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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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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对策

作者:孙青志

来源:《今日财富》2018年第15期

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下放消费金融公司审批权,扩大试点范围至全国;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上提出,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经过

商业银行的研究探索,消费金融已经成为国内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7年末,共计22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准开业,在满足消费需求、促进消费升级、实现美好生活等金融服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随着消费金融业务模式的成型与规模的增长,其中的难题也逐渐显现,如流动性风险管理,已经成制约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瓶颈。当前,业务发展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同业拆入,单一的融资渠道,使得资金来源与业务发展间的矛盾日渐凸显,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任务异常艰巨。

一、消费金融贷款业务模式比较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发放消费贷款,与一般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模式不同,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业务模式主要有如下两类。

第一类是具有个人授信性质的消费贷款,在授信期间可以循环使用,此类贷款没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其还款方式可以由客户自主选择,或是一次性还本付息,或是按月分期,该类贷款的额度一般较大,多在10万元以上,主要满足客户消费目的和时间不确定金融服务需求。但与商业银行的一般笔均百万元的带有经营性质的个人贷款相比,其仍属于小额消费性贷款,主要为具有一定经济条件、或收入相对稳定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

第二类是借助消费场景,根据消费者的具体消费目的和时间发放消费贷款,消费者通过移动终端选择消费分期贷款,并将贷款受托支付给商户,然后按月向消费金融公司还本付息。该类贷款具有支付性质,笔均额度较小,单笔最小贷款额度仅几百元,主要为具有便捷支付、超前消费偏好的消费者提供一般日常的、耐用性、或高等级商品的消费性金融服务,特别适合刚进入社会、不具备信用卡申领条件的年轻人使用。

上述两类消费贷款业务模式的贷款用途均属于消费性,非常适合客户信用质量一般低于银行标准,多是不满足银行准入条件、或银行额度不足的中低收入客群,且其资信状况和金融行为数据表现较好,客户还款意愿较高,违约概率较低,违约损失率可控。

与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信贷产品满足了中低收入者的金融服务需求,还款方式灵活,还款压力较小,均不会影响客户的实质性生活质量,属于普惠性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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