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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第二章员工基本养老金帐户的建立

第三条凡参加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员工,由公司社会保险管理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条“员工个人帐户”应记载帐号(身份证号)、社会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缴费额、记帐额、累计储存额、个人记帐利率、利息、连续工令和缴费年限等,作为员工离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第五条员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金按员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1%分两部分记入:

(一) 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计算。

(二)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人缴费基数的7%

第六条员工个人帐户正式运转后,每年的六月中旬发布一次员工个人帐户对帐单。

第七条员工在电力行业变换工作单位,不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第八条员工缴费基数的确定:员工工资收入中国家和企业能够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各项工资收入。

第三章员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第九条符合国家现行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待遇(95年底以前办理离退休的不按此办法)。计算公式为:

1、《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员工:

月基本养老金=电力行业上年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员工:

月基本养老金=电力行业上年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系数根据连续工令和缴费年限因素制定,系数表及电力崐行业上年月平均工资由电力部社保局制定公布。

第十条员工死亡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本息余额一次性发给其制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一条《试点方案》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员工,原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不作变动。调整养老金的办法由东电集团公司制定。

第四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按照东电社保[1997]439号文件要求,自97年7月1日起调整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标准。

(一)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标准

员工连续工令5年及以下,每人每月20元。

员工连续工令6-10年,每人每月40元。

员工连续工令11-15年,每人每月60元。

员工连续工令16-20年,每人每月88元。

员工连续工令21-25年,每人每月128元。

员工连续工令26-30年,每人每月180元。

员工连续工令31年以上,每人每月248元。

(二)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标准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员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供款比例统一规定为4:1,即员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供款量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供款量的四分之一。凡不按规定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员工,企业不得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由员工本人缴纳,单位发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四条公司社保所为员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应记载帐号(身份证号)。企业补充标准,个人储蓄标准,利息,储存额等项目,利率不得低于一年银行储蓄存款利率。

第十五条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性养老金归员工个人所有。公司社保所在员工离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员工在离退休前死亡的,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调出省电力公司以外的员工,由原单位将企业补充和个人帐户储蓄额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七条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合同时,企业应将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帐户的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员工停薪留职期间,企业不为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员工被企业开除或除名,可一次性退回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本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本息不予发给。

第五章过渡时期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办法

第十九条《试点方案》实施后,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的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将实行三年过渡期(1996至1998年),过渡期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电人教[1996]503号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决定事项》和《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时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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