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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6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发展。

第四条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

(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

(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

(七)管理测绘成果,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

(八)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抄送国家安全机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测绘系统与测绘标准

第八条省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全省平面坐标系统,制定本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全省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因建设、规划、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以下程序报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一)建立杭州市、宁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宁波市行政区域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立其他设区的市城市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三)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县级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一个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

城市或者行政区域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经省或者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十二条基础测绘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进应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测制和更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建立和维护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六)建设和维护省基础测绘设施;

(七)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以及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

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和县级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维护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普查、整测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和维护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六)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其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规划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相适应。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当年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基础测绘经费。

第十七条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规定更新:

(一)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应当及时更新数据及资料;

(二)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十年内复测一次;

(三)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三至八年更新一次;

(四)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三至五年更新一次;

(五)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每二年更新一次。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中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要素,应当实行动态更

新。

第四章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八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及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管理部门共同拟定,省测绘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应当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并负责其中基础地形图测绘的组织实施;其组织测制的基础地形图的数学精度和地理要素表示,应当满足土地权属调查及确定土地权属界址、界线测绘的需要。

第二十条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中附具的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或者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房产测量实施细则。

消费者对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在覆土以前进行竣工测绘。竣工测绘成果以及废弃的地下管线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向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计划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核同意后送省军区审批。

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底片、数据,应当经省军区审查,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管理部门的意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进行测绘的,有关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二十五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

第二十六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

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前款所称的测绘活动包括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处理,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十七条甲级测绘资质按照国家规定审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由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受理,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测绘资质审批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八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

从事测绘活动的技术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岗位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三十条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项目承包单位经发包单位同意,可以将测绘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百分之二十五。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第三十二条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实施前,将测绘项目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行业信用建设,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测绘项目单位的资质、业绩、测绘成果质量以及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测绘成果

第三十四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六十日内,依法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负责接收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凭证,并及时移交保管单位。

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实行无偿汇交。

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生产、处理、使用、保管、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依法具备保密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制度,完善测绘成果的索取、登记、入库、借用、审批手续,并有专人负责测绘成果的索取、保管和保密管理工作;

(二)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未经提供部门批准,不得复制、转借,经批准复制的,按原密级管理;

(三)储存、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及其网络不得与互联网链接,并遵守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四)向单位、个人提供的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脱密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除外;

(五)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按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报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六)国家秘密测绘成果遗失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国家秘密已经泄露、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测绘管理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

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自行携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出境的,还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测绘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复制、编辑、转让。

第三十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组织实施单位还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未按规定委托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第三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和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相应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所在省测绘管理部门开具的测绘成果专用函。

受理申请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准予使用的,由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与申请人签订使用协议后提供;不准予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地理信息资源应当实行共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所属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地理信息数据交换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规划、决策、信息化建设、资源普查等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应当使用已有适宜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四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管理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四十二条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一、二等点和省级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设区的市和县级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建设单位或者测绘管理部门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测量标志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制度。委托单位应当与测量标志保管人员签订保管协议,并按规定将协议书副本抄送测绘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十五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依法使用的测量标志用地。

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报经相应的测绘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负责审批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军队有关部门的同意。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所需的费用,协助做好新建测量标志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影响卫星大地测量的微波、雷达、广播电视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二百米以上。确需在二百米范围内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将选址方案报相应的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测量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同级财政,用于测量标志的管理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地图管理

第四十九条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出版地图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地图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地图法律知识和地图专业知识。

第五十条公开出版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生产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测绘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生产或者销售。

本省出版或者生产的中、小学教学用地图和附有地图的教材、教学资料、教学用品,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出版或者生产、销售。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印刷、登载、引进的地图,引进、生产的地图产品,送审单位应当将样品或者样图报审批部门备案。

有关审批、备案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应当验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管理部门核发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

地图和地图产品进出口,海关应当查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管理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样品。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使用全省平面坐标系统而不使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的;

(二)应当执行省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而不执行或者不按规定执行的;

(三)建立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四)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组织实施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包测绘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处理、提供、使用、保管、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遵守测绘成果保密规定的,测绘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向其提供基础测绘成果,暂停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测绘成果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交付或者提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给予警告,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擅自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地图产品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引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的;

(三)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印刷、登载的地图或者引进、生产的地图产品未按规定备案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中,地图内容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存在严重错误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

第六十一条测绘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地理信息,是指大地测量数据和表示地貌形态、水系、交通网、居民地、管线、植被、地理名称、行政区域界线等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数据资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旅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山东省旅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以及被旅游系统评定旅游服务等级的涉旅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与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实行安全工作责任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的职责: (一)督促、检查旅行社落实旅游安全制度与措施。督促旅行社企业

签订包车合同,租(使)用合法车船;建立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等;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涉旅企业的安全管理,做到未获得卫生、质监、消防等部门认证许可或认证许可过期的涉旅企业,不被推荐、评定、复核通过相应等级资质; (三)组织、实施旅游安全及应急救援教育与宣传,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与防护能力; (四)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 (五)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反复公布值班电话,依法受理、处理事故报告与举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各类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第三章旅游安全检查 第九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安全检查制度化,适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即在重要节庆、活动与假期等时段开展定期检查;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或结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业务工作开展不定期旅游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旅游安全检查工作按照“四不两直”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原则进行,每时每地检查后,由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旅游法规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共有50 道小题,各题均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涂在答题卡上;每小题0.5 分,共25分。) 1.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 A .统筹兼顾 B .以人为本 C .全面协调可持续 D .发展 2.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核心,是发展两岸关系的基础。 A .一个中国B. 两制并存C .高度自治D .和平谈判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 A .科教兴国 B .党C. 发展D .政策4.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A .有法可依是核心,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是前提,违法必究是保障 B .有法可依是保障,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前提 C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D .有法可依是关键,有法必依是保障,执法必严是前提,违法必究是核心5.“十一五”时期我国旅游发展目标包括每年旅游业新吸纳就业人员万人。 A.30 B .50 C .80 D .100 6.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增交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A .15 B .30 C .50 D .80 7.年检年度内存在等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年检。 A .注册资本未达到规定最低限额的 B .超范围经营的 C. 停业超过半年的D .拒不参加年检的8.电视台多次播出的某明星所拍化妆品的广告,是该厂家所做出的。 A .要约 B .再要约 C .要约邀请 D .承诺 9.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 A.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B .旅行社因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的 C .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 D .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10.因旅行社的过失,造成旅游者误机,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 A. 机票的两倍 B .食宿费及机票 C .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 %的违约金 D .预交旅游费用的20% 11.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发布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A .2004年1月 B .2005 年3月 C. 2006 年4 月D .2007 年5 月 12?当发生较大(H级)以下旅游突发事件时,由决定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 A .国务院 B .国家旅游局 C ?省级人民政府 D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3.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且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人民币的罚款。 A .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 B .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 C.5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D .3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14.外国人前往我国类地区旅游应办理旅行证。 A .甲 B .甲、乙、丙C. 丁D .乙、丙、丁15.组团社组织出境旅游,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0.14 【实施日期】1996.10.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5日)修订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4日省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创建文明旅游区,利用旅游景点进行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七条计划、建设、工商、环保、林业、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管理

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包车客运管理,确保旅游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行社旅游团队为目的,为旅行社旅游团队提供旅游交通服务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包车客运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旅游包车客运的许可和管理。 第六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获得《机动车行驶证》,并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准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方可允许经营旅游客运业务。 (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GB7258 -2004 )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车辆符合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 (四)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第七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标识,并按规定放置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标志牌。标志牌由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按规定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标识式样由省级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和安监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 第九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驾驶人必须身体健康,具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具有5年以上驾龄,最近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 分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标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每年对拟用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车辆及驾驶从业资格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提供的车辆和驾驶人必须符合第五条至第八条之规定。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十三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BRT专用车道除外)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400公里以上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驾驶人连续驾车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每次发车前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载客运营。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及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山东省旅游饭店、餐馆卫生规范100条(正式发布稿)

山东省旅游饭店、餐馆卫生规范100条 (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旅游饭店、餐馆卫生质量,规范旅游饭店、餐馆企业卫生管理,营造放心满意的旅游消费环境,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根据《旅游法》、《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住宿业卫生规范》、《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等,特制订《山东省旅游饭店、餐馆卫生规范100条》,供全省旅游饭店、餐馆企业参照执行。 一、餐饮卫生规范 (一)餐厅 1、餐厅环境整洁卫生。地面、餐桌、餐椅等干净无尘,无油污、无污渍。 2、桌布、餐具、餐巾、调味瓶、牙签等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油污、无灰尘。餐具、餐巾、台布等须经消毒处理。 3、餐盘、筷子、刀、叉、酒杯等餐具,不得用抹布擦拭,应使用专用布巾擦拭。 4、水果及生吃蔬菜要确保新鲜清洁,应在凉菜间内分切装盘,不得在员工工作间加工制作。 5、供宾客自取的调料,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严防过期变质。 6、宾客用小毛巾要确保清洁、无异味,未经消毒处理不得使用。 7、服务员端菜时,要注意保持卫生,避免手指接触食品。 8、摆台后或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以免扬尘造成二次污染。 9、餐具摆台超过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采取保洁措施或收回保洁。 10、服务员发现或被宾客告知食品存在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立即撤换,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食品安全。

11、开餐结束后,服务员要及时做好地面、台面等清洁整理工作,确保餐厅环境干净卫生,不得隔夜清扫整理。 12、服务员取冰块时应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工具应悬挂或放置于消毒桶内。消毒水最长每4个小时更换一次,消毒水有效氯含量浓度控制在80-100PPm。使用取冰用具前,应先过水冲洗干净。 13、制冰机用水应经过净化过滤装置处理,制冰机应定期维护消毒和清洁消毒。 14、餐厅应具备完善的防虫害措施,合理配置并正确安装符合规范的虫害防治设备(如灭蝇灯等)和设施,并做好消杀记录。 (二)厨房 15、地面干燥无水迹,天花、墙面等干净卫生,无积尘、无霉斑、无油污。 16、油烟排风扇完好有效,排风效果良好,确保厨房处于负压状态,厨房味道不会传到餐饮服务区。 17、地沟每日清洁消毒,有完善的防鼠害、虫害措施。 18、砧板、刀具、抹布等应按用途区分使用,砧板、刀具、抹布等需定时清洗消毒,确保卫生安全。 19、即食食物应采用专间操作(如凉菜间、裱花间、鲜榨果蔬间),并由专人、专用工具和设备进行加工,符合专间操作要求,专间内的温度应控制在25℃以下。专间内不得设地沟。 20、员工进入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服,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操作中适时消毒双手。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食品加工无关的活动。 21、专间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食品货架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时开启30分钟以上。专间要配备专用洗手池,并配备符合标准的洗手液及擦

济南市生态旅游规划编制

济南市生态旅游规划项目项目编号:JN 《济南市生态旅游规划》编制 一、采购人:济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二、项目名称:济南市生态旅游规划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旅游规划设计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2、拥有一批有实践经验的国内外旅游、市场营销、区域 规划、城市规划、建筑景观、道路交通、环保、园林、地理等相关专家参与规划编制。 3、规划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应对济南市的实际情况有 一定的了解,对济南市生态旅游发展有一定的研究,并对国内外生态旅游有深入的研究。 4、能够在中标后2个月内高质量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济南市生态旅游规划 项目说明及任务书 1、项目背景 济南市位于山东省中西部,是山东省的政治、经济、文化、金融、交通、会展和科教中心。 对接山东省大力加强乡村旅游发展的形势,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旅游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建成旅游强省的意见》的要求,满足城市居民对生态旅游不断增长的需求,为此,济南市旅游局组织编制生态旅游规划。 2、规划范围 本规划区域为济南市全域,位于北纬36°40′,东经117°00′,山东省中西部,南依泰山,北跨黄河,与西南部的聊城、北部的德州和滨州、东部的淄博、南部的泰安和莱芜交界。规划区域总面积约8177.21平方公里,包含6个市辖区、3个县、1个县级市,其中市辖区为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下辖县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下辖县级市为章丘市。 3、内容 济南市生态旅游总体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梳理生态旅游资源,合理确定济南市旅游发展的总体目标,对生态旅游产品的形象、功能和市场等精准定位,确定生态旅游产业体系的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构建生态旅游的休闲、观光、

山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山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 务接待管理办法》 接待要上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 2014-02-12 14:51:00 来源:大众日报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

旅游法规知识-7

旅游法规知识-7 (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50,分数:100.00) 1.我国导游队伍的主体是______。 (分数:2.00) A.专职导游人员√ B.兼职导游人员 C.自由职业导游人员 D.中文导游人员 解析:[解析] 按职业性质划分,导游人员分为专职导游人员和兼职导游人员(又称业余导游人员)。其中,专职导游人员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以导游工作为其主要职业的导游人员,这类导游人员大多数受过中、高等教育,或受过专门训练,一般为旅行社的正式职员,他们是当前我国导游队伍的主体。 2.下列人员中不能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是______。 (分数:2.00) A.就读于燕山大学一年级的归国华侨小张 B.今年6月刚加入中国国籍的俄罗斯姑娘娜塔莎 C.去年曾患甲型肝炎现已痊愈的小王 D.年满18岁的高二学生小李√ 解析:[解析] 依据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的人员需具备四个条件:①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②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③必须身体健康; ④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D项,小李未取得相关学历,不能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3.经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______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分数:2.00) A.15日 B.15个工作日 C.30日 D.30个工作日√ 解析:[解析]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4.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对于导游等级,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分数:2.00) A.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B.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C.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可以由此晋升到特级 D.各等级的资格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 解析:[解析] D项,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正式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此外,导游证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而临时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延期,如需继续聘请,则必须由旅行社重新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 5.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______的罚款。 (分数:2.00) A.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B.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C.4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旅游法规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共有50道小题,各题均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涂在答题卡上;每小题0.5分,共25分。) 1.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 A.统筹兼顾 B.以人为本 C.全面协调可持续 D.发展 2.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核心,是发展两岸关系的基础。 A.一个中国 B.两制并存 C.高度自治 D.和平谈判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 A.科教兴国 B.党 C. 发展 D.政策 4.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A.有法可依是核心,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是前提,违法必究是保障 B.有法可依是保障,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前提 C.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D.有法可依是关键,有法必依是保障,执法必严是前提,违法必究是核心 5.“十一五”时期我国旅游发展目标包括每年旅游业新吸纳就业人员万人。 A.30 B.50 C.80 D.100 6.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增交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A.15 B.30 C.50 D.80 7.年检年度内存在等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年检。 A.注册资本未达到规定最低限额的 B.超范围经营的 C. 停业超过半年的 D.拒不参加年检的 8.电视台多次播出的某明星所拍化妆品的广告,是该厂家所做出的。 A.要约 B.再要约 C.要约邀请 D.承诺 9.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 A.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B.旅行社因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的 C.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 D.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10.因旅行社的过失,造成旅游者误机,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 A. 机票的两倍 B.食宿费及机票 C.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D.预交旅游费用的20% 11.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发布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A.2004年1月 B.2005年3月 C. 2006年4月 D.2007年5月 12.当发生较大(Ⅱ级)以下旅游突发事件时,由决定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 A.国务院 B.国家旅游局 C.省级人民政府 D.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山东省旅游饭店、餐馆卫生要求规范100条(正式发布稿子)

省旅游饭店、餐馆卫生规100条 (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旅游饭店、餐馆卫生质量,规旅游饭店、餐馆企业卫生管理,营造放心满意的旅游消费环境,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根据《旅游法》、《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住宿业卫生规》、《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等,特制订《省旅游饭店、餐馆卫生规100条》,供全省旅游饭店、餐馆企业参照执行。 一、餐饮卫生规 (一)餐厅 1、餐厅环境整洁卫生。地面、餐桌、餐椅等干净无尘,无油污、无污渍。 2、桌布、餐具、餐巾、调味瓶、牙签等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油污、无灰尘。餐具、餐巾、台布等须经消毒处理。 3、餐盘、筷子、刀、叉、酒杯等餐具,不得用抹布擦拭,应使用专用布巾擦拭。 4、水果及生吃蔬菜要确保新鲜清洁,应在凉菜间分切装盘,不得在员工工作间加工制作。 5、供宾客自取的调料,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严防过期变质。 6、宾客用小毛巾要确保清洁、无异味,未经消毒处理不得使用。 7、服务员端菜时,要注意保持卫生,避免手指接触食品。 8、摆台后或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以免扬尘造成二次污染。 9、餐具摆台超过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采取保洁措施或收回保洁。 10、服务员发现或被宾客告知食品存在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立即撤换,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食品安全。 11、开餐结束后,服务员要及时做好地面、台面等清洁整理工作,确保餐厅环

境干净卫生,不得隔夜清扫整理。 12、服务员取冰块时应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工具应悬挂或放置于消毒桶。消毒水最长每4个小时更换一次,消毒水有效氯含量浓度控制在80-100PPm。使用取冰用具前,应先过水冲洗干净。 13、制冰机用水应经过净化过滤装置处理,制冰机应定期维护消毒和清洁消毒。 14、餐厅应具备完善的防虫害措施,合理配置并正确安装符合规的虫害防治设备(如灭蝇灯等)和设施,并做好消杀记录。 (二)厨房 15、地面干燥无水迹,天花、墙面等干净卫生,无积尘、无霉斑、无油污。 16、油烟排风扇完好有效,排风效果良好,确保厨房处于负压状态,厨房味道不会传到餐饮服务区。 17、地沟每日清洁消毒,有完善的防鼠害、虫害措施。 18、砧板、刀具、抹布等应按用途区分使用,砧板、刀具、抹布等需定时清洗消毒,确保卫生安全。 19、即食食物应采用专间操作(如凉菜间、裱花间、鲜榨果蔬间),并由专人、专用工具和设备进行加工,符合专间操作要求,专间的温度应控制在25℃以下。专间不得设地沟。 20、员工进入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服,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操作中适时消毒双手。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不得在专间从事与食品加工无关的活动。 21、专间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食品货架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时开启30分钟以上。专间要配备专用洗手池,并配备符合标准的洗手液及擦手纸或干手器。

山东省旅游发展大会申办办法

山东省旅游发展大会申办办法 为适应文化和旅游工作深度融合的新形势,加快文化旅游强省建设和新旧动能转换步伐,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20年起每年举办一次全省旅游发展大会(以下简称旅发大会)。旅发大会实行申办制,申办办法如下。 一、主要目标 按照“举办一次旅游发展大会,振兴一座城市旅游产业”的工作思路,支持举办城市旅游产业发展能力得到突破性提升,在全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举办旅发大会,带动提升全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全省旅游产业实现大跨越、大发展。 二、申办原则 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申办范围、评审标准、申办程序开展工作。加强对整个申办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申办结果公正、科学。 三、申办范围 全省各设区的市。原则上,申办成功的城市五年内不再申办。 四、申办依据 (一)党委政府重视程度。主要包括:申办市党委、政府对当地旅游产业发展组织领导、出台扶持政策情况;对申办大会的具体承诺情况;申办工作经费落实情况;制定承办旅发大会促进当地旅游业发展的方案情况等。 (二)旅游产业发展情况。主要包括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及完善情况,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旅游资源保护及宣传营销情况,近三年旅游产业发展总体情况(包括规模、收入、增长速度、市场开发、新增项目投资等)。

(三)旅游产业发展前景。主要包括立足当地实际,为旅游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情况;进一步加大对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力度情况,特别是预期投入情况;在建项目、即将建设项目以及建成时间情况等。 (四)旅游产业创新能力。适应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涌现出的旅游产业新业态、新亮点情况;大力实施新旧动能转换,创新打造特色精品旅游建设项目情况;探索创造全域旅游、产业园区、主题旅游等方面的新经验情况等。 (五)承办大会基础条件。拟主办大会的会场、酒店、交通、餐饮等基础条件情况,当地具有举办大型活动的良好综合接待能力等。 五、申办程序 (一)提出申请。拟申办旅发大会的市,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申报书(见附件)。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举办大会申请和承诺;当地旅游产业发展情况和下步工作打算;举办大会初步方案等。原已经提交申报材料的市,无重大变化,可只补交申报书。 (二)评估考察。省政府旅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市申报材料的受理和评审。评审工作包括材料审查、实地考察和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评审三个阶段,评审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三)审定公布。省政府确定举办城市以后,在每届旅发大会上宣布下届办会城市。 六、保障措施 (一)资金支持。省级统筹宣传文化旅游发展资金,对举办城市给予适当补助。

山东省入境旅游奖励和扶持措施暂行办法

山东省入境旅游奖励和扶持措施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大力开发山东入境旅游市场,充分调动各旅游企业开拓海外旅游市场的积极性,加快山东旅游国际化进程,增强“好客山东”的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注册登记的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 (三)入境旅游奖励资金从省市两级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并编制专项预算。省级入境旅游奖励资金每年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各市根据入境市场和财力情况,安排入境旅游奖励资金。 (四)入境旅游奖励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 二、奖励及扶持措施 对旅游企业按年度进行量化考核,建立入境奖励激励机制。具体包括两项奖励政策和两项扶持措施,即:旅游新产品开发奖;组织接待旅游包机、邮轮、会奖等入境旅游专项奖;旅游企业参加海外旅游展览和海外促销扶持措施;旅游企业邀请海外旅游批发商和媒体扶持措施。 (一)旅游新产品开发奖

对达到山东省旅游新产品开发标准,且该企业当年该产品接待海外游客达到1000人以上的项目,根据市场效果评估,奖励人民币5-10万元。 (二)组织接待旅游包机、邮轮、会奖等入境旅游专项奖 1、组织海外游客乘旅游包机来山东旅游,且在我省住宿一夜及以上,每架次超过200人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3万元。每架次超过100人,不足200人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此项费用由省旅游局和包机落地城市各承担50%。 2、组织邮轮来我省旅游,且在我省旅游住宿一夜以上,每船次超过1000人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5万元;每船次超过500人,不足1000人的,奖励组团社人民币3万元;每船次超过300人,不足500人的,奖励组团社人民币2万元;每船次超过150人,不足300人的,奖励组团社人民币1万元。此项费用由省旅游局和邮轮停泊城市各承担50%。 3、组织引进国际性会议在山东召开,境外人员不少于50%,且在山东住宿两夜以上,单次国际会议正式代表在500人以上的,奖励组团社人民币5万元;单次国际会议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不足500人的,奖励组团社人民币3万元。此项费用由省旅游局和会议举办城市各承担50%。 4、组织境外会奖团队来山东旅游的,在我省旅游住宿一夜以上,一次性组织海外游客500人以上,奖励组团社人民币3万

旅游法规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共有50道小题,各题均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涂在答题卡上;每小题0.5分,共25分。) 1.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就是。 A.统筹兼顾 B.以人为本 C.全面协调可持续 D.发展 2. 就是“与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核心,就是发展两岸关系的基础。 A.一个中国B、两制并存 C.高度自治 D.与平谈判 3.构建社会主义与谐社会,关键在。 A.科教兴国 B.党C、发展 D.政策 4.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就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A.有法可依就是核心,有法必依就是关键,执法必严就是前提,违法必究就是保障 B.有法可依就是保障,有法必依就是核心,执法必严就是关键,违法必究就是前提 C.有法可依就是前提,有法必依就是核心,执法必严就是关键,违法必究就是保障 D.有法可依就是关键,有法必依就是保障,执法必严就是前提,违法必究就是核心 5.“十一五”时期我国旅游发展目标包括每年旅游业新吸纳就业人员万人。 A.30 B.50 C.80 D.100 6.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增交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A.15 B.30 C.50 D.80 7.年检年度内存在等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年检。 A.注册资本未达到规定最低限额的 B.超范围经营的 C、停业超过半年的 D.拒不参加年检的 8.电视台多次播出的某明星所拍化妆品的广告,就是该厂家所做出的。 A.要约 B.再要约 C.要约邀请 D.承诺 9. 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 A、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B.旅行社因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的 C.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 D.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10.因旅行社的过失,造成旅游者误机,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 A、机票的两倍 B.食宿费及机票 C.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D.预交旅游费用的20% 11. 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发布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A.2004年1月 B.2005年3月 C、 2006年4月 D.2007年5月 12.当发生较大(Ⅱ级)以下旅游突发事件时,由决定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 A.国务院 B.国家旅游局 C.省级人民政府 D.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山东省旅游饭店、餐馆卫生规范100条考试题——餐饮部

餐饮部学习考试题 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50分,2分/题。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错选、少选均不得分) 1、根据《好客山东旅游服务标准》,下列关于“零点服务程序”表述正确的有:(abcdefgh) A、客人抵达餐厅,引位员热情礼貌向客人问候。对常客和VIP客人称呼姓氏或职衔。 B、客人进入餐厅时,服务员要上前问候,主动为客人拉椅让座,送上菜单,并及时提供茶水、香巾服务。香巾温度要适中,不宜太热或太凉。 C、餐厅客满时引位员应告知客人等候时间,并安排客人到休息处等候。 D、客人点菜,服务员熟练运用推销技巧主动向客人介绍菜品,并视情况提醒客人适量用餐。 E、服务员填写菜单要做到准确、迅速。如客人对菜点口味有特殊要求,应在点菜单上注明。 F、点菜结束后,服务员要将所点菜品、饮料等内容向客人复述,请客人予以确认。 G、客人就餐时,服务员要及时为客人斟倒酒水、更换骨蝶、烟灰缸等。 H、菜点上齐,服务员要及时告知客人,并询问客人是否添加菜点。 2、根据《好客山东旅游服务标准》,关于“宴会服务”表述正确的是:() A、桌次、座次等应于宴会前安排妥当。宴会菜单每桌应放置2份以上。 B、大型宴会,应向客人发放座次安排图,客人到达时,服务员要及时引导客人就座。 C、中餐上菜的位置一般应在主人席旁的第三个席位的空隙处进行,切忌在主宾和主人之间上菜。 D、服务员提供分餐时,要先将菜盘摆放在餐桌上,请客人观赏,并报菜名,再分菜。 E、在多骨、刺或口味不同的菜品之间及上水果前,应为客人更换骨盘。 F、如有用手剥食的菜品,应提供洗手盅,并为客人上擦手巾。 3、根据《好客山东旅游服务标准》,关于“会议服务”表述正确的有:(ACDEF) A、会议前,熟悉了解会议名称、时间、人数。条幅、席签、音响、鲜花、文具用品等,要于会前准备妥当。 B、客人到达,服务员主动拉椅让座,及时斟倒茶水。会议期间一般每隔30分钟续水一次。 C、会议开始后,应及时关闭门窗,保持会场安静。 D、会议期间服务员要注意观察会场温度、音响效果等,如有问题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处理。 E、会议休息时,服务员要及时清理果皮、纸屑等杂物,更换烟灰缸。 F、会议结束,服务员应及时查看会场有无客人遗留物品,一旦发现应尽快与有关人员联系。 4、根据《山东省旅游饭店、餐馆卫生规范100条》,关于“冰块”服务正确的表述有(ABC) A、服务员取冰块时应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工具应悬挂或放置于消毒桶内。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

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章居住管理 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80号公告)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

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管理规定

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行为的管理,特制定《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三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县级市和设区的市下辖乡镇的区。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四条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凡在我省申请、实施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的,遵守本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道路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职责

山东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原则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预防和及时处置旅游安全事故,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部门责任范围 法规赋予责任 《山东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对旅行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安全的主体管理责任。 负责对下级旅游管理部门、旅游服务等级评定机构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标准配合责任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星级饭店应取得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许可”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仔细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 《山东省好客人家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有工商执照及有关部门准予开业、经营的相关许可或证明” 《旅游购物商店等级划分与评定》(—)、《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质量评定》(—)、《购物旅游示范城市评定》(—)、《购物旅游示范乡镇评定》(—)和《购物旅游示范村评定》(—)省级地方标准申报主体、《工农业

旅游示范点》等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经营者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许可项目。 责任分类分工 于风贵主任:负总责,全面负责旅游安全工作; 岳滨副主任:负责人事处、旅游学院涉及的安全方面工作; 张鲲副主任:负责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机关服务中心涉及的安全方面工作; 张明池副主任:负责市场开发处、旅游数据和信息中心、国际旅游开发中心(旅游营销推广中心)涉及的安全方面工作; 孙树娥副主任:负责监督管理处、产业促进处、旅游监察总队涉及的安全方面工作; 王春生副巡视员:负责规划发展处、综合协调处、商品开发服务中心涉及的安全方面工作。 办公室 负责应急值班工作,遇有应急事件,及时按规定处理上报。 政策法规处 负责做好有关法规、政策中涉及旅游安全内容的宣传与咨询解读工作。监督检查全省旅游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时,重点检查涉及安全方面内容。 综合协调处 负责制定应急预案,承担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 产业促进处 负责对好客人家农家乐、精品采摘园、开心农场及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相关旅游安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对安全许可不健全的旅游经营者进行摘牌整改,直至取消其相应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等级资质。 规划发展处 负责对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的相关安全许可及制定公示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许可不健全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直至取消其相应旅游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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