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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评估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沟通残疾人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三)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

(四)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推进残疾人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乡社区和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活动提供条件。

第五条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六条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残疾评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残疾评定实行免费制度。

第七条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省、市、县(市、区)彩票公益金的本级使用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应当有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候选人。

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

第九条省、市、县(市、区)应当积极培养、选拔残疾人干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

第十条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

新生儿疾病基本病种筛查实行免费制度。

第十一条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应当吸收残疾人组织参加。

第二章康复

第十二条省、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公益性康复机构。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开展康复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共享的康复服务网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免费为孤残和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治疗;对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接受康复医疗给予补助。

第三章教育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全面普及残疾人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保障适龄残疾人享有十五年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按照“盲教育以省为主、聋教育以市为主、培智教育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特殊教育体系,对不适应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残疾儿童少年数量采取独立建立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或者合作建校、委托培养等形式,保障本地区适龄残疾人就学。

第十六条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各类职业学校就读的,享受国家相关助学待遇;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资班或者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

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资格评审、晋级实行单列。特殊教育教师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满十年的,发给荣誉证书;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促进残疾人就业。公共财政投资或者政策扶持的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依法减免税、费。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该比例的,给予适当奖励;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应当优先录用残疾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并根据其特点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在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依法减免税、费。

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新建、改建、扩建方便残疾人参加的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活动场所。

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城乡健身公共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材。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在集训、演出、比赛、交

流期间,学生所在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活动组织者应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广播、书报、影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刊播助残公益广告。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全额发放低保金;

(二)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补助金;

(三)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逐步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安养;

(四)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

(五)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租房补贴、实物配租或者减免租金;

(六)对其他困难残疾人,应当制定和落实相应帮扶措施。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可以给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适当的补贴;对城镇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贫困残疾人,应当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鼓励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伤残风险和面向残疾人的专项险种。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免费携带。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地铁等交通工具。

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办理。

第二十九条省、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立项、建设经费、建设项目用地等方面扶持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省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残疾人服务业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评价体系。

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应当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逐步推进小城镇、农村地区和残疾人住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开发信息无障碍产品。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创建信息无障碍平台,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县级以上电视台应当定期播出手语或者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应当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共交通站所和工具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区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并为残疾人停车提供方便和照顾。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未吸收残疾人组织参加的,由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答复。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依法查处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同级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查处的,应当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但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数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

附件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各市、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的规定设置

当前残疾人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政策选择

当前残疾人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政策选择 目前,就业问题是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热点和难点,因此也成为我国劳动科学研究领域中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就业渠道、就业形式、就业岗位的创造、积极的就业政策等方面,已取得了较为成熟、系统的研究成果,且有相当部分的理论成果已经付诸实践,为我国解决劳动者就业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指导。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目前关于就业问题的研究大多仅集中于健全人,而对残疾人的研究和关注甚少。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的成员,他们中的相当部分也是劳动者,而且由于残疾人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在就业过程中更加需要国家政策、制度的帮助,因此,本文拟对此作些探讨。 一、残疾人就业问题的特殊性 研究残疾人就业,首先要界定什么是残疾人。这在各国外关于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规中,其界定角度和内容往往存在着差别。 联合国在1975年公布的《残疾人权利宣言》中对“残疾人”作了如下界定:“任何由于先天性或非先天性的身体或精神缺陷而不能保证自己可以取得正常的个人生活或社会生活上一切或部分必需品的人”。在国际劳工组织的《1955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建议书》(第99号)中对“残疾人”的定义是:“一切体力或思维能力减退而确实很少有可能获得并保持一份适宜工作的人”。1983年由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规定,残疾人是指:由于被正当承认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伤致使其获得和保持适当的工作并得以提升的前景大为降低的人。该定义不仅强调要获得和保持适当的工作,而且还强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能使其得以提升。即强调了残疾人的就业质量问题,这比联合国的《残疾人权利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的《1955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建议书》的界定都有所进步。 中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

学习新《准则》《条例》知识测试题及参考答案(一)

学习《准则》《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施行日期为____。(C) A 2015年10月12日 B 2015年10月18日 C 2016年1月1日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____的总要求。(B) A “三个必须” B “四个必须” C “五个必须”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提出了____条廉洁自律规范。(B) A 3 B 4 C 5 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修身,____。(C) A 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 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 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用权,____。(A) A 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 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 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____,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B) A 廉洁用权 B 廉洁从政 C 廉洁修身 7.《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____,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A) A 廉洁齐家 B 廉洁修身 C 廉洁用权 8.《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_____。(C) A 领导廉洁从政规范 B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C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印发日期为____。(B) A 2015年10月12日 B 2015年10月18日 C 2016年1月1日 10.____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A) A 中国共产党章程 B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C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解读作业题

第1题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A.0.05 B.1% C.1.5% D.2% 标准答案:C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2 第2题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比例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 A.就业保障金 B.税收 C.罚款 D.罚金 标准答案:A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2 第3题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以上 A.10% B.20% C.30% D.25% 标准答案:D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2 第4题 胜利食品有限公司有正式职工300人,其中有6名残疾人职工分别从事前台接线、文秘及保洁等岗位工作,请问这6名残疾人职工的就业方式属于以下哪种() A.集中就业 B.分散就业 C.个体从业 D.灵活就业

标准答案:B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2 第5题 以下哪种情况不符合《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 A.中关村某公司想招聘一名程序编写员,残疾人小李因为没有计算机职业资格证书而落选 B.某企业招聘了一名残疾人从事文档整理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C.小张听力有障碍,公司对其进行评估和培训后将其从办公室调到图片绘制部 D.某企业没有雇佣残疾人,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它缴纳就业保障金 标准答案:B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2 第6题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的产品和服务 A.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B.残疾人自己办的企业 C.分散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D.雇佣了残疾人的企业 标准答案:A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2 第7题 某制鞋企业共有职工100名,其中30名是残疾人,以下哪项政策该企业不能享受() A.税收优惠 B.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扶持 C.产品质量可以放松监管 D.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购买 标准答案:C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2 第8题 以下哪一项构成了残疾人就业歧视() A.残疾人甲不懂英文,某外企拒绝雇佣他 B.残疾人乙从事个体经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被工商部门没收并罚款 C.残疾人丙因身体虚弱,从一线岗位转岗至单位后勤部门,每月工资因此下

企业招聘残疾人必五点

企业招录残疾人须知的五个问题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要求并鼓励用人单位招录残疾人,有些地方政府对招录残疾人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那么,企业招录残疾人有哪些问题需要了解? 一、企业必须招录残疾人吗? 保障残疾人就业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原则上应当招录残疾人,但是如果不招录残疾人,也可以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但是,对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初创的小微企业(小于3,小于30<二小>),不招录残疾人时也可以免交保障金。 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 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招录多少残疾人才能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应当招录残疾人的人数取决于当地的地方性规定,但各地区规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以北京地区为例,北京地区的企业招录残疾人的比例为在职职工总数的1.7%。假设北京A企业100名员工,则该企业应招录的残疾人为2人才能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

党规党纪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党规党纪知识测试题 单位:姓名:分数: 一、单向选择题(每题 2 分,共20 题) 1.《党章》规定,党员对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C),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A、申辩 B 、复议 C 、申诉 D 、诉讼 2.《党章》规定,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 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C)。 A、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开除党籍 D 、撤销党内外职务 3. 《党章》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C)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A、从严治党 B 、批评与自我批评 C、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D 、严肃纪律 4.2015 年10 月18 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准则》)明确指出:(C) A、《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党员领导干部的 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B、《准则》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 C、《准则》强调“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 D、《准则》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C)。 A、领导廉洁从政规范 B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C、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D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 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八条 规范”,其中第四条是:坚持吃苦在前,(B)。 A、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 、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C、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 、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6.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C)。 A、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 B、各级领导干部 C、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D、各级领导机关 7.(D)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 A、党内教育 B 、党内自由 C 、党内团结 D 、党内民主 8.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是(D)。 A、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 B、为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提供保障。 C、坚定理想信念 D、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 联系 9.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A)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策解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解读 1.缴费人及缴费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费款计算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 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2)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出具《湖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并实时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残疾人就业面临六大障碍

一、残疾人就业面临六大障碍 1、社会就业形势严峻。一是人口众多因素。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转移了上亿劳动力,这是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所不会遇到的问题,中国的人口总量决定了供大于求将在我国长期存在。二是结构性因素。我国残疾人就业与社会总体水平有很大的差距,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十分突出,当前以及相当一段时期的社会就业之难可见一般,严重影响到残疾人的就业。残疾人的就业竞争明显处于劣势。 2、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热心不够。一些企业和单位对残疾人有歧视,更多的企业与单位不了解残疾人能干什么,对残疾人就业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纷纷议论:健全人还要解决吃饭问题,残疾人就业则是难上加难。所以有些单位宁可交纳保障金也不肯录用残疾职工,怕招惹不必要的麻烦。“助残”变成了停留在嘴上的口号。 3、就业要求提高。加入WTO,经济与全球化接轨。对于其他企业来说,做大做强做优是唯一选择,所以健全人、多面手和高精尖者成为首选,残疾人“理所当然”成了遗忘群体。 4、残疾人自身素质有待提高。能力培育环境欠佳,良莠混杂影响了对残疾人的公正评价。自身综合素质状况的相对低弱,所拥有的职业技术不够过硬,在与正常人竞争中往往败下阵来。使残疾人群体在追求效率的市场竞争中成为弱者,被迫退出竞争行列。同时,还有一些残疾人不能正确的摆正自身在工作中的位置,容易与他人起冲突,易被同事排挤。一些残疾人认为被录用是理所当然,在工作时不够尽心尽力,易被解雇。 5、残疾人就业调控力相对较弱,机制创新浮于表面。我区就业机制尚不健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用工信息和渠道不畅通,市场服务范围狭窄,再加上残疾人固有的自身就业信心不足,工作网络还有待形成,所以使相当一部分残疾人减少了就业机会。 6、历史问题太多,就业改善还需时间。尽管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都关心残疾人工作,但因为工作规范性没有形成,工作大多停留在就事论事上,遇到一件处理一件,所以历史性问题太多,新问题又在不断出现,残疾人的就业改善还需一段时间的努力。另外,还有传统的就业观念和滞后的择业观念,也影响着残疾人的就业。再有就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够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残疾人就业论文 残疾人就业相关论文

残疾人就业论文残疾人就业相关论文 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问题研究 摘要:个体就业对促进中国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是影响残疾人个体就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其政策却存在扶持范围过窄、准入条件太高等问题。因此,必须完善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以促进中国残疾人就业。 关键词:个体就业;残疾人;政策问题 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而言,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是比较完善的。根据相关规定,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具体的实施办法,是由各省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而制定、具体实施和执行的。本文所指的政策不足是具体实施办法的不完善。我们在综合比较不同地区的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对其存在问题进行探索性的分析,以期对促进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的发展起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对政策的重视程度差异较大 中国大部分的省市都颁布了各自的《?菖?菖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从这个角度来说,地方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相当重视的。然而中国很多省市都只是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相关文件里面提到残疾人个体就业的政策,而没有独立专门和更加具体的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文件,相对于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的政策文件而言,其专门的政策文件少得可怜。当然,少数的省市颁布了比较具体的实施办法。比如,北京市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京财税[2000]782号)、《关于鼓励本市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开办企业给予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05]47号)、《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25号)等政策文件,以促进北京市残疾人个体就业的发展。从政策出台的时间来看,很多地方也是近年来才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例如,广西残联于2008年底才发布了《关于印发〈2008有偿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残联教就字[2008]12号)。 从中国各省市所出台的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文件的数量和时间来看,残疾人个体就业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毫无疑问,充分认识个体就业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各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结合具体实际出台相关的更加完善和可操作的扶持政策和办法,对促进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快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某些政策与社会发展存在差距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物价也不断上涨,特别是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升较快,从而使得货币的购买力相对下降。这样的现实情况使得多年前的一些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的扶持力度和作用下降,

《企业工会条例》知识测试题及答案(上传版)

命题者中共靖西县委党校农华礼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知识测试题 (测试总时间:60分钟) 单位——————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3分,共30分) 1、《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于2006年12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届执行委员会第()次全体会议通过。共九章()条. 2、企业工会是()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 3、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4、《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会员在()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5、企业工会接受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领导。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企业工会工作条例》适用于()。 A、中华人民国境所有企业工会 B、不适用私营企业 C、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 D、不适用事业单位 2、颁布《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目的是为() A、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 B、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 C、维护职工权益 D、促进企业发展

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制定是根据() A、《工会法》 B、《劳动法》 C、《经济法》 D、《中国工会章程》 4、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时,除了劳动报酬以外,协商重点容包括() A、劳动安全卫生 B、工作时间 C、劳动定额 D、保险福利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2、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有哪些职权? 3、企业工会主席有哪些职权? 4、企业工会督促企业按照多少比例分别提取职工素质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 5、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的问题主要是那些?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文档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解 读文档 Document Writ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立法背景]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1年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的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同时,社会上歧视、虐待、伤害残疾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代表法条]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法律解读]“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损害或取消对残疾人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

可、享有或行使。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的一大亮点。作出这一修改的主要理由是: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范围比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范围更宽。我国政府已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视,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为情形;此外,现实生活中,歧视的对象除了残疾人以外,还包括与残疾人有联系的人或组织,如残疾人的配偶、残疾人的亲属、残疾人的照料者、残疾人的同事、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残疾人供养和托养机构、残疾人组织等等,对上述对象的歧视都要禁止。 出生缺陷早预防早发现 [立法背景]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100万新生儿患有各种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其中30%在出生前后死亡,40%造成终生残疾,只有30%可以治愈或纠正,每年我国因出生缺陷和残疾儿的出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10亿元人民币,这不仅严重影响我国的出生人口质量,还造成了沉重的社会及家庭经济负担。 [代表法条]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

我国残疾人就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我国残疾人就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摘要:我国人口众多,就业就不免成为一项较为紧迫的话题。虽然现在社会的保障体系有所提升,但是我国的残疾人就业仍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残疾人就业不仅牵涉到就业的工作,而且还涉及残疾人本身的心理问题。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心理;权益 一、残疾人就业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残疾人走向社会、参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解决残疾人问题的根本出路,但是残疾人就业存在不少问题,就研究者所提到的情况来看,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4个方面:1.残疾人就业率低残疾人就业率与国内就业总体水平存在着的较大差距,这种社会现状影响了残疾人社会参与,更谈不上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我国一直存在着残疾人就业率低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就有钱鹏江、许琳等专家学者指出了残疾人就业率较低的问题。近10年中有十几篇研究文献中比较一致地确认了该问题。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城镇不在业的残疾人比例较高,占到60%以上。张建伟等在调查数据中推算出我国目前尚有858万达到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没有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即使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省,残疾人就业状况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很不适应,与广大残疾人的需求和期望还有较大差距。 2.残疾人就业岗位层次低、结构不合理残疾人就业层次低。我国残疾劳动者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残疾人口主要分布在一些操作简单、收入低微的行业。赵燕平调查发现,九成以上的在业残疾人在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用人单位在招用残疾人时,80%的岗位所开出的工资是当前最低标准工资。不仅如此,钱鹏江研究发现,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平均工资不到社会平均水平的40%,许多地方残疾人工资甚至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企业似乎忘记了残疾人也应当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导致少数残疾人的收入与低保线接近,失去了参加社会劳动的价值和意义。 残疾人就业岗位结构不合理。罗秋月等研究发现,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行业比较单一的,特别是对于某些类别的残疾人更是局限于一到几个行业,例如,盲人所从事的职业主要局限于盲人保健按摩,由于劳动力市场所容纳的劳动力有限,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残疾人的就业面,不利于广大残疾人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展示自己的才干,就业岗位结构与健全人差异大。 3.残疾人就业的风险大 已经就业的残疾人随时都可能失业。卿石松等研究发现,残疾人就业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甚至不签劳动合同,随意解雇残疾劳动力。他们的工作稳定性往往不如健全人,当企业裁减人员时,他们可能首先失去工作。陈珍等研究发现,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短,再失业风险大。很多残疾人在一个岗位上的时间平均不足5年,即使是就业机会较多的肢体残疾人,也不容易连续就业,听力残疾人更换岗位的频率则更高。 残疾人在岗位上的劳动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残疾人社会保障参保率低,城镇16岁及以上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社会保险的比例分别为27·87%、36·83%、1·11%、1·35%。有些企业不严格执行有关劳动的政策法规,对残疾人提前退休、残疾妇女特殊劳动保护、流动残疾人员就业保护等存在不足,而残疾人由于自身的维权能力较弱导致残疾人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建立以来,对增强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形势的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加以完善。为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完善、系统优化残保金征收结构,既稳定残保金征收制度框架,又积极回应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诉求,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通过“有效的征”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逐步形成就业增、成本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就业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互利共赢。 ——坚持以人为本。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进一步用好用足残保金,完善精准奖补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以岗适人、因人设岗,更好满足残疾人就业需求,创造更具包容和人文关怀的就业环境,通过“有效的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加稳定、更有质量的就业。 ——坚持多措并举。针对当前残疾人就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完善残保金制度为抓手,同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保护、就业支持、就业服务,着力强弱项、补短板,充分调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积极性,发挥多元主体合力,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三)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2—

残疾人就业计划书

残疾人就业计划书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培训就业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残疾人培训就业 组织单位:英德市残联 主持单位:英德市残联 协作单位:香港亚洲商学院大陆管理中心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项目策划人:英德市残联名誉副主席:段祖斌 2013年 5 月 12 日

项目实施方案 一、立项依据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做出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部署”的政策和方针,根据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7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文件件指示精神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发展残疾人事业,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号召各级政府单位以保障残疾人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主线,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全国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 二、立项目标: 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营造更加有利的环境,让他们体面地生存。 三、立项单位: 广东省英德市残联 四、项目培训目标 1、总体目标:2013年到2015年,基本上解决英德市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问题,完善残疾人就业培训机构; 2、分段目标: 2.1、2013年6月1 日—2011年6月30日,完成残疾人招聘工作,统计、收集残疾人相关报名资料; 2.2、2013年7月1日—2013年7月3日,对参加培训的残疾人进行此次培训的内容举行解答; 2.3、2013年7月5日,将参加此次培训的残疾人同志安排到英德市残联残疾人培训基地,并为培训做好动员工作; 2.4、2013年7月8日,举行残疾人培训就业的开学典礼; 3、3013年9月1日,安排第一批培训的人员到有需求、有爱心的企业就业; 4、逐步扩大培训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政策解读

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政策解读 (分散按比例就业)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1.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际社会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通行做法,实质是将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2.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根据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政府性基金。 3.哪些单位负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负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4.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须按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吸纳安排残疾人就业。这里的职工不仅指在岗人员,还包括在本单位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港澳台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 例:A公司有职工200名,那么其中至少有2名须是残疾人职工,否则就没有达到法定的比例。 5.安排残疾人就业有什么要求? 计入用人单位比例的残疾人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愿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按国家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①残疾人尚在试用期的; ②已经办理退休手续,返聘上岗的; ③支付给残疾人的劳动报酬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6.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要缴纳残保金,残保金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没有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都应当缴纳残保金。

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及对策

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及对策 摘要: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至今,我国的残疾人就业率与就业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与改善。事实证明,残疾人——这个有史以来被世人标签化、特殊化的群体的就业状况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乐观。对于残疾人来说,只有通过良好的就业,才能获得经济收入,以此来维持其基本生活,进而融入社会、最终实现自我人生价值。实现好残疾人的就业,不仅能帮助残疾人解决切实问题,更能实现国家全体国民平等权利、维护国民利益,体现国家的文明程度和人权意识。本文通过对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与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残疾人就业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对策 一引言 在我国,残疾是指那些在生理、心理或者身体结构上,组织或者功能的不健全或缺陷导致其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丧失,不能像正常人一样进行生活、活动的人。2006年进行的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共有残疾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6.34%[1-3]。残疾人的人口之多、比重之大,都显示出我国己是残疾人口大国,而作为残疾人自我实现的重要途径——就业,就显得尤其重要。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无论在政府、社会,还是学界,残疾人问题始终是个“少数人”的问题,残疾人的“弱势”和“边缘化”的程度在各类弱势群体中可能是最为严重的,残疾人作为相对的弱势本该享有政策上的相对优势,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和倾斜。残疾人群体数量庞大,并且其天生或后天的身体残疾使其生活和生存状况异常难于常人,因此此群体理所当然的属于弱势群体。如此一个庞大且弱势的人口群体,理应受到社会和学术的关心和重视。在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下,残疾人就业也不由自主的步入到此机制环境之中,就业途径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发展,但同时传统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措施也遇到了难题。虽然政府做出相应工作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残疾人就业难问题,但是在就业压力大、就业歧视为普遍现象的今天,残疾人的就业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残疾人就业难并不是单纯的由于就业人数增加造成的,更主要的是由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和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就业素质来决定的。用人单位作为残疾人劳动力的需求方,其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选取用人单位为调查对象,了解用人单位对残疾人的评价、态度与需求行为,有助于全面掌握残疾人的就业现状,以此为行动指导,帮助残疾人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和求职取向、调整政府的

《保密法》及《保密法实施条例》知识测试题 及参考答案

《保密法》及《保密法实施条例》知识测试题 (共100分)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4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下简称《保密法实施条例》)对机关、单位保密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作出规定,要求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规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2.对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和考核,是提高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推动保密法规定的各项保密管理制度实施的重要手段。 3.根据工作职责,机关、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同志要担负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负责同志要管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4.《保密法实施条例》共 6 章45 条。 5.保密事项范围是对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具体化,是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 6.根据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7.定密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需要专人负责。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

密责任人。 8.对本单位产生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9.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10.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11.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密定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12.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 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 13.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14.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

13.残疾人就业条例

折叠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折叠第二章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相关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相关政策 一、哪些单位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义务人? 没有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需要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征收残保金时安置的残疾人持何证件判定?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三、安排多少残疾人就业才是符合规定的呢?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应当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本单位安置残疾人人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达到安排比例,则不用缴纳残保金。 四、什么情况才能视作是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安排的残疾人就业。 四、残保金具体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残保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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