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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一、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制度

为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广告部在承接广告业务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建立严格的编审、审批制度,设立专职审查员,做到广告审查专人专职负责.承接登记时广告审查员初审,发布前由两名广告审查员终审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广告业务合同制度

所承接的广告业务、经审查、审批合格可以依法发布时,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认真、自觉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广告书面合同签订、广告发布时,应同时向客户索取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三、广告业务存档制度

依据广告业务建档规范的要求,设置专人专职负责管理广告经营中的合同、样件、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或有效复印件、审查员审查意见及广告文案.广告文案分门别类存档,并妥善保管各级

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广告管理法规和文件,存档资料随时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广告档案存档两年.

四、广告送样备案制

凡发布属工商管理部门审查范围内的广告均严格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执行报送样本备案制度,并严格按审批内容发布.

五、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专人负责制度

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设专人负责,如实填写,依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每年6月5日、12月5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审查.

六、广告部人员法规学习及工作制度

广告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文件,认真履行广告经营者的职责和义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播出管理工作,加强广告市场监管, 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广播电视媒体上播出的音视频广告,包括 电视广告、广播广告、互联网电视广告、互联网广播广告等。 二、广告播出原则 1、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要求; 2、规范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道德风尚; 3、保证广告质量,不得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不良手段; 4、坚持选择合适广告与媒体搭配,确保广告媒介怀有清晰价值。 三、广告播出管理 1、广告源头管理:国务院新闻办、工商部门和广告监管机构要 严格审核广告宣传内容。 2、广告播出管理:广播电视台按照法定期限向广告播出监测部 门提交广告播出计划。广告播出监测部门对广告的播放情况进行实 时监管,对违法广告及时制止。 3、广告投放管理:广告投放必须在媒体事先预定,并须通过广 告发布系统投放广告。

4、广告播出考核:广电总局每年要对各广播电视台广告播出情 况进行考核。未能按照要求开展广告播出活动的广播电视台,应当 受到相应的处罚。 5、广告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广告法》的广告行为和广告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警示、罚款、责 令停播、注销资质等处罚措施。对广告投放间接管理者(如代言人、广告公司等)不采取直接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只能对其实施间接 的管理。 四、广电部门监管职责 1、制定并推广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2、审核广告宣传内容,严格控制广告数量与时间、地点的布局; 3、推广公益广告,引导媒体将实施CSR融入广告内容; 4、加强广告投入管理,规范服务、立法和监管工作的深度合作; 5、协助其他部门解决广告播放中存在的复杂问题。

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郎溪县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一、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制度 为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广告部在承接广告业务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建立严格的编审、审批制度~设立专职审查员~做到广告审查专人专职负责。承接登记时广告审查员初审~发布前由两名广告审查员终审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广告业务合同制度 所承接的广告业务、经审查、审批合格可以依法发布时~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认真、自觉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广告书面合同签订、广告发布时~应同时向客户索取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三、广告业务存档制度 依据《广告业务建档规范》的要求~设置专人专职负责管理广告经营中的合同、样件、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或有效复印件、审查员审查意见及广告文案。广告文案分门别类存档~并妥善保管各级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广告管理法规和文件~存档资料随时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广告档案存档两年。 四、广告送样备案制 凡发布属工商管理部门审查范围内的广告均严格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执行报送样本备案制度~并严格按审批内容发布。 五、《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专人负责制度

《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设专人负责~如实填写~依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每年6月5日、12月5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审查. 六、广告部人员法规学习及工作制度 广告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各项广告管理法 律、法规、文件~认真履行广告经营者的职责和义务。

广播电视台广告业务对外承包经营方案

广播电视台广告业务对外承包经营方案 XXX决定对其电视及电台广告业务进行公开承包经营,以增加广告创收。具体方案如下: 一、承包范围 XXX1套商业硬广告时段、XXX2套全时段及XXX广告时段的广告承包经营权(以2016年XXX电视节目播出表和电台节目播出表安排为准)。广播、电视天气预报栏目广告、新闻及栏目片头片尾赞助、冠名、鸣谢,专题片制作费、栏目制作费和其他另有约定的收费(赞助)项目除外。承包经营年限为一年,即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成交后签订承包合同,具体条款以合同为准。 二、报名者资质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经营资格和广告经营资质的合法广告公司、文化传媒公司; 2、有良好的广告经营业绩和专业营销团队,且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三、竞价时间、地点 时间:2016年9月26日上午9:30.地点:XXX三楼会议室。由XXX协调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公开竞价。 四、承包者产生方式 通过现场竞价方式产生,出价最高者为最终的承包者。发包方设保留价,最高报价低于保留价,本次竞价无效,主持人宣布本次广告业务对外发包失败。现场竞价,以人民币60万元为开起价。 五、保证金 有意承包者在报名时须交纳参与竞价保证金10万元,竞价完成后,最终承包者的参与竞价保证金10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人的参与竞价保证金5日内予以退还,均不计息。 六、报名要求 有意承包者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年检过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公司简介(包括成立时间、规模、硬件设施、人员情况、近两年

业务情况及营业额等);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参加报名。报名时间从2016年9月12日起到2016年9月23日下午5:00止。报名地点:XXX。联系人:XX咨询XXX 七、参与竞价须知 1、报名后不按规定时间到现场参与竞价者,则没收其竞价保证金。 2、竞价过程中,以每1万元为一标段,每次举牌增价需为1的倍数,出价最高者为最终承包者。 3、竞价成功后,承包人须在三日内与XXX签订广告业务承包经营合同书,原参与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如承包者拒签合同,XXX有权没收其参与竞价保证金10万元。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推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管理工作,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及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导向,遵循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实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推进改革开放,增强文化软实力,促进文明进步。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下列工作:(一)负责制定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与标准等,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负责批准、管理广播电视机构的设立、改组、更名、注销等事项; (三)负责批准、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单位的设立、改组、更名、注销等事项; (四)负责制定广播电视广告管理规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活动; (五)负责管理广播电视频道、网站的频率资源和域名资源; (六)负责对违反广播电视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七)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广播电视行业的技术创新和

国际交流合作。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行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和事项。 第二章广播电视机构管理 第六条广播电视机构是指向公众提供广播电视节目服务的组织。 第七条建设广播电视机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和标准,投资主体必须清楚,资金来源必须合法。 第八条强化广播电视机构的政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引导广播电视机构主动投身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宣传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及民族风貌,创造有益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九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制定并实施负责任的新闻采编制度,当好思想道德和舆论引导者,维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广播电视机构设立、改组、更名、注销,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和标准,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为公众提供积极向上的文化服务。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单位应当落实加强舆论引导的主体责任,创作和播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日常节目检查制度,确保播出质量。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正文: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

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广告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广告经营活 动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广告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 媒体、广告内容、广告费用等管理规定。 二、广告经营活动的管理 2.1 广告费用管理 2.1.1 广告费用应当进入公司财务系统,收支一致。 2.1.2 广告费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规合理使用。 2.1.3 公司应当建立广告经营费用审批制度,确保广告费用使 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2.2 广告内容管理 2.2.1 广告内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 涉及虚假宣传、欺骗、诱导等行为。 2.2.2 广告内容必须经过公司审批,审批程序应当严格、公正、透明。 2.2.3 广告内容必须标明广告性质和广告商的名称、地址、联 系方式等信息。

2.3 广告媒体管理 2.3.1 公司应当建立广告媒体管理制度,确保广告媒体质量和人员素质。 2.3.2 广告媒体必须合法正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行业规范。 2.3.3 广告媒体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广告效果的最大化。 三、监督管理 3.1 公司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广告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 3.2 公司应当建立违规处理机制,对违反广告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四、附则 4.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4.2 本制度的修订和补充,须经公司领导同意后生效。 4.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为广告经营管理制度的内容,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广告经营的监管,加强对各类广告平台的管理,确保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提高公司广告投放的效益,增强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公信力,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创造更为稳定的经济基础。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 理办法 1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发布日期】 -11-30 【生效日期】 -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经营审批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事业单位;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单位,为依照本办法申请从事广告业务、并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第二条所列明的各类单位。 第四条《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的合法凭证。 《广告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广告经营许可证》载明证号、广告经营单位(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广告经营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项目。 第五条在《广告经营许可证》中,广告经营范围按下列用语核定: (一)广播电台:设计、制作广播广告,利用自有广播电台发布国内外广告。 (二)电视台: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国内外广告。 (三)报社: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报》发布国内外广告。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 2003-01-02 09:19:44 (国务院1987年10月26日颁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七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九条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第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做广告。 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 (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 (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十四条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家物价管理机关制定。

高台县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一、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制度 为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广告部在承接广告业务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建立严格的编审、审批制度,设立专职审查员,做到广告审查专人专职负责;承接登记时广告审查员初审,发布前由两名广告审查员终审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广告业务合同制度 所承接的广告业务、经审查、审批合格可以依法发布时,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认真、自觉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广告书面合同签订、广告发布时,应同时向客户索取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三、广告业务存档制度 依据广告业务建档规范的要求,设置专人专职负责管理广告经营中的合同、样件、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或有效复印件、审查员审查意见及广告文案;广告文案分门别类存档,并妥善保管各级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广告管理法规和文件,存档资料随时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广告档案存档两年;

四、广告送样备案制 凡发布属工商管理部门审查范围内的广告均严格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执行报送样本备案制度,并严格按审批内容发布; 五、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专人负责制度 广告经营情况统计表设专人负责,如实填写,依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每年6月5日、12月5日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审查; 六、广告部人员法规学习及工作制度 广告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文件,认真履行广告经营者的职责和义务;

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 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第89号令)已经于2023年11月1日公布,并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广告发布登记工作,现就广告发布登记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根据法定程序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关于广告发布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地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依法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的各项工作。 (一)明确广告发布登记的登记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省、市、县级媒体的广告发布登记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各地实际确定。 (二)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对符合广告发布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各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

准予登记的打算,并将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向社会公布。 各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的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依法向社会公示。 对其他申请人的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可以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专业网站)向社会公布;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无法公布的,可以通过辖区内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 对不符合广告发布登记条件的,也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打算,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变更、注销。 广告发布登记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广告发布单位所取得相关媒体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全都,不得超期登记。广告发布登记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地址和从事广告发布的媒介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或者广告发布登记注销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二、做好《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后续工作 根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都要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各地要准时做好《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后续工作,对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重新核准广告发布登记。对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广播电视部(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5.04.17 •【文号】 •【施行日期】1985.04.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0年8月4日实施日期:1990年8月4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 视部、文化部发布)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日趋活跃,社会主义广告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这对于开拓市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以及促进科学、文化、教育、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的编辑部门和个人,未经登记批准就擅自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有的新闻单位为了“捞钱”,刊播所谓“新闻广告”,混淆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有的电视台、电台在新闻节目中,

中断节目,插播广告;有的为未经批准的企业、报刊、图书刊播广告。这些现象不仅损坏了新闻的信誉,影响社会主义新闻和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还导致某些不正之风的蔓延,应该引起重视。根据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一切新闻、出版单位,包括报社、电台、电视台和书刊出版单位,申请经营或兼营广告业务,必须根据《条例》规定,确定专门经营的机构或人员,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新闻出版单位内部非经营广告业务的部门,不得经营或代理广告业务。 二、禁止以新闻记者的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新闻,通常由记者采访,经过编辑、审查后发布。发布新闻不收费用。广告则是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了本单位或个人的需要,交付费用,通过媒体发布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审查广告的内容。新闻和广告,两者不得混淆。严禁新闻收费和以新闻名义招揽各种形式的广告。 三、中央和地方的报社、电台、电视台、不得在新闻栏目或其它节目中以新闻的形式刊播插或播广告。节目进行中,不得中断节目播出广告。在专设的广告栏目(时间)或节目中,客户可以用新闻形式刊播广告。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刊播广告的版面或时间比例,应按《条例》和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执行。如增加版面或时间,应经当地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五、刊播报纸、期刊的出版广告,必须出示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登记证。刊播图书广告,应标明经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版单位名称。非正式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刊播广告。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内部发行和限国内发行的书刊,不得公开做广告。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订)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12.01 •【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 •【施行日期】2000.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修订)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账,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 (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 1.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 护广播电视行业的良好秩序。 二、节目制作备案 2.1 所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和机构应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备案。 2.2 节目备案申请材料包括节目名称、内容概述、制作方案等。 2.3 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 申请者发放备案证书或不予备案的通知。 三、节目制作管理 3.1 节目制作企业和机构应按照备案要求,制定详细的节目制 作计划和工作流程。 3.2 节目制作过程中应确保节目的内容合法、真实、客观,并 严禁制作和传播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3.3 节目制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编导、摄影、美术、音频等 专业要求,确保节目画面、声音和效果的质量。 四、节目播出管理 4.1 节目播出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 群体或违反社会公德。 4.2 节目播出应按照播出时间、频率和播出费用等要求进行安

排。 4.3 节目播出前,应经过专门的审核,确保节目内容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4.4 节目播出过程中如发生违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播、下架或惩罚。 4.5 广告、植入性营销、产品放映等相关内容的播出应遵守国 家相关规定,保证信息真实、合法、客观。 五、节目评估与监管 5.1 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节目评估与监管制度,定期对已播 出节目进行评估和监督。 5.2 节目评估应包括内容、形式、技术等多方面的考量,对于 存在问题的节目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3 节目评估和监管结果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5.4 主管部门应与相关行业协会和机构合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共同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 六、违规处罚 6.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节目制作企业和机构,主管部门有权给 予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 6.2 对于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制作和播出行为,主管部门有 权责令停播、下架,减少相应的频率、时间或扣除相应的广告费用。 6.3 对于故意制作和传播违法内容的节目制作企业和机构,主 管部门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 2009-09—22 10:15:20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 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 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 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 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 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 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 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电视台广告收费管理制度

电视台广告收费管理制度 一、背景介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电视台作为传媒行业的重要组 成部分,在商业领域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广告作为电视台主要的 盈利来源之一,其收费管理制度的合理与否对于电视台的经营和发展 至关重要。本文将从该制度的意义、内容、执行及优化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电视台制定高效的广告收费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二、广告收费管理制度的意义 广告收费管理制度是电视台对广告空间的定价、广告合同的签署以 及广告费用的收取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此种制度的形成与实施对于电 视台的经济效益及市场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如下: 1. 确保广告收入:广告收费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电视台合理定价,保证广告资源的最大化利用,稳定和增加广告收入。 2. 加强合同管理:制定明确的广告收费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广告合同 履行,提高电视台与广告主的合作效率。 3. 提升市场竞争力:建立科学合理的广告收费管理制度有助于提升 电视台在广告市场的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广告投放,扩大市场份额。 4. 守法合规经营:广告收费管理制度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保证电视台的商业经营合法合规,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广告收费管理制度的内容

广告收费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电视台规模、性质及市场特点 而异,但以下几个方面是不可或缺的: 广告定价:电视台应根据广告时段、节目收视率、覆盖人群、热门 时段等因素,合理定价,确保广告空间价值的体现和最大利益的实现。 广告合同:电视台应与广告主签订详细的广告合同,明确广告资源 的投放方式、时间、时长、费用及各方权益等相关事项,并为广告主 提供完整准确的合同信息和发票等。 广告费用结算:电视台应建立清晰的广告费用结算制度,准确计算 广告费用,确保及时收取并登记。同时,还需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合 同履行情况等相关数据给广告主。 广告费用调整:电视台应根据市场变化、行业趋势、经济形势等因素,适时进行广告费用的调整,并及时沟通解释,确保调整合理、公正,并达到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 四、广告收费管理制度的执行 广告收费管理制度的执行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宣贯:电视台应通过内部培训、会议等形式,向员工普及广 告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加强员工的意识和执行力。 2. 外部宣传:电视台应通过多种渠道,向广告主和业界公开宣传广 告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增加其透明度、公正性和可信度,吸 引更多广告资源投放。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11.30 •【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6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经营审批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事业单位;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单位,为依照本办法申请从事广告业务、并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第二条所列明的各类单位。 第四条《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广告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广告经营许可证》载明证号、广告经营单位(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广告经营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项目。 第五条在《广告经营许可证》中,广告经营范围按下列用语核定: (一)广播电台:设计、制作广播广告,利用自有广播电台发布国内外广告。 (二)电视台: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国内外广告。 (三)报社: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报》发布国内外广告。 (四)期刊杂志社: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杂志发布广告。 (五)兼营广告经营的其他单位:利用自有媒介(场地)发布××广告,设计、制作××广告。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经营许可证》发证、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一、引言 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本制度旨在明确广告经营主体的权责,规范广告经营行为,加强广告监管,提高广告经营的合规性和规范性,确保广告能够正常展示和传播,同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广告经营的范围 广告经营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广告代理机构、广告主、广告发布商等。同时,适用于不同媒体渠道上的广告发布,如电视、广播、互联网、户外等。 三、广告经营主体的责任 1.广告代理机构 广告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同时,广告代理机构有义务审查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道德性,确保广告不会误导消费者。 2.广告主

广告主在发布广告之前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广告主应当负责广告的后期监测和效果评估,对于广告的可靠性和效果应当负责到底。 3.广告发布商 广告发布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如发现广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发布,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广告经营行为的规范 1.广告内容真实性 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广告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和性能,不得夸大其优势或隐瞒其缺陷。 2.广告内容合法性 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道德风尚,不得宣扬暴力、淫秽、迷信等有害信息。 3.广告主体识别 广告应当清晰标明广告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应当能够明确广告的发布主体。 4.虚假、夸大宣传

广告不得使用虚假或夸大的宣传手法,误导消费者的判断和决策。 5.广告价格明示 广告中涉及价格的内容应当真实、明示,不得存在欺诈性和误导性。 六、广告投诉处理 对于违反广告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公众和相关主体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处理投诉,对投诉中涉及的违规广告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罚。 七、广告经营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告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整改督促。对于发现的违规广告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公布,对恶意违规者进行严肃处理。 八、附则 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总结 广告经营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保障广告经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各广告经营主体应严格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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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广告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广告准则 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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