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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模版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

出租人:XX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承租人/共同承租人(合称承租人): _

承租人/共同承租人身份证号码: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以融资为目的将其自有设备出售给出租人,再将该设备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对承租人特别提示以及出租人免责条款

1.出租人在此重申并提请承租人注意本合同中承租人相关责任

与风险以及出租人的免责条款。

2.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支持,起租后任何

情况下承租人都应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3.承租人自行处理关于租赁物交货、安装、开具票据、质量、三

包、维修、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问题。承租人退换货的可以与出

租人进行协商处理。

4.承租人一经签署本合同,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立即转

移至出租人。在承租人支付完所有的租金和应付款项前,在

租赁期限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

5.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以银行代扣方式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租金

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逾期金额的【0.15%】每

日计算,自《支付表》中应付租金之日起至承租人实际付款日

止逐日按照复利计算。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

承租人应当按照剩余应付租金总额的3%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出租人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续保保证金等其他款项不予退还。

6.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其他应付款项或威胁租赁物件所有权、

安全以及其他违约行为都会引起出租人自行或者通过诉讼程

序实现自己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取回租

赁物等。

7.出租人不受原出卖人(原向承租人出卖租赁物的出卖人,以下

简称“原出卖人”)对承租人所作的任何声明、担保或承诺

的约束,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8.出租人不对租赁物件的故障、瑕疵、缺陷等质量问题、售后服

务问题承担责任。出租人不对租赁物件的迟延交货、安装、开

具票据,发票、合格证、租赁物件本身原因无法上牌、登记以

及原出卖人的原因造成的其他问题承担责任。

9.出租人不对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租赁物件过程中造成的租赁物

件毁损灭失、承租人或第三人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若

出租人因此受到追诉、追索、诉讼、仲裁、遭受损失等,承租

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承租人知悉并认可出租人在租赁物上安装GPS定位系统,若承

租人擅自拆卸或损坏、损毁,视为承租人根本违约,出租人有

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提前支付本合同项下的

全部款项及违约金或收回租赁物,承租人还应赔偿出租人全

部损失,本合同自出租人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

11.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该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

则任何一方应向出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附件、补充条款、补充合同以及基于本合同的增值服务签署的相关合同等共同构成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物件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交易一事的完整合同,统称

为“本合同”。

第二条租赁物件

1.租赁物件的定义

1.1“租赁物件”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车辆(详见《租

赁物件签收单》),连同其所有替换物、部件、附加件、零件和更新件。

2.租赁物件购买

2.1承租人保证其对所转让租赁物件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且租赁物性能、

品质良好,不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非任何人追索的对象。如任何第三方对租赁物依法提出权利或者主张赔偿致使出租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有权选择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违约金等应付款项或收回租赁物。租赁物的具体明细详见承租人签订的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2.2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自本合

同生效之日起转移。租赁物件由承租人转让给出租人的唯一目的是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件租赁给承租人。

2.3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租赁物件的总价款等于本合同项下的《支付表》

中所列租赁物价款,具体金额详见该《支付表》。

2.4 租赁物件转让价款支付条件(租赁物件转让价款支付不必然代表承租

人以下义务已全部履行):

2.4. 1 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就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补充文书、担保

文件均已全部签订并生效;应当办理抵押、质押、公证等手续已全部办

理完毕;本合同规定的保险已生效且出租人已收到本合同要求的相关保

险凭证原件,保险受益人已变更为出租人;租赁物件的机动车登记证原

件及备用机动车钥匙已经移交至出租人。

2.4.2 依据本合同约定,承租人应当支付给出租人的首期款项已经全部

支付到账,承租人同意以租赁物件价款冲抵首期款项的,双方就最终付

款金额已确认。

2. 4. 3 其他书面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

2. 5 车辆价款支付事宜

2.5.1 根据本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出租人支付(直接或由第三方代收)首期款项。

2. 5. 2 根据承租人与原出卖人签署的原购车合同约定,承租人作为购

买人应向原出卖人支付车辆价款,现承租人同意并授权:出租人将剩余

车辆价款(剩余车辆价款二物件价款一首期车款)代承租人直接(以现

金、银行转帐、汇款、支票、本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给原出卖人。

物件价款与首期车款具体金额见《支付表》,本合同中首期车款是指承

租人应向原出卖人支付的首期车辆价款。承租人有权自行直接将首期车

款支付至原出卖人,如承租人将首期车款交付至出租人的,承租人在此

不可撤销的授权出租人将该价款直接支付至原出卖人;

2. 5.3 双方确认:出租人将本条第2.5.2款约定的剩余车辆价款全部支

付给原出卖人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付款义务即全部履行完毕。

2. 5. 4 如原出卖人经承租人申请将车辆发票开具在承租人名下。车辆

发票抬头不作为所有权权属的证明。

2.6承租人应在签署本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开具出租人认可的

收据,承租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出租人收到收据后将购买租赁物件的

款项(剩余车辆价款)支付至承租人与原出卖人

签署的原购车合同中指定的账户或原出卖人提供的指定账户。

2.7承租人就租赁物件的转让作如下陈述:

2.7. 1 承租人有权转让租赁物件,如果租赁物件的转让导致任何争议或

纠纷,承租人应全额赔偿出租人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滞纳

金、违约金、为追回损失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2.7.2 承租人保证在转让的租赁物件上没有任何索赔、抵押、质押、担保利益和其他权利。

2.8无论租赁物件质量有何问题、给承租人造成任何损失、承租人对租

赁物件的生产商行使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承租人仍应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3.租赁物件交付及所有权转移

3.1由于签订本合同前租赁物件为承租人所有并实际占有,出租人购买后由承租人租用,故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交付于本合同生效时即已完成。租赁期间内,出租人是租赁物件的唯一所有权人。

3.2承租人签署《支付表》、《租赁物件签收单》、交验单、交接单或其他与接收相关的单据上的行为表明承租人已不可撤销地无异议地接收了并实际占有租赁物件,并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照约定支付首期款项、租金、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

3.3承租人因租赁物件的质量、数量、保修、售后服务等问题向原出卖人索赔,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权利,承租人不得以上述问题为由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出租人的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3.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租赁物件办理相关政府检验、许可、审批、登记等事项由承租人完成,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租赁物件质押条款、上牌及抵押登记

4.1承租人应当积极配合出租人办理抵押登记,提交抵押申请至抵押登记生效期间,承租人应当将车辆质押给出租人。质押权自承租人将全套车钥匙交付出租人起生效。质押期间质押物毁损、灭失等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4.2承租人应当办理上牌手续。在抵押期间,承租人应自觉及时办理、维持法律和政府对租赁物件所要求的所有事项,包括缴纳费用、办理执照、取得证明及进行年检等工作。由于承租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给出租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4.3由于承租人原因导致的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不予理赔,被国家机关罚款、扣留,无法上牌,无法继续运营等)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不得以此为由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出租人的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4. 4 由于原出卖人原因,机动车辆没有及时上牌导致的任何风险而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与原出卖人协商解决,承租人不得因该争议而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5.租赁物件所有权与所有权保护

5.1承租人一经签署本合同,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将立即转移至出租人。在承租人支付完所有应付款项并由出租人出具结清证明和所有

权转移文件前,租赁物件、相关权证的所有权均属于出租人。

5.2出租人保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享有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的项

权利(由于承租人违反本合同,出租人行使救济权利的情况除外),承租人行使上述权利不得损害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的保护。

5.3承租人不得使租赁物件被留置、查封、扣押、拍卖、强制执行等,若出现上述情况,承租人应在三日内告知出租人,并积极处理,解除租赁物产权风险、法律风险或提前将剩余租金及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违约金等各项应付款项交付给出租人。因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

5.4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租赁物件进行任何实质性改装

或添加。承租人添附到租赁物件上的任何物件,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无须补偿承租人,租金也不因此而作调整,如对租赁物件有损害则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6.租赁物件保险

6. 1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应当对租赁物办理投保。承租人可以选择自行

投保或委托出租人或出租人认可的第三人代为投保,但保险第一受益人均应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对租赁物进行投保、续保或未投保,而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2保险事故不影响承租人应按《支付表》约定的时间、金额向出租人支

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和/或赔偿租赁物件损失的义务。

7.租赁物件损失风险

7.1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当严格按照租赁物件说明书的规定合理使用

和操作租赁物件、定期保养,以使该租赁物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外观,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7.2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件的毁损、灭失等全部风险。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件在运营、移动、存放过程中由于火灾、洪水、暴风、地震、盗抢、事故等发生的损坏、灭失、失去控制、脱离占有(总称“损失”),租赁物件发生毁损、灭失等风险不影响承租人应按《支付表》约定的时间、金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和/或赔偿租赁物件损失的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详细版(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鉴于: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并同时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由承租人执一份,出租人执四份。 第1条租赁物 本合同交易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即租赁物,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清单》),并与承租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五)。 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为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自有设备,且租赁物上未

设定任何债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租赁物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2条租赁期和起租日 租赁期在《租赁交易明细表》(详见附件一)中予以载明,自起租日开始计算。 各方当事人确认以出租人首次支付货款日(无论部分或全部)(“放款日”)为起租日,具体日期以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样式详见附件三)为准。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承租人不得解除本合同,也不得提前终止租赁期。 第3条租金 承租人应按《租赁交易明细表》、《起租通知书》及其附件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租赁交易明细表》与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起租通知书》为准)。 承租人不得主张以其对出租人或出租人继受人的其他权利对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任何债务提出抵销、索赔、留置、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出租人有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相应调整租金。出租人将以书面形式(即《租金调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承租人承诺认可此种调整,且不论租赁物届时状况,承租人都以出租人发出的《租金调整通知书》

售后回租合同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售后回租合同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并同时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由承租人执一份,出租人执四份。 第1条租赁物 1. 本合同交易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即租赁物,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清单》),并与承租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五)。 2. 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为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自有设备,且租赁物上未设定任何债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租赁物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2条租赁期和起租日 1. 租赁期在《租赁交易明细表》(详见附件一)中予以载明,自起租日开始计算。 2. 各方当事人确认以出租人首次支付货款日(无论部分或全部)(“放款日”)为起租日,具体 日期以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样式详见附件三)为准。 3.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承租人不得解除本合同,也不得提前终止租赁期。 第3条租金 1. 承租人应按《租赁交易明细表》、《起租通知书》及其附件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租 赁交易明细表》与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起租通知书》为准)C 2. 承租人不得主张以其对出租人或出租人继受人的其他权利对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任何债务提出抵销、索赔、留置、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出租人有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相应调 整租金。出租人将以书面形式(即〈〈租金调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承租人 承诺认可此种调整,且不论租赁物届时状况,承租人都以出租人发出的《租金调整通知书》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4条迟延违约金 若承租人迟延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每日按退延支付款项的0.05 %向出租人支付迟延违约金,直至承租人实际清偿该迟延支付款项。本条款同样适用于期末处理时,承租人不按时支付期末留购价款的情形。 第5条保证金 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按

租赁合同文本: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特别说明: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及函件一经按上述通讯地址或传真正常发送即视为送达。如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 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 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 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 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 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 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 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第二条首期租金、租赁费用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2. 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下同)中约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项(统称“租赁费用” ):租赁手续费、抵押公证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保险保证金。 3. 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剩余则退还给承租人。 4. 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提出撤销本合同或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人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5. 如承租人将上述租赁费用支付给出租人认可的第三人,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具相关支付凭证, 则出租人视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该款项。 第三条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日、租金支付方式及提前履行 1. 本合同的租赁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方式等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 每期租金的金额及租金支付日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及《租金支付表》(附件四,下同)中的相关约定。 3. 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要求提前履行完毕,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并支付完租赁本金余额、以租赁本金余额为基数根据租赁年利率计算所得的为期一个月的利息、以及其他应 付款项,承租人履行完前述义务后双方可提前终结本合同。 第四条租赁本金、租金及其计算方法 1. 本合同中租赁本金=租赁物总价- 首期租金。(具体金额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 本合同租赁年利率=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X (1+利率上浮百分比),利率上浮百分比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则对租赁年利率按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分段计算租金。租赁年利率的调整 时间选择适用以下任一方式,具体适用方式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选定的方式为准: (1)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第一个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调整; (2 )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日起调整。

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合同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 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 月____ 日

出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承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 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 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 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 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 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 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

租赁合同文本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特别说明: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及函件一经按上述通讯地址或传真正常发送即视为送达。如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通讯地址或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向承租人购买其

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第二条首期租金、租赁费用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2.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下同)中约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项(统称“租赁费用”):租赁手续费、抵押公证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保险保证金。 3.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剩余则退还给承租人。

售后回租模式合同无效的风险防范(仅供参考)

售后回租模式合同无效的风险防范(仅供参考) 一、售后回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易被认定无效,不利于出租人 有别于普通融资租赁涉及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采用售后回租方式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承租人同时作为出卖人),同时,由于售后回租兼具企业借贷融资的特性,导致售后回租与企业间拆借的边界十分模糊。因此,若在项目操作中稍有不慎,售后回租模式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企业间的拆借,从而被法院认为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旦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和相关费用的合同依据不复存在,出租人将无法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和费用,也无法取得预期的收益,甚至还可能亏损本金。此外,一旦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相关的一系列保证合同也将无效,出租人同时也丧失了向保证人追究责任的权利。所以,如何确保合同的有效性,是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二、售后回租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四大判断标准 根据星瀚律师事务所办理售后回租案件的经验,以及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区分售后回租法律关系和无效企业拆借法律关系之间,主要的判断标准有如下几点: 1.是否具有明确的租赁标的物; 2. 在售后回租之前,承租人是否具有对标的物绝对的所有权;

3. 在售后回租过程中,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完全转移至出租人; 4. 售后回租的融资金额与租赁标的物客观价值是否差距过大。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售后回租模式中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则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存在以售后回租的合法形式掩盖企业拆借的非法目的,从而导致售后回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给出租人造成重大的损失。 三、售后回租合同无效风险防范 在综合整理和分析法院对于售后回租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后,星瀚律师事务所认为,企业在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应当有针对性地对于上述风险点加以控制,确保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 (一)明确具体租赁标的物 在开展售后回租的过程中,虽然设备的出卖方和实际使用人均是承租人,设备的实际功能、作用、型号等对于出租人而言并非,但是出租人仍然应当对于租赁标的物有充分的了解。 此外,出租人应尽可能在售后回租项下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中,表明具体的标的物名称、型号、数量、规格等,以明确标的物的具体指向。 (二)审核出卖人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 在向出卖人购买标的物时,出租人需要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审核,确保出卖人对于相关标的物具有绝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同时需要确保租赁标的物上不存在抵押、扣押、查封等可能导致权利瑕疵的情形。通常,出租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审核出卖人对于标的物的所

融资租赁业务及售后回租介绍

(一)基础业务合作模式分析 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用自有资金或筹集资金,向供货商购进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租赁机构在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 直接租赁最大的受益人往往是生产厂商,对生产厂家来说,租赁可为其客户提供融资的增值服务,故可有效提升其企业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 图表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流程图 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承租人为获得融资为目的或改善财务结构,将自有物件出卖给租赁机构,同时与租赁机构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租赁机构处租回,是承租人和供货商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①租赁物买卖合同 ④融 资租 赁 合同

售后回租进一步发挥了租赁资本形态灵活转化的功能,企业在添置设备等动产时将资本货币转化为了实物资本。而通过将现有设备卖给租赁再租回使用,又将实物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为企业开辟了一条融资新渠道。和普通贷款相比,租赁既有债权债务关系,又有物权关系,而借贷只是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可对租赁物进行加速折旧,而贷款则无法起到这个功能。 图表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模式流程图 3、厂商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通过供货商(及其经销商),签订针对其终端用户融资的合作协议,并通过为终端客户提供金融租赁服务,使终端客户为从供货商获得的设备支付租金,成为承租人,从而获得设备使用权的租赁形式。通常,供应商承担回购责任。 厂商租赁其实是直接租赁的一种变形,是厂商为了销售采取的融资租赁。由于设备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以比分期付款有更安全的资金回收保障。 图3:厂商租赁保理流程图

融资租赁合同全套资料(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资产类) (编号:ZTHH-2018-HZ-) 租赁有限公司 [ ]年[ ]月[ ]日

1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承租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租赁有限公司转让承租人享有所有权之资产,再向出租人租回该等资产,出租人同意上述转让并将该等资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采用售后回租方式租用上述资产,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部分 1租赁资产的转让和交付。 1.1承租人同意根据下述第 (2) 项内容向出租人转让资产,出租人同意上述转 让,承租人对转让资产以下述方式确定资产价值不持任何异议: (1)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 (2)本合同条款(如适用,则选填下述内容)。 本合同项下资产购买价款,也即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融资租赁本金按照下列第 (a) 项内容确定: (a)本合同签订日资产在承租人账面显示的资产固定资产净值; (b)根据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的评估结果; (c)其他:。

出租人与承租人确认本合同项下资产购买价款,也即融资租赁本金为(大写:),币种为人民币,出租人同意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融资租赁本金一次性支付至承租人指定账户: (a)出租人收到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担保文件(如有)或其他 法律文件的签署版本; (b)若本合同约定承租人或其他担保方应就本合同提供担保,并且法 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手续的,出租人收到该等 担保登记证明文件; (c)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提供的资产归承租人所有的产权证明、加盖承 租人公章的原始发票复印件等出租人认为必要的文件,原始发票 原件上并已加盖出租人“物权警示”戳记; (d)承租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为资产办理完毕以出租人为唯一受 益人的足额保险,或将经出租人认可的现有资产保单之受益人转 让给出租人,且出租人为唯一受益人,出租人收到上述保险单、 批单等有效保险合同文件原件; (e)出租人收到承租人签署的《租赁资产接受书》(格式详见附件三); (f)出租人收到承租人出具的付款通知书,该等付款通知书中应明确 付款账户、开户行等必要的付款信息。 1.2承租人为本合同提供如下担保措施(请在□内打“√”): □保证,详见编号为____________的《____保证合同》; □抵押,详见编号为____________的《____抵押合同》; □质押,详见编号为____________的《____质押合同》;

售后回租合同(两方)

售后回租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并共同遵守。签约说明: (1)如是授权代表签字,须出示法定代表人签约授权委托书。 (2)合同生效后,若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更换,不影响已生效合同的履行。 第一条租赁物件 1.1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本合同附件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并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租赁物件。 第二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2.1 乙方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向甲方出售其自有设备,并保证其对所出售设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2.2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合理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文件。 2.3 甲方根据前两项与乙方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并根据所有权转让协议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三条租赁物件的交付 3.1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在甲方支付完毕所有货款后,由乙方转移给甲方,并且,该所有权转移视为乙方在租赁物件现有状态下向甲方交货。 3.2 上述所有权转移同时视为甲方将租赁物件交付乙方使用。 3.3 基于售后回租赁,甲方对租赁物件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等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条租赁期限和起租日 4.1 起租日: 年月日。 4.2 租赁期间:租赁期为年。

第五条租赁保证金、手续费 5.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RMB 万元(人民币:万元整),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5.1.1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到期租金,或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应支付甲方的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的款项。如发生上述抵扣,则不足抵扣的部分乙方仍应支付甲方,同时乙方须补足租赁保证金。 5.1.2 如发生上述抵扣,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抵扣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抵扣部分支付甲方,以补足租赁保证金。在租赁保证金不发生抵扣,或者抵扣后乙方补足的情况下,租赁保证金不冲抵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到租赁合同期满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全额返还乙方。 5.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费RMB 万元(人民币:万元整)支付给甲方。(说明:该手续费由甲方以咨询费的名义一次性收取,不做退还。) 第六条租金 6.1 乙方承租租赁物件应向甲方交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币种和次数等均按本合同附件约定。 6.2 租金币种为人民币。 6.3 租金:按季度支付法计算,共期租金,租金总额为RMB 元(人民币:整),每期租金RMB 元(人民币:整)。 6.4支付租金日为租金实际应到帐日。若该到帐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该到帐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租金支付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融资租赁业务及售后回租介绍

(一)基础业务合作模式分析 1直接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用自有资金或筹集资金, 向供货商购 进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 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 租赁 机构在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 直接租赁最大的受益人往往是生产厂商,对生产厂家来说, 租赁可为其客户提供融资的增值服务, 故可有效提升其企业竞争 力,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 该模式项下,承租人为获得融资为目的或改善财务结构, 将 自有物件出卖给租赁机构,同时与租赁机构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再将该物件从租赁机构处租回, 是承租人和供货商为同一人的融 资租赁方式。 图表仁直接融资租赁保理流程图 ①租赁物买卖合同 2、融资性售后回租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⑤岀租租赁物 ④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进一步发挥了租赁资本形态灵活转化的功能,企业在添置设备等动产时将资本货币转化为了实物资本。而通过将现 有设备卖给租赁再租回使用,又将实物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为企业开辟了一条融资新渠道。和普通贷款相比,租赁既有债权债务关系,又有物权关系,而借贷只是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可对租赁物进行加速折旧,而贷款则无法起到这个功能。 3、厂商租赁保理业务合作模式 该模式项下,租赁机构通过供货商(及其经销商),签订针 对其终端用户融资的合作协议,并通过为终端客户提供金融租赁服务,使终端客户为从供货商获得的设备支付租金,成为承租人,从而获得设备使用权的租赁形式。通常,供应商承担回购责任。 厂商租赁其实是直接租赁的一种变形,是厂商为了销售采取的融资租赁。由于设备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所以比分期付款有更安全的资金回收保障。 图3:厂商租赁保理流程图 保理银行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规范方案本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甲方(出租人):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 传真: 乙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 传真: 乙方将自己拥有完整所有权的、未设置抵押权、优先权且不存在其他所有权瑕疵的设备出售给甲方,同时再向甲方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回租上述设备(如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以下称“租赁物”)使用。乙方为合法存续的经营主体,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有权签署租赁合同。本合同所称“乙方”实质上既是“承租人”,亦是“卖方”。 甲方是经商务部审批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具备全国围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格。甲方同意在乙方满足相应的条件下出资向乙方购买上述租赁物,并回租上述租赁物给乙方使用。本合同所称“甲方”实质上既是“出租人”,亦是“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均应全面、诚信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性质和目的 乙方为筹措资金,以所有权原属乙方的租赁物出售给甲方并再向甲方租回上述租赁物使用。甲方同意出资向乙方处购买上述租赁物,并回租上述租赁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物及其购买价格 1、本合同所指租赁物即指附件一所描述的设备,及所属的相关配套零部件及相关的操作系统(如软件、电控系统等)。 2、购买价格:根据租赁物的账面净值和成新率等因素,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购买的租赁物的价格详见附件一《租赁物明细表》。 3、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出售回租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如需要)、租赁物归乙方所有的产权证明(租赁物的原始采购发票、采购合同、采购付款单、报关单、报检单、批文(若有)),以及其它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文件。乙方不能以旧有的设备买卖相关合同项下任何争议或理由对抗甲方,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4、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货款时,甲方即取得租赁物的完整所有权。乙方在收到甲方货款后1个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附件六)。 5、乙方应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甲方所支付的货款并负担因本合同租赁物买卖而发生的税款及一切费用。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本次取得的资金用途为:用 于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4.72万平方米挠性印制电路板建设项目。 6、因本合同租赁物买卖而发生的税款及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货款支付 1、本合同的付款条件: (1)本合同签订并生效; (2)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租赁手续费、保证金、首付款,详见附件二《租赁要素附表》; (3)甲方收到乙方加盖公章的采购合同(设计、安装合同,若有)、采购发票、付款单据复印件; (4)甲方已在租赁物上附设所有权标志; (5)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出售回租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如需要); (6)甲方收到乙方最新从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的公司章程; (7)乙方将租赁物抵押给甲方,并于有权的工商登记机关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甲方收到相应的抵押登记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动产抵押登记书等)。 乙方承诺 2、本条第1款所述条件全部具备后,甲方在2个工作日将已达到上述全部付款条件的租赁物购买价格计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在收款后3个工作日向甲方开具租赁物购买价的全额收款收据。 3、若付款条件未同时具备的,甲方有权拒绝或顺延支付货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应在甲方支付货款后10个工作日,向甲方开具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零税率增值税发票;否则因乙方未按约定开具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赔偿甲方所受之全部损失;同时,乙方承诺可认定为本合同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租赁物的融资租赁 1、租赁期间、起租日及租金支付日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租赁成本及租金:乙方承租租赁物,应当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总额由租赁成本(已扣减首付款)与租赁利息构成,租赁成本是甲方从乙方购买租赁物所支 付购买价格,租赁利息指付租期限的利息(按扣除首付款部分的租赁成本计算利息)。租金利息、租金支付方式、时间、币种和次数等详见附件二。 3、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的金额、支付方式、时间和次数详见附件二。乙方对附件二中包括租金、首付款、利息等全部容均无任何异议。保证金租赁期间不 计利息,在本合同履行期满且乙方已经完全支付其在本合同下的所有应付款之后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或在租赁期满前抵最后若干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根 据双方约定的融资方案确定)。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予以没收或抵扣相关金额,同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补足保证金通知后3个工作日补足保证金 至甲方指定账户。 4、乙方支付租赁手续费及管理费给甲方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况,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回已付的租赁手续费及管理费。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分录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分录 ----账务处理实例 一、融资租赁(新设备) 1、新设备融资租赁 借:1601.02 - 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940,170.94 2221.01.01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499,829.06 2702 - 未确认融资费用445,824 2221.01.01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75,790.08 贷:2701.01 - 长期应付款- 应付融资租赁款/001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3,385,994.94 2241其他应付款(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部分)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575,619.14 2、融资租赁手续费 借:2702 - 未确认融资费用236,018.87 2221.01.01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14,161.13 贷:2701.01 - 长期应付款- 应付融资租赁款/001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236,018.87 2241其他应付款(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部分)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4,161.13 3、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新设备)按实际利率计算 借:6603.04 - 财务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38,894.12 贷:2702 - 未确认融资费用38,894.12 4、支付设备租赁款 借:2701.01 - 长期应付款- 应付融资租赁款/001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13,180.00 贷:银行存款113,180.00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旧设备) 1、结转固定资产 借:1606 - 固定资产清理2,614,739.02 1602 - 累计折旧315,859.32 贷:1601.01 - 固定资产- 自有固定资产2,930,598.34 2、计算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1122 - 应收账款/11.004 - 上海_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2,969,000 1606 - 固定资产清理2614739.02 贷:1532.01 - 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354260.98 3、售后租回设备 借:1601.02 - 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969,000 2702 - 未确认融资费用323,040 2221.01.01 -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54,916.8 贷:2701.01 - 长期应付款- 应付融资租赁款/001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3,292,040 2241其他应付款(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部分)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54,916.8 4、融资租赁手续费

售后回租合同(两方)教学教材

售后回租合同(两方)

售后回租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精品资料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并共同遵守。 签约说明: (1)如是授权代表签字,须出示法定代表人签约授权委托书。 (2)合同生效后,若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更换,不影响已生效合同的履行。第一条租赁物件 1.1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本合同附件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并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租赁物件。 第二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2.1 乙方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向甲方出售其自有设备,并保证其对所出售设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2.2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合理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文件。 2.3 甲方根据前两项与乙方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并根据所有权转让协议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三条租赁物件的交付 3.1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在甲方支付完毕所有货款后,由乙方转移给甲方,并且,该所有权转移视为乙方在租赁物件现有状态下向甲方交货。 3.2 上述所有权转移同时视为甲方将租赁物件交付乙方使用。 3.3 基于售后回租赁,甲方对租赁物件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租赁期限和起租日

4.1 起租日: 年月日。 4.2 租赁期间:租赁期为年。 第五条租赁保证金、手续费 5.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RMB 万元(人民币:万元整),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5.1.1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到期租金,或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应支付甲方的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的款项。如发生上述抵扣,则不足抵扣的部分乙方仍应支付甲方,同时乙方须补足租赁保证金。 5.1.2 如发生上述抵扣,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抵扣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抵扣部分支付甲方,以补足租赁保证金。在租赁保证金不发生抵扣,或者抵扣后乙方补足的情况下,租赁保证金不冲抵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到租赁合同期满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全额返还乙方。 5.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费RMB 万元(人民币:万元整)支付给甲方。(说明:该手续费由甲方以咨询费的名义一次性收取,不做退还。) 第六条租金 6.1 乙方承租租赁物件应向甲方交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币种和次数等均按本合同附件约定。 6.2 租金币种为人民币。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流程

精心整理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流程 (一)与出租人(承租人)签订协议,将自有固定资产(须是使用过的)出售给购买人(出租人),分两种情况: 1、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溢价出售): (1)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 2 (1?(2? 1、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工业企业,通过它进入生产成本)、“营业费用”(服务性企业)、“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折旧基金)科目。 2、合同签订时不能合理确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租期与正常使用年限较短计提折旧(一般按租期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六)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的摊销,分两种情况:

1、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折旧进度分摊。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等科目。? 2、出售价低于资产帐面净值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折旧进度分摊。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 (七)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取得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分两种情况: 1、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折旧,资产帐面净值与资产实际价值应大体一致,承租人不需要调帐,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同时将“融 2 (1 (2 例 8000万做售 元。 1 2 贷:固定资产清理5200万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2300万? 3、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按资产帐面净值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一般为合同利率)较低入帐,作如下会计分录; ?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200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3350.01万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8550.01万 ? 4、A、第一年支付租赁本息时,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合同协议

编号: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 月___ 日

出租人: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承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 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 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 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 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 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 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

什么是融资租赁

什么是融资租赁? 一、概念解释 典型的融资租赁是涉及三方关系的,内容包括了租赁和融资两个方面。(其实我不知道这样的表述是否严谨,但能更直观地理解这个概念,就留着不删了) 业务类型主要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 1、直租 传统的直租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打个比方: 你需要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有家商店正出售这种洗衣机,但你发现你不够钱一次性去买那台洗衣机。这时你看到我很有钱,于是你跟我签融资租赁合同,让我买下来那台洗衣机,然后再租给你。你只需要分期给我租金,就可以一直使用那台洗衣机了。当我们的租赁期满之后,事先有约定好的话,一般你只要按这

个用过的洗衣机的残值给钱,就能得到这台洗衣机的所有权。如果没有约定,那这台洗衣机就归我。 这就是融资租赁里典型的直租业务。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商店是出卖人,我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涉及就是这三方的关系。(现实的业务情况关系可能更复杂,一般还涉及到资金方、担保方等的介入) 再来看《合同法》的定义,就很好理解了(商务部、银监会的定义与此类似):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2、售后回租 (关于回租业务下面有一个@匿名用户的答案讲得更 详细,我简单整理一下) 售后回租中,出卖人和承租人为同一人。

继续打比方: 你需要钱花。你发现你拥有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我仍然是那个很有钱的人。于是你把洗衣机卖给我,我给你一大笔钱,然后你和我签融资租赁合同,我再把洗衣机租回给你。洗衣机你继续留着用,但是要分期付租金给我(以上的卖和租并没有先后顺序,实物也并没有实质转移)。租赁期到了之后,洗衣机我再卖回给你或者我收过来。 可以看到这和前面的直租模式大部分内容都是一样的,主要不同在于,在这个例子中,没有了商店作为出卖人,而是变成了你既是出卖人又是承租人,我还是出租人。涉及的三方关系,其中的两方合为了一方。 来看银监会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 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 (根据会计准则,售后回租除了可能被认定为融资租赁,还可能被认定为经营租赁,后面讲。)

售后回租合同(船舶回租)

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船舶类) 编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XXX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XXXXXXXX 传真:010-XXXXXXXX 承租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出售回租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承租人享有所有权之船舶,并再将该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出售回租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性质 1.1本合同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所体现的具体交易类型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方式”。在本合同项下,承租人为筹措资金,在不改变船舶的使用权和占有权的条件下,将其所有的船

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出售给出租人并再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形式租回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第二条租赁船舶 2.1 本合同所称租赁船舶是指承租人自有之船舶,即本合同附件一《售后回租船舶详单》中载明的船舶。 2.2 本合同项下租赁船舶所有权在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属于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对租赁船舶的权属作出如下保证: (1)承租人保证对租赁船舶享有真实的、完全的、无争议的、权属无瑕疵的所有权,不存在其他共有所有权人,在租赁船舶上也不存在任何以船舶抵押权和/或任何类似性质的担保物权、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担保的债务和/或索赔;承租人已完成与租赁船舶转让有关的全部外部和内部审批许可手续; (2)承租人确认该租赁船舶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被司法机关和/或有关当局查封、留滞、扣押; (3)承租人确认该租赁船舶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以光船租赁的形式出租给第三人使用。 2.3 本合同签署时,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提供以下文件的原件供查核: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购买合同)、购船发票、船舶完税凭证、交接文件、其他各种批件、许可证明、第 3.9条约定的文件,以及其他出租人要求提供的证明承租人对船舶享有所有权以及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所必需的文件。 第三条租赁船舶的购买、交付与登记 3.1 承租人以回租使用、筹措资金为目的,在不改变租赁船舶使用权、占有权的条件下,以出售回租方式向出租人出售租赁船舶;出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流程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流程 (一)与出租人(承租人)签订协议,将自有固定资产(须是使用过的)出 售给购买人(出租人),分两种情况: 1 、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溢价出售): ( 1 )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科目,贷记“ 固定资产” 科目。 ( 2 )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 2 、出售价低于资产帐面净值(折价出售): (1 )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 固定资产清理” 、“ 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 )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 科目,贷记“ 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 (二)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资产租回,承租人按资产帐面净 值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顺序依次为:内含利率、合同利率、同期银行 贷款利率)较低者作为资产入帐价值,借记“ 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科目,按应付未付租息等,借记“ 未确认融资费用” 科目;按融资租 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 (三)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一般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标的物 20—30% 作为租赁保证金,借记“ 其他应收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保证金用于支付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借记“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贷记“ 其他应收款” 科目。

(四)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借记“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将租金中所含租息部分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 财务费用” 科目,贷记“ 未确认融资费用” 科目。 (五)承租人计提折旧,分两种情况: 1 、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 制造费用”(工业企业,通过它进入生产成本)、“ 营业费用”(服务性企业)、“ 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 累计折旧” (折旧基金)科目。 2 、合同签订时不能合理确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租期与正常使用年限较短计提折旧(一般按租期计提折旧),借记“ 制造费用” 、“ 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 累计折旧” 科目。 (六)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的摊销,分两种情况: 1 、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折旧进度分摊。借记“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 科目,贷记“ 制造费用” 等科目。 2 、出售价低于资产帐面净值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折旧进度分摊。借记“ 制造费用” 等科目,贷记“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 科目。 (七)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取得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分两种情况: 1 、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折旧,资产帐面净值与资产实际价值应大体一致,承租人不需要调帐,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 财务费用” 科目,贷记“ 未确认融资费用” 科目;同时将“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转为“ 自有固定资产” 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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