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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账务处理

案例分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账务处理
案例分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账务处理

案例分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账务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案例分析, 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

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就是资本公积金,其中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比较常见,不过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不同的情况下,涉及的税务处理也不同,小编结合资本公积相关会计、税收政策,就常见的几种情况进行说明一下。

一、会计处理错误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本应计入收入、利得部分,会计处理错误计入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时应按照会计差错处理,同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以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账面净值1000万元,评估价值1200万元。

错误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该账务处理是错误的,应按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正确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1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

营业外收入 200

这样处理,评估增值部分就通过营业外收入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若未进行调整就转增注册资本,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属于原资本溢价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且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情形

根据“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一问一答(三十一):非公开发行之后回购等十则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一定要审计并出报告吗? 一拟上市公司股份公司,拟以截止XX年6月30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请 问一定要审计并出审计报告吗?如需要,有何具体文件规定? ?第3期保代培训明确: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利润分配或资本金公积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份,需审计、验资,与原有股份锁定相同。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第十四条: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所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必须审计。 ?注册资本变更一定要验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观点很明确,需要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虽然说资本公积一般情况下都是确定的,就算是不经过审计也不会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程序上的问题建议完备。】 2、资本公积的比例限制 A公司以每亩140万的价格从政府手中拿到70亩地,然后以这块地作为出 资与B公司成立公司C,C公司注册资本1亿,其中A占30%,B占70%。A以这块地作为出资,B以现金作为出资。由于这块地在A公司的入账价值是9800万, B公司出资7000万现金,这样,按照出资比例就达不到30%、70%的持股比例。为了达到30%、70%的持股比例,只能将A公司所持有的价值9800万元的土地中的3000万作为注册资本,另外的68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这样才能达到30%、70%的持股比例约定。 这样,有一个小问题,就是同一块地的价值,能否分开一部分作为注册资本,另外一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如果把地的评估值评低,比方说评估到100万每亩,这时的土地价值是7000万,然后,其中的3000万作为注册资本,其余的4000 万作为资本公积有没有障碍呢?其实,如果允许在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之间任意划分比例的话,根本不需要评估值评低,直接以9800万作为出资,只是其中的3000万作为出资,68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即可。 ?1、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会计处理上按照双方约定的账面价值即可,即上 述土地A公司取得成本是9800万,双方可按A公司取得的价值确认,超过部分

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如何进行

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如何进行 资本公积包括了资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非现金资产股权出资、接受捐赠资产等几个方面,对此,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也分为了资本溢价等几个方面。下面就来具体解析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如何进行。 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过程: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的会计处理 1.资本溢价 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中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部分,应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大于部分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2.股本溢价 股份有限公司在采用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相当于股票的面值部分记入“股本”科目,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在扣除发行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后,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影响资本(或股本)溢价的特殊业务 (1)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处理参见第四章第一节; (2)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回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其会计处理参见本章第二节;

(3)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会计处理参见第九章第二节。 (二)其他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减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确定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按行权价收取的金额)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原确定的金额) 贷:股本(增加的股份的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3.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转换日的公允价值) 贷:开发产品等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 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应转入当期其他业务成本: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分析报告

资本公积分析报告 我国现行的会计规范没有对资本公积作出明确定义,一般认为: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与投入资本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但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却存在本质的区别。资本公积是资本的_种准备,具有准资本的特性,所有者对其具有独享性。我们将财政部为了阻止上市公司等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操纵利润,而根据我国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将那些按照一般会计原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精神,本应记入损益,而规定记入“资本公积”的明细项目,称为“超编”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项目。本文拟对“资本公积”科目“超编”所及的相关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资本公积”科目的“超编”是一定历史条件下,财政部所采取的应急措施,而且从实际发挥的作用来看,确实也起到了某些遏止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始料未及的情况,如关联交易差价“权益化”的规定刚刚出台,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就随之产生等。如果我们还是简单地将净利润作为考核上市公司的决定性标准,那么,仅仅依靠会计或其他手段也许永远也控制不住企业的“利润操纵”。由此,笔者认为,修改和完善上市公司财务评价体系,削弱净利润的决定性地位,已经成为了一个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资本公积”科目“超编”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制度层面和实务层面两个方面: 1、制度层面不符合会计法规对“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内容和性质的基本规定。“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明细项目,从内容上理解,不尽符合“资本公积”的基本含义;从性质上看,也不尽符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对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的界定。 不符合会计如实反映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会计的基本任务是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也就是企业发生了什么经济活动,会计如实记录这些经济活动,而不管这些活动是否违反除会计法规外的其他法规。会计虽然也有监督的职能,但监督并不等于可以干预经济业务活动。因此,利用会计手段干预企业操纵利润的出发点是无可厚非的,但其行为本身却值得商榷。 不符合性质相同但方向相反的会计事项核算应当对称的原则。一般而言,性质相同但方向相反的会计事项,其核算应当保持对称。例如,固定资产盘盈和盘亏分别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核算。再如,除增值税外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缴纳、退回分别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所得税”科目中核算。而对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和贷差,现行制度则规定分别按年摊销计入损益和一次性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与上述原则不尽一致。另外,

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 整理:尚兴年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缴税,缴什么税? 下面我根据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做个通用性的总结。实际执行可能会有地区差异,具体实操时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法人股东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资处理,作为利润分配和增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当于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将分配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法人股东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种情况处理: 1、居民企业: 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居民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注:若被投资方系上市公司的,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

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非居民企业 (1)企业转增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非居民企业股东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转增的是2008年以后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以下两种情况: 1)转赠资本免税情况: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转增资本不用交企业所得税。(注: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转增资本征税情况: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条件和手续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条件和手续 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是企业增加资本的主要途径之一。虽然将资本公积转为资本是企业所有者权益项目之间的增减变动,但是,由于其涉及企业实收资本的增加,所以就必须具备增加实收资本的条件,并办理必要的手续。此外,还需明确哪些资本公积项目可以转增资本。 一、企业增加实收资本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要求企业的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相一致。不论企业属于何种组织形式,是国有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正式投入生产经营后的一定期间内,都应按注册资本筹足实收资本。以后企业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必然引起实收资本的增加,使其超过原注册资本。企业增加实收资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本应符合下列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之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5)经股东会议决议,同意增加股本并修改公司章程;(6)经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如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还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二)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企业具备以上条件才能增加实收资本,包括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 二、可用于转增资本的具体资本公积项目 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虽然同属于所有者权益,但是资本公积有多种特定来源,有些资本公积项目可用于转增实收资本,而另一些资本公积项目不能用于转增实收资本。 记入“资本公积”总帐所属以下明细帐的资本公积项目,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的:“接受捐赠资产准备”、“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股权投资准备”、“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等。这些项目属于所有者权益中的准备项目,是未实现的资本公积,因此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记入“资本公积”总帐所属的“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和“外币资本折合差额”等明细账的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中的已实现的资本公积,可按规定程序

其他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有哪些【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其他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有哪些【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1.权益法核算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投资方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投资性房地产(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累计折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列为损失)、资产减值准备(转换当时已提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存货(按转换当时的账面余额结转)、资本公积(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得列为收益,而是追加资本公积)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反之 4.金融资产重分类 (1)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重分类日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或摊余成本,该项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仍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入当期损益。 (2)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入当期损益。 (3)按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其公允价

关于资本公积明细科目核算的几点内容浅析

关于资本公积明细科目核算的几点内容浅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业务活动也日趋复杂并呈现出多样化,对会计业务处理提出了确认明确和计量精确,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翔实的表达与披露的要求。对一般会计报表使用者而言,不仅关注企业总资产的多少及其结构,更关注公司的净资产,其中资本公积属意外获得部分,由于来源特殊,且有时发生金额较大,造成净资产的较大波动,也容易产生非法交易事项,内容随着经济交易或事项的日趋复杂多样及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对滞后,出现了一些新的内容尚需规范细化。 一、资本公积的概念、来源以及与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区别 笔者认为,资本公积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资本公积从形成来源看,有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额超过法定注册资本的部分,或者其他人(或单位)投入的不形成实收资本的资产的转化形式,它不是企业经营实现净利润转化而来,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为企业所有者所享有。 资本公积与实收资本虽然都属于投入资本范畴,但两者又有区别。首先,实收资本一般是由投资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企业投资者之间的协议、合同、公司章程等法律性文件的规定投入企业,属于法定资本,它与企业的注册资本相一致,因此,实收资本在来源、金额、投入方式、期限等方面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资本公积有其特定来源,主要来源于资本(或股本)溢价,是企业投资者实缴资本超过股票面值或注册资本的部分,只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没有直接以资本的名义出现,其中某些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并不需要原投资者投入,例如企业接受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其次,实收资本是投资者为谋求价值增值、追求财富最大化目标前提下投入的,要求以最大的投资回报为目的;虽然资本公积也是企业投资者为了企业回报而投入的,但其回报利益并不由其单独享有,而且有些资本资本公积如“企业接受捐赠”并不需要谋求投资回报。第三,实收资本属于原始资本投入,在会计上一般保持不变;资本公积中除投资者投入形成的部分外,则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形成的不需要直接支出而形成的增值,并且这种增值究其最终原因也是企业经济利益目的造成的,比如关联方股东对企业的捐赠,也不外乎是建立在企业有良好价值增值基础上或出于其他的经济目的。 二、现行会计制度中关于的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及分类 现行会计制度对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设置了包括: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关联交易差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拨款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等八个明细科目。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_盈余公积通俗解释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_盈余公积通俗解 释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XX〕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又于近日出台《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80号,以下简称“税总80号公告”),就相关税收征管的政策予以了明确。那么,至此对于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就更为清晰了。 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财税〔20XX〕116号文件规定:从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不同企业的股东取得“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政策,为便于纳税人知晓相关规定,财税〔20XX〕116号文件和税总80号公告依法再次明确“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

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 (一)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并符合财税〔20XX〕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来对于资

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及国家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二条“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二、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及在审查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注意的方面: 资本公积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资本公积有下列来源: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称股本溢价。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 (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反映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前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金额。不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三)接受现金捐赠,反映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四)股权投资准备,反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资产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按期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前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不可以转增注册资本。 (五)拨款转入,反映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在收到该拨款时,暂作长期负债处理,待该项目完成后,属于费用而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直接冲减长期负债;属于形成资产价值的部分,暂计入资本公积,经过增资程序后,转增资本。可以直接

转增注册资本。 (六)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反映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七)关联交易差价,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这部分差价主要是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转移债权、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和费用以及互相占用资金等,因其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而视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转增注册资本。 (八)其他资本公积,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 1、看其资本公积是如何形成的,是否具备转增为注册资本的条件。 2、看设立时提交的验资报告,是否有多投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3、看上一年的审计报告对资本公积的表述,是否具备转增注册资本的条件。 除了观察上述内容外,还要看增资后货币资金不能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对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验证其金额是否真实;如果已经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2、检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

资本公积的和盈余公积在账务处理上的区别

资本公积的和盈余公积在账务处理上的区别 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容易产生混淆,两者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资本公积具体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及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三个方面。 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过程: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的会计处理 1.资本溢价 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中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部分,应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大于部分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2.股本溢价 股份有限公司在采用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相当于股票的面值部分记入“股本”科目,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在扣除发行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后,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影响资本(或股本)溢价的特殊业务 (1)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处理参见第四章第一节; (2)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回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其会计处理参见本章第二节;

(3)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会计处理参见第九章第二节。 (二)其他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减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确定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按行权价收取的金额)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原确定的金额) 贷:股本(增加的股份的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3.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转换日的公允价值) 贷:开发产品等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 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应转入当期其他业务成本: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资本公积” 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股本溢价),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转为股本时,应按“长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科目余额,借记“长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按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中属于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益成份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实际用现金支付的不可转换为股票的部分,贷记“现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股本溢价)科目。 企业将重组债务转为资本的,应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本企业股份的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相应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二)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三)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等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浅谈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浅谈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企业登记注册常常遇到增加注册资本,注册会计师为其出具验资报告,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有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净资产(即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本文试就净资产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的方式谈一下笔者的看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者资产。资本公积的形成按其用途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来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包括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来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正因为有这种分类,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使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一定要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查明资本公积的形成原因,形成金额是否正确,接受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是否缴纳了所得税。注册会计师审计完成之后对其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但是笔者在执行验资过程中发现有不少企业的资本公积形成是由于对其现有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且金额较大。企业的管理者要求注册会计师为其出具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如果冒然为其出具验资报告,就会形成虚假出资和虚假验资。这是因为这种资本公积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情况,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者企业清算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的账面价值。在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中,只有发生了产权变动,即改变为公司制时才能考虑调账。根据上述规定,不经法定程序评估资产,是不能调整和改变企业账面价值的。 另外,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项目可以转增注册资本。但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项目都可以转增资本。资本公积中的各种准备明细科目如接受非现金资产、股权投资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前,不得用于转增注册资本。待实现后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后,才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会计实操经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案例分析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会计实操经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案例分析 【导读】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程公司)在多年前实行了股份制改制(全部为个人股东),为了快速扩张,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决定,以公司结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分配到各股东名下,2012年11月,利程公司作了“借:资本公积2620万元,贷:实收资本2620万元”的会计处理。 2013年7月,税务检查组至利程公司检查,当检查员看到了上述会计处理时,利程公司财务部徐经理立马拿出了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7]198号文件(以下简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此类事项很少遇到,检查员便查阅了利程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被检查年度资本公积相关明细账户及会计处理凭证,初步判断,对照198号文的规定此转股事项似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根据国税函《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998]28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1998]289号)对国税发[1997]198号已进行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 商登记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 对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公积金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那么,在工商注册登记中,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需要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对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做了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从上述法律来看,公积金可以转增公司资本,但是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需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也作了相应规定,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据此,公司可以以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但在以规定中明确的

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都需留存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对“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做法 那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法定公积金”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这三个会计科目有什么关系呢? 1、资本公积可以全部转增注册资本 “法定公积金”与“资本公积”的内涵是不同的。从定义上看,“资本公积”是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而“法定公积金”则是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从会计科目设置来看,“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应是并列在所有者权益下的一级科目,而“法定公积金”则是包含在盈余公积科目下,属于所有者权益的二级科目。 《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法定公积金应是法定(盈余)公积金,是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10%的累计数(超过50%可以不再提取);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资本公积”应不属于法定公积金的范畴之内。由此,“资本公积”可以全部转增注册资本,无需留存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精选)2019初级会计实务第一轮所有者权益第二讲:资本公积

第二节资本公积 关键考点: 1.发行股票中股本溢价的账务处理 2.资本公积的核算范围 一、资本公积概述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 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其他资本公积等。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等。 形成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原因有溢价发行股票、投资者超额缴入资本等。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二)资本公积与实收资本(或股本)、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的区别 1.资本公积与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区别 (1)从来源和性质看。实收资本体现了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资本公积不直接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 (2)从用途看。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构成比例是确定所有者参与企业财务经营决策的基础,也是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或股利分配的依据,同时还是企业清算时确定所有者对净资产的要求权的依据。资本公积的用途是用来转增资本(或股本),不体现各所有者权益的占有比例,也不作为所有者参与企业经营和利润分配的依据。 2.资本公积与留存收益的区别 资本公积的来源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而主要来自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留存收益是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来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利润。 3.资本公积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区别【2018新增】【了解】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都会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资本公积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而部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则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条件时,可以重分类进损益,从而成为企业利润的一部分。 二、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 (一)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1.资本溢价 除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类型的企业,在企业创立时,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与注册资本一致,一般不会产生资本溢价。投资者多缴的部分形成了资本溢价。 典型例题 【例4-12】A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位投资者投资200 000元设立,每人各出资100 000元。一年后,为扩大经营规模,经批准,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300 000元,并引入第三位投资者加入。按照投资协议,新投资者需缴入现金110 000元,同时享有该公司1/3的股份。A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该现金投资。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A有限责任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10 000 贷:实收资本100 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 000 2.股本溢价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比较常见,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由于形成资本公积的情形很多,情况不同,涉及的税务处理也不同。结合资本公积相关会计、税收政策,笔者就常见的几种情况列举说明如下。 一、属于原资本溢价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且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股本)。 二、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需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会计计量需要,将其增值部分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 下面四种情形是企业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增值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资产处置前,该“资本公积”属于不能动用的所有者权益,税法和会计均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只能在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不能转增资本。若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视同企业提前将资产“增值部分”进行了“处置”,需确认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注会会计-第69讲_资本公积确认与计量,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与计量及会计处理

第三节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确认与计量 ◇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与计量及会计处理 ◇留存收益 一、资本公积确认与计量 资本公积的来源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以及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过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形成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原因有溢价发行股票,投资者超额缴入资本等。 (一)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会计处理 1.资本溢价 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中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部分,应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大于部分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2.股本溢价 股份有限公司在采用与股票面值相同的价格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应全部记入“股本”科目;在采用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相当于股票面值的部分记入“股本”科目,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在扣除发行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后,记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提示】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果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或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真题·单选题】20×8年5月,甲公司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作为对价,自独立第三方购买了丙公司80%股权。由于作为支付对价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增值,甲公司产生大额应交企业所得税的义务。考虑到甲公司的母公司(乙公司)承诺为甲公司承担税费,甲公司没有计提因上述企业合并产生的相关税费。20×8年12月,乙公司按照事先承诺为甲公司支付了因企业合并产生的相关税费。不考虑其他因素,对于上述乙公司为甲公司承担相关税费的事项,甲公司应当进行的会计处理是()。(2019年) A.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B.确认费用,同时确认收入 C.确认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D.不作账务处理,但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答案】C 【解析】甲公司的母公司(乙公司)按其承诺替甲公司支付相关税费,相当于增加对甲公司的净投资,因甲公司与乙公司是母子公司,所以甲公司应确认费用的同时相应的确认所有者权益。 【真题·单选题】甲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2×17年,甲公司发生的导致其净资产变动的交易或事项如下:(1)接受其大股东捐赠500万元;(2)当年将作为存货的商品房改为出租,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转换日,商品房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800万元;(3)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联营企业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导致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份额350万元;(4)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中属于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120万元。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净资产变动在以后期间不能转入损益的是()。(2017年改编) A.接受大股东捐赠 B.商品房改为出租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C.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 D.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联营企业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份额 【答案】A 【解析】选项A,接受大股东捐赠,在取得时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在以后期间不能转入损益。 (二)其他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资本公积核算内容详解(一)

资本公积核算内容详解(一) 原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下,“资本公积”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庞杂,被戏称为“聚宝盆”科目。其核算内容包括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七项内容,其中其他资本公积包括现金捐赠、债务重组、资本公积准备转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新会计准则体系下,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原本在“资本公积”核算的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改为在“营业外收入”核算为了防止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盈余操纵和粉饰会计报表的行为,原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制度将一些非经常性损益计入“资本公积”,例如捐赠收益、重组收益、政府专项拨款、关联交易差价、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该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国际惯例,违背了会计处理的对称性原则,导致了微观会计信息的失真,宏观经济信息失实。近些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明显改善,市场监管更加健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大大提高,投资者的鉴别分析能力也在逐步提升。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趋同,适时地修改了相应的准则。1.捐赠会计处理的变化原会计准则体系和制度规定,现金捐赠直接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非现金资产捐赠按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记入“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在捐赠资产处置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新准则体系对于捐赠的会计处理,没有具体准则对其进行规范,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三十八条对利得和损失的定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因此,捐赠收益应在“营业外收入”核算。2.债务重组收益会计处理的变化原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债务重组收益应当作为利得,在“营业外收入”核算。3.政府专项拨款会计处理的变化原会计准则体系未对政府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国家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项目的专项拨款,企业应在收到时,暂作长期负债处理;待项目完成后,属于费用而按规定予以核算的部分,直接冲减长期负债,属于形成资产价值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根据这个定义,政府专项拨款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的政府专项拨款,应在“递延收益”核算,并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各期的“营业外收入”。4.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差价核算的变化据财政部财会2001]64号《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视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在“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核算。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未明确该类事项的会计处理,但笔者认为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关联交易差价可视同关联方之间的捐赠,应参照捐赠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所以关联交易差价收益应记入“营业外收入”。5.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核算的变化原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制度下,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利得和损失的定义,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应作为当期利得,在“营业外收入”核算。二、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不再存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存在合同汇率的情况下,外币资本应按合同汇率确定,合同汇率和外币资产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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