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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的屠宰工艺

家禽的屠宰工艺
家禽的屠宰工艺

家禽的屠宰工艺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家禽的屠宰工艺

(一)击晕

击晕电压为35~50V,电流为0.5 A以下,电晕时间鸡为8s以下,鸭为10s左右。电晕时间要适当,以电晕后马上将禽只从挂钩上取下,若在60s内能自动苏醒为宜。过大的电压、电流会引起锁骨断裂,心脏停止跳动,放血不良,翅膀血管充血。

(二)放血

宰杀放血可以采用人工作业或机械作业,通常有三种方式:口腔放血、切颈放血(用刀切断气管、食管、血管)及动脉放血。禽只在放血完毕进入烫毛槽之前,其呼吸作用应完全停止,以避免烫毛槽内的污水吸进禽体肺脏而污染屠体。放血时间鸡一般约90~120s,鸭120~150s。但冬天的放血时间比夏天长5~10s。血液一般占活禽体重的8%,放血时约有6%的血液流出体外。

(三)烫毛

水温和时间依禽体大小、性别、重量、生长期以及不同加工用途而改变。烫毛是为了更有利于褪毛,烫毛共有三种方式:高温烫毛,水温为71℃~82℃,30~60s。中温烫毛,水温为58℃~65℃,30~75s。国内烫鸡通常采用65℃,35 s;鸭60℃~62℃,120~150s。低温烫毛,50℃~54℃,90~120s。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掌握水温和浸烫时间;热水应保持清洁,未曾死透或放血不全的禽尸,不能进行拔毛,否则会降低产品价值。

(四)褪毛

机械褪毛,主要利用橡胶指束的拍打与磨擦作用褪除羽毛。因此必须调整好橡胶指束与屠体之间的距离。另外应掌握好处理时间。禽只禁食超过8h,褪毛就会较困难,公禽尤为严重。若禽只宰前经过激烈的挣扎或奔跑,则羽毛根的皮层会将羽毛固定得更紧。此外,禽只宰后30min再浸烫或浸烫后4h再褪毛,都将影响到脱毛的速度。

(五)去绒毛

禽体烫褪毛后,尚残留有绒毛,其去除方法有三种:一为钳毛;二为松香拔毛:挂在钩上的屠禽浸入溶化的松香液中,然后再浸入冷水中(约3s)使松香硬化。待松香不发黏时,打碎剥去,绒毛即被黏掉。松香拔毛剂配方:11%的食用油加89%的松香,放在锅里加热至200℃~230℃充分搅拌,使其溶成胶状液体,再移入保温锅内,保持温度为120℃~150℃备用。松香拔毛操作不当,使松香在禽体天然孔(二)清洗、去头、切脚

1.清洗禽体褪毛后,在去内脏之前须充分清洗。经清洗后禽体应有95%的完全清洗率。一般采用加压冷水(或加氯水)冲洗。

2.去头应视消费者是否喜好带头的全禽而予增减。

3.切脚目前大型工厂均采用自动机械从胫部关节切下。

(六)取内脏

取内脏前须再挂钩。活禽从挂钩到切除爪为止称为屠宰去毛作业,必须与取内脏区完全隔开。此外原挂钩链转回活禽作业区,而将禽只重新悬挂在另一条清洁的挂钩系统上。禽类内脏的取出有全净膛,即将全部内脏取出;半净膛,仅拉出全部肠和胆囊;不净膛,全部内脏保留在腔内。

(七)检验、修整、包装

掏出内脏后,经检验、修整、包装入库贮藏。在库温-24℃条件下,经12~24h使肉温达到-12℃即可贮藏。

(八)屠宰率的测定

指屠宰体重占活重的比率。屠宰率高的个体,产肉也多。

屠体重(g)

屠宰率 = ————————× 100%

活重(g)

屠体重指放血脱毛后的重量;活重指宰前停喂12h后的重量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 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 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同步检疫 6.1 屠体检查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示意图 1.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健康猪进待宰圈→停食饮水静养12-24小时→宰前淋浴→瞬间击晕→拴腿提升→刺杀→沥血(沥血时间:5min)→毛猪屠体的清洗→烫毛→刨毛→修刮→胴体提升→燎毛→刷白清洗拍打→修耳道→封直肠(刁圈)→切去生殖器→剖腹折胸骨→取白内脏(白内脏放在白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托盘内待检验)↓ 合格的白内脏进入白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 胃容物通过风送系统输送到车间外约50米处的废弃物暂存间 →旋毛虫检验→预摘红内脏→取红内脏(红内脏挂在红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挂钩上待检验)↓ 合格的红内脏进入红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预摘头→劈半→胴体和内脏的同步检验→去尾→去头→去前蹄 ↓ 不合格的胴体、红白内脏拉出屠宰车间高温处理 →去后蹄→去板油→白条修割→白条称重→冲淋→排酸(0-4℃) ↓↓ 鲜肉销售冷却肉销售 →分三段→分割部位肉→称重包装装盘→速冻或保鲜→脱盘装箱→冷藏→分割肉销售 2.剥皮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健康猪进待宰圈→停食饮水静养12-24小时→宰前淋浴→瞬间击晕→拴腿提升→刺杀→沥血(沥血时间:5min)→毛猪屠体的清洗→ 去头→卸猪入预剥工位→去前后蹄和尾→预剥皮→机械剥皮→ ↓↓↓ 头蹄尾进头蹄尾加工间加工处理皮张入猪皮暂存间 →胴体提升→胴体修割→封直肠(刁圈)→去生殖器→剖腹折胸骨 →取白内脏(白内脏放在白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托盘内待检验) ↓ 合格的白内脏进入白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 胃容物通过风送系统输送到车间外约50米处的废弃物暂存间 →旋毛虫检验→预摘红内脏→取红内脏(红内脏挂在红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挂钩上待检验)↓ 合格的红内脏进入红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劈半→胴体、红白内脏同步检验→去板油→白条修割→白条称重 ↓ 不合格的胴体、红白内脏拉出屠宰车间高温处理 →白条冲淋→排酸(0-4℃)→分三段→分割部位肉→称重包装装盘 ↓↓ 鲜肉销售冷却肉销售 →脱盘装箱→冷藏→分割肉销售 2

我国家禽屠宰设备行业分析

我国家禽屠宰设备行业分析 青岛华堂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过近多年的蓬勃发展,设计制造技术已完善成熟,成为以猪、牛、羊为主的集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于一体的屠宰机械制设备造企业,年产值突破千万元。本公司拥有一批的技术人员和一批经验丰富的安装施工队伍。公司坚决遵循“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生存信念,坚决地履行我们的质量、服务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答应客户朋友的一定做到。我公司与全国近千家屠宰、肉食加工企业建立了良好往来合作关系;同时,开拓市场,为客户、为自己创造利润与价值,实现公司与客户的“双赢”局面。 鹅肥肝是通过人工或机械手段将鹅宰杀后,从鹅体中采集和整理而来。鹅肥肝的屠宰设备及技术,是以肉用禽屠宰方法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因为填饲成熟的鹅肥肝中含脂率高达45%~60%,而鹅脂肪的溶点又低(32℃~38℃),决定了鹅肥肝非常柔软,用传统的肉禽屠宰机械操作,就会造成肥肝的严重淤血或破损,使好不容易到手的肥肝降级甚至报废,这是直接沿用肉禽加工机械来屠宰肥肝鹅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此人们着重研究了适于肥肝鹅屠宰的专用设备和相应技术,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使屠宰肥肝鹅的效率和鹅肥肝的质量有了显著的提高。 肥肝鹅和肉鹅的屠宰前阶段加工流程基本相同,如候宰、淋浴、电晕、宰杀、放血、浸烫等,因此屠宰大型肉鹅加工设备可以直接用于肥肝鹅的屠宰;但屠宰后阶段的加工流程,如脱羽、拔细毛、预冷、取肝等流程,则由于肥肝鹅的特殊性,对加工设备有更高的要求。目前,国内还没有专业生产家禽屠宰设备的工厂,鹅肥肝生产企业要安装屠宰设备,一般有三条途径可供选择。 进口国外专用生产线 如吉林德莱鹅业前几年引进的丹麦LINCO公司的肥鹅屠宰生产线,设备工艺先进,加工能力强,采用电晕宰杀,无蜡脱羽,冷风排酸等禽类屠宰新技术,每小时屠宰能力达到1500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畜禽屠宰相关法规一览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 二、行政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得特别规定 三、部门规章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与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得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 六、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得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得意见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得通知(节选)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得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得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得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得通知》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与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得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得兽药及其她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得决定)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得通知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得意见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与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得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与使用管理有关事项得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得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得意见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6—2017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得通知畜禽屠宰相关标准一览 一、基础通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SB/T10659、201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11) 二、产品质量 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 分割鲜、冻猪瘦肉(GB/T9959、2—2008) 冷却猪肉(NY/T632—2002) 鲜、冻四分体牛肉(GB/T9960—2008) 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2008) 鲜、冻胴体羊肉(GB/T9961-2008) 冷却羊肉(NY/T633-2002) 羔羊肉(NY1165-2006) 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1 总则 本规范中的禽类指鸡、鸭、鹅等家禽。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必须符合卫生、适用、安全等基本要求,为实现上述要求,保证肉品质量,特制定本设计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屠宰车间按小时屠宰量分为三级: 一级:鸡6000只/h(含6000只/h)以上;鸭、鹅3000只/h(含3000只/h)以上。 二级:鸡3000只/h(含3000只/h)~6000只/h;鸭、鹅l500只/h(含1500只/h)~3000只/h。 三级:鸡3000只/h以下;鸭、鹅l500只/h以下。 分割车间按小时分割量分为三级: 一级:鸡6000只/h(含6000只/h)以上;鸭、鹅3000只/h(含3000只/h)以上。 二级:鸡3000只/h(含3000只/h)~6000只/h;鸭、鹅l500 只/h(含1500只/h)~3000只/h。 三级:鸡3000只/h以下;鸭、鹅l500只/h以下。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并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维修方便。 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原料raw material 供人类食用的、饲养的禽类动物,包括鸡、鸭、鹅等。 胴体carcass 挂禽、放血、脱毛、去头爪、去内脏后的禽躯体。 内脏0ffal 除胴体外,加工后宜于人类食用的部分 (心、肝、肺、肠、胃及头、爪)。 同步检验synchronous inspection 家禽胴体加工线同内脏线同步运行,便于兽医对照检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式。 冷却chilling 通过冰水或其他方法,将胴体中心温度降低的过程。 分割肉cut meat 按规格要求将胴体分割成各部分的肉。 挂禽区poultry hanging section 话禽输送、吊挂及清洗空箱子的区域。 屠宰车间slaughtering room 自挂禽、致昏、放血到胴体冷却分割前的场所。 非清洁区non-hygienic area 挂禽、致昏、放血、烫毛、脱毛、浸蜡脱蜡、去头、爪、内脏加工等场所。 半清洁区semi-hygienic area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 Y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l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64/433/EEC关于影响欧共体内部鲜肉贸易的动物卫生问题 71/118/EEC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 91/495/EEC欧盟关于兔肉和野味肉生产的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胴体carcase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畜禽肉体。 3.2急宰emergencyslaughter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畜禽,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3同步检验synchronousinspection在轨道运行中,对同畜禽的胴体、内脏、头、蹄,甚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验。 3.4无害化处理bio—safetydisposal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3.5同群畜禽flock,herd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禽,如同窝、同圈、同舍或同一车皮等。 3.6同批产品abatchofproduct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种畜禽的同一批产品。 4宰前检验 4.1入场检疫 4.2待宰检疫 健康畜禽在留养待宰期间尚需随时进行临床观察。送宰前再做一次群体检疫,剔出患病畜禽。 5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5.1经宰前检疫发现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兔出血热时,病畜禽按 GB16548—19963.1处理。

2018年屠宰企业宰前、屠宰过程及宰后检验流程要点和检验制度-生猪

生猪屠宰厂宰前、屠宰过程 宰后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及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生猪屠宰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化屠宰检验要点。 一、引用的相关标准。 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 2、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2004) 3、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 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 5、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 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生猪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 具体见附图。 三、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 按照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对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如下: 1、入厂检验: 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2 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

3.1 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 3.2 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 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 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 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5.2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 5.3 检查生猪淋浴时是否按照7的要求执行。 6、签发《准宰证》 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 6.2 《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7、淋浴 7.1 尽可能除去体表内的污物; 7.2 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当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 7.3 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 8、致昏(麻电) 8.1 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8.2 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 8.3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注意自身的防护安全。 8.4 猪被麻电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9、刺杀放血 9.1 从麻电致昏到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的刀口长度约为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9.2 正常情况下应当采用吊挂放血。 9.3 放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

上海家畜家禽屠宰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家畜家禽屠宰管理 暂行规定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发布日期】1992-05-18 【生效日期】1992-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家畜家禽屠宰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第一条为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传染病,发展畜禽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家畜,是指猪、牛、羊、兔、犬等;所称的家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所称的畜禽产品,是指未经熟制的畜禽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骨、蹄等。 第三条第三条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上海市畜牧局是本市畜禽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本市卫生、工商、公安、税务、环保、物价、商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对畜禽屠宰检疫、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本市实行畜禽屠宰许可制度。凡需设立畜禽屠宰场、点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禁止无证设立畜禽屠宰场、点及从事屠宰加工业务。 第六条第六条凡需在本市设立畜禽屠宰场、点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一)分别向所在县(含宝山区,下同)的兽医卫生监督机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和《卫生许可证》。 (二)持上述证件,向所在县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设立大型屠宰场,在申领《》和《卫生许可证》前,应征得环保部门的同意。 畜牧、卫生部门对已领取《》、《卫生许可证》的屠宰场、点每年应分别进行核检。 第七条第七条设立畜禽屠宰场、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离医院、学校、幼儿园(含托儿所)、食品生产或销售网点、牧场、居民点等场所一百米以上,同时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城镇饮水取水口。 (二)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畜禽留养间、屠宰间、急宰间和肉品冷却间等基本设施,并便于清扫、冲洗和消毒;有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足够水源和充足的光照及通风条件。 (三)有畜禽毛、粪、垫草等污物的收集处理设施及污水三格沉淀消毒池;日宰量在三百头以上家畜或五千羽以上家禽的中型屠宰场应配有污水无害处理设施。 (四)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盛器、用具、消毒药品及器械,并建立必要的卫生消毒制度。 在市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屠宰场、点。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l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64/433/EEC关于影响欧共体内部鲜肉贸易的动物卫生问题 71/118/EEC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 91/495/EEC欧盟关于兔肉和野味肉生产的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胴体carcase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畜禽肉体。 3.2急宰emergencyslaughter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畜禽,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3同步检验synchronousinspection在轨道运行中,对同畜禽的胴体、内脏、头、蹄,甚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验。 3.4无害化处理bio—safetydisposal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3.5同群畜禽flock,herd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禽,如同窝、同圈、同舍或同一车皮等。 3.6同批产品abatchofproduct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种畜禽的同一批产品。 4宰前检验 4.1入场检疫 4.1.1首先查验法定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运 输检疫证明,以及其他所必须的检疫证明,待宰动物应来自非疫区,且健康良好。 4.1.2检查畜禽饲料添加剂类型、使用期及停用期,使用药物种类、用药期及停药期,疫苗种类和接种日期方面的有关记录。 4.1.3核对畜禽种类和数目,了解途中病、亡情况。然后进行群体检疫,剔出可疑病畜禽,转放隔离圈,进行详细的个体临床检查,方法按GBl6549执行,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4.2待宰检疫 健康畜禽在留养待宰期间尚需随时进行临床观察。送宰前再做一次群体检疫,剔出患病畜禽。

家禽定点屠宰是必然趋势

家禽定点屠宰是必然趋势 家禽定点屠宰是必然趋势 《 中国畜牧兽医报 》( 2014年03月09日 01 版) 2013上半年,“H7N9”这个新名词开始为众人所知,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不断攀升,禽类养殖业也因此遭受重挫。近日,全国人大代表陈爱莲建议出台鼓励家禽定点屠宰检疫净肉入市政策。随着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不断增多,在发现确诊病例的上海、浙江,政府均采取了关闭相关地区活禽交易市场的措施,有效阻断了一个潜在的传播源。陈爱莲表示,目前在扑杀活禽或关闭活禽交易场所等措施,还都是临时的应急之策。全国政协委员、人感染

H7N9禽流感病毒疫苗株研发牵头人李兰娟和陈爱莲均认为定点屠宰是防控的切实举措。此次两会上,李兰娟对 H7N9予以了高度关注。她说,截至2月21日,全国共有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360例,在对前130例的统计中,有过活禽接触史的占到70%。李兰娟等人研究后发现,人感染H7N9病毒与活禽市场鸡分离的病毒高度同源,同源性超过99.4%。“大量数据显示,H7N9病毒源于家禽,而活禽市场正是H7N9禽流感的源头。因此,关闭活禽市场、实行定点屠宰,对防控禽流感具有重要意义。”李兰娟说。 陈爱莲表示,定点屠宰将原来分散的、毫无隔离防护措施的屠宰过程集中到指定场所,并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防病要求的消毒、隔离、防护及废物无害化处理条件,将大大降低人感染禽流感病的风险。陈爱莲分析认为,从全国各地生猪集中屠宰、净肉入市的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环境、卫生防疫,还是社会效益,都得到了老百姓的普遍认可,“这是未来家禽肉类市场供给方式的必然趋势。”为此,陈爱莲建议国务院借鉴生猪集中屠宰、检疫,净肉入市的成功做法,出台家禽净肉入市的鼓励政策,推动有条件的城市逐步实现集中屠杀、检疫,净肉入市。“以点带面,先行试点。”陈爱莲表示,近年来,全国已有多地实施禽类定点宰杀,如辽宁抚顺、山西太原等,“为稳妥起见,可以选取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先行试点,根据试点的成效,再逐步完善,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汇编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屠宰管理规定。 一、引用的相关标准。 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 2、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2004) 3、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 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GB 12694-90) 5、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 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生猪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 具体见附图。 三、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 按照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对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规如下: 1、入厂检验: 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2 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

3.1 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 3.2 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 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 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 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5.2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 5.3 检查生猪淋浴时是否按照7的要求执行。 6、签发《准宰证》 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 6.2 《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7、淋浴 7.1 尽可能除去体表的污物; 7.2 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当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 7.3 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 8、致昏(麻电) 8.1 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8.2 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 8.3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注意自身的防护安全。 8.4 猪被麻电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9、刺杀放血 9.1 从麻电致昏到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的刀口长度约为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9.2 正常情况下应当采用吊挂放血。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家禽的屠宰工艺

家禽的屠宰工艺 (一)击晕 击晕电压为35~50V,电流为0.5 A以下,电晕时间鸡为8s以下,鸭为10s 左右。电晕时间要适当,以电晕后马上将禽只从挂钩上取下,若在60s内能自动苏醒为宜。过大的电压、电流会引起锁骨断裂,心脏停止跳动,放血不良,翅膀血管充血。 (二)放血 宰杀放血可以采用人工作业或机械作业,通常有三种方式:口腔放血、切颈放血(用刀切断气管、食管、血管)及动脉放血。禽只在放血完毕进入烫毛槽之前,其呼吸作用应完全停止,以避免烫毛槽内的污水吸进禽体肺脏而污染屠体。放血时间鸡一般约90~120s,鸭120~150s。但冬天的放血时间比夏天长5~10s。血液一般占活禽体重的8%,放血时约有6%的血液流出体外。 (三)烫毛 水温和时间依禽体大小、性别、重量、生长期以及不同加工用途而改变。烫毛是为了更有利于褪毛,烫毛共有三种方式:高温烫毛,水温为71℃~82℃,30~60s。中温烫毛,水温为58℃~65℃,30~75s。国内烫鸡通常采用65℃,35 s;鸭60℃~62℃,120~150s。低温烫毛,50℃~54℃,90~120s。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掌握水温和浸烫时间;热水应保持清洁,未曾死透或放血不全的禽尸,不能进行拔毛,否则会降低产品价值。 (四)褪毛 机械褪毛,主要利用橡胶指束的拍打与磨擦作用褪除羽毛。因此必须调整好橡胶指束与屠体之间的距离。另外应掌握好处理时间。禽只禁食超过8h,褪毛就会较困难,公禽尤为严重。若禽只宰前经过激烈的挣扎或奔跑,则羽毛根的皮层会将羽毛固定得更紧。此外,禽只宰后30min再浸烫或浸烫后4h再褪毛,都将影响到脱毛的速度。 (五)去绒毛 禽体烫褪毛后,尚残留有绒毛,其去除方法有三种:一为钳毛;二为松香拔毛:挂在钩上的屠禽浸入溶化的松香液中,然后再浸入冷水中(约3s)使松香硬化。待松香不发黏时,打碎剥去,绒毛即被黏掉。松香拔毛剂配方:11%的食用油加89%的松香,放在锅里加热至200℃~230℃充分搅拌,使其溶成胶状液体,再移入保温锅内,保持温度为120℃~150℃备用。松香拔毛操作不当,使松香在禽体天然孔(二)清洗、去头、切脚 1.清洗禽体褪毛后,在去内脏之前须充分清洗。经清洗后禽体应有95%的完全清洗率。一般采用加压冷水(或加氯水)冲洗。 2.去头应视消费者是否喜好带头的全禽而予增减。

最新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提升一刺杀一沥血(沥血时间:5min )-毛猪屠体的清洗f 烫毛f 刨毛f 修刮 f 胴体提升 f 燎毛f 刷白清洗拍打f 修耳道f 封直肠(刁圈)f 切去生殖器f 剖腹折胸骨f 取白内脏 (白内脏放在白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托盘内待检验) 合格的白内脏进入白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示意图 猪屠宰加工流程图 PIG SLALtFUERING PROCESS FLOff DIAGRAM 科強 f*整燮升 Vftnt wi %前1旳 ” nnvFi 吋 尺峯 匱也至降 fcKW/t 劇铁地fil 珀身 扶SMS 驻 藩38連显 Sfwwdr El Dp-in wi 尊林gar FigWaehf^ PhgFkod Unicwi u^t llnndlrt-finf T?Hwii?in Srttd 引毛 DT till my 弭毛籽直出升 如 PiiirgWir 叫 VKlPtSlIlM 内rr 局拣砖畀於巧洋 FW LJI I crqar STCTOIE ^$?e:hc-r and 虹才 CuntiftSuU^O^ 沖掀 弄Jlf 取由阱展J6懐拾蛙 hisnnbm 机 Cffcts$ ms 艸 痢 Cuthigyf Pis Head.- F&er B* M 曲■協 过碑 X* StHittirg 池祢 andr**m£e 亡 Washing Sbra^ 1.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健康猪进待宰圈f 停食饮水静养 12-24小时f 宰前淋浴f 瞬间击晕f 拴腿

胃容物通过风送系统输送到车间外约50 米处的废弃物暂存间 —旋毛虫检验—预摘红内脏—取红内脏(红内脏挂在红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挂钩上待检验) J 合格的红内脏进入红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f预摘头f劈半f胴体和内脏的同步检验f去尾f去头f去前蹄 J 不合格的胴体、红白内脏拉出屠宰车间高温处理 f去后蹄f去板油f白条修割f白条称重f冲淋f排酸(0-4 °C) JJ 鲜肉销售冷却肉销售 f分三段f分割部位肉f称重包装装盘f速冻或保鲜f脱盘装箱f冷藏f 分割肉销售 2. 剥皮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健康猪进待宰圈f停食饮水静养12-24小时f宰前淋浴f瞬间击晕f拴腿 提升f刺杀f沥血(沥血时间:5min )f毛猪屠体的清洗f 去头f卸猪入预剥工位f去前后蹄和尾f预剥皮f机械剥皮f JJ 头蹄尾进头蹄尾加工间加工处理皮张入猪皮暂存间 f胴体提升f胴体修割f封直肠(刁圈)f去生殖器f剖腹折胸骨f取白内脏(白内脏放在白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托盘内待检验) 合格的白内脏进入白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 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sbj15-2008 1 总则 1.0.1本规范中的禽类指鸡、鸭、鹅等家禽。 1.0.2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必须符合卫生、适用、安全等基本要求,为实现上述要求,保证肉品质量,特制定本设计规范。 1.0.3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 屠宰车间按小时屠宰量分为三级: 一级:鸡6000只/h(含6000只/h)以上;鸭、鹅3000只/h(含3000只/h)以上。 二级:鸡3000只/h(含3000只/h)~6000只/h;鸭、鹅l500只/h(含1500只/h)~3000只/h。 三级:鸡3000只/h以下;鸭、鹅l500只/h以下。 分割车间按小时分割量分为三级: 一级:鸡6000只/h(含6000只/h)以上;鸭、鹅3000只/h(含3000只/h)以上。 二级:鸡3000只/h(含3000只/h)~6000只/h;鸭、鹅l500只/h(含1500只/h)~3000只/h。 三级:鸡3000只/h以下;鸭、鹅l500只/h以下。 1.0.4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并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维修方便。

1.0.5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原料raw material 供人类食用的、饲养的禽类动物,包括鸡、鸭、鹅等。 2.0.2 胴体 carcass 挂禽、放血、脱毛、去头爪、去内脏后的禽躯体。 2.0.3 内脏0ffal 除胴体外,加工后宜于人类食用的部分(心、肝、肺、肠、胃及头、爪)。 2.0.4同步检验synchronous inspection 家禽胴体加工线同内脏线同步运行,便于兽医对照检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式。 2.0.5 冷却 chilling 通过冰水或其他方法,将胴体中心温度降低的过程。 2.0.6 分割肉cut meat 按规格要求将胴体分割成各部分的肉。 2.0.7 挂禽区poultry hanging section 话禽输送、吊挂及清洗空箱子的区域。 2.0.8 屠宰车间slaughtering room 自挂禽、致昏、放血到胴体冷却分割前的场所。 2.0.9 非清洁区 non-hygienic area

家禽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家禽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篇一:畜禽屠宰总厂直属厂管理制度 畜禽屠宰总厂直属厂管理制度 一、厂长岗位工作职责 1、负责屠宰厂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厂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完善本厂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厂生产规范运行。 3、负责落实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 4、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5、积极配合驻厂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认真开展对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及时协调处理检疫检查中出现的问题。 6、加强出厂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

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厂肉品安全放心。 7、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 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厂的环境卫生。 二、畜禽进厂验收制度 1、驻厂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畜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 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厂待宰。 2、应积极配合驻厂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畜禽 进厂的管理,认真开展畜禽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畜禽坚决不得进厂。 3、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畜禽,应及进向兽医管理部 门及屠宰厂报告并坚决制止屠宰、运输、上市。责令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4、进厂畜禽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畜 禽卸车后,对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厂。 5、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三、台账管理制度 1、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 领用登记、存根留存保管制度。 2、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示意图 1.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健康猪进待宰圈→停食饮水静养12-24小时→宰前淋浴→瞬间击晕→拴腿提升→刺杀→沥血(沥血时间:5min)→毛猪屠体的清洗→烫毛→刨毛→修刮→胴体提升→燎毛→刷白清洗拍打→修耳道→封直肠(刁圈)→切去生殖器→剖腹折胸骨→取白内脏(白内脏放在白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托盘内待检验)↓ 合格的白内脏进入白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

胃容物通过风送系统输送到车间外约50米处的废弃物暂存间 →旋毛虫检验→预摘红内脏→取红内脏(红内脏挂在红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挂钩上待检验)↓ 合格的红内脏进入红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预摘头→劈半→胴体和内脏的同步检验→去尾→去头→去前蹄 ↓ 不合格的胴体、红白内脏拉出屠宰车间高温处理 →去后蹄→去板油→白条修割→白条称重→冲淋→排酸(0-4℃) ↓↓ 鲜肉销售冷却肉销售 →分三段→分割部位肉→称重包装装盘→速冻或保鲜→脱盘装箱→冷藏→分割肉销售 2.剥皮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健康猪进待宰圈→停食饮水静养12-24小时→宰前淋浴→瞬间击晕→拴腿提升→刺杀→沥血(沥血时间:5min)→毛猪屠体的清洗→ 去头→卸猪入预剥工位→去前后蹄和尾→预剥皮→机械剥皮→ ↓↓↓ 头蹄尾进头蹄尾加工间加工处理皮张入猪皮暂存间 →胴体提升→胴体修割→封直肠(刁圈)→去生殖器→剖腹折胸骨 →取白内脏(白内脏放在白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托盘内待检验) ↓ 合格的白内脏进入白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 胃容物通过风送系统输送到车间外约50米处的废弃物暂存间 →旋毛虫检验→预摘红内脏→取红内脏(红内脏挂在红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挂钩上待检验)↓ 合格的红内脏进入红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劈半→胴体、红白内脏同步检验→去板油→白条修割→白条称重 ↓ 不合格的胴体、红白内脏拉出屠宰车间高温处理 →白条冲淋→排酸(0-4℃)→分三段→分割部位肉→称重包装装盘 ↓↓ 鲜肉销售冷却肉销售 →脱盘装箱→冷藏→分割肉销售 2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 1.待宰圈管理 (1)、活猪进屠宰厂的待宰圈在卸车前,应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合格证明,并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后准予卸车。 (2)、卸车后,检疫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的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合格健康的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猪和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3)、对检出的可疑病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待宰的生猪送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小时,以便消除运输途中的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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