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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争议焦点解析汇编

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争议焦点解析汇编
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争议焦点解析汇编

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争议焦点解析

一、与销项税额有关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

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销售按什么征税?

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应当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不允许扣除土地成本。

4、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

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以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5、股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分析:在股权转让中,被转让企业的不动产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不缴纳增值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开发产品如何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开发产品适用简易计税方法5%征税;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开发产品是否属于新老项目判断,出租老项目开发产品,可以简易计税,依5%征收率征税,出租新项目产品应选择一般计税。

7、转租住房、场地应如何征税?

分析:根据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转租住房属于纳税人出租以承租方式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总局2016第16号公告的规定,应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以租用的场地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也属于将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应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8、出售、出租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分析: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出售、出租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摊位以及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9、在房屋、车体上发布广告如何征收增值税?

分析: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客运车辆在车内播放广告或通过车身、顶灯等设施展示广告的经营收入,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不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应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0、出租、出售土地使用权如何征税?

分析: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营改增以后继续履行旧租赁合同应按照什么原则确认收入?

分析:按照规定,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前的,缴纳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

12、不动产租赁企业预收账款后怎样确定销售额?

分析: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在收到预售款的当月计算缴纳增值税。

13、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

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国税函〔1998〕554号对“代建”行为的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以上规定:

以房地产企业名义立项、最终涉及房屋产权移交的,按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委托方名已立项,房地产企业只负责施工的,按照建筑服务征税;

以委托方名已立项,既不涉及产权移交,也不负责施工的按照代理服务征税。

14、销售营改增以后购买的办公楼应怎样缴纳增值税?

分析:

(1)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5、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包括那些,如何计算,合法扣除凭证有哪些?

分析:

(1)扣除价款范围:

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扣除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般纳税人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2)扣除价款计算公式: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16、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一次购地、分期开发的,其土地成本如何分摊扣除?

分析:房地产企业一次性购地,分次开发,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无法一次全部确定的,按以下顺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分摊土地价款:

(1)首先,计算出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

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已开发项目占地面积÷开发用地总面积)

(2)然后,再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17、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分析: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18、一般纳税人开发新项目以支付拆迁补偿费形式取得开发用地其销售额如何确认?

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只能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采取“旧城改造”方式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直接支付给拆迁户的补偿款。

19、单独作价销售的配套设施面积是否可以计入已销房地产面积计算分配土地价

款?

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根据以上规定,单独作价销售的配套设施面积可以计入已销房地产面积计算分配土地价款。

20、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但按合同规定收款时间在营改增后的应缴纳什么税?

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如果合同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收款日期在营改增之后,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21、甲供工程销售额中是否包括甲供材料?分包额中包含什么?

分析:甲供材料及设备不计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分包额应包括全部的分包支出。

22、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分析:《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3、实际操作中集团公司拍地后,交给子公司开发是否应该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分析: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属于免税范围。如企业间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原则上应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征收增值税。

但是,集团公司拍得土地由子公司开发,应该按照企业重组或者集团内部资产划转处理。不应该征收增值税。

24、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在5—6月之间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应如何交税?

分析:根据《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二、与进项税额有关的问题:

1、营改增以后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具体抵扣方式为: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分析: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分析: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4、经营性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进项税如何扣除?

分析:对经营租入的不动产的装饰及改扩建支出取得的进项不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一次性抵扣。

5、从简易计税纳税人购买商品混凝土能否开具专用发票,如果能开的话税率是多少?

分析:生产商品混凝土的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后,既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局专用发票,但是,开具专用发票的税率只能是3%。

6、针对混合销售施工业务应如何取得进项发票?

分析:针对涉及到混合销售的施工业务,如果是以施工为主的,应取得11%的进项发票;如果是以销售货物为主的应取得17%得进项发票。

7、售楼处、样板间被拆除之后,其对应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扣除?

分析:售楼处、样板间属于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抵扣,如果最终拆除,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8、酒店住宿无偿提供餐饮进项发票应如何取得?

分析: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住宿服务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对外开具住宿发票。

9、企业食堂购进农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中明确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使用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只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

10、营改增前项目已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

扣?

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款已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用于已申报营业税的部分,其对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服务、设计服务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1、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能否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分析: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2、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否可按规定认证抵扣?

分析:5.1日之前试点纳税人还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在未取得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以前发生的业务,不管什么时间结算,其取得的发票都不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13、企业自建房屋用于集体福利(职工澡堂),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转出?

分析: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专用于集体福利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1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支付的“租金”能否作进项税扣除?

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适用于贷款服务的税收政策。

因此,对于按照租赁业务缴纳增值税部分进项税可以扣除,对于按照贷款业务征收增值税部分不可以扣除进项税。

15、接受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进项税是否可以扣除?

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如果选择差额纳税,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只有劳务派遣单位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实行一般计税、简易计税,才能够开具专用发票,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才能够取得可以扣除的进项税。

接受劳动力外包,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这部分支出无法取得可以扣除的进项税。

16、支付道路过桥费进项税如何扣除?

分析: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17、哪些情形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根据国税发[2016]36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2)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金融商品转让。

(5)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8、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以前,企业帐面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增后应如何处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见:财税【2016】36号附件2】

【例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加增值税纳税业务,期末留抵税额的处理。

某建筑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建筑机械销售、租赁、维修业务。2016年5月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营改增,其他业务此前已经改征增值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为60万元。2016年6月取得不含税机械销售收入1200万元、机械修理收入226万元,当月认证的与销售、维修有关的进项税额为187万元。2016年6月签订建安合同一份,并取得预收工程款320万元,已开票。当月通过认证的与建安业务有关的进项税28万元。计算6月应纳增值税,应抵扣“期初挂账留抵税额”。

分析:

本期可抵扣挂账留抵税额=本期货物劳务应纳税额

本期货物劳务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实际抵扣税额)×货物劳务销项税额比例货物劳务销项税额比例=本期货物劳务销项税÷本期销项税总额×100%。

销项税额=(12000000+2260000)×17%+3200000×11%=2424200+352000=2776200元

本期认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870000+280000=2150000元应纳税额=2776200―2150000=626200元

货物劳务销项税额比=2424200÷2776200×100%=87.32%

货物劳务应纳税=626200×87.32%=546797.84元

本期货物劳务可抵口“期初挂账留抵税额” 546797.84元

期末“须挂账留抵税额”=600000―546797.84=53202.16元

三、与新老项目划分有关的问题:

1、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新老项目如何确定?

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中规定: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2、建筑工程涉及总分包业务的新老项目如何划分?

分析:分包合同是为总包合同服务,因此,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3、总承包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在5月1日之前,但实际开工时间在5月1日以后,该项目是否属于营改增政策所称“老项目”?

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该项目属于老项目。

4、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新老项目需要分别备案吗?

分析:经请示总局,建筑业新老项目需要分项目核算,不需要分别备案。

四、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适用:

1、一般纳税人发生哪些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分析: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1.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方式是否包括租入?以购买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的时间?对于自建的不动产,是竣工时间还是实际投入使用时间? 答:“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包括租入。 纳税人以购买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暂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时间。 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其自建的定义是什么? 答:企业采取下面任一种方式建成的不动产都属于自建不动产: 企业完全使用自己聘用的员工进行施工,最终建成不动产。 企业既使用本企业员工进行施工,也对外购买建筑服务。

企业作为建设方,将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或个人。 3.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做进项转出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也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政府向拆迁户发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当地任何房地产公司购房都可抵购房款,请问开发企业收到房票时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房地产企业收到房票时,暂不需要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兑现时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不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需预缴税款。 5.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屋已经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分户办理了产权登记,企业直接出售或出租后再出售,如何判断其销售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是执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还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一、“营改增”范围问题 1、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劳务派遣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为陆路运输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4、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咨询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也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5、不动产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不动产(包括组成部分)的租赁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6、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7、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净化工程设计为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净化工程施工为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8、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 答: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其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征收率为3%)。 9、技术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答:技术检测服务为认证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10、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的范围? 答: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差额征收问题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差额征收项目的,是按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计算吗?

当前小学数学几个热点和焦点问题

当前小学数学几个热点和焦点问题 一、在小学数学课堂中,你怎么处理好“预设”与“生成”关系?(提醒:要谈谈“预设”与“生成”是什么关系。) 预设与生成和谐统一,同构共融。预设是教学的内在要求,生成是教学的必然结果;没有生成,课堂教学是封闭僵死的操练,没有预设,课堂教学就是杂乱无章的盲动。做为教师想要处理好预设和生成的关系,关键是要对预设目标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准确把握。一般地说,对预料之外生成的资源,如果是对预设目标的延伸、补充和发展,就要对其进行分析,努力挖掘其生成点,从多方面去考虑进行二度开发。教师要树立动态生成的教学观,要用开放的心态接纳学生的创造。例如,六数习题:用一块面积62.8平方分米的长方形铁皮围成一个半径 2.5分米的圆柱形通风管,求通风管的容积?学生在解答时生成了如下解法:62.8÷2×2.5=78.5(立方分米)。出现了这个算式,并不是巧合,通风管的容积问题,实际上涉及“圆柱体积=侧面积÷2×半径”这个公式问题。教师抓住这个机会,和学生一起围绕两个问题进行拓展。一、经历公式的推导过程有效理解这个公式,方法有三种。其次,这个公式能解决哪些实际问题?它的实质是运用运算律对公式进行变形,能够比较简单地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这种变形也是学生进一步学习数学必须掌握的技巧与能力。当然,这是一种特殊方法,不能要求每一位学生都掌握。 二、新理念下,你怎么理解“接受式学习”? 接受式学习与探究性学习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新课改中强调探究性学习,是因为我们过去过多注重了接受性学习,而忽略了探究性学习。其实,每种学习方式都有其优点,也有其不足,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以及教学对象选择合适的学习方式。数学教学反对硬性灌输,提倡有意义的接受式学习,对于数学中的一些“规定性内容”和常识性的知识,如数学命名、数学符号、数学规则、定义式的概念(等式、倍数、因数、自然数)等。教师切勿谈讲色变,该讲解时就讲解。但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们要意识到即使让学生接受学习,也要让接受变得有意义。实践时我们不防采取这几点做法:1、从需要让学生接受式学习的知识的源头出发,引导学生经历其形成过程,有助于学生深刻理解内涵。2、穿插介绍些数学历史,渗透数学文化。3、教师充分发掘接受式学习知识背后的合理因素,以便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接受。例如:教学《含有中括号的混合运算》,一个学生在计算时给出的计算过程如下:84÷[(8+6)×2] =84÷(14×2) =84÷28 =3 从整个计算过程来看,学生显然知道按照运算顺序先算小括号里的,再算中括号里的,只是在写法上觉得第二步先算14×2,所以只要用小括号就可以了。然而按照课本要求第二步应该将中括号移下来。这一要求的道理在于可以让人很清楚地看出是怎样一步步计算原来算时候的。教师如果以“课本就是这样规定的”来硬性要求学生,学生不能心悦诚服地接受。

怎样看待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

怎样看待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 科学对待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正确面对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从根本上反映社会热点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从实质上体现了人们对过上美好生活的热切期盼. 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问题,人类社会正是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前进的。社会热点问题凸显及其新特点表明,我国改革发展又到了一个新的关口,科学对待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已经成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课题,成为摆在当前的突出任务之一。而科学对待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归结起来不外乎正确认识和有效解决,也就是要弄清“怎么看”,明确“怎么办”。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认识清才能方向明。我国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十分复杂,正确认识并不容易,特别需要坚持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立场、观点、方法正确,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形成正确认识;立场、观点、方法不对,必然陷入主观和片面,造成认识偏差。面对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我们应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特别是唯物辩证法这一锐利思想武器来加以认识。这样才能不断增进共识,为有效解决问题奠定坚实的思想认识基础。从这个前提出发,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呢? 理性地看。就是客观承认、积极面对。问题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会因为人们不承认而消

失。因此,面对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我们应当客观承认、积极面对。那种对问题视而不见、漠然置之的态度,那种闻问题而色变、视问题为洪水猛兽的态度,是不理性、不可取的,既不利于正确认识问题,更不利于有效解决问题。 严肃地看。就是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看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不放大,也不缩小;不言重,也不看轻。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都是大问题而不是小问题,切不可掉以轻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同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却把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看小了、看轻了、看淡了:或者认为它们同其他社会问题一样都是“问题”,没什么了不起;或者认为它们既然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现象,就是“正常的”;这些认识需要及时改变。 全面地看。就是系统分析、整体把握。同其他事物一样,问题都是普遍联系而不是孤立存在的,复杂问题更是如此。要正确认识问题,就要对它全面地看:既要瞻前顾后,也要左顾右盼;既要总体把握,也要分清主次。如果“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就很容易导致“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只有坚持从总体上进行把握,才能认清事物的本质,进而推动问题的有效解决。 具体地看。就是区别对待、“就事论事”。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在性质、成因、形态上有某种相同和类似的方面,但不可能完全一样;即使是同一个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表现。这就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是什么问题就说什么问题,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范围内的问题

税务局12366上的热点问题解答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未开具发票的,5月之后按什么税率补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即财税政策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办理退房时,是否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三、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减低财税风险。因此,不需要单独做备案。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什么类型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

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五、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六、企业购买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社会热点问题分析

就业专题 扩大就业的战略意义 一、就业是民生之本。 二、减少失业、增加就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三、减少失业、增加就业可以充分地利用人力资本。 四、减少失业和增加就业可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五、减少失业和增加就业是兼顾效率和公平的结合点。 我国失业问题的原因 一、劳动力总量过剩型失业(供大于求) 二、结构型失业(劳动力供求结构失衡:1.技术进步引起产业结构升级。2.所 有制结构变动,破产下岗。3.需求结构变化,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产业被淘汰。) 三、观念型失业(1.所有制观念陈旧。2.区域经济观念陈旧。3、企业的就业观 念陈旧。4.对新兴产业的就业观念陈旧。5.对新兴的工作方式不适应。) 四、信息阻滞型失业(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不畅通) 五、体制型失业(体制性障碍,如社保体制不健全,制约劳动力流动。) 实现充分就业的战略措施 一、澄清失业认识的误区。 二、控制总量型失业。(控制人口总量) 三、提高劳动力素质。(1.发展国民教育,改善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2. 发展继续教育。3.注重短期培训) 四、转变劳动力择业观念和完善劳动力市场 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配套政策,如社会保障、子女就学、住房等) 六、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 收入分配专题 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存在的问题 一、初次分配中,过分向非劳动要素倾斜而劳动要素报酬率过低。(1.工资收入 增幅低于财政收入增幅。2.工资收入占居民收入比重较低。3.职工收入增幅低于企业利润增幅。4.企业内部分配中管理者过高普通员工过低。) 二、再分配环节中,存在“五高五低”。(1.政府所得高,居民所得低。2.政府所 得中,中央高地方低。3.居民所得中,少数人高多数人低。4.城市居民高,

当前社会民生热点难点问题分1

当前社会民生热点难点问题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李培林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框架最初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进入21世纪发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把社会建设纳入四大建设之中,而且摆在突出的位臵。社会建设要是从大处着眼来讲,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经济基础、政治保证、文化支撑;要是由小处入手,就是从四位一体的角度重点加强社会建设。这样一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形成了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这四大理论。 党的十七大提出六大民生任务: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和社会管理。社会管理是针对经济管理、行政管理、文化管理之外的整个社会的管理。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民生建设概念和社会建设概念在进一步扩展,除了前面提到的那六大任务,还把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及人口方面的工作也纳入进来。 为什么在新世纪要如此鲜明、如此高调的把社会建设摆在这么重要的位臵?我认为主要是中国发展出现了阶段性特征的重大变化,这个重大变化还不仅仅是和改革开放前相比。进入新世纪以后,我们发现中国发展出现的很多阶段性特征不仅不同于改革开放前,也不同于改革开放初期,可以大体概括为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从短缺经济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改革开放初期什么都短缺,所以对经济实行规模性扩张,迅速生产大量生活必需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到现在为止,国家统计局统计的300多种产品基本上都供求平衡,一部分供大于求,还有一部分生产过剩。但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新的短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短缺。我们今天所说的民生问题,已经不是温饱层次上的民生问题了,上学难、就医难、出行难等都涉及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理论上讲不是完全靠市场机制就能满足供求的,这需要政府建立公共财政,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由于这一重大变化,党和政府才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 二是从平均主义到收入差距扩大。改革开放初期,党的十二大、十三大报告都在讲打破平均主义,当时认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障碍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123456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 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 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 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4.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均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服务。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二) 1.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

焦点和有关焦点的显现手段

学年论文 题目焦点以及焦点的有关显现手段课程名称 学生姓名 学号 系、专业 指导教师 年月日

有关焦点及其显现手段的分析 邵阳学院中文系汉语国际教育专业2012级谢凯琴 【摘要】本文主要是介绍焦点的研究现状以及在此基础上语用含义中有关焦点概念、性质、分类及其显现手段。 【关键词】焦点;句尾焦点;对比焦点;焦点关键。 一、焦点的综述以及研究现状 “焦点是音系学、句法学、语义学、话语分析等语言学各个学科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也是形式语言学,功能语言学等语言学各个学派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语言学中得到如此广泛注意的课题不多。”(徐烈炯,2001)最初,焦点是功能学派关注的对象,Halliday(1967)最先用“focus”来指称句子中韵律凸显的部分,到后来,布拉格学派某些学者将话题焦点结构作为句子结构的结构划分模式。直到现在,焦点问题始终是功能派学者感兴趣的课题。而事实上,焦点的语用特征也决定了它必将入功能派学者的领域。除此之外,生成语法学家对焦点的问题也很感兴趣。生成语法学家关心的是“各种不同语言中信息结构(焦点结构)按与焦点标记之间的互相作用和映射问题” “焦点”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引入我国与法学界的概念。焦点研究已成为国内语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许多学者结合汉语事实展开了细致的研究工作结合汉语事实,用不同的语言观、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焦点现象,产生了大量的文献和丰富的结论。但是由于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理论背景与思考模式,以及他们对汉语事实的理解上的不同,使得他们对焦点现象产生了不同的诠释,焦点问题研究中尚存较大分歧。国内学者对焦点问题也有较多研究,相关的研究情况莫红霞、张学成(2001)和玄月(2002)已经做了综述。但总的来看,国内在焦点问题上关注的较多的还是焦点本身的一些性质问题,如焦点到底是什么、焦点有哪几种类型、表现形式如何等等。用焦点理论来解释实际问题的还不是很多。我们所看到的材料中,用焦点理论来分析解释语言现象的论文有张伯江、方梅(1996:73-136),徐杰(2001),储泽祥(2001),董秀芳(2003),袁毓林

对当前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几点思考

对当前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几点思考 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着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有:就业问题、上学问题、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住房问题、环保问题、医疗问题、社保问题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党和政府正在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十七大报告里明确提出要从以下几个发面保障和改善民生:(1)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2)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4)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5)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6)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在这些基本方针的指导下,仅就2007年,我们政府推出了一系列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举措,如农村孩子学杂费免除、城镇居民受惠医保和农村低保的实施,《物权法》的出台、“财产性收入”进入党代会报告、政府廉租房的推出、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两型”社会的建构、居民休假制度的调整等。从以上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具体落实来看我们党和政府的确是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特别是四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我们党和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抗震救灾举措,更深刻地体现了我们党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以人为本的高度责任感和博大情怀。 首先,“就业是民生之本”。就是说“就业”是人民生存和生活的根本。就是要实行有利于就业的财政、税务、金融政策,千方百计创造就业机会,着力解决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抓好高校毕业生、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使人人有活干,有饭吃。 其次,“教育是民生之基”。知识就是财富,科教兴国,百年大计。就是要高度重视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提高国民素质,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加强义务教育,完善贫困生资助政策体系。让所有的孩子都能无忧无虑地读书,让所有的家长不再为学费发愁,让所有的校门都对莘莘学子敞开。 其三,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公办学校入学“门槛高”、农民工子女学校教学质量低等问题。而且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加快,这一问题将更加突出。如何进一步解决好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上学问题呢? 扶持社会力量办学。农民工子女在短时期内完全进入公办学校就读还不太现实,必须进一步发挥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作用。要将农民工子女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制定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热点难点问题及答案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热点难点问题及答案 1.问: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 答: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问题可以从内容和历史使命两个方面来回答。首先,从内容上说,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体现在马克思主义三个重要组成部分相互联系,从不同的理论角度和侧面论证和解决共同理论主题——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与趋势。具体的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理论基础:其中辩证唯物主义展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自然观;历史唯物主义展示了马克思主义在自然观基础上对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的理论观点。两者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马克思站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论证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趋势,它既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具体运用,又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验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目标指向,马克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论证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预测和描绘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美好图景,也使社会主义理论从空想变为了科学。综上所述,从理论内容上来说,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理论层面论证和展示了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的理论命题,三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其次,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历史使命——解放无产阶级及全人类来说,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解决的是人类如何从自然对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解决的是人类如何从社会对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是在马克思当时所处的历史时代下,如何解放无产阶级;科学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和全人类获得自由和解放的前景与方面的描绘。三者从时间、空间、条件不同的维度指向了一个共同的历史使命——解放无产阶级和全人类。总之,无论从理论内容,还是历史使命上,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相互联系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性也通过三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彼此联系展现出来,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认识来源于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性的认识和把握。 2.问:既然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理论,为什么在这个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前苏联社会主义还会解体? 答: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科学的理论不等于说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一个终极理论,由于时代背景和时代主题的变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从它产生那一天起就面临着不断丰富、创新和发展的境况。在社会主义实践中,马克思主义理论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不断解决新问题,并在不断解决新问题中获得丰富和发展。但前苏联社会主义自斯大林伊始,教条地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不顾前苏联社会主义建立的历史前提已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社会建立的历史前提有所不同,在苏联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教条地搬用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的描绘,形成了前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模式——斯大林模式,僵化了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种种社会矛盾,这种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运用本身已经远离了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恰恰是非1的、教条的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失败。戈尔巴乔夫上台以后,面对着西方社会的和平演变政策的大举压境,不仅没有坚持马克思主义,反而在“新思维”的指导下,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和指导作用,这才是前苏联社会主义解体的真正原因。 3.问: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吗?还有没有别的标准? 答: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只有实践才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不存在其它的标准。当然,这并不排斥人类理性和逻辑证明在检验认识真理性过程中的作用。可是,逻辑证明尽管重要,但它毕竟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逻辑证明的前提、规则、结论,仍然要通过实践检验去确定其真理性与科学性。逻辑证明是实践检验的必要补充,却不能代替实践检验,也不能脱离实践单独进行。具体的实践有局限性,实践检验认识只能是一个过程,无限发展的实践最终一定能鉴别认识的真理性。因此,在坚持实践标准时,要防止把实践标准简单化。 4.问:“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否是对客观真理的否定? 答:“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说对同一事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这是由于人的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人的正确认识不仅具有客观性,而且具有主观性和差别性。客观真理是指人的认识中含有不依赖于人的客观内容,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表明人的认识的主体差别性,而这些具有差别的认识是否是真理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真理,应由实践来检验。承认人的认识上的主观性和差别性,并不等于否定客观真理。 5.问:在高度机械化、自动化的企业里,价值是不是唯一的由工人的活劳动创造的?先进的机器设备是否也能创造价值? 答:在高度机械化、自动化的企业里,商品的价值也只能是由工人的活劳动创造的。先进的机器设备并不能创造出新的价值。因为机器设备并不是独立的生产要素,它不能离开其他生产要素(特别是人的劳动力)而独立存在。机器设备的开发和应用离不开包括科技人员、生产人员、管理人员等在内的众多的“总体劳动者”的艰辛劳动。机器设备的开启、监视、调试、信息处理和检修等,也都离不开人的劳动。所以,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机器设备只是作为“物”的要素、作为不变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在生产过程中,不变资本的价值可以通过活劳动转移到商品当中去,但它本身不会创造新价值。现实生活中,采用先进设备的企业之所以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并能实现较多的利润收入,原因主要在于,先进的机器设备虽然本身不能创造价值,但利用先进的机器设备进行生产却可以大大提高人的劳动生产效率。在某一部门劳动生产率既定的前提下,如果哪一个个别企业率先采用了先进的机器设备进行生产,该企业的个别劳动生产率就会大大高于部门平均的劳动生产率,其所生产的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就会低于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社会价值,而商品在市场上是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价值进行交换的,因此,采用先进设备的企业在市场交换过程中就可以获得超额的价值补偿,获得较高的利润收入。

浅谈当前教育几热点问题的认识

浅谈当前教育几个热点问题的认识 近几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些问题反复出现,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因此,我就几个社会议论较多的教育热点问题,谈一点个人的认识。 一、关于应试教育的问题 多年来,应试教育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对此,我们应当思考,应试教育的出现究竟是我们的教育指导思想出了问题,还是整个社会出了问题?为什么我们一直在提素质教育,但学校教育还是围着高考转?从深层次上分析,这是个社会问题,而不单单是教育问题。对于一些群众来说,他们也许更关注自己的子女能否顺利升入一所好学校,将来找到一份好工作,过一种好生活。他们也许不太关心什么是素质教育,却会盘算孩子教育的投入与收益。他们对未来满怀憧憬,却更加关注现实的利益。这种思想与现实的矛盾、个人利益和国家民族长远利益的矛盾非常棘手。这也正是我们常常为之苦恼、为之困惑、为之进退两难、为之遭人诟议的问题。许多群众对子女的教育不惜金钱,不惜心血和汗水,所求无非是子女将来能立足,有发展,有出息。他们的这种“改变命运”的追求,理所当然,合情合理,无可厚非。但是,一座城市、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的教育体系都围绕“高考升学”这个目标来运转,这是教育的悲哀,也是民族的灾难。科举制度曾以进步的面貌出现,却以百弊丛生的面貌而废除,给国家民族带来的深刻教训值得汲取。对于老百姓来说,如果把对教育的投资局限于高考升学,必然是失望大于希望,风险大于收益。如果我们认同教育的基本目的,那么,就必须有人站在更高的层面上,以战略的眼光来思考和规划教育发展;如果我们认同教育具有长周期、迟效性等特点,那么,教育就不可能只考虑当下,不能为了今天而牺牲明天。教育发展并非单向度服从社会发展,教育同时负有推动历史进步、引领社会发展的使命。我始终认为,坚定不移推进素质教育,就是对人民群众根本的、长远的利益的体现和实现 (二)关于中小学乱收费、“择校生”高收费问题 近几年,在一些地方和中小学校出现的乱收费、“择校生”高收费现象,社会反映比较强烈。国家教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连续两年抓紧专项治理工作,初步遏制了愈演愈烈的发展势头。但是,由于各方面、各地区在认识上还不够统一,治理工作发展并不平衡。学校在收费方面出现的问题,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要具体分析。对腐败现象要坚决克服和惩处。但是,新闻媒体在报道这方面情况时也要实事求是。有的把教育界说成是暴利行业,这是以偏概全,是炒作和误导,不符合实际。就广大农村学校来说,主要还是投入不足。如果找不到病根,就不能对症下药,达不到治本的目的。研究学校收费问题,首先要计算教育成本;第二是确定政府、社会和受教育者对教育成本的分摊比例;第三是制定收费标准。这样,判断学校收费乱与不乱才有科学依据。转移支付不能光看支了多少,而要看学校实际得到多少。在农村,我们既要减轻农民负担,又要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否则,孩子受不到良好的教育,损害的是农民的长远利益。 应该看到,中小学乱收费、“择校生”高收费问题实质是社会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综合治理,从根本上解决也还需要一段时间。三、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问题学生课业负担问题与择校现象有一些同源性的原因,虽然这与教育本身的制度缺陷有一定关系,但是,归根到底,仍然是社会就业、生存竞争在教育上的反映。学习本身是一项艰苦的活动,学生应该承担合理的学习负担。任何人要想在某个方面取得成功,就必须付出辛勤的汗水。这一点我们必须告诉学生。不能让学生误认为学习是一件轻松自在、垂手可成的事。但是,长期以来,学生的课业负担、心理负担确实较重,一定程度使学生的身心深受其累。

北京国税2017年11月12366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2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北京国税2017年11月12366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2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 的经验)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17年11月) 1.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按照零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时比照差额征税申报处理。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或退还?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3.购买方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开具了信息表交给销售方,但是销售方当月没有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并没有及时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应当在哪个月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4.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蓝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如果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对于已经交付购买方的专票,购买方需要将未用于申报抵扣的蓝字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给销售方;对于购买方开具信息表的情形,如果购买方已

浅谈共青团工作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的产生

浅谈共青团工作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的产生 及其相应的对策和思考 机关事业单位团组织工作是团的工作的传统领域,在团建整体格局中发挥着示范性作用,其团员青年知识素养好、综合素质高,成长成才、社会参与、自我实现的愿望强是机关事业单位团组织的传统优势。我局共青团工作一直以来都有着良好的传统,但随着近些年团员青年比例下降,工作基础有所削弱等客观条件的存在,团组织工作已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与挑战。对这些现状进行认真的思索,探索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是我们作为团组织工作者的新课题。 一、对共青团管理现状的思考 面对社会环境、教育体制和青年群体的新变化,共青团工作必须不断加大创新力度,才能保持良好的势头。但是,从目前的管理现状看,团员青年数量日益减少、各基层团组织之间交流有待增强、团组织工作方法有待创新是现今存在的最主要问题。 1、团员青年比例下降 我局近年来团员青年比例不断下降,从客观条件上对一些活动的开展及工作的部署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2、组织活力有待增强

由于我局工作特殊性,各基层单位及机关科室的工作跨度比较大,单位独立性强,基层单位从房管站、供热站到开发公司、物业公司,工作职能及工作署均有差异,这使部分基层团支部之间的沟通不足,对大型活动及联合团支部活动造成一定影响。 3、方式方法需创新 团的工作面向青年群体,只有将工作方法不断创新,紧跟时代节奏才能抓准时代的脉搏,跟上广大团员青年的工作、生活节奏,怎样继续围绕中心工作的同时丰富团员青年业余生活也成为我们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对共青团管理对策的思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目前共青团管理现状从整体上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要使共青团组织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要在有针对性对策的指导下进行富有成效的工作。 1、发挥团队优势,发动团员青年 从积极的角度来看,团员青年数量减少的同时,由于社会整体形势的发展以及教育水平的提升,近年来新加入工作的团员青年虽然数量有限但均有着较好的综合素质,同时既存的团员青年通过多年的工作、学习及组织活动,在业务素质、思想政治水平上也都有着一定的积累。团的工作是否卓有成效,团的组织是否具有战斗力和凝聚力,关键看我们是否有一批高素质、勤响应、愿参与的团员青年。因此,应积极利地让团组织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热点难点问题与答案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热点难点问题及答案经远离了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恰恰是非 1 的、1.问: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教条的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失败。戈尔巴乔夫上台以后,面 答: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问题可以从内容和历史使命两个方对着西方社会的和平演变政策的大举压境,不仅没有坚持马克思 面来回答。首先,从内容上说,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体现在马克主义,反而在“新思维”的指导下,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 思主义三个重要组成部分相互联系,从不同的理论角度和侧面论位和指导作用,这才是前苏联社会主义解体的真正原因。 证和解决共同理论主题——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与趋势。具 体的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理论基础:其 3.问: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吗?还有没有别的标 中辩证唯物主义展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自然观;历史唯物主义准? 展示了马克思主义在自然观基础上对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的理答: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只有实践才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 论观点。两者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世一标准,不存在其它的标准。当然,这并不排斥人类理性和逻辑 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主要证明在检验认识真理性过程中的作用。可是,逻辑证明尽管重要,内容,马克思站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但它毕竟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逻辑证明的前提、规则、结论, 观点和方法,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揭露资本主义社会仍然要通过实践检验去确定其真理性与科学性。逻辑证明是实践 的基本矛盾,论证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趋势,它既是马克思主义检验的必要补充,却不能代替实践检验,也不能脱离实践单独进 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具体运用,又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行。具体的实践有局限性,实践检验认识只能是一个过程,无限 理论验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目标指向,马发展的实践最终一定能鉴别认识的真理性。因此,在坚持实践标 克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通过准时,要防止把实践标准简单化。 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论证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 预测和描绘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美好图景,也使社会主 4.问:“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否是对客观真理的否定? 义理论从空想变为了科学。综上所述,从理论内容上来说,马克答:“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说对同一事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 思主义理论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理论层面论证和展示见解。这是由于人的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主体和客 了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的理论命题,三者紧体相互作用的结果。人的正确认识不仅具有客观性,而且具有主 密联系,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其次,从观性和差别性。客观真理是指人的认识中含有不依赖于人的客观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历史使命——解放无产阶级及全人类来说,马内容,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仁者见仁,智者见 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解决的是人类如何从自然对人的束缚中智”表明人的认识的主体差别性,而这些具有差别的认识是否是 解放出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解决的是人类如何从社会对真理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真理,应由实践来检验。承认人的认识 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是在马克思上的主观性和差别性,并不等于否定客观真理。 当时所处的历史时代下,如何解放无产阶级;科学社会主义是无 5.问:在高度机械化、自动化的企业里,价值是不是唯一的由工 产阶级和全人类获得自由和解放的前景与方面的描绘。三者从时人的活劳动创造的?先进的机器设备是否也能创造价值? 间、空间、条件不同的维度指向了一个共同的历史使命——解放答:在高度机械化、自动化的企业里,商品的价值也只能是由工 无产阶级和全人类。总之,无论从理论内容,还是历史使命上,人的活劳动创造的。先进的机器设备并不能创造出新的价值。因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相互联系为一个不可分割为机器设备并不是独立的生产要素,它不能离开其他生产要素 的整体。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性也通过三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彼(特别是人的劳动力)而独立存在。机器设备的开发和应用离不 此联系展现出来,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认识来源于对马克思开包括科技人员、生产人员、管理人员等在内的众多的“总体劳 主义理论整体性的认识和把握。动者”的艰辛劳动。机器设备的开启、监视、调试、信息处理和 检修等,也都离不开人的劳动。所以,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机 2.问:既然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理论,为什么在这个科学理论的指器设备只是作为“物”的要素、作为不变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发挥 导下,前苏联社会主义还会解体?作用的。在生产过程中,不变资本的价值可以通过活劳动转移到 答: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科学的理论不等于说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一商品当中去,但它本身不会创造新价值。现实生活中,采用先进 个终极理论,由于时代背景和时代主题的变化,马克思主义理论设备的企业之所以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并能实现较多的利润 从它产生那一天起就面临着不断丰富、创新和发展的境况。在社收入,原因主要在于,先进的机器设备虽然本身不能创造价值, 会主义实践中,马克思主义理论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但利用先进的机器设备进行生产却可以大大提高人的劳动生产 基础上不断解决新问题,并在不断解决新问题中获得丰富和发展。效率。在某一部门劳动生产率既定的前提下,如果哪一个个别企 但前苏联社会主义自斯大林伊始,教条地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业率先采用了先进的机器设备进行生产,该企业的个别劳动生产 不顾前苏联社会主义建立的历史前提已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率就会大大高于部门平均的劳动生产率,其所生产的单位商品的 社会建立的历史前提有所不同,在苏联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教条个别价值就会低于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社会价值, 地搬用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的描绘,形成了前苏联社会主义建而商品在市场上是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价值进 设的模式——斯大林模式,僵化了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并在此基础行交换的,因此,采用先进设备的企业在市场交换过程中就可以 上出现了种种社会矛盾,这种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运用本身已获得超额的价值补偿,获得较高的利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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