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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密法》条文释义

新《保密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

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8条,主要规定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国家秘密概念、保密工作方针、保密工

作管理制度和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职责及保密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

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密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保守国家秘密是制定本法的直接目的。“保守国家秘密”,是指保护、严守国家秘密

而不泄露。保守国家秘密是一种国家责任和国家行为,必须通过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加以

实施和规范。

保守国家秘密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信息表

现形式,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只有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才能切实维护好国

家安全和利益。

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是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根本目标。保密

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只有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维护好

国家安全和利益,才能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概念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国家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秘密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根据涉及的利益不同,大

体上可以分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

秘密的本质属性,是国家秘密区别于其他秘密的关键所在。国家安全和利益,主要包括国

家领土完整、主权独立不受侵犯,国家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不受破坏,公民生命、生活不

受侵害,民族文化价值和传统不受破坏等。在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

本利益是一致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指某一事项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

受到损害,主要包括危害国家防御能力,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

职权失去保障,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科技优势,妨

碍国家外交、外事活动正常进行,妨碍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安全,妨碍国家秘密

情报的获取和削弱保密措施有效性等。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构成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一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只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才具有国家秘密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返表明,确定国家秘密是一种法定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定程序”由保密法律法

规规定的定密依据、权限、方法和步骤构成。“依照法定程序”,是指根据定密权限,按

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做

出国家秘密标志,做到权限法定、依据法定、内容法定、标志法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构成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它表明,国家

秘密应当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在一定时间内”表明国家秘密有一个从产生

到解除的过程,不是一成不变的。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同时应当确定其保密

期限。“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表明国家秘密应当而且能够限定在一个可控制的范围内,这也是秘密之为秘密的关键所在。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同时应当确定其

知悉范围,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使之不超出限定的知悉范围。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

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法律保护原则和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一款确立国家秘

密受法律保护原则。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总则部分明

确宣示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强化机关、单

位及相关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职责,有利于增强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

第二款明确保密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保密法律义务是宪法义务的具体化。义务主体

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国家机关\,

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是

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政党\,是

指中国共产党及参政的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

女联合会组织等人民团体,也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公民”,是指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以上义务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秘密知悉范

围内的主体,一类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外的主体。这两类主体承担的保密义务

有所不同。如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应当依法保守、保护所知悉、管理的国家

秘密;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外的人员,不得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在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三款明确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境内外一切组织、机构

和人员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等。对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按照情节轻重,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

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密工作方针的规定。

“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是1983年中央提出的保密工作方针,体现了保密工作的

基本特点和规律。保密工作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保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新保密法释义(六)

新保密法释义(六) 第五章法律责任 本章共4条,主要规定严重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和定密不当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本条是关于严重违规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款明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列举的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违规行为是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国家秘密安全遭受严重威胁的最常见、最典型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后果,只要发生所列举的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都应依法追究责任。 本款主要规定两种法律责任形式: 一是行政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应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立案标准是: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国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 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围和密级 第三章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工作),实行积极防、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围,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工作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护措施,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国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 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围和密级 第三章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工作),实行积极防、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围,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工作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护措施,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国家保密法》

国家保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新《保密法》条文释义

新《保密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 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8条,主要规定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国家秘密概念、保密工作方针、保密工 作管理制度和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职责及保密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 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密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保守国家秘密是制定本法的直接目的。“保守国家秘密”,是指保护、严守国家秘密 而不泄露。保守国家秘密是一种国家责任和国家行为,必须通过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加以 实施和规范。 保守国家秘密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信息表 现形式,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只有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才能切实维护好国 家安全和利益。 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是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根本目标。保密 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只有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维护好 国家安全和利益,才能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概念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国家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秘密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根据涉及的利益不同,大 体上可以分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

中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解读 一、保密法的修订过程 1995年12月中央正式决定修改保密法。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论证和试点工作,国家保密局起草了修订方案,于2003年和2006年两次在全国范围征求意见,形成了修订草案,于2007年12月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协调会,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2009年4月1日,保密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1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其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保密资质单位进行了调研,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0年4月26日至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4月29日下午,修订草案以高票获得通过。 二、保密法修订后定密制度取得的进展 在保密工作中,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工作。只有先把密定准了,才能做到既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次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改进定密工作,努力形成定密权责明晰、程序规范、解密及时、监督有力的科学定密机制,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修订中取得的进展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上收定密权限,不再赋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和地市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二是明确保密期限,一般情况下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三是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强化定密责任。四是健全解密制度,既有自行解密,也有审查解密。这些规定将有利于缩小秘密范围,减少定密随意,降低保密成本,实行精确高效管理。 三、保密法修订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保密法修订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必将直接危害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科技安全和文化安全,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一种国家责任。保密能力是国家

保密法实施条例最新解读(标准版)

保密法实施条例最新解读 欢迎来到,下面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新修订保密法实施条例解读,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新修订保密法实施条例解读1、为什么要修订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依据20xx年新修订保密法,对1990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出了全面修订。主要考虑:一是适应贯彻实施保密法的需要。1990年5月25日发布的实施办法是与1988年保密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20xx年新修订保密法确立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措施,实施办法与之已不相适应,应作相应调整补充。同时,新修订保密法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比较原则,有必要作出具体细化,以利于法律的贯彻落实。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严峻,保密管理的难度日益加大,原有的一些保密管理方式失去有效性,泄密渠道增多,涉密人员、涉密会议活动、涉密载体等保密管理亟须调整规范。通过修订实施条例,进一步健全各项保密制度,有利于为依法开展保密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处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依法维护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三是适应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通过实施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明确、细化保密行政管理职能,规范保密行政行为,以实现保密行政管理科学、公正、严格、高效。此外,近年来保密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一些成熟的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也需要通过实施条例的修订予

以固化和规范。 2、实施条例主要增加了哪些内容? 实施条例共6章45条,依照保密法规定,对1990年实施办法作出全面修改完善,在加强保密管理方面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主要是:在总则方面,规定了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密工作装备和经费保障,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职责和义务;在定密制度方面,明确了保密事项范围的法律地位,细化了定密工作内容和流程,规定了定密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细化了定密授权制度,对自行解密和审核解密作出进一步规定;在保密制度方面,细化了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投入使用审查、运行使用管理,明确了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对涉密人员管理立法作出授权性规定,对涉密采购、涉密会议活动提出明确保密管理措施;在监督管理方面,确立了保密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细化了保密检查内容,规范了保密检查程序,规定了保密检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泄密案件的调查职责,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法律责任方面,对机关、单位隐瞒不报泄密事件和妨碍检查,企业事业单位违规从事涉密业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违规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3、实施条例对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作出了哪些规定? 国家秘密保护和信息公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践中,既要防止有的地方和部门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应当公开的

《国家保密法》

国家保密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新保密法第三条规定

新保密法第三条规定 根据新保密法第三条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条规定的解释和评述。 新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了在保密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该法案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信息保密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保护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 首先,新保密法第三条要求积极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密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素质。保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保密人员具备严谨的思维和专业的技能。通过持续的保密教育和培训,能够增强保密人员的专业能力,提高他们处理保密信息的能力和保密意识,更好地履行保密工作职责。 其次,新保密法第三条要求健全保密审查制度,确保保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密审查是保密工作的基本环节,决定了保密文件能否向外发布或传阅。建立健全的保密审查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保护国家和组织的安全利益。保密审查应当加强对于保密文件的审查力度,确保保密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此外,新保密法第三条还要求建立健全的保密工作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度。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保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风险。建立保密工作风险评估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保密问题,减少泄密风险的产生。同时,建立应急预案制度能够在出现突发情况时迅速采取措施,保护保密信息的安全。

总体而言,新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了一系列保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通过加强保密教育和培训,健全保密审查制度以及建立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度,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然而,尽管新保密法第三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还需注意平衡保密和透明度之间的关系,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国家的安全利益能够得到协调与平衡。

新颁布的《保密法》条文解读

新颁布的《保密法》条文解读 引言 本文将对最近颁布的《保密法》的相关条文进行解读和概述,以便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内容和影响。 条文解读 1. 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加强和规范保密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条表明《保密法》的宗旨是加强保密工作,并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2. 第二条:保密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与透明相结合、必须保密与可能公开相结合、依法保密与依法公开相结合的原则。这一条规定了保密工作的原则,即保护与透明相结合、必须保密与可能公开相结合、依法保密与依法公开相结合。 3. 第三条:保密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实际为基础、以预防为主要手段的原则。这一条规定了保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实际为基础、以预防为主要手段。

4. 第四条:国家实行的保密制度是综合性、预防性、管理性和 便民的综合保密制度。这一条说明了国家实行的保密制度的特点, 即综合性、预防性、管理性和便民性。 5. 第五条:保密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保密工作体系,提高 保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完善保密法律法规、保密 技术标准和保密管理制度,加强保密工作力量建设,保密工作全面 发展。这一条规定了保密工作的目标,即建立健全的保密工作体系,提高保密工作水平,完善保密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加强保密工 作力量建设,实现保密工作全面发展。 结论 新颁布的《保密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保密工作,保障国家安 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密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与透明相结合、必须保 密与可能公开相结合、依法保密与依法公开相结合的原则。保密工 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保密工作体系,提高保密工作水平,完善保 密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加强保密工作力量建设,实现保密工作 全面发展。

新《保密法》解读

新《保密法》解读 保密法的修订过程 1995年12月中央正式决定修改保密法。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论证和试点工作,国家保密局起草了修订方案,于2003年和2006年两次在全国范围征求意见,形成了修订草案,于2007年12月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协调会,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2009年4月1日,保密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1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其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保密资质单位进行了调研,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0年4月26日至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4月29日下午,修订草案以高票获得通过。 保密法修订后定密制度取得的进展 在保密工作中,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工作。只有先把密定准了,才能做到既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次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改进定密工作,努力形成定密权责明晰、程序规范、解密及时、监督有力的科学定密机制,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修订中取得的进展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上收定密权限,不再赋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和地市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二是明确保密期限,一般情况下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三是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强化定密责任。四是健全解密制度,既有自行解密,也有审查解密。这些规定将有利于缩小秘密范围,减少定密随意,降低保密成本,实行精确高效管理。 保密法修订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保密法修订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必将直接危害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科技安全和文化安全,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一种国家责任。保密能力是国家能力的重要体现和保障。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必须高度重视国家秘密的保护。这次修订的保密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加强保护的同时,这次修订还特别注重依法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推进依法行政;特别注重处理好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保密法修订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总结吸收近年来保密工作理论和实践成果,借鉴国外保密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针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做到四个“着力”,即着力缩小国家秘密范围,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着力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统一严格管理,健全涉密载体、涉密人员、涉密活动等管理制度;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着力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 这次修订历时长、幅度大,原法绝大多数条款都作了修改,新法共6章53条,增加了1章18条。保密法修订和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直接涉及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特别是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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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保密法全文最新2020 《保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近年来,军事、民生、科技等领域进入快速发展期,普通公民接触军事、民生、科技等领域国家秘密的广度、深度逐步提高,国家秘密失泄密风险进一步加大。因此,突出强调“加强保密宣传,提高保密意识”,对于形成全社会自觉主动保守国家秘密的环境氛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若想让普通公民成为保守国家秘密的重要生力军,必须全面加强教育,增强其保守国家秘密的综合素质。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保守国家秘密氛围。知之愈明,则行之愈笃。公民对保守国家秘密的重大意义认识越深刻,保守国家秘密的行动越坚定、越自觉。接受保密宣传教育,也是公民履行保密义务的应有之义。因此,椒金山街道以“保密宣传月”为契机,大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系列活动。一是6月2日,在椒金山山体公园开展了主题为“落实保密责任,强化保密意识,提升保密技能,筑牢保密防线”大型宣传活动。二是6月9日,在金家街公园摆设保密宣传服务台,宣传保密知识

的同时,开展保密知识有奖竞答活动,共发放保密知识宣传单1500余份。三是6月23日,邀请市国家保密局刘国钦处长为全体机关干部和社区工作者现场进行窃密泄密警示展演,通过现场演示窃密泄密手段,增强保密意识。下一步,街道将继续分层次,分类别地搞好群众性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知识,努力营造“保守国家秘密”的良好氛围。 广泛发动群众继承和发扬保守国家秘密的光荣传统。这是党的群众路线和人民战争思想在保密工作中的具体实践。1934年10月,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后,8万多红军主力秘密在于都县集结准备长征。当时,数十万国民党军已经推进苏区腹地,红军的秘密一旦泄漏,瞬间就会被四面围困。然而,直到10天后红军全部跨过于都河开始战略转移,国民党仍然一无所知。周总理曾动情地说:“于都人民真好,苏区人民真亲。”无论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浓厚的军民鱼水情永远是守护军事秘密的铜墙铁壁。除了最广泛地发动人民群众外,对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保密义务上要有更高标准和要求,这也是党章和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 严格保密管理。保密工作三分靠技术,七分靠管理。首先,街道、社区指定保密责任人,让保密工作时时处处都有人抓、有人管,清除保密死角。其次,从领导干部、涉密人员、涉密文件、涉密载体、网络和信息设备等五方面规范日常保密

新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例释义 科目:新保密法条例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 (共30题,每题1分,说明:选择一项正确的答案) 1、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共有()。 五章三十四条 五章三十五条 六章五十三条 2、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40179 40452 40297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政党的秘密事项的正确表述是(?? )。 政党的秘密事项经保密工作部门确认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与国家秘密性质不同,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保密法有关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4、对于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已满而未收到原定密机关、单位延长保密期限通知的,该项国家秘密可以()解密。 自行 由上级机关 由保密工作部门 5、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非经(? ? )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 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上级保密工作部门 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

6、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提供。 合同规定 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后 协议 7、根据《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国家保密工作机构 国家保密局 国务院 8、秘密载体经管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 ? )。 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部分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全部清退可以不办理移交手续 9、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 ? )。 10日?? 20日 30日 10、出现下列哪种情况时,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可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 ) 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 离保密期满不足1个月的 对经济发展有利的 11、对外提供涉及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秘密时,批准机关应当向()通报有关情况。

新《保密法》解读

新《保密法》解读

新《保密法》解读 保密法的修订过程 1995年12月中央正式决定修改保密法。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论证和试点工作,国家保密局起草了修订方案,于2003年和2006年两次在全国范围征求意见,形成了修订草案,于2007年12月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协调会,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2009年4月1日,保密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1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其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保密资质单位进行了调研,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0年4月26日至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4月29日下午,修订草案以高票获得通过。 保密法修订后定密制度取得的进展 在保密工作中,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工作。只有先把密定准了,才能做到既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次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改进定密工作,努力形成定密权责明晰、程序规范、解密及时、监督有力的科学定密机制,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修订中取得的进展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上收定密权限,不再赋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和地市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二是明确保密期限,一般情况下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三是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强化定密责任。四是健全解密制度,既有自行解密,也有审查解密。这些规定将有利于缩小秘密范围,减少定密随意,降低保密成本,实行精确高效管理。

新保密法内容

新保密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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