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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红利分配刍议

集体经济·中国

摘要:当今社会国企需上缴分红已得到普遍认同,而关于分红该归谁所有,以及如何分配却意见不一。文章通过了解国企分红的定义和属性,描述国企分红的归属历程,从中引出当今国企红利的分配方式,并依据资料,对其分配方式进行探讨,找出相关问题,最后根据国企红利分配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国企红利;归属;国资流走;分配内部化;用之有道

一、国企红利定义及属性

(一)国企红利的定义

所谓国企红利,是指国有企业在一定时期的经营过程中,营业额扣除成本和应缴纳的税款后的剩余(红利=营业额-成本-税收),即国企的税后利润。

(二)国企红利的属性

从本质研究,“国有企业”又称“全民所有制企业”,指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的企业。

《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企业,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即全体人民是国企的最终所有者,享有相应的权利,国企红利属全民所有。

二、国企红利归属历程概述

回顾我国国企红利的归属历程,我国国企红利政策经历了一个“分红-暂不分红-低比例分红”的改革过程。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国企不存在分红问题,国家提供企业资金,企业利润归国家所有,即企业将大部分利润上缴国家,由国家统一拨款,出现“收支两条线”的状态。随着改革深化,为了给刚进入市场的国企获得休

养生息的机会,国家于1994年颁布了《关

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规

定国企暂停税后利润上缴,以扩大国企的

自主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企红利

属公共财产,应由国家所有的呼声不断高

涨。2007年底,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发布

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

法》,指出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有

权要求国有企业向自己分红。同年国务院

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的意见》提出,2007年将在部分中央企

业试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这标志着国企

享受了13年只纳税不向国家分红的“优

待”划上了句号,国企分红进入第三阶段,

国家行使国企股东的分红权利。当今国企

上缴利润已得普遍认同,只是国企红利该

上缴多少,又该如何分配成为探讨重点。

三、当前国企红利的分配方式及存在

问题

为实现国有企业的政企分家,政府特

设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以

下简称“国资委”),填补了国企出资人缺

位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为国企寻找红利

所有者提供了去处,完成了国企红利上缴

国家的初次分配问题。为使得国企的真正

代表人能够享有国企红利,我国实行了

“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

制,即中央政府—国务院作为全国人民的

统一代表,成为国企所有者,享受国企红

利。同时全国人大授权地方政府像中央政

府一样“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

出资人权利。如此一来,国企红利的分配

对象从理论上的全国人民,在现实中依托

地方政府滞留于国企内部,出现国企红利

内部化现象。据中央电视台报道,2008年

三家重量级国有企业——

—中石油、中国移

动、工商银行税后利润总额超过3000亿

元,而总共只上缴了200多亿利润,其余

利润均被国企内部化,用于国企填补改革

成本与扩大再生产。

这样的国企红利分配方式不仅不利

于市场,不利于人民以及社会的发展,而

且与效率和公平背道而驰。主要体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一)分配的内部化形成国资流走

现象

国企大额红利的内部停滞,造成国企

红利内部分配,国企高管的工资日益增

加,国企人工的工资逐步增加,即国企的

内部人员以隐性方式瓜分国有资产。根据

智联招聘发布的《2008年中薪酬调查》数

据显示,在各种性质的企业中,外资企业

的薪酬增长率为11.7%,合资企业为

11.4%,民营企业为13.9%,国企涨薪幅度

最高为14.5%,国企高层管理级薪酬增长

率为16.0%。国企高层及工作人员的薪酬

增长有可能得益于国企营业水平增强而

带来的福利增加,但也无法排除国企内部

员工徇私舞弊,侵吞和挥霍国企红利。国

企红利大多用于企业内部建设,给国企高

层内部建设时利用薪酬、国企福利等方式

将国企红利划归个人所有,或划归内部员

工所有创造机会,如此,属于国有资产的

国企红利在国企内部被逐渐瓜分,便形成

国资流走现象。

(二)分配的内部化造成市场垄断

格局

国企属于国有资本企业,政府不仅对

其进行财政支持,更在政策上对其倾向,国企红利分配刍议

■郑鑫郑林陈晓君廖添土

财税金融

101

2010.02(上)

ChinaCollectiveEconomy

集体经济·中国

稳定了国企的市场占有率,同时经济地位逐步上升。国企红利内部化无疑增加了国企参与市场竞争的筹码,主要得益于大量的国企红利被国企用于扩大再生产,使得经营规模逐渐扩展,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从而能依靠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与私营企业打持久战或价格战。私营企业在资本量与资本流通速度上无法与国企匹敌,在市场激烈的竞争中,许多小型的、刚起步发展的私营企业常常因国企的猛力打压而倒闭。如此一来,国企的市场地位进一步提升,逐渐形成相关行业的市场垄断。而垄断不利于市场的经济竞争,会形成市场崩盘等潜在问题。

(三)分配的内部化促使市场转向低效率

有效的竞争机制可以提升市场的效率。国企红利内部化对国企规模的壮大形成了市场垄断,从而形成市场的低效运转。对于一个占据市场的霸主企业来说,该企业的产品定价、销售数额、产品质量在市场内不受威胁,消费者成为价格接受者。即垄断的国有企业可以在市场中自由定价,成为价格的执行者,同时垄断企业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对手,使其不会耗费成本进行新型产品的研发和产品工艺技术的改进。这就使得部分市场经济行业满足于当下的经济生产行为,促使市场的生产效率降低,不利于市场发展。

(四)分配内部化易形成社会问题

由国企的属性可知国企的最终本质出资人是全体人民,因此国企红利该归全体人民所有,而国企红利的分配内部化使得这一理论在现实中无法成立,如此容易形成社会的分配不公平。人民依靠自身劳动挣取金钱,并依照国家法律按时交纳税款,国家将税收用于支持国有企业的经营和建设,全体人民成为国有企业的最大股东。但是“股东”在投入成本后却无法享有国企的税后利润,长期以来易造成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在下一轮的税款收缴过程中,易形成矛盾激化,长久下来容易造成社会动荡,产生社会问题。

四、国企红利分配的对策建议——

—“用之有道”

针对国企红利分配的相关问题,政府、国企、人民要发挥不同的角色作用,引导国企改变红利分配方式,在于“用之有道”。

(一)形成合理法案填补改革成本,安抚新旧下岗职工

国企的几度改革,使得原有的国企员工纷纷下岗,作为国企经营的一线人员,

国企红利应着重考虑用于安抚这些老一

辈国企勇士,确保下岗的国企工人能够得

到应有的退休金、社会保障服务等。这是

国企改革中无法忽略的费用,也是社会关

注的焦点。为体现国企的政治立场,即始

终为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与国企的运营

规章,国有企业应带头做好这方面工作,

为社会上的其他多种经营企业树立榜样。

在支付改革成本中,需要强调的是一个合

理法案的建立。国企红利的支付方式不应

该是盲目的,而要具有目的性、可操作性,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具体说来,国企

可以委派相关调查队员对国企新旧员工

的资料进行搜查,确定人员。再在社会范

围内进行调查,依照不同个体的情况制定

不同的抚恤方案,真正实现国企对员工的

承诺与保障。

(二)建立完善的企业监督机制,防止

国资流失

国企所形成的国资流失很大程度归

因于国企内部不完善的监督制度,针对国

企的大额红利,国企应在内部设立一个专

门机构对国企红利的来源及去向进行统

计,严格把关。值得一提的是,国企内部所

设立的监督机构应该是脱离国企的一个

专门机构,如此保证机构的公正性,避免

国企内部机构的设立成为幌子。这一监督

机构的组成人员应该由中央政府委任的

政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成员构

成,切实保证人民利益。让人民亲身参与

国企红利的分配环节,使得国企红利能够

最大限度的流向满足广大人民利益的方

向,同时可以很好地避免国企红利这一国

有资产的流失。

(三)国企红利的分配方式转向社保、

教育、医疗等公共支出

我国的公共产品支出还存在很大漏

洞,许多的乡镇农民还没有享受到社会保

障,社会的总体福利还有待提升。国企红

利既然归全民所有,就应该实现全民利益

的最大化,应该积极用于全民的社会保障

体系中去,使得全民真正享有国企带来的

社会效益。同时,教育、医疗、住房等问题

也是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单纯依靠

市场经济是无法高效解决这一系列问题

的。国企红利应该适时流向这些方向,在

市场经济调节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产品的

生产和服务时,政府应发挥宏观调控的作

用,将国企红利作为调控的工具之一,用

于改善人民生活,加强社会稳定。

(四)将国企部分产权分拆给私营企

业,激励国企创新,提升国企效率

国企经营的低效率主要源于国企的

垄断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屏蔽了市场竞

争,缺少市场的竞争督促,国企经营才会

停滞不前。为使竞争融入国企,提高国企

生产水平,可以利用国企适当的产权拆分

方式,将国企的部分股份转交于私营企

业,削弱国企由政府控制的特殊性,以及

削弱国企无意中形成的垄断地位,使国企

也能感受到激烈的市场竞争。督促国企经

营者,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积极进行

新技术的引进和开发,激励国有企业探索

发展新思路。如此一来,国企自身的创新

步伐得以加快,国企单纯依靠高比例的市

场占有率而获得的满足感就会遭遇危机

考验,从根源上提升国企的经营效率,缩

减无谓成本。

(五)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国企

的法律体系

关于法律体系的建立,在当今的任何

领域都是十分重要的,做任何事情如果都

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那么社会的许多问题都将迎刃而解。针对

国有企业这样在一个在市场中数量稀少,

但规模庞大,影响率巨大的经济参与者,

颁布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是极其重要

的。如果在国企的产生、发展、运行的各个

过程中,都能在法典里找到与之“一一对

应法案”,那么无论国企在市场中从事什

么样的行为,又或者国企红利该如何分

配,都能够有法所依,在市场的运营过程

就能得以简化,从而减少争端。不仅能够

约束国企管理者和生产者的行为,而且能

使得广大民众发挥公众的监督力量,切实

保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样才能形成

一个稳定有序的市场经济。

参考文献:

1、郑汉慧,蒋朝阳.基于利润性质的国

企利润分配方法[J].商业时代,2007(36).

2、青山.谁该动国企红利这个大奶酪

[J].新西部,2006(4).

3、贾康.国企利润分配政策思路和分配

法治化的探讨[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8

(8).

4、陶友之.取之有“度”,用之有“道”

[J].社会观察,2007(8).

5、廖添土.国企出资人之争[J].国有资

本财政专题.

(作者单位:郑鑫,福建师范大学经济

学院;郑林,福建省榕城监狱;陈晓君,福

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廖添土,福建师范

大学经济学院)

财税金融102

2010.02(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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