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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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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标 签】关于印发,预算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财库﹝2007﹞22号

【发文日期】2007-05-21

【实施时间】2007-05-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相关预算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59号)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2007年上半年对市级部分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结算试点。

公务卡结算是指预算单位在职在编职工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先使用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于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直接将报销费用转入个人银行信用卡上还款的结算方式。实行公务卡结算,有利于减少现金流通,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简化单位财务流程,减少财务工作量,降低财务风险,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按照“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拟选择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等33个市级预算单位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使用公务卡单位。现将《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单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反馈试点情况,保证公务卡结算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2、2007年公务卡试点单位名单

重庆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审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我市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减少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59号)和《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财库﹝2002﹞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以下简称“在职职工”)。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结算原则上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完成,不允许另行开设单位卡账户。

第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费、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支出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市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普及,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支出。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制定公务卡发卡银行的条件及符合条件的发卡机构名单并对外公布,一年一定。市级预算单位在公布的名单中,自行选择一家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公务卡管理”模块完成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第七条 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一律使用“62”字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九条 公务卡由市级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在职职工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有新增、调动和离退休职工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和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单位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市级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职工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坏,由职工个人及时到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通知发卡行补办。 第十四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及时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 公务卡的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月支付信用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于当月及时报销后再行支付。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发卡行根据单位财务部门的有效证明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程序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报销人申请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的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单位财务要求填写专用报销审批单,并附相应报销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与银行系统实行联网对接。对经预算单位内部审核同意报销的金额信息,由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纸质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一式两份)提交发卡行。并于公务卡免息还款期之前,按相同预算科目汇总生成授权支付令(支票)提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

第二十一条 “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明细表”。

第二十二条 发卡行根据“还款明细表”信息,于收到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划转资金到账当日,将资金分解到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三条 若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联系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划款,须及时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

第二十四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支付令号、日期、姓名、卡号和报销金额等信息编制。

第二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出现预计公务支出超过发卡行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按相关财经制度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公务卡上。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制定和规范发卡行的准入条件,督促指导发卡行作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和信息

传递等工作。

(三)开发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对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公务支付和报销事项进行指导,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发卡行和银联重庆分公司建立和完善公务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公务卡服务水平。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打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三)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销信息。

(四)建立健全公务卡结算账目,逐笔记载公务卡转账支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五)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规范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二)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政策需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接的公务卡接口,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按照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授信额度,并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提供账户余额变动实时短信提醒服务。

第三十条 银联重庆分公司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重庆市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为公务卡推广使用创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二)优化公务卡交易网络,提高公务卡服务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公务卡信息系统平台,提高系统管理能力,创造整合公务卡信息的软、硬件条件。

第三十一条 市级监察和审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负责对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在职职工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市级财政部门和单位财务对公务卡消费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职工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消费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发卡行与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可以不为同一银行。 第三十五条 中国银联和有关发卡行等涉及公务卡支付结算的机构应当确保市级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信息的安全性。

第三十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在完善管理措施情况下,可以允许职工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支付结算业务。私人消费由持卡人负责还款,承担利息,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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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同时在本市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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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市财政局党组班子述责述廉报告 一、班子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一是统筹谋划部署。今年,局党组班子多次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并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落实情况。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局领导班子承担主体责任,局纪检监察机构承担监督责任,且根据我局班子实际细化了责任分工,制定了操作性较强的推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我局建立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组长、副组长及工作人员。另外,还建立健全了责任整改与考核检查机制,定期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考核问责,对该管不管、管而无效的要及时提醒并限期整改,并将考核结果与该同志的年终干部考核挂钩。 三是突出一把手牵头。坚持把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是失职的理念自觉体现到局党组的实际行动上,并严格按照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和四个亲自的规定要求,使一把手从具体繁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确保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到实处。 二、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一是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班子成员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以及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以及成都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相关规定,确保遵守纪律不越位、坚定政治立场不缺位,为全局职工起好了带头作用。

二是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局党组全体成员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既履行好分管领域的业务职责,更切实抓好该领域内的党风廉政职责,切实保证了业务工作与廉政建设两手抓、两手硬。 三是带头奉行廉洁自律。班子成员按照相关规定,自觉做到不收受下属单位、服务对象和个人的礼品、红包,认真落实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在廉洁自律方面为全局做好表率。 四是切实加强作风建设。通过重视学习、抓好落实、强化监管等方式搞好自身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用作风转变的实际成效赢得干部群众的尊重与信任。 三、强化宣传教育情况 一是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扎实开展。我们通过会上宣讲、发放教育书籍、播放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全局职工树立廉洁从政的思想观念。 二是推进反腐倡廉舆论宣传。通过宣传展板、墙挂、海报等方式在系统内进行反腐倡廉舆论宣传,不断增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引导,推动形成不想腐、不愿腐、不敢腐的思想自觉。 三是积极营造崇廉尚洁的廉政氛围。在系统内树立廉洁自律典型,通过表扬先进促后进等方式营造崇廉尚洁的氛围;还建立崇廉尚洁考核机制,将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表现纳入年终干部考评体系,用刚性的机制约束干部行为。 四、深化作风建设 一是严格落实八项规定以及深化正风肃纪要求。党组班子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以及成都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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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 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添加时间: 2005-9-26已被阅读: 19次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一、按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从2005年9月1日起到其单位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同步推进,实行“三统三分”,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统一进行管理,费率分别核定,基金分别列帐,待遇分别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和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监督。 各经办机构可利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的资料,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和核定缴费数额,并通知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另行办理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 三、《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了当地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从2005年9月1日起,统一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所缴生育保险费纳入全市统筹。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生育保险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其原有生育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应支付费用,节余部分并入市级统筹基金,用于《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支出,但不作为上解市级调剂金的基数。 四、参保单位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其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了当地生育保险的职工,其生育保险缴费年限与按《暂行办法》参保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用人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其参保职工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统筹基金支付相关费用,此前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原规定支付。 新参保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次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女职工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并已经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从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暂行办法》规定计发。 (二)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女职工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尚未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及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暂行办法》规定计发。 (三)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女职工尚未完成生育分娩的,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之后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及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暂行办法》规定计发。 五、参保职工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于分娩或终止妊娠后的90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号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着力将制度建设贯穿于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努力做到事前有效防范,事中有力监管,事后严肃处理,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兑现,有效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力

度,促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强化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化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六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监管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工主体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领域用工主体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办法中用工主体是指建设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简称分包企业)。建设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表1、2)。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表2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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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标 签】关于印发,预算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财库﹝2007﹞22号 【发文日期】2007-05-21 【实施时间】2007-05-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相关预算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59号)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2007年上半年对市级部分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结算试点。 公务卡结算是指预算单位在职在编职工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先使用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于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直接将报销费用转入个人银行信用卡上还款的结算方式。实行公务卡结算,有利于减少现金流通,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简化单位财务流程,减少财务工作量,降低财务风险,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按照“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拟选择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等33个市级预算单位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使用公务卡单位。现将《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单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反馈试点情况,保证公务卡结算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2、2007年公务卡试点单位名单 重庆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审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复审的通告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复审的通告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布部门】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7.28 【实施日期】2009.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复审的通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提高评审专家资质水平,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以及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道德操守,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以独立身份受聘财政部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其条件和资格要求如下: 1、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人员(在职及离退休人员,身体

健康无重大疾病,年龄65岁以下,特殊专业年龄可适当放宽)专业人员。 2、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以及较高的专业水平,以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政自律为个人的行为准则;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 3、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连续从事相关业务工作满8年,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连续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必须满15年;获得博士学位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对只有大专文化程度,但精通本专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且符合其他条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视评审业务急需,可聘为评审专家。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和招标投标法规等不良纪录。 5、能够在周一至周五调剂时间,按时参加评审工作。 6、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推荐。 二、复审范围和资料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聘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应参加本次复审,由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立已有四年,许多评审专家的职务、职称、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变化较大,因此,请各专家再次将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寸免冠登记照片2张和本人填写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审表》一同报送。2009年已申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如资料不齐,应补齐资料。 三、报送时间和地址 请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将所需资料邮寄至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张钢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邮编:401121,联系电话:67575351\67575209 逾期未报送复审表及资料的,视同自动放弃评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09]18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11.20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18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民政局、卫生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重庆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 [ 2010-2-2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定的通知 [ 2010-1-28 ] 渝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xx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费 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 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 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 设施费组成(见附 1、2)。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工伤职工停

工留薪期的管理, 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财政局班子成员2019年度述职报告汇编

2019年12月,在组织的信任和领导的关心下,我被任命为xx区财政局党委书记兼局长。今年以来,本人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中心,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凝心聚力,以服务全区“产业强区、两化兴区”战略为抓手,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科学组织收入,确保重点支出,规范财政管理,强化财政监督,狠抓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财政形象,通过真抓实干,超常规、高效能确保了各项工作抓落实,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xx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下面,我把本人思想作风、廉洁自律、工作绩效等方面情况向组织汇报。 一、求真务实,不断提高统揽全局能力 调入财政局以来,在工作实践中深感自己所担负的责任重大,总是怀着一种多学本领、多干实事的积极心态,从严要求自己,并以务实的行动,影响和促进一班人提高思想修养和执政能力,推进全区财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在抓好个人学习的同时,把加强班子思想建设作为工作侧重点,认真指导制订学习计划,选择学习内容,组织学习

考核,使局党委一班人通过学习,自觉坚定理想信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班子凝聚力。珍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带头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在牵涉全局重大问题决策上,做到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发挥集体智慧优势,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对班子成员分管的工作,鼓励他们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在班子内部组织生活中,坚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和建议,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在班子中形成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的良好氛围,增强了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树立民本思想,改进工作作风。本人注重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严谨的生活作风,把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经常深入工作一线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向弱势群体传送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在工作上,积极引导全局上下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倡导注重品行、崇尚实干、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选人用人导向。坚持一切从财政工作实际出发,不提不切实际的高指标,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把“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做事”作为人生信条,一心一意当好人民群众的公仆。 二、恪尽职守,扎实做好财政各项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重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重庆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3]14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6.18 【实施日期】2013.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重庆市正高级会计师资 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14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渝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216号),经研究,现对2013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我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和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考试 (一)报名条件 1.本科以上学历; 2.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5年以上。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方式:申请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重庆会计之家”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8837198.html,)报名,并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后,连同身份证、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到重庆市会计人员服务大厅进行资格审核; 2.报名时间:2013年8月1-9日(节假日除外); 3.资格审核地点:重庆市会计人员服务大厅(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湖霞街6号,联系电话:63216181、63216182、63216190、63216191)。 (三)考试科目及时间 1.考试范围:参考2012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大纲》等; 2.考试科目:会计实务; 3.考试题型: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4.考试方式:开卷笔答; 5.考试时间:2013年10月13日上午8:30-12:00; 6.考试地点:重庆市财政学校(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湖霞街6号)。 三、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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