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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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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政策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财税字﹝1997﹞42号

【发文日期】1997-09-11

【实施时间】1997-09-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授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关于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财税字﹝1997﹞5号文件的规定,经认真清理,确定经省政府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涉及卫生、交通、人事、劳动、教育、公安、水利、林业、人防系统、老干部局及国资局等十一个系统(局)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第一批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详见附件),其他符合不征收营业税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在以后分批下达。

二、各级财政、地税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联合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及税收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已列入“省级批准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费,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省级批准的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的具体范围,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以上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省级批准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第一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1997-5-22,财税字﹝19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发﹝1996﹞29号),经国务院批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

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交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

二、除上条规定以外,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五、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

项目

1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2车辆购置附加费

3船舶吨税

4适航基金

5棉花价格调节基金

6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7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

8库区维护基金

9垦复基金

10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2社会福利基金

13旅游发展基金

14农业发展基金

15(牧、渔)业税附加

16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17粮食风险基金

18副食品风险基金

19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20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21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22港口建设费

23养路费

24公路建设基金

25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附件二

省级批准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第一批)

┌──────┬──────────────┬───────────────┐│收费部门 │ 收 费 项 目 │ 批 准 文 号 │├──────┼──────────────┼───────────────┤│一。卫生系统│1.卫生防疫检验收费 │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 │2.出入境货物卫生检疫鉴证费 │ 赣财综字 ﹝1994﹞3号 ││ │3.药品审批监督检验收费 │ 赣财综字 ﹝1994﹞21号 ││ │4.血液收费 │ 赣财综字 ﹝1994﹞47号 │

│ │5.护士执业考试费 │ 赣财综字 ﹝1994﹞67号 ││ │ │ 赣财综字 ﹝1994﹞24号 ││ │ │ 赣财综字 ﹝1994﹞84号 │├──────┼──────────────┼───────────────┤│二、交通系统│1.交通重点建设费 │赣财综字 ﹝1995﹞38号 ││ │2.机动车辆附加费 │赣财综字 ﹝1995﹞133号 ││ │3.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 │赣财综字 ﹝1994﹞10号 ││ │4.临时占用公路收费 │赣财综字 ﹝1994﹞10号 │├──────┼──────────────┼───────────────┤│三、人事系境│1.各类考试收费 │赣财综字 ﹝1997﹞69号 ││ │2.机关事务单位工人技术等 │赣财综字 ﹝1997﹞132号 ││ │ 级岗位考试收费 │ │├──────┼──────────────┼───────────────┤│四、劳动系统│1.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赣财综字 ﹝1994﹞95号 │├──────┼──────────────┼───────────────┤│五、教育系统│1. 保育院收费 │赣财综字 ﹝1994﹞122号 ││ │2.中小学收费 │赣财综字 ﹝1997﹞119号 ││ │3,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收费 │赣财综字 ﹝1994﹞19号 ││ │4.技校、中专、高校招生 │赣财综字 ﹝1993﹞92号 ││ │ 考试收费 │ ││ │5.技工学校收费 │赣财综字 ﹝1994﹞64号 ││ │6.中专、高校收费 │赣财综字 ﹝1997﹞119号 ││ │7.自学考试收费 │赣财综字 ﹝1993﹞95号 ││ │ │ ││ │ │ │├──────┼──────────────┼───────────────┤│六、公安系境│1.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 │赣财综字 ﹝1995﹞100号 ││ │2.民间劳务输出管理费 │赣财综字 ﹝1995﹞108号 ││ │3.城镇建设增容费 │赣财综字 ﹝1995﹞10号 │├──────┼──────────────┼───────────────┤│七、水利系境│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赣财综字 ﹝1995﹞69号 ││ │2,水土流失防治费 │赣财综字 ﹝1995﹞69号 │├──────┼──────────────┼───────────────┤│八、林业系统│1.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赣财综字 ﹝1995﹞145

号 │

├──────┼──────────────┼───────────────┤

│九、人防系统│1.人防工程维护建设费 │赣财综字 ﹝1994﹞140号 ││ │2.防空地下室场所建设费结建费│赣财综字 ﹝1994﹞140号 ││ │3.损坏人防工程赔偿费 │赣财综字 ﹝1994﹞140号 │├──────┼──────────────┼───────────────┤│十、老干部局│1.老干部活动室活动费 │赣财综字 ﹝1995﹞40号 │├──────┼──────────────┼───────────────┤│十一、国费局│1.行政事单位国有资产产权 │赣国资行字 ﹝1995﹞29号 ││ │登记手续费 │ │├──────┼──────────────┼───────────────┤│ │2.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赣财综字 ﹝1995﹞135号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税征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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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税征管的通知 【标 签】城建税,城建税征管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发﹝2006﹞108号 【发文日期】2006-07-24 【实施时间】2006-07-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建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单项税种征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切实解决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称“三税”)增长不同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重点税源监管,做好收入分析。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城建税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和预警机制,县(市、区)地税局重点监控上年缴纳城建税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企业;市地税局重点监控上年缴纳城建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同时主管地税机关要经常深入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科学合理地分析预测城建税收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重点税源变化较大的纳入预警范围,掌握企业“三税”的征收情况,比对收入进度,分析差异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城建税征管质量,确保城建税的增长高于或与“三税”增长同步。 2.坚持依法治税,做到应收尽收。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始终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及时掌握纳税人的“三税”缴纳情况,特别应加强对“三税”重点纳税人城建税的征管,主动督促纳税人申报入库城建税,做到应收尽收,均衡入库,坚决杜绝人为调节城建税收入进度,造成城建税与“三税”入库不一致现象。 3.强化征收管理,加强部门协作。一是要落实好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联合下发的有关门市开票代征城建税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尽快推进代征工作;二是要加强与国税部门征管信息的交流,防止城建税与“三税”管理脱节,收入不同步,特别是要加强与国税稽查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增值税、消费税的查补情况,以便按时附征城建税入库,同时要加强“双定”户核定工作,及时同国税部门协调和交流,防止漏征漏管;三是要

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操作手册-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2018年增值税操作手册 江西税友 更新日期:2018.8

目录 一、系统介绍 (2) 二、软件安装注册 (2) 2.1 软件下载 (2) 2.2 注册 (2) 2.3系统登录 (3) 2.3 找回密码 (4) 三、网上申报-增值税 (5) 3.1下载期初数据 (5) 3.2申报表填写与编辑 (5) 3.3申报表发送 (8) 3.4申报结果查询 (9) 3.5扣款请求 (10) 3.6查询统计 (10)

一、系统介绍 系统主体模块区分为两块,分别为:网上申报、汇算清缴。 网上申报:主要实现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外的其他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月季报、消费税、财务报表等)申报及扣款功能,并实现包括发票数据、历史申报数据的查询功能; 汇算清缴:主要实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扣款功能及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申报功能。 图1-1 软件界面 二、软件安装注册 2.1 软件下载 软件下载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960055.html,–自助服务-下载中心下载“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安装包”。安装完成后,桌面上自动生成红底税字图标(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的快捷方式。 2.2 注册 初次点击图标启动会弹出注册向导,帮助您完成企业信息注册。 企业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名称和行政区划,设置后点击【下一步】。

纳税人识别号:输入企业的税号,三证合一的企业输入三证合一后的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企业完整的单位名称; 行政区划:企业注册地的行政区划。 图2-1 注册 2.3 系统登录 为了给用户带来更安全的办税体验,2018年8月开始我们对客户端登录方式进行了修改,原默认的登录名admin修改为用户注册时输入的【纳税人识别号】,登录密码修改为原来的【申报密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2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情形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困难减免: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额); 2.因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 3.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4.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

列鼓励类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5.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以及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等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以上3、4、5条所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亏损额不低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10%。 享受困难减免的房产、土地为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纳税人出租的房产、土地,不论是否收取租金,一律不予减免。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 1.纳税人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 2.企业职工工资福利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及以上; 3.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收入、成本; 4.纳税人既往存在偷、逃、抗、骗税行为。 二、困难减免的申请 (一)受理机关。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的通知 文号:赣地税发[2012]80号 颁布日期:2012-07-04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在政策上倾斜,在措施上倾力,在服务上倾心,全力支持省会南昌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大力提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成为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 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壮大建筑产业,提升总部经济发展,积极培植税源,挖潜增收,夯实财力基础,努力助推南昌成为全省核心增长极。 (一)企业凡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三)因建设规划需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四)对企业改建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所需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码头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对总部在南昌的企业,其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七)主动策应南昌市发挥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先导区、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争取排污费改环境税在江西试点,并在南昌市先行先试。 (八)支持建筑产业做强做大,进一步优化服务、公平税负,对南昌市辖区范围重点工程、跨区域工程税收管理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协调、分别征收和清算,进一步规范管理,充分体现同一地区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公平。与此同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掌握税源变动信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简化涉税流程,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九)积极培植区域税源,优化税源结构,支持南昌做强做大经济总量,推进集团大企业聚集,为推动南昌大发展提供坚实财力保障。 二、提升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水平,落实金融业、文化产业、现代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南昌市建设成为现代区域金融中心、文化创意产业区、休闲观光度假旅游区和商贸物流城市。 (十)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在2013年底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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