶及三皮砖以上的腰线和挑檐等体积,应并入所依附墙身体积内计算。墙体的长度:外墙长度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长度按内墙净长度计算。墙体高度应按设计的高度计算。墙体的厚度,应按下列计算:

(1)标准砖(240mm×115mm×53mm)计算厚度|

(2)空心砖规格为:190mm×290mm×190mm(大九孔)、190mm×190mm×190mm(小九孔)、

190mm×190mm×190mm(十二孔)、190mm×240mm×90mm(三孔),计算厚度均为190mm。

(3)多孔砖规格为:190mm×240mm×90mm(DM1)、190mm×190mm×90mm(DM2)、

190mm×140mm×90mm(DM3)、190mm×90mm×90mm(DM4)、190mm×190mm×40mm(DMP),计算厚度均为190mm;190mm×90mm×90mm(KP) 计算厚度为190mm,240mm×115mm×90mm(KP) 计算厚度为240mm。

4、附墙烟囱、通风道、垃圾道按其外形体积计算,并入所依附的墙体积内,不扣除每一个孔洞横截面在0.10m2以下的体积,孔洞内的抹灰工程量亦不增加.每一孔洞横截面大于0.10m2时,应扣除孔洞所占体积,孔洞内抹灰另列项目计算。

5、砖平、钢筋砖过梁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m3计算,如设计无规定时,砖平按门窗洞口宽度两端共加0.10m乘高度(门窗洞口宽小于1.50m时,高度为0.24m,大于1.50m时,高度为0.365m)计算;砖过梁按门窗洞口宽度两端共加0.50m,高度按0.44m计算。模板、支撑按《甘肃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费定额》计算;钢筋按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钢筋定额项目计算。

6、贴砌砖墙工程量应按贴砌厚度以m3计算,贴砖面用的砂浆已包括在定额内。

7、空花砖墙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的空花部分外形体积以m3计算,非空花部分的墙体(实体积),应按不同墙厚以m3另行计算。

8、空斗砖墙工程量按图示尺寸的空斗墙外形体积以m3计算,墙角及内外墙交接处,门窗洞口立边、窗台砖及屋檐外的实砌部分已包括在定额项目内,不应另行计算,窗间墙、窗台下、楼板下、梁头下等实砌部分,应另按零星砌体定额计算。

9、砖柱工程量按柱高乘柱断面以m3计算。柱断面的长宽尺寸按相应墙体厚度的标准砖计算厚度确定。

10、砖砌台阶应按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不包括翼墙、花池。台阶与平台连接处以最上层踏步外沿加0.30m为界线。

11、砖检查井、砖化粪池及砖水池不分壁厚均以井池壁m3计算,洞口上的砖平拱、砖等并入砌体体积内计算。

12、砖烟囱筒身不分圆形、方形均按图示筒壁平均中心线周长乘厚度,并扣除筒身各种孔洞、钢筋混凝土圈梁、过梁等体积以m3计算。其筒壁周长不同时可按下式分段计算:

V=∑H×C×πD

式中:V-筒身体积

H-每段筒身垂直高度

C-每段筒壁厚度

D-每段筒壁中心线的平均直径

13、烟囱及烟道内衬工程量按不同内衬材料扣除孔洞后,以图示尺寸的实体积计算。

14、砖烟道工程量以图示尺寸的实体积计算。烟道与炉体的划分以第一道闸门为分界线,在炉体内

土建预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第五章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说明 (一)本章包括:现浇混凝土基础,现浇混凝土柱,现浇混凝土梁,现浇混凝土墙,现浇混凝土板,现浇混凝土楼梯,现浇混凝土其他构件,现浇混凝土后浇带,预制混凝土柱,预制混凝土梁,预制混凝土屋架,预制混凝土板,预制混凝土楼梯,其他预制构件,钢筋工程,铁件,现浇混凝土垫层,现场搅拌混凝土增加费18节共154个子目。 (二)现浇混凝土构件 1.现浇混凝土构件是按预拌混凝土编制的,采用现场搅拌时,执行相应的预拌混凝土子目,换算混凝土材料费,再执行现场搅拌混凝土调整费子目。 2.现浇混凝土定额子目中不包括外加剂费用,使用外加剂时其费用应并入混凝土价格中。 m时,执行小型构件相应定额子目;单 3.定额中未列出项目的构件以及单件体积≤0.13 m的构件,执行其他构件相应定额子目。 件体积>0.13 4.基础 (1)箱式基础分别执行满堂基础、柱、梁、墙的相应定额子目。 (2)有肋带型基础,肋的高度≤0.15m时,其工程量并入带型基础工程量中,执行带型基础相应定额子目;肋的高度>0.15m时,基础和肋分别执行带型基础和墙定额子目。 (3)梁板式满堂基础的反梁高度≤0.15m时,执行梁相应定额子目;反梁高度>0.15m 时,执行墙相应定额子目。 (4)带型桩承台,独立桩承台分别执行带型基础、独立柱基相应定额子目,综合工日乘以系数1.05. (5)框架式设备基础,分别执行独立柱基、柱、梁、墙、板相应定额子目。 (6)现浇混凝土基础不扣除伸入承台基础的桩头所占体积。 (7)杯形基础定额子目中已综合了杯口底部找平的工、料,不得另行计算。 5.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梁、板、柱、墙分别计算,执行各自相应定额子目,和墙连在一起的暗梁、暗柱并入墙体工程量中,执行墙定额子目;突出墙或梁的装饰线,并入相应项目工程量内。 6.斜梁、折量执行拱形梁定额子目。 7.墙肢截面的最大长度与厚度之比≤6倍的剪力墙,执行短肢剪力墙定额子目;L、Y、

【建筑工程管理】土建定额说明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说明 一、土石方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表列Ⅰ、Ⅱ类为定额中一、二类土(普通土);Ⅲ类为定额中三类土(坚土);Ⅳ类为定额中四类土(砂砾坚土);Ⅴ类为定额中松石;Ⅵ-Ⅷ类为定额中次坚石;Ⅸ-Ⅹ类为定额中普坚石;Ⅹ类以上为定额中特坚石。 二、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以上、挖土厚度30cm以外的挖土和山坡切土为挖土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挖土为挖基础土方。 三、本定额人工挖土按挖干土编制,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干、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如无地质勘察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界,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四、深度超过6m的人工挖土,不分土壤类别均执行深度超过6m定额,每增加0.5m为一个基数递增,不足0.5m 按一个基数计算。 五、人工挖土方定额不包括排地表水,发生时按实计算。 六、本章挖桩孔和爆破等项目,属于措施项目的安全防护、复盖材料和地下水位以下的排水另行计算。 七、支挡土板定额项目分为密撑和疏撑,密撑是指满支挡土板,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支撑间距不同时,定额不作调整。 八、在有挡土板支撑下的人工挖土,人工乘以系数1.43。

九、人工挖桩孔,桩内垂直运输方式按人工考虑。深度超过12m时,16m以内按12m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3;20m 以内乘以系数1.5。同一孔内土壤类别不同时按定额加权计算。如遇有流砂、淤泥,按实际发生计算。 十、建筑场地厚度在130cm以内的挖、填、运、找平为平整场地。场地竖向布置挖填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工程量。 十一、石方爆破定额按炮眼法松动爆破和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不分明炮、闷炮。如采用火雷管爆破,雷管应换算,数量不变。扣除定额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打眼爆破如须处理渗水、积水,另行计算。 十二、预裂爆破套用人工和机械打眼爆破平基项目。 十三、石方爆破定额中已综合了不同的开挖深度、坡面开挖、放炮和找平因素。如设计规定有爆破粒径要求时,实际增加的消耗量另行计算。 十四、机械土方定额按三类土编制,如土壤类别不同时,定额中机械台班量乘以表1-1系数。表1-1

天津08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土建)

土建工程 总说明 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DBD29-101-2008(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要求,以《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4年)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的新建与扩建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市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基价中已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说明和规定: 1.本基价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为基础,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2.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3.人工单价按工种技术含量不同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59.20元;二类工每工日47.20元;三类工每工日37.70元。 4.人工单价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质补贴、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的辅助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等。 5.人工费中包含其他人工费,内容包括: (1)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中的人工费。 (2)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6.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工日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说明和规定:

2018定额说明(土建)

总说明 一、《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建建发[2017]166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有关规定,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 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31-2015、《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01(01)-2016、《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01(02)-2017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工程造价鉴定以及编制本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与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也是企业投标报价或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定额。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四、本定额是依据现行国家及本省有关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按正常施工条件、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装备设备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编制的,反映了本省区域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专业工程计价定额执行,如仍缺项的,应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或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六、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LD/TT2.1~11--2008、

河北省2012土建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含定额总说明)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 额》(土建工程)(GJD-101-95 )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进行编制 的。 二、本定额是依据国家、省有关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造价管理政策法规编制的。 三、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接层工程。 四、本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含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的依据。本定额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编制企业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或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 五、本定额分为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及附录三部分,其中措施项目分为可竞争措施项目和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实体项目及不可竞措施项目消耗量不得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在编制最高限价、标底、报价时可以合理调整。 六、本定额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垂直运输工程、建筑物超高费及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其中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由支挡土板、打拔钢板桩、降水工程、冬季施工增加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配合费、工程定位复测场地清理费、成品保护费、二次搬运费、临时停电停水费、土建工程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组成;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七、本定额适用于供料单价法,也可用于综合单价法。 八、建筑工程应用于供料单价法计价方式时,在不同的计价阶段使用本定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编制最 高限价或标底时,人工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调整;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 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计算。 2.在报价时,人工单价根 据市场行情调整,也可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调整;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进行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施工方案计算,消耗量可以合理调整。 3.在价款调整、结算时,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九、建筑工程应用综合单价法计价方式时,在不同的计价阶段使用本定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编制最高限价或标底时,人工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调整;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 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计算。 2.在报价时,人工单价根

建筑定额总说明与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定额总说明 一、《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 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1- 95)基础上,参考有关兄弟省(市)近年来颁发的地区消耗量定额,结合我省设计、施工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配套定额,本定额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拆除后的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及拆除工程。 三、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我省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而编制的。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和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用的社会平均标准。 四、本定额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工程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 五、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在章节工作内容中,已列出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内。 七、本定额主要内容分为三部份,第一部份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第二部份为措施项目、其他措施项目,间接费、利润、税金,第三部份为附录。本定额的章、节划分依据《规范》项目设置,定额表格的表现形式为直接工程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三项组成。 八、本定额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 、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人工工日单价按我省2003年建筑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并考虑了2004年度的调整指数取定,除土石方工程按22元/工日外,其余均按26元∕工日,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津贴,职工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 2 、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本定额中未注明单价,数量带有括弧的材料为未计价材,直接工程费中的材料费内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括弧内所列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招标投标及施工合同中按约定的价格计算。本定额列出的材料(包括半成品)价格是从材料来源地(或交货地)至工地仓库(或存放地)后的出库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或原价)、市内运杂费、途耗、采购、保管费等。 3 、本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综合取定的,台班消耗量包括机械幅度差。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的规定,在大量收集、统计、分析施工企业常用施工机械的价格及费用基础上,并参考有关信息资料综合编制的。 九、本定额除脚手架及垂直运输定额中已注明其适用檐口高度外,其他分部分项工程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米以内编制。檐口高度超过20米时,另按本定额附录中的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增加费的有关规定计算。

09四川土建定额说明

09土建定额说明 一、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是按过筛净砂编制的,各地应将过筛人工费和损耗纳入材料预算价 格,定额考虑了砂的膨胀率。因质量要求现场过筛的人工费及筛砂损耗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二、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等级,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按附录换算,但定额中各种配合比的材料用量不得调整。 三、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是按中(细)砂、特细砂编制,计算时应按实际使用砂的种类分别套用相应定额项目。 四、本定额现浇混凝土构件是按现场搅拌非泵送编制的,商品混凝土以成品基价的形式表现。若现浇混凝土构件使用商品混凝土,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站规定,对商品混凝土价差进行单项价差调整。 五、本定额的预制大型屋面板已考虑了蒸汽池养护费用,其他预制混凝土构件必须采取养护池养护时,需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蒸汽养护费45元计算。凡采用露天养护者,一律不得计算蒸汽养护费。 六、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除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结构构件)从现场仓库、堆放地点、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但垂直运输机械费应按“T.措施项目”另行计算。 七、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结构构件制作安装定额项目,未包括吊装机械费及模板费,发生时,另按“T.措施项目”计算。 八、本定额项目中未考虑高层建筑施工增加的费用,发生时,按“T.B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定额项目执行。 九、本定额在执行中如遇缺项,可按装饰、市政、安装工程定额执行。若仍缺项,由甲乙双方编制临 时性定额,报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审批,并报省工程造价总站备案。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建筑工程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高度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 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5.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6.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土建清单和定额计算规则.

一、土建计算规则 一、平整场地:建筑物场地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填、运、找平。 1、平整场地计算规则 (1清单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2定额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米以平方米面积计算。 2、平整场地计算公式 S=(A+4×(B+4=S底+2L外+16 式中:S———平整场地工程量;A———建筑物长度方向外墙外边线长度;B———建筑物宽度方向外墙外边线长度;S底———建筑物底层建筑面积;L外———建筑物外墙外边线周长。 该公式适用于任何由矩形组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场地平整工程量计算。 二、基础土方开挖计算 开挖土方计算规则 (1、清单规则: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挖土深度计算。 (2、定额规则:人工或机械挖土方的体积应按槽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槽底面积应以槽底的长乘以槽底的宽,槽底长和宽是指基础底宽外加工作面,当需要放坡时,应将放坡的土方量合并于总土方量中。 2、开挖土方计算公式: (1、清单计算挖土方的体积:土方体积=挖土方的底面积×挖土深度。

(2、定额规则:基槽开挖:V=(A+2C+K×HH×L。式中:V———基槽土方量;A———槽底宽度;C———工作面宽度;H———基槽深度; L———基槽长度。. 其中外墙基槽长度以外墙中心线计算,内墙基槽长度以内墙净长计算,交接重合出不予扣除。 基坑开挖:V=1/6H[A×B+a×b+(A+a×(B+b+a×b]。式中:V———基坑体积;A—基坑上口长度;B———基坑上口宽度;a———基坑底面长度;b———基坑底面宽度。 三、回填土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公式 1、基槽、基坑回填土体积=基槽(坑挖土体积-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建(构筑物被埋置部分的体积。 式中室外地坪以下建(构筑物被埋置部分的体积一般包括垫层、墙基础、柱基础、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所占体积 2、室内回填土体积=主墙间净面积×回填土厚度-各种沟道所占体积 主墙间净面积=S底-(L中×墙厚+L内×墙厚 式中:底———底层建筑面积;L中———外墙中心线长度;L内———内墙净长线长度。 回填土厚度指室内外高差减去地面垫层、找平层、面层的总厚度,如右图: 四、运土方计算规则及公式: 运土是指把开挖后的多余土运至指定地点,或是在回填土不足时从指定地点取土回填。土方运输应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和运距分别以立方米计 算。 运土工程量=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浙江2018定额说明(土建)

总说明 一、《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制<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建建发[2017]166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 50500-2013及有关规定,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GB 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31-2015、《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01(01)-2016、《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01(02)-2017和《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工程造价鉴定以及编制本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与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也是企业投标报价或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定额。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四、本定额是依据现行国家及本省有关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施工验收规、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按正常施工条件、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装备设备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编制的,反映了本省区域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专业工程计价定额执行,如仍缺项的,应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或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六、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LD/TT2.1~11--2008、《建设工程劳动定额装饰工程》LD/T73.1~4--2008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2018定额说明(土建和装饰)

2018定额说明(土建和装饰) 总说明 一、《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18)(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的有关要求,在全国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及《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2013年)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进行修编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也是实行定额计价时的全费用基价表。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设计概算及投资估算的依据;是企业投标报价、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 四、本定额以全费用表示。全费用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费用、增值税之和。 1.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是以定额编制期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和对应的定额消耗量计算的。 2.费用包括总价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 3.增值税是在一般计税法下按规定计算的销项税。 五、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定额为依据编制。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消耗量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是按正常施工条件,省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七、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消耗量内。 八、关于人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的人工工日消耗量不分工种,分为普工、技工、高级技工三个技术等级。 2.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4.人工工日单价取定:普工92元/工日,技工142元/工日,高级技工212元/工日。 5.本定额未注明拆分比例的增加工日,按各章节相应子目的普工、技工、高级技工比例执行。 九、关于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土建定额说明

土建定额说明 二、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以上、挖土厚度30cm以外的挖土和山坡切土为挖土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挖土为挖基础土方。 三、本定额人工挖土按挖干土编制,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干、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如无地质勘察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界,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四、深度超过6m的人工挖土,不分土壤类不均执行深度超过6m定额,每增加0.5m为一个基数递增,不足0.5m 按一个基数运算。 五、人工挖土方定额不包括排地表水,发生时按实运算。 六、本章挖桩孔和爆破等项目,属于措施项目的安全防护、复盖材料和地下水位以下的排水另行运算。 七、支挡土板定额项目分为密撑和疏撑,密撑是指满支挡土板,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支撑间距不同时,定额不作调整。 八、在有挡土板支撑下的人工挖土,人工乘以系数1.43。 九、人工挖桩孔,桩内垂直运输方式按人工考虑。深度超过12m时,16m以内按12m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3;20m 以内乘以系数1.5。同一孔内土壤类不不同时按定额加权运算。如遇有流砂、污泥,按实际发生运算。 十、建筑场地厚度在130cm以内的挖、填、运、找平为平坦场地。场地竖向布置挖填方时,不再运算平坦场地工程

量。 十一、石方爆破定额按炮眼法松动爆破和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不分明炮、闷炮。如采纳火雷管爆破,雷管应换算,数量不变。扣除定额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运算。打眼爆破如须处理渗水、积水,另行运算。 十二、预裂爆破套用人工和机械打眼爆破平基项目。 十三、石方爆破定额中已综合了不同的开挖深度、坡面开挖、放炮和找平因素。如设计规定有爆破粒径要求时,实际增加的消耗量另行运算。 十四、机械土方定额按三类土编制,如土壤类不不同时,定额中机械台班量乘以表1-1系数。表1-1 十五、推土机推土、推石碴,铲运机铲运土重车内坡时,如坡度大于5%,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表1-2系数运算。

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土建2000定额说明

总说明 一、《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种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沪建建(98)第0323号文“关于修编本市建筑工种预算定额的批复”及其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及《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的基础上,殉年来的招待情况,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广泛应用,并体现量价完全分离而编制的预算定额。 二、本定额是统一本市建筑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与计量单位的依据;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种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投标、办理竣工结算、编制本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估价指标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设备、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上海地区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参照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编制的。 六、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按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上海市补充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并考虑了在综合劳动定额项目外必须增加的基本用工幅度差。每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已考虑了按合理施工方法及综合劳动定额所需增加的机械幅度差。 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按常用的机械类型确定,与定额中的台班消耗量相对应。难以计量的零星机械即其他机械费以该项目机械费之和的百分率表示。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难以计量的零星材料即其他材料以该项目材料之和的百分率表示。 九、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未注明材料规格、强度等级的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十、本定额周转性材料(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的消耗量。 十一、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集中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及机械。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 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第一章总说明 1.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统一全国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划、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土建部分)地区单位估价表确定工程造价、编制概预算定额及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也可作为制定招标工程标底、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2.基础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3.基础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4.基础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它资料。 5.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 ⑴.基础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其中基本用工,参照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地区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凡依据劳动定额计算的,均按规定计入人工幅度差;根据施工实际需要计算的,未计入幅度差。 ⑵.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⑶.现行劳动定额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部分,本定额内未予考虑。 6.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⑴.基础定额中的材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其它材料费以该项目材料费之和的百分数表示。 ⑵.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是按现行规范规定计算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当地材料质量情况调整其配合比和材料用量。 ⑶.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材料按不同的施工、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在相应章后附录列出)和一次摊销数量。 ⑷.施工工具用具性消耗材料,归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工具使用费项下,不再敖定额消耗量内。 7.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⑴.挖掘机械、打桩机械、吊装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分别按机械、容量或性能及工作对象,按单机或主机与配合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⑵.随工人班组配备的中小型机械,其台班消耗量敖相应的定额项目内。 ⑶.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是按常用机械类型确定的,各省、生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如需重新选用机型、规格时,可按选用的机型、规格调整台班消耗量。

天津08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土建)

天津08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土建) 总说明 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DBD29-101-2008(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要求,以《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4年)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的新建与扩建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市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基价中已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说明和规定: 1.本基价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为基础,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2.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3.人工单价按工种技术含量不同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59.20元;二类工每工日47.20元;三类工每工日37.70元。 4.人工单价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质补贴、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的辅助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等。 5.人工费中包含其他人工费,内容包括: (1)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中的人工费。 (2)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6.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工日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说明和规定: 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费、其他材料费等。凡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消耗量;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零星材料,归入零星材料费内;材料的检验试验费和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纳入其他材料费中。 2.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照材料价格的2.1%计取,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0.875%,施工单位留1.225%;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1.68%,施工单位留0.42%。 3.工程建设中部分材料由甲方供料,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的材料款(包括应退的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单价以合同约定为准,材料消耗量按实际消耗量确定。 4.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及相关费用。 5.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6.材料消耗量中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7.本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照2008年度天津市建材市场材料价格加权平均综合计算,价格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第一章总说明 1.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统一全国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划、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土建部分)地区单位估价表确定工程造价、编制概预算定额及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也可作为制定招标工程标底、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2.基础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3.基础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4.基础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它资料。 5.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 ⑴.基础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其中基本用工,参照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地区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凡依据劳动定额计算的,均按规定计入人工幅度差;根据施工实际需要计算的,未计入幅度差。 ⑵.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⑶.现行劳动定额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部分,本定额内未予考虑。 6.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⑴.基础定额中的材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其它材料费以该项目材料费之和的百分数表示。 ⑵.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是按现行规范规定计算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当地材料质量情况调整其配合比和材料用

2012土建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2012 土建定额上下册说明及计算规则 上册 第一部分实体项目 A、1 土石方工程 A、2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A、3 砌筑工程 A、4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A、5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 A、6 金属结构工程 A、7 屋面及防水工程 A、8 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下册 A、9 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 A、10 厂区道路及排水工程 第二部分措施项目 一、可竞争措施项目 A、11 脚手架工程 A、12 模板工程 A、13 垂直运输工程 A、14 建筑物超高费 A、15 其她可竞争措施项目 二、不可竞争措施项目A、16 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第一部分实体项目 A、1 土、石方工程 说明 土壤、岩石分类详见本章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土壤及岩石(普氏)分 列表。 土方项目就是按刚吐编制的,干、湿土的划分一地质勘测资料为准, 含水率》25%寸为湿土。人工挖湿土时,乘以系数1、18;机械挖土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土石方工程有关项目的划分: 1 、土方工程 平整场地:平整场地系指厚度在土30 c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超出上述范围的土、石方按挖土方与石方计算。 土方:挖土厚度在30 cm以上,坑底宽度在3m以上及坑底面积在20 m2 以上的挖土为挖土方。 沟槽:槽底宽度在3m以内,且槽长大于槽宽三倍的为沟槽。 地坑:底面积在20 m以内的挖土为挖地坑。 淤泥: 就是指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 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 成的粘性土。 流砂: 土方工程施工时, 当土方挖到地下水位以下, 有时地面与侧面的土形成流动状态, 随着地下土一起涌出, 这种现象就就是流砂现象, 这种砂称为流砂。 2、石方工程:

河北12土建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土建 河北省消耗量定额说明及其计算规则 A.1土石方工程 一、定额说明 1.土壤、岩石分类详见本章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2.土石项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干、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测材料为准,含水率≥25%时为湿土。人工挖湿土时,乘以系数1.18; 机械挖湿土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3.土石方工程有关项目的划分: (1)土方工程: 平整场地:平整场地系指厚度在?30c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超过上述范围的土、石方按挖土方和石方计算。 土方:挖土厚度在30cm以上,坑底宽度在3m以上及坑底面积在20㎡以上的挖土为挖土方。 沟槽:槽底宽度在3m以内,且槽长大于槽宽三倍的为沟槽。 地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挖土为挖地坑。 淤泥:是指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的粘性土 流砂:在土方工程施工时,当土方挖到地下水位以下,有时地面和侧面的土形成流动状态,随着地下水一起涌出,这种现象就是流砂现象,这种砂称为流砂。(2)石方工程: 平基:沟槽底宽在3m以外,坑底面积20m2以外的为平基。 沟槽:槽底宽度在3m以内,且槽长大于槽宽三倍的为沟槽。 基坑:凡图示底面积20m2以内的为基坑。 摊座:是指石方爆破后,设计要求对基底进行全面剔打,使之达到设计要求标高。 修整边坡:修整石方爆破的边坡,清理石渣。 4.挖沟槽、地坑、土方及挖流沙、淤泥项目中需要排水时,应另行计算。

5.人工石方、机械石方、爆破石方等工程,允许的超挖范围内的石方数量计算在石方工程量内。允许超挖量:次坚石、普坚石为200mm,特坚石为150mm。 6.人工土石方 (1)人工挖土方、挖沟槽、地坑项目深度最深为6m,超过6m时,超过部分土方量套用6m以内项目乘以系数1.25。 (2)人工挖淤泥、流沙深度超过1.5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垂直深度每1m折合成水平运距7m计算,深度按坑底至地面的全高计算。 (3)在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际挖土体积(扣除桩所占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43。 (4) 人工挖桩间土方时,按实际挖土体积(扣除桩所占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50。 (5)场地竖向1置挖、填、找平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工程量。 (6)回填灰土适用于地下室墙身外侧的回填、夯实。 7.机械土石方 (1)土石方机械按单种机械不同规格划分。 (2)编制标底、最高限价时,机械土石方按常用机械规格考虑。 (3)推土机推土、推石渣,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在5%以上,人力及人力车运土、石方上坡坡度在15%以上,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列系数计算。项目推土机、铲运机人力及人力车坡度(%) 5以上、10以内15以内20以内25以内15以内系数 1.75 2.00 2.25 2.50 5.00 (4)土石方运输中机具上坡(坡度在5%以内)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项目中,不再另行计算。 (5)机械挖土中需人工辅助开挖(包括切边、修整底边),人工挖土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厚度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的人工挖土厚度按30cm计算,套用人工挖土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50。 (6)挖掘机挖松散土时,套用挖土方一、二类土相应项目乘以系数0.70。 (7)机械挖桩间土时,按实际挖土体积(扣除桩所占体积),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50。. (8)自卸汽车运土,使用反铲挖掘机装车,自卸汽车运土台班数量乘以系数 1.10。 (9)装载机装淤泥、流沙套用装载机装土方相应项目乘以1.50。

上海2016土建定额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沪建交(2012)第1057号文《关于修编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批复》及其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的基础上,按国家标准的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包括项目划分、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与本市建设工程实际相衔接,并结合多年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节能、环保等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而编制的量价完全分离的预算定额。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的基础;也是编制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与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以及作为工程投标报价或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四、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参考了有关省(市)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编制的。 五、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装备设备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上海地区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六、本定额人工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按现行全国建筑与装饰工程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以及劳动定额项目外必须增加的基本用工幅度差。 2.本定额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3.机械土方、桩基、金属构件驳运及安装等工程,人工是随机械台班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七、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及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编制。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入其他材料费,以该项目材料费之和的百分率表示。 3.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率中考虑。 4.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钢模板、复合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及摊消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的消耗量。 5.本定额中的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等分别按预拌混凝土与预拌干混砂浆编制,各种胶泥均按半成品编制。 6.预拌干混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中的材料由干混砂浆及水组成。其中砌筑、抹灰砂浆按每立方米含干混砂浆1700kg、含水280kg计算;地面砂浆按每立方米含干混砂浆 1800kg、含水200kg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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