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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冶炼(火法)行业

铜冶炼(火法)行业
铜冶炼(火法)行业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 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 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 2010)和《清洁生产标准铜电解业》(HJ559-2010)等要求。

铜冶炼三种方法

目前,中国已引进世界上最先进的炼铜新工艺有:闪速炉熔炼、艾萨熔炼、奥斯麦特熔炼、诺兰达熔炼等。国内自主创新的有白银法熔炼、金川合成炉熔炼、东营方圆的氧气底吹熔炼。后3种都是中国人自己研制的,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这7种也算世界上较先进的炼铜法。通过多年的实践,国外的先进技术尚存不足之处,分述如下: 1、双闪速炉熔炼法: 投资大,专利费昂贵,熔剂和原料先进行磨细再进行深度干燥,需额外消耗能源这不尽合理。熔炉产出的铜硫需要水碎再干燥再细磨,工序繁杂。每道工序均难以保证100%回收率,会产生部分机械损失;热态高温铜锍水碎物理热几乎全部损失,水碎后再干燥,再加上炉内大量水套由冷却水带走热量,热能利用也不尽合理。铜锍水碎需要大量的水冲,增加动力消耗。破碎、干燥要增加人力和动力的消耗。这些都是多年来该工艺没有得到大量推广的重要原因。 2、艾萨法和澳斯麦特法均属于顶吹冶炼系列: 顶吹都要建立高层厂房,噪音大、高氧浓度低烟气量大、顶吹的氧枪12米长,3天至一周要更换一次,不锈钢消耗量大、投资大、操作不方便。都用电炉做贫化炉,渣含铜一般大于%不合国情。 3、三菱法的不足 4个炉子(熔炼炉、贫化电炉、吹炼炉、阳极炉)自流配置,第一道工序的熔炼炉需要配置在较高的楼层位置,建筑成本相对较高,炉渣采用电炉贫化,弃渣含铜量达%~%,远远高于我国多数大型铜矿开采的矿石平均品位,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4、诺兰达和特尼恩特连续吹炼法,尚在工业试验阶段。 诺兰达是侧吹、要人工打风眼、劳动强度很大、风眼漏风率达10%~15%。有很大噪音、操作条件不好、冶炼环境不理想。如果掌握不好容易引起泡沫渣喷炉事故。 综上所述,让我们来寻求新的冶炼工艺,在不断的探索中发现新途径。 氧气底吹炉炼铅、炼铜最早是湖南水口山和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共同研发在水口

铝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 铝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抑制铝冶炼产能无序扩张,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和《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制订铝行业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 (一)企业布局 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铝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资源、能源、环境条件,合理布局建设铝冶炼企业。现有生产要素缺乏竞争力地区的电解铝企业要逐步转移退出,在规划引导和总量控制下,有序向竞争力强的地区转移,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矛盾。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敏感区域附近建设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应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 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氧化铝:氧化铝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时落实铝土矿(包括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氧化铝项目建设规模必须在80万吨/年及以上,利用国内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资源保障年限应在30年以上;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生产氧化铝项目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建设规模应达到年生产能力50万吨及以上,高铝粉煤灰资源保障服务年限应不得低于30年。 电解铝: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时要有氧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内外部条件。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电解铝项目最低

台州市金属熔炼行业准入指导要点

台州市金属熔炼铸造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熔炼铸造、金属压延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熔炼铸造产业环境保护工作,提升行业环保水平,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及工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2011.6.1;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7年); (三)《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40号公告); (四)《铝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64号公告); (五)《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国家发改委2008年第13号公告); (六)《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 2011年第7号公告); (七)《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13号公告);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 (十)《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 4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区域限批等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9〕77号); (十二)《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浙环函〔2011〕383号); (十三)《关于印发台州市金属熔炼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台环保〔2011〕113号); (十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十五)《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 (十六)《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 二、指导原则 (一)总体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结构调整、布局优化、严格准入、装备提升、末端治理、全程监管为措施,根据“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和国家“十个不批”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促进金属熔炼行业转型升级,实现行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

附件1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规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铜行业准入条件。本准入条件包括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和外部条件 (一)企业布局 新建和改造的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的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不得布局新建铜和再生铜冶炼项目。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 新建和改造铜冶炼及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单

系统冶炼能力需在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铜精矿、废杂铜、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有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或自有原料和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50%以上)。鼓励大中型优势铜冶炼企业附带处理废杂铜。现有再生铜企业的单系列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逐步淘汰5万吨/年以下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生产企业。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强化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包括闪速炉短流程等工艺的一步炼铜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 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 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铅锌采选、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2006),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20210201040409)

附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 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 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 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 业同时处理铜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铜冶炼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

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 ),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 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 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修订稿

工信部铜冶炼行业规范 条件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附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骨干铜

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含铜 二次资源 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附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是指除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再生铅项目外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及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 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

(1000吨/日)。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对于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新建及改造项目,火法处理工序规模需达到1.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5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现有企业火法处理工序须达到1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湿法单系列规模须达到3万吨金属锌/年及以上。单独处理冶炼渣回收稀贵金属的项目,单系列废渣处理规模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单系列铅铋合金电解生产线规模须达到2万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铅锌采选、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锌精矿必须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2006),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9-2013),锌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70-2008),其他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铅锌矿山:新建大中型铅锌矿山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铅冶炼:新建、改造及现有铅冶炼项目,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熔池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一步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双转双吸或其他先进制酸工艺,必要时制酸尾气需配套脱硫设施。鼓

铜冶炼行业现行政策条件 2020版

铜的冶炼仍以火法冶炼为主,我国铜产量约占世界铜总产量的85%。为进一步加快铜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铜冶炼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铜冶炼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经商有关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2019年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主要有哪些内容。 2019年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为推进铜冶炼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铜冶炼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不包含单独含铜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企业布局 (一)铜冶炼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二)铜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阳极铜符合行业标准(YS/T1083),阴极铜符合国家标准(GB/T467),其他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三)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应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闪速熔炼和富氧强化熔池熔炼等先进工艺(如旋浮铜熔炼、合成炉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等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现有传统转炉吹炼工艺进行升级改造,提升无组织烟气排放管控水平。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等先进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配备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要求。 (四)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须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企业应强化含铜二次资源的预处理,最大限度进行除杂、分类。禁止采用化学法以及无烟气治理设施的焚烧工艺和装备。冶炼工艺须采用NGL炉、旋转顶吹炉、倾动式精炼炉、富氧顶吹炉、富氧底吹炉、100吨以上改进型阳极炉(反射炉)等生产效率高、能耗低、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环保达标、安全可靠的先进生产工艺及装备。同时,应根据原料状况配套二噁英排放控制设施或净化设施,须使用预热空气和余热锅炉等设备。禁止使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含铜二次资源。禁止使用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冶炼工艺及设备。 (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能工厂建设。建立铜冶炼大数据平台,广泛应用自动化智能装备,逐步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数据管理系统

全球铜冶炼新技术简述pdf

全球铜冶炼新技术简述 冶炼是萃取冶金的一种形式,其主要用途是从矿石中生产一种金属。这包括从铁矿石中萃取铁,从铜矿石中萃取铜,以及从其他矿石中萃取其他基本金属。 冶炼不仅仅是从矿石中熔炼出来金属,大多数矿石提炼出来的是金属的化合物,含有多种元素,例如氧(一种氧化物),硫(一种硫化物),或者碳和氧在一起(一种碳酸盐)。为了生产金属,这些化合物必须经过一个化学反应,所以冶炼是利用适合的还原物质和那些氧化的元素结合来分离金属。 从历史上讲,第一次冶炼工艺采用碳(木碳形式)还原锡(SnO2)、铜(CuO)、铅(PbO)以及铁(Fe2O3)。在所有这些反应中还原剂实际上是一氧化碳(CO),当木碳和氧化物仍是固态时,它们互相之间不能发生反应。对于铜和铅来讲,主要的矿石是硫化物,即:CuS2和PbS。这些硫化物必须先在空气中焙烧转化成氧化物。 锡和铅 很久以前,第一批冶炼的金属是锡和铅。公元前6500年,土耳其安纳托利亚的Catal H?yük发现铸铅珠,这比发明文字还早几千年,却没有记载铸铅球是如何冶炼出来的。然而,在偶然的机遇中将矿石放入木材火里,于是就冶炼出来锡和铅。 铜和青铜 在锡和铅之后,下一个要冶炼的金属似乎就是铜,如何发现铜仍存在很大争议。人们猜测铜的第一次冶炼是在陶器窑里进行的。在欧洲和近东最早发现铜冶炼是在伊朗,距今约公元前6000年,第一个冶炼铜的人工制品是在Can Hasan发现的一个权杖头。而铜冶炼最早的依据要追溯到公元前5500年到公元前5000年之间,在塞尔维亚的普罗科尼克(Plocnik)和拜罗沃德(Belovode)发现的,而现代铜的冶炼工艺经历了技术的更新。 无碳冶炼技术 最近,完全拥有自主技术产权的铜冶炼技术通过了中国有色金属协会在山东东营组织的专家审查,实现了在铜冶炼工艺的第一个碳零排放,并且开启了中国有色工业低碳发展的新途径。 专家们相信,无碳铜冶炼技术在主要技术参数上比以前的铜冶炼技术都好,经济和技术方面具有方便,低成本,环保和灵活度上都具有优势。已经证明无碳铜冶炼技术非常适合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技术更新。 Xstrata铜冶炼技术 Xstrata的ISA SMELT铜冶炼技术的提供了一种创新,高强度,低成本浸没式喷枪冶炼技术工艺,操作简单,可以用于铜和铅冶炼,ISA SMELT主要用于铅和铜冶炼和吹炼生产,在全球应用,包括澳大利亚、美国、比利时、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新)

附件1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项目的设立和布局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含稀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企业的冶炼分离项目,下同)应符合国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要求。 (二)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严禁选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经核准后方可建设生产。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生产规模 企业或大型稀土集团生产规模: 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0吨/年(以氧化物计,下同);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稀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企业的冶炼分离项目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 以上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工艺及装备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附件1: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

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现有钢铁企业不得装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模板

附件: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 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 ) 》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 一) 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在城镇及其近郊, 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 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 二) 生产规模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 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 一) 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GB/T467- ) , 其它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 二) 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 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 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 以及其它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 或三转三吸) 工艺, 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 HJ558- ) 和《清洁生产标准铜电解业》( HJ559- ) 等要求。 新建和改造利用各种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项目, 须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预处理环节应采用导线剥皮机、铜米机等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法破碎分选设备, 对特殊绝缘层及漆包线等除漆需要焚烧的, 必须采用烟气治理设施完善的环保型焚烧炉。禁止采用化学法以及无烟气治理设施的焚烧工艺和装备。冶炼工艺须采用NGL炉、旋转顶吹炉、精炼摇炉、倾动式精炼炉、100吨以上改进型阳极炉( 反射炉) 以及其它生产效率高、能耗低、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环保达标的先进生产工艺及装备, 同时应配套具备二噁英防控能力的设备设施。禁止使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含铜二次资源。全面淘汰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冶炼工艺及设备。 三、能源消耗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 配备必要的能源( 水) 计量器具, 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所有企业能耗必须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图文稿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附件1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规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铜行业准入条件。本准入条件包括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和外部条件 (一)企业布局 新建和改造的铜冶炼和再生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的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不得布局新建铜和再生铜冶炼项目。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 新建和改造铜冶炼及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单系统冶炼能力需在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铜精矿、废杂铜、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有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或自有原料和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50%以上)。鼓励大中型优势铜冶

炼企业附带处理废杂铜。现有再生铜企业的单系列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逐步淘汰5万吨/年以下单一生产阴极铜的再生铜生产企业。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强化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包括闪速炉短流程等工艺的一步炼铜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2010)和《清洁生产标准铜电解业》(HJ559-2010)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新建和改造再生铜项目,应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预处理环节应采用导线剥皮机、铜米机等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法破碎分选设备,对特殊绝缘层及漆包线除漆需要焚烧的,必须采用烟气治理设施完善的环保型焚烧炉。禁止采用手工拆解、化学法破碎和分选装备以及无烟气治理设施的焚烧工艺和装备。冶炼工艺须采用NGL炉、

石墨行业最新规范条件

石墨行业规范条件 为保护性开发和高效利用石墨资源,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创新,保护生态环境,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石墨是指:晶质石墨(也称鳞片石墨)、隐晶质石墨(也称微晶石墨、土状石墨)采选产品,以及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柔性石墨、球形石墨等加工产品。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石墨采选及加工企业。本规范条件是鼓励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建设布局 (一)石墨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以及相关环保、节能、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石墨行业发展应立足国内需求,优化存量,调整结构,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强战略资源保护。新建和扩建石墨选矿项目应与淘汰落后相结合,鼓励在资源富集地和产业优势区发展石墨深加工产业。 (二)新设开采项目应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禁采区、限采区范围以外;已建在上述区域内的开采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新建和扩建石墨项目应在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安全防护距离以外,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工艺技术与装备 (三)石墨开采项目的开采规模应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相关规划政策。开采项目设计应根据资源状况、赋存条件以及开发利用方案等选择安全、高效、先进的采矿方法和装备。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地下开采回采率不低于75%。项目建设应符合《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 (四)鼓励使用多碎少磨、磨浮短流程等节能环保的工艺技术,鼓励使用大型破碎磨矿设备、大型立式磨机、充气搅拌浮选机、自动板框压滤机、带脱硫功能压延机等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 晶质石墨选矿项目,选矿回收率按原矿平均品位分别符 隐晶质石墨选矿项目,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

(各行业分析)铜行业相关领域分析

铜行业相关领域分析

铜行业相关领域分析 第1章宏观环境分析 1.1 行业政策及其影响分析 中国铜矿资源不能保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中国铜业的发展目标只能是立足于国内市场,尽最大可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这是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铜业政策调整的出发点。当前中国铜业政策的基本原则是:积极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包括铜矿、废杂铜、粗铜、精炼铜等),实施开发与节约并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铜业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铜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按照铜业政策的基本原则,近年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 1.1.1 抑制铜冶炼行业投资盲目扩张的相关政策及其影响 由于铜冶炼项目投资过热,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铜工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规范铜冶炼行业的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从2005年先后出台了有关《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国办发[2005]54号)、《禁止加工贸易进口铜精矿》(发改经贸[2005]2595号)等相关政策后,2006年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委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加紧对铜冶炼项目投资进行控制。 2006年6月30日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发布了《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40号),并自06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企业新建或者改建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单系统铜熔炼能力在10万吨/年及以上,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5%及以上等准入条件。随后,7月5日发改委又在《防止高耗能行业重新盲目扩张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332号)重申了要严格控制包括铜冶炼等在内的项目投资、11月24日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措施遏制铜冶炼投资盲目过快增长的紧急通知》(特急发改运行[2006]2639号)。该通知从进一步提高了新建项目的市场准入门槛、贯彻土地、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4) 为加快铅锌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现将《铅锌行业准入条件(2007)》修订为《铅锌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包括利用铅精矿及搭配处理含铅二次资源、锌精矿、混合铅锌精矿和含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 铅锌矿山: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

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须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铅锌冶炼:新建和改造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不含回收锌电池中二次金属项目),规模须达到3万吨/年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铅锌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9-2013),锌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70-2008)。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铅锌矿山:新建大中型铅锌矿山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钨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 钨行业规范条件 钨属于国家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为加强钨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家对钨矿开采实施总量控制管理。为加快钨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钨矿山采选、冶炼、加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建设钨矿山采选、冶炼和深加工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 开采钨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无证开采和乱采滥挖。露天开采矿山建设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矿石/年,地下开采矿山建设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矿石/年,服务年限均应在10

年以上。 钨冶炼企业应落实原料供应,不得购买、加工违法违规开采的矿产品。新建、改造仲钨酸铵项目生产能力应达到5000吨/年及以上,钨铁生产能力应达到6000吨/年及以上。新建、改造及现有的单一处理废钨催化剂冶炼项目,单系列实物处理能力应达到5000吨/年及以上;单一处理废钨合金项目,单系列实物处理能力应达到500吨/年及以上;其他处理含钨等二次资源冶炼项目,单系列实物处理能力应达到1500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钨矿山采选、冶炼、加工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其中冶炼和加工企业应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钨精矿应符合行业标准(YS/T231-2007),仲钨酸铵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0116-2007),钨粉应符合国家标准(GB/T3458-2006),碳化钨粉应符合国家标准(GB/T4295-2008),再生碳化钨应符合国家标准(GB/T2605-2010),硬质合金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8376.1-2008)、(GB/T18376.2-2001)、(GB/T18376.3-2001),其他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及合同标准等。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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