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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电池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一、原电池

原电池又称一次电池,是按不可以充电设计的电池。按照电极所含的活性物质分类,原电池包括锌原电池、锂原电池和其他原电池。

(一)锌原电池。以锌做负极的原电池,包括锌二氧化锰原电池、碱性锌二氧化锰原电池、锌氧原电池(又称“锌空气原电池”)、锌氧化银原电池(又称“锌银原电池”)、锌氧化汞原电池(又称“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等。

(二)锂原电池。以锂做负极的原电池,包括锂二氧化锰原电池、锂亚硫酰氯原电池、锂二硫化铁原电池、锂二氧化硫原电池、锂氧原电池(又称“锂空气原电池”)、锂氟化碳原电池等。

(三)其他原电池。指锌原电池、锂原电池以外的原电池。

原电池又可分为无汞原电池和含汞原电池。汞含量低于电池重量的0.0001%(扣式电池按0.0005%)的原电池为无汞原电池;其他原电池为含汞原电池。

二、蓄电池

蓄电池又称二次电池,是按可充电、重复使用设计的电池;包括酸性蓄电池、碱性或其他非酸性蓄电池、氧化还原液流蓄电池和其他蓄电池。

(一)酸性蓄电池。一种含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包括铅蓄电池(又称“铅酸蓄电池”)等。

铅蓄电池,指含以稀硫酸为主电解质、二氧化铅正极和铅负极的蓄电池。

(二)碱性或其他非酸性蓄电池。一种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包括金属锂蓄电池、锂离子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镉镍蓄电池、铁镍蓄电池、锌氧化银蓄电池(又称“锌银蓄电池”)、碱性锌二氧化锰蓄电池(又称“可充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锌氧蓄电池(又称“锌空气蓄电池”)、锂氧蓄电池(又称“锂空气蓄电池”)等。

(三)氧化还原液流电池。一种通过正负极电解液中不同价态离子的电化学反应来实现电能和化学能互相转化的储能装置,目前主要包括全钒液流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是通过正负极电解液中不同价态钒离子的电化学反应来实现电能和化学能互相转化的储能装置。

(四)其他蓄电池。除上述(一)、(二)、(三)外的蓄电池。

三、燃料电池

燃料电池,指通过一个电化学过程,将连续供应的反应物和氧化剂的化学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电化学发电装置。

四、太阳能电池

太阳能电池,是将太阳光能转换成电能的装置,包括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化合物半导体太阳能电池等,但不包括用于太阳能发电储能用的蓄电池。

五、其他电池

除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以外的电池。

附件2:涂料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

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等构成。按主要成膜物质涂料可分为油脂类、天然树脂类、酚醛树脂类、沥青类、醇酸树脂类、氨基树脂类、硝基类、过滤乙烯树脂类、烯类树脂类、丙烯酸酯类树脂类、聚酯树脂类、环氧树脂类、聚氨酯树脂类、元素有机类、橡胶类、纤维素类、其他成膜物类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7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大势下的合同管控和财税处理

营改增大势下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控及财税处理 (定稿) 梁石 【前言】 企业必须重视业务过程中的合同管控,因为合同在控制税收成本上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凡是要控制和降低税收成本,必须正确签订合同。我们知道企业的税收不是财务部做账做出来的,而是企业业务部门在做业务时做出来的;特别是在目前营改增大背景情况下,我们务必必须审慎对待合同的签订,合同、业务流程与税收的关系是:合同决定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决定税收,合同在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中起关键和根本性作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三证统一”和“三流统一”同时又是异常重要,既能够规范企业经营活动降低企业涉诉风险,同时能够对于税收进行统筹规划,至少达到不交冤枉税,甚至节税目的。 1、建筑施工企业的“三证统一”(法律凭证、会计凭证、税务凭证)及“三流统一”(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原理释义及涉及风险案例分析; A)三种凭证 1.1)法律凭证:合同、协议、制度、银行收付款凭证、运输单、保险单、法院判决书、各种鉴证报告、评估报告和各类文件 1.2)会计凭证:记账凭证、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会计报表。

1.3)税务凭证:发票、完税凭证、免税证明、不征税证明。 B)合同和账务税务发票的关系 1.4)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否则,要么多交税;要么少交税; 合同中一定要对于税务前置性定义,比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当中既有加工制作又有安装劳务的企业,一定要在合同当中表述哪些属于增值税,哪些属于营业税。如果不予以明确,多交税是必然的。 【税法依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内训方案(建筑业企业全过程税务风险控制、涉税疑难问题解答及最新财税政策讲解)

建筑业企业全过程税务风险控制、涉税疑难问题解答及最新财税政策讲解内训方案 (权威解析最新财税政策传授税改风险应对策略) 保密声明:本文件中包含的信息属于应保密信息并且属于商业秘密。未经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预先的书面同意,本文件中的任何部分不能被复制或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传播,包括但不仅限于电子、机械、影印或者录制或保存在任何性质的接收系统中。

一、课程背景 2015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财税〔2015〕34号、财税〔2014〕75号、财税〔2014〕116号、财税〔2014〕109号、财税〔2014〕3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4号、第16号、第17号、第22号、第34号、第40号、第47号、第61号、第68号、2014年第14号、第29号等一系列与企业息息相关的新文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问题扑朔迷离。为帮助企业及时掌握最新财税政策,做好2015年汇算清缴工作,迎接“营改增”试点工作,同时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成本管理的优势,特举办“建筑业企业全过程税务风险控制、涉税疑难问题解答及最新财税政策讲解”高级研修班课程。 本课程结合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及财税政策要求,分析建筑业财税疑难问题,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法;洞悉掌握现行税制下税企间财税争议及解决途径,全面有效降低企业税务风险!汲取典型财税案例经验教训,综合谋划“营改增”下企业财税工作;提前准备做好迎接"营改增"的准备工作,及时调整企业经营战略,赢得改革先机! 二、教学模式 ?中建政研负责按照双方确认的课程体系组织教学,准备培训讲义等学习资料;遴选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优秀师资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学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负责选派培训学员,集中组织学员按照约定时间上课;安排专人负责日常沟通与联系工作;协助做好学员学习期间的教学教务管理服务工作。 ?授课前就此次培训的具体需求以及工作中实际问题进一步沟通以配合课程定制,保证课程的针对性、有效性、超长性。同时就培训内容加强与参训人员的沟通,做好动员工作。?培训最后一天,班主任要在中午及时发放《学员反馈表》,组织学员填写。评估目的在于总结课程,肯定教学成绩与经验,查找不足之处,不断改善后续课程服务。 三、课程设置 四、课程大纲 第一讲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环节涉税风险分析及其控制 (一)投标环节的涉税问题及管理 1.营业额与投标报价的涉税问题; 2.价外费用的组成及纳税筹划; 3.甲供材料的营业税政策及票据、财务处理; 4.甲供设备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与控制;

财税〔2015〕61号 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61号2015.7.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23日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试点地区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企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由试点地区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试点地区核定初始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并通过环保验收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0年财税顾问服务合同

财税顾问服务合同 要点 甲方聘请乙方为财税顾问,乙方为甲方提供财税服务,双方约定服务内容、顾问人员等,费用按年度计算。 财税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聘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号: 乙方(受聘执业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财税顾问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为财税顾问,在下列各方面为甲方提供财税服务: 1. 为甲方提供相关的税收法规及信息,以使甲方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政策,为甲方财务部门做好税收计划及税收核算工作提供帮助;提供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息的咨询; 2. 根据甲方目前的业务运作和财务核算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的纳税问题和相应的税收风险, 协助甲方进行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分析, 提出业务运作管理流程与财务核算的调整配套方案,使其享受到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实现无风险纳税; 3. 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税收基础知识、税收新政策、纳税程序、行业财务、税收知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4.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宜: 】、财税顾问及助理 1.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顾问人员担任甲方的财税顾问(以下简称顾问人员”)。

顾问人员姓名: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顾问人员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财税顾问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顾问人员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顾问人员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 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乙方其他合适的顾问人员接替;甲方不同意乙方指派其他顾问人员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提供服务的方式 乙方指定的顾问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现场、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双方共同认定的通信电子邮件地址为: 甲方: 乙方: 四、服务期限 1. 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财税顾问服务的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双方另行协商续签。 2. 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实际支付一年的顾问费,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1 年;其后每年类推。 五、财税顾问费 1. 财务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大写)(Y 元)。不满一年的按月计 算。 2. 上述财税顾问费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 )在本合同签订后工作日支付。 (2 )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 _____________ 年_______ 月 ____ 日支付第一笔顾问费计人 民币元;年月日支付第二笔顾问费计人民币元;年月日支付第三笔顾问费计人民币元。 六、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财税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4 条的财税顾冋费中: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八年十月九日 — 1 —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 2 —

第四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要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明确工作职责。 第二章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六条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向纳税人采集涉税信息资料。 第七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为纳税人保密。 第八条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 对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应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 对涉税保密信息电子数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采集、传输和储存、分级授权查询,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 3 —

日常税务风险管理服务合同

日常税务风险管理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第一条服务内容 1.1 日常税务风险管理服务 (1)与甲方讨论当前税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供相关建议,内容包括国内采购、 生产制造、仓储物流、销售业务的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问题,进出口环节(包括服务贸易)相关外汇、海关业务的处理与税务处理衔接问题,提供专业的分析和建议。 (2)解答甲方财务人员就日常业务提出的税务问题,甲方认为有必要乙方可以提供相关 的书面(电子版)专业分析,解答方式包括邮件、电话、电话会议、微信群等,甲方通过邮件方式提出的咨询,通常在第二天下班前给予回复,甲方通过电话方式咨询一般当时给予答复,如果当时不能答复,一般第二天下班前给予回复,甲方通过电话、邮件方式咨询 的问题如果属于不常见的问题,乙方需要通过内部讨论确定回复内容,回复时间可在合理 范围内适当延迟。 (3)定期(合同期内2次,每次1天,每半年一次)上门审核甲方的纳税申报资料、财 务会计账册、财务报表,讨论、分析、解答甲方提出的税务问题,和进行针对性的税务风险评估工作,乙方在上门服务结束后向甲方提供简体中文电子版(WORD版)现场服务记录,上门时间由双方协商预约,甲方预约上门服务时间应至少提前两周时间。 (4)参与甲方的高层决策会议(公司财务总监或以上级别),提供日常业务(包括甲方 的采购、物流、生产制造、研发设计、销售、售后服务、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包括资本运作项目(包括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转让、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和税务筹划服务(对公司股权架构、组织架构、业务流程、商业模式进行税务规划等)。 (5)定期提供最新的财税法规信息和专业分析(电子邮件、咨询客户微信交流群或通过 电话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六员培训题库2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六员)培训题库 一、税收管理员与税收管理员制度 多项选择题 1.2010年前我国要实现“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ABCD)的税收征管模式 A.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B.集中征收C.重点稽查D.强化管理 2.(AB)共同构成了税款征收的基本环节。 A.申报纳税B.优化服务C.集中征收D.强化管理 3.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的衡量标准是(ABCD )。 A.执法规范B.征收率高C.成本降低D.社会满意 4.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ABCD)等工作。 A.税款征收B.税务稽查C.审批减免缓抵退税D.违章处罚 5.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AB )工作相结合。 A.案头分析B.下户实地调查C.催报催缴D.违章处罚 填空题 1、(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体现了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基础地位。 2、(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就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强化管理手段。 3、税务机关应当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 4、(强化管理)既是对税收征管的总要求,贯穿于税收征管模式规定的各个管理环节,也是对应于征管查分工强调要加强税源管理。 5、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目标。 6、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7、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可以加强户籍管理,强化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 8、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9、税收管理员实行(轮换)制度。 10、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约谈时,一般不少于(两)人。 11、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案头分析)与(下户实地调查)工作相结合 12、对税收管理员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到人、考核到位”的办法。 13、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4、税收管理员应引入(能级管理)机制。 15、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效率,制定本制度。 16、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简答题 1、简述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必要性。 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可以完善事前、事后监控机制,确保税源、税基管理有新突破;可以加强户籍管理,强化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可以全面掌握情况,有利于实行税收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可以密切征纳双方关系,更好地开展“零距离”、贴近式、深层次的纳税服务;可以及时充分了解纳税人涉税信息,有利于减少大案要案的发生,把大案要案消灭于萌芽状态;可以进一步提升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 2、简述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2)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2016-10-13 激萌12转自希言自然 修改微信分享: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下简称25号文),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完善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暂未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进行明确 规范。近年来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理论研究也有不少,而在实践中,不同的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或合作方式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其会计处理也是方法各异。在此笔者想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就是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培训、维护甚至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性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成本及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 2.能源服务公司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 3.节能设备由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公司,使用权属于用能单位。合同期满,节能设备一般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准则适用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依赖于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因此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关键是节能设备的核算,而会计核算的基础是会计准则的适用。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的合同条件,对节能设备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观点或方法: 1.适用存货准则 节能设备生产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用能单位提供自产的节能设备 及节能服务,并分享节能效益,这种情况下,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其实质类

《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加强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和网络的管理,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信息中心)反映。 附件:1.《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 2.《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1 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税务机关均配备了大量的计算机设备,各类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已经成为全国税务系统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税务系统计算机设备的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各类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设备主要包括各类服务器、PC机、打印机、发票认证用IC卡读写器和扫描仪等输入输出设备、存储设备、网络设备、UPS电源、机房空调等各类设备及附属的外转设备。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负责本级和下属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的调拨、验收,协调到货安装、设备管理和维护,负责并管理上级税务机关统一配备和自行配备的计算机设备。 第四条各级信息中心必须设置计算机设备管理员岗位,设备管理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熟练掌握各类设备维护和系统管理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地市级以上单位必须设置小型机和服务器设备管理员2人以上。 第五条设备管理员除了负责日常的设备管理维护,还要负责设备到货、安装、验收及设备档案台帐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负责本级和下属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及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章设备的到货安装及验收 第七条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调拨的设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派专人负责协调设备的到货安装及验收,认真核实到货设备的数量、型号及配置,准确清晰的填写设备到货验收单和安装验收报告 第八条各单位购入的计算机设备和附属设备及总局调拨的设备均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 2015-01-16 08:50:15 点击:14359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对一些特殊事业、特殊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行为,在《条例》颁布后,又有针对性地调整了部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在本文笔者就国家特殊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了整理。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分类如下: 一、允许1.5%比例扣除 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允许10%比例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 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三、允许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这里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财税代理委托合同

财税代理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宝鸡市金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委托乙方提供财务咨询相关服务,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双方代表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范围 1.时间: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年月到年月提供相关服务。 2.业务范围:建账、财务核算、报税、税务事项。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建立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积极配合乙方工作。甲方在每月30日前为乙方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各种发票的使用情况、银行存款的详细情况(出示银行对账单)。如果甲方提供资料不全、票据失真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工作,从而导致工商税务处罚,由甲方负责,甲方并对提供的会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2.安排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保管好所有的往来单据。 3.做好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4.及时准确将收到工商、税务部门的信件、电话等内容转交或传达乙方。 5.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记账费用。 6.为乙方派出的代理记账人员及业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或配合。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和陕西省各项税收管理等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2.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选择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 3.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5.妥善保管甲方的所有会计资料,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料丢失,应由乙方负责弥补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6.对工作中涉及的甲方商业机密和会计资料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外透露、出示和传递。

财税-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下面来看看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是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可申请享受该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到该年度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4.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要求,企业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必须符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5年修订)》要求。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 助力企业,让创业变简单。汇桔网的公司财税服务给您业务可靠的支持。工商注册,公司变更,财务报表,代理记账,出纳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需求,我们全力满足您的需求,给您专业的服务。

税务培训学校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职能定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创建于1984年,目前是全国唯一直属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2003年,总局将学院职能定位为“税务系统党建教育基地、中高级公务员培训基地、国际税务培训基地和税务培训教学研究基地”;2004年6月增挂“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培训中心”校牌;2004年10月增挂“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校牌;2009年10月,总局命名学院为“全国税务系统廉政教育示范基地”。学校以服务税收中心工作为宗旨,以系统内党员领导干部和中高级公务员培训为重点,以能力建设为主线,以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为保障,努力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领导关怀]总局党组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钱冠林兼任党校校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宋兰兼任党校第一副校长。总局领导多次来校参加重要培训项目的开学和毕(结)业典礼、为培训班授课、与学员座谈等,倾注了很多心血。总局党组、总局领导对学校的重视、关怀与厚爱,为学校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机构设置]根据税务党校、进修学院和国际税务培训中心“三块牌子,一套机构”的体制,目前学校内设机构为: 行政管理部门二个,分别是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财务处合署办公)、人力资源部(组织人事处、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合署办公)。教学管理与教学辅助部门四个,分别是教务处(继续教育处);学员工作处;科研中心,下设图书馆、校刊编辑部;信息管理处,下设信息网络科(中心)、网络培训科(中心)、电教管理科(中心)。教学研究部门三个,分别是教研一部,下设税收管理教研室、税务稽查教研室、涉税法律教研室、税收理论教研中心、涉税会计教研中心;教研二部,下设政治学教研室(反腐倡廉教研室)、管理学教研室、拓展训练教研室;教研三部,下设外文翻译教研室。后勤保障部门一个,后勤处(后勤处与后勤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内设采购中心,副处级建制。 [师资队伍]学校大力建设并已初步形成一支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能够胜任中高层次培训要求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校内专兼职教师60多人,大多具有博士、硕士学位,其中高级职称37人,先后有7名教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在全国税务系统聘任兼职教师150多人;聘任系统外兼职教授近百人,均为社会知名专家学者。 学校始终将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作为提升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教职工出版专著6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千余篇,完成各级科研课题多项。 [培训概况]学校主要承担税务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的各类培训、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处级领导干部的各类培训、国际税务培训、青年业务骨干培训、少数民族干部培训以及培训者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任务。办学20余年来,已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1800多期,累计培训税务公务员12万多人次,其中司局级干部近1300多人次、处级干部13000多人次。培训生源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亚太的一些国家和地区。 经过20多年税务干部教育培训的实践和探索,经过近几年切实提升培训能力和提高培训质量的努力奋斗,学校成功建设了20多类比较成熟、独具特色、在系统内颇有影响的培训项目,年培训能力可达20万人天。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2015最新(精)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2015最新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9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通知内容如下: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一、政策回放:高新企业教育经费扣除由试点至扩围1、原财税〔2013〕14号限定,至2014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关村、东湖、张江及合芜蚌四个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新的财税〔2015〕63号打破地域限定,只要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适用。 二、那么我们一起总结一下,目前职工教育经费扣除的分行业规定 1、普通企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技术先进服务型企业的标准:根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

(财税[2015]56号)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四、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 2015年5月8日

财税顾问协议-合同协议模板

财税顾问协议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岳阳市汇智会计管理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岳阳市汇智会计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为财务、税务方面常年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财税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1.为甲方提供相关的税收法规及信息,以使甲方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政策,为甲方财务部门做好税收计划及税收核算工作提供帮助;提供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息的咨询。; 2.根据甲方目前的业务运作和财务核算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的纳税问题和相应的税收风险,协助甲方进行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业务运作管理流程与财务核算的调整配套方案,使其享受到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实现应纳税最小化; 3.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税收基础知识、税收新政策、纳税程序、行业财务、税收知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财税顾问的权利: 1.甲方应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给乙方工作造成重复,由此产生附加工作量,甲方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2.获得履行财税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3.了解甲方在企业税务和投资融资等业务方面的实际情况。 三、财税顾问的工作方式:财税顾问原则上采取“随时联系制”与“定期走访制”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四、财税顾问的责任 1.应当及时承办委托办理的有关财务、税务事宜,认真履行职责; 2.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和甲方委托授权的范围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3.承诺不接受任何针对甲方的敌意业务委托,并将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4.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守商业机密的责任 五、甲方的权利 1、甲方认为乙方指派的财税顾问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另行指派,乙方应予满足。

税务局学习工作计划【最新版】

【仅供参考】 税务局学习工作计划 部门: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 第1 页共4 页

税务局学习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 XX年3月―6月,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要在围绕深化理论学习,注重实践创新上下功夫,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继续抓好对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教育。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切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进一步增强全市地税干部职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性。 由人教科(股)负责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利用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日,组织学习。 二、抓好典型示范教育活动 XX年1月―3月,在全市地税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先进个人、典型代表、劳动模范事迹活动,通过大力宣扬先进代表人物的事迹,在全市地税系统营造“争先创优”、“讲政治、讲正气、讲奉献”、“爱岗敬业”、“顾全大局”的良好风气。人教科(股)负责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并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办公室协助抓好宣传活动。 三、抓好专题学习教育活动 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和省地方税务局的安排,根据专题学习教育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要求、学习内容、阶段划分,认真制定好相关的方案、计划,并视情况,建立相关的工作领导机构,严格按照要求的步骤、环节和规定的基本动作,创造性开展工作,抓好落实。人教科(股)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协调落实。 第 2 页共 4 页

四、抓好地税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 XX年2月―4月,主要围绕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局组织召开的地税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及时做好学习传达会议精神的工作。人教科(股)、办公室、监察室共同负责落实。 第 3 页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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