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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随着近年来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热情持续加强,投资规模保持稳定增长形势,但我国相应的企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渊源包括国内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区域性多边投资协定、多边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其中最主要的国际性条约形式是我国与100多个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我国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内法律体系建设、人才培养制度建设、机构建设、投资服务制度建设和社会力量协同配套机制建设方面有了一定成效,但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定、现有规范效率、现行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关立法观念、政府政策、企业策略、内外法衔接、保险经营模式、业务管理模式和立法模式等方面还存在不小的问题。有风险必有保险,企业海外投资风险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根基。

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因和一些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法制意识、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方位的选择而具有独特的风险产生背景,在建设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应格外予以重视。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战争风险、法律风险、社会和环境风险等种类,在设计相关险种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注重安全和利益的价值体现,追求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根本宗旨目标,坚持国际化发展的原则。在保险制度完善的国家借鉴方面,首先应借鉴各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形式,现时先采用合并立法形式,条件成熟后采用单独立法形式,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基本法。

其次应借鉴各发达国家立法模式和代位求偿权行使制度,继续沿用单边主义模式,辅以外交、谈判等各种方式解决代位求偿权行使问题。最后应借鉴各发达国家对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机构法律地位的规定,探索成立专业性半官方半民间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更贴近市场化地为跨国投资者服务。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应是在吸取以上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进行设计。首先应在出口信用保险规则的统一体系中建立适用于海外投资保险东道国、承保投资、被保险的投资者、承保险别的准入判断规则,其次应完善代位求偿权行使机制,再次应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和市场化的海外投资

保险机构,最后还应从企业自身和社会方面完善海外投资保险配套制度建设。

文章在写作中,综合运用了归纳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客观分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环境和形成现今法律环境的各方原因,并对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路径进行综合分析。希望能为加强我国海外投资法制理论基础的研究,加强对国际层面投资保险法律的研究增添自己的一臂之力。

海外投资保险的概念及模式探讨

海外投资保险的概念及模式探讨的论文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 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 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 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 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 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 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 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 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 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 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 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针对中国规模日益庞大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专门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开设了项目险——海外投资保险,目的是向其提供损失补偿、融资便利和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 但是,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金额在中信保各险种总承保金额之和中占比一直很低,无论是承保金额还是其在总承保金额中的占比,海外投资保险都远远低于出口信用保险,这表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受重视程度低。这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与存量、与中国在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现存地位严重不相匹配。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 所谓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为鼓励本国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对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政治暴乱和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政策性项目保险业务。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不断增强,“走出去”战略孕育出的“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对外投资和贸易新形式、新机遇、新挑战的不断涌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也呈现大幅度增长态势。过去六年间,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承保金额逐年大幅度增长,但是,由于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势必会面临新风险和新情况,因此迫切要求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要与时俱进,在相关立法尚且缺位的不利环境下,积极思考应该如何完善海外投资保险

业务。本文正是从中国新经济时期的背景下,研究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现存问题、面临挑战和解决对策。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现存问题 有关专家预测,从2015年开始,中国将进入海外投资风险高发期,风险发生具有分散化和广泛性特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出现较晚,仍处于摸索经营阶段,主要现存问题有以下几方面:(一)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弊端显露 面对中国海外投资市场巨大的系统性风险,需要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制定的相关国际法与一国国内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效对接。对接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条款——代位求偿权能否顺利实现。 相对比美国使用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采用单边模式,其优点是,有利于扩大本国投资者在国际领域的投资范围,更好的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约束较少。 但问题是: 第一,在本国与东道国没有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情况下,一旦海外投资企业由于政治等因素发生巨额损失事故,本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企业完成赔偿后,该机构在东道国的代位追偿工作将变得异常艰辛,通常需要依靠东道国当地法律和外交手段予以解决,这就使得可以用法律手段解决的经济问题上升到了政治层面。 第二,如果出险后代位求偿权的实现难度大或者根本实现不了,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探讨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探讨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探讨摘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投资者本国为了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由于政治风险在东道国遭受损失时,予以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本文主要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落脚点,研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况,探讨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问题以及建议。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承保机构;制度构建 Abstract: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is a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their losses due to political risks in the host country when they suffer losses, in order to protect and encourage their private overseas investment. This article mainly take 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as a starting point, studying the overview of 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investigating china 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current situation, issues and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Political risk; The insurer; System construction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提高,以及逐步与世界经济接轨,特别是我国在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逐步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为更多的外国资本进入中国提供了机会,同时国内企业也面临了日益严峻的生存和发展的挑战,很多企业开始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以寻求自身的更大的发展空间。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针对中国规模日益庞大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门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开设了项目险——海外投资保险,目的是向其提供损失补偿、融资便利和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 但是,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金额在中信保各险种总承保金额之和中占比一直很低,无论是承保金额还是其在总承保金额中的占比,海外投资保险都远远低于出口信用保险,这表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受重视程度低。这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与存量、与中国在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现存地位严重不相匹配。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 所谓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为鼓励本国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对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政治暴乱和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政策性项目保险业务。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不断增强,“走出去”战略孕育出的“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对外投资和贸易新形式、新机遇、新挑战的不断涌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也呈现大幅度增长态势。过去六年间,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承保金额逐年大幅度增长,但是,由于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势必会面临新风险和新情况,因

此迫切要求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要与时俱进,在相关立法尚且缺位的不利环境下,积极思考应该如何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本文正是从中国新经济时期的背景下,研究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现存问题、面临挑战和解决对策。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现存问题 有关专家预测,从2016年开始,中国将进入海外投资风险高发期,风险发生具有分散化和广泛性特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出现较晚,仍处于摸索经营阶段,主要现存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弊端显露 面对中国海外投资市场巨大的系统性风险,需要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制定的相关国际法与一国国内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效对接。对接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条款——代位求偿权能否顺利实现。 相对比美国使用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采用单边模式,其优点是,有利于扩大本国投资者在国际领域的投资范围,更好的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约束较少。 但问题是: 第一,在本国与东道国没有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情况下,一旦海外投资企业由于政治等因素发生巨额损失事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612610990.html,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作者:侯明利 来源:《大东方》2015年第08期 摘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在整个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框架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它不仅直接决定着对适格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和代位求偿权实现的渠道,而且也间接地影响着如承保主体、承保险别这些基本制度的规定。在类型选择问题上,不仅要综合考虑投资母国的国情、经济实力、国际政治地位,而且要考虑对外投资的目的,以更好地体现鼓励和发展本国海外投资事业的宗旨。本文通过对三种模式的分析,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单边模式;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内法层面上的立法,目的是维护本国海外私人投资在资本输出国的安全。它事实上是一国的政策性投资保护制度,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根本制度价值在于通过保险制度模式保护本国海外投资正常、健康的发展。该制度不仅有利于增强海外投资者的安全感,而且具有对本国投资者遭受的意外损失进行事后补救的作用。现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上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已成为共识。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 1.双边投资保险模式 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适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前提。美国的海外保险投资制度就是建立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国内保险法的基础上,他采用的就是这种“双边模式”,即美国的海外投资者只有投资到与美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才能向美国的承保机构申请投资保险,否则,海外投资者不能投保。若约定的政治风险出现,承保机构向投资者理赔后,即可根据与该东道国订立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取代投资者的地位,向东道国代位求偿,但仅以向投资者理赔的数量为限。美国的这种“双边模式”将国内法与国际法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将私人海外直接投资关系上升到两个政府间关系旳高度,因此私人海外投资进一步得到国际法的保护,保证了政府在政治风险发生后能有效的行驶代位求偿权。 双边保证模式的优点在于,美国政府摆脱了国际商事纠纷的困扰,不再直接参与对外投资争端的解决。同时,双边模式更加强化了美国政府对其海外投资保护的力度,并且对于东道国政府约束更大,甚至有被美国方面索赔的危险,因此东道国不得不更谨慎对待美国的海外投资。当然,这是以美国强大的国力和实力为后盾的。其次,承保机构在于海外投资者签订保险协议时,无一例外的规定约定的政治风险发生后其有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绝对权利,投资者负有配合的义务,这样就从事实上剥脱了投资者向东道国索赔的权利。因此,在国内法和国际法

简述海外投资保险改制思考

简述海外投资保险改制思考 摘要:海外投资者在从事海外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仅凭自身的力量无法克服的政治风险。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海外投资的不断发展,确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本文在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简介的基础上,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政治风险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基本情况考察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由于私人直接投资的特殊性,私人向海外进行投资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最令投资者忧虑的莫过于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密切相关的非商业风险,即政治风险(politicalrisks)。例如:投资东道国基于本国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的国有化或征收;为了维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实行的外汇管制;东道国发生的战争、内乱等等,这些事故将使外国投资者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乃至经营不能继续。政治风险均基于东道国主权权力而为,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投资者只能望“险”兴叹,而无法放心大胆地把手中的资金投向本是广阔而具有巨大潜力的海外市场。 为消除投资者的顾虑,资本输出国政府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保护本国投资者。该制度的运行机制是资本输出国通过特设的或指定的保险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投资所在国(即东道国)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直接保险或保证,一旦海外投资者的投资与投资利益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即由该保险机构予以补偿,之后该保险机构将取得代位求偿权,由其代表国家替代海外投资者的地位向东道国代位索赔。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在国内法方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有关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据此颁布了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 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 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 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 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 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 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 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 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 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 证制度,不但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 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实行全 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实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动、保护本国 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有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 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 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够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 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海外投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浅议海外投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摘要】当前,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面临着多重风险,本文论述了海外投资风险的主要特点,并以投资尼日利亚为例,论述了海外投资的市场和非市场两类风险,并建议从保障对外投资资金的安全性、采取多种措施防范汇率风险、建立财务预警系统以及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营运能力等方面来防范风险。 【关键词】海外投资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的海外企业资金断裂以及人民币汇率的增强,都加快了我国企业近年海外投资的步伐,其中,非洲市场是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市场。尼日利亚地处西部非洲,是英联邦国家之一,完全承袭了英国的全套法律体系,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尼日利亚是非洲最大的产油国和第二大石油出口国,经济对外依赖性较大。了解了尼日利亚的经营风险对其他非洲英联邦体制下的国家的中国企业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尼日利亚拥有丰富的石油资源,近年来随着石油价格的高位运行,投资于道路、房建、电力等基础设施的投资额连年增长。而本国的施工力量和管理水平又不能满足该国强大投资需求,为此纷纷发包给外国企业。面对这种机遇,许多中国企业纷纷响应走出去战略,到尼日利亚从事工程项目的承揽。本文以投资尼日利亚为例对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做简单的分析。 一、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主要特点 1、客观性

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存在是因为有各种决定风险的因素存在,它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在各个项目的寿命周期内,风险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只要存在海外投资行为,风险就不可消除。2、不确定性 风险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不确定性。投资风险的存在是确定和可观的,但是风险的发生却是不确定。海外投资风险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投资风险是否发生不确定、发生的时间不确定、发生的状态不确定以及海外投资风险的结果不确定。 3、海外项目投资风险的可变性 海外投资风险的可变性是指在项目的整个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在质和量上会随着项目的进行发生变化。在这个过程中,有些风险可能会得到控制,有些风险可能会发生并且得到很好的处理,但是在项目的进行的不同阶段都有可能产生新的风险。 4、海外投资风险的多样性以及多层次性 海外投资项目一般周期较长、规模较大、投资涉及的范围较广、风险因素的数量较多并且繁杂,这些都使得项目在寿命周期内面临着多种多样的风险。并且大量的风险因素有着错综复杂的内在关系,各个风险因素和外界产生交叉影响使得风险显现出多层次性。这也是海外投资风险的重要特点之一。 二、海外投资风险的表现形式 当前,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可以分为市场风险与非市场风险两大类,其中,市场风险主要是指东道国的政策与法律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风险。“风险”一词来源于早期使用于海商和保险业的意大利语“rischio”,最初的意思是指风暴等自然灾害。海外投资的风险主要有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风险。所谓‘人为的’,主要是指由东道国政府所为行为产生的风险。”1跨国经营中的政治风险传统上划分为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违约风险。我国约七成的海外直接投资集中在石油等资源性行业和制造业,这两个行业占了二战后全球所有被征收的外国企业的六成。我国投资较多的国家中,智利、秘鲁和坦桑尼亚分别征收过外国人财产26至35次,印尼、赞比亚和苏丹分别征收过15至25 次,阿根廷、缅甸、埃及、墨西哥、委内瑞拉、尼日利亚分别征收过5至10次)。数年前中国某大型化学工程建设公司承建前南斯拉夫化工厂,在执行期间遭遇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斯拉夫开战,工程项目遭到重创,数亿美元的工程款至今未能得到回收,项目的有关方损失惨重,也给国内贷款银行造成了几亿元人民币的长期不良贷款2。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面临的政治风险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由传统的战争风险转向和平环境中的政治暴力风险。和平环境中的政治暴力风险包括贸易保护主义驱动的政治暴力风险和劳工权益引起的政治暴力风险等。例如西班牙埃尔切事件就是东道国厂商出于竞争对中国企业采取的暴力行为。俄罗斯于2006年年底出台了关于整顿批发零售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外来移民就业等有关法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从事零售工作的外国劳务人员经营主体的比例不得高于40%,自2007年4月1日起,外籍务工人员不得在商亭里、自由市场内以及商店以外地点从事零售贸易。由于这项政策的出台,共有10万华商受到损失。3二是直接征收风险减少,隐性征收风险突出。例如有些国家以检查偷漏税、走私、卫生、安全条件为名,频繁搜查中国企业,动辄处以高额款、额外课税,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甚至以上述借口没收企业的财物。三是汇兑限制风险总体降低,但金融风险仍然较高。在非国际储备货币发行国,如果其资本账户和国内资本市场开放较快,或外债负担较重,其爆发货币、金融危机的几率就较高。新兴市场就先后爆发了1998年俄罗斯危机、1999年巴西危机、2001年土耳其危机和2002年年初的阿根廷危机。违约风险集中于部分发展中国家和政治体制转轨国家。如在主要政党轮流执政、缺乏政策连贯性的国家,新政府上台后往往对上届政府执政期间签署的合同多方刁难,单方面中止上届政府签署生效并已实施的合同或协议,给中国在这些国家的投资项目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1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186页。 2李福胜.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国家风险研究[拉丁美洲研究, 2006, (6). 3吴莉婧:《我国海外投资企业面临风险与法律对策研究》,《学术论坛》2009年第6期。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体系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体系 作为跨国公司最典型的特征和一种最重要的国际资本流动方式,海外投资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主要驱动力。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判断一国涉外投资法律制度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的增长,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势在必行。借鉴美、日等国外发达国家有关立法范例,同时结合我国海外投资的具体实践,从保险制度的立法原则、立法体系等方面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提出自己的构 想。 标签: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体系 根据《人民日报》2005年1月20日的报道,2004年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的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非金融类累计海外直接投资达350亿美元,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分别超过1000亿美元和300亿美元,业务遍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20多年来的发展实践已经证明,中国具备强大的参与世界经济发展的潜力和能力。但在对外开放的实践中,由于我国一直以引进外资为主,因此我国投资法中涉外的部分以调整外商来华投资为主,外资立法严重失衡,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这就无法为我国的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法律 保障。因此,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亟待建立并完善。 1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 所谓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 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特殊的非商业性的保险制度,具有浓厚的国际政治色彩和官方性质,是一种国家或政府保险政治风险的制度,与一般的民间保险是截 然不同的。 第一,承保主体及对象。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主体是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其承保主体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具有官方性质,其承保的对象仅限于私人海外直接 投资的政治风险,主要包括货币汇兑险(或称禁兑风险)、征用险和战乱风险。

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随着近年来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热情持续加强,投资规模保持稳定增长形势,但我国相应的企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渊源包括国内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区域性多边投资协定、多边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其中最主要的国际性条约形式是我国与100多个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我国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内法律体系建设、人才培养制度建设、机构建设、投资服务制度建设和社会力量协同配套机制建设方面有了一定成效,但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定、现有规范效率、现行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关立法观念、政府政策、企业策略、内外法衔接、保险经营模式、业务管理模式和立法模式等方面还存在不小的问题。有风险必有保险,企业海外投资风险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根基。 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因和一些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法制意识、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方位的选择而具有独特的风险产生背景,在建设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应格外予以重视。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战争风险、法律风险、社会和环境风险等种类,在设计相关险种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注重安全和利益的价值体现,追求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根本宗旨目标,坚持国际化发展的原则。在保险制度完善的国家借鉴方面,首先应借鉴各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形式,现时先采用合并立法形式,条件成熟后采用单独立法形式,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基本法。 其次应借鉴各发达国家立法模式和代位求偿权行使制度,继续沿用单边主义模式,辅以外交、谈判等各种方式解决代位求偿权行使问题。最后应借鉴各发达国家对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机构法律地位的规定,探索成立专业性半官方半民间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更贴近市场化地为跨国投资者服务。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应是在吸取以上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进行设计。首先应在出口信用保险规则的统一体系中建立适用于海外投资保险东道国、承保投资、被保险的投资者、承保险别的准入判断规则,其次应完善代位求偿权行使机制,再次应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和市场化的海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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