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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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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清算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发﹝2007﹞22号

【发文日期】2007-03-05

【实施时间】2007-03-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6﹞187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

全省范围内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5.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四)具有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标准格式附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鉴证报告》,由纳税人委托地税部门认可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县级地税机关认可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报送设区市地税局备案。税务中介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鉴证报告》。

五、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时,如发现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不清楚、提供清税资料不完整等问题的,要退回重新修改或补充资料后,再办理税款清算。凡发现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规范、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参审资格。

六、各地要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和《鉴证报告》工作底稿的审查工作,严格按照税法清算税款。对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退税款额度占预缴税款50%以上的或退税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必须报省局审定后方可办理。

七、各设区市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确保清算工作顺利进行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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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标 签】预征率,土地增值税清算,分别核算 【颁布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宁地税发﹝2009﹞134号 【发文日期】2009-11-03 【实施时间】2009-1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土地增值税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地税规字﹝2011﹞1号发文部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4/8 实施时间: 2011/5/1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有效促进土地增值税清算,结合我市实际,并根据《关于南京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9〕241号)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预征率 1、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预征率为4%; 2、写字楼、营业用房,预征率为3%; 3、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4、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预征率为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按照项目涉及的商品房类型从高适用预征率。 二、纳税人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收入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其他事项仍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 ﹝2004﹞71号)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关联知识:

广东省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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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数据专题报告对茂名市土地增值税做出全面梳理,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土地增值税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茂名市土地增值税的理解,洞悉茂名市土地增值税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茂名市土地增值税现状概况 (1) 第二节茂名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标分析 (3) 一、茂名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现状统计 (3) 二、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现状统计 (3) 三、茂名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统计 (3) 四、茂名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茂名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茂名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指标分析 (7) 一、茂名市土地增值税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现状统计分析 (7) 三、茂名市土地增值税占全省土地增值税比重统计分析 (7) 四、茂名市土地增值税(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茂名市土地增值税(2017-2018)变动分析 (8)

广东省湛江市土地增值税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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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湛江市土地增值税现状概况 (1) 第二节湛江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标分析 (3) 一、湛江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现状统计 (3) 二、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现状统计 (3) 三、湛江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统计 (3) 四、湛江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湛江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湛江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湛江市土地增值税指标分析 (7) 一、湛江市土地增值税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湛江市土地增值税占全省土地增值税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湛江市土地增值税(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湛江市土地增值税(2017-2018)变动分析 (8)

在线访谈——【江苏地税(徐州)】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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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访谈——【江苏地税(徐州)】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解 读 【标 签】土地增值税政策,土地增值税清算 【业务主题】税款征收 【来 源】 [ 主持人] 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今天在地税网站举办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解读”专题在线访谈栏目,此次访谈我们特别邀请了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一处谢强副处长为嘉宾,他将就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并就相关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纳税人朋友积极参与。谢强副处长,您好! [ 徐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一处谢强副处长]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 主持人] 谢强副处长,能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什么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吗? [ 徐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一处谢强副处长] 好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 主持人]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是什么?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 徐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一处谢强副处长] 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其收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 [ 主持人] 谢强副处长,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徐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一处谢强副处长]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

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操作手册-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2018年增值税操作手册 江西税友 更新日期:2018.8

目录 一、系统介绍 (2) 二、软件安装注册 (2) 2.1 软件下载 (2) 2.2 注册 (2) 2.3系统登录 (3) 2.3 找回密码 (4) 三、网上申报-增值税 (5) 3.1下载期初数据 (5) 3.2申报表填写与编辑 (5) 3.3申报表发送 (8) 3.4申报结果查询 (9) 3.5扣款请求 (10) 3.6查询统计 (10)

一、系统介绍 系统主体模块区分为两块,分别为:网上申报、汇算清缴。 网上申报:主要实现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外的其他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月季报、消费税、财务报表等)申报及扣款功能,并实现包括发票数据、历史申报数据的查询功能; 汇算清缴:主要实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扣款功能及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申报功能。 图1-1 软件界面 二、软件安装注册 2.1 软件下载 软件下载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9a13218239.html,–自助服务-下载中心下载“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安装包”。安装完成后,桌面上自动生成红底税字图标(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的快捷方式。 2.2 注册 初次点击图标启动会弹出注册向导,帮助您完成企业信息注册。 企业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名称和行政区划,设置后点击【下一步】。

纳税人识别号:输入企业的税号,三证合一的企业输入三证合一后的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企业完整的单位名称; 行政区划:企业注册地的行政区划。 图2-1 注册 2.3 系统登录 为了给用户带来更安全的办税体验,2018年8月开始我们对客户端登录方式进行了修改,原默认的登录名admin修改为用户注册时输入的【纳税人识别号】,登录密码修改为原来的【申报密码】。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法定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 2、转让房地产免税。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 3、转让自用住房免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 4、房地产入股免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5、合作建自用房免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6、互换房地产免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7、房地产转让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8、房地产转让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分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 9、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10、赠与房地产不征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标题: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地税规字[2011]1号 发文部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4-8 编辑时间:2011-4-18 实施时间:2011-5-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南京 发文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预征范围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率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独栋商品住宅:5%; 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3%; 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预征率最高的房地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类型界定 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类型,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无法据其认定或者转让的房地产与许可规定不相符的,根据转让房地产的实际形态或用途确定。 (四)申报期限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房地产转让预售收入次月1-15日内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五)国土部门代征土地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税 国土部门代征土地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的,按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预征率2%预征,即按土地转让收入乘以2%为应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一)关于核定征收的确定 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规定应当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应由分县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领导小组确定。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情形除第二款和第四款外应当核定征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广东省阳江市土地增值税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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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阳江市土地增值税数据专题报告对阳江市土地增值税做出全面梳理,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土地增值税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阳江市土地增值税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阳江市土地增值税的理解,洞悉阳江市土地增值税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阳江市土地增值税现状概况 (1) 第二节阳江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标分析 (3) 一、阳江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现状统计 (3) 二、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现状统计 (3) 三、阳江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统计 (3) 四、阳江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阳江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阳江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阳江市土地增值税指标分析 (7) 一、阳江市土地增值税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阳江市土地增值税占全省土地增值税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阳江市土地增值税(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阳江市土地增值税(2017-2018)变动分析 (8)

第一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和动态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第一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和动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操作实务》课程 第一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和动态 第二篇我国现行营业税政策 第三篇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 第四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政策 第五篇营改增下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 第六篇营改增下增值税发票与纳税申报 第七篇营改增对试点行业税负影响的分析 本篇主要内容: 第一讲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介绍 第二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 第三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和意义 第四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过程 第五讲未来中国税制改革的趋势 第一讲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介绍 本讲内容: 1.税收概述 2.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 3.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收概述 1.税收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特点: (1)征税的主体是国家; (2)国家征税依据的是其政治权力; (3)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以实现其进行阶级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 (4)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 (5)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2.税收的职能 (1)调节需求总量:税收对需求总量进行调节,以促进经济稳定。 (2)调节经济结构: (3)调节收入分配: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广东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附表

广东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附表企业名称: 清算项目名称: 清算项目座落地址: 材料要求: 1.所有材料必须上交齐全,不得有缺,如不齐全退回重补。 2.所有填报的表格必须在其后附上原始凭证复印件,并按填报序号依次排序以便备查。 1 广东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附表清单 纳税人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序材料名称数量,张, 备注号 01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02 清算项目基本情况表 03 与收入相关面积明细表 04 销售情况表 05 关联方及其交易声明书 06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表 07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明细表 08 前期工程费明细表 09 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表 10 基础设施费明细表 11 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表 12 开发间接费用明细表

13 利息支出明细表 14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明细表 2 01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税款所属时间: 填报日期:纳税人编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面积单位:平方米 纳税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 经济业别纳税人地址邮政编码性质银行开户银行主管部门电话账号 非普通住宅、商铺及其项目行次合计普通住宅他用房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1,2,31 货币收入2其中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3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4,5,6,13,16,21+224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 2.房地产开发成本 6,7,8,9,10,11,126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7 前期工程费8 建筑安装工程费9其中基础设施费10 公共配套设施费11 开发间接费用12 3.房地产开发费用 13,14,1513 利息支出 14其中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15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16,17,18,19+2016 营业税17 城市维护建设税18其中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19

土地增值税五个问题的探析

土地増值税五个问题的探析(基于江苏口径) 土地増值税敏感问题之一:按项目清算 按项目清算的政策依据 (—)总局规定 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走:"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从187号文件规定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必须按项目清算,不受宗地范围和会计核算的影响0 187号文件同时明确,同一项目的分期项目等同于独立项目,但187号文件未明确分期项目是否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的分期项目,纳税人自行分期的是否视同独立项目,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二)江苏规定 1、苏地税规〔2015〕8号文件规走:"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号文件规走与187号文件规走基本一致。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分期项目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分期项目,但同时又保留了纳税人自行分期的权限,几点需要完善的:一是什么情况下可以界定为"开发周期较长",这是难以量化的,而且无论怎样量化

都存在不公平性; 二是纳税人自行分期权限过大,分期的大小、各个分期涵盖的开发产品和公共配套如果都由纳税人自行决定,则会产生自行调节税负的可能; 三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是不可能主动去备案的,这一规定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形同虚设,失去了主动权; 四是当纳税人觉得分期清算有利时是否随时都可以备案?对于备案的有效时限实践中难以把握; 五是税务机关是否有认定不符合备案条件不准予备案的权利,实践中存在争议。 需要说明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同一项目分期清算都有可能增加税负,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降低税负。 8号文件仍未明确国家有关部门是哪一个部门。 2、苏地税规〔2015〕8号文件规走:"对同一宗地块上的多个批准项目,纳税人进行整体开发的,可将该宗土地上的多个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注: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如果把分期清算看成项目分立,那么上述规走就是项目合并。 3、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白皮书的形式明确:"国家有关部门原则上是指发改委。但对收入、成本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如对发改委因批准权限限制将同一宗地块分为多个项

广东省阳江市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广东省阳江市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数据分析报告2019 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阳江市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进行深度剖析,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阳江市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阳江市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分析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 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 阳江市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数据分析报告旨在全面梳理阳江市土地增 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阳江市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现状概况 (1) 第二节阳江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标分析 (3) 一、阳江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现状统计 (3) 二、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现状统计 (3) 三、阳江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统计 (3) 四、阳江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阳江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阳江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阳江市土地增值税指标分析 (7) 一、阳江市土地增值税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阳江市土地增值税占全省土地增值税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阳江市土地增值税(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阳江市土地增值税(2017-2018)变动分析 (8)

广东省揭阳市土地增值税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广东省揭阳市土地增值税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序言 揭阳市土地增值税数据专题报告对揭阳市土地增值税做出全面梳理,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土地增值税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揭阳市土地增值税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揭阳市土地增值税的理解,洞悉揭阳市土地增值税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揭阳市土地增值税现状概况 (1) 第二节揭阳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标分析 (3) 一、揭阳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现状统计 (3) 二、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现状统计 (3) 三、揭阳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统计 (3) 四、揭阳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揭阳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揭阳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揭阳市土地增值税指标分析 (7) 一、揭阳市土地增值税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揭阳市土地增值税占全省土地增值税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揭阳市土地增值税(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揭阳市土地增值税(2017-2018)变动分析 (8)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2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情形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困难减免: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额); 2.因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 3.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4.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

列鼓励类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5.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以及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等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以上3、4、5条所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亏损额不低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10%。 享受困难减免的房产、土地为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纳税人出租的房产、土地,不论是否收取租金,一律不予减免。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 1.纳税人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 2.企业职工工资福利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及以上; 3.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收入、成本; 4.纳税人既往存在偷、逃、抗、骗税行为。 二、困难减免的申请 (一)受理机关。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

广东省韶关市土地增值税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广东省韶关市土地增值税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序言 韶关市土地增值税数据专题报告对韶关市土地增值税做出全面梳理,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土地增值税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韶关市土地增值税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韶关市土地增值税的理解,洞悉韶关市土地增值税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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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金额标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发布《佛山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按《标准》核定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成本,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的扣除成本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三、各年度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即根据所占

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 四、本公告自2019年×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公告。 附件:佛山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19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成本凭证或资料不全清算处理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开发成本凭证或资料不全清算处理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如北京七号公告: 第三十四条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按有效凭证金额据实扣除。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核定办法扣除: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

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三)发现清算资料中存在虚假、不准确的涉税信息,影响清算税款计算结果的。 (四)清算项目中四项成本的每平方米建安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金额,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四项成本核定扣除的,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核定通知书》(见附件9)。 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根据建设部门定期公布的建安指导价格,结合商品房用途、结构等因素制定《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作为第四十三条所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的依据。《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及核算方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下发。 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穗地税发[2005]10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4.30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失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 通知 (穗地税发[2005]10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4月30日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的单位,包括在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从化市、增城市)开发房地产的各类经济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基本政策规定 第三条纳税义务人 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出售商品房”)并取得收入的“单位”,为

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

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实务操作鉴证指南(三) ——疑难问题解析 徐州正瑞税务师事务所

前言 我国房地产企业已经就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连续8年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全国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每年被查处的偷税金额巨大,令人触目惊心,多则千万元,少则百万元。 目前,房地产市场很不规范,涉及的税种达11个之多,行业涉税问题相当复杂,而且房地产企业还普遍抱怨税负过重。从税务机关角度来讲,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政策性非常强,对征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要求很高,对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要求也提出了更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就目前存在的情况瞧: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通过各种偷税手段进行偷税的问题确实存在。另一方面,很多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有误或根本不了解房地产业相关税收政策,从而导致无意识的少缴税或者稀里糊涂多缴税。与此同时,由于税务人员同企业方面对税收政策理解存在歧义,也造成税企间摩擦冲突不断。 本教材旨在将多年从事房地产涉税服务与税务稽查的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希望能以一孔之见为房地产企业与税务师事务所正确理解税收政策提供一个平台。本讲义在内容上以房地产业的会计核算与相关的税收政策为主线,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对各疑难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解读最新政策诠释税法本质,以帮助企业防范税收风险,帮助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就是税务干部、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房地产企业中高层管理者的参考教材。 本讲义编写得到了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培训部的大力支持与市局有关处室的帮助, 并参考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浦田房地产

专题培训教材及国家税务总局中税网等相关资料,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以后若有新的政策变动或调整,应以新的法规为准。因本人学识有限,加上政策的不完善以及各人的理解不尽相同有疏漏与不足在所难免,敬请各位批评指正,不吝指教。 马友 邮箱xunda5688@sina、com 手机 第一部分:行业相关知识疑难解析 1、什么就是项目总投资?它包含哪些内容? 答:项目总投资就是指项目建设投资、流动资金投资与建设期利息之与,也叫投资总额(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使用)。 房地产项目总投资的内容包括: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用、建设配套费用、建安工程费用、室外工程费用、建设监理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预备费以及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项目。 2、容积率、建设密度、绿地率、建筑系数就是如何计算的? 答:容积率就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能反映单位面积土地上所建盖的建筑物密度。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M,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答:建筑密度就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与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广东省云浮市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广东省云浮市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数据分析报告2019 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云浮市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进行深度剖析,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云浮市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云浮市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分析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 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 云浮市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数据分析报告旨在全面梳理云浮市土地增 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云浮市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现状概况 (1) 第二节云浮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标分析 (3) 一、云浮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现状统计 (3) 二、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现状统计 (3) 三、云浮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统计 (3) 四、云浮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云浮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云浮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云浮市土地增值税指标分析 (7) 一、云浮市土地增值税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云浮市土地增值税占全省土地增值税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云浮市土地增值税(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云浮市土地增值税(2017-2018)变动分析 (8)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的通知 文号:赣地税发[2012]80号 颁布日期:2012-07-04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在政策上倾斜,在措施上倾力,在服务上倾心,全力支持省会南昌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大力提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成为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 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壮大建筑产业,提升总部经济发展,积极培植税源,挖潜增收,夯实财力基础,努力助推南昌成为全省核心增长极。 (一)企业凡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三)因建设规划需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四)对企业改建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所需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码头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对总部在南昌的企业,其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七)主动策应南昌市发挥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先导区、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争取排污费改环境税在江西试点,并在南昌市先行先试。 (八)支持建筑产业做强做大,进一步优化服务、公平税负,对南昌市辖区范围重点工程、跨区域工程税收管理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协调、分别征收和清算,进一步规范管理,充分体现同一地区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公平。与此同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掌握税源变动信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简化涉税流程,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九)积极培植区域税源,优化税源结构,支持南昌做强做大经济总量,推进集团大企业聚集,为推动南昌大发展提供坚实财力保障。 二、提升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水平,落实金融业、文化产业、现代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南昌市建设成为现代区域金融中心、文化创意产业区、休闲观光度假旅游区和商贸物流城市。 (十)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在2013年底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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