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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与方法,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引用标准

GB6944 —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90 —8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1 —85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388 —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JT0017 —88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

3 分类和分项

3.1分类。按GB 6 9 4 4 —8 6的规定,并根据汽车运输特点,暂不设第9类

(杂类),共分为8类:

第1类

第2类

第3类

第4类

第5类

第6类第7类第8

3.2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分项。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

4包装和标志

4.1包装。

4.1.1按JT 0017—88的规定执行。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

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a.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 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并应便于装卸和运输;

b.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围的气候变化;

c.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货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

d.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货物泄漏

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e.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5%)

4.1.2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

4.1.3对包装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国家授权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的出具证明如附录A (参考>),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使用,

并报交通部备案。

4.1.4国外进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如完整无损,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应在运单上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可按原包装运输。

4.1.5凡重复使用的包装,除应符合4. 1. 1款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所装货物必须与原装货物无抵触;

b.所装货物与原装货物的品名或性质不同时,必须将原包装的标记、标志覆盖,并重新标贴。

4.1.6危险货物成组包装必须具有能经受多次搬运的强度,并适宜于机械装卸。

4.1.7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检验、漆色、充灌

应符合1979年国家劳动人事部发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气瓶集装格应有防

止管路和阀门受到碰撞的防护装置,总管路应装有总阀门,每组气瓶应有分阀门,气瓶、管路、阀门和接头不得松动移位。

4.1.8放射性货物运输包装应符合国家《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的要求。

4.2标志。

4.2.1按GE 190—85、GB 191—85 和GE 6388 — 8 6 的

规定执行。

4.2.2危险货物标志应标贴在包装>的明显部位上。集装箱和罐(槽)体应在显著部位标有相应加大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5车辆和设备

5.1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板、胶合板、橡胶板等,但不得使用谷草、草片等松软易燃材料;

b.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

c.车辆左前方必须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信号旗,如附录B (补充>);

d.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5.2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根据

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5.3使用装运液化石油气和有毒液化气体的罐(槽)车及其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人事部1981年发布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5.4应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得继续使用。

5.5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的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5.6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必须有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

6托运和单证

6.1托运人应向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6.2未列入交通部《公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

托运时应提交生产或经营

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的《危险货物鉴定表》如附录C (参考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运输,并由批准单位报交通部备案。

6.3盛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仍按原装货物条件办理托运,其包装容器内的残留物不得泄漏,容器外表不得粘有导致危害的残留物。

6.4要求使用罐(槽)车运输的危险货物,必要时托运人应提供有关资料或样品,并在运单上注明对装载的质量要求。

6. 5 高度敏感或能自发引起剧烈反应的爆炸性物品,未采取有效抑制措施的禁止运输。对已采取有效的抑制或防护措施的危险货物,应在运单上注明。需控温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在运单上注明控制温度和危险温度,并与承运人商定控温方法。

6.6托运下列危险货物,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a.食用、药用的危险货物应在运单上注明食用”、药用”字样;

b.托运半衰期”短的放射性货物,应在运单上注明允许运送期限,其期限不得少于运输送达所需时间;

c.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提交装箱证明书如附录D (补充>)。

6.7运输下列危险货物,应持有技术证件:

a.运输爆炸品和需凭证运输的化学危险物品,应有运往地县、市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准运证》或《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

b.运输放射性货物(包括同位素空容器和作普通物品运输的装过放射性货物的空容

器),应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包装>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

查证明书如附录E (补充>)。

放射性化学试剂、制品和放射性矿石、矿砂等货物,其运输包装等级和放射性强度每次都相同时,允许一次测定剂量,再次运输时,可以提出原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复制>。

6.8符合下列情况者,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a.货物的部分配>或部分材料属于危险物品,经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在运输中不致发生危险,并在货物运单上注明的;

b.根据国家《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所规定的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放射性货物或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以及部分涂有放射性发光剂的工业成品;

c.经发货人确认已经清洗、消毒、消除危险的空容器,并由发货人在货物运单上注明承担责任的;

d.凡属>级无机氧化剂、>级易燃固体、有毒固体物品、>级腐蚀性固体物品等危险货物其内包装净重不超过0. 5kg,每箱净重不超过20kg, 其包装标志符合本规则规定,经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注明小包装化学品”字样,一批发运量不超过1 0 0kg的;

e.除爆炸品、烈性有机过氧化物和6.8d条已有规定外,其它危险货物,其包装要求、限制数量经承托运双方共同商定, 采取严密保护措施, 确保运输过程中不致发生危害, 并报请当地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

7承运和交接

7.1受理托运时应认真核对运单上所填写货物的编号、品名、规格、>重、净重、

总重、收发货地点、时间以及所提供的单证是否符合规定。

7.2承运人自受货后至送达交付前应负保管责任。货物交接双方,必须点收点交,签证手续完备。收货人在收货时如发现差错、破损,应协助承运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及时处理,并在运输单证上批注清>。

7.3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和随车人员应负责看管车辆和所装危险货物,同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妥善处理。危及安全时,承运人应立即报请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物资主管部门处理。

8运输和装卸

8.1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车辆运行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对在夏季高温期间限运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进行运输。

8. 2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

风景游览区停车。如必须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运输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及有毒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禁止通过大中城市的市区和风景游览区。如必须进入上述地区,应事先报经当地县、市公安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8.3三轮机动车、全挂汽车列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易燃物品;自卸汽车除>级固体危险货物外,不得装运其它危险货物。

8.4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配备随车人员。运输爆炸品和需要特殊防护的烈性危险货物,托运人须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指导操作、交接和随车押运。

危险货物如有丢失、被盗,应立即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查处。

8. 5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

措施;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人员看管。

运输危险货物,车上人员严禁吸烟。运输忌火危险货物,车辆不得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8.6危险货物运输应优先安排,对港口、车站到达的危险货物应迅速疏运。行车人员不准擅自变更作业计划,严禁擅自拼装、超载。对装运一级易燃、易爆、放射性货物的车辆应优先过渡。

8.7危险货物装车前应认真检查包装(包括封口)的完好情况,如发现破损,应由发货人调换包装或修理加固。

8.8装运不同性质危险货物(包括按普通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的配装要求如附录F (补充>)。

8.9装运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8.10装运危险货物的车厢必须保持清洁干燥,车上残留物不得任意排弃,被危险

货物污染过的车辆及工属具必须洗刷消毒,其操作要求如附录G (参考>)。未经彻底消毒,严禁装运食用、药用物品、饲料及活动物。

8.11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

重压、倒置;使用的工属具不得损伤货物,不准粘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污染物。货物必须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8.12危险货物装卸现场的道路、灯光、标志、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安全装卸的条件。罐(槽)车装卸地点的储槽口应标有明显的货名牌;储槽注入、排放口的高度、容量和路面坡度应能适合运输车辆装卸的要求。

9保管和消防

9.1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和消防管理制度,对管理、行车人员应进行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

9.2存放危险货物的仓库或场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定,并经所

的有关规在地区公安部门批准。

9.3危险货物的库、场或装卸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库场必须通风良好,清洁干燥,周围应划定禁区,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库场应配备专职人员看管,负责检查、保养、维修工作,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9. 4 行车人员必须掌握所装危险货物的消防方法,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火警应立即

扑救,及时报警。

9. 5 装运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车辆、机械及装过易燃物品而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空罐(槽),检修时不得动用明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10劳动防护和医疗急救

10.1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现场急救用品。特殊的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具应由托运人提供。

10.2进行危险货物装卸操作时,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并采取相应的人身肌

体保护措施;防护用品使用后,必须集中进行清洗;对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恶臭物品

污染的防护用品应分别清洗、消毒。

10. 3 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专业单位,应配备或指定医务人员负责对装运现场人员

定期进行保健检查,并进行预防急救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10.4对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的人员(包括现场人员)应根据国家劳动人事

部门的规定发给保健津贴(食品)或岗位津贴。

10. 5 危险货物一旦对人体造成灼伤、中毒等危害,应立即进行现场急救,必要时

迅速送医院治疗。

11监督和管理

11.1本规则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加强监督管理。由各有关主管部

门及其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11.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则;违反者,要分别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者,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

编号:SY-AQ-01102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 准化规范 Safety standardization specification for road transport enterprises of dangerous goods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 规范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目的与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其整体安全水平,实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安全标准化是指企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规定的标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是采用系统化的理念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2.索引文件 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9号)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工作规范》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

交通部【24】号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2月8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公路客运企业应准确划分应税收入

公路客运企业应准确划分应税收入 刘国琦朱恭平 “营改增”试点后,公路客运站与旅客运输合一单位(即站运合一企业),应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服务两个类别,分别按收入和不同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明确,公路客运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服务。公路客运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运输收入与客运场站服务收入如何划分 《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汽车运价规则通知》(交运发〔2009〕275)第三章第三条规定,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其中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第五条规定,客运站为承运人代为客源组织、售票、检查、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率按不同场站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按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项第(四)条“销售额”中第四款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客运站常规做法是,按出售车票收入总额并在上述比例范围内确定客运代理收入。 风险提示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项第(六)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实务中,公路客运企业一般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按运输收入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客运代理收入按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于旅客运输收入和客运代理收入在增值税计税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上存在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0页word文档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在铁路运输中能发生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射线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属于危险货物。 第2条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和运输要求分为10类: 1.爆炸品; 2.氧化剂;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4.自燃物品; 5.遇水燃烧物品; 6.易燃液体; 7.易燃固体; 8.毒害品; 9.腐蚀物品; 10.放射性物品。 有些货物虽不属于化学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须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品名见易燃货物品名表(附件十)。 第3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相对集中。危险货物装卸场所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铁路应商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专门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并根据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品专

门办理站,或在货运站内设危险货物作业区。铁路局必须在管内适当地点设货车洗刷所。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有具备通风、洗刷、消防、避雷、报警等安全设施的专门仓库。危险货物专门仓库的耐火等级及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爆炸品的专门办理站应设置具有防爆性能的仓库和停放爆炸品车辆的专用线路。放射性物品的专门办理站,应根据物品性质和实际需要设立能屏蔽射线辐射的库房。 现有的危险货物办理站和危险货物仓库如不合本条一、二款规定,除车站要采取措施,严格制度和加强管理防护外,铁路局应作出规划限期调整。 运量小的车站,可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在普通货物仓库内分隔单间或划出专用货位,采取措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短期存放危险货物。车站采取的安全措施须报请分局或车务段批准。 第4条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检查、交接制度。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成立安全小组,组织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灭火演习和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装卸人员要经过一定的专业知识训练,熟悉危险货物特性和有关规章,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5条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和货车洗刷所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处置意外事故需使用的供氧式呼吸防毒面具),并训练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公路运输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汽车运价规则》(发布日期:1991年2月22日实施日期:1991年5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4.02.06 【实施日期】1984.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协调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运价,发挥汽车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发展、城乡物资交流和人民生活服务。本着运价基本上要和价值相适应,在提高运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簿利多运和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汽车客货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汽车运价规则是计算公路汽车客货运

费的依据。凡在国内从事公路和城市营业性汽车运输发生运费结算关系者,一律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根据运价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汽车客货运价率、费率。按省、市、自治区物价管理权限批准后,报送交通部备案。 第四条经济特区,涉外运输、国际联运和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费收规则,另行规定。 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 第五条重量单位 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十公斤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公斤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十公斤,不足十公斤者按十公斤计费,超过十公斤者,以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一公斤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重量确定 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实际毛重计算。 轻浮货物:是指一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或每立方米重量不足二百五十公斤的货物。按下列规定计重: 整车运输货物装载的高度、宽度和长度不得超过监理部门规定的限度,以车辆标记吨位计重; 零担运输以货物包装最高、最长、最宽部分计算体积,按每四立方分米折算一公斤或每

交通运输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

交通运输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 发文号:(88)交科技字194号 发布单位:(88)交科技字194号 2008年10月05日 关于发布《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的通知 (88)交科技字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各航运局、港务局、海运局、航务管理局、轮船公司,部水运所: 交通部部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草案,业经审查通过,现予批准发布,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这两个标准的编号分别为JT3130-88和JT0017-88。 这两个标准均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 部发(88)交科技字26号文撤销。 附: 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2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略)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与方法,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2引用标准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90-8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1-85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388-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JT 0017-88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 3分类和分项 3.1 分类。按GB6944-86的规定,并根据汽车运输特点,暂不设第9类(杂类),共分为8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3.2 分项。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 4包装和标志

河北省汽车货物运价规则-Microsoft-Word-文档

河北省汽车货物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货物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省汽车货物运价计算办法,根据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在省内从事公路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托运人,发生运结算关系的,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汽车货物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汽车货物运价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制定。 第二章货物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 第三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 (一)重量单位 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10 千克,尾数不足10 千克,进为10 千克。 2.货物运输以千克力单位。超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 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 不足 1 千克,进为 1 千克。 (二)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2,轻浮货物:指每立方米不足333 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浮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轻浮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 3 立方分米折算 1 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 千克计重。 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 (三)重量计算 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各地、市制定的体积重量换算标准计算。 4.在港、站接运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部令 2005年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危废运输管理制度

危废运输管理制度1 目的 规定了运输车辆管理职责、车辆安全运输管理职责、物资装卸规定、车辆事故处理规定,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和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 范围 适用于浙江丰登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车辆运输工作。 3 责任人 公司车辆运输人员 4 管理职责 4.1 公司运输部门是运输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安全运行,制定相应的车辆安全运输规定,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参加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考核处理意见。 4.2 运输管理部门的安全员,负责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4.2.1 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4.2.2 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车辆完好情况。 4.2.3 监督检查驾驶员执行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4.2.4 对发生的事故和重大隐患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处理、整改。

并将事故调查情况上报公司主管处理,参加车辆事故的调查、4.2.5 部门。 4.2.6 对装运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要严格审查、控制和管理,对驾驶员的年资、年事故率做必要的规定,并建立档案。 4.3 运输管理部门车辆调度员,负责公司运输车辆的安排,监督检查派出运输车辆是否安全,建立运输车辆的台帐。 4.3.1 加强与营销部门联系,及时安排运输车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安全运行。 4.3.2 对每日安排的运输车辆,在安排运输任务的同时要交代安全要求,对装运危险化学物品车辆要严格审查,符合标准才可派车。 5 驾驶员职责 5.1 承担本公司运输的驾驶员除严格执行道路交通法规外,还必须执行本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5.2 驾驶员要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知识和一般事故的处理办法,并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合格。 5.3 车辆进入厂区严格执行规定时速20km/h。 5.4 驾驶员必须穿戴相关的劳保用品,装卸货物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乱停放、乱鸣喇叭,不得私自吊装、接罐。 5.5 不准酒后开车,不准无证开车。 5.6 车辆严格执行定车、定人、定路线,不搭载无关人员,途中不得乱停乱放。 5.7 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保护现场,对所装货物做好有效的保护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年第1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

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2003年6月5日 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加强运价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发挥汽车运输在国民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人民群众需要服务,根据交通部(88)交公路字201号文发布的《汽车旅客、货物运输规则》和(84)交公路字148号文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原《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公路客、货运价及有关杂费计算的具体规定,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客、货营业性运输、发生运费关系,不论是全民、集体、个体(联户),均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条:汽车运价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汽车运价及主要杂项收费标准(包括旅游车、城市出租车),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 省辖、株洲、、、、、大庸八市城区(含市郊区)的装卸搬运价格,由省管理。各地、州、市所属县(市)城区的装卸搬运价格,由地、州、市交通局(委)、物价局管理。 第一章货物运价 第四条:整车、零担和包车运输 托运方一次托运货物在三吨(含三吨)以上或虽不足三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三吨及三吨以上车辆运输的为整车运输;托运方一次托运货物不足三吨的为零担运输;把车辆包给托运方安排使用,并按时间或里程计算运费的运输为包车运输。 第五条:货物重量单位 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百千克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尾数不足一千克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货物重量计算 一、一般货物一律按实际重量(含货物本身包装、衬垫及运输需要的附属物品)计算,以过磅为准; 二、大批散装货物不便过磅计重,经承托双方协商,可按货物装车标记测算重量或量尺测方计重;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1 总则 1.1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所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1.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1.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完善制度落实的各项规范措施, 鼓励安全生产方面的科研、教育事业的发展, 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义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行为, 有权检举和控告。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显著成绩或抢救人民生命财产避免事故发生做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 企业制度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 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各项制度,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1.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常务领导,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生产标准。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运危险货物必须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明确托、承运双方责任与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明由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名称、种类、特性、包装标准、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等。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虽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考核不 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产品销售额或营业额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全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 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1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精编

(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汽车危险 货物运输规则

(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汽车危险 货物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和方法,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引用标准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90—8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1—85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388—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JT0017—88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 3分类和分项 3.1分类。按GB6944—86的规定,且根据汽车运输特点,暂不设第9类(杂类),共分为8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3.2分项。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

4包装和标志 4.1包装。 4.1.1按JT0017—88的规定执行。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且应符合如下要求: a.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质量(重量)应和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且应便于装卸和运输; b.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且能经受壹定范围的气候变化; c.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和所装货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 d.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e.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5%)。4.1.2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不得混装在同壹包装内。 4.1.3对包装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国家授权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的出具证明如附录A(参考>),且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使用,且报交通部备案。 4.1.4国外进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如完整无损,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应在运单上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可按原包装运输。 4.1.5凡重复使用的包装,除应符合4.1.1款规定外,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所装货物必须和原装货物无抵触; b.所装货物和原装货物的品名或性质不同时,必须将原包装的标记、标志覆盖,且重新标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jtt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已经审查通过,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具体内容和代替标准见下表: 1JT/T —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规则? 第1部分: 通则 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危险 货物的范围及运输条件、运输 条件豁免、国际多式联运相关 要求、人员培训要求、各参与 方的安全要求以及安保防范要 求。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 部分代替 JT 617— 2004 2018-12-01 2JT/T —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规则? 第2部分: 分类 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 运输危险货物的分类,包括分 类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道路运输危 险货物的类别、对应的危险 性类型和包装类别的确定。 部分代替 JT 617— 2004 2018-12-01 3JT/T —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规则? 第3部分: 品名及运输要求索 引 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 运输危险货物品名的一般要 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索 引、特殊规定,以及有限数量 危险货物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 的道路运输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 2018-12-01 4JT/T —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规则? 第4部分: 运输包装使用要求 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 运输危险货物包装、中型散装 容器、大型包装、可移动罐柜、 罐式车辆罐体的使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道路运输危 险货物运输包装的选择和 使用。 2018-12-01 5JT/T —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规则? 第5部分: 托运要求 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危险 货物道路运输托运的一般要 求,集合包装及混合包装的标 记标志要求,包件的标记和与 标志要求,集装箱、罐体与车 辆的标志牌和及标记,运输单 部分代替 JT 617— 2004 2018-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 次部长办公会议通知,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三章通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 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 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

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品质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品质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品质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品质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品质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品质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品质22000千克; 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Ⅰ、Ⅰ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安全生产(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年第 1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 2007年 1月 25日经第 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 3月 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 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 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 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行业资料:________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公司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及装截容器、工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之规定条件,经道路运政、质检局等部门审验合格。 二、驾驶员须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掌握危险品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及消防局培训合格,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消防证及公司准驾证,可上岗作业。 三、在装运危险品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四、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装卸货场地及运行途中,驾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五、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六、在运输危险品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公司及当地交通管理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七、发生重大交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车属单位及公司要立即赶扑现场协助有关组织抢救,将损失压缩到最低限度。 八、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度警惕、严禁违章造成事故,同时严防它方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确保行车安全。 第 2 页共 6 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 JT/T 796—2011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架构 (2) 5 政府监管平台 (2) 6 企业监控平台 (6) 7 性能与技术要求 (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架构,以及道路运输车辆卫星 定位系统中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要求、平台性能与技术要求等内 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政府监管平台及企业自建或运营商搭 建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85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GB 20263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JT/T 79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简称卫星定位系统)GNSS system for operating vehicles 以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信息为特征,具有运输 车辆驾乘人员及运输车辆管理者等用户远程信息服务,反映运输车辆实时动态数 据,满足政府监管部门及运营企业对系统信息运用要求,能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辆 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综合性信息处理系统。 3.2 政府监管平台(简称政府平台)government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platform 以计算机系统及通信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卫星定位技术等手段,实 现对管辖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接入平台进行管理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上级平 台的数据报送和对下级政府平台的管理、对企业平台的监管和服务。 3.3 企业监控平台(简称企业平台)enterprise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

江苏省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道路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本省道路运输价格制定的依据。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和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五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是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农村客运班车在给予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卧铺客车、乘用车(不超过9座)及包车(含旅游)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包车客运可分为计程包车和计时包车,具体规定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执行。 第七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加班车客运运价按照客运车型运价执行。 第九条跨省班车客运运价按省际不同运价标准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起、讫点省份运价协商确定。 第十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一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营运线路公路里程,以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江苏省公路营运里程册》为依据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及乡镇(村)公路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核定,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第十二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营运客车的类型、等级由车辆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车辆的实际配置和技术参数对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复核确定。 第十三条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一、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1、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其标准由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测算确定(详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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