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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完全解读

简介

序:2013版新清单调整内容

2013版清单提升了规范的强制性

2013版清单明确了承发包双方风险的范围

一、2013版新清单对合同约定的调整

1、加强了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责任

2、加强了招标人对评标环节的责任

3、加强了招标人对固定价格合同中调价策略的责任

4、加强了招标人对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责任

5、加强了招标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责任

6、加强了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责任

7、加强了招标人对赶工风险的责任

二、2013版新清单对合同价款的调整

1、合同价款调整理论

2、以风险分担为原则的调价因素

3、发包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

4、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

序: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重要基础。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2013版清单充分考虑了未来建筑市场的市场化需要,制定建筑市场秩序,让市场和公民自主选择,是响应《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两个凡是”的体现。为今后建筑市场的市场化推广做了良好的铺垫。

注:两个凡是: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2013版清单提升了规范的强制性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①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范围扩大。08版清单与13版清单强制条款的数量均为15条。但13版清单加强了对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这五类内容的强制性条文,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

表1-1 新清单新增强制条文

②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部分强制性条款由08版清单规范的“应”变为2013版清单规范的“必须”,这些改变增强了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具体内容对比如下表所示。

※2013版清单明确了承发包双方风险的范围

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法律法规类风险。

第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

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属于变更类风险。变更类风险导致的变更发生属于业主的主动行为,由于经过业主(监理人指令)的允许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

第三,合同约定承发包人共担的风险

(1)工程量偏差风险。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

(3)不可抗力风险。13版清单9.11.1~9.11.3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进行规范,总结即: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

一、2013版新清单对合同约定的调整

1、加强了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责任

以往招标人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承包人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而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这是强制条款,因此就形成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冲突的情形。这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究其原因是没有明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

目前普遍存在着两种观点:

※观点一:优先执行清单计价规范

理由如下:

1.1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十一号)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九规定: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50***--***;(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50***--***。因此,从编号可以看出2013版清单属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规定:“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l.0.3、3.1.2、3.2.1、 3.2.2、 3.2.3、 3.2.4、3.2.5、 3.2.6、 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因此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应无效。

1.2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因此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因此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而签订的的合同条款需要改正,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无效。

※观点二:优先执行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

理由如下:

1.3合同至上的思想。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对工程项目及合同计价的一种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价格是承发包双方自主意愿订立的,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不应受到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束。

1.4清单是标准不是法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如果招标文件中已有约定并形成合同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目前“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仍处于“各执一词”的状态,承发包双方均站在各自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

2、加强了招标人对评标环节的责任

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常常会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符或冲突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或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且其解释顺序紧跟合同协议书之后。

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7.1.1款进行了如下规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招标方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管理,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3、加强了招标人对固定价格合同中调价策略的责任

发包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以往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或者“物价波动一律不调整”。

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9.1款-9.9.3款进行了规定:

9.9.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9.2 :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9.3 : 执行本规范第9.9.1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

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3.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同时2013版清单第3.4.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招标方应加强对固定价格合同中调价策略的管理。

4、加强了招标人对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责任

根据现行通常做法和理解,模拟建筑工程量清单就是发包人或咨询机构依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参照以往类似建筑工程的清单项目和工程技术指标详细设置清单项目并估算工程量的清单编制方式,投标人据此填报价格。

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款规定: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强制性条文)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招标方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也应加强对工程量及价格的管理。

5、加强了招标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责任

以往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措施费一律不调整”。

而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于措施费的调整有如下规定:

5.1变更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

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5.1.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规定计算。

5.1.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9.3.1条规定确定单价。

5.1.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5.2新增工程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

9.5.2: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5.3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

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5.4另外2013版清单规定业主也必须参与措施费的风险分担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强制性条文)

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招标方必须对措施费的风险予以管理,同时加强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

6、加强了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责任

依据2013版清单第5.2.1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6.1.本规范;

6.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6.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6.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6.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6.8.其他的相关资料。

同时依据13清单5.1.4: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招标控制价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即: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若招标控制价编制低于成本价,则: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工程成本。违反2013版清单第6.1.3款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强制性条文)

2013版清单更加详细地规范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相比于2008版清单增加了“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这一项。

7、加强了招标人对赶工风险的责任

发包人人常常会要求赶工,并只会支付较少的赶工补偿。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12.2款有如下规定:“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招标方不能随意要求承包人进行赶工;同时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赶工补偿。

二、2013版新清单对合同价款的调整

1、合同价款调整理论

1.1风险分担下的合同价款状态补偿机理

1.2 2013版清单规范了合同价款调整中的风险分担

2013版清单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

2013版清单第3.4.1款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第3.4.2款规定了由发包人承担的三大风险因素。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第3.4.4条规定: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第3.4.3-3.4.5条对发承包双方承担的风险范围进行了约定。

由此可见,2013版清单第3.4.2~3.4.4条对计价风险的规定与08版清单风险分担原则一致,即体现单价合同风险分担原则:

(1)承包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

(2)承发包双方人应有限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等风险;

(3)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此外还包括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承发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

1.3 2013版清单明确规定发包人应承担的三大风险

20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2、以风险分担为原则的调价因素

2.1、根据2013版清单第

3.

4.2条规定,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

2.2、根据2013版清单第9.3条(工程变更)、第9.4条(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和第9.5条(工程量清单缺项)的规定,变更类风险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

2.3、根据第9.9条(物价变化)、第9.11条(不可抗力)和第9.6条(工程量偏差)的规定,这三种风险是合同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

3、发包人需要承担的风险

3.1外部风险:

3.1.1法律法规类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法律法规类风险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2013版清单中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2013版清单中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013版清单中9.2.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 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3.1.2 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

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法律法规变化规定的变化要点如下:

(1)2013版清单与法律法规变化风险分担与08清单完全一致:以基准日期为界限,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变化由承包人承担,基准日之后法律法规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2)但2013版清单在08版清单基础上新增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法律法规变化发生在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2013版清单第9.2.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的,应遵循违约人不受益原则,即因己方原因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不能从事件状态变化中获得益处,风险自担。

2013版清单第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1.3 人工费的调整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20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2项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0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依据《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此类价格应及时按照地方政府公布的水、电、燃气的价格进行调整。

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水、电、燃气等价格,此类商品和服务属于重要的公共事业,其价格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3.2内部风险:

3.2.1变更类风险由发包人完全承担

2013版清单规定的调价因素中工程变更(9.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9.4)、工程量清单缺项(9.5)为变更类风险因素。

当合同状态改变时,为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发包人要对原合同状态进行补偿,此时就发生了变更。而合同状态就是合同签订时所受到的客观约束与主观愿望,例如工程范围、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施工环境、政治经济背景等。与此同时,变更的发生是发包人的一种主动行为,只有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允许后才会发生,发包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此类变更风险。

工程变更的风险分担条款在9.3.1-9.3.4款中规定,条款内容详见后文。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风险分担条款:

2013版清单第9.4.2条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风险分担条款:

2013版清单第9.5.1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措施项目的风险分担条款:

2013版清单第9.5.2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2.2 工程变更概念

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比,在术语解释2.0.15条款中新增了工程变更的概念,与56号令中“一增一减三改变”的工程变更范围相比,主要有两处不同:

(1)未包含“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2)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明确为变更的范围。

表2013版清单与99版FIDIC、56号令中关于变更概念的内容对比表

变更量的确定:2013版清单沿用了08

版清单关于工程变更量的确定的规定,即应按照承包人在变更项目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表 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计量相关条款

和“无适用或类似”三种变更估价原则。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与“工程量清单缺项” 引起的价款调整均参照三类估价原 则确定综合单价。

表 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的变更单价确定原则对比

条款9.6.2

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2.3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A、合同中已有适用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已有适用”的判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就是指该项目变更应同时符合以下特点:

▲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性质相同,即两者的图纸尺寸、施工工艺和方法、材质完全一致;

▲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施工条件一致;

▲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在执行原有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范围内;

▲合同已有项目的价格没有明显偏高或偏低;

▲不因变更工作增加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

这种变更主要体现为工程量清单原有工程量的改变,即在合同约定幅度内增加或减少。

确定方法:

按2013版清单的规定,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实质上就是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该工程量的增减,且幅度在15%以内,处理起来最简单。因为当合同中已有项目直接适用变更项目时,由于合同中的工程量单价和价格由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所接受,从合同上讲也是公平的。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即为已有项目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投标报价。

2013版清单增加了对承包人不平衡报价防范的条款

2013版清单9.3.3条款规定:“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

此条款的理解要点:

(1)此条款针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适用项目以及类似项目的情形

(2)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适用或类似项目单价与招标控制价项目清单项目单价偏差幅度超过15%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适用或类似项目不能作为变更项目综合单价

(3)由发承包双方重新确定此类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但是确定方法2013版清单并未规定,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

B、合同中有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有类似”的判定

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类似于变更工程单价时,可以将合同中已有的单价间接套用,或者对原单价进行换算,改变原单价组价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然后采用,或者是对于原单价的组价,采取其一部分组价使用。

实例一: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两者的施工图纸改变,但是施工方法、材料、施工环境不变。

确定方法

1)比例分配法:在这种情况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内容没有变,只是人材机的消耗量按比例改变。由于施工工艺、材料、施工条件未产生变化,可以原报价清单综合单价为基础采用按比例分配法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具体如下:单位变更工程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的消耗量按比例进行调整,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不变;变更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执行原合同确定的费率。

在此情形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投标综合单价×调整系数。

2)数量插入法:采用比例分配法,特点是编制简单和快速,有合同依据。但是,比例分配法是等比例的改变项目的综合单价。如果原合同综合单价采用不平衡报价,则变更项目新综合单价仍然采用不平衡报价。这将会使发包人产生损失,承受变更项目变化那一部分的不平衡报价。所以比例分配法要确保原单价是合理的。

数量插入法是不改变原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原综合单价加上新增部分的单价得出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是测定变更新增部分人、材、机成本,以此为基数取管理费和利润确定的单价。

变更项目综合单价=原项目综合单价+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

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变更新增部分净成本×(1+管理费率+利润率)

实例二: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两者材质改变,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相同确定方法

在此情形下,由于变更项目只改变材料,因此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只需将原有项目综合单价中材料的组价进行替换,替换为新材料组价,即变更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执行原清单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单位变更项目的材料消耗量执行报价清单中的消耗量,对报价清单中的材料单价可按市场价信息价进行调整;变更工程的管理费执行原合同确定的费率。

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报价综合单价+(变更后材料价格-合同中的材料价格)×清单中材料消耗量。

C、合同中“无适用或无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无适用或无类似”的判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单价的变更,就是指该项目变更应符合以下特点之一:

▲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项目性质不同,因变更产生新的工作,从而产生新的单价,原清单单价无法套用;

▲因变更导致施工环境不同;

▲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价格在执行原有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以外;

▲承包人对原合同项目单价采用明显不平衡报价;

▲变更工作增加了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

确定方法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5.4.3“成本加利润”原则

(1)成本和利润的确定: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确定

(2)报价浮动率的确定:

招标工程: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报价浮动率=(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3.2.4 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变更估价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5 条“商定或确定”中规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第24条是“争议的解决”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

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监理工程师拥有对变更价款的最终确定权利,但在做出此决定前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商定。监理工程师确定变更价款后,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如构成争议,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第3.5 条“决定”对监理工程师也有相同的约定:

每当合同条件要求工程师按照本款规定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工程师应将每一项协议或决定向每一方发出通知以及具体的证明资料。每一方均应遵守该协议或决定,除非和直到按照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规定作出了修改。

3.2.5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参照56号令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5.4条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2.6 措施项目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措施项目工程变更价款调整的前提:

一是当变更已经发生,二是变更使施工方案发生了改变,并且发包人批准了该施工方案。

2013版清单更加关注措施项目费的分类与计算方法,规范中新增的9.3.2、9.5.2及9.5.3款详细规定了因工程变更及工程量清单缺项导致的调整措施项目费与新增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原则与计算方法。

条款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条款9.5.2 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条款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化

(1)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

按2013版清单规定,此类费用确定方法与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方法相同。

(2)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

按照2013版清单规定,此类变更项目费用确定方法如下,即

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2、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措施项目增加

2013版清单条款9.5.2 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措施项目的相关规定:

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

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条款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和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的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与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措施项目的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相同。

4、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

4.1工程量偏差

根据第9.6条(工程量偏差)、第9.11条(物价变化)和第9.9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这三类风险是合同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

20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第9.6.3条规定:如果工程量出现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2013版清单明确了工程量偏差的幅度范围,且将幅度明确调整至±15%。由于工程量据实计量,故工程量偏差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即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偏差±15%以外引起的单价风险,承包人承担±15%以内的单价风险。

2013版清单明确规定了工程量偏差的幅度范围,将其调整幅度明确至±15%,这与08版清单中“工程量变化幅度10%”存在差异。2013版清单将双方风险分担的界限予以明确的划分: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偏差±15%以外引起的价款调整风险,承包人承担±15%以内的风险。

2013版清单明确规定工程量偏差导致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即“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但其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易产生歧义,究竟指代“实际工程量比预计工程量增加的部分”还是“实际工程量比(原工程量×1.15)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按照相关规定,应该理解为后者。

4.2物价变化

物价变化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共担

2013版清单9.9.2条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2013版清单第3.4.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2013版清单对物价变化类风险的范围及幅度进行了具体的约定,将引起价款调整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幅度具体约定为5%。其中约定风险分担的幅度与08版清单中第4.1.9条文说明“发包人应承担5%以外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外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中关于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一致。

2013版清单对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

(1)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约定物价变化引起的风险范围与幅度,此时则按照2013版清单第9.9.1条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附录A中的方法为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法和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

(2)如合同中没有约定范围与幅度则按照第9.9.2条处理: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3)工程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有利于无过错一方。

依据第9.9.3条:执行本规范第9.9.1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

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4)甲供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据实调整。

依据第9.9.4 条: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4.3不可抗力

4.3.1、不可抗力由发承包双方共担

2013版清单第9.11.1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1.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1.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第12.02条规定处理。

2013版清单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总结即: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此外,2013版清单增加了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及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两款约定:

(1)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包人承担增加费用;

(2)解除合同,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款。

4.3.2、2013版清单对由不可抗力引起的赶工和合同解除的约定

2013版清单9.11.2规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增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处理规定。2013版清单增加对于赶工费用承担问题的考虑,08版清单则未有考虑该问题。

(2)不可抗力产生赶工费用的规定与56号令基本保持一致。

(3)呼应第9.12条提前竣工(赶工补偿)的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应发包人要求的赶工费处理,亦可适用“9.1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中的9.12.2规定的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2013版清单9.11.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办理。

2013版清单12.0.2条规定:

(1)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应有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未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2013版清单对于不可抗力引起合同解除情形的价款结算规定,考虑到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以合理订购的材料和设备货款、撤离现场的合理费用、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合理费用的承担原则。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关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规定大部分一致。

13清单解释

2013版清单规范有关问题汇总 1.措施项目清单041107001、项目名称成井,单位m;与措施项目清单041107002、项目名称排水、降水,单位昼夜。在使用过程中不方便,是否与定额结合起来考虑,(1):排水单位用m,(2):成井或降水安、拆单位用套或根,(3)降水使用单位用套.天。 答复:上述规范的成井项目做法与省定额不同则不采用,我省可采用排水、降水清单项目,排、降水方式不同时可在代码041107002后加3位自编码来区别,单位昼夜与定额单位套天一致,清单中含井点安拆工作内容。 2.桥梁或管涵、构筑物结构中分部分项清单中增加以m3为单位的碎石垫层。 答复:不增加。可按市政工程量计算规范表C.5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为040305001、计量单位就是以m3为单位的。垫层名称不同可采用后3位自编码子区分。 3、新清单中少了“缺方内运”子项,所用缺方并入填方或灰土、水泥土子项。编制标底、预算时很难处理(现场土方量与图纸土方量相差太大)。 答复:回填方清单在表下附注中明确了总量中包括场内平衡和缺方内运两部分时,应分别设置原土利用清单和缺方内运清单项目,用040103001后加3位自编码来区别。在回填方清单土方计算时,应考虑不同状态土体间的换算系数。 4、市政中的施工护栏从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剥离单列,但没有给出相应编码,建议补充; 答复:用安全文明施工041109001编码后加3位自编码。 5、市政工程计量附录J钢筋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附录E.15钢筋工程,两个不同专业中,同为钢筋清单,其后备注内容不尽相同,如,市政“……除设计标明的搭接外,……”建议统一修改为“……除设计(包含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 答复:省站无权改规范。设计都应遵循规范规定,市政清单备注上的“设计”不是光指图上线段还应包括图上按规范描述的文字。 6、清单计算规范p14 “注:水泥混凝土路面中传力杆和拉杆的制作、安装应按附录J钢筋工程中相关项目编码列项。” (1)“相关项目编码”具体是指“040901001现浇构件钢筋”? (2)清单编制时,当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中有构造筋和钢筋网时,则构造筋和钢筋网是否需要单独列清单?若需要,则项目编码应为哪个?若不需要,则关于构造筋和钢筋网的定额是否可以放在清单“040203007水泥混凝土”? 答复:拉杆、传力杆和构造筋按040901001现浇构件钢筋列项,钢筋网按钢筋网片清单040901003列项。 7、“040103001回填方”清单项目对于各种管径的管道所占体积是否扣除,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未作说明。应说明。 答复:规范第9页回填方计算规则1中说的很明确要扣除。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解读最新变化

not to inve stors, t he ne w scores a nd ot her turmoil. These important expositi ons on my di strict create g ood devel opme nt enviro nment wit h highly targeted and guidance, especially the General Se cretary pointed out t hat the chaos in my area also exists to varyi ng degree s, some even quite serious. Leadi ng cadre s at all levels m ust improve t he deve lopm nt envir onment of rule of law a s a fundamental task, a dhere to the problem orie nted, soli d and solv e the pr obl ems in the constr uction of rul e of law, t o rule t he ne w effect for development e nvironme nt improveme nts. To hold "key minority". Leaders of this group, alt hough few in num ber, but the effect is criti cal. If a local lea ders take the lea d right a ccordi ng to law, in a ccor dance wit h the la w, the l ocal CPPCC fresh, pragmatic and efficient development envir onme nt. Conversel y, if a local leaders of ignoring t he law, impunity, not onl y the politi cal e nvironme nt will be destr oyed, w ill have serious impli cations for the devel opment e nvironment. Now, some l eadi ng cadre s lack of awarene ss on the im portance of lear ning, that learn or not does not matter. Thi nk efficiency is too low too much, act a ccor ding t o the procedure, tha n an exe cutive order getting al ong wit h. In deali ng with complex i ssue s, often speak of "settling" and "done"; on t he issue of ha ndling letters a nd visit s, like to spe nd money and buy stop and stable, but disregard t he law admi nistration, in a ccordance wit h the la w, the r ule chai n do long, a nd put scale big. To ser ve 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Duocuo simulta neously impr oving se rvice efficie ncy, build better publi c servi ces pl atform, enha nc e work efficie ncy, initiative to help busine sses solve the project pr oce dure s, financing l oans, issues such as l and-use approval, re duce operating costs, business travel light and enhance the confide nce to overcome all kinds of difficulties a nd the Foundati on, real e ntrepre neuri al passion play e ntrepreneurship, enhance the i nternal vitality a nd creativit y. SI XING an constructi on, promoti ng the r ule of law, tries to make the transformation of forest development XI Ge neral Secretary stre ssed, to reinvig orat e Nort heast China, optimize d devel opme nt environment is very im portant. E nvironment of rule of law most gather M oss, the most conducive t o devel opme nt. Improvi ng the lea ding cadre s ' usi ng the method of thought and the rule of law Admini stration w ork, pr oblem-solving, t he ability to pr omote the devel opme nt, is the key to pr omoting the rule of law. The la w may affect the efficiency of out of the path of development w ill be m ore smooth, w on devel opment gai ns w ill be sustai ned, and end with greater efficie ncy. Leadi ng ca dres at all level s should take the lead i n respect of law law, a bide by, and actively foster Socialist culture, actively promoting t he field of multi-lev el governance accor ding to la w, g uide t he masses and consci ously abi de by t he law, failing to find la w, solve the problem by la w, in a ccorda nce with the law preva il. XXX administration by law of lea ding cadre s do not exist on t he rul e of law, law enfor cement, casual, a nd vow not to invest ors, the new scores a nd ot her turm oil. T hese im portant ex positi ons on my district create good development e nvironm ent with highly targeted a nd g uida nce, especia lly the General Se cretar y pointed out t hat the cha os i n my area also exists to varying degree s, some even quite serious. Leadi ng ca dres at all lev els must im prove the devel opme nt environment of rule of law a s a fundamental ta sk, adhere t o the pr oblem oriente d, soli d and solve the pr obl em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 w, to rul e the new effect for development e nvironme nt improveme nts. To hold "key minority". Lea ders of this group, althoug h few in numbe r, but the effect is criti cal. If a local leaders take the lea d right a ccor ding to la w, i n accorda nce with the la w, the local CPPCC fresh, pragmati c and effici ent devel opme nt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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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宣贯教材

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宣贯资料 ?13?规范是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母规范,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与其配套使用的工程计价、计量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将为深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奠定坚实的基础,并对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该规范共包括1个计价规范和9个工程量计算规范。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工程量清单计价真正体现了市场竞争的原则。定额计价方法是各投标单位造价人员的计算水平的竞争,未能真正体现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真正的价格竞争。相比与定额计价,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l)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发挥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实现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转变。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的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力考虑风险因素竞争价格,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适应了市场经济规律。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对招标人来说,由于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必须编制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可以促进招标人提高管理水平。同时由于工程量清单是公开的,将避免工程招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对投标人来说,要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合理组织施工,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等。这样符合风险分担,责、权、利关系对等原则。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我国工程

造价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将过去由政府控制的指令性定额计价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规律需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由过去政府直接干预转变为对工程造价依法监督,有效地加强了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调控(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传统?事后算总帐?转入到现行的?事前细算账?的一个过程。对工程整个实施阶段建设双方投资控制、加强工程实施过程造价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5)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采用工程量清单,有利于投标者集中力量评估、分析、测算自身各项费用单价高低的情况,合理选择具有竞争性的施工组织和措施方案,从而促进企业提高竞争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优势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下,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自主填报单价和合价,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并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具有如下优势: (l)工程量清单计价真正体现了市场竞争的原则。定额计价方法是同一份图纸资料,由各家投标单位自行计算工程量进行投标报价,各投标单位竞争的是造价人员的计算水平,而不是真正的价格的竞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的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力考虑风险竞争价格,有利于公平竞争。 (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后,能够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因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般都采用单价合同,工程?量?的风险由招标方承担,工程?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3)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便工程结算。中标以后,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就成了合同价的基础,业主

安装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2013

安装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2013 一、引言 安装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是指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对安装工程的工作量进行精确计算和评估的一项重要工作。2013年发布的安装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是根据工程管理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制定和修订的,旨在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为工程项目的实施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二、安装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的基本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安装工程量清单应涵盖工程项目的所有安装工作内容,包括材料、设备、人员和工时等方面的考虑,确保计算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统一性原则:安装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计算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 标准化原则:安装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应采用统一的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避免出现不同单位和方法的混淆和误解。 4. 精确性原则:安装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应严格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计算,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可行性原则:安装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应考虑到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和实施的可控性,避免过于复杂和繁琐的计算方法。 6. 透明性原则:安装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应公开透明,使项目参与方能够了解和掌握计算过程和依据,确保计算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

度。 三、安装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的基本内容 1. 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位置、规模和用途等基本信息,为计算提供项目背景和依据。 2. 安装工程量清单分类: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工作内容,将安装工程量清单划分为不同的分类,如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电气工程等。 3. 安装工程量清单编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对每个分类下的工作内容进行细化和编制,包括工作项目、工作量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等。 4. 安装工程量清单计算:根据安装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对每个工作项目进行数量计算和工时估算,得出工程量的计算结果。 5. 安装工程量清单审核:对计算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避免错误和遗漏。 6. 安装工程量清单报审:将计算结果进行报审,经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的审核和批准后,得到正式的安装工程量清单。 四、安装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的应用范围 安装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安装工作,包括建筑工程、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等。在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阶段,都需要根据安装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和评估,为工程项目的实施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1.0.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4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计算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房屋建筑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0.3 工业建筑Industrial construction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0.4 民用建筑Civil construction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2 术语 2.0.1 工程量计算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房屋建筑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0.3 工业建筑Industrial construction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0.4 民用建筑Civil construction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

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材料)讲义(含表格)

第一篇 修编概况(原文略) 一、规范修编的历史回顾 1、03规范 2、08规范 二、13规范形式上的重大变化 1、分为1+9册 2、增加专业工程,合并房建及装饰 三、13规范修编的原则 1、依法的原则:法律依据详述。 2、责权对等的原则:将发承包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 3、公平交易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4、可操作性的原则:未局限于点到为止,很多问题详细分析,具体到操作层面,如工程量增减等合同价款调整的问题。 5、从约原则:增加了合同签订的章节,将合同置于计价的重要一环。 四、13规范的特点 1、工程计价标准体系的确立 2、适用范围的扩大:专业范围和计价方式范围。 3、强化了计价计量的强制性规定

4、提高了对风险问题的关注,设置1节专门规定。 5、详细研究、分析、规定了不同合同价款调整的操作方法。 6、全面总结了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 7、细化了、规范化了措施项目计价的规定。单价措施项目、总价措施项目。 五、宣贯辅导材料细致完整,分析深入,不论作为专业指导还是学术参考极具价值。 第二篇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内容详解 相当于08规范的正文部分,规定了计价活动中各个方面的基本程序、方法和原则。计价规范包含总则、术语、工程量清单编制到竣工结算与支付的各个环节,也包含合同价款的调整、争议的处理、造价鉴定、计价资料的要求等问题,总体上是按基本建设程序中的计价活动先后顺序编排的。 与计价规范对应的就是计量规范。 ·1·

1 总则 【概述】规范的第一章“总则”,通常从整体上叙述有关本规范编制与实施的几个基本问题。主要内容为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等基本事项。 本规范总则共7条,与“08规范”相比,总条文数减少1条。具体为:原1.0.3、1.0.4移入本规范第三章,改为3.1.1、3.1.2;减少1条(1.0.8),原因是“08规范”附录已改为国家计量规范;增加1条为1.0.5条;原4.1.1移入本章改为1.0.3条。 【条文】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08条文】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要点说明】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与“08规范”相比,将“工程量清单”改为“计价文件”,其目的正如本规范第3.1.3条定义的“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例如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等条款。 ★【条文】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2·

2013版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完全解读

简介 序:2013版新清单调整内容 2013版清单提升了规范的强制性 2013版清单明确了承发包双方风险的范围 一、2013版新清单对合同约定的调整 1、加强了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责任 2、加强了招标人对评标环节的责任 3、加强了招标人对固定价格合同中调价策略的责任 4、加强了招标人对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责任 5、加强了招标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责任 6、加强了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责任 7、加强了招标人对赶工风险的责任 二、2013版新清单对合同价款的调整 1、合同价款调整理论 2、以风险分担为原则的调价因素 3、发包人需要承担的风险: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 4、承发包双方共担的风险 序: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重要基础。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2013版清单充分考虑了未来建筑市场的市场化需要,制定建筑市场秩序,让市场和公民自主选择,是响应《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两个凡是”的体现。为今后建筑市场的市场化推广做了良好的铺垫。 注:两个凡是: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2013版清单提升了规范的强制性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①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范围扩大。08版清单与13版清单强制条款的数量均为15条。但13版清单加强了对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这五类内容的强制性条文,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 表1-1 新清单新增强制条文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版)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

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 综合单价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则重点总结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那么总结 一、平整场地:建筑物场地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填、运、找平。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墙中心线)计算二、基础土方开挖 1、清单规那么:挖基础土方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挖土深度计算。十.方体积=挖土方的底面积X挖土深度。 2、定额规那么: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底长和宽是指基础底宽加」]作面,需放坡放坡量合并于总土方量中。 3、清单计算:土方体积=挖土方的底面积X挖土深度。 4、定额计算: 沟槽开挖:V=(A+2C+KXH) HXL; A底宽;C工作面;H深度;L长度。外墙中心线计算,内墙墙净长计算,交接重合不扣。 基坑开挖:V二%I[S1+S2+J(S1*S2)]。基坑四面放坡实际为倒棱台坑、棱台、圆台的计算公式均为上述公式。 5、基础土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外表至交付施I:场地标高,无交付施「•场地标高时,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6、土方类别区分: 底宽W7m且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W3倍底宽且底面积W150肝为基坑 其余为挖一般土方,自然地面挖至地坪,桩间挖土不扣除桩体积7、沟槽、基坑中土类别不同时,分别按放坡起点、放坡系数、分类土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8、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放坡自垫层上外表计算,垫层厚度小于200mm时,可在垫层顶开始放坡 三、回填土1、基础回填: 3、屋面木基层:按斜面积计算,不扣孔洞,出檐不增加。 二十三、门窗工程1、木门、金属门、卷帘门:槿或洞口面积 2、木门框:单独列项按橙或m 3、铁丝门、银质花饰大门:槿或nf,按门框或扇nf 4、木窗:橙或洞口尺寸nf 5、木飘窗(凸)、木橱窗:植或洞口尺寸nf,框外围展开面积

2013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宣贯教材

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宣贯资料 “13”规范是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母规范,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与其配套使用的工程计价、计量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将为深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奠定坚实的基础,并对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该规范共包括1个计价规范和9个工程量计算规范。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工程量清单计价真正体现了市场竞争的原则。定额计价方法是各投标单位造价人员的计算水平的竞争,未能真正体现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真正的价格竞争。相比与定额计价,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l)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发挥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实现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转变。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的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力考虑风险因素竞争价格,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适应了市场经济规律。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对招标人来说,由于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必须编制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可以促进招标人提高管理水平。同时由于工程量清单是公开的,将避免工程招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对投标人来说,要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合理组织施工,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等。这样符合风险分担,责、权、利关系对等原则。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我国工程

造价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将过去由政府控制的指令性定额计价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规律需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由过去政府直接干预转变为对工程造价依法监督,有效地加强了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调控(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传统“事后算总帐”转入到现行的“事前细算账”的一个过程。对工程整个实施阶段建设双方投资控制、加强工程实施过程造价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5)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采用工程量清单,有利于投标者集中力量评估、分析、测算自身各项费用单价高低的情况,合理选择具有竞争性的施工组织和措施方案,从而促进企业提高竞争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优势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下,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自主填报单价和合价,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并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具有如下优势: (l)工程量清单计价真正体现了市场竞争的原则。定额计价方法是同一份图纸资料,由各家投标单位自行计算工程量进行投标报价,各投标单位竞争的是造价人员的计算水平,而不是真正的价格的竞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的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力考虑风险竞争价格,有利于公平竞争。 (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后,能够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因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般都采用单价合同,工程“量”的风险由招标方承担,工程“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3)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便工程结算。中标以后,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就成了合同价的基础,业主

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宣贯

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宣贯 在建筑、土木工程领域,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它影响着工程项目的计量计价、工程款支付等方方面面。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作为我国建筑行业的标准之一,对于规范工程量的编 制和计量具有重要意义。在本文中,我们将对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和解读。 1. 了解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背景和意义 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是根据我国建筑工程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的,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的出台,对于规范工程量清 单的编制和计量工作,保障工程款支付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护建筑 市场的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详细解读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在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包含了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相关规定、计价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工程款支付的程序和规定等内容,具有 很强的权威性和指导性。通过深入研究和解读这些内容,我们可以更 好地掌握工程量清单的计量规则,提高工程计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评估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优缺点 通过对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深入了解和分析,可以发现其在规范工程计量、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

用和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在适应新型建 筑工程和技术的发展方面还有待加强。 4. 个人观点和理解 在我看来,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标准,它为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加深 入地学习和理解这个规则,不断提升自身的计量能力,为建设一个良 好的建筑市场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结回顾 通过对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全面评估和深入探讨,我们对这一重要标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这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应用这一规则,提高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和计量准确性,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今后我们可以继续深入探讨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共同致力于建 设一个规范、公正、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是建筑、土木工程领域的重要标准之一,这一规则对于规范工程量 的编制和计量具有重要意义。在本文中,我们将进一步深入探讨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并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和解读。 我们将对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背景和意义进行进一步了解。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是根据我国建筑工程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的,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的出台对于规范工程量清单

2013国标清单钢筋工程清单编制实例与解析

2013版国标清单钢筋工程清单编制解析与实例 【摘要】本文根据2013版国标清单及浙江省补充规定对钢筋工程清单编制的要求,对比以往国标清单有关规定的差异,并通过建筑工程相关编制实例加以说明。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钢筋;解析;实例 工程量清单编制及结算中,钢筋工程是比较容易产生争议的项目。而2013版国标清单及浙江省补充规定又对钢筋工程的清单编制做了较大调整,为此,本文就建筑工程中钢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进行解析,并通过编制实例加以说明。 一、计算规则变化 1.2003版国标清单规定“按设计图示钢筋(网)长度(面积)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同时在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注明“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伸出构件的锚固钢筋、预制构件的吊钩等,应并入钢筋工程量内。” 由于定额计价中钢筋工程量一直是包括了定尺长度引起的钢筋搭接工程量,但在清单规范中对于该部分钢筋工程量没有明确规定,且说明中对于工程数量远小于搭接工程量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的撑脚和吊钩等都规定应计算重量,所以在是否计算搭接长度的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议。 2.2008版国标清单仅对原2003国标清单正文部分做了较大修改,但我省借贯彻2008版国标清单的契机,通过建建发〔2009〕125 号文出台了浙江省补充内容的规定。其中,对于钢筋工程,规定了“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对于现浇构件中钢筋连接方式,如设计图纸注明的按设计有关规定计算;设计图纸未注明的,主筋直径大于22mm 的按焊接或机械连接考虑,其余均按绑扎考虑。按焊接或机械连接考虑时,应注明接头数量。钢筋搭接工程量计入清单钢筋工程量,并在总说明中注明定尺长度。” 3.2013版国标清单对钢筋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说明为“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众所周知,钢筋的连接有绑扎、机械连接和焊接三种方式,但设计和施工规范中除部分特殊情况外,并没有强制规定采用哪种连接方式。按2013版国标清单有关规定的文字理解,似乎搭接部分不能计算工程量,但在清单中却又编制了010516003“机械连接”的项目。这就造成了如果采用绑扎、焊接不能计算相应的工程量,但采用机械连接却可以计算相应费用的不合理表象。 为此,我省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3 号)中,明确了相关的计算规定如下,并编制了Z010515011“钢筋连接”的补充清单项目。 关于国标清单规范规定了现浇构件中的钢筋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对于现浇构件中因定尺长度引起的钢筋连接,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设计图纸注明的按设计有关规定计算;设计图纸未注明的,钢筋直径大于18mm 的按焊接或机械连接考虑,其余均按绑扎考虑,钢筋搭接工程量并入清单钢筋工程量。

13清单计价规范电子版_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

13清单计价规范电子版_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 问题解释答疑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有关问题 解释答疑(第一批)发布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1、总承包效劳费具体包括什么费用? 答:按《计价规》2.0.6条及参阅"宣贯辅导教材"第3.4.1条。 2、对于预留金,假设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超过预留金额,是否调整? 答:预留金属于招标人预留工程变更的费用,与投标人无关。参阅" 宣贯辅导教材"4.0.6条。 答:以《计价规》的正文为准。 4、在工程量清单中,3.4.2"为了准确的计价,零星工作工程表中应 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这怎么实现? 答:招标人视工程情况在零星工作工程计价表中列出有关容,并标明 暂定数量,这是招标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工程以外的零星工作 工程的预测。投标人根据表中容响应报价,这里的"单价"是综合单价的概念,应考虑管理费、利润、风险等;招标人没有列出,而实际工作中出现 了工程量清单工程以外的零星工作工程,可按合同规定或按规4.0.9条工 程量变更进行调整。 5、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措施费以项做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请问: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可跟着进行调整?还 是有个幅度的限制?例:如砼工程量发生变化,那么模板、脚手架及至规、税金都随变动。如可调,那么原先措施报价失去意义,变成了暂定价。

〔因为工程量清单是固定单价,而这种变化是每个工程都不可防止的。〕 如不可调那么与实际情况不符。 答:按合同约定。 6、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工程,工程量变更减少或实际工程量与发布 量不同时,如何调整?填表须知第3条与本问题的关系? 答: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工程,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工程中,与 填表须知第3条相同。假设工程量变更增减或实际量与招标清单量不同时,按《计价规》4.0.9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7、什么是规费?规费一般有哪些? 答:规费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 8、计价表格之"措施工程分析表",每一措施工程填表计量单位为"项",数量为"1",问:招标人可否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设计一个"附表",要求 投标人作详细分析〔如外架子、架子、满堂架子等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各是 多少〕? 答: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有关的措施工程按"措施工程分析表"进 行分析,一般按《计价规》所列表格执行即可。需要补充表格的,可参阅"宣贯辅导教材"4.0.3条,由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9、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咨询单位,能否编制工程量清单? 答: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令〔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 管理方法》的第九条"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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