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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教育改造模式下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新思考

“5+1+1”教育改造模式,是司法部在新时期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改造罪犯的工作措施,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发展和提升,对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5+1+1”教育改造模式的提出与实施已经两年,全国监狱系统对该模式进行了深入地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但主要方向比较集中的在罪犯的教育改造领域,而忽略了占据罪犯改造大多数时间和空间的罪犯劳动改造领域。

罪犯劳动改造作为罪犯改造的基本手段之一,是以生产劳动为形式的刑事强制性活动,是监狱执行刑罚中的基础性活动;担负着培养罪犯正确劳动观念、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历史使命。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监狱生产经营与罪犯劳动教育不协调统一,罪犯劳动时间长、劳动量大、安全事故相对较多,使得部分监狱管理者模糊了对劳动改造的认识,片面的认为——罪犯劳动生产成了众矢之的,劳动改造工作处于非常尴尬的处境,成了制约罪犯改造质量提高的罪魁祸首!在全面推行“5+1+1”教育改造模式的今天,如何调整罪犯劳动改造地位,使之恢复其固有的改造功能,如何协调各个改造手段之间的关系,统一并进,已成为提升监狱管理水平,促进罪犯改造质量提高所面临的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5+1+1”教育改造模式的深刻内涵

2009年11月17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监狱应当坚持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罪犯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0小时。”从而形成了旨在提高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质量的“5+1+1”教育改造模式,“5+1+1”模式破解了制约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瓶颈”,这一新模式不断的在监狱管理教育罪犯的实践过程中得到了论证和发展完善。

该模式的内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5+1+1”教育改造模式体现了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承接性。我们不能孤立的将该模式与原有的改造模式相剥离,监狱对罪犯教育改造模式的发展体现了监狱教育管理罪犯的理念的不断更新,是一个连续的、承接的、渐进的过程,该模式在原来的“6+1”模式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作为对原有罪犯教育改造模式的改革和深化,体现了时代的进步性和发展的延续性。

2、“5+1+1”教育改造模式体现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系统性,“5+1+1”教育改造模式中的“教育”是“大教育”的范畴,是三大改造手段的和谐统一。对于“5+1+1”教育改造模式,我们不能片面的只看重罪犯教育这一方面,不能仅仅

认为该模式是教育改造领域的转变,而是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狱政管理三大改造手段的和谐统一,是监狱改造罪犯各项工作的整体变更。“5+1+1”教育改造模式的贯彻落实,需要监狱在生产经营理念、生产指标分配、劳动项目优化、教育基础设施投入、经费保障、民警素质提升、管理教育理念更新、罪犯劳动改造权和休息权保障、狱政管理水平提高等各方面加以更新提高,才能真正的发挥“5+1+1”教育改造模式的特点和优势,充分贯彻“首要标准”的要求。

3、“5+1+1”教育改造模式体现了监狱教育改造手段的整合性。我们不能将每周一天的教育日,简单的理解为课堂化教育,或者是一周的全部教育内容集中在这一天,不能简单的将罪犯5天劳动教育实践理解为单纯的生产活动而忽略了罪犯劳动教育内容。“5+1+1”教育改造模式除了在时间概念上的规定外,更深层次的意义是在“首要标准”语境下,多种教育资源和手段的整合。比如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教学制度;优化教学内容,丰富教学形式;利用社会帮教、狱务公开等活动方式增进罪犯社会化教育,促进罪犯社会化人格的形成;扎实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提高罪犯回归生存技能;完善罪犯权益保护制度,提高罪犯社会归属感等等。
只有加强对“5+1+1”教育改造模式内涵的理解和认识,才能从思想上解放出来,不至于厚此薄彼,从而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真正促进监狱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5+1+1”教育改造模式对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指导意义

在“首要标准”的要求下,“5+1+1”教育改造模式在保障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同时,亦对罪犯劳动改造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新时期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5+1+1”教育改造模式有利于明确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地位

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了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在监狱行刑中的地位。《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监狱法》第4条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但在监狱长期发展中罪犯劳动改造的地位却被偏移、边缘化,“5+1+1”教育改造模式确定了5天的罪犯劳动教育时间从执法的高度上确立了罪犯劳动改造在监狱运行中的地位。

2、“5+1+1”教育改造模式有利于促进罪犯劳动改造功能的回归。

劳动改造

具有着培养罪犯正确劳动观念、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功能,但在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由于监狱体制、机制和监狱经济发展的制约,为了在市场竞争生存和发展,监狱不得不集中相当多的精力解决生产经营问题,自觉不自觉地挤占教育改造时间、忽视劳动改造中原有的教育及矫治功能,出现了以获取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的现象,而把促进罪犯劳动改造,是罪犯在劳动中改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当做次要目标来看待,使罪犯劳动改造偏离了原有的轨道。“5+1+1”教育改造模式明确了5天的劳动教育时间,不仅保障了劳动改造时间,更重要的是使劳动从生产经营、追求经济效益回归到教育矫治的主要目标上。“劳动教育”不仅涵盖了劳动观念的培养、劳动技能的学习等方面,更突出体现了劳动本身固有对不良行为习惯和心理的矫治功能,并通过良好的罪犯改造秩序促进罪犯生产各环节的良性运转,从而实现监狱生产效益的次要目标。结合司法部下发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的:“教育罪犯认识劳动重要意义,引导罪犯树立正确劳动意识,培养积极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使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相统一,紧紧围绕在“首要标准”的要求之下。
3、“5+1+1”教育改造模式有利于规范罪犯劳动生产的组织设置、运行管理。

随着“首要标准”理念、“5+1+1”模式的确立和深入开展,必将促进监狱生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对罪犯生产经营工作加强调整和改进。在生产项目的准入上,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产品附加值、生产技能应用性、环保等因素的要求;在生产管理中,优化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提高生产管理规范化水平;在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上,加强岗位实用性、回归适应性,提高生产劳动的相后延伸性。

4、“5+1+1”教育改造模式有利于促进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监管改造三大手段形成和谐统一的良好局面。

罪犯改造是一个系统工程,三大基本改造手段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其中劳动改造是基础,监管改造是前提,教育改造是方向。在“5+1+1”教育改造模式下三大基本手段应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互相促进,形成一种协同作战、密不可分的良好局面,而不能“各走各的道,各唱各的调”,相互拆台,相互掣肘,相互摩擦,要做到劳中有教,教中有劳,劳教结合;劳中有管,管中有劳,管劳并进;教中有管,管中有教,教管统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三大基本手段和谐有序,协调统一的良性局势,才能为罪犯劳动改造营造一种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在“5

+1+1”模式下的主动性调整措施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监狱改造工作的要求,落实“5+1+1”教育改造模式,真正发挥劳动改造的强大功能,监狱机关应更新观念,统筹兼顾,劳动改造管理部门应强化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发挥劳动改造作用,让劳动改造成为维护监狱安全稳定、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有力武器。

(一)加强理论研究深度和应用性,树立科学的劳动改造理念。

加强劳动改造领域的理论研究深度和广度,丰富劳动改造内涵。各级监狱学会应加强调研,对劳动改造工作的地位、功能、实际困难、发展方向、改革措施等方面加强研究,开展诸如完善劳动改造的法律依据、罪犯劳动改造权的保障、劳动改造的时代性内涵等课题研究,紧扣监狱工作发展方向,做到理论先行。同时,做到理论研究的实践转化,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发挥广大监狱民警的智慧,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切实提高民警对劳动改造的观念提升,从监狱管理层面到执行层面,树立科学的劳动改造观,以此指导罪犯劳动改造实践工作。

(二)丰富拓展劳动改造的内涵和范畴,体现劳动改造的时代性。

“5+1+1”教育改造模式适应了监狱事业大发展的时代需要,劳动改造工作必须紧跟时代步伐,更新观念,深挖资源,不断拓宽劳动改造工作范畴。一是完善“三项保险”制度。根据《监狱法》、《社会保险法》,建立健全罪犯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刑满释放后短期生活保险等三项保险。将罪犯保险制度纳入地方城镇居民基本保险体系,进一步依法保障罪犯基本权益,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维护监狱稳定。二是完善劳动报酬工作。《监狱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将罪犯劳动报酬与罪犯劳动岗位、生产业绩、改造表现挂钩,科学设立档次,充分调动罪犯生产劳动积极性。三是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劳动保护措施。全面推行生产项目准入制度,加强劳动环境整治,抓好生产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广泛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落实罪犯劳动保护措施,力保罪犯生产无事故。四是扎实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实现向外延伸。以国家技能鉴定所为依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开展罪犯职业技术培训,结合劳动生产项目和社会就业需要,科学设定培训项目,实现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就业能力的目的。

(三)重视劳动改造评估工作,强化劳动的改造功能。

罪犯劳动改造评估是指在

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监狱机关根据罪犯的劳动及日常行为表现、劳动改造态度、劳动改造成果等方面进行科学的测量和综合评定的过程和方法。罪犯劳动改造评估工作具有客观反映罪犯劳动改造效果,总结经验,预测信息,审查决策,提升罪犯改造质量的作用。目前各监狱在劳动改造评估工作普遍开展不足,比较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劳动改造功能的发挥。省监狱管理局应成立罪犯劳动改造评估指导中心,监狱成立罪犯劳动改造评估委员会,监区成立罪犯劳动改造评估小组,采用各种有效评估方法,对罪犯个体以及群体的劳动改造质量进行动态评估,及时反馈的罪犯个体或者群体呈现出的各种倾向性结果,为指导罪犯改造方向,修正罪犯改造目标提供及时有效地信息,并为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提供真实的依据。

(四)充分发挥劳动改造管理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对劳动改造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

省监狱管理局劳动改造管理处负责对全省监狱系统罪犯劳动改造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监狱劳动改造管理科负责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执行和指导工作。各级劳动改造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能,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细化管理措施;二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民警思想观念和业务水平;三要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四要加强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考核的方式,强化过程考核,奖罚分明,带动劳动改造管理水平提升;五要加强交流与合作,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不断拓宽劳动改造工作面。

(五)优化罪犯生产劳动管理,紧密结合罪犯劳动教育,有效利用5天劳动教育时间。

“5+1+1”教育改造模式确定了5天的劳动教育时间,要求我们寓教育于生产、以生产促教育,互相融合,相铺相成。首先,监狱企业集团公司严格生产项目准入制度,倡导“5S”、“7S”等科学管理模式,形成劳动生产的标准化、规范化运行,亦使罪犯形成科学管理、现代化生产意识;其次,监狱、监区因地制宜地创建各具特色的罪犯生产劳动文化,以多种多样的生产竞赛活动,建立和强化罪犯集体主义、互帮互组、争先创优等良好观念;再次,广泛开展以QC科研活动为主的生产创新活动,强化罪犯生产劳动主体意识,充分发挥其智慧,在促进生产效率的同时,使罪犯体验科技创新、品尝分享劳动成果的满足感,继而深化罪犯热爱劳动,矫正不良习性的效果。
综上所述:在全面落实“首要标准”要求,实施“5+1+1”教育改造模式的背景下,通过深刻领会“5+1+1”教育改造模

式内涵,明确劳动改造工作的重大意义,立足监狱工作实际,创新劳动改造管理,必将重新赋予罪犯劳动改造强大的生命力,使罪犯劳动改造真正成为维护监狱安全稳定、提升罪犯改造质量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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