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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谈到“串标”,最先联系到的往往是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标”的情况也或多或少地存在。他们的“串标”行为该如何认定?

近日,陕西省住建厅发文,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及认定处理方法,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1、串通投标: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对招标投标事项采用串通、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三)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七)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

(九)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十一)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二)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三)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依法重新招标。

3、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标人泄露相关信息的,应认定其有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并被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的,终身不得再进入评标专家库。

4、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

(二)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四)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六)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

经调查核实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或签定合同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废止合同。

5、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变化;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上传,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

文件明确,在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认定处理时,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结果要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

电子招投标下围标串标的19种行为,12种套路

电子招投标下围标串标的19种行为,12种套路 01、电子招投标平台有多厉害? ①自动筛查不同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 ②自动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辅助评审专家判断是否围标串标; ③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 02、有哪些 1、招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2、招标文件中,出错误的地方一致。 3、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4、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5、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6、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7、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8、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11、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12、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13、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1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16、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17、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18、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19、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 1.案例某评标委员会准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在评标中重点考虑标价、工期、信誉、施工经验四方面要素,各项要素的权重分别为0.4、0.3、0.2、0.1。现有甲、乙、丙、丁、戊五个承包商投标,根据各单位投标书的情况及各因素,得分情况如下,请按综合评估法选择承包商。 2.案例某建设工程项目由三个单项工程组成。项目业主准备将其分为三个独立的合同段,分别由三个承建商进行实施,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已通过投标获得了此项目的监理任务。 〔问题〕 1.在招标选择承建商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否有决定权?谁具有决定权? 2.“如果承包商要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则需要谁批准? 3.“在做标期间,对某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业主或招标机构只需向该投标人作出书面答复”,请问是否正确?

3.案例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筑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工程,包括开挖土方、填方、点夯、满夯等。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按照施工合同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工程量由造价工程师负责计量。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使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进行确定? 4.案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了一项花园建设工程项目,由B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责施工,由C建材公司提供D水泥厂生产的水泥。2000年9月15日,C建材公司提供20吨水泥进入工地,B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送检测试,结论为合格水泥。后来,C建材公司陆续组织水泥进场,共计680吨。同年10月11日,B公司从C公司供应的水泥中再次抽样送检,经检验确认为废品水泥。此时水泥已用800吨,分别浇筑在花园工程A楼的12~15层。经有关部门检测,第12~15层的混凝土强度不合设计要求,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决定对12~15层推倒重浇。A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C公司和D厂,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 1.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水泥由甲方供应,责任应如何区分? 2.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水泥由乙方供应,责任应如何区分?

(新)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挂靠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 (三)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五)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七)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九)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 (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

招标投标中100种典型串通行为

招标投标中100种典型串通行为 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评审专家之间,投标人为了成功中标,不惜违法采用所谓“潜规则”,这里总结100种典型串通行为,供同业参考! 招标人与投标人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报价。 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8.招标人开标前与投标人就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9.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10.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服务。 11.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采购预算均相差无几。 12.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与投标人间约定给予未中标投标人一定的费用补偿。 13.评标时,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 14.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1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16.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17.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18.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间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 19.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低于成本价中标,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 23号) 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一、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受。 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相关说明 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2、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

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投标协议书 与及就招标编号为的招标项目投标有关事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牵头,、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本招标项目的投标工作。 二、为本次投标的主体单位,联合体以主体方的名义参加投标,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方签订合同,就本中标项目对招标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主体方负责等工作;参加方、负责工作。 四、负责等工作,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合同为准。 五、负责等工作,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合同为准。 六、各方对于分享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约定为: 。 七、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在中标后经各方协商后报招标方同意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 八、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在本项目中单独投标。联合投标的项目责任人不能作为其它联合体或单独投标单位的项目组成员。因发生上述问题

导致联合体投标成为废标,联合体的其他成员可追究违约行为。 九、未中标,本协议自动废止。 主体方:参加方: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参加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注: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本协议上共同盖章,不得分别签署协议书)

投标联合体授权主办方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名称),,组成联合体,参加招标编号为的项目共同投标, 我单位现授权(联合体主办方名称 ........)为本投标联合体主办方,联合体主办方负责投标项目的一切组织、协调工作,并授权投标代理人以联合体的名义参加项目的投标,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本次招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各方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授权有效期至本次招投标有关事务结束止。 被授权方:授权方: 盖章:盖章: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授权方: 盖章: 电话: 地址: 年月日 (注:本协议书需完全注明联合体其它方组成成员)

关于串标行为的法律风险

关于串标行为的法律风险 一、对于串标行为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制定)第三条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串标行为的追诉时效 同时上述规定的处罚性质属于行政处罚的处罚时效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备注:对于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目前只有两个特殊规定,分别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这两个特殊规定并不适用于串标行为。 为此,即使贵司的当年串标行为事实得到确认,由于贵司实质上没有中标,因此串标的违法行为没有持续,期限从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之日起计算(即贵司行为终了之日)两年。超出期限,前述行政处罚规定不能适用。

串通投标与串通投标罪专题.doc

串通投标专题 一、串通投标是什么? 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 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 行为。 二、会直接被判定为串标的 6 种情况 串通投标在法律法规中是明确禁止的,处罚也很严厉。但在实际操作中, 串标行为很难被发现,很难认定,也很难取证。 但这并不表示供应商可以放松警惕,随意串标,不管供应商是否串标,一 旦出现下列情形,直接就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投标将被认定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三、串通投标的分类及行为表现 (一)投标人串通型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并且情节 严重的行为。 相互串通投标的报价,是指投标人私下串通,联手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 价,以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或者排挤其他投标者。 此种类型,仅限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报价的情况。陪标的行为较为多见。

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标价一般来说应当以招标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为计算的基础,并考虑中标率、投标企业的未来、竞争人数、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在投标总额预算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形成。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型 这里的串通投标,不限于对投标报价的串通,还包括就报价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由于这种行为的法益侵害重于前一种行为,故其成立犯罪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的行为; 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

联合体投标协议(完整版)78284

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自愿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项目的投标。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工程的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有关事务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1.甲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双方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双方均有义务提供足够的资料,以满足招标人对投标资格的要求。 3.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时,投标保证金由甲方负责提交。 4.联合体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联合体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均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如果本联合体中标,工程整体的项目管理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将参与项目管理;甲方负责工程,乙方负责工程。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中标后双方协商签订的合同为准。 6.甲乙双方将共同享有和承担完成本工程中施工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并获得由此而得到的收益和承担相关的责任。待合同签订后由双方协商收益分配的有关事宜。 7.联合体的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应承担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8.因联合体的一方或双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联合体在履行与招标人的合同时违约或联合体与招标人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直接责任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9.如果本联合体中标,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之前,就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双方在协商同意后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0.联合体形成后,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在本项目中单独投标。联合投标的项目责任人不能作为其它联合体或单独投标单位的项目组成员。因发生上述问题导致联合体投标成为废标,联合体的另一方可追究其违约行为。 11.在实施过程中,本协议未竟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2.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在诚信原则基础上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履行完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结算各项费用或者该项目未能中标,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第82号令)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局第82号令1998 年1月6日公布) 第一条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的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 本规定所称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投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投标者或者招标者在串通招标投标时,同时有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合体投标协议(范本)

联合体投标协议书(1) 甲公司(全称): 乙公司(全称): 本协议书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愿意组成联合体,实施、完成合同内容。现就下列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书。 1. 为联合体主办人,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2.1联合体由主办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 2.2合同工程一切工作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组织,由联合体各方按内部划分比例具体实施; 2.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约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划分的职责,各自承担自身的责任和风险; 2.4联合体内部各自按下列分工负责本项目施工工作: 主办人()承担本工程的施工,联合体成员( )承担本工程的施工。 2.5联合体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3.联合体主办人应将本协议书各送交发包人。 4.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各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后自行失效,并随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5.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叁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一份;副本一式陆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三份。 甲公司名称:(章)乙公司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联合体协议书(2) (甲公司名称)、(乙公司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项目名称)工程投标。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1、(甲公司名称)为联合体主办人,(乙公司名称)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联合体由主办人负责与业主联系; (2)投标工作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由双方组成的投标小组具体实施;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根据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 (4)如中标,联合体内部将签订施工协议,各自按协议规定负责施工; 主办人(甲公司名称)承担,联合体成员(乙公司名称)承担; (5)投标工作以及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程量分摊。 3、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上述2(4)所述的联合体施工书签订后自行失效,联合体主办应立即将该施工协议书送交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4、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送交业主一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六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三份。 甲公司名称:(全称) (盖章) 乙公司名称:(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

桃江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行为,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利害关系人,采用相互串通、资质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由公管办组织协调,各行业监督部门依法实施查处。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

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招标行为:(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及材料、设备采购,而后组织招标的,或以其他借口补办招投标手续的; (二)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抬高投标人资质等级或设置多项资质等级标准和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应当接受而不接受,应当拒绝而不拒绝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的; (四)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或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投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内容或者授意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内容,或在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投标文件的; (六)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或开、评标活动信息的;

招投标中50种常见违规行为

招投标中50种常见违规行为 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评审专家之间,投标人为了成功中标,不惜违法采用所谓“潜规则”,这里总结50种典型串通行为,供同业参考!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报价。??总裁老婆深夜回家,老公看她走路姿势不对,妻子:加班累的! 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8.招标人开标前与投标人就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9.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10.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服务。 11.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采购预算均相差无几。 12.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与投标人间约定给予未中标投标人一定的费用补偿。 13.评标时,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 14.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1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16.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17.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18.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间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 19.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低于成本价中标,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 20.招标人授意自己中意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的公司的名义投标,并给予一定报酬。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21.采购人向协议供货商询价,但结算时,同品牌、同型号、同期该产品,其他采购单位的购买价格远远低于采购人所购买的价格。

山西首例造假区长犯了串通投标罪样本

山西首例: 造假区长犯了串通投标罪 临汾市尧都区原区长陈怀生经过捏造假业务、编造假工程、策划假招投标大肆贪污受贿, 被查处时又编假话、造假象、做假账, 企图掩盖犯罪行为。然而, 纸包不住火, 她最终因身犯五罪获刑二十年 ”造假区长”陈怀生身犯五宗罪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她捏造假业务、编造假工程、策划假招投标, 而大行贪污、受贿之实;她召集有关人员密谋策划, 编假话、造假象、做假账, 制造虚假事件, 以应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她就是被办案检察官称为”造假区长”的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原区长陈怀生。

7月25日, 临汾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判处陈怀生有期徒刑二十年。法院审理查明:陈怀生利用职务之便, 骗取公款348万余元据为己有, 收受她人财物共计189万余元, 挪用公款150万元;滥用职权,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1238万余元的损失;在招标投标过程中, 采用非法手段, 损害了国家、集体、她人合法利益。 一纸判决, 撕碎了陈怀生自诩从政27年没有任何腐败行为的假面具, 揭开了她的贪腐真面目。 1、对好处费来者不拒 只要有”好处”, 陈怀生在捞取钱财上可谓肆无忌惮。 下半年, 陈怀生当时任临汾市供销社主任。其弟弟陈怀信(另案处理)向王某承诺, 能帮她承揽到临汾市供销社曲沃购物广场项目, 条件是以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好处费, 王某表示同意。可是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 王某未能中标。于是, 陈怀生向中标的临汾市三建一分公司经理段某施加压力, 迫其退出。段某慑于陈怀生的权势, 在无奈的情况下以聘请王某为项目经理的方式, 将工程交给王某承建。王某接手工程后, 陆续兑现了事先约定的好处费20万元。 4月, 临汾市洋洲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吕某为了办理尧都区物资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土地使用证等手续, 送给已是尧都区区长的陈怀生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50.8万元)。对于这一大笔钱, 陈怀生是来者不拒, 心安理得收下了。初, 在陈怀生的关照下, 吕某很快就办好了土地使用手续。 陈怀生不但对送上门的好处费一一笑纳, 还主动伸手索要财物。7月, 已任尧都 区区长的陈怀生, 在已有公务用车的情况下, 仍以没有公务用车为由, 向临汾市公安 局尧都分局交警大队要车。交警大队只好为她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 花费33万余元。拿到车后, 陈怀生交给了妻子。 自至, 陈怀生直接收受或经过其弟陈怀信收受贿赂十余次, 共计189万余元。

招投标中串标围标的表现形式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812056858.html, 招投标中串标围标的表现形式 一、串标和围标的表现形式 1、概念 串标是指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和内定投标人之间非法串联,在招标程序合法外衣的掩护下双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投标人之间的串联主要是以围标形式出现的。串标是虚假招标的主要表现形式,串标往往伴随着腐败。 串标的主导行为人是招标人。 围标是投标人之间在某利益集团导演下采取不同投标策略,不正当谋取中标。无论谁中标,利益集团内的投标人都有不同收益。 应该指出,在国际工程界投标人为了追求最大利益,甲投标人在付给乙方合理的睡觉费”后,乙方可放弃投标。这是允许的。而围标是投标人串联后还要投标,这是两者现象上的不同。

围标的主要行为人是投标人。 2、表现形式 串标:(1)招标人委托内定投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按照内定投标人的条件,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包括制定特别考虑的评标办法; (2)招标人向其透漏标底或影响中标结果的其他重要信息; (3)招标人纠集若干投标人陪绑,内定投标人代表这些陪绑投标人制作不同投标价的投标文件,甚至代缴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内定中标人给陪绑投标人付适当的咨询费。 围标:(1)利益集团导演布置制作不同报价和服务内容的投标文件,借其他法人的资质和名称,一个法人以多个投标人名义参加投标; (2)利益集团组成投标共同体,达成相互补偿协议后各法人分别投标; (3) 串标围标相结合,利益集团同招标人勾连,限制其他投标人投标或通过资格预审限制其他投标人入围,轰轰烈烈走形式,认认真

真走过场。 二、成因 1、串标往往发生在国有企业的项目中,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项目承办人对已经使用的货物或建筑商有多年的了解,考虑到备品、备件和服务等原因,希望内定这些老客户;或者有资金缺口希望承诺垫资的投标人中标;或者按照领导意图考虑本位主义希望老客户或本行业本系统的企业中标。 二是项目承办人有利益关系,供应商多年攻关的结果,这样,实力强的单位不一定比得上手段强的单位,其往往有腐败问题。 2、围标主要发生在建筑、交通和其他项目总承包等工程领域。 一些大型集团常采用这种办法,为保证本系统或自己的强项肥水不流外人田。围标也有两种情况。 一是招标人事先不知情,围标只是投标人之间的交易; 二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勾结即串标、围标相结合谋取不正当利益。

招投标中100种常见违规行为

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评审专 家之间,投标人为了成功中标,不惜违法采用所谓“潜规则”,这里总结100种典型串通行为,供参考! 招标人与投标人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报价。 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8.招标人开标前与投标人就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9.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10.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服务。 11.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采购预算均相差无几。 12.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与投标人间约定给予未中标投标人一定的费用补偿。 13.评标时,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 14.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1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16.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17.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18.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间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 19.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低于成本价中标,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 20.招标人授意自己中意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的公司的名义投标,并给予一定报酬。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21.采购人向协议供货商询价,但结算时,同品牌、同型号、同期该产品,其他采购单位的购买价格远远低于采购人所购买的价格。 22.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中标人的报价比第二中标候选人高,所投产品质量也不如排名第二的公司。 23.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等。 24.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 25.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有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26.招标人对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等情形视而不见。 27.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缴纳或退还保证金。 28.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 29.招标人为参与建设工程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 30.招标人对投标人报价的明显串标行为视而不见。 31.代理机构标前悄悄组织仅几家公司参加的现场勘查。

最新 串通投标罪投标保证金是否为犯罪工具问题的探讨-精品

串通投标罪投标保证金是否为犯罪工具 问题的探讨 案例回顾: 2012 年 5 月 18 日,浙江省衢州市污水处理厂筹建办公室发布了衢州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混合池纤维转盘滤池设备采购 ) 的招标公告,预算价700 万元。 本案的被告人之一曹某为达到中标目的,利用 3 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开标后因有人投诉使得该项目重新进行招标。8 月 3 日,该项目采购公告再发布,被告人曹某再次准备参与投标,被告人张某利用 5 家企业资质也准备参与投标。后经同行劝说,曹某与张某决定合作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约定利益分成等。因考虑到参与投标单位太少,曹某再借了 3 家单位资质,一共 6 家单位参与投标。之后这两个被告确定了 11 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并分别制作了投标书,张某向 11 家单位中的 6 家公司的基本户分别汇款 12 万元投标保证金,曹某向其中的 5 家公司基本户分别汇款 12 万元投标保证金,上述投标保证金均交到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衢州市监管办)。2012年 8 月 27 日,上述 11 家公司中一公司中标。后因案发被查办,2013 年 12 月 20 日,衢江区人院一审判决这两个被告犯串通投标罪。目前案件已结,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就该投标保证金是否应认定为犯罪工具产生的分岐,值得深思。笔者现就该投标保证金是否为犯罪工具问题谈点个人意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犯罪工具认定和处理的现状 根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如果该投标保证金被认定为犯罪工具,那么该保证金将被没收。关于犯罪工具的认定,目前无立法解释。由于对于犯罪工具,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各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在办案中存在扩大犯罪工具范围的问题。 (一)犯罪工具认定的各种学说 不同的学者对犯罪工具有着不同的定义,有的认为,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有的认为,犯罪工具泛指供实行犯罪所使用的各种物品,可以是一般物品,还可以是违禁品;还有的认为,犯罪工具是指犯罪人为实行犯罪而利用的物和人。通说均认为犯罪工具要为犯罪者所用,且用于实行犯罪行为。 (二)犯罪工具的典型“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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