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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反交易的案例

规避反交易的案例

规避反交易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支行网点发生一起典型的跨柜员规避反交易的案例,客户在A柜员处办理存款业务,后又到另一网点支取翻倍款项,触发了监督模型。经核实:A柜员应为客户取款业务,当场发现操作失误后未作反交易冲账,在另一网点处用客户的另一张卡办理取款业务,柜员给客户款项,另外款项交现场审核人员后由其交给A柜员。

二、案例分析

(一)柜员因工作疏忽交易用错,造成柜员库存现金短款,但经办柜员未按正常差错处理流程办理后续交易,而是采取利用客户跨柜员双倍支取的手段掩盖差错事实,逃避监督,使差错事故的性质升级,使银行的声誉造成影响。

(二)柜员合规操作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采取跨柜员的使用另一张卡进行取款,用更为隐蔽的方式去掩盖错误,如果在取款期间客户帐户资金被占用,将形成损失事件,造成不良后果。

(三)现场管理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当柜员让其传递现金时,未综合进行分析,而是协助柜员掩盖失误,此种行为不仅不能起到保护柜员的作用,而且未能对前台柜员的操作起到事中监督和警示的作用,易造成大量风险事件潜伏。

三、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跨柜员规避反交易案例,网点主管和柜员无视制度的存在,尤其在银行明确规定规避反交易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列为重点查处的员工违规行为后,仍然心存侥幸,采取规避反交易或不正确的冲账做法,进而导致风险事件的升级,影响员工职业发展,应引起重视与反思。

最高院公布九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九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进展情况,同时公布九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力求进一步震慑规避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1.首都师范大学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首都师范大学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给付首都师范大学供暖费2913715.7元以及利息270025.17元。一审判决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首都师范大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要求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申报财产情况。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申报了中国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两个银行账户,执行法院对两个账户进行了冻结,仅扣划到9800元。执行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中建物业管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还开立有一个账户,执行法院遂冻结了该账上仅有的存款13289.02元。执行法院要求中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到庭说明为何没有如实申报财产,并要求中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3个银行账号的对账单和会计凭证供调查。中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未到庭,且未提供对账单和会计凭证。鉴于此,执行法院对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通过查阅搜查获取的会计账簿,发现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以工资、药费、差旅费等名义向中建北配楼招待所支付了大笔费用,累计近百万元。执行法院调取了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显示在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仍有多笔大额资金往来。执行法院到中建北配楼招待所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发现招待所条件十分简陋,仅有6名员工,月经营收入为20000至30000元。 经过调查,执行法院掌握了大量确凿的证据,证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其将经营收入等大笔资金转入中建北配楼招待所的银行账户,以达到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目的。因此,执行法院对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采取了拘留措施,并决定对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迫于压力,3日内向法院支付了180余万元执行款,并与申请人首都师范大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分期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加大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使得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2.张曲与陈适、吴洋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张曲与陈适、吴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陈适偿还张曲188万元及利息;被告吴洋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陈适、吴洋英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陈适、吴洋英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决定对诉讼阶段保全查封的吴洋英名下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福飞北路136号福州新慧嘉苑5号楼一层02号房屋进行强制拍

严格执行程序 规范执行行为

严格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 推进反规避执行活动深入开展 今年以来,莱城区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以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为工作主线,以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为有效载体,以严格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为着力点,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下大气力,努力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 一是完善执行分权机制改革。对执行局内设机构和职能进行了重新整合,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具体负责案件的执行实施权,执行三庭综合行使执行监督权和执行裁决权。制定执行工作流程规定,理顺庭长、局长、分管院长的权限划分,厘清庭务会、局务会、审委会的职能配置。通过裁决权与实施权分离,以及明确各项节点工作的控制管理,进一步增强了执行工作的规范度和公正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 二是打造“阳光执行”运行机制。根据该院年初确立的“阳光司法”要求,积极打造“阳光执行”工程。制定了《莱城区法院执行立案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干警联系卡》,并在立案窗口逐案向执行申请人发放,通过该项措施,告知申请人执行风险以及如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和线索,当事人通过联系卡可以随时了解案件在立案、强制措施、评估拍卖、异议审查等8个方面的执行情况。做到了执行立案公开、执行听证公开,执行裁决公开、执行措施公开和执行进度公开,从而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三是推行案件警示督办制度。为了实现执行工作的整体联动,莱城区法院推行了案件警示督办制度:对超过三分之二执限尚未结案的,进行电话督办;超过五分之四执限尚未结案的发院长督办令,督办令由院长签发;超过执限尚未结案进行督办通报。对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或者有正当理由延长期限后,仍不能执结的,由院长安排他人执行。年度内两次出现该情形者,调离执行岗位。督办通报三次以上的,取消所在部门年度评先树优资格。今年以来,共电话督办执行案件120件次,发出院长督办令16件次,有效地实现了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四是强化工作调度和业务学习。建立了周例会、月调度制度。每周五召开一次例会,对疑难复杂执行案件进行集中会诊,并对新颁法律、司法解释进行集中学习;每月月底召开一次调度会,对各庭执结案件主要指标、信息录入、调研宣传、亮点工作等全面工作进行集中调度。 二、多措并举,突出抓好两项活动见成效 今年上半年,莱城区法院在开展正常执行工作的同时,

银行客户案例_关联分析

银行客户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和问题: 某商业银行试图通过对个人客户购买本银行金融产品的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发现交叉销售的机会。 数据集说明: 该银行采集了7991个客户的产品(或服务)购买记录,共32000行,数据集名称为BANK。 变量说明: ACCT:客户标识 SERVICE:购买的产品或服务 VISIT:购买时间 数据集每一行代表这个顾客拥有的一种产品,一个顾客可能有多个行。平均每个顾客拥有的产品数是3种。数据集中的13种产品和服务缩写如下所示: ATM 自动取款机AUTO 自动贷款 CCRD 信用卡 CKCRD 支票/贷记卡CKING 支票账户HMEQLC 家居股本信贷 IRA 个人退休账户MTG 抵押CD 存款保证 PLOAN 个人消费信贷SVG 储蓄账户 TRUST 个人信托账户 MMDA 货币市场存款 实验要求和总体步骤: 对BANK数据集进行关联分析和频繁序列分析。 ?确定数据源 ?设置变量角色 ?确定支持度、置信度阈值,进行关联分析 ?查看和筛选关联分析结果 ?设置变量角色,进行频繁序列分析 ?分析评价频繁购买序列 操作步骤 准备工作: 1.在D盘建立文件夹:BANK 2.启动SAS ,建立逻辑库DATA 指向D:\BANK 3.打开企业挖掘机

关联分析: 1.建立一个新的挖掘项目BANK, 保存在D:\BANK目录下,第一个DIAGRAM命名 为ASSOC。并在右边的工作区中加入“input data source”节点。, 2.打开Input Data Source node(数据输入节点)。 3..在数据库中选择BANK数据集。 4.选择Variables(变量)栏。 5.将ACCT设为id(身份),SERVICE设为target(目标),将VISIT设为sequence (序 列)。 6.关闭Input Data Source node(数据输入节点),保存对它的更改。 7.工作区中新增Association node节点,并与Input Data Source 节点进行连接。如下 图所示: 然后打开Association node(关联节点)。默认的是Variables tab(变量栏), 这与Input Data Source node(数据输入节点)中的Variables tab(变量栏)是一 样的。 8.选择General(综合)栏,通过这个栏可以设置分析节点。

规避反交易形成的案例

规避反交易形成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网点A柜员为客户办理从两个账户分别取款再转存到另两个账户的业务,在处理完两笔转存业务后,才发现第二个账户的取款业务因用错交易代码,误操作为现金存款业务,造成虚存也就是虚增了现金库存,但柜员并没有按规定对该笔错存的存款进行反交易,而是将误存款项取出,然后叫客户到B柜员处再办理一笔同样金额的现金取款业务,但B柜员没有实付现金给客户,而是将现金交还A柜员,这样,两柜员协同平衡了账款,从而达到规避了反交易的目的。经核查,确认为“规避反交易”行为,被确认为风险事件。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柜员间为了规避反交易而造成风险事件性质升级的典型案例。若A柜员发现记帐错误后按流程进行反交易处理,然后再按正确金额进行记帐,则该笔业务按风险事件的判别标准只是“工作疏忽”的低风险事件,但A柜员为掩饰其操作失误,未按规定的反交易流程进行账务处理,而是将误存款项取出并由客户到B柜员处取款交给自已填平了库存现金。使正常的反交易形成的风险事件上升,由原来的一般性差错上升为员工行为类风险事件。 三、案例启示 (一)加强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典型案例的学习。网点负责人应强化柜员的风险教育,传达学习相关的规章制度、风险提示、案例分析等,引导柜员规范操作。培养柜员按正确的操作流程和制度规定办理业务的习惯,避免违规操作,以杜绝风险事件发生。 (二)营业网点应加强对“规避反交易”、“柜员自办业务”等员工行为类风险事件的专项治理,加大对人为原因、主观故意规避反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防范违规行为,遏制各类高风险事件的发生,保证银行业务运营平稳发展。 (三)柜员应增强工作责任心和自我保护意识。柜员在办理业务时要集中精力,认真细致地办理每一笔业务,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doc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 我国存在不少执行难的案件,为解决这一问题,代表们多次提出提案,那么,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供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1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提案 提案人: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执行工作步履维艰,执行难的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五种情形,五种情形如同五座大山,难以逾越,处处给我国的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困扰。究其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所致。有人说审判工作是法院的灵魂,而执行工作则是法院的尊荣,毋庸讳言,司法执行的难题亟待解决,否则将严重影响我国司法权威与社会和谐。因此,能否解决好执行难的问题,关乎百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度,更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否。要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关键从开展反规避执行工作入手。 一、在基层法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现象存在的原因 (一)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人们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导致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加上封建观念、村规民俗的制约,人们通常认为关系、人情才是人际交往最重要的东西。被执

行人犯了"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履行自身义务,而是千方百计寻觅亲朋好友,挖空心思试图找关系、搞歪门斜道干预司法执行。 (二)社会诚信缺失。社会缺失诚信,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已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反而被视为"本事",一些债务人利用各种形式逃避债务的清偿,逃避法院的执行。 (三)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不到位。执行作为法院审判的后续环节,受立案、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前面工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就会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目前,立、审、执衔接不到位主要表现是立案庭、审判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过分注重调解率而忽视了执行阶段的工作,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财产的时机。 (四)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缺位。《强制执行法》从《民事诉讼法》中剥离单独立法已经呼唤了10多年,但迟迟未出台,立法严重滞后于现实,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执行比重,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难以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无法满足当下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无法可依,导致对被执行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不大,执行威慑力不强,显然无法有效解决规避执行和反规避执行问题。 二、反规避执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执行联动情况总结

我市执行联动相关工作情况汇总 一、总体情况 今年上半年,按照上级部署,东莞两级法院深入推进执行联动相关工作,重点通过联合调动社会各界力量,联手打击规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合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各法院依靠党委领导,与公安、银行、媒体、电信、基层组织等单位有效联动,并邀请人大代表、基层干部、普通群众参与见证,组织以主管院长为总指挥,执行局为主力,人民法庭、法警队、研究室等部门配合的强大执行力量,开展了一系列联动执行、反规避执行的专项活动,采取了大量联动打击规避执行的措施,办结了一批有规避执行性质的执行案件,总体成绩令人满意。 二、工作措施及成效 (一)集中曝光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 3月1日起,在中院的牵头组织下,两级法院联合东莞电视台、东莞广播电台、东莞阳光网、金羊网、东莞日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十余家媒体,开展了东莞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公开曝光被执行人活动。在为期两个月的活动中,两级法院执行干警不负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切期盼,创新执行方式,强化执行力度,有效打击老赖,营造诚信氛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据统计,在此次公开曝光和限制高消费的324名案件被执行人中,有232人所涉案件通过活动顺利结案,执行结案率达71.6%,共执行到位款项7049.3万元。其中,31名被执行人慑于曝光压力而主动履行或达成和解,33名拒不履行的?典型老赖?被采取强制措施,94名被执行人因表现良好从曝光名单中?光荣下榜?,168名被执行人因财产状况被查实而使得案件顺利了结,仅有92宗案件仍需继续推进执行。 (二)开展集中专项执行大行动 借助公开曝光活动营造的声势,两级法院各显其能,分别组织了强势有力、特色鲜明的联动打击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并尝试将执行公开、执行监督、司法为民等主题融入行动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一法院一个月内连续两次组织代号为?春雷行动?的大规模集中执行行动,院长及全体党组成员分头带队现场指挥执行,并首创性地通过?网络微博?及记者随访的方式直播执行全过程,赢得舆论叫好一片。活动中一院共出动干警102名和车辆36部,分成三大片区在各镇区展开集中执行,共执结案件38宗,执行到位金额为594.14万元,执行到位率为74.67%。其中执行和解案件23宗,和解案件执行到位503.02万元。当场执结案件31件,当场执行到位234.95万元。依法查封房产4处,机器设备或生产物料4批,司法拘留3人,对4名被执行人罚款共计8.5万元。

关联方交易案例分析

中级财务会计 关联方交易案例分析 中国重汽:关联交易隐瞒巨额收入? 会计0911 张用任2009620146 2011/6/22 背景资料:中国重汽有可能被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占用巨额资金,为了掩饰巨额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导致其巨额销售收入难以确认,并因此隐瞒巨额销售收入。

沸沸扬扬的齐鲁银行伪造金融票证案将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汽000951”)推到媒体聚光灯下,其旗下子公司济南桥箱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51%)5亿元银行存款在该起伪造金融票证案中涉案;虽然该案的案情细节迄今尚未公开,但中国重汽在其2010年的年度财报中已为此计提了1亿元坏账准备。 中国重汽年报计提坏账准备在市场预料之中,出乎市场预料的是,中国重汽2010年四季度出现了亏损:2010年前3季度中国重汽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7.1亿元、而2010年全年实现净利润仅6.73亿元,这意味着其去年第四季度亏损0.37亿元。 分析:计提坏账准备并非是造成其亏损的主要原因,销售毛利率由三季度的10.6%意外大幅下滑至四季度的6.1%、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约8000万元、计提预计负债9345万元,一系列影响业绩的负面因素在2010年第四季度接踵而至。 为什么一下子出现这么多影响业绩的负面因素?可以从中国重汽最近几年的财务报表来分析。 一、账面存在巨额存货 年报显示,中国重汽账面存货余额由09年末的29.73亿元上升至10年末的74.42亿元,当年存货增加额高达44.69亿元、增幅高达150.3%!(详见表一) 表一、中国重各季度末账面存货情况单位:亿元 对于当年存货如此大幅上升,年报解释称:“存货增长主要由于本年末公司为销售旺季大量备货所致”。但是,从中国重汽10年各季度销售数据来看,这种解释理由并不成立: 根据中国重汽发布的公告,其去年各季度中,即使在销售旺季的第二季度其产量仍然高于销售量,去年四个季度中只有三季度的产量略低于销量,而去年三季度却是其销售淡季、三季度的销售量仅为23800辆。中国重汽去年季度最大产量为39777辆(二季度)、季度最大销量仅为38926辆(二季度)。由此可见,中国重汽显然根本不必为旺季销售备货而使库存成倍激增。

柜员规避反交易形成的风险事件

柜员规避反交易形成的风险事件 一、案例经过 网点收到一笔准风险事件查询:客户***短时间内在同一网点不同柜员办理取款、存款再取款业务,请结合监控核实客户是否带现金上柜办理业务?是否存在柜员规避反交易? 内控合规人员经查看录像显示:甲柜员为客户办理定期存单取息转存业务,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先办理存入2万元,经与客户勾通后,甲柜员将定期存单交给乙柜员,由乙柜员将定期存单取出后现金交甲柜员。此笔业务确认为风险事件。 二、案例分析 (一)甲柜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注意力不集中,责任心不强,导致业务办错,发现操作错误后,本应该使用反交易冲正,但是柜员为掩盖其错误操作行为,未按规定的反交易流程进行账务处理,有意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业务差错,规避反交易。乙柜员未提醒甲柜员作反交易纠错,反而协助甲柜员共同规避反交易,可能引发法律风险,甚至造成银行声誉损失。 (二)现场管理履职不到位。规避反交易是银行重点查处的员工十大违规行为,现场管理人员应时常提醒柜员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及规章制度,真正起到事中控制作用。 三、案例启示 (一)加强制度学习,增强风险意识。发生各类风险事件,都反映出柜员风险意识淡薄,操作随意性强,加强员工行为规范等制度的学习,让员工了解制度和规定,明白哪些是可为的,哪些是可不为的,哪些是禁止为的,养成自觉按业务操作流程办理业务的习惯,不以习惯代替制度,杜绝业务办理过程中的侥幸心理,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履职管理,杜绝违规行为。网点现场管理人员应增强制度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每一笔业务核查,保证业务核查质量;要切实履行现场管理职责,密切关注柜员的异常操作行为,对柜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和纠正,有效避免各类风险事件的发生,切实把好事中控制关。

法院反规避执行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实施意见 为有效遏制规避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工作正常开展,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根据上级法院对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活动目标 根据上级法院对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的总体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通过深入开展这次反规避专项活动,严格落实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和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强化财产申报、财产调查、限制高消费等制度在内的执行征信、执行查控、执行惩戒等工作体系,加大对被执行人抗拒、逃避、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减少和遏制当前大量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严重影响执行秩序和效果的现状,不断提高民商事案件实际履行率、标的清偿率等执行质量效率主要评估数据。 二、活动内容 反规避执行包括反规避、反逃避和反抗拒执行。主要反制以下行为: (一)转移、隐匿或低价处分财产规避执行。如公款私存,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自己占有、使用,通过假离婚、假析产将财产权属变更给夫妻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或利用出租、抵押等合同在财产上设定权利负担等。

(二)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规避执行。如利用公司分立、关联交易、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等规避执行;公司停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依法进行清算;拒不提供财务帐册,无法进行审计;利用工商变更登记,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抽逃出资;进行改制、假破产等。 (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规避执行。如案外人异议在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管辖并作出有利于案外人的判决或调解、仲裁,将(已查封)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第三人虚构假债权提起诉讼,通过保全程序抢先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获得胜诉判决后申请参与分配,干扰阻碍正常执行等。 (四)利用执行和解、执行救济制度规避执行。 (五)隐瞒、漏报、拒不进行报告财产抗拒执行。 (六)进行高消费拒不执行。 (七)长期外出逃避执行。导致案件法律文书难以送达,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难以查明,执行行为难以实施。 (八)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扰执行,包括利用各种豁免执行的资金、账户(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特殊账户)逃避执行。 (九)暴力抗拒执行。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暴力抗法,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十)其他规避执行的行为。 三、活动安排 专项活动时间为一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为规避反交易造成的风险事件

为规避反交易造成的风险事件 一、案例介绍 网点A柜员为客户办理从两个账户分别取款再转存到另两个账户的业务,在处理完两笔转存业务后,才发现第二个账户的取款业务因用错交易代码,误操作为现金存款业务,造成虚存也就是虚增了现金库存,但柜员并没有按规定对该笔错存的存款进行反交易,而是将误存款项取出,然后叫客户到B柜员处再办理一笔同样金额的现金取款业务,但B柜员没有实付现金给客户,而是将现金交还A柜员,这样,两柜员协同平衡了账款,从而达到规避了反交易的目的。经核查,确认为“规避反交易”行为,被确认为风险事件。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柜员间为了规避反交易而造成风险事件性质升级的典型案例。若A柜员发现记帐错误后按流程进行反交易处理,然后再按正确金额进行记帐,则该笔业务按风险事件的判别标准只是“工作疏忽”的低风险事件,但A柜员为掩饰其操作失误,未按规定的反交易流程进行账务处理,而是将误存款项取出并由客户到B柜员处取款交给自已填平了库存现金。使正常的反交易形成的风险事件上升,由原来的一般性差错上升为员工行为类风险事件。 三、案例启示 (一)加强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典型案例的学习。网点负责人应强化柜员的风险教育,传达学习相关的规章制度、风险提示、案例分析等,引导柜员规范操作。培养柜员按正确的操作流程和制度规定办理业务的习惯,避免违规操作,以杜绝风险事件发生。 (二)营业网点应加强对“规避反交易”、“柜员自办业务”等员工行为类风险事件的专项治理,加大对人为原因、主观故意规避反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防范违规行为,遏制各类高风险事件的发生,保证银行业务运营平稳发展。 (三)柜员应增强工作责任心和自我保护意识。柜员在办理业务时要集中精力,认真细致地办理每一笔业务,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汇编与投资案例分析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目录 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 (2) (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2) (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 (3) (三)会计准则与证监会、交易所规则的简要对比 (5) 二、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6) (一)总体要求 (7) (二)程序合法 (7) (三)定价公允 (8) (四)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8) (五)不影响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 (9) (六)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关联交易增加 (10) 三、关联交易获得认可案例的实证分析 (10) (一)总体分析 (10) (二)案例分析 (11) 四、关联交易被否案例的实证分析 (13) (一)总体分析 (13) (二)案例分析 (14) 五、关联交易的解决措施 (16)

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 (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IPO时,拟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四)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在企业申请公开发行时,具体判断关联方的标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对关联方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其中,第三条按照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类型对关联方进行划分,第四条列举了常见的十种关联方,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不构成关联方的四种情形。

关于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们的启示 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投票,以4∶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至此,为期14个月的中国输美球轴承反倾销案,终以我国轴承行业的胜诉告终。 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近日揭示了诉讼过程。 放弃诉讼就是放弃市场 此次反倾销诉讼起于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后者随即于2月15日在其网站上公告立案调查。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首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制裁中国产品。 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美国轴承协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逾3亿美元。此案败诉,我国球轴承商品进入美国将被征收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针对的往往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因此,涉案企业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 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 此案的初裁听证会将于2002年3月6日召开。 得知此消息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和商会条法部高向军副主任2月18日紧急赴美,5天内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认真研讨本案应诉事宜,最终确定由美国威凯平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名资深律师和经济专家组成的团队,作为中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的法律代表。 机电商会分析认为,美国绝大多数应用领域对球轴承质量的要求较高,未采用质量相对较低的中国球轴承产品,而主要由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商供货。中国输美球轴承则大多用于溜冰鞋、专用灯具、传送带、辊子、割草机等领域。此前,控制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其它国家的产品而并非美国产品,我国输美的球轴承商品与美国轴承工业实质上是互补关系。我对美年输出球轴承金额不足美国轴承市场总金额的4%。因此,没有对美国轴承协会成员造成损害的可能。

规避反交易绕流程操作的案例

规避反交易绕流程操作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网点柜员在为客户办理1万元存款业务时,误存1000元,中午轧帐时发现错误,本应采取“反交易”对该笔交易进行处理,而该柜员联系客户违规采取补存9000元存单,递交客户。第二天为该客户办理了支取业务,重新补存1万元存单。 该柜员在办理业务时金额录入错误,不按操作规程处理,而是采取“规避反交易”绕流程操作、逆流程处理的方式掩盖过失。整个违规操作过程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其中部分业务是违背客户本意进行处理的,掩盖了业务错误处理的事实真相。 二、案例分析 (一)缺乏法律意识,学习流于形式。虽然日常对员工进行合规教育,对员工进行防范风险的培训、网上答题、各种考试、撰写心得体会等,但员工在思想上未能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变。日常规范性教育未能达到内化于心,在业务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在当今客户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银行员工经济纠纷意识还未与制度规定相融合。 (二)合规意识薄弱,存在侥幸心理。从事件本身的发生和处理情况看,员工工作未能做到依法合规处理业务,合规意识薄弱,存在侥幸心理,遇到过失采取违规手段,规避处罚。 三、案例启示 (一)加强业务学习,尤其是新员工一定要牢记各种交易,尽量不要用错交易,但万一出现错误,一定要按照操作流程处理,决不可明知故犯。 (二)一线员工接待的是各种各样的客户,处理的是越来越多的业务种类,这就要求员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办理每一笔业务时要和顾客勤沟通,询问客户需要办理哪方面业务,全方位的服务会赢得客户的信任,同时也能避免错误交易的发生。 (三)规章制度的执行与否,取决于广大员工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清醒认识与熟练掌握程度,有规不遵,有章不遁是各行业之大忌,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次违规侥幸逃脱可能造成终身悔恨。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摘要: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己为社会广泛关注。通过分析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关联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揭示了不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危害,进一步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关联交易定价 政策、加大关联交易审计力度等方面提出了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关联方交易在各国的公司运作中都广泛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大部分是由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之间普遍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关系及其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节上市公司的业绩己是不争的事实。1997年5月,财 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同年7月, 中国证监会首次要求上市公司在中报中按照该准则详细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这 对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是一大进步。 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特点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体表现在 ①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及其支付手段等方面均可通过内部协商来进行选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方式与过程往往比一般的市场交易简单直接,因而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营运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1]. ②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占主体地位,股权集中度过高,而社会公众股等流通股比重偏小且过于分散等缺陷,从而削弱了中小股东对不公平关联方交易进行监督制约的能力。关联方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股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③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兄弟公司、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涉及范围广、交易频繁、复杂、交易金额大,这在以往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得到了反映[2].如中科健(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销售给关联方产品共计129112万元,占该公司年度销售额的89. 36%;向关联方采购货物金额为35488 万元,占年度购货额的24. 01%. 2、存在的几个问题

心存侥幸违规操作遭重罚的案例分析

心存侥幸违规操作遭重罚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经过 某日,某支行柜员在为客户办理30000元取款业务时,因工作疏忽,错误使用了存款业务交易,办成存款30000元。柜员发现后,为掩盖其错误操作行为,抱着侥幸心理,未按规定的反交易流程进行账务处理,而是使用个人卡类账户取款交易,从卡中取出60000元,该交易触碰了业务运营风险管理系统“柜员虚存”监督模型。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柜员规避反交易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 (一)该笔业务案例,反映了柜员在具体办理业务过程中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对规避反交易等违规行为有可能排查不出来,没有在思想上对触及违规行为的事件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产生的后果考虑不足。 (二)该笔业务案例中,现场管理人员没有尽到事中控制的作用,对违规行为没有及时进行制止,导致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该笔业务案例也反映出有关部门的制度规定没有向员工进行及时传达,员工不明白在什么情况下免于处罚、那些情况将加重处罚,出现“以错纠错”、“以大违规掩盖小差错”现象; (四)考核机制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对反交易风险事件的考核是只要发生反交易,不论反交易业务处理是否正确,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均对柜员进行处罚。致使柜员从主观上、绕道规避反交易。 (五)柜员利用客户与我行建立的信任,在没有现金的情况下办理存款业务,并采取双倍金额支取的方式违规操作,不仅延长了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降低了客户对我行的信任度,可能给造成我行的声誉风险,同时又可能会造成资金损失。 三、案例启示 (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在加强业务操作流程培训的同时,网点现场管理人员要针对每日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利用晨会有重点的进行业务辅导,提高柜员的业务能力,增强柜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加强合规教育,规范操作行为。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员工行为禁止性规定》,及时将上级行的各类制度规定传达到每一位员工,使员工知道履职规范、禁止性规定,以及该做的与不该做的、什么情况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2篇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2篇Proposal on solving the difficulty of implementa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2篇 前言:议案是向国家议事机关(立法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议事原案。本文档根据议案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 2、篇章2: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 我国存在不少执行难的案件,为解决这一问题,代表们多次提出提案,那么,以下是小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章1: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提案 提案人: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执行工作步履维艰,执行难的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

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五种情形,五种情形如同五座大山,难以逾越,处处给我国的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困扰。究其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所致。有人说审判工作是法院的灵魂,而执行工作则是法院的尊荣,毋庸讳言,司法执行的难题亟待解决,否则将严重影响我国司法权威与社会和谐。因此,能否解决好执行难的问题,关乎百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度,更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否。要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关键从开展反规避执行工作入手。 一、在基层法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现象存在的原因 (一)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人们的文化 水平普遍不高,导致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加上封建观念、村规民俗的制约,人们通常认为关系、人情才是人际交往最重要的东西。被执行人犯了“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履行自身义务,而是千方百计寻觅亲朋好友,挖空心思试图找关系、搞歪门斜道干预司法执行。 (二)社会诚信缺失。社会缺失诚信,导致人与人之间 的不信任,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已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反而被视为“本事”,一些债务人利用各种形式逃避债务的清偿,逃避法院的执行。

XX支行学习典型风险案例常见重点风险提示

XX支行学习典型风险案例常见重点风险提示 各网点、各部门: 根据总行下发的典型风险案例汇编,归纳整理部分重点常见案例风险提示18个,请各网点在逐个案例(40个)学习的基础上,再次重新学习讨论下列案例,认真落实支行相关要求,使全行员工准确掌握典型案例揭示的关键风险环节,从中汲取教训,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员工不断提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风险敏锐性和风险防范技能,切实防范经营风险,进一步提高全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为此支行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推动,明确活动目的意义。2014年6月9日接到分行转发的典型案例汇编后,合规经理及时将转发各网点,组织全行员工学习,行长对贯彻学习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将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作为今年案件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典型案例震憾人心、发人深思的震摄效能,确保做到教育活动全员覆盖,受教员工警钟长鸣。 二、多种方式确保学习活动扎实有效。在全行开展风险典型案例学习,采取集中组织与个别学习相结合方式,充分利用案件形势分析会、晨会以及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支行将3期中的四十种典型案例归纳为:工作疏忽大意风险、外部监管风险、违规操作风险、违反禁止性规定等四类主要风险,要求各网点组织员工

学习,加强风险控制工作,必须坚持规范操作和严格监督,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使每一位员工知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不断增强自我保护、自我约束意识。紧密结合基层员工思想偏好和行为特征,分层施教、因人施教,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增强警示教育的说服力、感染力和渗透力,使教育入耳、入脑、入心,不断增强广大员工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结合案例,有的放矢开展教育。在全员教育的基础上,侧重于新柜员、高风险柜员及高风险网点的帮扶,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要风险部位的检查和治理力度,加强新柜员岗位职责及规范操作的教育,使柜员在通晓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前提下,认真履行自身岗位职责,克服办理业务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同时要求每一位柜员认真对待手中的每笔待办业务,确保所办业务真实、合规,以岗位职责为业务操作保驾护航。通过操作风险典型事件和案件的学习,充分掌握案例揭示的业务产品关键风险环节和防范措施、引以为戒,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养成自觉合规操作、守法经营的工作习惯,杜绝违规行为,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四、与业务运营风险事件“屡查屡犯”专项治理活动相结合提升活动学习效果。针对个别柜员业务操作出现差错后,不能正确对待,而是采取规避、掩盖等投机手段处理差错业务的问题,要求网点业务主管充分发挥业务监督与日常业务指导训练职责,对

江苏法院反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反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江苏省高级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 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有部分案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使用种种手段逃避执行措施,导致权利人合法债权难以实现,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与案外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对抗执行,二是与案外人通过法律行为规避执行。为有效反制规避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取得良好成效。此次公布的反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上述两种反规避行为,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及较大的社会影响。 一、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对抗执行 1、张家港保税区天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以重复承担出资不实责任为由规避执行案 案情摘要 江阴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江阴舒卡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卡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天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妃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追加天妃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严兴华、陈生才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抽逃注册资金49500元内承担清偿责任。数日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张家港市港龙织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公司)与天妃公司、严兴华、陈生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调解书,由严兴华、陈生才在抽逃注册资金49500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严兴华遂向江阴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已向港龙公司承担了出资不实责任,不应向天妃公司重复承担责任。该案经江阴法院异议审查、无锡中院复议审查后,认定二被执行人严兴华、陈生才的行为属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理应继续对本案申请执行人承担抽逃注册资金的责任。 典型意义 (追加被执行人裁定生效后,被追加执行人不得向其他债权人履行注册资金不到位的义务。) 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金,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法院追加被执行人裁定送达后,该裁定被上级法院撤销或执行完毕之前,被追加股东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在先作出裁定以外的其他债权人以抽逃注册资金的名义承担责任,不得以重复承担责任为由对抗法院执行。 2、蒋士忠虚构隐名股东身份规避执行案 案情摘要 2007年5月22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张连松与余伟、王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作出(2007)泰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余伟在江苏华一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一公司)36%的股份。2007年6月20日,该院作出(2007)泰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余伟、王桂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张连松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州中院拟对该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余伟持有的华一公司36%股份强制执行。2008年4月9日,案外人蒋士忠向泰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与余伟签订了隐名投资协议,约定余伟仅以股东名义载入公司章程并申请工商登记,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不承担股东义务。2008年4月2日,异议人诉至泰州市仲裁委员会,经(2008)泰裁字第76号裁决书确认:“被申请人余伟持有的江苏华一轴承有限公司36%的股份财产为申请人蒋士忠所有”。据此,请求撤销(2007)泰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解除对股权的查封。在异议审查期间,蒋士忠与余伟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经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双方签名字迹形成时间与落款标称时间不一致,且蒋士忠也承认其签名是在公司成立后不久补签的,故该协议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依法不具有证明效力。此外,蒋士忠的银行取款凭证也不能证明余伟、贾明君用于验资的资金为蒋士忠提供,故泰州中院经审查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后蒋士忠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江苏高院经审查驳回蒋士忠复议请求,维持泰州中院执行异议裁定。 典型意义

案例集锦:关联方及其交易对审计的影响(上)

案例集锦:关联方及其交易对审计的影响(上) 2004年11月16日 一、关联方之间存在五不分开事项 [案例1] 精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华兴公司2002年会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说 明披露:“1、贵公司收购华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兴集团)所属的炼油一厂, 炼油二厂和炼油三厂经营性资产后,上述三厂仍以原企业法人的名义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所开具的销售发票,收到的购货发票、银行存。贷款账户等全部是以原企业法人的名称出现,而不是以贵公司的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于上述经营主体我们无法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其归属。2、贵公司产权不明晰,一方面上述三厂房屋产权证和土 地使用权证一直末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另一方面上述三厂以贵公司的分公司的名义设置的 会计账务系统中,对收购上述三厂的会计核算与贵公司收购协议有出入,协议中为收购经 营性资产,而有关账户中反映了部分非经营性资产。对于上述产权的归属及资产的分割我 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确认。3、贵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不清,如上述三厂 以原企业法人名义贷款,会计处理未反映银行借款的增加,而是增加了与华兴集团的往来,且以借款购建或添置的资产已计入了贵公司的分公司的相关资产账户,但相应的借款利息 支出未在贵公司账户中核算,同时在个别公司存在用职工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的情况,对 于上述债权。债务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其归属。4、贵公司所属炼油 厂和聚氯乙炔分厂与华兴集团的子公司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上一直没有分开。贵公司于2002年11月30日与华兴集团通过资产置换将两家 分厂置换出贵公司,该两家分厂2002年11月30日资产负债表和2002年1~11月利润表 是根据资产划分协议及上市时投入资产,负债的口径和收入、成本相关配比原则模拟编制的。由于编制基础的限制,我们无法对炼油分厂和聚氯乙炔分厂会计报表反映的财务状况 及经营成果作出合理判断。” [分析]该案例集中体现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中的许多遗留问题:1、改制后仍沿用老 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2、产权不明确;3、债务。债权关系混乱;4、账目分割不清; 等等。这些问题本应当在改制时就应理顺,否则不能改制。但在现实中,由于历史原因造 成了这些难以消化的改制后果,且反映在会计报表中,当注册会计师对此进行审计时,改 制风险就有可能转化为审计风险。该案例中,华兴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上一直没有分开,会计报表一直根据资产划分协议及上市时投入资产、负债的 口径和收入、成本相关配比原则模拟编制的,这是国家政策法规不允许的,企业应当及时 纠正,否则,长期下去,华兴公司自身都不能清晰地区分资产、负债和权益关系,不能分 辨交易行为属于哪个法人主体。注册会计师也就更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其 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公司真实的经济活动,只好视同审计范围受限,出具保留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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