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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自学辅导顾功耘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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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司法自学辅导

出版前言:

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形式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发展我们组织编写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学辅导书。自学辅导书以全国考委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以全国统编自考教材为蓝本旨在帮助自学者达到学习目标顺利通过国家考试。自学辅导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媒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根据专业的开考情况和考生的实际需要陆续组织编写、出版文字、音像等多种自学媒体由此构成与大纲、教材相配套的、完整的自学媒体系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1999年10月

目录

第一部分怎样认识和学好《公司法》

一、公司法学科的特点(1)…………………………………………

二、《公司法》的内容、体系结构的特点(3)……………………

三、自学《公司法》的要求和方法(5)……………………………

四、相关法律、法规介绍(7)………………………………………

第二部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13)…………………………………………

要点提示(13)………………………………………………………

练习题(16)…………………………………………………………

练习题参考答案(18)………………………………………………

第二章公司法简史(24)…………………………………………

要点提示(24)………………………………………………………

练习题(27)…………………………………………………………

练习题参考答案(29)………………………………………………

第三章公司设立(33)……………………………………………

要点提示(33)………………………………………………………

练习题(36)…………………………………………………………

练习题参考答案(39)………………………………………………

第四章公司资本(45)……………………………………………

要点提示(45)………………………………………………………

练习题(47)…………………………………………………………

练习题参考答案(48)………………………………………………

第五章公司债(55)………………………………………………

要点提示(55)………………………………………………………

练习题(57) (1)

练习题参考答案(58)………………………………………………

第六章公司的财务会计与分配(64)……………………………

要点提示(64)………………………………………………………

练习题(66)…………………………………………………………

练习题参考答案(67)………………………………………………

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75)…………………

要点提示(75)………………………………………………………

练习题(79)…………………………………………………………

练习题参考答案(81)………………………………………………

第八章公司清算(85)……………………………………………

要点提示(85)………………………………………………………

练习题(88)…………………………………………………………

练习题参考答案(91)………………………………………………

第九章公司破产(96)……………………………………………

要点提示(96)………………………………………………………

练习题(100)………………………………………………………

练习题参考答案(103)………………………………………………

第十章有限责任公司(一)(109)………………………………

要点提示(109)……………………………………………………

练习题(111)………………………………………………………

练习题参考答案(114)………………………………………………

第十一章有限责任公司(二)(123)……………………………

要点提示(123)……………………………………………………

练习题(124)………………………………………………………

练习题参考答案(125)………………………………………………

第十二章有限责任公司(三)(132)……………………………

要点提示(132)……………………………………………………

练习题(133)………………………………………………………

练习题参考答案(135)………………………………………………

第十三章股份有限公司(一)(142)……………………………

要点提示(142) (2)

练习题(144)………………………………………………………

练习题参考答案(147)………………………………………………

第十四章股份有限公司(二)(158)……………………………

要点提示(158)……………………………………………………

练习题(161)………………………………………………………

练习题参考答案(163)………………………………………………

第十五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168)………………………………

要点提示(168)……………………………………………………

练习题(171)………………………………………………………

练习题参考答案(174)………………………………………………

第十六章公司集团(178)…………………………………………

要点提示(178)……………………………………………………

练习题(181)………………………………………………………

练习题参考答案(184)………………………………………………

第三部分一、总复习的内容、方法和要求(190)……………………………

二、命题范围及答题要求(191)……………………………………

三、应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99)…………………………………

第四部分一、《公司法》模拟试题(200)……………………………………

1.模拟试题(一)(200)………………………………………

2.模拟试题(二)(208)………………………………………

3.模拟试题(三)(215)………………………………………

二、《公司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223)…………………………

1.模拟试题(一)参考答案(223)……………………………

2.模拟试题(二)参考答案(226)……………………………

3.模拟试题(三)参考答案(230)……………………………

后记(235) (3)

第一部分怎样认识和学好《公司法》一、公司法学科的特点1.公司法是一门将公司及公司法律作为研究对象的重要学科首先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活动主体。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在西方国家公司不仅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产生着巨大的、深刻的影响而且对一国的政治、军事、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世界上100家最大财富的组织团体中公司所占比例已超过50%。换句话说相当数量的公司已与一些发达国家齐名其实力已远远超过了一些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公司在我国产生较晚重视公司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还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近十年间一些迅速崛起的大公司已使人们刮目相看惊叹不已。其次调整公司活动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从公司制度产生的那一天起西方国家就将公

司的规范列为商法之首。因为商品交易秩序的建立首先要求商事主体的规范进入。在我国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南方讲话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1993年底立法机关就推出了公司法。公司法的出台为公司的规范设立和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再其次以公司和公司法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在提升公司和公司法的质量、传播公司和公司法的知识等方面具有十分突出的意义。公司的操作是非常严格的离开法制的轨道公司也会给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制造混乱。公司法学科的研究成果一方面可以应用到法制工作上进一步促进法制的完善另一方面可以用于广泛传播培养懂管理、会经营的高素质人才培养严格执法、严肃护法的高素质人才。2.公司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无不与现实的经济生活相联系。

公司的每一个具体制度的建立也无不反映现实经济生活对法律的需求。举例说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就是基于降低个人投资风险的考虑;资本金的强制规定就是基于加强公司的信用及保护交易第三方安全的考虑;法定公积金的规定就是基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长期利益的考虑等等。公司法学科有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从公司的过去到现今从公司的设立到终止从公司的一般要求到具体操作均有详尽的理论说明。这些理论不是凭空臆造的不是不可捉摸、难以理解的而是从商品生产和交换之中总结出来能被我们理解和掌握的也是可以用来指导我们参与社会生产经营实践的。这是一套活的理论。3.公司法是一门年轻的学科说公司法是一门年轻的学科主要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讲商品不讲商品经济也不讲商法公司法的出台也只有几年的时间。在西方国家公司法一直是商法中的核心内容商法学科(其中包括公司法学科)相当发达可以说是比较成熟的学科。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一些学者才逐渐开展了对西方公司法的介绍和研究取得了一些令人欣喜的成果。然而我们还不能说我们已经透彻地掌握西方国家成熟的公司法学科更不能说我们已经结合中国的国情建立起了一整套完善的公司法学科体系。学科体系可以超越于公司立法的现实向前发展但它毕竟不能脱离现实。现实中还有相当多的问题没有找到答案。立法上还有相当多的遗憾一时还难以得到弥补。

公司法要成为一门成熟的学科仍然需要几代人的努力。一方面要在理论研究中继续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已经被实践证明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通过研究改善立法,在完善立法的同时也进一步完善理论本身。

二、《公司法》的内容、体系结构的特点关于公司法的教材不下几十种体系结构安排各异内容介绍也深浅不同。

《公司法》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目标出发在学习其他教科书优点的基础上体系大胆创新内容删繁就简提出问题并指出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体现了自己的鲜明特点。1.体系创新由于公司有不同种类有的制度适用此种公司但不适用彼种公司;有的制度适用彼种公司但不适用此种公司。这就为编写公司法教科书增添了难度也为读者全面准确掌握公司法的内容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现存各种教科书的体系安排有这样几类:(1)先简单统后具体分。即先对共性的东西简单阐述后根据不同种类的公司详细分述。(2)先统、后分、再统。即涉及基本理论的问题先统各种公司随后分述涉及公司的财务会计、合并分立等共性问题再统一阐述。(3)统分一体。即基本理论与各种具体制度混合不分类别逐一分解。这些安排各有优点但多多少少都存在一些缺陷。《公司法》教材的安排充分考虑了基本理论与具体制度之间的逻辑关系较妥善地处理统与分的界限从一定的理论高度勾画了公司法教科书的体系。《公司法》教材分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阐述公司法的一般理论分论分别阐述各种公司的设立与运作规则和程序。总论偏重于公司运作的一般过程分论偏重于各公司形态的内部管理与特别制度。总论具有总括、统领的功能分论具有深化、应用的功能。2.内容删繁就简《公司法》教材无论是总论还是分论内容讲究简略、通俗易懂没有繁琐复杂的分析没有从概念到概念的空泛论证一切只要能够说明问题、让人理解就行。

举例来说:关于公司合法性特征的论述开门见山一句话就描述了公司设立时条件合法和程序合法的要求以及公司成立后管理合法和经营合法的要求。既概括又全面也易理解。接下来重点分析了条件合法的问题指出了公司设立的三要素。这样安排有助于我们理解合法性的真正含义也避免了对公司设立一般性条件的专门介绍。至于各种公司的设立条件会在分论中逐个讲解。关于公司法基本原则的阐述也是既简练又抓出了要害。公司法的内容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1章230条如何使读者在很短的时间内尽可能较好地掌握公司法的基本精神这就需要从理论上进行高度概括。《公司法》教材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责任有限、股权保护、管理科学、交易安全和利益分享等五项原则并分别作了精要的诠释。道理讲得透读者读来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把握了五项基本原则实际上是把握了公司法学科入门的钥匙。3.结构新颖合理《公司法》教材总论9章分论7章。总论第一章是总论中的“总论”涉及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是全书的重中之重。第二章是公司法的历史写这一章主要是为了让读者了解公司及公司法律产生与发展的过程加深读者对公司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理解。从第三章开始到第八章分别阐述公司设立、公司资本与债、公司财会与分配、公司变更、公司清算等基本制度。每一章均对这些制度的基本含义、规范要求、具体设计、操作过程与方法等作了分析与介绍。第九章是公司破产的内容。由于自学考试未设置破产法课程将破产法内容纳入《公司法》照顾了考生知识结构上的完整。公司解散的一个原因又是破产所以理论上也是顺理成章的。分论部分的内容也很有特色。一般教科书只介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有的教科书加上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的内容。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有一定的局限。前者囿于现存法律的范围是狭义上的公司法;后者受大陆法国家立法的影响与我国的现实大相径庭。《公司法》教材从广义公司法出发大胆构思将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并列将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并列再加上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显得全面而富有合理性。

最后一章阐述公司集团(多法人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概念、设立以及管理、关联公司等问题。这样的结构安排内在的联系紧密从内资到合资从中资到外资从单体企业到群体企业循序渐进步步深入。各章既叙述各种公司特有的制度也介绍各种公司的具体操作规程等。4.启发读者思考《公司法》教材在系统介绍公司及公司法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将一些疑难问题、不同的理论争论以及立法的缺陷作了概要的分析以启发读者思考。书中关于公司联合性、有限责任的例外、职工分享、公司资本制度、特别清算、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改进、关联公司等内容无不出于开拓读者思路的考虑。在教科书中列入这些内容也是立法现状所决定的。如果没有这些内容读者在学习过程中也会提出一系列疑问从而无法找到答案。与其如此不如先作交代指明方向使读者所学知识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这样做有利于培养考生的综合素质提高考生的创新能力。三、自学《公司法》的要求和方法1.自学本课程的目的和要求自学《公司法》的目的和要求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概括:

(1)了解和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熟悉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2)学会运用公司法指导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建;增强市场经济的法制观念自觉运用公司法等参与经济活动严格依法办事。(3)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训练自己应用公司法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4)通过公司法课程的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和单科合格证书。2.自学本课程的方法自学不同于课堂学习主要是依靠学员利用教材及辅导用书发挥主观能动性循序渐进地认真学习和领会。

自学的方法主要有:

(1)通读《公司法》教材在阅读《公司法》教材之前先要大体了解教材的体系、结构、内容等方面的概况和特点。阅读过程中应根据考试大纲中每章“学习目的和要求”以及“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逐章逐节进行。

(2)划出重点凡是考试大纲中要求识记的知识点需领会和应用的重点、难点问题都应在教材的相应章节中划出。识记的知识点基本上属于教材中定义性的概念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清偿不能”等等。领会和应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基本上属于教材中有关理论论述与操作性规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上市的条件及程序、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等。在划出重点的空白处分别标上“识记”、“领会”、“应用”等字样。

(3)逐一理解对根据考试大纲划出的需要识记、领会、应用的内容逐一阅读、思考。涉及到有关的法律法规要对照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理解。涉及有关的理论问题要前后文对照起来看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懂的问题请教有关辅导的老师或有关法律专业人员。

(4)认真阅读辅导书做习题辅导书对教材的每章要点均作了提示同时配以练习题。考生在阅读辅导书的同时还要认真作好每一道习题。通过做习题可以自测自己掌握的程度加深对教材内容的记忆和理解。

(5)强化记忆在理解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熟记基本概念的定义;熟记需领会及应用问题的要点。凡需熟记的内容要反复回顾不能一背了6

之。在考试前也能够争取集中一段时间再突击强化记忆。

(6)联系实际在学习和理解书本知识的同时还应特别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尤其是联系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例如: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要考虑如何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控股公司控股要考虑如何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控股权等。

四、相关法律、法规介绍公司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属于奠定市场经济体制基础的部门法律之一。在公司法出台以前就已经存在着大量的有关法人企业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虽然没有以“公司法”名称命名但实际上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起着公司法的作用。他们是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学习公司法时必须认真研读的。公司法出台后有关部门都在为实施这部法律作出各自的努力。有的准备制定实施细则或特别法有的已经制定了公司法的某些专门规定。这些规定是公司法的具体化或公司法的特别规定考生也必须认真阅读和理解。《公司法》教材的编写是以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作为主要依据的教材的内容大多是法律的理论化。有的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有的是对法律条文的评价有的还分析了立法的发展趋向。教材并不是简单地搬用法条需要说明的是教材编写考虑教学的规律由浅入深由易到难有选择地引用法律条文。教材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中的内容仅是主要的、基本的教材不可能囊括法律、法规的所有内容。考生在自学教材的时候还要系统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这一方面可以帮助考生全面理解掌握公司法的理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考生熟悉法律实务为参与法律实践准备条件。为便于考生自学好《公司法》了解公司法课程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特将这些法律、法规罗列如下并加以适当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共11章230条。它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典在我国公司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内容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设立到终止过程的各种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共12章76条。它是有关公司法的第一个行政性法规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公司进行核准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登记管辖、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公司的登记、登记程序、年检报告、证照和档案管理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

年7月1日起施行)共12章214条。它体现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与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吸取教训相结合、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制定证券法的目的在于规范证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法》与《公司法》是姊妹法的关系。

《证券法》中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公司收购、证券公司等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公司法律规范。

4.《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共5章39条。它是在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基础上进一步修订而成的。制定《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主要宗旨是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本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8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共6章41条。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宗旨是: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修订)共15条。它是中外合资举办企业的法律依据。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共14章108条。内容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与登记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引进技术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计划、购买与销售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与会计职工工会期限、解散与清算争议的解决等。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共28条。它是中外合作举办企业的法律依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共10章58条。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制定的内容涉及合作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投资、合作条件组织机构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期限和解散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等。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共24条。它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设立企业的法律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

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施行)共13章88条。内容涉及外资企业设立程序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与期限用地及其费用购买与销售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会计职工工会期限、终止与清算等。12.《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共30条。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法规依据。

1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共28条。制定这一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及交易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14.《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1996年5月3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共7章48条。内容涉及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与上市交易、登记与结算证券经营机构信息披露会计、审计等。

15.《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共28条。该规定制定的指导思想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16.《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1994年8月27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体改委员会发布)共21章166条。这是为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一个章程范本。

17.《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共12章194条。其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正文是为上市公司提供的一个章程范本;注释是关于正文的解释和说明。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共6章30条。该法是为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而制定的。内容涉及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等。

19.《企业会计准则》(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共10章66条。该准则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内容包括会计的一般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收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告等。

20.《企业财务通则》(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共12

章46条。该通则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间开展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而制定的。内容包括资金筹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对外投资成本和费用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外币业务企业清算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等。

21.《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1998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该制度是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的。内容包括总则、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格式、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另有若干附件。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共6章43条。其立法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内容包括: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等。

23.《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共5章45条。该条例是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制定的。内容涉及国有企业财产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监事会企业法人财产权法律责任等。

24.《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共29条。该条例是为加强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监督保证稽查特派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而制定的。

25.《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1993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共8章31条。它为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披露信息提供操作依据。内容涉及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公告临时报告———公司收购公告信息事务管理等。

26.《企业集团登记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国家工商行11政管理局发布)共31条。该规定是为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而制定的。公司法方面的规范内容很多自学者可以在一般了解的基础上结合教材的相关内容有重点地深入学习和理解。

第二部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要点提示本章是公司法学的基础理论部分是理解和掌握公司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本章是全书的重点章之一。虽然整章分设六节但要点可归纳为二条即:一是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及基本原则;二是公司的定义、特征及种类。抓住这两条主线也就抓住了本章的重点。本章共分为六节。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本节包括二大问题一是公司法的定义;二是公司法的性质。一、关于公司法的定义问题。“公司法”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作为本节一大研究对象的“公司法”是指广义上的公司法而并不仅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一个法律文件这从本节第一句话“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表述中可得到印证。二、关于公司法的性质问题。公司法的性质具有多重性它主要取决于看问题的出发点。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它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但以调整公司的组织关系为其主要内容以调整与公司组织特点密切相关的公司部分经营活动为其从属内容。从公司法的体例上看它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但以实体法为主。从公司法各类具体的规范性质上看它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但以强制法为主。

从公司法所确认的各种规则来看它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但以国内法为主。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未对“公司”下法定定义故此节所谓公司定义是学理上之定义。即便如此西方与我国学术界对“公司”一词的理解也并非完全相同。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而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的法律特征应从两方面去把握:一是从公司本身看它具有合法性、营利性及独立性三大特征;二是从公司与自然人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区别来看其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征。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把握公司的本质特点。第三节公司的分类。公司依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本节按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作了五种分类介绍同时又对《公司法》未涉及的而在公司法理论上较常见的三种分类法作了介绍。准确掌握公司的分类标准及分类意义有助于理解公司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现行公司法律规范中的最一般准则。本节依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归纳总结了五项重要原则:一、责任有限原则;二、股权保护原则;三、管理科学原则;

四、交易安全原则;五、利益分享原则。不仅如此本节还对各项原则的内涵及其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作了阐述并就如何更全面地在《公司法》中体现这些原则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因此掌握各项原则的内涵及其在我国《公司法》

中的具体体现和如何完善这些原则是本节的要点。第五节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各国公司法有各不相同的体例。我国公司法以单行法规为基本形式以《公司法》为基本法再对特种类型的公司制定特别法。我国《公司法》的具体结构为:整部法律分为11章共230条围绕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与此同时41

本节还就公司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作了阐述其中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及公司法与企业法的关系尤为重要。第六节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本节从七个方面阐述了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这就是:一、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二、选择两种公司形态;三、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四、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五、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六、专章规定法律责任;七、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本章的基本概念有:1.公司法;2.公司;3.合伙企业;4.股份有限公司;5.有限责任公司;6.独资公司;7.母公司;8.子公司。本章的基本理论有:1.公司法的性质;2.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本章的基础知识有:1.公司法的调整对象;2.公司的种类与特征;3.公司法与民法、证券法、破产法及企业法的联系与区别;

4.公司法各项原则的基本内容。本章的重点问题有: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及基本原则;公司的定义、特征及种类。在学习过程中应准确把握各基本定义掌握基础知识并运用基本理论分析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本章涉及的法律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第一章的内容包含18个法律条文几乎每一条对我们本书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的学习和掌握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第2、3、5、13、18等条文对理解公司的定义及种类有重大价值第3、4、6、11、14等条文对掌握公司法的原则有很大帮助。因此《公司法》第一章总则是学习“公司法概述”时最重要的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国务院1994年6月24日发布1994

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是广义上公司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学习公司法的定义时可作参考。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该法也是广义上公司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专门调整有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学习公司法的定义、公司的种类时可作参考。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该法中有关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的规定是广义上公司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如该法第2条、第4条、第17条的规定可在学习公司的定义及种类时参考。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是1995年6月30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生效的。该法第三章“保险公司”中的全部条文可在学习公司的定义、种类及公司法与其他法的关系时用作参考。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该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7年8月1日起生效。在学习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时可作参考。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中的许多原则在《公司法》中都有具体体现故学习公司法不能不了解《民法通则》。如该法第一章中的第2、3、4、5、6、7条第二章中的第五节、第三章中的第一节、第二节、第四节等内容都可作为学习公司的定义、特征及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时的参考文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于1998年12月29日由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在学习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时可作参考。本章的考核点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的定义与特征、公司的定义与特征、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等内容中。本章的题型可以是多种多样的特别是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都有可能从本章的内容中选择出题。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生效时间是:( )。A?.1993年7月1日C?.1994年7月1日B?.1993年12月29日D?.1994年12月29日2.广义的公司法是指:( )。A.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中的全部条款61

B.c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C.《公司法》和《企业法》D.《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3.国有独资公司是:( )。A.独资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B.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C.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D.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各类机构中属于“公司机关”的有:( )。A?.股东大会D?.职工代表大会B?.董事会E?.清算组C-.监事会2.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 )。A?.公司资本D?.职工守则B^.银行贷款Eb.公司机关CU.公司章程三、名词解释1?.公司法3?.子公司2?.公司4?.公司章程四、简答题1.公司法与企业法的关系如何?

2.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如何?

3.公司与合伙企业有何不同?

4.公司权利能力有何特征?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否适用公司法?

五、论述题1.论股权保护原则。2.论有限责任原则。3.论公司法的性质。六、案例分析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由A、

B、C三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注册资本71

为50万元人民币。其中法人股东A以经营场地和设备作价出资30

万元人民币B

、C两个自然人股东各出资10万元人民币。公司由B、C负责经营。公司成立后不久因市场疲软及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原因导致公司欠下60多万元的巨额债务并在实际上陷入停产状态。债权人因此而纷纷登门讨债。B、C两个自然

人股东因躲债而不明去向于是所有债权人都盯住法人股东A索债。而A则声称公司主要由B、C二股东负责经营自己也是受害者目前并无偿债能力。在索债不成的情况下所有债权人联名将A推上被告席诉请法院判决A偿还公司所欠的债权人的全部债务。问:此案该如何处理?

练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 2.B 3.D

二、多项选择题1.BCE 2.ACE

三、名词解释1.公司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而广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故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中外各国对公司的理解各不相同。在我国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3.子公司有时也被称作“附属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了多数股权或投票权的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规则的文件。它向社会公众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资本数额、权利以及一系列为公众81

了解公司所必须的内容。这种内容从根本上决定了公司组织的基本原则、业务活动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公司发展的方向。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一经制定和批准不仅对制定人有约束力对以后参加公司的人也有约束力在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也产生效力。四、简答题1.公司法与企业法的关系存在着理论上的关系与现实中的关系两个不同的概念。从理论上讲企业包括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与集团企业等诸多类型故企业法应指包括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在内的调整各类企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公司法仅是企业法的一种两者的关系是种属关系。然而我国现实中的企业法由于受传统体制及观念的影响形成了部门林立、错综复杂的局面。企业法与公司法之间并不存在着上述包容或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并行关系。“企业法”泛指计划经济体制下按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分门别类制定的一系列单行企业法律群体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因此“企业法”和“公司法”分别是适用不同类型企业的法律两者之间关系的理顺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体制的进一步理顺。2.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证券法是关于资本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资本证券发行的主体除政府外主要是公司企业。证券法中有关证券发行的规范与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债券的发行的规范形成交叉关系。然而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重心在股票、债券的发行市场的关系的调整而证券法的重心则在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交易市场的关系的调整。故两者有姊妹法之誉。3.公司与合伙企业是企业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形态。合伙企业是由若干个自然人联合出资建立、合伙经营的组织体。它与公司的主要区别是:(1)公司企业是法人有永久延续性;而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易随合伙人的丧亡而解散。(2)公司企业活动的依据是章91

程而合伙企业活动的依据是合伙合同或协议。(3)公司企业与股东各自独立两者权利义务不同;而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唇齿相依权利义务相连。(4)公司企业的股东一般无直接参与公司日常业务的权利;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有直接参与企业日常业务的权利。(5)公司企业的财产属于法人财产以公司名义持有;而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全体或部分持有。(6)公司企业的股东仅对公司承担其出资范围内的责任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仅直接承担责任而且所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4.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具有充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

一是受其自身性质的限制一些基于自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公司不享有而与自然属性无关的一般的“人”的权利如名称权、名誉权等公司是享有的。二是公司的权利能力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有:(1)经营范围的限制;(2)转投资的限制;(3)发行债券的限制;(4)做保证人的限制。公司只有依法行使权利其后果才受法律保护否则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特别法上的公司既受《公司法》调整又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管辖。对此《公司法》第18条规定得很明确:“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就是说有关外资企业法没有规定的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就有关问题作了规定的且该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不一致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优先适用外资法的规定。五、论述题1.股权是股东权的简称按《公司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它的具体内容包括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权保护的标志是股权平等亦即: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概括地说就是同股同权同利。02

如果要说股东的平等那就是无论股东大小、身份如何他们的权利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然而股权平等的前提是同股。所谓同股意即股权性质相同而不论持股者的身份如何。现实中的“国家股”、“法人股”与“个人股”是依持股者(即股东)的身份的不同而划分的它们之间是否拥有同样的权利应取决于其持有的股权的性质而非其本身的身份或地位。当然目前客观上存在着的“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地位上的差异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除了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外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也是不能忽视的。在股权性质相同的情况下股权平等的另一个条件是持股量相

等否则就无所谓股权平等了。如果持有10股普通股的股东与仅持1股普通股的股东享有完全一样的表决权和收益分配权那对前者就是一种不公平。然而这一符合常理的规则在特殊情况下其合理性已受到质疑。如当某个股东控制了公司70%或更多比例的股份时公司小股东的权益实际上就失去了独立性他们的表决权可能会因大股东的大权独揽而不起任何作用。此时为防止大股东侵犯小股东权益的事发生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就显得非常必要。从国外有关的立法经验来看为真正体现股权保护原则不外乎在立法上从两个方面来作出保障:一是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二是引入对小股东的特别(包括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的)保护措施。(注:

答题者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有关知识或信息来详细阐述该问题。)

2.有限责任原则的本意是指公司股东均以其出资或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指公司在其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按照有限责任的原则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负直接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然而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正越来越经常地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以达到其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在确立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同时西方不少国家又引入了“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作为适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当然这种例外情况的适用并非随意的而是由判例法或成文法明确规定的。12

(答题者可根据自己掌握的相关知识或信息进一步详细阐述此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确立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但没有就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遭滥用时的法律补救措施作出明确规定。故答题者可就如何完善有关立法以使有限责任原则得到更好的体现作一些详细阐述。3.关于公司法的性质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但以组织法为主。公司法的调整对象首先是公司内外部的组织关系。作为组织法公司法不仅规定了可供投资者选择的公司形式并明确了其法律地位还具体规定了各类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章程、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利义务、股东的权利义务等实体内容及公司设立、变更、清算等程序方面的规则从而使得公司法具有鲜明的组织法的特性。然而公司毕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所进行的各类经济活动中有一部分是与其组织特点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如股票、债券的发行与交易活动这也是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但因其在公司法中所占的比例小于组织法的内容从而使得公司法在客观上具有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但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但以实体法为主。公司法调整公司的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作出规定。这些主体不仅包括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等还包括由股东、董事、监事组成的各种机构。公司法不但要规定各类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实体法方面的内容还要就保障相关主体权利的实现及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都不可避免地出现于公司法中使公司法具有双重性质但因实体法方面的内容占公司法中的比例大于程序法方面的规则故总体上讲公司法还是以实体法为主的法律。(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但以强制法为主。公司法中的各类规则既有强制性的也有任意性的强制性22

规范占大多数。公司法中的大部分规范之所以是强制性的这除了是由法律的一般特征所决定的以外还与公司本身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有关。在现代社会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为防止公司对社会的不负责任为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社会交易的安全国家必须通过立法来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否则势必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公司毕竟属于社会经济细胞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法属于私法的范畴。私法以自由和自治为其重要内容这在公司法上就表现为任意性规则。如公司可以任意设立、任意解散经营范围可由公司任意选择部分章程内容也可由公司自由确定等。(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但以国内法为主。公司法是一国发展经济的重要法律之一它当然是国内法。但公司法又是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涉及到的重要法律之一。尤其对我国来讲要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要使我国的各类公司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公司法中采纳一些国际经济交往中逐步发展起来的被各国普遍承认和接受的规则和惯例无疑会促进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从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六、案例分析题(要点)

1.公司和股东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本案中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欠了债权人的大量债务应由公司而非其股东对此承担直接责任。故债权人不应把股东A推上被告席而是应该起诉该有限责任公司。2.至于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实现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总体上说如果公司经过改善经营有望恢复元气的可与各债权人达成延迟履行债务的协议;但若公司已出现严重的资不抵债现象并确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也不同意其延迟履行债务的可按破产程序处理。实际上各股东是以其对公司的原有出资承担责任。32

第二章公司法简史要点提示本章从历史发展的角度阐述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我国公司立法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过程。公司法作为调整公司制度的主要规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发展变化尤与公司制度的演进息息相关。世界各国由于历史传统、政情国情各异经济发展水平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差距故而公司制度的孕育和萌芽其情形在各国亦各不相同这决定了各国的公司法不可能同步产生、齐头并进其间必定充满曲折与反复。只有全面地了解公司法的历史沿革才能在比较中借鉴、在借鉴中发展。本章的内容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运用历史分析的方

法对世界主要国家的公司立法沿革进行了纵向的梳理同时还进行了适当的横向对比最后还对我国的公司立法进程分四个阶段进行了介绍揭示了公司法产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有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公司法的本质、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公司法发展的规律。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简略概述了英国和美国公司法的产生发展过程。在英国最早被称之为“公司”的商业组织是由从事海外冒险的商人组建的殖民公司。从14世纪起皇室就通过令状形式赋予这些公司特权包括从事贸易的独占权和代为行使属于本国政府的统治权力。这一类型的公司虽仅具“公司”之名而不具“公司”之实但却开创了公司制度和公司立法的早期发展时期。现代公司起源于17世纪初的荷兰和北欧国家其代表是成立于1600年的东印度公司、1602年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南海泡沫”事件是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的重要分水岭。泡沫法令在打击证券过度投机的同时严重阻碍了公司的发展。为消除“泡沫法42 令”这一密布于股份有限公司头上的乌云英国议会于1834年通过了《贸易公司法》1844

年通过了《合股公司法》1855

年制定了《有限责任法》逐渐放松了在设立公司方面的限制。1844年合股公司法确立了三大原则:(1)划清了个人合伙与合股公司的界限;(2)公司只需登记即可成立;(3)公示主义。20世纪初英国才进入股份公司的黄金时期。1948年以来的英国公司法凸现两个特点:(1)政府“有形之手”对公司监管力度加强;(2)公司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美国的早期公司立法初创时期沿袭了英国立法例。18世纪末19世纪初各州纷纷制定了各自的公司法。在公司成立上采取准则主义后美国公司立法还发生了如下变化:(1)公司法律地位的确立;(2)加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3)各州竞相制定含有优惠政策的公司法。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使人们开始反思市场竞争和投资者对自身利益的关切并不能制止公司权力的滥用。美国开始以竞争法规制约公司行为。美国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公司法》为半数以上的州所采用或以其为蓝本制定本州公司法。第二节大陆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史简要介绍了法国和德国公司法的立法沿革以及欧洲联盟公司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国大革命以前尽管法兰西国王维持着政治上的统一但在法律上却很不统一。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商事条例》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商事条例规定了普通公司和两合公司两种形式而未规定贸易股份公司。法国封建王朝被粉碎后确立了资产阶级“法治国”方略法国民法、商法的发展进入“黄金时代”。1807年制定的《法国商法典》首次对股份有限公司作了规定。1867年制定《商业公司法》以弥补商法典之不足。这时期法国公司法显示出如下特色:(1)公司设立原则不断演进;(2)公司资本确定原则率先提出;(3)对公司财务制度的创造性规定。法国现行的1966年公司法是戴高乐时期法典化复兴的成果之一。1966年公司法以欧洲共同体欧洲统一公司法草案为蓝本采取了许多创新的立法技术:(1)采取普遍适用原则;(2)内容翔实;(3)严格规范。52

在德国1850

年以前股份公司还相当少见但此后发展迅速。1851年颁布《联合所有制法》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联合组织相继出现。德国只用了60年时间便走完了英国延续数百年之久的公司发展之路。德国对于世界公司法发展所作的第一个重要贡献便是1892年率先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法》。1896年德国通过《民法典》确立了法人制度。1897年通过《商法典》明确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种形式。20

世纪的德国公司立法思想是以个人本位为主导逐渐向以社会为本位过渡。二战后德国政府着手对1931年的股份公司法进行修改直至1965年才获得通过。这部法律与以往不同之处在于第三编以联合企业为主题对康采恩作了详细规定。德国公司法在发展过程中呈现了如下特点:(1)高度学理性和独创性;(2)劳动参与制;(3)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最高限制。第三节我国公司法发展史分为四部分内容:一是旧中国早期公司法;二是民国时期立法;三是改革开放前新中国的公司立法;

四是改革开放后的公司立法。本节概括了上述四个不同时期我国公司立法的状况特别强调了改革开放后的公司立法进程并对其间出现的公司立法的缺位和错失原因进行了剖析进而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出台的背景这表明了我国公司立法是一个曲折反复、不断积极探索、不断调整磨合的过程。本章的基本概念有:1.合股公司;2.“泡沫法令”;3.《标准公司法》;4.《商事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章的基本理论有:1.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2.大陆法系公司法的发展历史;3.我国公司法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过程;4.我国20世纪80年代“公司热”产生的原因。本章的重点问题有:1.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尤其要注意“泡沫法令”的内容、意义及其后公司与公司法的发展变化1844

年英国合股公司法确立的英国公司法的三大原则;2.大陆法系公司法的发展历史其中德国公司法的特点是一重点;3.我国公司法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过程改革开放前后我国公司立法的探索与开创历经了哪些重大的变革。在学习中要注意运用历史62

唯物主义的观点和分析方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理解公司法与公司制度的发展演进休戚相关其他国家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经验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为什么迫切地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等。本章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由于本章重点在于对于世界主要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纵向的梳理并予以

适当的横向对比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各国公司法律制度发展过程颁布的各种重要的法律、法规。如“泡沫法令”一向被认为是英美早期公司立法的重要分水岭对于其内容、积极意义和消极影响应当有清楚的了解其后1844年英国的合股公司法为现代英国公司法确立了三大原则这些均属于重点内容。另外我国的公司法历经四个过程不同时期所颁布的不同的法律、法规亦属于必须了解的内容。总之对本章的学习可结合公司法律基本原则或基本制度的确立所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法规来进行。本章的考核点集中在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产生和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的历史背景上。根据这些内容本章容易出现的题型是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尤其是论述题更是本章的重点内容。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在英国最早被称之为“公司”的商业组织是由从事海外冒险的商人组建的( )。A?.股份公司C?.商业公司B?.有限公司D?.殖民公司2.按英美学者的通说一般认为其( )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鼻祖。A.成立于1600年的英国东印度公司B.成立于1602年的荷兰东印度公司C.成立于1606年的弗吉尼亚公司72

D.成立于1588年的几内亚公司3.促生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the JointStockCompanyActof1844)

被誉为“毫无疑问是现代公司法之父”的是( )。A?.汉密尔顿C?.格兰斯顿B?.高维尔D?.格老秀斯4.1807年( )首先从法律上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规定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A?.英国《有限责任法》C?.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B?.法国《商法典》D?.美国《标准公司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 )通过的。A?.1992年12月29日C?.1994年12月29日Bz.1993年12月29日D?.1995年12月29日二、多项选择题1.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为现代英国公司法确立的三大原则是:( )。A.有限责任原则B.划清了个人合伙与合股公司的界限C.公司只需登记便可成立D.公司资本确定原则E.公示原则2.下列我国的法律、法规或条例中允许相应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有:( )。A.1951年通过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B.1986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C.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D.E.3.以下关于对美国《标准公司法》的阐述正确的有:( )。A.美国《标准公司法》是国家立法具有约束力B.f美国《标准公司法》是美国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82

制定的C.i美国《标准公司法》不是国家立法对联邦、各州不具有约束力D.美国《标准公司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在1984年E.h美国《标准公司法》目前已被许多州所采用或作为蓝本以制定各州的公司法三、名词解释1.合股公司2.“南海泡沫”3.公司资本确定原则(法国公司法率先提出的)

四、简答题1.简述泡沫法令的内容及其影响。2.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为现代英国公司法确立的三大原则是什么?

3.德国公司法与其他国家的公司法相比其独到之处是什么?

五、论述题1.在以《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为标志的法国民法、商法发展的“黄金时代”里法国公司法在内容上的主要特色是什么?

2.试述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公司立法。练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D 2.A 3.C 4.B 5.B

二、多项选择题1.BCE 2.ABCDE 3.BCDE

三、名词解释1.合股公司从规约公司中的“联合存货”(jointstock)制度衍生而来。最初是一种临时性组织每次贸易航海前合股公司在内部进行集资认股航行结束后按认购股份的多少分配利润。合股公92

司以公司参加人入股的资金作为共同资本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经营运作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分享利润承担风险股东对其所持有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2.“南海泡沫”(SouthSeaBubble)事件是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的重要分水岭。1720年南海公司采取拉拢贿赂政府高官的手段获得了除英格兰银行和印度公司的国债以外价值3100万英镑英国所有国债的包销权。南海公司为了进一步搜罗资金大量发行股票并许下种种诱人的诺言继而在英伦三岛引发了抢购南海公司股票热潮股价节节攀升。但不久泡沫破裂了股票价格一泻千里许多人因此而破产当时人们讽刺地称这次事件为“南海公司的招摇撞骗像泡沫一样不切实际”。3.法国公司法率先提出了资本确定原则即要求公司设立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并且要认足或募足它有利于防止发行人的欺诈防止滥设公司而侵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四、简答题1.由于“南海泡沫”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混乱和人们的心理恐慌辉格派领导人罗勃特?沃波尔(RobertWalpole)受命于危难之际担任财政大臣并在他的倡导下议会通过了泡沫法令(Bubble

Act)。其主要内容有二:(1)任何未经合法授权而组建的公司及擅自发行股票均属非法合股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2)严惩非法的证券交易。从现在来看这部法律出台略嫌仓促起到了“矫枉过正”的作用即在打击证券过度投机的同时严重阻碍了公司的发展。该法使合股公司很难具有法人形式即使已具有了法人形式应如何经营也未作规定。正如英国法制史专家霍兹沃斯(Holdsworth)所指出的:“当时形势所真正需要的立法是使合股公司更易取得法人资格。并且防止公司设立及管理人员的欺诈行为从而保护股东及社会利益而实际通过的法案却故意使法人形式难以采用并对合股公司的行为如何规范只字未提。”2.1843年格兰斯顿(Gladstone)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

(theboardoftrade)主席促成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03

股公司法(theJointStockCompanyActof1844)。这部公司法为现代英国公司法确立了三大原则:(1)划清了个人合伙与合股公司的界限。法律规定合股公司必须具有25个以上股东(1856年公司法将人数调低至20人)。合股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股东间自由转让而无需像个人合伙必须征得其他成员同意。(2)公司只需登记便可成立。该法大大简化了设立公司的程序发起人不必费尽心机去寻得议会特别立法或特许令只要注册登记便可成立公司。(3)公示主义。将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开。立法者认为彻底的公示主义是防止公司欺诈保护社会公众及债权人的最佳方案。这三大原则解决了公司设立组成问题。3.德国公司法与其他国家公司法相比其独到之处在于:(1)

高度学理性和独创性。德国公司立法起步较晚但德国仍创制了一套深具民族特色、符合本国实际的比较完善的公司法制度。德国法学家对于法律现象研究没有停留在对法的一般原理的探讨上而是致力于对具体法律规范、结构和体系的深入思考结出了丰硕的成果。(2)劳动参与制德国建立的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制度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德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一定的职工代表。(3)德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最高限制而其他国家一般以不超过50人为限这就造成了今日德国有些巨型甚至超巨型公司仍为有限责任公司。五、论述题1.在这一时期法国公司法在内容上的特色主要有:

(1)公司设立原则不断演进。(2)公司资本确定原则率先提出。(3)对公司财务制度的创造性规定。具体内容见教材第二节有关内容。2.(1)公司立法的探索与初创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开始推行的改革开放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进步。作为现代经济活动的主体———公司亦得到较快发展。可以说我国公司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此阶段公司立法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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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司实践的兴旺与公司立法的失范。②非公有制企业公司立法的探索。③地方性公司立法之突破。(2)《公司法》出台参见教材第三节的有关内容。23

第三章公司设立要点提示公司的设立是公司运作的前提和基础。本章运用理论结合实践的方法对公司设立的性质、原则、公司设立与成立的不同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对公司设立的方式、条件、程序及公司设立登记等实务问题作了详尽的介绍。本章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同时大量的定义和相关概念的比较在一定程度上又增加了学习的难度。针对本章的这一特点在学习时应理解与记忆并重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在记忆的过程中再次加深理解。如果有可能的话还应对公司的设立过程进行一次模拟实践在实际操作中体会公司设立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这样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理解与记忆效果。本章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公司设立的概述内容着眼于对公司设立有关的理论问题作出探讨包括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公司设立的原则、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设立与成立的不同、设立中的公司的法律性质等等。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基本内容包括:公司发起人为筹建公司而达成的合意选择公司类型确定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额制定公司章程申请登记等。对设立行为性质的认识有不同观点主要原因是设立行为本身涉及内容十分广泛。但从制定章程这一最为重要的行为来讲具有共同行为性质。公司设立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法律上对公司设立所采取的基本态度。从历史上看大致有:(1)自由设立主义;

(2)特许主义;(3)核准主义;(4)准则主义。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公司设立的方式是指设立33

公司采取何种方法和程序。公司设立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法律规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公司设立与成立不同公司成立是指设立中的公司经发起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所有设立行为并得到政府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经营的特定状态。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主要是:(1)行为性质不同;(2)行为效力不同;(3)行为主体不同。设立中的公司是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其本身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由公司承受或由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公司不能成立由发起人承受。第二节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简要介绍了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经过的基本程序。一般来说设立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公司组织体的要求;(2)股东符合法定人数;(3)股东出资符合法定最低额;(4)发起人提出设立申请。设立公司的程序就是指设立公司必须完成的一系列具体设立行为的步骤与过程。一般要经过各股东之间制定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缴纳出资、验资、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等程序。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还必须向政府机关提出募资申请、制定招股说明书与证券机构签订证券承销协议等。第三节公司发起人对公司发起人进行了界定并对其资格、人数、权利、权限和责任以及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等相关问题作了介绍。公司发起人是指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发起人资格一般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1)

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公司发起人;(2)法人充当发起人时应当受到法人宗旨的限制;(3)发起人

的国籍和住所地限制。发起人的法定人数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发起人的权利是指发起人因实施设立行为而享有公司其他股东不具有的特别利益的权利。发起人的权限是指发起人设立行为的职权范围。发起人的责任是指发起人在设立行为过程中应履行的各项设立事项的义务却没有履行而产生的责任。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处理内外关系43

和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依是否具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第四节公司设立登记首先对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意义作出分析指出公司设立登记具有创设公司、规范公司行为、便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等功用。公司设立登记包括两项主要内容:一是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二是登记主管部门对设立登记申请的审查核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设立登记机关依法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公司设立登记进行审查。第五节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什么是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并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分为发起人的设立责任、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责任和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设立责任。本章的基本概念有:1.公司设立;2.公司成立;3.特许主义;4.核准主义;5.准则主义;6.公司发起人;7.发起设立;8.募集设立。本章的基本理论有:1.公司设立的性质;2.公司设立的原则;

3.公司设立的方式;4.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5.发起人的定义及其资格要件;6.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本章的重点问题比较多主要有:1.公司设立的定义和性质其中要注意对于设立行为性质的三种不同的观点理解这些观点产生的出发点原本并不相同故其结论各异;2.公司设立的原则掌握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四种不同的公司设立原则其利弊所在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什么原则;3.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及设立中的公司的法律性质如何;4.公司发起人的地位、权利、权限和法律责任;5.公司章程及其三种不同的记载事项等等。本章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其中关于公司设立的内容均为重要部分如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购买公司的股份必须达到的法定比例、关于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设立股份公司应提交的文件等等均要求熟悉其内容。鉴于本章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程度较深考核点集中53 在对公司设立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解和运用及对相关公司设立程序问题的熟练程度上。根据这些内容本章容易出现的题型是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尤其是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更是本章的重点内容。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后我国对公司的设立采取的是( )原则。A.自由主义与特许主义相结合B.核准主义与准则主义相结合C.特许主义与核准主义相结合D.准则主义与自由主义相结合2.按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不得少于( )人。A?.2

C?.5

B?.50

D?.19

3.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必须( )

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A?.1/3

C?.1/4

B?.1/2

D?.1/5

4.以下关于公司章程的表述错误的有( )。A.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经程序B.制定公司章程是一种不要式行为C.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法律文件D.l公司章程记载事项依是否具有法律强制性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5.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两种公司类型是:( )。A.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63

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二、多项选择题1.公司设立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法律上对公司设立所采取的基本态度从历史上看公司设立原则大致有以下几种:( )。A?.自由设立主义C?.核准主义E?.登记主义B?.特许主义D?.准则主义2.以下关于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比较正确的有:( )。A.p在发起设立中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所发行的全部股份而在募集设立中发起人只须认购部分股份B.e在发起设立中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所发行绝大多数股份而在募集设立中发起人只须认购部分股份C.f在发起设立中发起人是未来公司的全部股东而在募集设立中发起人只是未来公司的部分股东D.l发起设立方式对社会公众利益影响相对较小而募集设立则直接影响公众利益E.i法律对发起设立规定的程序比较复杂而对募集设立所规定的程序则相对简单3.以下关于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比较不正确的有:( )。A.o公司设立是发起人欲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行为的过程其性质属于民事行为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的结果是一种法律状态B.e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C.i公司设立行为的主体是发起人而公司成立行为的主体则是政府主管机关和发起人D.l没有发起人的设立公司行为仍然能够存在公司的成立行为E.公司设立行为完毕后公司即告成立73

三、名词解释1?.公司设立3?.募集设立5?.公司章程2S.发起设立4S.公司发起人6S.资本填补责任四、简答题1.简述学术界对公司设立行为性质的三种不同观点。2.在历史上各国对于公司设立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3.确认公司发起人一般应具备哪些要件?

4.简述我国《公司法》颁布前后公司设立原则的变化。五、论述题1.论述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2.试述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必要记载事项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效力。3.论述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的设立责任。六、案例分析题1994年3月4日甲、乙、丙、丁、戊五人商量在我国筹建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甲、乙两人为中国人且其住所在国内丙为美籍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丁、戊则是从外国来华作短暂停留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五人拟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公司在他们完成拟定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并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但在创立大会上大会却决议公司不成立结果导致公司未能成立。后经核算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共发生各项费用7000元另还欠某银行借款4000元同时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共向社会募集股款2000万元。问:@1.该公司发起人的状况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该公司未能成立后对于相应的费用和债务以及已经募得的股款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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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 2.C 3.B 4.B 5.C

二、多项选择题1.ABCD 2.ACD 3.DE

三、名词解释1.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包括公司发起、筹建到成立的全过程。2.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发起设立的主要特征是公司发行的股份不向社会公开募集在全体发起人范围内认购全部股份。3.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法律规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4.公司发起人也称公司创办人是指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5.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是关于公司组织处理内外关系和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公司章程对公司而言是公司设立、生存和开展各种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公司自律性行为规范。6.资本填补责任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未按期募足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缴足出资额或实物出资的股东低价高估的差额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承担填补资本的责任。四、简答题1.对于设立行为的法律属性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和说法归纳起来大致有:

(1)设立行为是协议行为。该观点认为各股东共同筹建公司订立章程作出决议都是以合意为基础的并对合意各方都有约束力。因此其行为特征属于民法上的协议行为。93

(2)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该观点认为公司设立行为是各股东以创办公司为目的的单独行为。公司章程就是各股东单独行为的联合或偶然竞合。(3)设立行为是共同行为。该观点认为各股东创办公司而实施的行为是共同一致的行为。创办公司、制定统一的公司章程是各创办股东共同一致行为所致。设立行为性质产生上述不同观点其主要原因是设立行为本身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如各股东之间关于出资比例的确定、设立事项的委托等行为应该说是具有契约行为的性质。而制定公司章程是以创办公司为共同目标的各方一致行为所以具有共同行为性质。认购股份的行为则是单方行为。2.公司设立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法律上对公司设立所采取的基本态度即以怎样的程序限制来规范公司的设立。各国公司法所采用的设立原则因国情不同而有所差别。从历史上看大致有以下几种:

(1)自由设立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由发起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限制不必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取得公司的法律人格。

(2)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家元首发布命令或议会通过特别法令的形式予以许可。(3)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仍须经政府机关审核批准。(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设立公司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出申请即可获得政府的承认。政府对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予以登记对不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登记。当政府与申请者对设立公司具备的条件认识不一致时可通过诉讼解决。3.确认公司发起人一般需具有下列要件:

(1)发起人之间具有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设立公司是全体发起人的意思表示。发起人通过制定发起人协议、章程等行为表达了共同一致创立公司的意思。(2)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发起人设立公司首先要向公司出04

资或购买公司股份最终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3)发起人必须是实施设立行为的人。实施设立行为是发起人固有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发起人本身也不能放弃。是否实施设立行为是确定发起人的要件之一。公司从发起到成立是要完成许多具体的设立事务的如制定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组建公司机构、召开创立大会等。(4)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制定公司章程是一项重要的设立行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发起人可以委托其他发起人或专业人员起草公司章程但是发起人最终必须在制定完毕的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全体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是公司章程生效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也是确认发起人的一个标志。4.(1)我国《公司法》颁布前对公

司设立实行的是严格的核准主义原则设立公司都是按照程序由政府审批的。这种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严重阻碍了公司事业的发展。(2)公司法颁布后我国抛弃了单一的上述原则实施的是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相结合原则。如: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司法还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不同条件。只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才能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些规定体现了公司设立的准则原则。我国公司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经政府审批的必须先办理政府审批手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这又体现了公司设立的核准主义。五、论述题1.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司成立是指设立中的公司经发起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所有设立行为并得到政府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经营的特定状态。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的全部设立行为。公司成立是发起人设立行为与政府审查批准的结果。发起人尽管完成了全部设立行为但如申请成立的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得不到政府的许可公司不能成立或14

尽管设立的公司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是得不到政府的批准公司仍然不能成立。公司不能成立的结果就是不能取得法人资格从而也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公司成立与公司设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是发起人欲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投资行为其基本性质属民事行为。公司的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政府主管机关许可的行政行为。没有发起人的设立行为不能引发政府机关许可的行政行为。没有政府机关许可的行政行为也就不能导致公司成立。(2)行为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是公司设立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公司虽经设立并完成全部设立行为在未取得政府许可发给营业执照前公司仍然不能成立不能成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独立主体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交易。公司未成立前因设立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发起人自己承担。公司成立即一个新的民事主体产生。(3)行为主体不同。设立行为实质是民事行为是发起人所为。公司设立行为的主体是发起人。公司成立主要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主体是政府主管机关。2.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依是否具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分为:

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它们含义不同且法律效力各异:

(1)绝对必要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如章程缺少其中一项或其中一项记载违法将导致整个章程无效从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般都涉及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要素。通常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营业范围、公司股份及每股代表的金额、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址、订立章程的具体时间等。(2)相对必要事项。是指法律所列举的但不强制记载的事项。法律列举这类事项具有引导、示范作用是否记载由发起人自由选择。这类事项公司章程予以记载即具有法律效力不予记载或记载不合法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记载不合法所涉条款无24

效。这类事项一般包括:本公司设置的股份种类各种特别股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特别股东或受益人的姓名和名称及住所、有关实物出资的事项、设立费用及其支付方法、盈余分配方法、公司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等。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相对必要事项凡在法律上列举的事项均属绝对必要事项。(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不列举也不强制记载其内容由发起人按照实际需要记入章程的事项。这类事项只要与公司组织及活动有关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一经记入章程与其他记载事项一样具有同等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涉及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凡法律未列举的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都属此类范围。任意记载事项为公司的具体制度设计提供了充分选择的余地。3.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的设立责任有:

(1)资本填补责任。资本填补责任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未按期募足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缴足出资额或实物出资的股东低价高估的差额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承担填补资本的责任。资本填补责任是一种无过失的设立责任。承担此项责任应具备两项条件:一是公司发行股份未被全部认购或公司股本金额经认缴后未被实际交纳;二是公司已注册成立。资本填补责任也是一种连带责任。各发起人都有填补公司资本金的责任。(2)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发起人在实施设立公司行为过程中其行为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发起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发起人损害赔偿责任按损害的对象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其行为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这种行为主要表现在:发起人非公开地获取公司特别利益或报酬;

发起人滥用设立费用。二是发起人在实施设立行为时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这种行为主要表现在:发起人在实施设立事务范围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发起人在实施设立行为时违反法律规定致第三人损害的。发起人实施前一项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由设立中的公司承担责任发起人仅是设立中的公司代表。发34

起人实施后一项行为的应由发起人和设立中的公司共同承担责任。(3)违约责任。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认购出资额或认购股份的行为是一项重要的设立行为。当发起人实施认购行为后没有按期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应当对公司负违约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还应负赔偿责任。六、案例分析题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有一半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不要求具有中国国籍)

该公司五个发起人当中甲、乙、丙三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法律“过半数”的规定故为合法。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凡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由发起人承担有多个发起人时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故而对于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7000元和银行欠款4000元甲、乙、丙、丁、戊五人须连带承担或清偿同时对于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向社会募得的股款2000万元五人还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44

第四章公司资本要点提示公司资本是公司合法成立的重要条件也是其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因此有关公司资本问题的规定是公司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公司资本可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各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也各不相同从而形成了若干各具特色的公司资本制度。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较接近于由大陆法系国家首创的法定资本制但更具中国特色也较适合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然以发展之眼光看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本章是重点章。本章内容分为三节。第一节公司资本的定义及意义共包括两个问题:一是公司资本的定义;二是公司资本的意义。关于公司资本的定义问题应注意与其相关的几个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及同一概念在不同资本制度中的内涵差异。第二节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虽标列了五个标题但本质上是说了两个问题即:一是公司资本构成概述二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四种具体形式。在公司资本构成概述里主要说明了为什么公司资本并非都是以货币金额的形式表现而是允许以各种不同形式的财产构成的原因。至于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问题本节主要是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介绍了四种构成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应注意的是:各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的规定是各不相同的。因此从学理上看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绝不仅限于本节所提到的四种类型。第三节西方国家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比较共有五个问题即:一、资本三原则;二、法定资本制;三、授权资本制;四、折衷资本制;五、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其中资本三原则是最重54

要的基础知识。掌握了资本三原则的内涵也就抓住了法定资本制的本质这不仅有助于理解授权资本制也是全面理解和掌握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前提。本章的基本概念有:1.公司资本;2.公司资产;3.注册资本;4.发行资本;5.实缴资本;6.催缴资本;7.资本确定原则;

8.资本维持原则;9.资本不变原则;10.法定资本制;11.授权资本制;12.折衷资本制。本章的基本理论有:资本三原则。本章的基础知识有:1.资本三原则的具体内容;2.与公司资本相关的几个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3.我国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及有关法律规定;4.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区别;5.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本章的重点问题有:我国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资本三原则;

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在学习过程中应结合资本三原则的理论来理解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并能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合理安排或指导公司资本的具体结构。本章涉及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第23、24、25、26、28、78、80条等所有有关公司资本问题的条款。2.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是对公司法中有关资本问题的规定的具体化。因此在学习我国公司资本形式时应注意结合该规定的有关内容一起学。3.1997年7月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及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在学习我国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时必须结合该规定一起学习。4.1994年12月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学习该规定有助于理解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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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本章的考核点主要集中在: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资本三原则包括我国在内的各种资本制度的特点及利弊分析、有关公司资本的几个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本章各种题型都可能出现。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依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货币资本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 )。A.可由公司自主决定B.不得超过20% C.不低于20%且不高于35%

D.至少应占35%以上2.我国《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体现了( )的要求。A?.资本确定原则C?.资本维持原则B?.资本不变原则D?.法定资本制二、多项选择题1.股东以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A.应不低于20%

B.e除符合国家有关高新技术成果的特别规定外不得超过20%

C.i符合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的特别规定的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但不得超过35%

D.不低于35%

E.不超过每个股东各自出资额的55%

2.股东以( )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74

A?.货币B?.房屋及其附属设施Cq.专利权D?.商标权E?.土地使用权三、名词解释1?.注册资本4?.折衷资

本制7?.资本不变原则2S.发行资本5S.资本确定原则3?.催缴资本6?.资本维持原则四、简答题1.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关系如何?

2.设立公司为何须有一定量的公司资本?

3.股东用以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符合哪些条件?

4.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各有何利弊?

5.公司减资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五、论述题试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六、案例分析题A、B、C三人拟共同投资设立一生产饮料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已制定了公司章程。该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万元。其中A以现金20万元人民币出资;B以其合法拥有的非专利技术(不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作价15万元人民币出资;A、B一致同意由C担任公司经理并以A、B为一方与C签订了内部合同约定C以拟担任公司经理一职所将从公司得到的10万元人民币年薪作为其对公司的出资。然而当A受B、C委托持有关文件去工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却被工商局驳回登记申请。问:工商局驳回该公司的登记申请是否合法?为什么?

练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 2.B

二、多项选择题1.BC 2.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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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词解释1.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或股本总额。然我国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上述概念是有差别的。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中外合资或合作各方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总和。2.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由于注册资本限定了发行资本的数额发行资本总额不可能大于注册资本额。当公司股本全部发行完时发行资本额就等于注册资本额。3.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随时可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故催缴资本在数额上等于发行资本减去实缴资本后的余额。4.折衷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其主要内容是:设立公司时章程中确定的资本总额不必一次全部发行完公司就可成立。但在公司成立前由发起人和认股人认购的股份总额须达到法定比例其余部分资本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而随时发行。5.资本确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首创的资本三原则之一。其含义是: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募足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6.资本维持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首创的资本三原则之一。其含义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并维护公司的信用基础。7.资本不变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首创的资本三原则之一。其含义是: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所以资本不变原则并非指公司资本数量绝对不得变更而是指不得随意变更。若要变更的话须依法定程序变更。四、简答题1.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公司一经注册登记成立就合法拥有了上述由股东94

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而且公司资本是一个不变的观念上的数额除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而公司资产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公司全部财产。它既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也包括公司以负债形式形成的财产。所以公司资产是个外延比公司资本宽泛得多的概念。一般而言公司资产是个变量因为公司成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自有资本增值了实有资产就会大于公司资本;而若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则会出现公司实有资产小于公司资本的情况。2.设立公司之所以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公司资本是因为以下两点原因:首先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没有资本公司就不能成立也就不能获得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从而也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各国立法无不把公司资本作为公司合法成立的一个法定要件我国亦如此。其次公司资本亦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我国《公司法》第3条明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由于公司资本是构成公司资产的基础因而公司资本也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没有公司资本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毫无保障。3.股东用以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2)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3)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4)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此外以上述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股东还应当与其他股东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4.法定资本制的核心内容是资本三原则因其强调公司资本的确定、维持及不变原则从而使公司从成立之初起就具有真实而可靠的资本基础因而能较充分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但又因其固守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之理念往往导致公司设立周期延长、设立成本提高不利于公司设立人尽快成立公司之目的的实现且在公司成立后若欲增、减资本又须履行复杂的增、减资程序不仅给公司增添了麻烦且也提高了增、减资05

的成本。而授权资本制因其并不要求发起人和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前一次全部认足公司的所有股份从而使得公司成立较为容易并可避免因全部资本都发行完毕而可能出现的资金闲置和浪费;同时因成立时未认足的那部分资本系在章程中记载的资本总额之内故再行募集时无须变更章程亦不必履行增资程序;而其弊端是:

在公司成立之初因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差甚大故极易出现公司实有资本与其实际生产经营规模严重不符的情况从而可能被欺诈行为所利用并减弱公司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此外将发行新股的权利完全赋予董事会对股东权利的保护也有失缜密。5.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成立后依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行为。根据减资的原因不同可将其分为实质上的减资和名义上的减资两种类型。实质上的减资是因为公司预定资本过多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浪费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而名义上的减资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所以名义上的减资并不会发生公司实有资本的减少并现实地返还给股东的情况而只是从名义上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下的减资由于它会在事实上减弱公司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并有可能危及社会交易的安全故按照“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都是不能随便发生的而必须依法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公司减资归纳起来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首先应由董事会制订减资方案并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然后才能具体实施减资方案。(2)任何情况下的减资都不能减到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以下否则公司将不再具备存续的条件。(3)依《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公司减资时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15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减资过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股权平等原则在减资过程中同样适用。所有股东都享有按同等比例减资的权利。公司不得以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的形式强制部分股东以高于或低于应有的比例减资。除非股东自愿任何公司不得以减资为由剥夺某个(或某部分)股东的股东资格。(5)减资程序完成后公司依法须到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五、论述题从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问题的一系列规定来看立法目的较侧重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全故总体上体现了法定资本制的本质特征并在某些方面比传统的法定资本制更严格从而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公司资本制度。这些特征是:

(1)坚持资本确定原则既不允许授权发行资本也不允许分期缴纳股款。我国《公司法》不仅要求设立公司时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数而且要求该资本数全部发行完毕并一次全部缴足股款。既不允许授权董事会发行部分股份也不准许认股人分期缴纳股款。由于公司注册资本在设立时必须全部发行而发行资本又必须一次缴清故有关资本的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在我国要简单的多除外商投资公司外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就等于发行资本额也就是实收资本额。催缴资本只会在法定的募集股份的期限终止前短暂地出现一旦公司成立也就意味着所有应催缴资本都已实际收到否则公司就不可能被允许注册登记。这显然比一般的法定资本制要严格得多但又并没有背离法定资本制的资本确定并认足后公司才能成立的本质特征。(2)规定了相对较高的最低资本额。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作了规定但从我国国民平均收入水平与欧洲国家国民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及人民币与有关外汇的比价来看我国法定的公司最低资本额是相当高的据有关25

学者的计算一般约高出10至20倍有的甚至高达30倍。这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保障社会交易安全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也是符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然以发展之眼光来看若能适当降低法定最低资本额不仅有利于我国公司制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所有制结构的调整。(3)信用及劳务不能作为公司资本的构成形式。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故公司资本的具体构成形式不外乎上述几类股东的信用及劳务都不得作为其对公司的出资从而也不得作为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且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0%

符合国家有关采用高新技术成果的特别规定的可以达到35%。(4)增资条件较严而减资条件较简。在增资问题上无论是将公司内部公积金转增股本还是对外发行新股因其本质上是在增强公司的经济实力无论对公司本身还是对其债权人都是极为有利的故各国有关立法对此所规定的条件相当宽松限制也较少。我国《公司法》却从时间、业绩、预期利润率甚至公司的财会文件有无虚假记载等方面对公司增资条件作了较严格的要求这也许与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相关法规不健全有关。与此相反在减资问题上我国《公司法》的态度却又宽容得多。既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公司必须减资也没有规定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必须用某种方式减资。因此减资与否以及如何减资在很大程度上几乎全凭公司的自由意志当公司想减资时它可以依法定程序减资当公司不想减资时(哪怕它事实上应该减资时)

就可以不减资《公司法》对此几乎无任何发言权。这虽然给了公司以极其自由的减资决定权以适应其实际需要但也极有可能因立法的过度宽容而导致这一权利在实践中被一些公司滥用从而造成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受损。因此我国应尽快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来完善现有立法在这方面的缺陷以使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保持中国特色的同时

也能与国际接轨以适应对外开放及吸引外资的需要。35

六、案例分析题工商局驳回该公司的登记申请是合法的因为该公司的资本条件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资本条件不合法表现为:(1)

公司注册资本额未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依《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而该公司仅为45万元人民币明显低于法定数额。(2)股东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超过法定比例。依《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股东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而该公司B股东的非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人民币已大大超过法定20%的最高限额。(3)部分股东以不合法的形式出资。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股东可以劳务的形式出资而该公司股东C以拟得年薪作为其对公司的出资实质上是以其担任公司经理这一劳务形式对公司出资这不仅不符合现行《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且在实际上造成公司资本不确定违背了资本确定原则的要求。45

第五章公司债要点提示公司债是公司融资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而需要进一步筹集资金时既可以增资发新股的方式解决也可通过借贷的方式筹资。而在借贷方式上既可向特定的金融机构或组织借贷也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借贷。前一种借贷属一般的金钱借贷之债由合同法或相关的金融法规加以规范。而后一种借贷就是公司债。当公司不宜或不便发行新股又难以通过一般的金钱借贷来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时往往以发行公司债的方式来融资。正因为公司债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它的运用不仅涉及到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还会影响国家的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因此这种手段的运用是不能随心所欲的而是必须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本章围绕公司债的概念、种类、发行条件和程序等问题作了全面的阐述。本章共有三节。第一节公司债概述共有三个问题:一是公司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二是公司债的特点;三是公司债的种类。关于第一个问题一定要明确:“公司债”不是泛指一切以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债而是仅指以法定形式———公司债券———所形成的那部分公司债务。因此“公司债”是公司法上的一个特定概念。关于公司债的特点应注意从三方面去把握。一是从公司债券本身所具有的法定性上去看;二是从公司债与公司其他一般借贷之债的区别上去理解;三是从投资者角度看持有公司债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区别。只有从不同的方面去理解公司债才能全面掌握其特55

点。至于公司债的种类问题关键是要把握分类标准及分类的意义。第二节公司债的发行及转让共有三个问题:一是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包括积极要件和禁止发行要件);二是公司债的发行程序;

三是公司债的转让。在学习公司债的发行条件时应特别注意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债的发行主体的规定并注意研究公司债的发行条件与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区别。而公司债的转让则应注意转让场所、转让价格及转让方式问题。第三节可转换公司债即是专门针对特殊类型的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所作的介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的概念、特点及种类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转换及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发行人的法定义务等四个问题。本章的基本概念有:1.公司债;2.公司债券;3.记名公司债;4.担保公司债;5.可转换公司债。本章的基本理论有:1.公司债的发行条件;2.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条件。本章的基础知识有:1.公司债的法律特征;2.公司债与公司其他一般借贷之债的区别;3.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4.公司债的种类;5.可转换公司债的特点及种类;6.可转换公司债的转换及偿还;7.可转换公司债发行人的法定义务;8.各类公司债发行的程序。本章的重点问题是:各类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及程序公司债的转让问题可转换公司债的转换及偿还及可转换公司债发行人的法定义务等。本章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公司债券中全部(共15

个)条款以及《公司法》中有关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章和第三章中有关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的规定。须说明的是:《证券法》是在公司法教材编写完成后正式出台65

的故其中有关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等问题的规定(如《证券法》第51条、第55条、第56条等)未能在上述教材中反映出来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自学者在学习研究公司债券的转让问题时应自觉结合《证券法》中的有关规定来学以达到全面、准确掌握最新法律规定的目的。3.1997年3月8日国务院委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4.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本章的考核点是:公司债的定义、特点及种类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及程序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及转换可转换公司债发行人的法定义务。根据考核目标和具体要求本章的题型主要有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公司债是指:( )。A.以公司为债务人而形成的所有公司债务B.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C.公司以合同形式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公司债务D.公司以向银行贷款的形式所形成的公司债务2.公司债的发行对象是:( )。A?.特定的金融机构C?.特定的政府机构B?.特定的企业法人D?.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二、名词解释h1.公司债?2.公司债券3.记名公司债4.担保公司债5.可转换公司债三、简答题1.公司债的法律特征如何?

2.公司债与公司其他一般借贷之债的区别有哪些?

3.公司债与公司股份有什么不同?

75

4.公司以公司债的形式融资有何利弊?

5.发行公司债应遵循哪些程序?

6.转让公司债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7.可转换公司债有何特征?

8.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具备什么条件?

9.什么情况下公司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0.《公司法》对公司债券存根簿有哪些要求?

四、论述题1.论我国公司债发行主体资格的特点。2.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义务。练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 2.D

二、名词解释1.公司债是公司法上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法定的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2.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法定形式。所谓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3.记名公司债是公司债的一种类型它是依公司债券上是否记载持券人的姓名或名称为标准而作的分类。凡公司债券上记载持券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就是记名公司债反之则是不记名公司债。4.担保公司债是公司债的一种类型。所谓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以特定财产或由第三人对该债券的还本付息作出担保的公司债券。5.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的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当然持券人享有是否转换为股票的选择权。85

三、简答题1.公司债的法律特征是:(1)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因此公司不以公司债券的形式而形成的债务就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债。(2)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公司债券首先是一种有价证券它表明了持券人对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债权;其次公司债券还是一种要式证券其内容法律有明确规定。(3)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持券人享有到期要求公司偿还全部本息的权利而公司则负有到期支付全部本息的义务。2.公司债与公司其他一般借贷之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债权主体不同。公司债的债权主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谓“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可从两方面去看:一是范围不特定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只要认购公司债券就可以成为公司的债权人;二是债权人身份不稳定。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公司债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因此从公司债发行之日到其期满为止债权人可能发生多次变动处于极不稳定状态。而公司其他的一般借贷之债的债权人则是特定的且在债权期满之前基本上是稳定不变的。(2)债权凭证不同。公司债的债权凭证是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属有价证券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自由转让;而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的债权凭证通常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仅仅是权利证书而非有价证券因而不具有流通性不能在证券交易场所自由转让。(3)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债的发行及偿还等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而公司其他一般借贷之债的形成及处理依据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等。3.公司债与公司股份都是公司融资的一种手段因而它们之间有相似之处如都以公司作为发行人以公众作为发行对象以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现持有者拥有一定的权利等。但两者是有着本质区别的这些区别主要有:(1)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债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除依法享有并行使债权以外对公司不享有其他权利;而公司股份的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依法可享有并95

行使一系列的股东权。(2)权利内容不同。公司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的权利就是按期收回本息不享有对公司事务的经营权;若在公司债券偿还期限届满之前公司破产或清算的话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东就公司财产受清偿的权利。而公司股份的持有人因其拥有的是股权故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一系列股东权。其中的资产受益权实现的程度取决于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并随之而变动。股权是没有到期日和偿还期的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还本付息。在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股东只能在债权人之后行使其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权。(3)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公司债券的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而股权的获得其对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及各类无形资产。4.公司以公司债券的形式融资是利弊兼具的。其利有:(1)

利用资金的成本较低。(2)有利于维持现有股权比例及控股权。(3)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然而公司发行债券的不利因素也是不能忽视的这就是:(1)对发行公司而言经营风险增大。(2)

所筹资金的用途受限制。参见教材第一节的有关内容。5.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发行公司债时应遵循下列程序:(1)公司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3)报请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4)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5)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公司债券。(6)公众应募、缴款并领取债券。(7)公司依法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参见教材第二节有关内容。6.转让公司债是指通过法定方式使公司债券由持有者一方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转让公司债应注意以下三点:(1)关于转让场所。“转让公司

英国公司法

英国公司法(Company Law)第一章注册公司的法律特征 Company Law: Fundamental Principles, (2nd ed.) Stephen Griffin LLB, PITMAN Publishing, 1996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A REGISTERED COMPANY 本章主要讲述了注册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及其发展的历史。 公司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被看作是一个虚构的实体,它只不过是其管理者和员工按照团体模式经营的一种方式或手段。依照大陆法系的分类,这种观点似乎可以被看作是法人拟制说。但是在法律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注册的公司,这种虚构的本质在这种程度上被忽视了,从公司成立之日起,它就是一个公司实体。正因为如此,注册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它像一个自然人那样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是公司的第一个重要的特征。 除此之外,大量的公司都具有有限责任的特点。公司的有限责任分为股份的有限和保证的有限。(除有特别说明,本书将主要讲股份的有限。)有限责任是指公司股东一旦(以股票的名义价值)完全出资认购了所持有的股份,他就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公司的成立导致了公司和其股东地位的分离。因此,公司的存在不再依赖于其成员的存在于否。成立这样一个公司最大的好处是股东的有限责任,但最大的缺点是商业隐私的缺失。与合伙不同,注册公司必须满足许多关于披露信息的要求。 公司的概念产生于19世纪中期,但在此之前,就已存在现代公司的前身。首先产生的是特许公司。从17世纪起,随着世界船舶贸易的发展,特许的股份公司产生了。股份公司是一个通过王室特许产生的,有着复杂形式的合伙企业。特许状通常授予其在特定贸易中的垄断权。这种公司虽然也具有独立的法律身份,但是除非特许状有特殊规定,这种企业的成员没有任何形式的有限责任。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股票交易也日益增多。到18世纪前期,股票成为一些公司投机的手段。大量公司都是通过购买其他已消亡的公司的特许状成立的。许多有欺诈目的的公司被起诉,议会也开始试图控制公司形式的滥用。 随着公司作为商业媒介的衰落,19世纪兴起了大量依据议会的个体法产生的非公司企业。这些企业的成员以股份公司成员的方式向企业投资,并对其享有股份。但是企业的资本和财产不是由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持有的,而是由托管人持有的,他可以为企业的利益起诉或应诉。因此,非公司企业的成员不享有有限责任,其自由转让股份的权利也是有疑问的。1844年的股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做出严格的规定,并没有赋予公司有限责任。因为那时有限责任被视为小资产企业运用公司形式损害债权人和公众投资者的手段。 尽管对小企业有限责任的授予有严格的限制,1855年公布的有限责任法还是对一定条件的企业允许其享有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产生,鼓励了公司的产生和成长,这对国家经济是极为重要的。

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

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 ——公司法修改决定解读 彭鹏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对现行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放松了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管制,有利于集团投资业务的展开,也对集团作为债权人的业务带来一定风险。 一、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 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由最低注册资本、出资进度、出资形式、出资监管及股东出资责任等规则组成。严格的资本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也对商事组织的设立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而且,随着市场意识的发展,“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这一观念已为市场广泛接受,即使是债权人,也不再单纯迷信注册资本神话。2005年公司法较1993年公司法已在很大程度上放松了管制,近年来,资本制度管制逐渐趋于宽松,如2009年明确允许以股权出资、2012年明确允许以债权转增股权等等。 新一届政府成立后,“放权让利”成为克强经济学的核心特征。在这一大背景下,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快。2013年10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

记制度改革的五项具体内容,为法律修订奠定了基础。全国人大于年底之前正式修订了公司法。 二、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解读 新公司法极大地放松了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管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现行公司法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虽然3万元开公司并不是很高的门槛,但与发达国家普遍废除最低注册资本相比,现行规则对创业者和投资者仍然不够友好。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第二,在出资方式上,不再对货币出资比例进行要求。现行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不允许投资人全部以固定资产或技术等非货币资产出资。新公司法不再对货币出资比例进行限制。 第三,在出资进度上,取消了首期出资比例、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要求及一人公司的一次性出资限制。现行公司法虽然允许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但要求首次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其余部分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为5年);对于一人公司,则要求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全部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取消了上述规定,不再

英国公司法改革

ECONOMIC HERALD Jan-Feb.2005  73 有限责任公司是英国最具独创性的发明。英国公司法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世纪。1844年,英国颁布《合作股份公司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认可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法。1855年的《有限责任法》和1856年经修改的《合作股份公司法》奠定了现代公司法的基础,在根本上确立了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的关键原则。从此企业家能够开发有风险的产业,投资人能够聚集各种资源,金融家能够投资于缺乏资金的发明人等等。同时,人们也逐渐认识到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所赋于的有限责任和独立人格的特性已被董事会成员或公司的执行官 滥用,由此,针对公司创设和运作规则等方面的法律应运而生。但是这些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为在市场上吸收更多的资本金并设法营造和鼓励更多经济活动。 19世纪和20世纪,英国公司法历 经多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在高层次上将当时的需求纳入立法中。1972年英国加入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因此立法不得不融合和执行欧共体的相应法律规则。这些变化最终在1985年的公司法中得到整合和反映,在此基础上,1989年颁布的公司法作了进一步 的修改,核心内容基本未变。 自十九世纪以来,在英国公司法的发展过程中积淀了太多法令和案例。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和变化,英国公司法相应作了不断的调整,重新评估并减轻法规的束缚,从而达到 整个公司法就像一座精妙的建筑,而立法者就是设计师,他们应该懂得如何设计这一建筑的结构和服务功能。不同的法规就好比建筑中不同的功能材料,必须给以完美的整合;过多的材料配置会使建筑本身出问题。这一理念贯穿于英国公司法改革的全过程中。 英国公司法改革 文 / 徐克 金融与法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浅析

全省工商系统企业登记管理暨第十二届理论研讨会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浅析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刘波 注册资本制度既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一个重点,也 是一个亮点,备受关注。从修订的内容上我们就能体会到立 法者的立法精神,那就是要使新公司法成为一部既维护国家 市场经济秩序又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全面了解和 把握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内容,并按照其立法精神准确 贯彻实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现将新 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归纳出来,结合工商登 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谈一点看法,仅供参考。 新公司法大体上从四个方面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修 订:(1)打破了人们过去迷信最低注册资本的神话,大幅度 下调最低注册资本,并排除了行业歧视。(2)建立了法定资本制项下的分期缴纳制。(3)放宽了非货币出资方式和比例。(4)调整了出资程序。其中放宽非货币出资方式值得我们 特别关注,因为它不仅是允许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范围 扩大了,而且就单个公司来讲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是否对 该公司有用也不再加以限制。这样一方面势必极大地鼓励广 大投资者拿出闲置的资本进行投资创业,另一方面也给我们

的登记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如何准确把握非货币出资方 式,监督和指导非货币出资行为是我们应该认真研究的一个 新课题。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 资的财产除外。”要全面把握这一条文的实质内容,就必须 明确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对公司有商 业价值,二是能够以货币评估出来,三是能够依法转让,四 是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那么,符合以上条件的非货币出资 形式有那些呢? 1、自物权(所有权),既包括动产(如机器设备、商品、 原材料)所有权,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如商品房所有权)。 2、他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承包权、取水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狩猎权、 渔业权、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权、收费桥梁和隧道经营权等。 3、债权,包括货币与非货币债权。常见债权形式包括 债券(包括公司债券、国库券、外国政府公债等),票据(含汇票、本票、支票),合同权利(如房屋使用权、服务提供 合同等)债权。 4、股权,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 5、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地理标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具体流程: 转让方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须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由其他股东出具书面意见(或者是形成股东会决议),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按照工商局的申请文件填写相应的申请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公司法的感想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规定。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

英国公司法

英国公司法(Company Law)第十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 作者:明月孤岑文章来源:竹月斋发表于2006年10月21日 Company Law: Fundamental Principles, (2nd ed.)Stephen Griffin LLB, PITMAN Publishing, 1996 THE LEGAL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HOLDING SHARES IN A LIMITED COMPANY 本章的目的是探讨不同种类的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特征,以及法院和国务大臣对股份所有权所施加的限制。 股票代表股东在公司的权益,这种权益以一定数量的金钱来衡量。它首先包括义务,其次包括权利,但是也包括所有股东缔结的一系列双向契约。股票的名义价值或票面价值(the nominal value)是指股东从公司购买股票所支付的最低价。如果公司以高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卖出股票,则实际价格和票面价格的差额被称为“股票溢价”(share premium),并应记载于股票溢价帐户上。 公司成员,正如我们在前面经常看到的,与股东不是一个相同的概念。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一个人可以成为公司的成员: 1、公司成立时,在公司的备忘录上签署; 2、向公司成功地申请购买股票; 3、向公司现有的股东购买股票; 4、因公司成员的死亡或破产而继受股票。 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成员”和“股东”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两个名称,但有时,公司成员不是股东,而股东也可以不是成员。例如,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有成员,但没有股东。 CA1985规定,公司应当对其成员的名称、地址以及其持股程度做记录。如果成员记录中的一些重要细节有错误时,法律规定可以修改。 股票的发行(issue)或配售(allot)通常是公司董事会决议的结果,而董事会必须有发行股票的权力。发行股票的权力最长可持续5年,当然在公司愿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会员大会续期。如果董事故意违反或允许或授权其他人违反CA1985,s 80,则会被罚款。但是,股票的购买者的利益会受到保护,并取得有效的所有权(good title)。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持有公司的股票。但是公司的股票所有人可能会利用代理人的名义为不正当目的持有股票,因此公司法对此有限制性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核心内容:2014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与注册资本认缴制 1、二者的相同之处: 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二、2014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

公司股权分配

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书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2015年6月1日设立,并于2015年月日制订并签署本股权分配协议。本协议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 第一条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国内零售、批发(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占公司股份比例 第四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出运营与资金,占公司股份的 股东名称:出运营与资金,占公司股份的 股东名称:出技术,占公司股份的 股东名称:出技术,占公司股份的 股东名称:出技术,占公司股份的 股东名称:出运营,占公司股份的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六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其所认缴的股权,从事对应的工作;(备注:股东如不能履行其从事的相应工作,经股东会商议讨论,股东股份投票通过率达到50%以上,有权降低其股份;如情节严重者,有权撤销其股东身份并收回其股份,股份交由股东会管理)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比列)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备注:所有股东在签属该协议日起两年时间内无特殊情况下不得退股,否则所持股份将自动100%被公司收回,并由股东会管理。) (5)股东离开公司,不可以带走公司任何资料信息和财产;如因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公司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八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投票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股份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

根据我国公司法论述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从公司法的角度,浅议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保障。而公司资本制度贯穿于公司法整个体系中,起到了核心的引导性作用,暨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也决定着资本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在以资本信用为核心的基础上构建本身的法律体系,在资本形成制度中采用了法定资本制度,确定最低资本额、出资形式和资本变化严格限制。这些制度的确立旨在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公司法》颁布的这十多年来,不可否认,它对于稳定我国社会经济秩序,防止投机、欺诈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我认为只有有以下几点: .1 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最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但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得到有效保护 例如 A、资本确定原则,即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中需记载公司资本总额,且需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B资本维持原则,即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为保证公司资本充实, C、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资本一经确立,即不得随意改变,增、减公司资本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任意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实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延伸和发展,它是从形式上保证公司资本真实。 由上可见我国公司法试图建立一种事先防范机制,以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和充实。但是公司一旦成立,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后,公司实际资产就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公司资本难以真实反映公司实有财产状况,故这种事先预防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担当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任。其实,对于公司资本的三原则,立法者确立此种制度初衷是为了平衡因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独立给债权人所带来的利益失衡。但从《公司法》运行的实际来看,债权人利益并未得到切实有效保护,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现象仍然很普遍,验资机构提供虚假验资证明大量存在,公司资本制度陷入一个令人窘迫的境地。 此外,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过分迷信和依赖资本的担保功能,公司资本功能定位过高。事实上,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不可能完全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决定公司信用的不只是公司资本,公司资产对此起作更重要的作用。[15]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这种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不利于公司营运,公司开始运作时将随时根据市场行情调整投资计划、增加投入,法定资本制所规定的修改章程、召开股东会、变更登记等烦琐程序无法适应市场的瞬息变化。因此,唾手可得的商机也可能失之东隅。[16]诸多不足导致债权人利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该制度也阻碍了公司的发展。 2、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最低资本限额过高 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系公司法一般都有最低资本限额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第23条及第78条第2款等相关规定,都能看出最低资本额过高的现象。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大多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美国公司法及部分洲已取消了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因为任何关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

公司股权控制法律实操指南(附最新案例)

公司股权控制法律实操指南(附最新案例) 邓海虹律师 | 1.虚假出资 | 公司章程如何避免股权纠纷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对于是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法定文件,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的设置又是公司章程设计的重中之重。我们通过本文列举一些常见的问题,若有不尽之处,欢迎补充。 一、一般问题 1.股权比例问题 对于企业股权比例设置的问题,为了避免公司在运营中陷入僵局,在设立公司时应设计较为合理的股权比例。创业之初,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即可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0%拥有股权。如果是2个或以上股东一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人持股比例尽量避免50%:50%,3人尽量避免33%:33%:34%。2名以上股东的公司,要对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权,那么持股比例需要超过2/3。 2.同股同权或同股不同权问题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

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可以明显看出公司法将实施“同股同权”还是“同股不同权”的权利交由公司章程来约定,所以企业在设立或者增资时,应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的设计公司章程。 3.红利分配、增资认缴问题 实践中,是否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会影响到股东的分红比例,同时,公司法赋予企业对于分红权的自治权利。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法并未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实务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但是,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水准以及对法律理解的差异,稳妥起见,建议一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楚,可以节省众多不必要的解释、沟通工作。 二、特殊性问题 (一)股权转让设计的问题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关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1.禁止股权转让的问题 案例: 常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信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常州市希慎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常州太古商贸有限公司、常州惠泽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05)苏民二终字第198号] 法院认为: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2016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2016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 【范文一】 通过一周紧张而有秩序的学习,聆听老师深入浅出的授课,使 自己的思维豁然开朗,受益非浅。下面结合公司的发展实际,浅谈一下在“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方面的体会。 一、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公司通过切实履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 职责,形成了各司其职、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通过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约束和规范了员工的行为。 1、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关系,并在不断发展中建立完善了300多项管理制度,做到了每项经营活动、每个工作环节员工的行为规范有规可循,每个岗位的职责、义务、奖惩都有明确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与奖惩、升迁等挂钩。 2、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由董事会充分讨论民主决策;经理层由股 东组成,确保了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从不同角度审查、监督董事会的各项决策活动和对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管理创新,使各项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提高。

3、通过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重视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包括对经理层与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避免了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管理创新、激励作用是企业长盛不衰的法宝。 现代的竞争,资源不是优势,钱不是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组织结构、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公司制胜必须发挥激励的作用。 1、没有创新的工作是没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创新精神的干部不是优秀的干部。公司从实际出发制定了管理创新奖励实施办法,把“超越自我、创新求优”确定为公司核心价值观。 2、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围绕主价值链再造,进行了机构改革,人员精简。把“做强做大,打造一流企业”确立为公司的共同愿景。 3、将“严格自律表里如一,身体力行争当表率,关心厚爱严暖结合,全员同心共创佳绩”作为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将“设计师、仆人、教练”作为领导者的角色。企业领导者成为企业文化的代表。 4、将薪酬、目标、培训、工作设计、职业生涯、员工参与等作为重要的激励因素,通过实施绩效考核,促进了工作质量的提高。 总之,作为企业管理的实践者,在经济体制转轨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必须体察到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的脉搏,了解国际管理发展趋势,找到现实差距与当代管理“接口”的途径,把握管理创新可行和适度的进程,努力创造推进管理创新的必要条件,使企业管理“更上一层楼”。

英国公司名后缀一般ltd或者limited都可以

英国公司名后缀一般ltd或者limited都可以,那么注册英国公司名称有哪些要求呢?英国公司名称有一些禁用词,一般是和国家政府有关的,除此之外没有太多严格规定。 很多内地企业或是投资人士注册英国公司,英国公司名称可以用中文名称注册吗?一般来说注册英国公司,公司名称都是需要英语的,至少都需要中文名称的拼音。在中国直接注册,是可以用中文名称的,如果是有了英国公司再来注册中国公司,那么这个英国公司也需要中文名称。 如何办理英国公司注册,注册英国公司名称有哪些要求,各个国家的公司后缀名汇总 如何办理英国公司注册? 问:如何办理英国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手续?和在国内注册公司相同吗? 答:和国内注册公司应该还是不同的。 注册英国公司基本要求: 1. 公司名后缀必须为 LTD、LLP或者 PLC,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公司或者公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出现“信托公司”、“银行”、“皇家”,“国际”、“国家”等敏感字眼。 2. 英国公司注册资本十分自由,建议您的注册资本为 1000 英镑,高于这一限额将需缴纳印花税。注册资金无需验资; 3. 英国公司董事/股东:一个或多个,可以使法人实体或者任何自然人。需年满16周岁,国籍不限; 4. 英国当地注册公司地址。 注册英国公司办理程序: 1. 提供公司的英文名称,名称不能有中文; 2. 签署注册英国公司委托协议书,填交“英国公司注册情况登记表”,并提供所有股东(年满16周岁以上)身份证或是护照复印件; 3. 支付服务费用(其中包含代缴政府费用、文件资料费、印章费、律师费、代理服务费); 4. 48小时内(限工作日)内注册成功,公司信息可在英国公司注册署官方网站查询。相关文件,如企业证书、股权证书、公章、组织大纲及组织细则将在7个工作日内交由您的手中。 注册英国公司名称有哪些要求? 注册英国公司是现在很多人的选择,英国是世界上的贸易大国,同时英国经济发达、具有很大的潜在市场,所以注册英国公司是当下的最好的选择。注册英国公司优势在这里就不再一一举例了。 英国政府对注册公司名的要求很少,一般其明确指出要避免使用的是:

《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约定强制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作者:王申青时间:2014-10-18 浏览量736评论 0 3130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发生某种情况,其持有的股权应当转让”的情形,公司法并没有直接作出规范性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说明,强制性条款应当是指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而必须遵守的规定,对该类规定的违反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章程作为股东之间的协议,是公司的组织准则与行为准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即具有法定约束力。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判定所涉法条的性质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凡所涉法条不属于强制性规定的,即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公司章程及股东情况的不同,依章程强制转让股权所涉股东的情形,一般作以下处理:(1)《公司章程》效力对原始股东(发起股东)的约束。对这部分股东来说,章程的强制转让股权的条款,本身就是他们制定和认可的。对于这类股东,如在章程中约定了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以及

英国2006公司法

英国2006公司法 前言 从教材所能引用的最早判例,1612,至今,英国公司法已经发展了三百多年。从 第一部成文法即1844年股份公司法,到这一轮公司法改革之前曾经发挥重要作用的《1985年公司法》,这期间经历数次大的改革或修订。 比较有名的几次,例如引入有限责任公司的《1855年有限责任法》,标志着公司法进入崭新时代的《1856年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银行业可以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1857年和1858年股份银行公司法,引入私人公司、大幅度整合以前法律《1908年公司法》,增加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关系、规定可赎回优先股的《1929年公司法》,强调会计公开的《1948年公司法》,修改公司信息披露方面规定的《1967年公司法》,加强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1976年公司法》,引入欧盟公司法指令的1980和1981年公司法,以及融合了先前法律、其后施行二十多年的《1985年公司法》。 1998年英国又一次迎来了大规模的公司法改革。这次改革的成果是,产生了英 国历史上最长的一部成文法,即《2006年公司法》。一、英国公司法改革进程这一轮公司法改革从1998年开始,到2006年暂告结束。1998年, 1英国政府(贸易工业部)成立公司法审议指导小组(Company Law Review Steering Group),肩负着提出全面修改意见的任务,开始对以前公司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审议。审议分成四个阶段并且在各个阶 1 “贸易工业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已经改名为“商业/ 企业和管理改革部(Department of Business, Enterprise & Regulatory Reform, BERR)”。 1

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

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 1、公司注册资本的涵义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股份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股东出资 (1)出资限额 ①最低限额:3万(普通有限公司)—10万(一人公司)—500万(股份公司)—3000万(上市公司)。 ②首次出资额: a.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20%≥最低限额。 b.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③发起人认购股份比例: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出资内容 ①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 ②不允许出资的内容: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业

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 ③货币出资最低限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出资期限 ①分期缴纳:一般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分批缴纳。首次出资外,其余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法律例外规定除外。 ②一次缴清的情况:一人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 3、资本变动 ①增资与减资在公司中是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 ②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 ③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f178):a.必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b.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c.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d.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

香港公司法的演变过程

香港公司法的演变过程 一、香港公司法的改革历程 1865~1948年的香港《公司条例》除了在时间上比英国本土的《公司法》稍晚几年外,内容上几乎是完全相同的。具体讲,香港1865年第一部《公司条例》是英国1862年《公司法》的翻版;香港1911年《公司条例》因袭了英国1908年的《公司法》;而香港1932年的《公司条例》则是1929年英国《公司法》的移植。但是,以后这种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英国通过1948年《公司法》后,香港《公司条例》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再依照旧例,随英国《公司法》变更而做出相应的修订。因为当时的港英政府认为1932年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对于本地环境是更为适宜的。以后,香港改变了跟进英国公司立法的做法,使香港开始了自己在英国公司法框架内相对独立的立法发展进程。经过近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特别是随着英国加人欧盟,公司法中融入了欧盟公司法指令的成分,英国和香港的公司立法已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差异。 关于这段历史的解释,目前似乎主要有三种说法:一、港英政府认为旧的《公司条例》仍未过时。根据传统的保守理论,一旦公司的基本机制被确立,可以不用加油而运转相当长的时间。二、原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泰勒教授指出,1948~1962年香港政治社会不稳定的状态影响了公司事务的发展以及对《公司条例》的修订。与公司作为现代商业组织形式在香港的普遍使用有关。三、根据香港李宗锷法官

的观察,香港华裔商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逐渐认识公司的组织形式。香港公司法修订委员会在70年代的考察也证实,很大数量的华人合伙生意是在20世纪50、60年代以后才逐渐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这些解释都不无道理,从不同的侧面说明了香港公司立法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停滞不前的原因。但也许把这三方面的原因结合起来,才是一个更全面,更具说服力的解释。 1962年以后港英政府对香港《公司条例》进行了全面地检讨,并通过小修小补的方法对其进行改造。虽然在1984年通过了新的《公司条例》,使1932年旧例得到较全面的更新,但其基本概念和结构上仍是以英国1948年《公司法》为蓝本,这样做的结果使得这一条例从付诸实施之日就比英国当时的公司立法相差了近40年之遥。从1991~1997年期间港英政府不断出台一些局部的修订,对香港公司法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如1997年2月正式废除公司“越权理论”,不再要求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目的并使与公司交易的第三方产生法律上拟制的知悉。 1994年3月2日香港政府财政司司长在其预算案讲演中,正式把《公司条例》的全面检讨作为政府的重要日程,提出:“我们现在需要一个面向21世纪的《公司条例》。”1在此基础上,检讨工作的范围被进一步明确为根据政府对于市场最少干预的政策,从香港经济和法律以及其他相似的司法体制的公司立法及发展出发,对香港公司法的进一步修订和发展提出建议 1转见Consultancy Report,同上注5,(Reports,Briefing Books and Background Memoranda),Part l,Inception Report:An Ordinance for the 21st Century(Feb.1995),P.8.

英国公司法重点词汇翻译 Key terms of company law

Some Key Terms of Company Law 独立法人人格/主体Separate legal personality/entity 法人人格Corporate personality 合伙partnership 注册成立incorporate 资产Assets 法人资格/法人行为能力corporate capacity 企业所有者/业主proprietor/entrepreneur 股东shareholder 皮包公司paper company 清算liquidation 强制清算compulsory liquidation—由法院裁定的停业清算 破产Insolvency 董事director (普通)债权人(ordinary) creditors / lender (有)担保(的)债权人Secured creditors/lender 关联法人connected person: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大股东、过去12个月担任董事,或该等人的associate和relative,该等人及其associate和relative主要控股的公司,关联子公司(10%)、已签订或拟签订协议/交易等 有限责任公司In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股份有限公司Public limited company/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上市公司Public company 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 私人公司/封闭型公司private company 股东人数50人以下,限制股份转让,不得公开发行股票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debenture 公司设立者遵守了公司设立时有效适用的公司法律的所有要求duly incorporated 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 (responsible only to the extent of their capital contributions) 揭开法人面纱Lifting/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 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Company's constitution 不符合公司章程Unconstitutional 授权资本Nominal capital 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允许该公司发行的股本数额 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指对信托或信托财产享有平衡法上所有权的信托受益人cestuis que trust,与财产的法定所有人(即受托人或遗产代理人)相对。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事的正式书面记录minute book 募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招股章程/证券销售书prospectus 最大份额Lion's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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