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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刑法观_丁亚婷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法观_丁亚婷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法观_丁亚婷

第26卷第6期2007年12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 f Zhengzhou Institute o fA e ronautica l Industry M anage m en t(Soc ial Science Ed iti on)V o.l 26N o .6

2007.12

收稿日期:2007-09-20

作者简介:丁亚婷(1978-),女,河南信阳人,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法观

丁亚婷1

,吴义龙

2

(1.河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2.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 郑州 450003)摘 要: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从/快乐0和/痛苦0的人性基础出发,指出一切法律的目的都是为了/最大

多数人的最大幸福0。他认为犯罪是一种禁止的恶,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而立法的方法首先是要考虑/行为的危害0,这种危害体现在结果、行为造成的痛苦或恶之中。

关键词:功利主义;犯罪;刑罚;恶;幸福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1750(2007)06-0136-03

杰里米#边沁,现代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在其代表作5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6一书中,边沁全面地运用了功利主义原则,对刑事立法包括犯罪和刑罚,作出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尽管功利理论并非边沁首创,因为他承认爱尔维修和贝卡利亚是他最重要的先驱;也尽管功利主义原则备受非议,其中以马克思的

批评为最,/把所有各式各样的人类的相互关系都归结为唯一的功利关系,看起来是很愚蠢的0,但边沁所提出的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立法改革,被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称之为/准确地回应了时代的需要0。他所创立的功利主义刑罚思想对英国的刑法改革运动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也成为在全世界刑法理论宝库中受到广泛推崇的重要财富。

一、作为哲学基础的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是以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衡量行为价值的一些伦理学说中最有影响的学说之一,这些学说被通称为/目的论0,或者是/效果论0。功利主义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他认为人的幸福就是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我们说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和目的,因为我们认为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最高的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而以感触为标准来判断一切的善0。19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爱尔维修进一步强调,/肉体的感受性乃是人的唯一动力0。而功利主义的基本格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0,则是由近代刑法学的创始人贝卡里亚在其名著5论犯罪与刑法6中提出来的。尽管这一功利主义的经典公式是贝卡里亚提出的,但他只是在刑法改革中运用而已,而只有边沁才把功利原则上升为哲学方法论,并将其当作终身工作的座右铭,由此演绎出一套功利主义哲学。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种主宰即痛苦和快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能够指出我们应当做什么,而且决定我们应该做什么。一方面是是非标准,另一方面是因果关系链,这两者都被系在痛苦与快乐的宝座上0。边沁在5道德和立法原

则导论6一书的第一章便提出了作为功利主义人性基础的/快乐0和/痛苦0,认为每一个人都是避苦趋乐的,只要是快乐的,就应当追求的,而只要是痛苦的,就应当避免。/应当、对和错以及其他同类用语作如此解释时,就是有意义的,否则没有意义0。在边沁看来,苦乐是可以通过数量来计算的,而计算的结果正是选择和评价行为的标准。然而,为什么边沁把/快乐0和/痛苦0而不是其他作为律令的统治的基础呢?这跟他的经验主义哲学倾向有关。在哲学流派上,边沁属于英国的约翰#洛克和大卫#休谟的经验主义传统。他认为,功利主义原则是大自然的礼物,自然本身就提供了一个把利益和理性结合在一起的阿基米德支点,从而为自己的理论奠定了基础。

实际上,功利主义原则是边沁在对自然权利学说的批评的基础上而提出来的。当时还是学生的边沁,在牛津大学听布莱克斯通的法律讲座时,发现了布莱克斯通的自然权利的谬误。边沁确信,/自然权利0理论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实际上自然权利只是/华丽的胡言和夸张的废话0。因为他认为,尽管自然权利或自然法理论内容丰富,但都是一些没有经过证实的东西。这同后来的英国著名历史法学派代表梅因对自然法的批评一样,即必须对自然法的先验性质进行批判,以正本清源。只不过梅因选择的是/历史方法0,而边沁选择的是/功利主义0。

二、功利主义在刑法中的运用1.关于犯罪的思想

边沁认为,犯罪是一种恶,一种必须给予禁止的恶,而这种恶体现在行为结果所带来的痛苦之中。然而,恶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边沁从心理学角度出发,把行为特征分为6个方面:(1)行为;(2)客观条件;(3)行为意向;(4)伴随的意识;(5)动机;(6)一般习性。然而他得出的恶的判断标准却是来自行为主义角度的,即侧重于行为本身及其结果,而与行为动机无关。这显然是边沁从功利主义界的效果论出发得出的必然结果。如果一个行为的结果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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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亚婷,吴义龙:边沁的功利主义刑法观

的,即使动机是坏的,那么这个行为便是好的,从而这个行为是应当追求的;相反,如果一个行为的结果是坏的,即使动机是好的,那么这个行为也是坏的,从而这个行为也是应当加以避免的。

边沁认为,动机与苦乐紧密相关,而且动机是一种未确定的心理状态。一个人的行为动机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得到快乐防止痛苦,而由于快乐和痛苦是体现在行为结果上,并且快乐的就是善的,痛苦的就是恶的,所以,动机本身就与善恶无关了,至少是没有直接的关系了。由此,边沁得出动机无所谓善恶之分的结论,这同样也是功利主义效果论的必然反映。

边沁认为,恶有不同的层次。第一个层次上的恶是指犯罪自身的恶性大小,第二个层次上的恶是指犯罪给社会所带来的惊恐性。他举出例子进行说明。一个强盗使受害者遭受恶,受害者失去钱财,这是第一性的恶的一例。但是抢劫也造成了第二性的恶,因为抢劫成功表明盗窃是意见容易的事;因而,它弱化了对财产神圣的尊重,结果,财产变得不安全了。这些第二性的恶通常比第一性的恶更为重要,因为)))以抢劫为例)))受害者的实际损失远远低于弱化共同体的稳定和安全所产生的侵害。这实际上是边沁关于恶的量化体现,认为恶有大小之分,而这又来源于他关于快乐)))痛苦的计算方法,即快乐和痛苦是因人而异的,为了达到数学上的精确性,必须把快乐和痛苦当成是可分割的,也就是有大小之分。所以,一切行为只要它们产生的快乐数量相同,它们就同等地好,相反,一切行为只要它们产生的痛苦数量相同,它们就同等地坏。由此,犯罪也有大小之分,重要和次要之分,能够进行严格地排序。这也体现在他关于犯罪的分类上:(1)私罪;(2)反射罪;(3)半公罪;

(4)公罪,这是他从犯罪的轻重排序角度对犯罪的一种划分方法,与其功利主义原则紧密相关。

对于哪些行为方式能够成为刑法的调整对象,换句话说,哪些行为留给私人解决,哪些行为留给刑法解决,边沁也是通过功利主义原则给予回答的。边沁认为,案件证据获取的难易程度是由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关于犯罪行为的相关信息所决定的,而为了获取相关信息必需动用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等等,而这是一种资源耗费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考虑为获取证据而付出的代价是否得不偿失。换句话说,如果案件证据的获取较为容易,其成本低于惩罚罪犯所带来的收益,那么,将这类行为列入刑法范围加以调整是值得的,否则,就是不值得的,不应将其列入刑法调整范围之内。

2.关于刑罚的思想

边沁的关于刑法的思想与后来由康德创立的道义报应论的刑法思想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他把刑法看成是必要的恶,而不是对侵害的报应。报应观是从古代的复仇演变而来,重在惩罚与侵害之间的对等性,即刑罚的轻重应该取决于犯罪的大小,正所谓/杀人者死,伤人者刑0,这体现了朴素的平等观念。然而,功利主义原则却明确地要求我们消除纯粹的/报应0,因为它认为,一切惩罚本身都是恶,/对功利原则而言,如果它应得到全盘承认,那么,只有在它许诺排除某种更大的恶的范围内才应当得到承认0。由于法律的全部目的只是增加共同体的共同幸福,因而作为法律手段之一的刑罚也应以增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0为目的。从而,如果刑罚的结果只是增加共同体的痛苦,刑罚就没有正当性而言,因为,在社会遭受的痛苦总量上再加上更多的痛苦,无助于任何有益的目的。

既然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那么,刑罚的限度是什么呢,这种必要的界限在哪呢?按照边沁的原则,我们就应当不多于也不少于必要限度的刑罚来预防一种侵害行为,如果这种侵害行为是可以有效预防的话。这就是边沁对罪刑相适应问题的解决办法。显然,这是规范主义的,但同时也是实证主义的。当刑罚超出必要限度时,就是对罪犯的不公,同时也是对国家资源的一种浪费,因为任何实施刑罚的措施都是资源的耗费;相对应地,当刑罚小于必要限度时,就是对社会公众情感的侵犯,同时也不利于对潜在的犯罪的预防和抑制,因为当刑罚对罪犯所带来的痛苦小于罪犯从犯罪行为中得到的快乐时,就会不同程度地鼓励那些潜在的罪犯做出类似的行为。道理很简单,因为得到的比付出的要多。因而,刑罚的必要限度就是要寻求一个均衡点,在这一点上,罪犯从刑罚中遭受的痛苦和他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的快乐相等。

从而可以看出,边沁的刑罚理论并不是要拒绝惩罚制度,并不是因为它拒绝了道义报应论的思想就必然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不需要报应,而是说,什么样的报应是/适当的0。功利主义就是要表明,社会为什么要惩罚侵害者这一更为根本的问题,要对/适宜0和/不适宜0的情况进行重新分类。边沁认为,在以下场合,不应施加惩罚:(1)在没有根据的场合;(2)在无效的场合;(3)在没有任何利益或成本太大的场合;(4)在惩罚为不必需时,即/在没有惩罚的情况下危害夜空亚避免或自行中止的场合,这样代价更小0。这体现了边沁坚持要尽可能以/最低的代价0来预防犯罪这一向前看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边沁也可以被看做是实用主义的创始人之一。

3.关于立法的思想

边沁认为,应把功利原则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方面,这不仅适用于刑法,同样也适用于其他法律。边沁的立法方法首先是衡量/行为的危害0,这种危害体现在结果、行为造成的痛苦或恶之中。法律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阻止引起恶这一后果的那些行为来增进社会的总体幸福。只有当这种行为确实给其他人造成了痛苦时,法律才对这种行为给予关注,并通过相应的惩罚对这种产生痛苦的行为加以阻止,政府就间接地完成了增进社会幸福这一事业。

边沁一生用了大部分精力和时间从事立法理论的研究。他力图从法律本质和形式两方面对法律实行改革。前者是对衡量法律好坏标准及价值的改变,后者是对法典的编纂及其价值而言。就法律草案来说,衡量其是否符合功利主义原则,要从5个方面考虑:(1)法律草案的假定行为,对于任何人究竟是苦胜于乐还是乐多余苦;(2)法律草案的假定内容是否依次遍及所有关系人,也就是要以社会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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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6卷

体利益加以衡量;(3)法律草案内容依利害人数的比例而定。受利人多余受害人,就符合功利原则,否则就应当舍弃;(4)法律草案的规定是否符合赏罚原则,尤其是要以对破坏人们幸福的行为惩罚是否有利来权衡;(5)最重要的是要看立法的效果,要以是否能促进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0来衡量法律的好坏善恶。

此外,边沁大力鼓吹编纂法典。5政府片论6的编者蒙塔古指出:/边沁认为法律未能以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就是不完整的,在的著作和通信中,提得最多的要求就是编纂法典0。他认为编纂法典的好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有助于普及法律研究,法律一旦制定成法典后,就可以使普通人也能像律师一样理解法律;二是有助于法律的执行,法律一旦制定成法典,就可以确定、迅速且简洁地执行。

三、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和启示

尽管功利主义攻破了自然权利假设与学说,以及布莱克斯通的主张,边沁认为它们/废话连篇0。然而,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功利主义原则能够得到证明吗?换句话说,人类受制于/苦0与/乐0统治的这种自然必然性的地位是什么?它是如何给我们以道德性的呢?边沁并没有对此给予相应的证明。他只是笼统地从我们希望快乐这一事实转移到我们应当追求快乐这一判断上来,也就是说,从一个心理学事实转移到功利的道德原则上来了。这里面存在着明显的逻辑推理上的断裂,即如何从/希望快乐0这个事实突然跳跃到/快乐是应该的,是正确的0这一价值判断上来?对此,大卫#休谟早已批评过,/是0或/不是0的命题与/应该0或/不应该0是两种不同的关系,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命题,前者是事实陈述,而后者是价值判断。不能从/是0或/不是0的命题直接过渡到/应该0或/不应该0的命题,因为这个/应该0或/不应该0表示的是一种新的关系,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或说明。

/快乐0和/痛苦0的可计算性也颇受非议,因为/边沁的方法中的一个根本性困难就是,它需要大量的而又不可能的计算与计划。而且我们似乎也不可能作出必要的各种比较:在甲的快乐与痛苦和乙的快乐和痛苦之间作比较0。对此,边沁的回应直截了当,/人们计算着,只是有些人准确度小些,而有些人准确度高些罢了,但所有的人都会计算0。然而,边沁还是没有回答上面的问题。尽管他认为每一个人对自己的快乐或痛苦能够进行不同程度的计算,但不同的人之间的快乐或痛苦如何能够进行计算并进而比较?罗尔斯曾表明,他写5正义论6的目的就是针对近现代西方最流行的功利主义,并指出功利主义的缺陷在于,它只考虑/快乐0或/痛苦0的量,而没有考虑它们的质,就匆忙地把社会看成是个人情况的推广,而没有认真看待不同人之间的区别。

虽然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存在不足,但我们应该把眼界放得更为宽阔一些,应该看到边沁的真正意图,即功利主义试图建立一种有关社会和政治的客观科学,正如他希望我们的命运不再受宗教和历史事件的偶然性支配一样,这种科学也要避免人的主观性的影响。因此,无论是/快乐0和/痛苦0的可计算性问题,还是/快乐0和/痛苦0被当成行为原因的问题,都表明了边沁的一种努力:通过对行为或现象的因果关系的探求,对国家政策的改革方案提出一种科学上的而不是形而上的论证。其目的在于使英国制度避免出现可能出现的更糟糕的后果,因为他对他所亲历的席卷欧洲大陆和美洲的革命毕生都深怀恐惧。而要达到这一宏伟目的,实现交往的可预测性和结果的确定性至关重要,因而,对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快乐0和/痛苦0的可计算性就一目了然。

不仅如此,边沁在无论是犯罪还是刑罚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而这些规则都是以功利主义原则为基础的。不管这些具体的规则能否对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或实践有所帮助,但毫无疑问的是,他论证的细致程度和对规则的可操作性的考虑肯定会对我国的刑事法律实践有所启发。正如陈兴良先生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评价的那样,/功利主义确实为确定一种公正合理的刑罚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刑罚典由此获得了某种确定性0。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M].武汉:武汉大

学出版社,2003.

[3]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吕世伦,谷春德.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M].沈阳:辽宁出版社,

1987.

[5]戈尔丁.法律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87.

[6]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7]边沁.政府片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责任编辑:席高级

On Concept of C rm i i n al Law ofU tilitari a ni s m of Jer em y Bent h arn c s

D I NG Ya O ti n g,WU Y i O l on g

Abstrac t:The ph il o sophy on utili tarian i s m o f Jere m y B entharn is on the basis o f hu m an nature i n re l a ti on to happiness and agony.

H e considered tha t the ai m o f the l aw i s for t he sake of"the m ax i m al happi ness o f the max i m a l nu mber people".H e ar-

gued t hat the cri m e i s a k i nd o f ev il wh i ch is proh i bited and t he penalty is a ki nd o f evilwh ich i s necessa ry and the har m of ac ti on must be taken i n t o account on the m ethod o f leg i slation,and the har m i s embodied on the agony or the ev ilw hich

i s caused by t he acti on.

K ey word s:utilitarianis m;cr i m e;penalty;ev i;l happi 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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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全稿)

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代表的自由主义思潮 边沁的功利主义 讲述人:吴金府 讲述所参考的主要书目: [1] 边沁,(沈叔平译).《政府片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 边沁,(时殷弘译). 《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3] 周敏凯.《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思想比较研究》.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4] 舒远招. 《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杰里米·边沁》. 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 [5] 阎照祥. 《英国政治思想史》.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背景知识简述:十九世纪欧洲的自由主义思潮 十九世纪的欧洲,盛行着各种社会思潮,其中主要包括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激进主义、浪漫主义、实证主义、社会主义等。这些思潮在各个国家之间,甚至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理论表现形式。而对边沁的思想和学说发生了重要影响的思潮主要就是自由主义思潮。所以,在此有必要对自由主义思潮作一个简要的概述。 自由主义本源于十九世纪初西班牙一个政党的名称,1810年西班牙议会中,主张英国式宪政主义的政党被称作自由主义的政党。1812年,这个称呼被西班牙的自由派政党所采纳政党所采纳。1822年,英国文学家拜伦、雪莱等人创办了一份以《自由主义》命名的杂志,但影响甚微。只是到了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自由主义"才开始在英国被广泛使用,而后在欧洲、北美广泛流行使用,成为一种资产阶级思想流派的代名词。然而,自由主义这一概念在历史演变中形成了诸多混乱。在几个世纪当中,其含义一直在变化,用法一直相当宽泛,没有明确的界定。 但大致说来,我们还是可以从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论述中总结出自由主义的若干基本原则: ①自决原则:个人的生活只有在他们是自我决定的即自由选择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 ②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国家应保障每个人与他人的同等自由相容的最大的个人自由 ③多元主义:由于个人确实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们有可能作出不同的选择,简言之,存在善的观念的多样性。 ④中立性:从前三项原则可以推出,国家应当保持中立并且反对完美主义。 ⑤善的原则:应当公平分配资源,以使所有人都有追求其自身善的观念的公平机会。 ⑥正当对善的优先性:正义或正当原则约束个人对其自身善的观念的追求。 总之,十九世纪欧洲自由主义最典型的发展是在英国,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功利主义。而功利主义是英国近代自由主义的重要翼翅,边沁就是功利主义的公认创始人。 (本人讲述的主要思路及框架:一个核心、两个维度、三个基点、五个部分。) 一、边沁生平及重要著作(略述)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边沁出生在伦敦东城区的斯皮塔佛德的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他的父亲和祖父都是律师,他母亲是安多弗地方一个商人的女

对功利主义发展的研究

对功利主义发展的研究 关键词:功利主义; 贡献; 最大幸福原则;边沁 摘要:功利主义,又称最大幸福主义,是在西方乃至全球影响巨大的一支伦理学流派,而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希腊。边沁是18世纪后半叶英国功利主义伦理理论框架的确立者和声势浩大的功利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 一、功利思想的古代先驱:伊壁鸠鲁及其学派 边沁曾经说过,“在所有古代作家中,只有伊壁鸠鲁令人敬佩地认识到道德的真正来源”。1伊壁鸠鲁的功利思想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1、他认为快乐就是善,并且旗帜鲜明地将这一点坚持到底。这可以视为对享乐主义学派基本原则的继承。他说,“快乐就是有福的生活的开端与归宿”,又说,“一切善的根源都是口腹的快乐;哪怕是智慧与文化也必须推源于此”。2 2、审慎的快乐。尽管伊壁鸠鲁把快乐当做至善,但是他要的是满足和安宁的持久心情,而非暂时、激烈的单纯肉体享受。他说,“一切之中最大的善就是审慎”,3这其实是对享乐主义内核的一个改造。在实践上,这种审慎体现为两方面。其一,他追求一种平静的快乐,或者说是一种无痛苦的静止状态,没有一切欲望的状态。其二,在实践上,他主张有智慧的人应当把没有痛苦,而不是把有快乐,作为人生的目的。 3、一切社会联合形式最终都归结于个人功利的考虑。伊壁鸠鲁主义系统地贯彻了智者学派已经发挥过的,关于政治社团起源于成员们对自身利益的慎重考虑的学说。国家不是自然结构,而是人们反复思考的结果,是为了从它那里得到期望的利益而形成的。因此,法律在任何具体情形下都是来自有关共同利益的公约。法律的确认和有效性与法律的起源和内容完全一致,法律用以防止痛苦,法律用以导致快乐,而此痛苦和快乐的总和便是唯一的标准。 二、边沁功利思想的近代先驱 (一)霍布斯的功利思想 他说到,“人们所欲求的东西也称为他们所爱的东西,而厌恶的东西则称为他们所憎的东西”,“任何人的欲望的对象就他本人来说,他都称为善,而憎恶或厌恶的对象则称为恶;轻视的对象则称为无价值和无足轻重。因为善、恶和可轻视状况等词语的用法从来就是和使用者相关的,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单纯地、绝对地是这样。也不可能从对象本身的本质之中得出任何善恶的共同准则”。4 (二)洛克的功利思想 “善和恶只是快乐或痛苦,或是能致快乐或痛苦的东西。因此,所谓道德上的善恶,就是指我们的自愿行动是否契合于某种能致苦乐的法律而言。它们如果契合于这些法律,则这个法律可以借立法者的意志和权力使我们得到好事,反之则得到恶报。这种善或恶,乐或苦是看我们遵守法则与否,由立法者的命令所给我们的,因为我们便叫它们为奖赏同刑罚”。5(三)休谟的功利思想 在伦理学方面,休谟最早提出功利(utility)的概念,并对边沁把功利主义作为自己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影响。休谟认为:“人类心灵的主要动力或推动原则就是快乐或痛苦,”6认为美的;休谟将这种可以实质地使我们感到快乐和满足的东西称为“效用(utility)”。7当然,我们也必须指出,休谟的功利思想尽管曾经对边沁产生巨大影响,但相对于边沁,休谟对功利的表达还有不少模糊之处,两人也有相当的不同。8 (四)哈特莱的联想原理和普雷斯特里的功利思想

对功利主义伦理观的评价

对功利主义伦理观的评价 【摘要】: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道德学派和哲学思潮,是人类极其重要的思想成果,合理地继承他们有价值的思想,对建立和谐社会有重要的意义。在不了解功利主义的人们看来,功利主义往往带有贬义色彩,本文着重于分析功利主义的发展历程及代表人物,以及对现实社会的影响,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对其进行客观评价,扬弃地辩证地看待功利主义。【关键词】:功利主义;边沁;个人利益;市场经济;法治 一、功利主义伦理观的主要概念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功利主义以坚持人性论,坚持道德为出发点是从人的趋乐避苦的天性出发,提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社会的每一个个体都有追求自身的幸福快乐的权利。功利主义思想家们关注到从追求个人幸福的功利立场出发,会导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冲突,进而提出有效的调适方法,以图解决利己与利他之间的矛盾。功利主义提出了合理的利己主义,个人幸福必须与社会幸福结合起来等观点,强调一种普遍效应的快乐主义,认为任何一种行为只要其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向大于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向,我们便说这个行为是符合功利原则的。这种行为不单指个人行为,还包括了整个政府及其政策和法律,假如这里的当事者是泛指整个社会,那么幸福便是社会的幸福。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即使受到一些痛苦,但只要以总的方面增加了快乐,他也应该是幸福的。功利主义认为行为上是非标准的幸福并不是行为者一己的幸福,乃是一切与这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简言之,即最大幸福原则。 二、功利主义伦理观的形成过程及代表人物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前4世纪的伊壁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密尔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在功利主义伦理学史上,边沁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18世纪末叶,英国爆发产业革命,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工业资产阶级寻求更多利益。就是在这

西方哲学史 功利主义

于功利主义法学试析功利主义 摘要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密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本文通过从功利主义的滥觞到功利主义法学的分析得出功利主义的原理,以此试析功利主义。 关键词:功利主义效用快乐幸福痛苦最大化 一、功利主义的滥觞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早期,主要包括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思想,功利理论。其中伊壁鳩鲁的快乐主义主张快乐是一种善,快乐也是人生的追求目标,讲述了快乐是属于人的善;在功利理论里,英国的经验主义认为人的一切知识都来源于感性的经验和事实的基础,人的感官的快乐就是人追求和现实能够感觉到的东西。㈠功利主义学说系统化的主要学者主要有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功利主义又可以译作最大效用主义,其伦理原则是: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是受功利原则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个人要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及其措施来说就是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㈡如果想深入了解功利主义,必先要了解功利主义的创始人杰瑞米·边沁。 边沁1748年出生在伦敦东城区的斯皮塔佛德的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他自小被视为神童,因为他还是一个初学走路的孩子时便已在父亲的书桌边阅读起卷帙浩瀚的英格兰历史,并且在3岁开始学习拉丁文。1760年也就是他12岁的时候就已经入读牛津大学的女王学院并在1763年和1766年先后取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他修读法律并于1769年获得律师资格,但他很快就认为英国法律缺乏理性基础而厌倦了。他认为英国法律主观武断,他希望法律的指导原则能从科学中汲取营养,而不是像18世纪那样为纯粹的特权、自私和迷信所支配。而后他的学说不断完善,他本人也是一个激进的政治家,他的学说也慢慢开始流行与英国学界并且产生巨大影响,在政治、经济和法律领域都得到了普遍的运用。㈢迄今,功利主义仍然是英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在立法和公共政策领域的基本原则。 回顾边沁的一生,我们不难发现,功利主义是边沁从法学领域最先开始研究并发展出来的,功利主义法学是功利主义流派最大的成就,并且在功利主义流派中直到John Stuart Mill仍然坚持功利主义的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其现实意义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现实意义 内容摘要: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在西方乃至全球范围内影响巨大。本文立足于全面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并进一步认为其思想对我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现实意义 功利主义,又称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由来已久,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到了17 世纪,资产阶级储备力量准备和发动革命,作为理论武器,霍布斯和培根就已经提出了他们的伦理功利论,之后法国爱尔维修发展了这一理论,但是都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直到18 世纪末19 世纪初,英国的边沁和密尔才使之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说。自19 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渗透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价值取向、生活观、道德准则,影响甚大。所以,人们提及功利主义,都是指19 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并称边沁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内部结构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 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伦理学、哲学传统的沿袭。功利是这样一种事物特性,它能给人带来快乐( 或利益、好处等) 或者减轻、避免痛苦( 即不幸福)。总而言之,功利就是趋乐避苦。大多数国内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观点,笔者赞同三分法,即快乐论原则、功利原则和唯效果论构成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三个基本点,并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其道德最高原则。

(一)快乐论原则:趋乐避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 边沁认为,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人做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得到快乐逃避痛苦。在他看来,趋乐避苦是人的自然本性,人的一切所思所想所为都受其支配。在他的专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开篇就如是阐述:“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在这部著作中,很明显,已经说明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是建立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的。他认为,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上的主人的统治之下,只有快乐和痛苦才是人类行为唯一的是非标准。在他看来,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免除是人的本性,追求快乐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初始点与最终目的。 但边沁对快乐的看待主要是物质性层面的,即物质的快乐或物质利益的得失所引发出来的生理感受的快乐,由于快乐主要是物质性的和生理意义的,所以快乐是可以计算的。边沁特别提出了“七种”快乐计算方法,其中包括判断快乐和痛苦大小的四个计算因子:强度、持续性、确定性、远近性,以及最大幸福的三个标准:繁殖性、纯洁性、广延性。边沁认为,可依据这些因素对于某个行为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然而,不同的行为所产生的不同的苦与乐,在边沁功利主义看来,只有量的区别。边沁认为,小孩的图钉游戏的快乐与大人从诗中得到的快乐性质上是一样的。把不同质的快乐看成在性质是一个东西,是边沁的基本的重要的论点。因此,边沁主张以最大的快乐的总量为行为的道德标准, 并具体地依赖于快乐的计算,这就显得过于狭隘。 (二)功利原则: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认为,所谓功利主义就是对利益的追逐、获得、享受与满足。当然这里也包括精神上的、情感上的、心灵上的利益追求、获得与满足。他说:“功利不仅仅是个人对自身利益生活的追求,也是个人对自身利益之外的他人利益的设定

浅谈边沁功利主义道德观

浅论边沁的功利主义 摘要:功利主义是一场风行于19世纪英国的哲学运动,是对西方乃至全球影响巨大的一支伦理学流派,但始终带有一种明显的英国色彩。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又称最大幸福主义,是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追求“最大幸福”原则,认为提倡实用即至善的理论,相信决定行为适当与否的标准在于其结果的实用程度。虽然有其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但它丰富深刻的思想内容仍然极具当代价值。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德谟克利特和伊璧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历史进程中主要法哲学家有大卫?休谟、杰瑞米?边沁、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等,边沁是18世纪后半叶英国功利主义伦理理论框架的确立者和声势浩大的功利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本文重点 关键词功利主义快乐原则最大幸福原则四个目标功利原理 古今中外,没有一个哲学家不谈幸福,但是没有一个人能够说清楚或者给出一个让人比较满意的系统的关于幸福的理论。而边沁借鉴休谟的“道德行为的特征是产生幸福的倾向”,沿着这一思路进一步思考,认为:人类作为社会动物,是从别人的幸福中使自己感到幸福的,所以他们不应当不仅以自己的快乐作为他们行动的目的,而且还要一别人的快乐作为他们行为的目的。边沁后来将这一思想发展成为功利主义道德原则,提出了一套关于“苦”“乐”的幸福观。 (一)产生基础 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是建立在苦乐人性的基础上的。他对苦乐的定位首先可以起源于希腊古典哲学的昔勒尼学派和伊壁鸠鲁主义的快乐主义,把快乐作为人一切行动的动机和目标,人生的目的便是追求快乐。边沁将古代哲学传统中对单独个体快乐的重视,扩展到行为涉及的共同体的利益。他指出个体应该积极地寻求自己的幸福和快乐,这是自然法则作用的结果。因而在边沁那里是看不到伊壁鸠鲁静态快乐的影子的,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更自由、主动地寻求属己的快乐。 启蒙运动的发展,休谟的人性论开始把人们的关注焦点从天堂拉回了人间,开始关注人自身的存在。休谟明确的指出能产生幸福的行为是源于有助于功利,这给了边沁在行为正当性上的初步认识,以及对功利内涵的最初步了解。因为人

浅析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中的刑罚观

浅析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中的刑罚观 摘要: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法 律思想家、哲学家、经济学家,作为英国近代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和一位激进的法 律改革家,他毕生致力于英国的法律改革事业,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 袖,也被认为是分析分析法学卓有成效的领导者。本文主要从边沁所处法律时代 的角度,对其功利主义法学中的刑罚观进行浅析。 关键词:功利主义刑罚观刑罚权 正文: 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边沁所处的时代,是英国法制史上保守势力与革新力量激烈斗争的时代。为了驳斥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中对英国法制现状所作的辩护,推进法律改革事业,边沁在总结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功利主义理论,为英国的法制改革事业奠定了与古典自然法哲学截然不同的理论基础。他的关于立法原则与立法技术的思想给19世纪英国法制改革运动以巨大推动,并影响到欧洲一些国家。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对刑法给予了特别关注,并以评述刑罚合理性作为他的关于法律改革的著述活动的开始。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在其思想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在现代刑法学界有着很深的影响。 一、刑罚权的根据 刑罚权的根据是什么?历来有不同的学说。在此之前,有神权说、契约说、命令说等各种主张①。边沁认为,刑罚权是由于社会的利益或社会的必要而存在。 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一书中指出:大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主宰-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给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趋乐避苦是人类的天性。这种人性支配着人们的一切行动。应当根据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功利原则承认(人类对这两个主人)的服从,视之为制度的基石,该制度的目标就是通过理性和法律培

简析边沁功利主义

简析边沁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义大法学家贝卡里亚(Cesare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G.E. Moore) 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 EdelstonToulmin)、牛津大学的

诺埃尔-史密斯(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J.O. Urmson)、美国哈佛大学的约翰·罗尔斯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J. J. C. Smart)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 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功利主义的影响甚为广泛。它在法律、政治学、经济学方面更有特别显著的重要性。例如在惩罚方面,功利主义反对“一报还一报”的“报应”理论。功利主义者认为惩罚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改造罪犯或保护社会不受罪犯破坏,从而避免发生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其他人因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在政治哲学上,功利主义者赞成将民主作为使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种方法。他们认为每个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不过也有人因为强调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义、甚至独裁主义。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认为最大的幸福是来自社会的根本变革,从而走向无政府主义的共产主义,如威廉·戈德温。在经济学上,所谓边际效用分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概要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生刘小兵吴涧清 指导教师卢秉利副教授 摘要:功利主义,又称为效益主义,其创始人为杰瑞米?边沁。他的学说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和最大幸福原则三大理论基点构成。本文在追溯边沁功利主义产生的背景和主要思想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贡献与局限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作者主张辩证地看待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贡献,局限,启示。 Abstract:Utilitarianism, also known as utilitarianism, the founder of Utilitarianism is Jeremy Bentham.His theory formed by Pains-Pleasures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of utility and the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 This article traces back to Bentham utilitarianism ground background and main 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thought, focusing on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thought the contributions and limitations of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and the enlightenment to our country .In this article , the author advocates dialectical view of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thought, takes its essence, goes to its dregs. Key words: Bentham, utilitarianism, contributions, limitations, enlightenment. 一、前言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其主要哲学家包括;杰瑞米·边沁、约翰·史都华·密尔等。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人获得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都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谟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家爱尔维修、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也是直接来源于法国的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和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对于这一点,边沁自己也是直言不讳。他说:“我记得非常清楚,我最初是从贝卡利亚关于犯罪与刑罚那篇小论文中取得一些原理(计算快乐和幸福)的第一个提示。”[1]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果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受了贝卡里亚的思想的直接影响,边沁曾这样说 过:“我记得非常清楚,最初我是从贝卡里亚论犯罪与惩罚那篇小论文中得到这一原理(计算快乐与幸福的原理)的第一个提示的。由于这个原理,数学计算的精确性、清晰性何肯定性才第一次引入道德领域。这一领域,就其自身性质来说,一旦弄清之后它和物理学同样无可争辩地可以具有这些性质。”【1】 但是快乐与幸福真的可以用数学来精确计算出来吗,边沁是这样来论证这个原理的,他认为,道德的最高标准,无论是个个人道德还是政治道德,都是最大化公共福利,或者说是集体幸福感,或者说是权衡苦乐,让幸福最大化,即一句话“功利最大化”。他觉得,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苦乐是人们至高无上的主宰,因此任何道德体系都应该考虑到它们,怎样考虑呢?通过最大化,从而引出“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这一原则。如政府如何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用它的所有收益减去它付出的成本之后,选择一个最大的幸福,即为幸福最大化,也即功利最大化。 我们先来看看可以用功利主义分析的日常案例。捷克共和国有一个增加香烟消费税的提案,在这之前他们做了一个分析调查,分析结果显示,如果让捷克共和国的人民吸烟,能让政府获利,虽然吸烟会给人们造成疾病,随之会增加医疗支出,但另一方面,销售香烟则会给政府带来各项税收,并且因为吸烟造成的早逝同样可以给政府节约医疗支出,减负养老金,减负老人们的住房开支,当把总成本和各项收支分别汇总之后,得出的结果是捷克共和国的财政收入将获得一亿四千七百万的净收益。通过这样的成本效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被用数学上的金钱数字来精确计算了。再看福特平托的案例,福特平托车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风靡一时的小型车,它的油箱装在车的尾部,如果发生追尾时油箱就会发生爆炸,造

法学流派

三大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 一、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划分(传统观点):1)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 2)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 3)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 4)现代新自然法 二、起源: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 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他认为,自然法永 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 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 三、理性自然法学派 1、形成时间:17-18世纪 2、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荷兰创始人)、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 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 3、主要观点:1)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 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 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 然法的支配。 2)天赋人权论 3)社会契约论 4)主权在民论 5)法治论 四、新自然法学派 1、自然法学的复兴: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进一步被重视, 尤其通过几次大论战:如富勒与哈克,哈克与德沃金,使自然 法学派威信大增。 2、代表人物及其主张:富勒教授坚持主张,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包含了其固 有的道德性,缺乏这种道德的法律根本不能称为法律。他还指 出,法律不仅要体现普遍意义上的道德目标,而且必须满足一 些程序上的要求。 3、特点:1)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新自然法学派有两个支派或者说有两个 发展方向,即世俗的与神学的,但他们都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 的制约。如威玛政府的司法部长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必须有 绝对的价值准则,否认人权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 2)强调当代资本主义的价值观。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道德原则的评价 姓名:朱晓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学号:MG11015021 前言 功利主义,或称功用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伦理学派,是指将功利当做道德标准的思想理论。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其理论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通常,功利主义被理解为唯利主义,实际上,这只是功利主义在社会生活中极端形态。功利主义讲求物质利益,但是并不否定、排斥精神价值。19 世纪英国的穆勒明确地提出“功利主义”的概念,针对人们对功利主义的误解,穆勒特别指出:“功利主义以幸福为标准规定行为之正当,并非指行为者自己的幸福,而是指一切相关的人们的幸福。功利主义要求人在他自己的幸福和他人的幸福之间做到严格的公平”,即功利主义者认为社会政策应该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而不只是上层阶级的利益,当不同人的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他们主张最佳选择是能促进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做法。由此可见,片面的把功利主义理解为追求个人功利和幸福的个人主义的观念是不正确的,把功利主义贴上“资本主义”标签的说法也完全是一种污蔑。在儒家思想中占主导地位情况下,功利主义具有明显的从属性质,有时甚至难登大雅之堂;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行,功利主义被重新认识,并得到了许多人的推崇和践行。 一、功利主义 (一)功利主义思想起源问题的研究 功利主义亦称功用主义,是以近代西方工业革命为背景兴起的伦理学体系。它萌芽于古希腊时代、经中世纪的压抑、启蒙时代的复苏、十八世纪在边沁那里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边沁、密尔创立的功利主义被称为古典功利主义,随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繁荣和鼎盛时期。二十世纪初随着伦理学的兴起,功利主义受到批判处于沉寂。二十世纪中后期功利主义经过调整再度崛起,形成现代功利主义两大流派——以澳大利亚哲学家斯马特为代表的行动功利主义和以理查德·布兰特为代表的准则功利主义。因此,功利主义主要分为古典功利主义和现代功利

西方的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的主要法学流派: 从方法的角度把西方的法学流派划分为两大类(包括非实证主义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两者主要的区别有: 1、研究对象不同。一个侧重于应然法;一个侧重于实然法。 2、研究方法不同。一个侧重于理性主义;一个侧重于经验主义。·非实证主义法学(在研究对象中侧重于应然法;在研究方法中侧重于理想主义),包括: 1、自然法学 1)早期自然法学 2)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3)古典自然法学 4)新自然法学(包括:世俗的自然法学和神学的自然法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2、哲理法学 1)早期哲理法学 2)晚期哲理法学(包括: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在研究对象中侧重于实然法;在研究方法中侧重于经验主义),包括: 1、注释法学 2、历史法学 1)早期历史法学 2)晚期历史法学 3、功利主义法学 4、分析法学 1)早期分析法学 2)晚期分析法学(包括:现代分析法学、纯粹法学和制度法学) 5、社会法学 1)自由法学 2)利益法学 3)北欧法学(斯堪的纳维亚法学) 4)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5)实用主义法学(美国的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 6)法人类学 6、综合法学 7、经济分析法学 ·其他法学派 1、批判法学 2、存在主义法学

3、政治自由主义法学 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 5、文学分析法学 6、女权主义法学 7、种族主义法学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1)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 1)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评述: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

功利主义典型案例

功利主义典型案例 当我们以道德的观点观察中国社会时,经常看到这样令人困惑的现象:在观看或聆听某位英雄或道德模范所做出的非凡善举时,人们被感动得泪流满面;但是在自己的现实生活中,他们却不肯做一些举手之劳的善事(如帮助路人、以诚相待或不乱扔垃圾)。这些非凡的善举是利他主义的,人们对此顶礼膜拜。这些举手之劳的善事是普通的道德义务,人们却轻于履行。更深层的问题在于,也许对很多人来说,面对利他主义行为时的顶礼膜拜也许正是对自己平时不履行道德义务的心理补偿。起码对某些人来说,或许对利他主义顶礼膜拜更容易使自己逃避应尽的道德义务,利他主义的行为在道德上是非常值得赞扬的。以他人的利益为重,替他人着想,用实际行动来帮助他人,这是道德高尚的表现。各种文化传统中的道德楷模通常都是典型的利他主义者。与其相比,道德义务是每个人都必须履行的。一个人只有履行了自己的道德义务,他才能算作社会的合格成员;一个社会只有其大多数成员都履行了他们的道德义务,这个社会才会有健康的道德秩序。利他主义的行为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行为都是道德的,在这种意义上,它们都是我们应该去做的事情。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最重要的道德问题是道德义务的履行。如果这样,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利他主义与道德义务的区分。如果我们没有区分开利他主义与道德义务,把利他主义看作人们的一种道德义务,那么这会产生两个问题:首先,它会使人们在对利他主义顶礼膜

拜时更容易逃避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正如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的那样;其次,也是更重要的,它会给人们增加过重的道德负担,并且引起道德与幸福生活之间的冲突。 一、一个典型案例: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是一种最有影响的现代道德理论。自19世纪初,功利主义在西方特别是英语世界就一直处于支配地位。到1960年代,功利主义的统治达到这种程度:除非一种道德体系在某种意义上是功利主义的,否则道德哲学家不会把它看作一种“道德体系”。直到1970年代,在罗尔斯(John Rawls)和其他道德哲学家的强烈批评下,功利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结束了,但它仍不失为一种与康德伦理学相抗衡的道德理论。 功利主义之所以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它的观念简单明了。功利主义实际上只有一条原理,即“最大幸福原理”。按照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的解释,最大幸福原理主张:“行为按照其有助于促进幸福的程度而是正确的,按照其有助于产生不幸福的程度而是错误的。”①功利主义在解释个人行为方面符合人们的直觉,因为人们确实倾向于追求自己的幸福,并尽力达到幸福的最大化。为了达到幸福的最大化,个人可以暂时放弃自己的幸福甚至忍受痛苦:一个人可以节衣缩食,以积攒资金进行投资来获取更大的利益;或者在患病的时候,为了维持生命而割掉某些器官。既然功利主义作为应用于个人的原则是尽可能地提高自己的福利,最大程度满足自己的理性欲望,那么它作为应用于社会的原则也应该是尽可能地提高社会整

行为功利主义刑法观

行为功利主义刑法观(演讲提纲)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张明楷日期:2010年03月22日浏览:1044 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争论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和判断违法?故意、过失是违法要素还是责任要素?没有故意、过失的客观法益侵害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故意、过失实施的违反规则的行为客观上保护了法益时,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伦理学讨论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标准。行为功利主义依据行为自身所产生的效果的好坏,判断行为的正当与否;规则功利主义则根据在相同的具体境遇里,每个人的行为所应遵守准则的好或坏的效果,判定行为的正当与否。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是,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这可谓行为功利主义的反映。最有影响力的二元论者所称的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了保护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这是规则功利主义的观点。我在这里仅讨论什么行为正当,而不是讨论处罚什么行为正当。但可以肯定的是,刑法绝对排斥处罚正当行为,故需要确定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标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一)理论地位 规则功利主义的地位比较尴尬。如果规则功利主义者强调,经验证明违反某些规则通常造成法益侵害时,人们就无论如何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则,便成为义务论者;如果规则功利主义否认自己是义务论者,时刻用行为的结果来辩护规则,它便转向了行为功利主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规则与功利有冲突时,规则功利主义要么违反规则追求好的结果,要么维护规则舍弃好的结果。况且,规则功利主义不可能构建出一套规则体系,使一切存有疑问的行为得以合理化。一旦灵活地设立具体规则,实际上就成为行为功利主义者。二元论的地位就如同规则功利主义的地位。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例如,甲发现被追杀的被害人乙隐藏在下水道井盖下,凶手丙追来后问乙在哪里,按不得说谎的规则,甲要对丙说实话,但结果是乙被甲杀害。这显然不当。规则功利主义会说“说谎是不对的,除非为了挽救无辜者的生命而对恶人说谎”。此时,规则功利主义者就成为行为功利主义者。再如,就正当防卫而言,二元论考虑了功利,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同;就偶然防卫而言,二元论仅考虑了规则,已经演变成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者。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按照行为功利主义的观点,行为正当与否取决于结果的好坏。所以,当凶手询问被害人行踪时,讲真话反而可能构成帮助犯,因为他故意帮助凶手造成了杀人结果。同样,面对正当防卫与偶然防卫案件,行为功利主义都能得出无罪的结论,因为二者的功利完全相同。行为功利主义没有摇摆不定的现象,将它运用到刑法学的违法性领域,会使违法性的认定更为明确,能够防止恣意判断。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刑法目的 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论都认为,保护法益是刑法的目的与任务。但是,规则功利主义不是考察行为本身是否直接实现刑法目的,而是考察是否通过遵守某种规则实现刑法目的。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然而,其一,从手段与目的的逻辑关系上来说,既然是为了保护法益而确立规则,为什么要求人们在某些场合以侵害法益为代价遵守规则呢?这恐怕是舍本逐末!其二,二元论表面上只是在结果与行为之间设立了一个规则中介,实际上将规则作为目的本身进行保护,与其声称的将保护法益作为刑法目的存在冲突。其三,从实际后果上说,二元论也不利于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以偶然防卫为例。甲正在瞄准乙抠板机,丙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下开枪将甲射中身亡,客观上制止了甲杀害乙的犯罪行为。按照二元论的观点,结局只能有两种:在丙“遵守”规则不开枪射击的情况下,无辜的乙被杀害,甲被处以故意杀人罪(可能是死刑);在丙“违反”规则开枪射击的情况下,无辜的乙不被杀害,正在故意杀人的甲遭受枪击,丙被处以故意杀人罪(可能是死刑)。恐怕没有人会认为前者比后者更好。二元论将一般性规则看得比人的生命还重要,宁可牺牲无辜者,也要捍卫规则,其结果只能是违背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行为功利主义主张,为了更好的后果,可以放弃对日常准则的遵守。因为规则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伦理学理论)(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主要哲学家有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主要概念: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密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密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发展历程: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公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以及休谟(Hume)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密尔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G.E. Moore)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 Edelston Toulmin)、牛津大学的诺埃尔·史密斯(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J.O. Urmson)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J. J. C. Smart)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 主要派别:功利主义根据应用的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1情境。情境功利主义强调的是“在此时此刻这个情境下,该怎么做才能促进全体快乐值。”而不是问若将此道德律推广到每个人身上会对全体快乐值造成什么影响。举个例子,像说谎一般来说是不对的行为,但在某些情境下,情境功利主义者会认为说谎是对的,像善意的谎言、为保守国家机密而说谎等。对情境功利主义的定义可以参考下面一 句话:“某个行为仅在全体快乐值不低于其他等同行为所产生的全体快乐值时为善,此为情境功利主义。”2 是“若每个人都按照我现在遵守的道德律作出行为,这个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最明确的例子是“穷人可不可以夺取富人的财富?”按照情境功利主义,这似乎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这可以促进最大快乐值,但普遍功利主义提醒我们,若每个人都这么作,那社会会变成 什么样子?3 不能像情境功利主义那样,视哪种方法能取得最大快乐值而决定该往左开还是往右开,而是根据既定的规范。若大家都能遵守交通规则,那么交通就能安全便利(最大快乐值)。但需要注意这个规则制定时的合理性。也有批评学者认为实际是变化的,这种规则若不能紧跟变化会最终走向不合理。有人认为,普遍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本质上都属于情境功利主义的一种。 应用:功利主义的影响甚为广泛。它在法律、政治学、经济学方面更有特别显著的重要性。例如在惩罚方面,功利主义反对“一报还一报”的“报应”理论。功利主义者认为惩罚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改造罪犯或保护社会不受罪犯破坏,从而避免发生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其他人因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在政治哲学上,功利主义者赞成将民主作为使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种方法。他们认为每个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不过也有人因为强调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义、甚至独裁主义。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认为最大的幸福是来自社会的根本变革,从而走向无政府主义的共产主义,如威廉·戈德温。在经济学上,所谓边沁效用分析学派如威廉姆·斯坦利·杰文斯,则是从边沁那里吸取了许多思想,所谓“福利经济学”是以“比较爱好”代替“比较效用”,也表现功利主义的基本精神。在经济政策上,早期的功利主义者倾向自由贸易,反对政府干涉。后期的功利主义者由于对私人企业的社会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干涉来纠正私人企业的弊病。在当代的讨论中,人们对伦理学语言的分析,以及对边沁的“快乐计算”均已失去兴趣;功利主义出现了种种修正的和复杂的形式。 边沁学说简述:强烈,持久,不可避免,飘忽,充实,崇高—杰里米·边沁苦、乐皆具此特征,人生本该寻快乐,众人都应乐中生,避苦就乐乃真性,如苦必降但愿少而轻。上面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综括。功利主义是指以超阶级的功利作为人们行为标准的资产阶级哲学思想。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J.边沁创立,对西方经济学研究曾产生过很大影响。出发点和前提。边沁之前,A.斯密在启蒙学派的“自然秩序”和“理性观念”的基础上,把人性归结为个人利己主义,认为个人追求一己利益,便会自然而然地促进全社会的利益。边沁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1789)一书中进一步阐明功利原理,并把它应用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之中,并以此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和立法措施的准则。边沁的功利原理有两个出发点和前提:①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②自利选择原理。关于功利原理,边沁认为,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的倾向。不仅私人行为受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据此行事。按照边沁的看法,社会是由各个人构成的团体,其中每个人可以看作是组成社会的一分子。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由组成此社会的个人的幸福的总和。社会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来衡量的。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边沁把功利原理应用于经济学,各种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恰当与否以功利原理作为权衡标准。所谓自利选择原理,按边沁的说法是: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每个人自己知道最清楚,所以什么是幸福也是各个人所知道的。各个人在原则上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断者。同时,各个人追求一己的最大幸福,是具有理性的一切人的目的。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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