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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宋代的祖宗之法

简述宋代的祖宗之法
简述宋代的祖宗之法

简述宋代的祖宗之法(防弊之政)。]

宋代祖宗之法经太祖、太宗朝奠基和真宗、仁宗朝发展而确立,对宋代政治统治及施政方略产生深远影响。宋代祖宗之法不是由固定条款构成的成文法典,而是一组动态累积汇聚而成的综合体:其中既包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包括统治者应该循守的治事态度;既包括贯彻制衡精神的政策措施,也包括不同层次的具体章程。

祖宗之法的核心内容即“防弊之政”,通过防微杜渐确保政治格局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宋太宗在即位诏书中将祖宗之法的内涵表述得十分明确: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

防弊之政的原则有三:

一是收权,即尽量将地方权力收归中央,从制度上保证藩镇割据局面不复出现。具体言之则包括“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等几方面。

二是分权,即尽量使各层权力机构的权力趋于分散。令其互相牵制,防止出现专擅现象。

三是重文轻武。为抑制武将势力,巩固皇位,宋太祖即位不久即利用宴会“杯酒释兵权”.剥夺宿将石守信等统领禁军的权力,代以资浅肃之将领。防弊之政的消极影响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也得到了充分暴露,最集中的体现则是时人所概括的“积贫”“积弱”。

宋代中央高度集权,政权设计均体现了祖宗之法所要求的“文武相制,内外相维,上下相轧”的设计原则。北宋之初与之相配套的“稍

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的集权政治,均以务实为特色,颇有创新精神。

在贯彻“事为之防曲为之制"时,均利用了严谨细密和简易可控的制度程序保障,从而以具体的法律规则和行政章程制约人的行为和主观能动性。但正是对祖宗之法的过分看重和绝对遵从,才酿成赵宋因循保守的政风,以致其通常在国家兴亡的关键时刻束手无策,坐以待毙。

宋代的“祖宗之法既有其僵滞的一面,又有其弹性的一面。既非真正至高无上而不可逾越,亦非成而决然不变;其内容虽时而有所补充,即在一定程度上对以往的成规定制有所变更。但总体上说,保持纲纪稳定少变,从而保持政治局面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定,无疑是宋朝“祖宗之法的题中之意。

[参考资料]

邓小南:《宋代“祖宗之法”治国得失考),《人民论坛)2013年第16期。

张帆:《中国古代简史》(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郑大远程教育《行政法学》课程作业

一、名词解释(30分) 1.行政授权:行政授权是授权的一种形式,指行政组织内部上级机关把某些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职能机构,以便下级能够在上级的监督下自主的行动和处理行政事务。 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国家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 3.相对方参与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一般是通过以下四方面得以贯彻和实现的:(1)表明身份程序。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通过一定方式向行政相对方表明自己的身份,包括配有明显标志或出示证件。(2)行政相对方有了解行政行为内容并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3)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行政相对方有对可能影响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发表意见的权利。(4)行政相对方享有知识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 4.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5.行政裁定:诉讼期间,人民法院针对行政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判,称为行政裁定。行政裁定是与行政判决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裁判形式。 二、简答题(30分) 1.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关系。 答: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之一。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对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而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一个范围界限。 2.试述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 答:(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限期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①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④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

浅析南宋山水画的特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814513692.html, 浅析南宋山水画的特征 作者:尹晓辉 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1年第02期 摘要:南宋山水画是中国古代山水画发展的一个高峰,院体画和文人画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而院体山水占统治和主导地位,南宋四家李唐、刘松年、马远、夏圭是最有代表性的四位画家,其中李唐四四家之首,对南宋山水画的变革起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用笔用墨方面,而马远则是在构图方面做出了重大的探索。 关键词: 南宋;山水画;特征;南宋四家 中图分类号:J21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5-0162-01 一、时代背景 我们在讲秦朝兵马俑的时候,一定会说到秦始皇;在讲到佛教美术时,一定会想起武则天;在讲到书法艺术时,一定会提到李世民;在讲到北宋美术时,一定会谈到宋徽宗。 公元1125年10月金人下诏攻宋,由于统治者软弱,军队节节败退,金人于1127年攻陷东京,北宋灭亡,就是历史上的靖康之变。同年康王赵构在南京称帝,建立南宋。南宋同样面对金人的侵扰,统治者对金求和,年年进贡,岁岁乞降。虽然在政治军事上比较的失败,但是却换来了长久的和平。加上北方的手工艺人大举南迁,极大速进了经济科技的发展,当时流传的一句谚语“苏湖熟,天下足”足以说明农业的发达,还有古代的四大发明中的三大发明活字印刷术、指南针、火药都在南宋,当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达到的高度在历史上是空前绝后的。 宋室南迁之后虽然只剩下半壁江山,处于偏安动荡的局面之下,但是绘画艺术的繁荣情况仍不亚于北宋,高宗自己喜欢工书作画,在位36年,“访求法书名画,不遗余力,展完摩拓不少息”。开设画院,招揽画工,临安画院之盛,不减汴梁。此时的南宋统治者怀着强烈的苟且偷安情感,安逸享乐的情绪异常高涨,高宗重建画院,此时的绘画艺术进入最后的全盛阶段。 南宋的院体山水画达到极盛一时,其中的美学思想还是有很大一部分是对北宋文人画思想的继承。宋朝画论家十分重视意境的创造,如苏轼《题王维吴道子画》一诗说:“吴生虽妙绝,犹以画工论。摩诘得之于象外,有如仙翮谢笼樊。”所谓“得之于象外”,就是意境的创造。郭熙在《林泉高致》中,用“远”这个概念来概括山水画的意境,他说“山有三远,在山下而仰山巅,谓之高远。自山前而窥山后,谓之深远,自近山而望远山,谓之平远。”中国山水画家从一开始就讲究“咫尺万里”,讲究“远景”“远思”“远致”,也就是从一开始就追求“远”的意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题 1.教育法的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2.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 补救的法律制度。 5.教育法的遵守: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6. 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8.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二、简述题 1.为什么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教育法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这与民法、刑法相比是截然不同的。民法和刑法一般都涉及当事人双方,如原告和被告双方,最后依据民法、刑法裁决。教育法则不然,它所规定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具有不对等性,也就是说,不论这种关系的对方意见如何,只要国家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这种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相对方就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教育法规定的法定效力。 2.学生提起申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小,可由监护人代为提出。 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 再次,提出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内。 最后,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3.教师聘任制有哪些特征?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学生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电大行管本科《行政法学(1)》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电大行管本科《行政法学(1)》期末考试 名词解释题库 2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22.国家行政机关,又叫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2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24.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 25.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指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22.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23.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4.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25.行政程序是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空间与时间的表现形式,具体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21.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 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22.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23.比例原则,是指政府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24.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25.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21.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22.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3.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24.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是指依据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 25.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1.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 1

法律名词解释

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特点: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2、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两个中心点。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原则性:指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 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严肃性: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生效,就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 连续性:是指创制、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那些合理有用的成分。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阶段: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完备阶段。 准备(起草)阶段: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草拟法律草案条文,修改、补充法律条文,征徇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等。 确立(形成)阶段: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律审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完备阶段:包括法的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系统化: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加工,使其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以便于使用的活动。 法律(规)整理: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汇编: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顾问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制成更加完善并具有特定结构的、统一的部门法典的法律。 法律的实施:指通过一不定期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法律的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祖宗之法与宋朝制度

一、防弊之政:赵宋“祖宗家法”的核心内容 循守“祖宗家法”:赵宋突出的历史现象两宋时期,对于“祖宗之法”的重视与强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讨论宋代中央集权的活力与僵滞、各层级权力结构的分立与集中、“守内虚外”格局的展开、文武制衡关系的形成、官僚机制运作过程中上下左右的维系,乃至赵宋王朝的兴与衰如此等等,处处都会遇到所谓“祖宗之法”的问题。宋代政治史中诸多事端的纽结正在于此。离开对于“祖宗之法”的深切认识,则难以真正透过表层问题,揭开宋代政治史之奥秘;同时也难以真正把握宋代制度史之精髓。 (一)“祖宗之法”的形成:从太祖到真宗 (二)对于“祖宗之法”的理解与诠释 自三代以后,唯本朝百三十年中外无事,盖由祖宗所立家法最善。大防本朝祖宗家法,自三代以还盖未之有,由汉以下皆不及也。范祖禹 宋三百年间,其家法严,故吕、武之变不生于肘腋;其国体顺,故莽、卓之祸不作于朝廷。陈邦瞻盖宋之政治,士大夫之政治也。政治之纯出于士大夫之手者,惟宋为然。故惟宋无女主、外戚、宗室、强藩之祸,宦寺虽为祸而亦不多。吕颐浩:臣尝见太祖皇帝与赵 普论事书数百通,其一有云: “朕与卿定祸乱以取天下,所创法度,子孙若能谨守,虽百世可也。” 加强中央集权 中央:控御禁军兵权,二府制衡 地方:收藩镇行政、财政、军政权 稍夺其权:置文臣知州、通判;罢支郡 制其钱谷:改变过去节度使把持地方财政,以大量 财物留使、留州之现象;各州财赋除留必需之经费 外一律上缴,由中央财政机构三司统一管理。 收其精兵:全国精锐部队悉集于禁军,禁军的布置采 取“强干弱枝”、“守内虚外”的策略,二十余万禁 军之中,京师附近驻扎十余万,地方分驻十余万。 防弊之政:赵宋“祖宗之法”的核心内容 宋太宗即位诏书: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 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七 守内虚外:国家若无内患,必有外忧;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为之防。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焉。帝王合当用心于此。 奉行成规”真宗即位制书:“先朝庶政,尽有成规,务在遵 行,不敢失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一仁宗乾兴元年登极赦:“夙侍圣颜,备承宝训,凡百机务,尽有成规,谨当奉行,不敢失坠。”英宗嘉祐八年即位诏:“夙奉圣颜,备闻圣训,在于庶政,悉有成规,惟谨奉行,罔敢废失。” 祖宗之法”的提出 欧阳修《欧阳文忠公集》卷二二《太尉文正王公神道碑铭》:是时(按指景德后期)契丹初请盟,赵德明亦纳誓约,愿守河西故地,二边兵罢不用,真宗遂欲以无事治天下。公以谓宋兴三世,祖宗之法具在,故其为相务行故事,慎所改作。进退能否,赏罚必当。真宗久而益信之,所言无不听。真宗朝是北宋许多制度的定型期。此时正当北宋王朝自开创向守成转型的时期,皇帝和参与决策的士大夫们都感受到沉重的压力。在这种情形下,遵循“祖宗法度”(“祖宗典故”),提供着一条被共同接受的出路,希望以此防范过失,对国家政治体制行使有效制约。

中国山水画赏析-----元代

中国山水画赏析-----元代 元代的山水画作,出现了不同以往的一些特点:一、士人是绘画创作的主体,画上题诗、题文在元代空前高涨,有的自题,有的互题,但都和元代山水画的作者多出于士人有关。二、元画以高逸为尚,这是元代士人闲逸、苦闷、悲凉、委屈的精神状态所致,因元代知识分子的地位普遍十分低下,所以这些人渐渐放弃了对国家民族的责任心,而崇尚隐逸,追求清高。倪瓒的“仆之所谓画者,不过逸笔草草,不求形似,聊以自娱耳”最能代表元代绘画的精神。元代初期以钱选、赵孟頫、高克恭为代表,他们继承并发展了唐以来的山水画。元代中后期,则出现了号称“元四家”的黄公望、王蒙、吴镇和倪瓒。作为移情寄兴手段的山水画,在元代画家手中被运用得淋漓尽致,充分表现了画家的人格与个性,在笔墨技巧的探索上也开启了一个新的阶段,是中国山水画发展历程中的高峰。 天池石壁图天池石壁图元黄公望绢本浅绛纵139.3 X 横57.2厘米北京故宫博物院藏 此画以浅绛法为之,即勾皴之后施以浅淡赭石和花青,这种效果反映出文人画清逸之意,又切合江南山水明丽秀润的特

点。这一创造不仅为画界所推崇,而且对后世山水画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在《写山水诀》一书中,黄公望(1269-1354)从“三远”的角度讲述了视角的构建:平远、宽远、高远。这幅《天池石壁图》淋漓尽致地表现了这种结构,它将众多细节集于一体,自身也不再只是刻画真实的苏州天池山,而是变为一篇关于山的各种面貌和表现的图画式论文。陡峭攀升的山谷一分为二,虽然左侧的山谷很快掩映在迷雾之中,右侧的山谷中充满了精心描绘的岩石、树林、瀑布和房屋。在山顶处,一座统御群领的险峰将两条沟壑联系起来。 黄公望直到50岁才拿起画笔,然而在很多评论家眼中,这位不怎么惹人注意的公众人物,虽然后来转而成为道教全真教的一员,仍被视为元朝(1279-1368)最具代表性的画家。黄公望受到五代(906-960)和北宋大师们的启发,特别受益于董源,他发展出自己独特的个人风格,表达对某些地点和众山的钟爱,并传递出它们的本质——气。水阁清幽图水阁清幽图元黄公望纸本水墨纵104.5 X横67.3厘米南京博物院藏 黄公望〈1269-1354),平江常熟(今属江苏)人。精山水画,晚年的水墨画运以草籀笔法,苍茫简远,气势雄秀,有“峰峦浑厚、草木华滋”之评。与吴镇、倪瓒、王蒙合称“元四家”。其传世作品还有《天池石壁图》等。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1.行政 2.行政处理权 3.羁束行政行为 4.行政征调 5.行政诉讼 6.行政法 7.行政处罚权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9.狭义的行政征收 10.行政赔偿 11.行政主体 12.行政强制权 13.行政行为的效力 14.行政处罚 15.行政复议 16.行政拘留 17.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8.行政法学19.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20.听证制度 21.所谓“行政权” 2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23.行政立法 24.行政强制 25.所谓“行政关系” 26.国家公务员 27.行政规性文件 28.行政事实行为 29.行政强制执行 30.行政法基本原则 31.国家公职关系 32.行政处理 33.即时强制 34.行政合同 35.行政效率原则 36.行政行为 37.行政相对人 38.行政确认 39.代执行 40.不单方接触 41.抽象行政行为 42.行政奖励 43.维持判决 44.行政指导 45.行政机关 46.具体行政行 47.行政程序 48.执行罚 49.行政许可 50.行政裁决 51.行为补偿 52.行政监察 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3.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对其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4.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6.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系统。 7.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权力。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仅对行为目的、行为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9.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11.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论两宋山水画之特点及代表

论两宋山水画之特点及代表 两宋绘画是中国美术史上的高峰时期,人物、山水、花鸟画确立了中国绘画的审美规范,建构了独特的绘画符号,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而当我们谈论两宋绘画时,不能忽视的话题是北宋画院,以及两宋的山水画。 画院原指中国古代宫廷中掌管绘画的官署,其职能是根据皇家需要绘制各种图画等,最早设立画院始于五代,而其盛兴就在于两宋。画院的发达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两宋绘画的繁荣。随着北宋王朝的建立,洛阳,开封等地成为了画家云集及创作最为活跃的地区。而此时的山水画也在五代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在继承的同时开始着力于展现关洛一带大自然胸围开阔的景象。而在于北宋前期,以李成,范宽最为基础,他们与五代时期关仝并成为最具影响力的“三家山水”。 李成,由于战乱,举家迁至山东营丘。而也正是齐鲁大地的自然环境给了他新鲜而深切的感受,也正是这样的感受也使得其在技法形式上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李成擅长寒林平远之境,其画作“气象萧疏,烟林清旷,豪锋颖脱,墨法精微”,自成一格。《晴峦萧寺图》《读碑窠石图》也成为李成的代表作。其《晴峦萧寺图》分为远近中三阶段构图,以主峰为中心,画面峰峦叠嶂,构成深远空间。 北宋另一山水画代表性人物,范宽。范宽此人嗜酒好道,但性情温和。由于其长期居住于终南山和太华山之中,对于山中林麓,峡谷等具有深厚的感情和独到的理解。他将领略到的山川之趣和其对山川的感情表现于画作之上,“山川传神”。范宽的画作构图严谨,完整。气

势逼人。其《溪山行旅图》堪称古代山水画的典范之作。正中的雄峻大山占据了全画的三分之二。给人以鲜明的印象;一泻千里的瀑布,潺潺的溪水以及山路上驴队行旅,极其生动的真实的表现出北方山川的壮美。范宽的另一代表作《临流独坐图》也是极具其跟人风格。范宽还以画雪而著称,《雪景寒林图》《雪山萧寺图》都可以称为其画雪的代表之作。 到了北宋中期,出现了“文人墨戏”之风的影响。到了徽宗时期又有一个新的山水画派异军突起,即所谓“米点山水”。所谓“米点山水”,在绘画中多借鉴董源画法,多用水墨点染,不拘形色,充分发挥墨色晕染的效果,有含蓄空朦之韵,“信笔为之,多以烟云掩映树林,意似便已。”这一画风与之前写真传神的描绘山川事物不尽相同,从而也开创了文人画的新局面。其代表人物,米元章,米友仁。米友仁较为著名的画作有《潇湘奇观图》《云山的意图》 北宋后期,宫廷绘画再度繁荣,也使得在在唐末日渐沉寂的青绿山水重放光芒。一些山水画家致力于青绿山水,创造出适用于宫廷欣赏趣味的青绿山水画,也使得青绿山水画进入了成熟发展时期。其著名的代表人物有,王希孟,赵伯驹等。 王希孟是由皇家画院所培养出的学生,拥有较高的学识和艺术天赋。其不朽的青绿山水画《千里江山图卷》体现了北宋青绿山水画的巅峰。该画作在构图的周密,用笔的精密,,色彩的浓艳方面,较之隋唐都逊色了一大步,形成了自己与之不同的独特风格。另一代表人物,赵伯驹,是宋朝宗室,其代表作《江山秋色图》,笔法秀劲工致,用青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

1 .卫生法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卫生法律关系 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 .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Medical staff)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事故。 9 .医学会 是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医学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 10.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1.知情同意权 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12.药品管理法 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药品标准 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 14. GMP 是英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译文简称。 GMP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15. GSP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3.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4.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6.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7.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权力。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9.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11.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2.行政强制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13.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 1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未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15.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拘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16.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治安管理法律)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17.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法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18.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19.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己履行相应行为为之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如相应行政主体不具有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力,该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制度。 21.所谓“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

最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1、教育法: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进行的办学活动、公民的学习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与教育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或其家长、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的规范内容。 2、依法治教: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自己做出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3、政策:就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以整个社会代表者的身份,为实现对社会的国家领导和为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原则。 4、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6、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行使其职权的一种表现,也是使其行政权得以通行的必要措施。 7、教育法律体系: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内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广义的立法:是泛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9、狭义的立法: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特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0、立法程序: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法律制定的法定程序是不同的,但是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步骤:(一)法律议案的提出。(二)法律草案的审议。(三)法律的通过。(四)法律的公布。11、学校的法律定义: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12、组织机构:是指一群人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根据其活动本身的性质要求而在内部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成员之间形成的权责分工和相互关系结构。 13、学校及领导体制:有时也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核心。它反映的是学校内部的管理权力与责任在党、政、群之间不同的分配关系。在这种分配的教程中,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分工是建立在法规原则的基础之上,协作是建立在利益原则、情感原则、指令原则的基础之上。一般来说,学校领导体制主要包括横向和纵向两方面的关系。14、办学自主权: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不同于民法上的或行政法上的权利,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一般叫做办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有的权利,是教育机构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15、学业证书:是对受教育者学习经历、知识水平、专业技能等的证明,是国家承认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经批准设立,就具有了依法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利,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16、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它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法律规范的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是通过它的特点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具体的讲,法律规范是由三个要素所构成,即假定、处理和奖惩。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只有合乎特定的条件,出现特定的情况,才能适用特定的法律规范。 同时假定必须明确,否则,就不能得到正确的适用。 17、教育法体系: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 础,以部门法为主体,以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 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结构,以和谐一致的内容和完整统 一的形式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教育法体系是法 律体系中的一个子体系,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 制定的,以教育的内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 综合。同法律体系一样,教育法体系并不是一国现行法律 规范的简单相加,教育法必须反映国家的意志,反映教育 发展规律的要求,反映教育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 其他要素的关系。教育法要正确的反映这些关系和要求, 就不能随意制定,就必须是以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 指导思想,以不同内容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若干部门法为横 向结构,以不同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 同层次为纵向结构的严密、完整、协调发展的一套法律规 范。 18、法律文本:法律文本是法律文件的主体内容,文本中 的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必须经过一定的结构才能 形成完整的法律。文本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 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总则一般 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该法律的立法目的、立 法依据、任务、原则、使用范围和实践效力等内容。总则 是整个理论的法律概括。分则是法律文件的实质性部分, 一般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的各个部分内容,如支持、保护、 发展或者禁止、限制、取缔的内容,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允 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等等。罚则是对分则中禁止实施 的行为所规定的制裁措施。在教育法律、法规文件中,由 专设法则部分的,也有只用相应条款加以规定而不设专章 的,也有把奖励和处罚合起来单设专章的。附则是关于法 律的实施规定,如法律的公布时间和生效日期,法律的废 除、修改程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有的法律文件 有负责专章,也有的仅用最终条款来规定这些内容。 19、法律渊源:法律渊源简称法源,人们往往从不同的意 义来理解法律渊源这一概念。在法学著作中,人们一般是 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律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根据法律 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法律渊源是法律规范 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社会组织规范的一个重 要标志,只有体现国家意志并具有代表这种意志的某种特 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20、法律实施: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 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实施法律规范 的活动。因此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 的具体运用、贯彻和实现的过程,就是将法律中设定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并进而将 体现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的过程。法律 的实施具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21、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 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 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 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的活动。法律适用的专门机 关可以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 判机关。 22、法律的遵守:法律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 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它们的 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23、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的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 命。”这是教师的法律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l)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对教师身份特征而言的。教 师必须具备专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条件。主要有:一是 教师要达到规定的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 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有关规定,如语言表 达能力、身体状况等。教师必须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对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 的。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 本的条件。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承担其他职责的同 时,也承担教育教学职责,并达到教师职责基本要求的人 员,也可以认为是教师。(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 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这是 对教师的工作目的而言的。 24、教师权利:教师权利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 有的权力,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 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 律上教师的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 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 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25、教师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 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 定行为。教师做义务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必须做出一定行 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不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2)绝 对义务和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是指一般人都应承担的义 务,相对义务是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3)第一义务和第 二义务。第一义务是指不侵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是指 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产生的义务。 26、教师培训:教师培训的一种继续教育。教师培训是相 对于职前教育而言的,它也是师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补偿、更新知识的功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帮 助教师提高学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实 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教师培训制度是提高教育 教学质量的前提和条件。 27、教师培养:教师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 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属于教 师的职前教育。在当前世界范围而言,师资培养教育大体 上可分为以下三类:“定向型”师范教育,即在独立设置 师资培养机构培养师资,其培养目标是定向,以前苏联为 代表。“开放型”师范教育,即在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师资, 以美国为典型。“混合型”师范教育,即在一个国家同时 采用“定向型”、“开放型”两种师范教育体制。日本、欧 洲都采用这种制度。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定向型”师 范教育,各级师范院校成为师资培养的主体。但根据我国 《教育法》的规定,非师范学校也承担培养中小学教师的 任务。 28、教师考核:教师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规 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教育法》第34条 规定,通过考核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法》还规定, 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的主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29、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 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其中经济地位决定了教师 的职业声望、职业吸引力以及教师从事该项职业的积极性 和责任感;政治地位体现了社会对教师的评价以及教师在 政治上应享有的各种待遇;文化地位体现了教师在社会文 化、观念、道德等构成的综合形态中的地位。 30、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 基本要求。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 31、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 许可制度。 32、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 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业务 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33、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 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包括 职务设置、任职条件、职务评审。 34、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 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 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专用制度。 35、学生: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 的公民。它具有三个基本属性:学生是国家社会成员,是 国家公民;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获得学籍的公民;学生是在学校

如何欣赏古代山水画教案

第三阶段 如何欣赏古代山水画教案 红光中学美术教师周剑梅 课型:中国山水画鉴赏课。 教学目的:在中国的山水画里,东方文化的体现优为深刻.有中华武术的阳刚之美,也有高山流水的韵律之美,更充实着华夏人的朴实无华,勤劳勇敢,热爱和平,追求和谐的大度之美. 我们的国画远源流长,博大精深,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和思想。 欣赏山水画,只注意笔法,墨法,章法及色彩,还远远不够.当然这是基础,必须从这里入手.山水画描绘的是大自然的山山水水.云树石木,它的形式美,色彩美,甚至充满着节奏美,旋律美.其结构是开放的,自由的,无拘无束的, 这正是其博大,充满生机活力的原因.中国山水画 讲究写意,讲究气韵生动,讲究意境,讲究气势,讲究天人合一.和谐共处.大山圣水赋予人灵气,智慧和博大的胸怀。 教学重点:有针对性的对学生的知识结构,审美缺憾进行梳理和调整。 教学难点:让学生学会比较、学会思考、学会评价,学会将新旧知识串成串,融会贯通; 教学过程: 一、组织教学: 二、引入新课: 1、师提问:经过前两次的中国古代山水画相关常识的学习,谁能说说怎样欣赏中国山水画? 学生分组讨论,并以组为单位派一代表阐述讨论意见。 本课内容为通过对典型的中国古代山水画名作的评析,了解中国古代山水画的欣赏方法。 ⑴中国古代山水画的性质和它在中国古代绘画中的重要地位: 上两节课我们已经了解到,中国古代绘画习惯按传统分成人物、山水、花鸟三个画科。 中国古代山水画的主要描写对象是自然风景。它不但表现了丰富多彩的自然美,而且体现了中国古代人民的自然观与社会审美意识,甚至从侧面间接地反映了社会生活。 中国山水画作为一个独立的画科比人物画晚,但它在中国绘画史上得到了突出的发展,并且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多种画法和艺术风格。主要的有:青绿山水、水墨山水、浅绛山水、小青绿山水、没骨山水等。 (2)其次,中国古代山水画在空间的处理上,采用“以大观斜、“小中见大”的手法。 就是把山水画家自己看作是一个巨人,面对自然,就象人观盆景状。这样,千里江山也可尽收眼底,或用长卷的形式表现,如《千里江山图》,长达11米。或以中国画特有的高远、平远、深远的构图方法,画十分繁复的山岭,如《溪山行旅图》、《早春图》、《青卞隐居图》等,其空间处理突出地体现了中国山水画独特的构图方法。中国古代山水画创造的这种独特的处理空间关系的艺术手法,既体现了中国画家独特的观察自然的方法,同时也蕴含着中国民族的审美胸襟,体现了中国人的自然观。 (放映录象) (3)此外,中国山水画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表现程式。 如表现各种山石就有各种皴法,什么披麻皴、雨点皴、荷叶皴等。在这些表现程式的应用上,主张灵活运用,不断有所发展。在山水画的笔墨技法上,也更为丰富多变,如笔法中包含上述的山石的多种皴法和点苔法等;墨法中湿者为“染”,干者为“擦”,还有“破墨”、“积墨”等等。可见,中国古代山水画也同样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艺术传统和体系。 (放映录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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