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009.8.1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 18 号

2009.8.1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 18 号

2009.8.1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 18 号
2009.8.1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 18 号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5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九年六月十三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村民以宅基地换房建设并管理示范小城镇

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以下简称示范小城镇),是指村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标准置换小城镇中的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建设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的小城镇。

第四条示范小城镇建设坚持土地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村民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示范小城镇应当科学规划、特色设计、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

示范小城镇建设除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区外,可以规划供市场开发、出让的土地,以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用于平衡建设资金。

第五条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推动、组织实施。

市农业、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推动、组织实施。

第六条示范小城镇建成后,对村民原有的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组织整理复垦,实现耕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占补平衡。

第七条示范小城镇所在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组织落实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置换主体资格认定、房屋权属认定、分配选房、签订换房协议、城镇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示范小城镇建设监督保障机制,对规划管理、土地利用、工程建设、村民宅基地置换、投融资等方面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示范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市和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示范小城镇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编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示范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维护村民利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示范小城镇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当地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和地方文化相协调;体现小城镇的布局特色、产业特色、环境特色、建筑特色和文化特色。

第十三条示范小城镇在规划时,应当根据其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小城镇的发展方向与区域整体发展相协调。

第十四条示范小城镇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村民的生产、生活需求,科学规划村民居住社区、工业或服务业产业园区、设施农业产业园区,促进"三区"统筹联动发展,提高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增加村民收入,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经依法批准的示范小城镇规划是示范小城镇建设和规划管理的

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示范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等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十六条示范小城镇土地利用应当坚持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的原则;采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范小城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土地挂钩实施方案、土地整理复垦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编制的方案和规划应当包括用地规模、范围、布局、保障措施和土地平衡情况、土地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等。

第十八条示范小城镇建设用地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周转指标应当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并对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项目区应当分期实施,由其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建设时序申请周转指标,周转指标自下达到归还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九条示范小城镇村民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实行责任制,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具体实施整理复垦单位签订土地整理复垦合同。合同应当约定整理复垦期限、复垦范围、质量标准、资金来源、后期管理等内容。

土地整理复垦的实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归还土地周转指标之日起90日内,向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垦土地验收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复垦工作报告;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土地整理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四)土地整理复垦后实测的现状地形图或地籍图及有关图纸;

(五)项目工程总结报告;

(六)项目区实施前后1∶10000或更大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影像资料。

第二十一条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复垦土地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初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成立竣工验收组。验收合格的,由竣工验收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村民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验收合格后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发展现代化设施农业产业园区,并且应当确认土地权属,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融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投融资、土地整理、建设开发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投融资建设公司可以是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以政府为主导、吸收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共同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五条投融资建设公司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从事下列活动:(一)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负责示范小城镇规划区内土地整理,办理前期手续、工程招标;

(二)负责项目投融资、以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及其他资产收益作为还贷担保、贷款偿还;

(三)依法将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用于平衡示范小城镇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开发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示范小城镇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开发贷款实行封闭管理,设定资金监管账户。投融资建设公司、贷款人、区县人民政府三方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第二十七条投融资建设公司应当实行全面风险控制管理。

投融资建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内部风险防控和审计制度。应当确保示范小城镇建设投融资平衡,及时进行投融资风险评估,制定贷款资金"借、用、还"的具体方案。

示范小城镇建设投融资计划应当报送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投融资建设公司应当每季度向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项目

前期工作、土地整理、投融资、建设进度、贷款使用、工程招标、建设管理、贷款偿还、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对项目开发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定期或不定期对前款规定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五章置换管理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报纸、互联网、电视、广播、公开栏、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宅基地置换政策,应当征求所有村民对宅基地置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答村民提出的各种问题,研究并提出具体解决办法。

第三十一条村民宅基地置换坚持村民自愿申请与自愿整理交付宅基地的

原则。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等流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各村自愿参加示范小城镇建设的,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根据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置换工作形成决定。

村民会议决定,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并经与会人员的百分之九十以上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并经过与会代表的百分之九十以上通过。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参加示范小城镇建设申请。

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提出参加建设示范小城镇建

设申请后,应当对村人口、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调查统计情况由户主、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征得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委托具有房屋评估资质的机构对村民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民宅基地置换办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置换主体资格认定、房屋认定、置换标准、选房办法、残疾人和"五保户"安置方式及其他事宜。

第三十六条宅基地置换办法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置换的住宅房型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按照村民意见进行设计。

第三十八条村民以宅基地置换房屋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村民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

府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投融资建设公司签订总体村民安置协议。

第六章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示范小城镇的建设,由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条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土地和资金平衡测算情况、投融资建设方式和实施步骤等;

(二)示范小城镇总体规划;

(三)示范小城镇土地整理复垦规划;

(四)复垦责任书;

(五)村民意见征求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立项由区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审批。

第四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示范小城镇,经济适用房建设指标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列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

第四十三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示范小城镇,土地周转指标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

第四十四条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七章建设管理

第四十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示范小城镇建设工程现场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推动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实施;

(二)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四)协调解决村民宅基地置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四十七条示范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保护和利用当地的绿地、树木、河流等自然资源;鼓励使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鼓励采用雨水收集,中水回用等节水技术;鼓励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固体垃圾转化成能源技术;鼓励实施建筑节能技术,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禁止使用以粘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

第四十八条示范小城镇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应当按照城镇类型特点,采用相应配建标准。环城四区应当按城市标准配建;其他区县按规定的标准配建,同时考虑为周边村庄服务,完善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教育、医疗、文化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四十九条示范小城镇的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结合城镇规模和周边市政工程配套情况,充分考虑其生产生活对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等设施的需求。

第五十条示范小城镇的建设,应当依法做好安全防灾工作,落实好消防、防震、防洪、人防、技防等规范要求。

第五十一条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相关各方,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立并落实质量责任制。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及时改正。

第五十二条示范小城镇建设应当加强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章城镇管理

第五十三条示范小城镇建成后,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以社区居民委员会、邻里和居民小组为基础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

(一)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一般以3000户左右范围设立,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5至9人组成。居民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社区。

(二)设立邻里和居民小组。每8至11栋楼(约300户)设1个邻里,每1至2个楼门(约30户)设1个居民小组。邻里长和小组长由本邻里、楼门居民推选产生,也可由户派代表推选产生;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主要任务是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居民互助活动,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五十四条撤村并镇后,对原有农村管理体制采取渐进式改革。村民委员会可以暂时保留,与新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一定时期内并存,参与、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原村民日常事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

第五十五条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各方权利义务依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六条示范小城镇园林、环卫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各项养护管理、清扫保洁、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

第五十七条示范小城镇应当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为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名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示范小城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除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城市管理集中行政处罚权外,行使爱国卫生、犬类、殡葬、环境保护、水利、卫生和食品监督、房屋、畜禽屠宰管理等相关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民就业保障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新型农民培训、就业服务机制。采取下列措施促进村民就业、鼓励村民自主创业:

(一)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

(二)示范小城镇物业管理、清洁、绿化、公共设施管理等,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本镇农民就业。

(三)鼓励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长,带动农民就业。

(四)利用宅基地整理复垦发展设施农业,转变农民作业方式,提高农民农业生产技能,鼓励企业直接参与示范小城镇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五)通过招商引资、产业结构调整,办好工业园区,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

第五十九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从业状况,按照农民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策扶持的原则,示范小城镇居民享受下列社会保障待遇:

(一)示范小城镇居民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

(二)示范小城镇18周岁以上居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示范小城镇居民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四)示范小城镇被征地村民,可以按照本市被征地村民社会保障有关规定参保,享受相关待遇;

(五)示范小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生活水平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十条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绿化、社区服务、养老、文化、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投融资建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收回示范小城镇建设授权,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使用示范小城镇建设土地周转指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人民政府暂停该区县新的示范小城镇建设审批,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追缴相关费用,并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分:

(一)未能按计划归还批准的示范小城镇建设土地周转指标的;

(二)擅自扩大周转指标使用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规模的;

(三)其他违法使用土地周转指标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示范小城镇建设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在示范小城镇建设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其辞职或者建议村民会议依法罢免。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b17634969.html, 2017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我国专门制定出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便地方法院在审理宅基地纠纷时可以参照该法律来审理案件,但是大家也要知道,不同的地方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不一样的,那么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的相关规定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二、宅基地登记的条例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面积是多少才符合要求呢?从上文来看农村的宅基地是一户人知有一个住宅,就是该住宅下的一块宅基地。该宅基地的面积需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计算,不能多占。并且农村宅基地的登记也是要经过人民政府批准的。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宅基地的使用管理是很严格的。

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村农民宅基地换房工程项目简介(精)

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村农民宅基地换房工程项目简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村农民宅基地换房工程项目。 (二)项目所在地情况 五沙社区座落在佛山市顺德区最东部,东邻广州番禺区,西接顺德新城区,水陆交通便利,太澳高速(广珠西线南延线)、广州番禺西部干线、顺番公路、南顺城际轨道等干线贯穿其中,与顺德港只有一河之隔,离广州市南沙港仅2 0分钟车程,是顺德通往广州、东莞、深圳、香港等大中小城市的东大门。辖区包括5个自然村,总面积约7.5平方公里,常住户籍1923户,常住人口8335人,外来流动人口约1万多人。 在顺德区委、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2003年五沙发展成为高新科技工业园,2004年4月五沙更成功撤村改居(委),并借助顺德经济腾飞的春风,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大刀阔斧地进行经济建设。在五沙党总支部、居委会和居民的不断努力下,五沙社区的面貌日新月异,社区道路、绿化建设,辖区内学校、卫生站、托儿所、市场、道路、康体等市政及生活配套设施日趋完善,五沙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现居委会以出租土地和物业的模式发展社区集体经济,居委会年收入达400多万元。 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下属5个自然村,共有固化股权的在册农业

人口7601人。由于近几年五沙工业园(区属工业园)的开发建设,在规划上对五沙的村民住宅建设实施严格控制,导致现在五沙村民的居住环境较差,村内配套设施不足,760亩的固化宅基地未能落实到人。 (四)置换办法 为解决宅基地固化遗留问题,大良街道办事处对五沙村农民宅基地进行货币收购,通过土地整合利用部分土地建设公寓式住宅小区,再以优惠政策吸引农民上楼。目前已顺利回收1709份宅基地指标,整合土地面积192亩,其中的108亩规划作“社区公寓”用地。 (五)项目内容 五沙“社区公寓”项目位于五沙工业区新悦路(旧顺番路)北面,东靠五沙员工村,北邻五沙旧村,西距番禺大岗镇约1公里项目总用地面积78333.33平方米。由于五沙“社区公寓”项目的特殊开发背景以及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因此在开发模式上有别于传统的“农民公寓”,项目的开发定位为:“以中高层为主,具有良好绿化环境以及完善配套设施的居住小区”。根据规划方案,项目拟建建筑面积约23.5万平方米(容积率3.2,密度27%),住宅建筑层数为13-18层,住宅单体平面以两梯(电梯)五户或六户为主,项目的住宅建筑面积约218690平方米(户数约2100户);商业建筑面积约6180平方米;地块内配建1 6个班级的幼儿园以及其他社 区活动设施。 二、项目投入情况 (一)投入资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我市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 我市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津政发〔201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 (一)深刻认识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2010年民间投资规模已达到2664亿元,居各投资主体首位,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发达地区相比,我市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仍然较低,迫切需要加快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创新观念,把扩大民间投资作为重点工作之一。 (二)加快确立民间投资主体地位。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

领域外,其他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要尽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使民间资本成为产业发展、社会服务等领域的投资主体,在大多数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使民营企业成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到2015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超过46%。 (三)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在更大范围内加快发展。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转型升级、优化结构,推动民间资本集聚发展、创新发展、外向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加快完善政策体系,加强财税扶持和融资支持,营造各类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良好市场氛围。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各级各类载体和平台建设,提高服务效率,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领域 (四)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全部对民间资本依法开放;凡是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设置任何附加条件。 (五)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地方铁路、轨道交通等项目。鼓励直接投资河道治理,并可享有旅游经营权。鼓励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火电站及热电联产项目建

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细则,来看下面: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

水平衡测试方案61750

水平衡测试方案 水平衡测试是对用水单位进行科学管理之有有效的方法,也是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基础。它的意义在于,通过水平衡测试能够全面了解用水单位管网状况,各部位(单元)用水现状,画出水平衡图,依据测定的水量数据,找出水量平衡关系和合理用水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挖掘用水潜力,达到加强用水管理,提高合理用水水平的目的。 水平衡测试目的和作用 水平衡测试是加强用水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有水和合理用水的一项基础工作。它涉及到用水单位管理的各个方面,同时也表现出较强的综合性、技术性。通过水平衡测试应达到以下目的: 1、掌握单位用水现状。如水系管网分布情况,各类用水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分布及运转状态,用水总量和各用水单元之间的定量关系,获取准确的实测数据。 2、对单位用水现状进行合理化分析。依据掌握的资料和获取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评价有关用水技术经济指标,找出薄弱环节和节水潜力,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技术、管理措施和规划。 3、找出单位用水管网和设施的泄漏点,并采取修复措施,堵塞跑冒滴漏。 4、健全单位用水三级计量仪表。既能保证水平衡测试量化指标的准确性,又为今后的用水计量和考核提供技术保障。

5、可以较准确地把用水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到各用水单元,把计划用水纳入各级承包责任制或目标管理计划,定期考核,调动各方面的节水积极性。 6、建立用水档案,在水平衡测试工作中,搜集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和实测数据,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分析和计算,形成一套完整详实的包括有图、表、文字材料在内的用水档案。 7、通过水平衡测试提高单位管理人员的节水意识,单位节水管理节水水平和业务技术素质。 8、为制定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量指标提供了较准确的基础数据。 (三)、水平衡测试程序 1、准备阶段要搞好“三落实”。一是组织落实:测试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测试的组织领导,全面协调,测试实施、督促检查等。为了便于开展工作,该机构由主管领导,节水主管部门负责人、车间(部门)主任组成领导班子和包括管水人员、统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车间及班级组长和用水,管水人员在内的测试班子。二是技术落实:就是要掌握测试方法,了解测试表格图,摸清用水工艺、设备厂、设施及用水情况,进行人员培训等。三是测试方案落实就是明确测点和内容,选好测试仪器,确定测试的日期和次数,做好人员的分工和协调配合等。除

天津市_以宅基地换房_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新模式

收稿日期:2009-05-07 修稿日期:2009-09-02 基金项目:天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项目“天津市宅基地换房的理论研究”(f400008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6年度重大项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的制度基础”(06JJD790019)。 作者简介:崔宝敏(1982-),女,山东济宁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新制度经济学,农村经济学。E-mail:cuibaomin1982@163.com 中国土地科学China Land Science Vol.24No.5May.,2010 第24卷第5期 2010年5月“Exchange Isolated Farmers ’Residential Land with Well-planned House ” :A New Transfer Mode of Rur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in Tianjin City CUIBao-min (NankaiInstituteofEconomics,Tianjin300071,China) Abstract:Thepurposeofthispaperistoexplorethenewreformmethodofruralcollectiveconstructionlandsystem.Methodofcaseanalysiswasemployed.Theresultsindicatethatthenewmethodof“exchangeisolatedfarmers’residentiallandwithwell-plannedhouse”inTianjinCityhasachievedthreegoals:first,theso-calleddoubleenclosingofrurallandandcapitalwithinruralsector;second,improvementoflanduseefficiency;andthird,establishmentofnewinvestmentandfinancingsystem.Itisconcludedthattheextensionof“exchangeisolatedfarmers’residentiallandwithwell-plannedhouse”methodofTianjinCityhasitsmeaningsinurban-ruralfringeareas. Key words:landsystem;“exchangeisolatedfarmers’residentiallandwithwell-plannedhouse”;land;capital 城市化建设必须妥善解决好土地流转和资金流通这两个问题。为加快推进天津市建设新农村的步伐, 切实提高天津市的整体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天津市积极探索“以宅基地换房”建设新型小城镇和新农村的路子,并展开了试点工作。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新型小城镇的思路是新农村建设的一种新模式,具有现实意义。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流转新模式 崔宝敏 (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天津300071) 摘要:研究目的: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新模式。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 模式实现了农村土地和资金的“双闭合”,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构建了新的投融资体制。研究结论:天津市“以宅基地 换房”模式在城郊结合部具有一定的推广意义。 关键词:土地制度;“以宅基地换房”;土地;资金 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158(2010)05-0037-04

汉沽大田示范小城镇项目框架协议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田示范小城镇项目投融资合作框架协议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管委会 天津市汉滨投资有限公司 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二0 —年二月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田示范小城镇项目 投融资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管委会 乙方: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天津市汉滨投资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汉沽区大田示范小城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二)本项目需获取的行政许可及支持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该项目建设的批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立项的批复、天津市规划局对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影响报告的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三)建设地点:汉沽区大田镇。 (四)建设周期:以甲方批准的乙方工程进度计划确定的标准工期时间为准,暂定为36个月。 项目建设范围: 1、还迁区及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占地面积为42.57公顷(合638.6亩),其中还迁住宅区占地32.77公顷,非经营性公建占地9.8 公顷,总投资约165641万元。 2、项目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总投资约131679万元。

3、项目区的绿化,总投资约3365万元。 3、以上数据仅为初步测算,实际数据以实际发生为准。 4、项目区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征地拆迁费用约为81,000万元。 二、合作方式 (一)本项目的建设内容为上一条的建设范围所列内容,暂定 总投资约47.69亿(暂时按调整后容积率1.8计算,具体估算见附件1 )。 (二)本项目由丙方和乙方联合成立项目公司。丙方占项目公 司股权的40%,乙方占项目公司股权的60%。后期项目实施中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双方陆续出资本金。并且乙方保有按甲方出资额受让丙方所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的权力。 (三)本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由甲方负责包干,除征地拆迁外的全部工程由乙方施工。项目建安工程费测算按天津市相关专业工程预算基价及配套文件基础上取费,施工过程中市场价格信息参照施工当期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中心发布的《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基准价和当期天津市有关文件进行调整计取。造价信息价格中未包括的,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负责协调天津市发改委调整规划条件,包括:调整项目概算,由原来的26.24亿调整到47.69亿。出让区的总体容积率调整到1.8以上;出让区原规划居住用地调整为住宅及配套商服用地性质;假日酒店21.65公顷调整为高档住宅区15 公顷,酒店6.65公顷。以及调整出让土地分块:原规划居住用地109.9 公顷(1648.5亩)分割成16块地出让,每块地6.87公顷(103亩), 建筑面积约12.4万平米。并负责协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村宅基地承担着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保障功能,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历史发展和历史积淀的结果,是与国家当时的政治、经济背景以及农村经济落后等具体国情相适应的。下文是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镇设立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具体管理。 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计划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镇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宅基地。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为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安排专项经费。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市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各区、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

天津规划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 (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农村一户一宅”制度探析

农村“一户一宅”制度探析 农村“一户一宅”制度探析 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是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目的是在延续宅基地分配公平优先原则的同时,遏制宅基地无序扩张和乱占滥用耕地行为。该制度对于保障农民居住权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农村“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现象逐渐增多,由此也引发了各界对“一户一宅”制度的广泛讨论。“一户一宅”制度辨析 目前对于“一户一宅”制度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对于“户”及分户条件没有明确界定,实践中形成共同生活户、共同登记户和单独生活户3种“户”的认定形式,认定弹性较大,为农民套取宅基地提供了便利条件,并将此归结为造成一户多宅等问题的主要原因。二是对于“一户一宅”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有的认为“一户一宅”是针对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就可以申请宅基地,不符合就不能申请。有的认为“一户一宅”适用于宅基地管理全过程,即在分配和保有阶段都应遵守“一户一宅”规定。由于这些争议的存在,各地对于“一户多宅、一宅多户、有宅无户、有户无宅”现象的看法和处理办法不尽相同。 关于“户”和“宅”的界定。对于“户”如何界定,《土地

管理法》未明确,但一些地方以立法或乡规民约的形式进行了界定。如河北省规定农村村民子女年满18周岁后,因结婚可以分户申请宅基地;福建厦门市明确“户”是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农户申请宅基地应指定家庭中满18周岁的一个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可以分户,但分户后父母必须跟一子女同户。从实践看,“户”的认定通常以家庭为单位,具体人口以户籍部门登记的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在分户条件方面也考虑了地方民俗、生活居住习惯等因素。 对于面积标准,地方也通过立法、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只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上限,广西规定平原地区的城市郊区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不超过150平方米。二是根据户的规模限定不同面积,浙江省规定3人及3人以下农户宅基地不超过75平方米,4人农户不超过100平方米,5人农户不超过110平方米,6 人及6人以上农户不超过125平方米。重庆市规定市区范围内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平方米~25 平方米,其他区县(市)标准为每人20平方米~30 平方米。 目前,地方对于“户”的认定基本上都是采用家庭与集体常住户口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了“户”与分户条件界定的清晰化、便捷化。“户”的规模存在地域差异性,不同地域间

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时间:2010/11/30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二条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实行计划用水,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称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核定及计划用水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计划用水工作。 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节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计划用水工作。 第五条用水计划的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节水办公室根据我市当年水资源总量,参照区县节水办公室上报的汇总平衡结果、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定额和上一年度实际用水量,在征求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编制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节水办公室下达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市节水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下达市管非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 区县节水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下达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范围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并于每年4月底之前,报市节水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非生活用水户将市节水办公室或区县节水办公室(以下统称节水办公室)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分解到月,并将分解到月的用水计划按其所在自然月平均计算到日。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按规定时限报节水办公室;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节水办公室。非生活用水户应当按照节水办公室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非生活用水户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用水的,依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进行查处。非生活用水户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用水计划指标申请的,按照节水办公室核定后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二) [ 访问量] :93 次[ 发布时间] :2010-10-18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第二章现状住宅的测量认定 第八条住宅类型 一)按房屋结构划分 1.平房:(1)砖混房:住宅房屋建造以砖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砖混或砖木结构的住宅房屋;(2)土房:住宅房屋建造以土坯或泥块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土木结构的住宅房屋。 2.楼房:(1)多层楼房:楼层在三层以上(含三层),住宅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2)独院住宅楼:住宅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 二)按房屋用途划分 1.主房:指居民住宅院落中初始建造的居住性主体住宅房屋(每正常院落内只认定一处主房)。 2.附房:指在正常院落内,除主房以外的其它初始用途为生活性的住宅房屋。 第九条认定范围 一)下列住宅房屋予以认定 1.具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住宅房屋; 2.2002 年住宅房屋普查(以下简称普查)以前,在宅基地院内所建符合正常院落布局且普查时登记在册的住宅房屋; 3.普查以后经区、街乡职能部门核准,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的住宅房屋。 二)下列住宅房屋不予以认定 1.普查以后,未经区、街乡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住宅房屋;

2.村民在住宅院落以外(含在规划住宅区以外)所建的住宅房屋; 3.普查以后,在原住宅基础上新搭建或封闭的建筑及二次施工扩建的建筑。 三)改变用途的住宅房屋,仍按住宅房屋初始性质认定。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三) [访问量]:175次[发布时间]:2010-10-27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第二章现状住宅的测量认定 第十条建筑面积的核定 一)对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1、2 项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根据实际测量的面积或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核定房屋建筑面积。 二)对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 3 项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按普查时登记的面积核定房屋建筑面积,按现结构登记房屋类型。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津发改区县[2008]933号 【发布日期】2008.12.08 【实施日期】2008.12.08 【法规类别】城乡建设【唯一标志】17083083 【全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8〕933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示范小城镇建设的总体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总结一批、二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二ОО八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 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征地、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移交等阶段,管理目标包括投资、质量、安全、进度等,整个项目建设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一个科学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统筹和协调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华明镇等先期开展试点的单位,在这方面探索了很多好做法、好经验。为了规范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将农民安置住房建设成为一个安全工程、优质工程、廉洁

工程、名符其实的示范工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运转高效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 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区县政府组建的投融资建设平台,承担项目甲方的各项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运转高效,保证工程的统一指挥。要集合经验丰富的各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优秀的项目管理团队,精诚团结,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同时,要强化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在工作中有规章制度可以遵循,有管理程序和流程可以控制,有管理记录可以查询和追溯,各项事务都有专人管理落实。 (一)有章可循 规章制度是项目建设管理遵循的原则和指南,是项目管理执行和控制的基础。为规范、强化项目管理,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管理的范围和深度,让建设单位人员掌握自身职责范围和权限,参建单位人员了解建设单位的管理方式和措施。 (二)有序可控 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和流程,明确各方职责和具体事务操作方式、次序。建设单位应结合实际,对项目的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和细化,明确责任部门和交接界面,做到部门各司其职,交接界面清晰,流程有序可控,尽量避免日常工作中的推诿、扯皮现象。 (三)有据可查 在明确管理流程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项目管理有效载体(主要是管理表格),加强记录,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追溯机制。建设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工作管理资料,做到行为有记录,管理可追溯。其内容应包括业务管理和日常行为管理,如有效文件目录、变更台帐,下发的各项通知、检查记录以及各部门协作记录、要求等。 (四)有事必管 建立作业分解和责任到人机制,建立职责范围分配表,明确管理范围和管理人员。在此基础上,加强日常落实,建立激励考核机制,奖优罚劣。 二、落实好相关技术标准 示范小城镇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一)落实住宅设计标准 小城镇项目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执行好相关技术规范,落实好住宅面积、采光等要求,本着从实际出发,结合农民的生活习惯特点进行设计,保护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正常生活。 (二)落实建筑节能标准 按照住宅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建节能设计标准,我市从2005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住宅项目实行建筑节能65%的标准(三步节能),2005年10月1日起,公共建筑实行节能50%的标准(二步节能)。示范小城镇建筑要继续严格按照我市的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禁止使用粘土制品 为推进资源节约利用,在全市示范小城镇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示范小城镇要继续坚持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制品,推广使用新型的墙体材料。 (四)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能够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