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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1.11.14

•【字号】京卫科教字[2011]23号

•【施行日期】201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京卫科教字〔2011〕23号)

各有关单位: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9月27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首都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高防病治病的水平,本市设立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以下简称首发专项)。为实现首发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发专项支持推动本市医疗卫生领域的培育性、实用性和应急性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分为重点攻关项目、自主创新项目、普及应用项目、青年项目。

第三条首发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需求定位和指南引领,实行专家评审与政府决策相结合,单位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与第三方机构监督评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首发专项管理工作,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并完善首发专项管理制度,协调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首发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考评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监督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

(三)组织建立首发专项评审专家库,制定并完善专家遴选机制;

(四)建立项目和成果数据库。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医疗卫生需求,在调研的基础上,定期发布《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立项工作。

第六条首发专项的项目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市属医学科研院所、市和区县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二)年龄不超过57周岁;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四)具有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有充足的时间从事研究工作。

申报青年项目的项目申报人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

第七条项目申报人应当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申报人应当通过所在单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首发专项。市卫生行政部

门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当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科研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新颖性及科学意义;

(三)是否符合医学伦理;

(四)项目产出的预期效果。

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规定,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项目申请书和项目预算。审核不通过的,申报单位应当向项目申报人说明原因。

第九条申报首发专项实行限额申报制度。

项目申报人每次限牵头申报一项,参与项目不超过两项。尚未结题的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第十条已经获得其他政府财政资助的研究项目不得申报首发专项项目。

申报首发专项前已经通过其他渠道申请资助同一研究项目的,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特殊说明。

在研首发专项项目又获得其他政府资金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选择一种资助渠道,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首发专项的项目评审应当按照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部门审议等环节依次进行。

专家评审应当包括函评、会评和预算评审。

第十二条接到申报材料,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项目申报人和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审查

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专家遴选规则,产生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经单位推荐可以成为首发专项的评审专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学风严谨、办事公正。

第十五条首发专项的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首发专项专家评审工作的专家,与被评审项目存在利益相关的,应当在专家评审环节开始前主动回避。

申报项目时,申报人可以在申报材料中提出至多2名评审专家回避的申请。

第十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议并初步确定首发专项资助项目数量与资金额度。

第十七条首发专项专家评审实行保密制度。

参与评审的专家未经许可不得复制、透露或引用项目相关内容,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和评估过程中的意见以及尚未公布的评审或评估结果。

第四章项目公示

第十八条首发专项项目实行公示制度。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通过审议的拟批准立项的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内容进行为期14日的公示,并将相关内容通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

第二十条公示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均可以通过公开的投诉举报方式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及理由。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核实结果。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立项。

批准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签定项目任务书。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首发专项的实施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双重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和决算;

(二)根据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

(三)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项目经费;

(四)保存原始实验资料;

(五)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市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年度自查、年度评估、结题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六)项目进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做好研究成果的普及推广等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并完善本单位科研与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首发专项管理工作,为完成首发专项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二)审核并报送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和决算;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并管理项目实施工作;

(四)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年度评估、结题验收和绩效考评工作;

(五)项目进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一自然年度末对所承担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结合自查情况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按要求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总体情况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期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结题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结题验收工作。

结题验收依次经过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或结题验收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项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研究成果的水平与创新性、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优秀人才培养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等进行绩效考评,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单位一同进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对项目任务书的任何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至少于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结题时间前3个月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任务书内容,并提出调整理由。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调整申请及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调整项目任务书。审核不同意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协助项目责任人按照原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研究项目。

申请延期结题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原则上至多可以批准延期一年。

第二十九条首发专项实施中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英文标注:“The capital health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special”)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三十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等的规定,与项目承担单位就项目可能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项目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转让、科技奖励等内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实施首发专项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实施首发专项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调配其用于其他相关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参与首发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以及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将该记录作为其参与首发专项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首发专项申报、评审、立项、公示、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十五条项目申报人或项目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中止项目申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当次及下一次申报资格。

第三十六条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中止项目实施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所承担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其下一次申报资格。

第三十七条项目申报人或项目负责人有剽窃或侵夺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或编造申请材料、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经费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撤销其资助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评审专家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不公正评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九条参与首发专项的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相关信息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重点攻关项目是指针对首都卫生行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和重点问题,通过多家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特别是大型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之间的合作,联合开展的多学科、多中心的科学研究项目。要求每个项目必须至少包括3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市属医学科研院所等作为合作单位。

第四十一条自主创新项目是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针对临床诊疗、疾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管理等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开展的新技术、新方法等原始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四十二条普及应用项目是指针对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特点和需求,开展的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用、适宜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等科学研究项目。鼓励城市医疗、卫生、科研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

第四十三条青年项目是指为北京地区储备科技队伍后备力量,支持医疗卫生领域具有科研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医务工作者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3.05.06 •【字号】京卫办字[2013]35号 •【施行日期】2013.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京卫办字[2013]35号) 市卫生局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挖掘和利用好卫生统计信息资源,推进卫生统计信息公开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局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5月6日 北京市卫生局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挖掘和利用好卫生统计信息资源,推进卫生统计信息公开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统计信息范围是根据《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和《北京市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获取并存贮在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的卫生统计信息资料,首期对外服务的内容是2007年以来的统计信息,2007年以前的卫生统计信息经整理后,将逐步纳入本办法所指的卫生统计信息服务范围。 第三条由国家规定建立的卫生统计信息库要逐步开放,在北京卫生信息网上免费提供给公众查询,鼓励科研教学等科研单位进行深度分析,服务于公众健康和卫生决策。 第四条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工作应当遵循透明、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稳妥推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和改善服务方式。 第五条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负责我市卫生统计信息服务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按照规定采集、整理、汇总、分析、展示各类卫生统计数据,及时维护和发布各类需公开的卫生统计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必要的统计解释; (二)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卫生统计信息获取申请; (三)组织编制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内容目录和使用指南; (四)建立健全卫生统计信息服务的保密审核工作机制,对外提供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和本市安全与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 (五)市卫生局规定的与卫生统计信息服务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卫生统计信息服务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 (一)卫生统计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主要包括:北京市卫生信息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19226755.html,)“卫生统计”栏目、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书籍等。包括《北京市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北京市卫生工作统计资料(简编)》、《北京市卫生工作统计资料(汇编)》、《北京市卫生年鉴》、《北京市统计年鉴》等。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京卫科教字[2002]10号 时间:2003-04-01文章来源:浏览:48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以下简称首发基金)资助项目的资金管理,保证首发基金有效合理地使用,根据国家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以下简称首发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并结合首发基金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资助基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首发基金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基金管理办公室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监督和使用项目经费。受资助单位应加强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既要方便科研工作,又要维护国家财经法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截留、挪用项目经费。 第三条首发基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预算,充分讲求保证首发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首发基金来源主要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首都医学的发展,以科技为先导,保证基金合理的应用于北京地区医学科技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依据《京卫物字(1997)16号》规定,提取增设门诊诊疗费和住院费收入的10%专项用于本基金。用于支持北京医学科技应用研究项目。受资助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自立章程和任意截留、挪用。同时,要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首发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于每一财政年度内,按项目一次审定,分年度内拨款到位,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使用。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规定填报决算并作出项目执行情况说明及效益分析。 第二章项目预算编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工作规则》的 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3.09.26 •【字号】京卫办字[2013]82号 •【施行日期】2013.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京卫办字[2013]82号)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市卫生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卫生局,各直属单位:新修订的《北京市卫生局工作规则》已经市卫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9月26日 北京市卫生局工作规则 (2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一、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卫生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卫生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履

行各项职能,努力为人民健康服务。 三、市卫生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市卫生局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责,各尽其责,顾全大局,求真务实,精诚团结,勤勉廉洁,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卫生局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领导干部职责 五、市卫生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市卫生局的全面工作。 局长离京出访、出差、休假或离岗学习期间,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工作。 六、副局长协助局长开展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副局长出访、出差、休假或离岗学习期间,其主管的工作由局长或委托其他局领导代管。 七、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的全面工作。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开展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处长(主任)离岗期间,应委托副处长(副主任)代行职责,主持日常工作。未设副处长的处室,应指定一名同志代行职责,主持工作。 第三章全面履行职责 八、全面履行卫生领域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按照首都城市性质、功能和发展要求,统筹配置城乡卫生资源,推动全市卫生均衡发展,促进卫生事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九、按照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强化对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加强卫生法制、发展规划、市场准入、规范标准、信息披露、行为监督和绩效管理等行业调控和管理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09.07 •【字号】京财文[2012]2238号 •【施行日期】2012.10.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文[2012]2238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卫生相关单位: 为促进首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全面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的经费管理,结合本市医疗卫生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共同制定了《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根据北京市有关财务

规章制度,结合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市属医学科研院所、市和区县卫生机构、受托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市财政专项经费拨款和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资金,以及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资金等。非全额拨款单位应安排不少于市财政专项经费的30%作为配套资金。 第四条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支持。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针对本市卫生行业发展中的关键、瓶颈问题,重点支持医疗卫生领域的培育性、实用性和应急性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培育优势前沿技术,研发适宜技术,促进科技成果普及应用,培养科技人才。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需求定位、指南引领、专家评审、政府决策、单位负责、项目负责人使用、受托机构监督评价的管理模式,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纳入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预算和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考核评价,追踪问效。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出合理、客观评价,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批复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经费支持方向和经费管理办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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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6.11 •【字号】京科发〔2018〕100号 •【施行日期】2018.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18〕100号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我委制定了《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6月11日 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加快实施《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

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等本市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基地“搭平台、聚人才、接任务、出成果”作用,支撑高质量发展,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市科委设立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简称专项)。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简称基地),是本市培育建设,围绕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目标,根据世界科技前沿发展、国家重大需求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有创新源头、有成果孵化、有资本支持、有转移转化、有社会服务”为特征,开展基础前沿研究、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本专项支持的基地,是指已经市科委认定,并且市科委对其定期绩效考评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技术创新中心等。 第三条专项重点支持基地开展以下科技创新活动: 1.吸引和培养具有国际水平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2.开展原创科技成果的孵化转化和推广应用; 3.与社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合作,共同促进科技成果在京转移转化。 通过专项的实施,进一步促进基地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平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专项支持原则: 1.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对创新能力强、研究水平高的基地进行重点支持。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3.绩效导向、分类支持。以定期绩效考评结果为依据,突出“以评促建”政策导向,根据考评等级分类别进行支持。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1.11.14 •【字号】京卫科教字[2011]23号 •【施行日期】201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京卫科教字〔2011〕23号) 各有关单位: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9月27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首都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高防病治病的水平,本市设立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以下简称首发专项)。为实现首发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发专项支持推动本市医疗卫生领域的培育性、实用性和应急性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分为重点攻关项目、自主创新项目、普及应用项目、青年项目。

第三条首发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需求定位和指南引领,实行专家评审与政府决策相结合,单位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与第三方机构监督评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首发专项管理工作,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并完善首发专项管理制度,协调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首发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考评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监督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 (三)组织建立首发专项评审专家库,制定并完善专家遴选机制; (四)建立项目和成果数据库。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医疗卫生需求,在调研的基础上,定期发布《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立项工作。 第六条首发专项的项目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市属医学科研院所、市和区县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二)年龄不超过57周岁;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四)具有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有充足的时间从事研究工作。 申报青年项目的项目申报人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 第七条项目申报人应当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申报人应当通过所在单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首发专项。市卫生行政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5.10 •【字号】京卫医〔2019〕76号 •【施行日期】2019.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医〔2019〕76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3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19年5月10日 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外经贸

部令第11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卫生健康(含中医)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医疗机构、中医类别医院及特色专科医院。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第五条本市建立医疗机构许可电子化注册和网上办事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在线办理医疗机构许可事项,提供网上指导服务。 第二章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本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许可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1.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 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培育和推广普及医药卫生创新成果,促进健康服务公平可及,助力健康北京建设,保证我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是指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健康北京总体要求,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高校院所、企业等拥有知识产权的机构作为承担单位,将先进、成熟、安全、可靠、适用的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有计划、有组织地在全市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育孵化、示范应用和推广普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项开展的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以下简称“市级推广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推广项目组织实施坚持“需求导向、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权责清晰、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级推广项目实行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第六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市卫生健康领域的主要问题和需求,编制并定期发布《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 (二)组织项目征集、评审、立项、组织实施与管理; (三)研究制定保障措施,不断完善推广体系和运行机制; (四)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 (五)负责落实经费管理制度,组织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预算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技术与管理规范》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92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技术与管理规范》 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技术与管理规范》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3)192号) 市医院管理局,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为加强医疗机构环境管理,降低院内感染风险,提供清洁、安全的就诊环境和工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卫生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技术与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11月20日 北京市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技术与管理规范 一、有关术语和定义 (一)标准预防(standard precaution)。标准预防的基本内涵是针对医疗机构中所有患者及其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无论是否被确认具有感染性,均视其具有感染性而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二)环境清洁(environmental cleaning)。指消除无生命环境表面的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

的过程。 (三)清洁单元(cleaning unit)。清洁过程中应以一位患者为单位,包括患者及其邻近的与诊疗有关的设备和家具表面视为一个清洁单元。 (四)高频接触表面(high-touch surface)。指被患者、医务人员或来访者的手频繁接触的环境和物体表面,如床栏、床边桌、呼叫按钮、设备开关与调节按钮等。 (五)环境表面(environmental surface)。指医疗机构内部的建筑装修表面,如墙面、地面、窗台、玻璃窗、门、卫生间台面、卫浴洁具、淋浴室隔断等。 (六)物体表面(object surface)。指用于患者诊疗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和家具的表面。 (七)消毒(disinfection)。采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过程。本规范所指的消毒是针对环境和物体表面的消毒。 (八)污点清洁/消毒(spot cleaning/disinfection)。指对被患者少量的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的环境和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消毒。 (九)作用时间(exposed time)。指消毒因子作用于环境和物体表面的时间。 (十)清洁-消毒一步法(one-step of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采用含有清洁剂和消毒剂的复合制剂产品,对环境物表的清洁与消毒工作由分两步实施改进为一步完成。 (十一)热力型清洗-消毒机(thermal washer-disinfector)。具有清洗消毒功能的自动清洗织物设备。热力型清洗-消毒机应具备达到A0=3000的消毒能力。 (十二)A0值(A0 value)。是湿热消毒的物理参数,通过温度-时间窗相互关系达到的热力消毒的指标。A0=600是复用卫生洁具(如,抹布、拖把头)消毒的最低要求。A0=600相当于80℃/10min,90℃/1min,或93℃/30sec。 (十三)机械干燥(machine drying)。指采用机械装置将洗涤干净的织物在短时间内使其干燥。 (十四)随时清洁/消毒(concurrent cleaning/disinfection)。指对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有可能对环境和物体表面造成的污染所开展的及时清洁/消毒的过程。 (十五)终末清洁/消毒(terminal cleaning/disinfection)。患者转科、出院、转院或死亡后进行的彻底的清洁/消毒的过程。 (十六)人员卫生处理(personnel decontamination)。对污染或可能被污染人员的人体、着装、随身物品等进行卫生清洁或消毒的去污染的过程。 (十七)洁具复用(Reprocessing of cleaning-products)。对可重复使用的卫生洁具(如,抹布、拖把头等)使用后或污染后进行有效的清洗和消毒处理过程。 (十八)血源性暴露(exposure to blood-borne)。清洁过程中人员通过眼、口、鼻及其黏膜、破损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08.31 •【字号】京安监发[2007]148号 •【施行日期】2007.10.0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7〕148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的全面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4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安全生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的通知》(京卫监字[2007]64号)精神,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4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安全生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的通知》(京卫监字[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指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国家和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监督检查原则]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作业场所监督检查执法按照职业病危害严重程度分类进行,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和公布。 第二章工作职责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 2020年全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科教工作及北京市卫生健康工作总体要求,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能力建设为主线,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化医药健康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深化医教协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深化医防结合,提升生物安全保障水平,为健康北京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和人才支撑。 一、加强卫生健康科技创新 (一)建立健全创新体系 完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布局。落实医药健康协同创新行动计划2020年重点任务,遴选认定一批市级标准化研究型病房,择优建设10家示范性研究型病房,探索研究型医院建设,研究制定相应建设指引及规范。加强市属医学研究所(中心)的科研平台建设,新建北京市感染性疾病研究中心,探索建立科研绩效考核机制。建设医研企协同创新基地,成立北京市医学人工智能创新转化示范中心、医用设备研发测试创新示范中心、新药研发试验创新示范中心、疫苗研发转化示范中心、区块链创新转化示范中心、医药健康协同创新政策研究中心等。协同市科委等部门做好国家实验室、国

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转化医学中心等重大科技建设项目的申请和建设工作。 (二)改革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出台并落实《关于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科技创新功能的实施方案》。强化三级公立医院和市属公共卫生机构科技创新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科技创新的组织领导。加快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赋予科研人员团队组建和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实施半脱产科研和科研假期制度。落实人员分类评价要求,将临床试验和成果转化作为临床科研型医务人员高级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探索开展科技创新专项绩效评价。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科技专项经费,可通过接受社会捐赠、基金支持、横向委托等多种形式拓宽筹资渠道。支持医研企共建联合实验室、转化研究中心等协同创新基地,推行医院间和区域内伦理审查结果互认,优化机构药械临床试验内部审批流程,缩短临床试验等待时间。 (三)加强临床研究能力建设 落实新冠疫情科技防控总体部署,在疫苗、药物、快速检测试剂研发和病原学研究等方面,发挥定点医院和疾控中心的资源优势,协同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做好药械临床试验、病原学监测和创新技术的交叉应用。与市科委联合建设全市新冠肺炎全病程信息和样本资源管理平台,完善管理机制,开展联合攻关,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完善新形势下首都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北京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北京市 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 正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北京市医政医 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三级医院:现将《2015年北京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2日2015年北京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 2015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我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紧紧围绕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决策部署,落实北京市卫生计生委2015年工作报告中有关医政医管的工作要求,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现将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推进京津冀医疗协同发展 一是做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首都城市功能战略定位,开展“十三五”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的编制工作。指导各区县根据辖区医疗资源配置现状编制本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推动全市医疗资源的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明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资源使用效率。 二是做好医疗资源疏解,促进资源均衡发展。严格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继续推进城市核心区优质医疗资源向郊区资源薄弱地区的转移。在五环路内原则上不再批准建立政府办综合性医疗机构,不再增加政府办医疗机构床位总量。在首都功能核心区不再批准建立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再批准增加医疗机构床位总量和建设规模。 三是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范围内,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及妇产、儿童等专科医院。研究出台鼓励个体诊所发展的政策,盘活医疗人力资源。 四是推进京津冀医疗协同发展。根据互补和共同发展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医疗资源在津冀的合作和疏解。2015年,重点在河北张家口、曹妃甸等重点地区开展医疗合作,支持在每个地区形成2-3家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较高的医疗中心或特色专科。继续推进河北燕达医院医疗合作试点,推进康复护理等专科的合作共建。 二、严格依法行政,推进重点项目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是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工作。在市区两级研究制定医师电子注册和区域化注册的试点工作方案,简化注册程序,建立执业档案,强化个人考核。完善实施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医师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协调推进京津冀地区的跨省市多点执业试点。逐步下放外国及港澳台医师执业注册的部分审批权限。 二是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6 【摘要】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天安门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2007年1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55页(P65-1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2.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印发《关于加大对餐饮门店烧烤油烟污染综合治理力度的意见》的通知[J],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3.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便民浴池管理规范(试行)》的 [J], 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城管发〔2021〕59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评审

精品文档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评审 培训资料 北京市卫生局 二O 一二年八月 精品文档

目录 1.会议议程...................................... (0 ) 2.2011-2012 年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经费 预算评审工作安排 (1) 3.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申报书(样式)•• ( 3 ) 4.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签稿)•• (26)

精品文档 会议议程 时间:2012 年8 月23 日下午1:30-5:00 地点:北京大学医学部会议中心 主持人: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副处长宋玫 议程: 一、2011-2012 年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 经费预算评审工作安排二、经费预算评审原则、评审要求及答疑三、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中的经验及问题

2011-2012年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工作安排 Sn

H 3n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学术部王月香、张碧山63026103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预算 申报书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公章):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项目负责人(签章):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预算编制人(签章): 项目预算期间:年月至年月 编制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卫生局 2012.8. 承诺书 本项目预算申报书的编制是在认真阅读理解相关国家、北京市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及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本项目负责人保证预算申报书各项内容真实、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1 【摘要】<正>京人社医保发[2017]1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 【总页数】12页(P79-9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卫生局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

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猎头机构 引才融智作用建设专业化和国际化人力资源市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J], 无;;;;; 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 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 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J], 5.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20年度项目立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 2020年度项目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20年度 项目立项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照《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20年申请指南》要求,经组织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与预算评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和公示,决定对407个项目予以立项支持。现就项目实施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按计划完成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以下简称“首发专项”)的实施实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双重负责制。承担单位要根据《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20年立项项目目录》(附件1)建立项目台账,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匹配经费,对项目的实施进度、知识产权、重大事项调整变更、经费使用、项目自查与核查、结题验收等环节加强日常管理,保障项目规范有序实施。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首发专项项目实施管理方案(试行)》(附件2),制定具体的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在项目实施前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议,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的指标和实

施方案开展研究工作,确保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要认真执行管理办法和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依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规范研究记录,促进数据共享 项目组团队要按照《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研究记录基本要求》(附件3)规定和本单位科研档案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研究类型和研究内容,制定相应记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记录与项目有关的研究过程与结果,及时分析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改进,及时归档管理,所有研究数据要真实、可靠、有备份、可溯源,并按照规定进行数据开放共享。 三、加强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质量 2020年度首发专项项目将全流程实行三级质量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开展自查,北京市临床研究质量促进中心(以下简称“质促中心”)进行核查和稽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内部管理,持续做好项目质量管理与促进,定期开展项目自查与改进,积极配合质促中心监督核查,共同提高研究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绩效评估,促进成果转化应用 首发专项重点支持应用性研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以转化应用为目标,围绕临床和公共卫生领域实际问题,根据首发专项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附件4)和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完善研究设计,认真实施研究计划,加强过程管理,确保项目实现预期成效,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重要科学依据,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附件: 1.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20年立项项目目录 2.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实施管理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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