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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复议申控,通知书)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复议申控,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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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7910570.html,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____公复中止字[____]____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____

关于____(申请人)不服____(被申请人)____(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行政复议中止审理的事由)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____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____项、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中止本案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将恢复审理。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7910570.html,/ws/detail13832.html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一、目录 (一)行政复议对外文书参考文本 1、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2、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4、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5、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6、行政复议告知书 7、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8、恢复行政复议通知书 9、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 10、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 11、行政复议委托鉴定函 12、行政复议调解书 13、行政复议决定书 14、行政复议决定书(终止) 15、行政复议决定备案报告 16、行政复议监督通知书 17、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 18、行政复议意见书 19、行政复议建议书 20、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21、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22、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催告书 23、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24、行政复议强制执行决定书 25、送达回证

(二)行政复议内部文书参考文本 26、行政复议****审批表 27、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 28、行政复议听证笔录 29、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30、行政复议案卷目录 (三)供当事人使用的空白文书样本 31、行政复议申请书 32、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 33、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34、行政复议证据材料收据 35、行政复议证据清单 3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7、授权委托书(一) 38、授权委托书(二) 39、复议代表推选书 40、行政复议调解协议书 41、行政复议调解笔录 二、文本: (一)行政复议对外文书参考文本 行政复议格式文书参考文本1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复[****]**号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你(你们或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名称)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已经收悉。经初步审查, 需按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 一、**** 二、**** ………… 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请在收到本补正通知书之日起**工作日内提交,

行政复议答复书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7910570.html,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市××××中心 法定代表人:××× 职务:主任 地址:××街××路××号 ××市××公司退休职工×××,因对核定其退休基准日和××年调整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异议,提出行政复议。对此,我们答复如下: 申请人×××提出我处未依法核定其退休基准日问题和要求我中心返还其养老金××元问题,以及责令我中心按申请人法定退休基准日档次、标准调整××年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的行政复议,我们认为:

1、申请人于××年×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年×月起享受退休待遇是符合有关规定的,但申请人提出的我中心未依法核定其退休基准日问题不能成立。 2、申请人××年×月退休,从××年×月起参加社会统筹是有政策依据的,申请人提出的我中心应支付其××年×月至××年×月期间的养老金不能成立。 3、申请人要求我处按其法定退休基准日档次、标准调整××年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因目前在我市尚未实施到位,故不能成立。其事实和依据为: (1)申请人王淑平提出的退休基准日问题。我处电脑档案资料反映,×××出生于××年×月××日, ××年×月参加工作,于××年××月退休,××年××月起享受退休待遇,符合××字〔××〕××号《关于加强退休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根据申请人申请书反映,申请人对此无异议。 (2)申请人×××提出的返还养老金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字〔××〕××号《××××××办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企业当年批准离、退休的人员以及当年录用、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从下一年度起参加统筹,当年新增退休费用和合同制工人应缴的养老金仍

行政复议答复书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复议申请人: 答复请求:维持答复人做出的唐住建拆裁字(2011)9号《唐山市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答复人颁发的拆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备资料齐全,审批程序合法 2010年6月23日,唐山市路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人)根据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城中村居民住房及其他非住宅进行拆迁改造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向答复人递交了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申请书(见证一),要求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拆迁人按照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提交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路南发改备字(2010)3号】(见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30201*********号】(见证三)、关于出具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拆迁改造项目用地意见的函【路南政函(2010)27号】及唐山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拆迁改造项目用地的复函【唐国土资函(2010)122号】(见证四)、唐山市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整体改造拆迁计划和拆迁改造补偿安臵方案》(见证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兴路支行资金证明及关于南湖生态城西北片区整体拆迁改造项目资金情况的说明(见证六)、房屋拆迁补偿安臵资金存放使用监督协议(见证七)。 2010年6月23日,答复人受理了拆迁人的拆迁许可申请(见证八),遂后在被拆迁区域多处张贴了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见证九)。2010年6月28日,唐山市女织寨乡人民政府、路南区学院路办事处及拆迁人向答复人提交了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代表、公信力代表、当地组织负责人人员名单(见证十)。2010年7月1日,答复人在路南区梁家屯派出所二楼会议室召开了房屋拆迁许可前听证会(见证十一)。经书面审查和进行听证程序后,答复人认为拆迁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审批的五个必备要件,于2010年7月5日为拆迁人颁发了【拆许字(201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见证十二)。当日,答复人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权力和义务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被拆迁区域多处进行了张贴公布(见证十三)。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出诉讼。2011年6月20日,申请人向答复人提出拆迁许可证延期申请。2011年7月1日答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法律文书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法律文书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存根) 民许补通字()第号 __________: 本部(厅、局)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______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作如下补正,现予发还: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你(单位)字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补齐全部材料,逾期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民政部(厅、局)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民许补通字()第号 __________: 本部(厅、局)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______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作如下补正,现予发还: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你(单位)字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补齐全部材料,逾期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民政部(厅、局)

行政复议配套制度

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 第一条接待人员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接待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熟悉和了解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接待中能正确回答和处理行政复议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条接待人员在接待行政复议当事人时,应做到“四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句亲切的问候,一心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第三条接待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行政复议收件清单》、《行政复议申请附件目录》,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确认。 第四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登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的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场进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六条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行政争议的其他救济途径。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十条对在接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行政复议立案制度 第一条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五)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六)是否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且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进行举证。 第二条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签批。 第三条经领导批准,同意立案的,由案件主办人填写《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予受理的,由案件主办人拟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报主管领导签发,并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2

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08〕119号

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管理办法 民发〔2008〕11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民政部门、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民政部门、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民政部门,应当整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形成的文书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归档。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承办机构应当在结案后3个月内完成案件文件材料的初步整理,由直接负责人审核后移交本机关档案管理机构。 本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案件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整理案件文件材料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清除重份的或者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材料; (二)破损的文件材料要进行一定的修裱; (三)字迹容易褪色的文件材料要制作复印件; (四)纸张过大的文件材料要折叠,纸张过小的文件材料要粘贴在A4规格的白纸上,装订线部分有文字内容的文件材料要加贴衬纸; (五)信封上要保留邮票或者专递记录; (六)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

第五条案件文件材料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 立卷分为正卷、副卷。主要文书、反映外部程序的材料归入正卷;集体讨论记录、请示与批复、涉及秘密的材料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程序材料归入副卷。正卷、副卷编制同一个案卷号。 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形成的案件文件材料分别立卷,编制同一个案卷号,用A、B、C卷区分。 案件文件材料较多的,可以分开立卷,编制分案卷号。 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凡是能够附卷的应当编写证据目录,附卷保存;不能附卷的,应当装入证物袋,注明年度、案由、案卷号等事项,随同本案卷宗归档。 第六条卷内文件材料排列,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等结案材料排在前面,其他材料应当按照形成的过程依顺序进行排列。(案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排列顺序参照附件1)。 第七条卷内文件材料一律用阿拉伯数字逐页连续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文字页面的正面右上角和背面左上角。照片、图表等正面难以编写页号的,可以编在背面左上角。 第八条案卷内应当附文件目录和备考表(见附件2图1和图2)。 卷内文件目录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一)在件号栏目,填写卷内文件的顺序号,每份文件编一个件号;有证据目录的,可以保留原证据目录,将证明一个事实的证据目录编一个件号; (二)在责任者栏目,填写制发文件的组织或者个人; (三)在文号栏目,有文件发文字号的要填写文号;

现行工商部门执法文书样本

目录 一、行政处罚文书 1.指定管辖通知书 2.案件移送函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4.行政建议书 5.案件来源登记表 6.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7.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8.行政处理告知记录 9.协助调查函 10.询问通知书 11.询问(调查)笔录 12.现场笔录(新修改附后) 13.抽样取证记录 14.委托鉴定书 1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新修改附后) 1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新修改附后) 17.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新修改附后) 1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新修改附后) 19.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新修改附后) 20.财物清单(新修改附后)

21.检查建议书 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3.案件核审表 24.行政处罚告知书 2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6.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7.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 28.听证笔录 29.听证报告 30.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31.行政处罚决定书 32.责令改正通知书 33.当场处罚决定书 34.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35.物品处理记录(新修改附后) 36.送达回证 37.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 38.责令重新审查决定书 39.督办案件通知书 40.附页 41.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封面 42.卷内文件目录

二、行政复议文书 43.行政复议申请书 44.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45.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 46.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审批表 47.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48.行政复议申请人告知书 49.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50.行政复议受理案件通知书 51.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52.行政复议第三人告知书 53.被申请人答复书 54.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55.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56.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57.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58.恢复审理通知书 59.延期审理通知书 60.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 61.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 62.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63.行政复议调解书 64.行政复议和解书 65.行政复议决定书 66.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67.责令受理通知书

行政复议回复期限

行政复议回复期限 前几天遇到一个事,某交通局作出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受害方不服该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方准备提起行政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管理局或者交警大队作出的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提起复核,而复核的期限为三天。同样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去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对认定结果不服的,也可以向作出认定单位的上一级提出行政复议。因此,我们知道,行政复议是为了行政机关作出一些行政行为、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组织等认为该行政行为伤害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对该行政行为表示不服不理解的时候,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 不过,行政复议不是随便提的,也不是想什么时候提就什么提。向上一级提起行政复议是有时间上的限制的,提交行政复议书之后,上一级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答复时间和提出时间。 一、关于当事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来讲,公民可以在60日内上一级行政单位提交申请。那超过60日是不是就不可以呢?也不是,如果有些法律对行政复议的时间又明确的规定,就要根据具体法律的规定。但是要注意个问题,其他的法律的对行政复议有期规定,并且超过60日的,可以依据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提交申请,若是

一些条例、法规的规定,就要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二、关于上一级行政机构对于行政复议作出答复的时间 1.一般来讲,根据《行政复议法》中第十七条的规定,上一级行政单位在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2.如果经过审查之后,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出具《决定不予受理书》,并送达申请人; 3.对于符合条件的,但是对于申请人提交错误申请机关,应该在七日内转送到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且及时通知申请人。 4.行政机关进行审查之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60日对之前行政机关的行为作出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5.如果认为前行政行为正确的,则维持前行政行为,如果认为前一行政行为错误的,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前一行政行为,责令其再次作出认定。遇到特别复杂的情况的时候,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领到申请延长复议时间,但是最长的延长时间不能超过30日。 所以,除了有其他法律的规定,复杂的行政复议最长的回复时间是不能超过90日的,一般的行政复议回复不能超过60日的。 顺便一提,当事人在收到行政行为决定书时,一定要确认接收时间,一般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从第二条开始计算,邮寄的,从签收之日的第二日计算。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篇一: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北京市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关于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请按以下要求予以补正: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专用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收: 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书共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篇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6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补告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申请的_(转自:小草范文网: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

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需咨询,请与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备注: 1、本告知书收到申请5日内使用。 2、一式二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在上报申证材料中放入复印件。 3、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备注。 篇三: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案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的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需补充(更正)以下申请材料:。请及时补正上述材料。 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印章)

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样本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辩人:XXXX人民政府 地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区长 现对申请人XXX提出的复议请求XXXXX,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XX政复答字【2017】第XX号),答复如下: 一、答辩人征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申请人原承租鱼塘所在区域系因XX高速公路XX段建设被征收,该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于XXXX年XX月批复立项。该路段用地通过国土资源部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展改革委批准,初步设计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由用地单位XXXXX公路局提出申请,答辩人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于XXX年X月X日对XX高速公路XX段征收土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并在XXXX公示栏进行公示。根据《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于XXXX年XX月XX日制作《XXXXXX拟征收土地

补偿方案》并公示。答辩人征收因XXX高速公路XXX路段建设用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二、答辩人作出征收行为内容合法 XXXXXXXX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 申请人非XXX高速公路XXX段的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不适格,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原告复议。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 XXXXXXXXX 综上,答辩人征收申请人原承租XXX所在地的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已非被征收土地的利害关系人,不具备复议的主体资格,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XXX市人民政府 XXX区人民政府XXXX年XX月XX日

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规则

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其负责法制工作的环境法制处是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 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和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二人以上共同进行。第四条市环境保护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以县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环境法制处应当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一)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现场执法监理、调查取证等强制性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建设项目申请、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试生产以及竣工验收等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不服的; (四)对排污总量、污染物排放种类核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等强制性行政措施不服的; (五)对办理环保标志申请或者认定等行政审查有异议的; (六)对征收排污费、拨付环境污染治理资金有异议的; (七)对环境监测鉴定数据裁定有异议的; (八)对信访检举、控告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办理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的其他请求。 第六条环境法制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制作笔录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环境法制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法定代表人核准签发后,由环境法制处向申请人发送《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市环境保护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环境法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七条符合下列内容的行政复议申请,自环境法制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一)在有效的法定期限内; (二)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符合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的范围; (五)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六)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法制处可以通知第三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八条环境法制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环境法制处不得拒绝。 第九条环境法制处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环境保护行政复议事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不影响行政复议的

行政执法文书常用格式范本

行政执法文书常用格式范本(试行) 目录 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范本 (一)教育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表一) (二)教育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表二) (三)教育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表三)(四)行政审批项目文书送达回证(表四) 二、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一)立案审批表(表五) (二)调查(询问)笔录(表六)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表七) (四)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表八)(五)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表九) (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表十) (七)听证通知书(表十一) (八)听证笔录(表十二) (九)听证报告(表十三) (十)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表十四) (十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表十五) (十二)行政处罚决定书(表十六) (十三)执法文书送达回证(表十七) (十四)执法案卷封面(表十八) (十五)执法案卷目录(表十九) 三、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范本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表二十) (二)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表二十一)(三)行政复议告知书(表二十二) (四)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表二十三)(五)立案审批表(表五) (六)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表二十四) (七)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表二十五)(八)调查(询问)笔录(表六) (九)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表七) (十)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表八)(十一)提出答复通知书(表二十六) (十二)停止执行通知书(表二十七) (十三)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表二十八) (十四)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表二十九) (十五)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表三十)(十六)行政复议决定书(表三十一) (十七)行政复议送达回证(表十七) (十八)执法案卷封面(表十八) (十九)执法案卷目录(表十九) 四、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格式范本 (一)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表三十二) 表一:

南京市下关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南京市下关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 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实行统一受理、专人承办、集体研究、领导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成立由局长以及局办公室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下关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 领导小组讨论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承办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应诉意见;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回避申请; (三)出庭应诉人员及其提交的涉及本机关实体权益的意见; (四)行政复议和应诉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五)行政复议和应诉中涉及国家赔偿问题的决定; (六)领导小组认为应该讨论的其它问题。 第四条办公室主管本局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对不予受理的,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报局长或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领 导小组审批。 (五)处理或者转送复议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申请; (六)提出出庭应诉人选并协助开展应诉准备工作; (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与有关科室商拟履 行意见及施行方法; (八)负责行政复议应诉材料的立卷整理工作; (九)办理局长和领导小组交办的涉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 其它事项。 第五条对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一)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 政诉讼案件,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 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二)局机关当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此后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三)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主要负责人委托相关分管领导参加,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出庭应诉。 第六条局机关各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过程中应 严格遵守下列时限规定: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水平,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保证事实要素的完整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按其使用范围分为内部使用文书和外部使用文书两类。 (一)内部使用文书: 1、行政执法案卷 2、卷内文件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现场检查笔录 5、调查笔录 6、行政案件审查表 7、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8、听证笔录 9、行政案件结案报告(行政案件结案审查表) 10、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登记薄 11、行政案件办理报批书 12、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13、行政赔偿申请笔录 14、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报告 (二)外部使用文书: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通知书 3、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 4、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 5、案件办理报批书 6、强制执行申请书 7、送达回证 8、涉案物品清单 9、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 10、质量技术监督局封条 11、监督检查抽样单 12、听证通知书 13、行政处罚告知书 14、行政处罚决定书 15、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 16、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 17、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18、行政案件移送书 19、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 20、行政执法委托书 21、行政执法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 22、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3、行政复议告知书 24、责令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 25、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26、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27、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28、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 29、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 30、行政复议终止审理通知书 31、行政复议决定书 32、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33、行政赔偿决定书 34、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35、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 第三条行政执法文书根据适用范围分为以下几类: (一)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通知书、听证笔录、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行政案件审理记录、案件办理报批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结案审查表)、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质量技术监督封条、监督检查抽样单、听证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答复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被申请人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切实做到答复形式规范、重点突出、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符合证据规则要求。 第三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提供书面答复和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四条被申请人应当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职责履行情况等作出全面答复,并就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有针对性地作出答复。 第五条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材料应当包括:职权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内容适当性、行政程序履行情况等。针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材料应当包括:有无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收到申请后职责履行情况或者履行告知情况等。被申请人在提交答复书的同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被申请人应当保证证据材料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关联性,并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证据材料经行政复议机关查实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七条被申请人应当将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制作案件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将证据材料装订成册,在页末注明经办人、提交单位,加盖单位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八条提交证据材料原则上应当提交证据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或者复制件,并在空白处注明该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的来源、核对情况、原件存放情况,注明经办人、出具时间,并加盖单位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九条提交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附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并注明出具日期。证人证言应当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印、盖章等方式证明。

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目录 [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5]行政复议告知书 [6]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7]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8]被申请人答复书 [9]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10]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11]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12]责令受理通知书 [13]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 [14]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15]恢复审理通知书 [16]延期审理通知书 [17]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18]行政复议调解书 [19]行政复议和解书 [20]行政复议决定书 [21]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2]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23]行政处分建议书 [24]行政复议意见书 [25]行政复议建议书

[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年月日

[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确认)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与口述一致。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年月日 记录人: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编号: :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 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 请你依照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将补正后的材料送本机关。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年月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 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年月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 年月日,你向我机关提出的 申请事项,经审查: ()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向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其他不予受理的理由:。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安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 年月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核查笔录 共页第页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 核查内容: 核查人:行政执法证件编号: 核查人:行政执法证件编号: 记录人: 核查对象: 参加人: 核查记录: 核查意见: 参加人意见及签字: 核查人签字:

环境行政执法程序标准常用执法文书格式

环境行政执法程序标准常用执法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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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立案1、污控、开发、科技、监察、辐射等有关主管处(科)填报《立案审批表》; 2、《立案审批表》由主管处(科)送法制机构会签后,确定立案; 从受理到立案应在7日内完成。 调取查证1、主管处(科)派出调查人员,法制机构参与,案件调查需两人以上,主 动出示证件; 2、调查需制作笔录,询问应个别进行; 3、需要监测的,要制作监测结果报告,并由监测单位盖章和监测人员签名。 ↓ 审议1、经调查后确定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较 大案件,报局领导签署意见; 2、业务主管处(科)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议并决定。 ↓ 告听知证1、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3日前,业务主管处(科)的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2、告知当事人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有权要求听证,其申请须在被告知3日内提出;3、听证按《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4、听证由法制机构主持,主管机构调查人员参加。 ↓ 签发1、法制机构根据审议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程序报签;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 送达1、《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法制机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当面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当事人拒受、拒签的,送达人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原因、日期,留置送达。 ↓ 执行1、行政处罚决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开始执行; 2、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归档1、案件终结,法制机构填报《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2、案件办理完结后,办案人员及所在部门应将在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材 料,移交档案室; 3、案件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 (一)对申请行政复议人员,由县卫生局指定人员接待,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并出具《行政复议材料收取凭证》给申请人。 (二)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事项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 (三)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行政复议机构可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通知书应载明补正的内容和期限,受理期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五)对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在收到申请资料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确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申请人口头申请的,接待人员应认真作好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经申请人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二、受理立案制度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审查完毕。 (二)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5

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复议机关提出。 (三)承办人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以及《提出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四)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没有证据和依据。 三、调查取证制度 (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二)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要在证人证言及收集的其它相关材料上签名或注明来源。 (三)根据举证责任倒臵原则,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申请人、第三人可以要求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进行质证。 (四)根据申请人、第三人提出的质证要求,可以召集有关当事人质证。负责质证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审理制度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权属决定

行政复议答复书(张桂琼)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148号, 法定代表人:蒲发友,区长 被答复人:张桂琼,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丛树村12组 身份证号:510111************ 被答复人张桂琼对答复人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年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不服,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答复人就该行政复议案件作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答复人对被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了答复 2017年4月25日,被答复人张桂琼以邮寄方式向答复人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成华区“198”区域农民集中居住安置补偿暂行办法》(成华府阅[2009]53号)文的政府信息,并提供纸质书面文件材料”。答复人于2017年4月28日收悉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依法对被答复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答

复期限,于2017年5月26日对被答复人张桂琼作出了2017年第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书面答复,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答复人张桂琼送达。 二、答复人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鉴于被答复人所申请公开的《成华区“198”区域农民集中居住安置补偿暂行办法》(成华府阅[2009]53号)系成华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属于本机关内部讨论、研究的过程信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故答复人向被答复人作出:“你申请公开的《成华区“198”区域农民集中居住安置补偿暂行办法》(成华府阅[2009]53号)为成华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属于本行政机关内部讨论、研究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不予以提供。”的答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答复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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