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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山西省环保厅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等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属于环境统计重点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建设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以及前款规定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提出相应管理要求,暂不纳入总量核定范围。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

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二章程序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在对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资源能源消耗、产排污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客观需求,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应在技术评估报告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填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技术评估审核表,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附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本单位削减量无法满足本办法规定的置换比例要求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后,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办理排污权交易。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完成后,报请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

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初审意见,并附表二、表三、表四),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完成后,由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审核意见(附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表)。

市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可由本部门或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初审意见,具体由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或资料:

(一)建设单位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申请文件,明确建设项目厂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基本情况,以及拟申请审核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计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厂址、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所在地市和县区)、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等。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市(扩权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比例、置换方案及置换源权属的认定。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方案。

1、属于建设单位自身削减措施的,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建设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排污权认定证明文件。

——采取关停削减措施的,需要提供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笔录(确认已关停到位,不具备恢复生产的能力),或建设单位对本企业内部拟替代关停的生产设施的承诺文件(拟关停的生产设施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工程治理削减措施需要提供治理工程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工程治理削减量计算说明。

2、以集中供热拆除现有分散燃煤设施形成的大气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为替代方案的,需要提供当地政府承诺、拟拆除小锅炉的名细和拆除小锅炉的削减量计算明细表。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书面审核意见,并填写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表(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报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同时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的

初审意见。替代方案中涉及排污权交易的,一并附排污权交易鉴证书。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置换来源。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第三章核定

第一节核定规则

第十四条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文件)规定的绩效方法核定。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火电行业烟尘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特别限值浓度标准及设计烟气量核定。

第十五条工业污水及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核定量指全年经过建设项目所有排放口排到厂区外部环境的污水及污染物

量。污水包括生产污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和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与工业污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清污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和达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及以上水质标准的矿井地下水。

第十六条需要核定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包括无组织排放量,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标准对大气无组织排放提出控制要求。

第二节置换规定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现有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认定“可替代总量指标”的基数为企业事业单位五年规划期基准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持有有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可替代总量指标”,并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可出让排污权审核认定及政府储备排污权分级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14?2号),确定政府储备权和企业可用排污权。

第十八条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的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

机组削减量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农业源削减量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污染物均需按建设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倍进行削减替代。

第二十条其他区域削减量置换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城市(“十二五”期间为太原市),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2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十二五”期间为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

(二)以下重点行业,按照1:1.5的比例置换。

废气重点行业:燃煤(或矸石)电厂、建材(水泥)、钢铁、焦化、有色金属;

废水重点行业:焦化、造纸、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业(主要包括制糖、淀粉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主要包括氮肥等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染料制造行业)、医药制造业(主要包括化学药品原药生产、含提取工艺的中成药生产及生物、生化制品生产)以及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三)上述区域和重点行业之外的建设项目,用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量不得低于核定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比例不低于上级政府下达当地的减排比例。各市要在确保完成上级政府下达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各县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对环境容量超载、污染负荷大的区域,从严下达总量控制目标,加大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置换比例;对环境容量富余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总量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减排和置换比例。

第二十一条置换比例的特别规定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使用天然气、瓦斯气等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按1:1等比例置换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区域环境,依照有关规定从环境敏感区域转产、搬迁、关闭的,对其易地新建项目给予支持。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此类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1:1等比例置换,转产、搬迁、关闭企业排污权可直接用于项目置换。

(三)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四项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不大于3吨,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大于1吨和氨氮排放量不大于0.5吨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要主要污染物

总量替代。

第二十二条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实施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有关规定,用于本企业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也可以交易转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属于无偿获取的,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的,原核定的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可继续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准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有关规定,用于本企业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也可以交易转让。无偿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原替代削减方案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废止后可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用于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集中供热热源建设项目供热范围内拆除现有分散燃煤设施形成的大气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可直接作为集中供热热源建设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自身置换源。拆除分散燃煤设施形成的削减量不足以满足替代削减要求的,不足部分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以所属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来源的,如果建设单位与作为置换源的子公司拥有同一个排污许可证,不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视为同企业自身削减措施;如果建设单位与作为置换源的子公司拥有不同的排污许

可证,置换量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五条通过兼并重组的排污单位,兼并后新的企业法人拥有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义务,包括被兼并企业拥有的排污权。

第二十六条通过股权转让的排污单位,除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排污权的转让外,股权受让企业不拥有股权转让企业的排污权,股权受让企业需要置换股权转让企业的排污权的,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第二十七条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量以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基数确定,不以改扩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新增排放总量(改扩建项目建成后排放量与建设单位原有排污许可总量相比的增量)为基数,确保实现增产减污。

第四章跨区域置换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进行跨区域置换交易。

使用政府储备排污权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跨区域置换交易来源,须调出方地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

使用企业可出让排污权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跨区域置换交易来源,须调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调出方与调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经核定后,由负责核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部门。环评文件审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跨区域置换,需要执行以下限制条件:

(一)在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中某项主要污染物超过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不得作为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该项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在本区域置换。

(二)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太原市不得作为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在本区域置换。

鼓励上述限制区域内的污染源作为调出方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到其他区域。

(三)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

第三十条各市要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统筹管理区域内已形成的减排量,优先保障符合资源循环利用、清洁、低碳、绿色、安全发展要求的重点项目,在实现污染减排约束性考核目标的同时,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转型发展。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批复总量指标,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减方案未落实,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对已出让或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替代方案未落实的,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地方和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信息(建设项目名称、编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三同时”验收后实际排放量等信息)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严禁重复使用“可替代总量指标”。以欺骗、谎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审核意见,视为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晋环发[2014]15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i i i i

附件一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

一、火电机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火电机组所需替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核定,平均发电小时数原则上按5500小时取值。计算公式为:

M =(CAP ×5500+D /1000)×GPS ×

10-3

(1)

式中:

M i 为第i 台机组所需替代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吨/年;

CAP i 为第i 台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 GPS i 为第i 台机组的排放绩效值,克/千瓦时。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用等效发电量表示。 计算公式为:

D i = H i ? 0.278 ? 0.3 (2)

式中:D i 为第i 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H i 为第i 台机组的供热量,兆焦。

表 1 燃煤机组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值表

地 区

绩效值(克/千瓦时)

高硫煤地区

1 0.70

重点地区20.175

其他地区0.35

注:1高硫煤地区指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四省(区、市)。

2重点地区为《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确定的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同步调整。

表2燃煤机组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表

地区锅炉/机组类型绩效值(克/千瓦时)

重点地区*全部0.35

其他地区

W型火焰锅炉0.70

其他锅炉0.35

注:*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燃油、燃气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根据建设项目所用燃料对应的单位发电量烟气排放情况及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予以核定。

二、钢铁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钢铁企业所需替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相应生产线产量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3钢铁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表

地区生产线类型单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重点地区*

烧结机千克/吨

烧结矿

0.540.9

球团焙烧设备千克/吨

球团

0.450.75

高炉千克/吨

生铁

0.130.39

轧钢千克/吨

钢材

0.090.18

其他地区

烧结机千克/吨

烧结矿

0.60.9

球团焙烧设备千克/吨

球团

0.50.75

高炉千克/吨

生铁

0.130.39

轧钢千克/吨

钢材

0.090.18

注:*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三、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核定

水泥企业所需替代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熟料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绩效值按1千克/吨熟料取值。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绩效值按0.8千克/吨熟料取值。

四、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标,根据机制纸及纸板(浆)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4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绩效值表

企业生产类型产品

类型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

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

/吨产品)

制浆企业浆505000600

制浆和造纸联合

生产企业

浆403600320造纸企业纸201600160

注:*其他有关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取值,参照《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2008)中表2执行。

五、印染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印染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标,根据印染布等主要产品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5印染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绩效值表

产品类型废水排放量

(吨/吨产品)化学需氧量

(克/吨产品)

氨氮 (克

/吨产品)

印染布146178021760 (蜡

染布2500)

印染布(针织)133116551569

蚕丝及交织机织物

(含蚕丝≥50%)

228295922741

毛机织物(呢绒)327331023925

16

附表一: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技术评估审核表

(评估单位盖章)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行业类别总投资(万元)设计生产能力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建设单位环评单位

污染物排放总量合计(单位:吨/年)

排放方式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量粉尘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

设计废气排气

筒数设计废水排放

口数

有组织

无组织-- --

合计

废水排放分项(浓度单位毫克/升,排放单位为吨/年)

排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

化学需氧量氨氮

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量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量1

2

废气排放分项(浓度单位为毫克/立方米,排放量单位为吨/年)

排气筒编号废气排放

装置名称

排放筒高

(米)

二氧化硫

烟尘粉尘氮氧化物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浓度排放量浓度排放量浓度排放量浓度排放量浓度排放量

1

2

注:此表可续,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填写,作为评估文件的附表。

17

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名细表

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单位:吨/年)

排放方式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量粉尘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设计废气

排气筒数

设计废水

排放口数

有组织

无组织-- -- 合计

废水排放装置(浓度单位毫克/升,排放单位为吨/年)

排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

化学需氧量氨氮

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核定允许排放量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核定允许排放量

1

2

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指标(浓度单位为毫克/立方米,排放量单位为吨/年)

排气筒编号废气排放

装置名称

排放筒

高度

(米)

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氮氧化物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浓度排放量浓度排放量浓度排放量浓度排放量浓度排放量

1

2

审核部门意见(盖章)

年月日

备注:①此表可续。②此表作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初审文件附表,由负责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18

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方案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汇总表

申报单位(全名)生产设施地址

申请项目名称

行业类别总投资(万元)

建设单位申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

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

主要污染物名称核定量核定置换量置换比例(%)

置换方式

置换行业范围限制置换区域范围限制自有量拟交易量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烟尘

工业粉尘

化学需氧量

氨氮

审核部门意见(盖章)

年月日注:此表作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文件附表,由负责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19

附表四

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方案名细表填报单位:(盖章)

指标名称

核定量

(吨/年)

置换来源名称

置换方式置换量

(吨/年)

备注

交易自有

备注:①此表可续。②此表作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初审文件附表,由建设单位和负责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填写。

20

环评流程完整版山西省

环评程序: 1、报项目 建设单位取得立项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向县、市、省三级环保局报项目,经同意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委托、提供资料 确定环评单位后,签订委托书及技术咨询合同,付首期款,向环评单位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可研(含工艺流程图、厂区平面布置图)、原有、在建及现有工程环评、原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线监测数据资料、厂址周围基本情况等。协助环评单位进行现场踏勘。 3、收集、购买污染气象观测资料 建设单位向专业气象部门收集、购买标准格式的近20年高、低空气象资料、近三年的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资料。 4、监测方案审查: 环评单位根据立项文件、可研、现场踏勘等资料,编制环评监测方案,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请专家对监测方案进行审查,通过后修改,确定环评的现状监测内容。 5、委托监测: 建设单位委托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环评的现状监测: 环评单位提交监测方案---监测站计算费用---签订监测合同---付款---接监测人员下现场(连续7天24小时监测)---接送监测样---结束送回太原---催监测报告---提交环评单位。 6、污染物总量申请、环评标准的申请(监测方案阶段同时开展): 建设单位向县、市、省三级保护局逐级提交扩建工程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环评标准的申请,逐级得到批复后最终附在报告书内。 7、公众参与调查 项目委托一周内建设单位要在附近村庄等张贴告示、召开公众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众参与调查,环评中后期再进行一次。 8、网上公示 在项目报审前,建设单位须在山西省环境保护网上进行项目公示。 9、报告书报审: 环评单位编制完成报告书后,建设单位向省环保厅申请审查,环保厅开发处审核无误后,出受理单,建设单位持单报送山西省环境技术评估中心,中心审阅无误后受理,建设单位下委托、付评估费,评估中心确定会议审查时间。 10、报告书审查: 评估中心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建设单位给专家送报告书、接县、市两级环保局相关人员等共同参会进行扩建项目的审查;审查通过后,环评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报告书修改。11、项目报批: 完成环评报告修改本后,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省评估中心报送,并取得上述两处的成文意见,连同修改本、项目审批申请等提交开发处审核,审核无误后,向环保厅政务大厅正式报批。 12、等待批复: 政务大厅受理后,递交开发处,开发处集体审查通过后,敏感项目还须向环保厅项目审批委员会提出申请,上会由6个处室代表共同会审,同意后由开发处出批复,报主管厅长批,主管厅长同意后报厅长批,最后办公室盖章。建设单位领取批复。

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山西省环保厅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等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属于环境统计重点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建设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以及前款规定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提出相应管理要求,暂不纳入总量核定范围。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

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二章程序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在对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资源能源消耗、产排污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客观需求,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应在技术评估报告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填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技术评估审核表,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附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本单位削减量无法满足本办法规定的置换比例要求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后,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办理排污权交易。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完成后,报请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初审意见,并附表二、表三、表四),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试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文件错误!未指定 书签。 晋环发错误!未指定书签。[2012错误!未指定书签。]226 错误!未指定书签。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试行)》的通知错误!未指定书签。 各市环保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保局错误!未指定书签。: 为强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点工业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试行)》,现印发给大家。 附件:《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点工业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环境问题约谈是指省环境保护厅约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重点工业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被约谈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逾期追责的谈话行为。 第三条约谈事项范围 1、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环境问题、重大环境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 2、被挂牌督办、限批、限期整改的,或被中央、省级新闻媒介关注、曝光的; 3、流域、区域、危险废物、重金属等各项环保规划或污染减排限期治理计划中的重点治理项目进展缓慢、存在问题突出的; 4、违法建设问题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问题突出的; 5、发生重大环境纠纷、重大环境信访事项、久拖不决

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有必要约谈事项发生的。 第四条省环保厅机关各处室、省环保厅各委托执法单位(以下简称约谈人),可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和管理事项提出约谈申请,经厅领导批准后启动。其约谈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1.被约谈人、约谈事由。 2.约谈地点、时间。 3.约谈人、约谈要求和措施。 第五条被约谈人为重点工业企业的,除其负责人或者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外,环保部门及与事件相关的部门人员也一同参加。 被约谈人为有关职能部门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事件相关的有关单位人员也一同参加。 被约谈人为市(县、市、区)政府的,除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企业的负责人也一并参加。 第六条约谈人员由省环境保护厅主要领导及有关处室或者省环保厅受委托执法单位人员组成。 第七条约谈内容主要包括被约谈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应采取措施。被约谈人应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第八条约谈人和被约谈人应当遵守下列约谈程序: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机动车和噪声环境管理2020年重点工作的通知(202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机动车和噪声环境管理2020年重点工作的通知(2020) 各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机动车和噪声污染治理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一环,为改善大气环境和声环境质量,全面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2020年山西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各项工作,助力打好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现就做好2020年机动车和噪声环境管理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 (一)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在生产、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实现全覆盖。 (二)严肃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并通过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实现信息共享。各市要加快在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和城市主要入口布设排放检测站(点),针对柴油货车等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构建超标柴油车黑名单,将遥感监测(含黑烟抓拍)、路检路查等发现的超标车辆纳入黑名单,实现与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信息共享并动态管理。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加大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大型工矿企业、物流货运、长途客运、公交、环卫、邮政、旅游等重点单位入户检查力度,做到检查全覆盖。各市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需满足国家要求。 (三)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2020年各市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山西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服务记分制管理制度(试行)》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管全覆盖,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为省外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各市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5%以上。 (四)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督促公安交管部门加强路面查处,严查报废车上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收缴报废,确保老旧车辆淘汰到位。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 (五)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修订)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2.08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一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1月1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政府、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晋环发[2006]309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6.08.23 【实施日期】2006.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晋环发[2006]309号) 各市环保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局、环卫局)、公安局、交通局: 我省城市颗粒物污染严重,2005年全省11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均超过国家二级标准,部分城市超过三级标准。根据对太原市等城市颗粒物源解析的结果分析,扬尘对颗粒物的贡献率达到32%以上,有些地方接近50%,是造成空气颗粒物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蓝天碧水工程目标,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就加强扬尘污染控制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产性扬尘控制 (一)水泥、耐火、铁合金、电石、冶金等易产生粉尘行业各扬尘点必须设置收尘

罩,并配套除尘设施,杜绝生产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除尘器应采取湿式或密闭方式卸灰,减少二次扬尘。 (二)从事矿山开采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三)禁止在城市周边从事露天开采等破坏生态环境活动。 二、整治堆放物料的扬尘污染 (一)禁止在城市市区及周边新建营业性煤焦集运站,现有营业性煤焦集运站,没有经过合法审批的,立即关停;虽经合法审批但布局不合理的,2006年底前予以调整、合并,逐步减少市区周边煤焦集运站数量。 (二)新建煤炭、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堆场,必须采用筒仓、封闭堆场等全封闭方式。现有堆场2006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达到密闭堆存要求。对于确实无法达到密闭要求的露天堆放场地,必须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或设置高于料堆的围挡、挡风屏等;必要时还应同时进行喷淋,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露天堆场的场坪、路面等,采取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抑尘方式。 (三)集中装卸煤炭、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应在密闭环境中进行,减少露天装卸作业。需要进行露天装卸作业时,必须采取洒水或喷淋抑尘剂、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四)燃煤电厂贮灰场、选矿企业尾矿库及煤矸石、废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堆放场,必须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封场后要进行覆盖,可以在堆场表面种植植物等,通过植物生长来固定,减少风蚀起尘。 (五)供热单位煤堆、渣堆等临时性物料堆放场应采取防尘网或防尘布覆盖,在采暖期结束后1周内要将现场遗留煤、渣清理完毕。

山西省环保厅绩效考核办法

山西省环保厅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考核管理工作,推动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和年度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考核的范围、对象、原则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建立以体现科学发展要求和岗位职责管理的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重点体现工作实绩)。通过考核实施和考核结果运用,健立正确的导向机制、客观的评价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并作为对被考核对象管理、监督、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考核的范围和对象,为厅机关处级(含处级)以下公务员以及厅属事业单位的班子成员。 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围绕省委、省政府、环保部以及有关上级部门和单位交办的重点工作,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情况; (二)围绕厅党组中心工作和交办事项,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情况; (三)围绕岗位职责、目标任务、重点难点工作和突发性、紧急性任务,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情况; (四)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和勤政廉政情况; (五)被考核人受到奖惩、服务对象投诉、群众反映情况。 三、绩效考核的评鉴和等次标准 绩效考核采取定期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作为年终考核的基本基础。 (一)定期考核的评鉴。 定期考核采取每周、每月、每半年的周期依此进行,主要考核晋环发[2010]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厅机关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中督查事项反馈通报制度的建立情况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年终考核的等次标准 年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业绩突出,熟悉业务;工作积极主动,质量较高;办事规范,作风务实;服务热情,群众反映好;纪律性强,清正廉洁。(参考分值:85 -100分) 称职(合格):业绩明显,比较熟悉业务;工作比较主动,质量符合要求;服务态度好,群众比较满意;办事较为规范,遵守纪律。(参考分值:70-84分)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督查,是指省环境保护厅依法对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条综合督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 综合督查不改变、不取代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一般不直接查办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督查组,承担综合督查任务。综合督查由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督察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抽调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市、县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综合督查组组长一般由处级干部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厅领导担任。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综合督查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重点生态功能区; (三)跨区域重点企业集团; (四)其他由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督查对象。 第六条综合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 (二)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情况; (三)省委省政府部署污染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大检查、清理违法 违规项目、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 境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监管、核与辐射安全 监管等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五)环保能力建设情况; (六)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办理情况或市、县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 (七)其他事项。 第七条综合督查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限的,应报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并通知督查对象。

红 头 文 件 - 山西省环境保护网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情况简报 第20期 山西省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2007年7月10日 晋中市引深环保专项行动 坚决打赢环保专项行动攻坚战 晋中市自5月17日召开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以来,按照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确定的六个方面整治重点,分别组织了两次大规模的集中整治行动。5月18、19日,介休市、灵石县对部分淘汰企业进行取缔,率先拉开了全市强势执法的第一战役。随后,榆次区、左权县、平遥县、寿阳县也相继组织了声势浩大的集中取缔行动。市政府杨随亭常务副市长等领导亲自督导各县取缔工作。各县(区、市)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

监督作用,公布挂牌督办企业名单和整治进展情况。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后,各县(区、市)按照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开展了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再掀环境执法高潮。两次集中行动,全市出动执法人员2800人次,调用挖掘机、推土机、运输车869台次,取缔环境违法企业246家。国家、省、市16家新闻媒体对晋中市的集中取缔行动进行了全方位报道。晋中日报和晋中电视台同时开辟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蓝天碧水工程”专栏和专题,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进行了全程报道。截止目前,在各级新闻媒体播发环保专项行动新闻稿件216篇。 针对环保专项行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6月24日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张璞主持召开了市政府常务扩大会议,专题研究环保工作,市委书记李永宏,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文科,各县(区、市)党政一把手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共6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要求,各县(区、市)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整改、抓落实。指定三位副市长对重点县(区、市)分县包片,对挂牌企业实施具体督办。对政府挂牌督办、治理无望的企业,必须坚决实施强硬的关停措施。各县(区、市)对下达分类处置意见的企业,

山西十大环保公司

脱硫脱硝 目录 一、河南兴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二、太原保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三、大同盛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阳泉明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五、长治国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六、晋城中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七、朔州光源环保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八、晋中沃科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九、运城德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十、临汾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一、河南兴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河南兴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工业窑炉、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治理,适用行业:耐火材料、建筑材料、玻璃制品、水泥、冶炼、焙烧、有色金属、刚玉工业、石灰制造、煤焦化、光伏、风电核电﹑航空航天、各种锅炉等行业的环保设备研发设计、制造、安装及售后业务。公司成立多年以来以“技术领先智能型环保装备”作为公司的发展方向,通过不懈的努力,成功地为客户提供了几百套脱硝、脱硫、除尘、烟气治理、VOC废气治理等,获得了客户的良好口碑。 烟气治理工艺采用多种技术措施,通过不同方式和途径减少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对大气的污染和排放;脱硝工艺:低温还原脱硝,高温脱硝(SNCR),中温脱硝(SCR)等,粉尘治理工艺:湿式静电除尘、脉冲布袋除尘;脱硫工艺:湿法脱硫、氧化镁脱硫等。 二、太原保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保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终生致力于大气污染防治的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保国荣获“废气处理设备第一品牌”保国先后取得环保工程设计资质、环保工程总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环境认证,。产品销售往全国各地,收到广大用户的好评。 三、大同盛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唐山晟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世界风筝都-潍坊市南30公里处,经过十多年的艰苦创业、税意进取、诚信服务,形成了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效团队。产品销售往全国各地,收到广大用户的好评,专业化管理流程,严按照质量认证体系执行,生产的每台设备及零件均精心科学设计,精心制作,严格检验。 四、阳泉明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明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深耕环保领域,集技术研发、项目咨询、工艺设计、设备制造、工程建设、项目运营及总承包业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加工基地以及专业的设计研发团队、安装及运营队伍,多年来专注于脱硝、脱硫、除尘及VOCs治理、水处理、余热回收、垃圾焚烧、等烟气净化领域。 五、长治国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邢台国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专业致力于环保节能领域整体技术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业务涉及工业烟气SCR+SNCR 锅炉脱硝、工业烟气脱硝、锅炉腔内脱硝以及工业废水治理循环利用、工业给水处理、水气资源回收等领域,其中电站锅炉SNCR+SCR脱硝技术和业绩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拥有稳定的客户群体。我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专业从事脱硝10余年。产品通过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协认证及各种荣誉证书和商标,并获得多项产品专利。 六、晋城中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阳工程有限公司、中环(中国)工程有限公司,现公司具有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设计甲级;火力发电专业设计甲级;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固废处置工程)专项设计乙级;市政行业(热力工程)专业乙级;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乙级;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咨询乙级;火电咨询丙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GC2GD2级别) 等资质。是AAA级金融信誉单位,,火电、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能源领域的技术研发、项目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及项业务等。 七、朔州光源环保及店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光源环保及店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建设项目环保批文办理和咨询环保工程和设备的技术研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售后服务为一体的环保机电设备工程企业,公司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为企业提供优良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废水,废气,噪声,治理,优镜监测环保验收环境应 急预案环保能事务解决方案公司迄今已成功完成了多项环评。 八、晋中沃科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承德沃科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试一下技术开发区,交通便利,信息发达,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臭氧发生器和臭氧应用化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生产大中型臭氧发生器和臭氧应用化设备的核心技术。广泛用于污水处理、纯净水处理、游泳池水处理、食品加工、化工氧化、空间处理、中央空调、养殖厂、畜牧业加工厂、冷库保鲜、室内净化等多个领域。承德沃科环保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扬尘治理督查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扬尘 治理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晋建质字[2015]15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07.24 【实施日期】2015.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扬尘治理督查的通知 (晋建质字〔2015〕15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环保局,太原市城乡管委、晋中市规管局: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防治细颗粒物(PM2.5),促进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决定从2015年8月上旬开展扬尘治理联合督查。现就督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1.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范围内的扬尘治理进行督查,重点包括土方开挖回填、基坑井点降水、物料流转堆放、现场搅

拌、垃圾清运等作业环节。 2.工业企业堆场。重点检查煤焦发运站、建材厂、采石厂、混凝土搅拌站、工矿企业的大型物料堆场等。 二、督查方式 省联合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建筑工程方面每个市要督导设区市建设区1个,抽查5个在建工程;抽查1个县(区),每县(区)抽查1个在建工程。工业企业堆场方面检查时实地抽取。 三、督查内容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 1.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扬尘治理情况;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落实扬尘治理责任情况; 3.施工现场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工地出口是否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是否设置全封闭围挡挡墙、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是否硬化、渣土运输车是否采取密闭措施。 (二)工业企业堆场 1.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扬尘治理情况; 2.企业落实扬尘治理责任情况; 3.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治理情况,主要包括堆场是否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 393-2007)要求,采取封闭储存、安装挡风抑尘装置、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四、督查分组 全省分四个督查组,每组由厅领导带队,具体分组及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住建、环保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督查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地方人大法律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工业、农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或者区域内产能饱和的行业,决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务院下达省人民政府的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设区的市、县(市、区)逐级分解落实,并制定本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污染物防治的需要,制定本省实施特征性污染物的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山西省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监督考核规程》要求,为确保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是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监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控平台数据核定,确定其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上传数据的有效性。 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监控平台核定的监控数据,为污染源自动监控有效数据。 第三条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

监控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省控及以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四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有效数据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有效数据作为总量核定、监督执法、排污费征收、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脱硫电价核准、申请环保补助资金、排污权交易等环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 第六条排污单位必须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运营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填写巡检、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周运行记录,建立运行台账。 第八条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排污单位应当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 运营机构应当开展人工监测并报送数据。 第九条环境监控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

山西节能环保产业2018年行动计划

附件 山西省节能环保产业2018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推动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 2018年全省节能环保产业总体规模不断壮大,年均增长超过8%;推进50个重大项目建设,发挥重点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征集推广一批重点节能技术,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产品。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在高耗能、高排放的领域,引导重点用能企业和高碳企业以实施重大项目为载体,实现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拓展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空间。发挥重点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节能环保产业链不断延伸,产品附加值进一步提高。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中,重点支持一批工业领域的节能环保产业项目。 在节能环保装备制造方面,重点推进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风力发电机组关键零部件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原

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循环流化床锅炉超低排放技术改造、山西平遥华丰防爆电机有限公司YB3节能高效电机二期项目、山西思诺电气有限公司节能环保高新技术产品S14-M·RL系列变压器技术改造等项目;在节能技术推广方面,重点推进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平方米/年节能蓄热电采暖技术推广应用建设等项目;在环保产业方面,重点推进山西福万达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雾霾净化路灯、山西普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脱硝催化剂、脱硝催化剂再生综合利用等项目;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重点推进山西平朔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基于CFB固硫灰升级利用的年产100万吨陶粒制备工艺等项目;在节能环保服务方面,重点推进同煤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资源化利用6000m3废弃SCR脱硝催化剂、山西国科节能有限公司晋能长治热电有限公司供热系统增容改造等项目。(3月底前启动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委内要求在年内完成相关工作。) (二)推广重点技术应用 着力攻克节煤节电、余热余压利用、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矿山治理与土壤修复等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推进落实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围绕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焦化、建材等工业重点领域,出台山西省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重点推广串联式连续球磨机及球磨工艺、大规格陶瓷薄板生产技术及装备、高效降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环发[2010]33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0.09.15 【实施日期】2010.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 程》的通知 (晋环发[2010]332号) 各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已试行五个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规程(试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程(试行)》进行了审核,审核认为“修改后的《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不抵触,也未发现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况,《规程》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工作程序基本可行,同意按照法定程序下发施行。”现将《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

程》正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各项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 本规程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承担现场检查和负责“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

山西环境保护厅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类

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核技术应用,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关闭, 电磁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图 申请 申请人到环境保护厅窗口提出申请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或申请人 按照要求提供全部 补正申请材料的, 予以受理,《出具受 理通知书》 材料不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要求申请人 补正材料 审核 省环保厅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登记表15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评估时间)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作出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出具审批意见。 归档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申请 申请人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同时打印纸质申请文件向环保厅窗口提出申请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或申请人 按照要求提供全部 补正申请材料的, 予以受理,《出具受 理通知书》 材料不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要求申请人 补正材料 审核决定 省环保厅组织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的意见 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作出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变更、延续、注销。 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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