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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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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

1.哪一流派不属于社会法学在西方法理学的三大流派?(儒家)

2.哪一项不是法社会学的名称?(社会学)

3.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法律与社会)

4.法社会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学科。(对√)

5.法律现象只是法学的研究对象。(错×)

1.2

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例证”?《宪法》

2.埃尔文认为哪项不是法学家研究法律制度的特点?(从历史的、哲学的等角度出发)

3.埃尔文认为社会学家研究法律制度不关心的是(书本上的法)

4.法学家意见的特点就是从法律观点出发。(对√)

5.从多种角度来研究同样的问题很有可能得到不同的结论。(对√)

1.3

1.布莱克认为法学模式的目标是(判决)

2.(弗里德曼)提出“内在的观点”和“法律观点”这两种观点。

3.那种人不是“内部的人”?(普通人)

4.布莱克认为社会学模式关注的焦点是规则而不是社会结构。(错×)

5.人类学家在处理家庭纠纷时感兴趣的可能是不同文化在处理这类问题中的差异。(对√)1.4

1.不属于“法律多元”表述的是(国家的法和政府的法)

2.拿类学家使用了国家法和非国家法的二元结构?(法人类学家)

3.《野蛮社会的犯罪和习惯》这本书是(马林诺夫斯基)写的

4.《法社会学研究的主题是法律的有限性和法律的受制性.(对√)

5.民间法仅仅是指习惯法。(错×)

1.5

1.法律是“暴力的授权行使”是(霍贝尔)

2.拿一项不是原始与现代法的共同之处?(现代成熟的法律制度)

3.“第一类规则”和“第二类规则”是(哈特)

4.trobrander人服从这些“原始法”是因为畏惧法律的制裁。(错×)

5.原始与现代法有原则的区别。(对√)

1.6

1.(格里费斯)从社会控制分工的角度对人类学家法的概念进行了整合。

2.“国家的法与非国家的法”的框架着眼点是(未开化的社会)

3.“政府的法与非政府的法”的框架的着眼点是(现代社会)

4.习惯的再制度化就是法律产生的过程(对√)

5.“暴力的授权行使”就是非法律与法律的分界点(错×)

1.7

1.“正义与非正义”和“善和恶”是从那种观点思考问题?(伦理观点)

2.“私人政府的法”是(马考利)的观点

3.(图博纳)提出将法律多远主义观点带入到法律全球化的研究当中

4.对于社会的同一个问题应该从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角度分析和看待(对√)

5.只有公共政府才能制定规则、解释规则(错×)

1.“正义与非正义”和“善和恶”是从那种观点思考问题?(伦理观点)

2.“私人政府的法”是(马考利)的观点

3.(图博纳)提出将法律多远主义观点带入到法律全球化的研究当中

4.对于社会的同一个问题应该从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角度分析和看待(对√)

5.只有公共政府才能制定规则、解释规则(错×)

1.8

1.(弗兰克)认为法官是凭感情而不是凭推理判决。

2(布莱克)认为“法是可变量。可增加可减少”

3.(社会)不是影响行为的因素

4.“全球法”就是民族国家的法和国际法(对√)

5.马考利认为书本上的法按其效果排练可以分为:从来没有执行的法、有时执行而有时又不执行的法、从来都执行的法(对√)

1.9

1.下列哪项不属于中国习惯法?(国家法)

2“行动中的法”指的是(法的实际运行)

3.下列哪位不是西方经典法社会学创始人?(卡尔·马克思)

4.中国古代的社会生活中。习惯法与国家法同时共存,构成一种二元或多元的结构。(对√)

5.法律是神圣的,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法律不会发生任何变化(错×)

1.10

1.杜尔克姆提出(社会一致性)

2.马克斯韦伯的核心问题是(资本主义为什么只产生于西方)

3.哪一项不是马克斯韦伯提出的三种权威?(皇家权威)

4社会分工导致了古代和现代社会一致性的变化(对√)

5.结构功能法社会学是批判的左翼的理论(错×)

1.11

1.冲突论法学社会主义的鼻祖是(马克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占主导地位的法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侧重点是(法律与社会)

4.冲突论法社会主义认为社会和法律不是建立在冲突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错×)

5.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围。(对√)

2.1

1.下列哪一项不是经验研究方法?(纯理论研究)

2.观察的方法分为哪两种?(个人观察和机器观察)

3.只要出于研究的目的,实验就可以在人的身上进行。(错×)

4.一分材料一分话,十分材料十分话,没有材料不说话(对√)

2.2

1.哪一项不是抽样调查的特点?(抽样的全面性)

2.“盖洛普民意测验”失败的原因(调查的代表性不好)

3.哪一项不是实验的方法?(抽样调查)

4.个人观察同个人体验有着直接的关系。(对√)

5.人口普查虽然成本很大但准确率较高(对√)

2.4

1.哪一项不是按照现象之间的相关程度划分的?(正相关)

2.相关系数值在0.5-0.8之间的是(显著相关)

3.代表数量关系的点的分布大体上在一条直线的附近,代表这两个变量是(线性相关)

4.相关是现象之间存在的反复出现的、非确定性的数量关系(对√)

5.现象之间数量依存关系的具体数值是固定的。(错×)

2.5

1.下列哪一项不是相关系数的表现形式?(相关性)

2.下列哪项描述是错误的?(有相关关系一定存在因果关系)

3.采用什么方法可以排除其他变量只研究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控制的方法)

4.相关系数是反映两变量间相关关系密切程度的综合指标。(对√)

5.“北美冰淇淋销量和强奸案数量有很高的相关关系”说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错×)2.6

1.哪一项不是因果关系的确定过程?(直接判定二者是否为因果关系)

2.哪一项是法律指标的特点?(具体性)

3.法律指标通常由(指标树)表示

4.在判定两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只要看两者是否高度相关就可以了。(错×)

5.法律指标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指标。(对√)

2.8

1.“严打”中投入的警力、物力指的是(投入指标)

2.下列哪项不是对法律指标恰当性的描述?(增加主观性)

3.伊万的《法律体系-跨国分析》中选择的法律指标有(7项)

4.主观指标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于调查对象本人的感觉如何(对√)

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意味着客观指标是真实的、主观指标是主观的不真实。(错×)

PS:错1题

2.10

1.那一项不是立法机构设置?(地方政府(市一级))

2.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2007)中最不理想的是哪一模块?(经费与收入)

3.下列哪项是社会指标?(教育)

4.全国人大是法律实施机构。(错×)

5.法社会学一个主要的研究特点就是问题导向。(对√)

3.1

1.“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之内进行自由裁量”是自由裁量的那种形式?(规则之内的自由裁量)

2.“审判因人而异。放映了治安法官的脾气、个性、教育、处境和个人特点”这句话出自(弗兰克)

3.“法官审判并非是根据规则”是那种观点?(现实主义法学派OR规则OR事实怀疑主义)

4.判刑期从多少年到多少年是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我答×)不知答案

5.法官判决公式其一:法律规则(R)*事实(F)=判决(D)(对√)

3.2

1.那一项不是布莱认为的社会歧视?(法律空间平等)

2.下列哪项不是文化歧视?(熟人和陌生人)

3.“黑人与白人相比,有更高的比例被确认为有罪并获更长的刑期”从这句花可以看出(种族歧视)

4.在社会空间没地位的人更容易受到歧视(对√)

5.黑人更容易犯罪(错×)

3.3

1.从刑事立法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的自由裁量不包括(原则性规定下的自由裁量)

2.“对某一种犯罪的处罚,往往有多个主刑和附加刑,同时判决刑期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进行选择”,着属于那种自由裁量权?(选择性规定下的自由裁量权)

3.哪一项不是刑事司法实践的过程?(监狱看押)

4.刑法颁布实施以后,法官仍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错×)

3.4

1.下列哪种情况不会发生?(任何法庭对同一案件的判决都是相同的)

2.《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试点旨在规范自由裁量权,并将(量刑)纳入法庭色温审理程序,以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3.《2007年美国人权记录》妇女受攻击的概率是男人的(10)倍

4.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将不再“自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将得到有效防止。(对√)

5.警察逮捕决定随加害者之间的关系距离而变化。(对√)

3.5

1.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决定着警察做出逮捕决定的可能性的是(当事人的性质(我)OR案件本身的直接性质)

2.下面哪种情况,警察做出逮捕的可能性最低?(女方拒绝签字逮捕)

3.那一项不是警察的自由裁量的原因?(警察权利最大)

4.警察到来时,双方在场,发现男方喝醉酒,逮捕的可能性减少(错×)

5.女方报警,警方作出逮捕的可能性降低(对√)

3.6

1.“说清“、”托关系“属于警察自由裁量的那种原因?(来自警察局外部,内部的压力)

2.我国女性犯罪的主因是(家庭暴力)

3.那些现象不是模糊家庭暴力的体现?(对施暴方处以应有的惩罚)

4.家庭暴力案件与财产状况。文化程度、民族有必然的关系(错×)

5.在某种程度上,虽然反对家庭暴力,但社会对其容忍度还是比较高的(对√)

3.7

1.那一项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劳动法)

2.对于儿童家庭暴力事件上处理偏轻属于那种困境?(我(观念上的困境不知道)

3.追究父母责任后孩子无人监管属于那种困境?(我:观念上的困境)

4.对于撤销监护人监护权利,司法机关的态度一向比较谨慎(错×)

5.审判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对√)3.8

社会学答案

单选题 2.第2题 孔德的代表作是() A.《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B.《权力精英》 C.《实证哲学教程》 D.《神圣的帷幕》 C 4.第4题 下列关于角色的理解,正确的是 A.角色内含着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 B.角色与身份是相同的 C.角色与地位是相同的 D.角色与社会期待无关 A 10.第15题 个体在社会关系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是指() A.身份 B.地位 C.角色 D.角色丛 B 15.第22题 认为存在许多相互冲突的文化要素,不同文化要素代表不同群体或社会阶级的利益的文化分析视角是() A.生态学视角 B.互动论视角 C.功能论视角 D.冲突论视角 D 26.第50题 一般认为,最早使用“社会互动”的社会学家是() A.齐美尔 B.涂尔干 C.滕尼斯 D.帕累托 标准答案:A 28.第52题 如同们师兄弟这样群体成员对其有忠诚感的群体,属于() A.外群体 B.内群体 C.正式群体 D.次级群体 标准答案:B 4.第4题 以下沟通方式,属于语言沟通的是()A.借助面部表情的沟通 B.借助身体姿势的沟通 C.借助行为举止的沟通 D.借助文字的沟通 标准答案:D 16.第16题 家庭的本质关系是() A.婚姻关系 B.血缘关系 C.收养关系 D.同代关系 标准答案:A 18.第18题 社区发展的直接目标是() A.培养社区成员的民主意识 B.协助社区成员认识到自己的共同需要,协助社区运用外部援助和内部资源 C.提高社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收入水平 D.建立良好的社区内部人际关系和合理的社会结构 标准答案:B 23.第23题 按照霍尔的观点,45至120厘米的距离属于() A.个人距离 B.公众距离 C.亲密距离 D.社会距离 标准答案:A 30.第30题 再社会化与继续社会化的区别是() A.再社会化的环境相对开放,继续社会化的环境相对封闭 B.再社会化具有自主选择性,继续社会化具有强制性 C.再社会化在成年早期进行,继续社会化在成年之后进行 D.再社会化具有强制性,继续社会化具有自主选择性标准答案:D 1.第1题 假设教师、警察和消防员的职业声望分别是75分、70分和65分(满分100分),如果一个人从警察变成了教师,他的社会流动属于() A.向上流动 B.水平流动 C.向下流动 D.地理流动 标准答案:A 3.第3题 被假设为会对其他变量造成影响的原因变量是() A.控制变量 B.因变量

法律社会学视野中的法的本质观

第34卷第2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4 No.2 2013年2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Feb.2013 论法律社会学视野中的法的本质观 李小文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0013) 摘 要:文章在法社会学的视野中,以社会利益关系为出发点,论证了法的本质——法是由社会对比力量状况决定的,对社会利益关系的权威性调节。 关键词:法本质;法律社会学;社会力量;社会利益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3)02-0160-02 一法的本质的法社会学探讨的逻辑起点 (一)社会的本质:社会利益关系 何谓利益?通俗的讲法利益就是好处,它能使人的某种需要或愿望得到满足。霍尔巴赫说:“所谓利益,就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性情和思想自身的幸福观与之联系的东西;换 句话说,利益其实就是我们所谓幸福的必需品。”[2]现实社会的利益包括以下基本要素:第一,利益的主体是人。第二,利益的客体就是所需要的满足和由这种满足所驱动的良好的心态。第三,利益的内容即能够满足人的需求的对象,它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两种存在形式。而个体利益总是要依靠外界才能满足,在个体利益不断满足的过程中,作为个体的人逐步与他人形成了在利益分配和占有上形成的关系,这就是利益关系。[3]人类社会的活动都是围绕利益分配和占有而展开的,因此,人类社会本质社会可以说是一种利益关系。 (二)学者们对法与社会利益关系的揭示 (1)爱尔维修的观点。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认为可以用利益来解释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社会现象。他比较全面的阐述了利益规律的问题,他认为正如运动规律统治了物质世界一样,利益规律掌控了人的精神世界。爱尔维修在利益规律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理论,要用法律来约束掌握权力的人,使他手中的权力能够为公众服务、为多数人谋福祉;对民众的自由也要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私人利益不能漫无边界,不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他断言:利益是人快乐或痛苦的根源,利益主宰着人类对所有问题上的一切判断,利益能赋予人们快乐同样也能消除人的痛苦。他提出了要对个人利益进行正确分析,在法律完善的情况下,利己心不完全会导致罪恶的发生。 收稿日期:2012―10―29 作者简介:李小文(1985-),男,湖南新化人,湘潭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法律社会学等。 (2)边沁的观点。边沁运用功利理论说明英国的社会生活,他把英国的商人、市侩作为标准的人,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一种赤裸裸的互相利用、互相剥削的关系。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使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边沁不仅主张善是一种幸福,而且主张每个人总是追求他所认为的幸福。所以,立法者的职责是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进行调节。他认为公共利益是诸多个人利益的综合体,所以个人利益在利益体系中是居于首要地位,虽然个人利益应该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但人们首先感受和追求的都是个人利益。一定程度上,个人利益的增加能促使整个社会利益的增加。 (3)耶林的观点。德国法学家耶林从“法是国家权力通过外部强制手段所保证实现的最广义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和“权利的基础是利益”这种认识出发,深入探讨了法律的目的以及法律是如何处理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耶林指出,人是有目的的动物,人的活动是有动机的,作为人类活动一部分的法律也有其自身的合目的性和规律性。世界上根本不存在无目的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平衡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糅合,从而构建起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与社会的协作关系。耶林还指出,法是不可能天衣无缝的,因此类推总是存在的,而类推不能仅靠概念和逻辑,必须根据有关的利益进行。 (4)庞德的观点。庞德认为法律能以最小的代价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法律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平衡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法律尽最大的努力防止社会冲突的发生并保护各种社会利益,进而满足人们的欲望和需求。而这一切,都是通过社会控制的方式实现的。[4]庞德将法律秩序所保护的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三类。他指出了某种法律制度欲达到其目的,就必须通过如下步骤:其一,对包括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内的各种社会利益予以承认;其二,规定各种利益的边界,在这些边界之内,上述各种利益将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并通过法律规范赋予其法律效力;其三,法律为实现各种利益设置了一些保障措施,任何侵犯法 160

法社会学发展历程

法社会学 摘要:产生于19世纪末的法社会学,在其近一百多年的历程中发展迅速,与新自然法学派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并列成为二战后西方三大主要法学流派,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法社会学的兴起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及必要性,在其兴起的过程中,商业的发展,社会学的风靡,特别是实证主义哲学的诞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法社会学诞生于19世纪末期,它主张把法律看作一种社会现象,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以期实现用法律来平衡社会各群体利益的功能与目标。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社会学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它的目的是认识社会问题,摒弃对一个社会作出是好或坏、善或恶、进步或退步这种独断的论述,旨在论述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应该如何改善。法社会学的出现不仅为法律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和视角,而且也带来了一种对法律认识的新的法律哲学。在一百多年的历程中,它经历了先驱、经典、学派三个阶段,最终跃为与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并列的二战后西方三大主要法学流派。 引言 18世纪以来,不少西方学者认识到应在法与社会的关系中或在法的社会背景中研究法和法律组织,英国经验论哲学家休谟在《人性论》中写到,法是不断变化的社会制度,它起源于社会常例,而不是人性。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强调并致力于探讨地理和气候条件通过社会环境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德国萨维尼和英国梅因等历史法学家强调法与社会环境和社会历史的关系,试图从塑造着“民族精神”或法的“观念”的社会历史、社会变迁和社会环境中找到法的“真谛”。19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孔德(1798- 1857年)创立了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更是启发了一批学者在社会中研究法和通过法研究社会。耶林、斯宾塞、沃德、龚普洛维奇等社会学家和法学家运用孔德的哲学和社会学理论及方法论,解释法的社会根源、社会特征和社会目的,确立了法社会学的某些重要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84年发表的《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为法社会学研究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但严格说来,这些研究只能算是法社会学的孕育过程。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在此基础上的法社会学的诞生期(19世纪90年代至20世纪40年代)。 主题 安齐洛迪(DionisioAnzilott)《法律哲学与社会学》。1892年,意大利学者安齐洛迪(DionisioAnzilotti,1869- 1950年)在其所著的《法律哲学与社会学》一书中首次明确提出“法社会学”这一概念。若以此为标志,学科意义上的法社会学至今只有110余年的历史。

2016尔雅法社会学考试答案

法社会学考试答案 一、单选题(题数:50,共50.0 分) 1根据相关统计,2005年有关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比例是()。 A、1.1% B、7.6% C、13.7% D、29.3%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2()这种解决争端的方式是指第三方独自决定。 A、调解 B、讨论 C、判决 D、独裁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3正式的解决争端的方式不包括()。 A、舆论 B、学校的规则 C、社会组织的纪律 D、国家制定法律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4从法律角度看,“内部的人”不包括()。

A、普通人 B、法官 C、律师 D、法律制度中的人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5社会大变迁时期,()权威可以起到更大的作用。 A、传统的 B、超凡的 C、合理的 D、法律的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6()是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 A、中性指标 B、评价指标 C、否定性指标 D、肯定性指标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7《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受到经济危机的冲击,具体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变通行为不包括()。 A、地方政府严格执法,不为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开绿灯 B、中央相应措施为企业减负,降低各种税收和保险费用 C、采取多种措施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D、起草劳动合同法执行条例,回应社会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声音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8英国将控辩双方存在的交易称为()。 A、惩罚令 B、控辩交易 C、认罪请求 D、坦白制度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9根据埃尔文的理论,社会学家研究法律制度过程中并不关心()。 A、创制法的原因 B、法的创制者的行为 C、法的解释、适用、执行及其原因 D、书本上的法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10日本50年代到70年代发生的四大污染案件采用了()模型解决争端。 A、核心关系与边缘关系 B、利益的最大化 C、文化影响 D、简单关系和复杂关系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11对于2008年5月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多数网

法理学2019尔雅答案100分

。。。。。。。。。。。。。。。。。。。。。。。。。。。。。。。。。。。。。。。。。。。。。。。。。。。。。。。。。。。。。。。。。。。。。。。。。。。。。 。。。。。。。。。。。。。。。。。。。。。。。。。。。。。。。。。。。。。。。。。。。。。。。。。。。。。。。。。。。。。。。。。。。。。。。。。。。。。 法理学导论(一) 1 下列法律文件中,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是:(B) ?A、宪法 ?B、法院调解书 ?C、证券法 ?D、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 在我国,国务院有权制定(D)。 ?A、法律 ?B、部门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法规 3 以下哪个不是法理学中主要涉及的内容?(A) ?A、为部门法提供原则 ?B、法律的价值和追求 ?C、修身养性,培养法律思维 ?D、法律的基本概念 4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C)。 ?A、社会现象 ?B、自然现象 ?C、法律现象 ?D、综合现象 5 法学的研究对象不包括?(C)

?A、法 ?B、法的现象 ?C、逻辑推理 ?D、与法相关的问题 6 法律体系是对法律制度进行本质分类的概念。(错误) 7 《唐律疏议》规定了管辖的基本原则。(正确) 法理学导论(二) 1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里“禹刑指的是什么刑罚?(A) ?A、斩刑 ?B、凌迟 ?C、车裂 ?D、分尸 2 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法学上被称为(D)。?A、法学体系 ?B、法律体系 ?C、法律制度 ?D、法系 3 “獬豸”指的是?(C) ?A、法典名称 ?B、古代城市名称 ?C、神兽名称 ?D、古代官职名称 4 “神判”在我国古代用来解决什么问题?(B)

齐海滨:当代中国法社会学发展的学术史 中法评 独家首发

齐海滨:当代中国法社会学发展的学术史中法评  · 独家首发 圆桌讨论· 主持人按 程金华 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联性,如何关联,实际上是法社会学的核心命题。尽管我们讲的是首届年会,但实际上中国的同仁们,已经在这个领域耕耘了好多年,已经有很多的成果,我们认为至少当代中国的法社会学也已经形成了很多的层面和维度。今天参会的诸多嘉宾中,无论是前辈嘉宾还是后起之秀,都是在相应维度之中做了非常出色研究的。 第一个维度我们称之为时间的维度,非常荣幸请到华东师范大学齐海滨老师,他也是当代中国法社会学运动的先驱者之一,我们请他从历史的角度讲当代中国法社会学发展。 第二个维度我们称之为是一个方法的维度,葛洪义老师和侯猛老师他们刚好在这个领域非常有代表性,一个是年纪更大一些,一个是年纪更晚一些,其实是一种某种意义上的时间维度的对话。 第三个我们请的是王亚新老师和左卫民老师,尽管他们标签上不属于法社会学,但是在各自领域,无论是民事法还是刑事法,确切的说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领域,是最早的用法社会学方法去从事研究的学者。法社会学方法在各自领域

展现出了非常大的发展潜力。 最后我们可能把焦点变成空间的维度,请了我们郑永流老师和刘思达教授。其实是一个本土化以及一个全球化的视角观察中国法社会学。当代中国法社会学发展的学术史 齐海滨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非常感谢会议邀请,有幸参加这样一个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的学术事件。很抱歉未能准备论文,我提交给会议的是这样一堆文献资料(指面前)。这些资料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以这样的形式发生的:2009 年9月我应邀参加刚才季卫东教授提到的那次会议,带来了1980年代我们北大法律系法律社会学课题组编印的《法律 社会学研究交流计划通讯》的合订本。与会者看到我保存的这些文献资料,都觉得非常珍贵,在场的北大法学院的强世功教授和上海交大法社会研究中心的朱芒教授,都要求我把这个合订本留下,强说应该交给北大,朱说希望留给会议东道主。我说因为只保存了这样一本,所以容我先带回去复制一下。 在当年年底,我把当时我们编印的十余册、数百万字的各种资料,请打字社输入电子文档,用最小号的字体印了这样三卷本的《法社会学在中国(1986—1989)》。另外还从每一卷中挑选出一些原始内容做了复印件,这次一并带过来。 我的发言题目是季卫东教授建议的,实际上不是谈学术,而是谈学术史。

法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官造法.

法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官造法 2008-01-20 内容提要:立足于立法中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分析立法中根深蒂固的缺陷,比较和区分两大法系中法官适用法律的不同方法与结局,系统阐释司法实践中法官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几种状况,探析法官造法的必然性与限定性。 关键词:立法,造法,自由裁量权,法官 在法治进程中,把法律发展得重心压在立法上,完全指靠立法机关开动立法机器,出台、制定或批发大量的法律、法规,希冀法官被动、机械地依赖和服从法律,这是不现实和不可能的。当法官面对法律的漏洞和缺陷时,他将如何适用法律?是成为机械运用法律的法匠,还是通过法律解释,自我创设可适用的法律和规则?[1]法官能否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将“法外”因素-带进或“插入”司法中时,其造法的依据和局限是什么?这是本文思考的主要问题,本文的写作方法多少运用了法律社会学[2]和现实主义法学[3]的方法,文中有很多不足或偏激之处,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有为与无为:立法中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 自近代以来,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始终伴随着人类的发展。以笛卡尔和卢梭等人为代表的理性主义者认为“人生来就具有智识和道德的禀赋,这使人能够根据审慎思考而形构文明”[4]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17、18世纪盛行于欧洲大陆的唯理主义,对成文法规则采取绝对的信奉,他们相信:法律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秩序,法律是人在其理性和智识的作用下精心设计的结果,是人类可以驾驭的人为创造的产物,是人类能够积极、主动扩展的策略。只要人类制定出完善、周密、清楚的法律,把一切社会关系都置于法律的调整之下,构建出健全的法律体系,就能规范和奠定社会秩序。于是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非常重视立法工作,开动立法机器,指望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作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带动或推动社会的发展。这种观点被19世纪欧洲大陆的德、法等国非常推崇,概念法学或法典万能主义就是这种思想影响的结果,后来发展到极端,欧洲大陆国家无不希望制定一部完美的法典,巴不得写下生活所需要的一切法条,比如法国民法典的制订目的之一就是“希望预见一切,简化一切”,再如1794年的《普鲁士地方普通法典》就有17000多条,1832年俄国法律汇编也竟达42000多条,从那时开始,国家制定法或法典化极为普遍,法规的数量之多,内容之庞杂真是令人叹为观之。 概念法学秉持理性主义信念,对人类的理性能力和语言力量深信不疑,他们强调法律的逻辑理性,坚持“成文法至上”和“法典之外无法源”。在这种观念的引导下,构建一个上下之间层次分明,层属关系结构严谨的.“法律体系”是完全可能的,这一法律体系可以把世间万物需要法律规范的东西涵盖进去。成文法体系或法典是“被写下来之理性”,它不存在任何漏洞,人类制定

对埃利希一个法社会学命题的分析

第29卷第3期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V ol.29, No.3 2009年3月 Journal of HuBei TV University March. 2009, 081~082 对埃利希一个法社会学命题的分析 贾春生 (辽宁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内容提要] “法律的发展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这一命题的基础就是把法律与秩序等同,这就忽视了法的自我衍生功能而认为国家法的无用。在把这一命题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一个命题的比较后作者认为法律制度是法律发展的关键,尽管这个结论也是现象性的。 [关键词] “活法”;法律制度;“无限倒退”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427(2009)03-0081-02 一、埃利希一个法社会学命题的内涵 埃利希在《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中,提出一命题:法律的发展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1]。埃利希以这个命题来作为其对《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的高度概括,它的特点就是认为法律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本身,社会本身蕴含了实际支配社会生活的“活法”,“活法”是法律条文的丰富来源。对待埃利希命题的理解,需要在埃利希所要达到的目的这一前提下来看待。正如埃里希对利益法学所进行批判时所说“正确地对待‘利益情况’以认识法律的目的为前提,因为不顾及法律的目的,也许能决定何种利益实际上被涉及到,但其实并不能决定何种利益应被优先照顾。”[2]同样,如果离开埃里希所要达到的目的,确实也可以知晓这一命题的内涵,但也许不会了解埃利希所优先强调的为何物。 埃利希的命题的提出有两个目的,一方面,为了反对概念法学的“成文法规是法的唯一法源”的观点,埃利希提出了这一命题。以这一命题为基础,来建构“一种新的社会法律观,一方面提倡法官的创造性作用,另一方面特别重视社会事实在法源中的作用”[3]。另一方面表达对传统法律概念的反对,即法律是以国家支持的强制性秩序。他认为这就包含了四个因素“有三个并不是法律的必要因素,因而需要排除在法律概念外。第一,由国家创造;第二,法院判决根据;第三,它是判决而来的法律强制力的根据;只有第四个因素是他学说的出发点,即法律是一种秩序化”[4]。 埃里希就是以此进行推演,即把法律和秩序等同。“如果我们不再把秩序作为人类可以建构的产物,我们的视野就会开阔,秩序的形成绝不是一套深思熟虑的而制定出来的规则体系单独作用的结果”[5]。而人类社会秩序的形成很明显是先于法律,所以作为人类内在秩序的“活法”也就因此同样先于法律存在;先于法律存在的“活法”在法律未出现时调整着人类社会;同样在,有了法律之后,“活法”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仍然实际发挥作用。 由此可以看到埃里希的这一命题,一方面所着重强调的是国家制定、执行的法是法中很小的一部分。所以,立法、司法的发展因其国家性也就不是法发展的重心;而法学又是以国家法为对象,所以法学的发展也同样不是法发展的重心。另一方面埃里希所着重强调的是,国家制定、执行的法并不起多大作用,真正起作用的是“活法”,而“活法”是“人类社会的内在秩序”。埃里希认为在法律所涵盖的领域,并不存在多少要由律师来解决的纠纷。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反社会的情形及如何解决这些情形的规则。这些规则就是“活法”。“活法”存在于司法决定、商业文件、社会组织的秩序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对于法官来说,不仅仅要理解成文法,更重要的是理解“活法”。这就要求法官在制定法未涵盖的范围内,运用“自由判决”的方法,发现法律适用法律。既然“活法”是最基本的法的形式,同时这种最基本的法的形式又是一种社会秩序,存在于社会当中,以此来看,法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本身也就是不言而喻了。 二、埃利希命题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一个命题的比较 埃里希的命题指出了法律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本身,而非立法、司法与法学。这种把法律为何发展及发展动力的答案求助于社会的观点并不是思想史上的第一次。自18世纪以来,诸多的西方法律学者均把法放置于法于社会的关系中来进行研究。如孟德斯鸠强调并致力于探讨地理、气候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历史法学派的法学家在法律的研究中也在从“民族精神”、“法的观念”的社会土壤中去发现法的内涵。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也认为法的发展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依赖关系。有的人也正是从此点出发认为埃里希的命题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对社会依赖性”观点的发展,如有人认为“他对社会性以及社会的依赖关系的论述,则进一步发展了卡尔·马克思的学说” [6]。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题是一定经济基础决定一定法的内容,一定经济基础的发展决定了一定法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这个命题与埃利希的命题有所差别但也有所共同之处。因为经济是一个社会的基础,所以本节通过对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的阐述,来发现这两个命题在法的发展与社会的关系上的异同。 (一)相同点 1.两个命题均认为法的发展对社会有依赖性。埃利希认为法的发展重心在于社会;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发展。 2.两个命题均认为法的内容来源于社会。埃利希认为,以国家法形式出现的法律条文仅是法中的一小部分,大量的法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是人类组织的“内在秩序”即“活法”。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主观的产物而是一定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 (二)不同点 1.两者在社会(经济基础)在法发展中的地位上存在差异。差异是非常明显的,即埃利希认为法律发展的重心在于社会;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发展决定于社会(经济基础)。 [收稿日期]2009-01-01

庞德的法律社会学思想对中国法治的意义

庞德的法律社会学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庞德是美国的著名法学家、现代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他从强调实现法的目的、法的效果这一前提出发,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法的目的任务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调和相互冲突的利益。这种思想很早传入中国, 并颇为流行。特别是从1946年起, 他担任了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和教育部的顾问以后, 对中国的法律教育等, 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 在中国法学界的影响也就更大了。现作简要分析探讨如下: (一) 关于法律教育的问题, 是庞德社会法学派思想的重要方面。在他看来, 对于不够重视法律、法律知识远远没有普及的中国, 法律教育更为显得重要。庞德指出, 今日中国司法行政的需要, 莫过于对中国本身的法律, 要有充实的统一的法律教育。关于这一问题, 他分为以下四个方面来说: 第一, 法律教育在现代立宪政体中的地位 庞德认为, 现代立宪政体下的法律, 是一种有系统的社会控制, 可以用来“调整关系、整顿行为。”所以, 法律不是社会控制的描写,而是社会控制的指南。 而立宪政体的最大特征, 是一切依法而行, 这是与专制政体不同之点。因此, 法律教育与立宪政体的关系, 应该是立宪政体需要法律, 法律同样需要有系统的法律教育。因为, “有宪政而无法律, 不能有效的运用, 有法律而无有系统训练的法官、行政官及法律家,也不能发生宏伟的效力。(庞德著《法律教育第一次报告》,以下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此书。) 法律教育是法律的基本问题, 而法律是宪政的基本问题, 所以法律教育也是中国建立永久的立宪政体的关键。同时, 法律教育,可使司法行政更为稳妥而有效, 并且是人民与官吏间公正与和谐的关系的保证。 第二, 统一法律教育及发展充实学理上论著的必要 他说, 中国现在是需要用统一的法律教育, 来讲述中国本位法律的时候了。故应当放弃研究他国法律中理想的规定, 不再就每一细小节目, 力图模仿外国, 以求取最时髦的法律。因为, 若将他人制度原则及规律移植于本土, 而不了解其过去的历史及经验的过程, 实在是一种错误尤其法律中的“新理念” , 在未置于经验中试验以前, 即予采用, 更属不智。所以“此时, 哑需对于中国已有的法典, 予以理解及实验, 使成为彻底中国所有的法律。” 与统一的法律教育密切相关的学理上的写作和阐发, 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 “非官方的学理上写作, 实胜于琐细的立法。学理上的论著, 确可成为法院判案时有力的指南。”这是因为, 它们既是统一法律教育的产品, 又可使法律得到统一的发展和适用。 第三, 中国法律教育的特种问题 中国法律教育的特种问题, 是指法律教育的范围与目标。庞德指出, 普通的法律训练, 对于法官、法律教师以及从事实务的人,都是必须的。如普通文官、行政官员, 必须了解什么是个人

法律社会学作业2

1.按一定的间隔距离抽取样本的方法是指()。(4.00分) D. 系统抽样 2.作为社会学学科恢复重建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一开始就提出要建立中国自己的社会学的学者是( )(4.00分) C. 章太炎 3.个案调查是一种()( 4.00分) C. 定性研究方法 4.()就是观察者参与到被观察者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之中,并通过与观察者的共同活动从内部进行观察。(4.00分) B. 参与观察 5.近代社会调查的特点是()(4.00分) D. 以实证主义为指导,重视事实的描述 6.以问题表格形式向被调查者收集相关资料的一种定量研究方法是( ) (4.00分) C. 问卷调查 7.()是社会调查研究的第一步,是整个活动的起点,决定了整个活动的方向与目标。(4.00分) C. 确定课题 8.()能够影响其他变量,而又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而自身产生变化的变量。(4.00分) A. 自变量 9.运用概率、统计原理对社会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和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数量变化等方面进行的研究属于()(4.00分) A. 定量研究 10.()是对现象的抽象,是类似事物或现象的属性在人们主观上的反映。(4.00分) D. 概念 11.文献法的实施是从()开始的。(4.00分) B. 文献搜集 12.一般的访谈时间最好为()小时。(4.00分) C. 1~2小时 13.社会调查研究根据调查的性质可以分为()(4.00分) A. 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 14.进行“单一时点”的社会调查研究是属于()(4.00分) B. 横剖调查 15.非全面调查分为()和个案调查两类。(4.00分) A. 抽样调查 16.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归纳、分类、比较,进而对某个或某类现象的性质和特征做出概括的一种分析方法是( )(4.00分) B. 定性方法 17.社会行为规范处于非常模糊不清或基本失效的一种社会状态称作( )(4.00分) D. 失范 18.随机抽样方法是指被调查对象是()出的。(4.00分) B. 相等机会选取 19.属于教育制度的潜功能的是( )(4.00分) D. 社会控制功能

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读书笔记)

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 纯粹法学理论、纯粹社会学 纯粹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专注于研究法律的效能,将法律现实与某种标准进行比较。总会发现在标准与现实、理论上的法律与实施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差距,因此法律程序总是不断地表现出低效能而需要改革。 法律随地点的不同而不同,但无论何处都遵从于同一个主题,即社会空间的结构。 一、案件社会学 1、观点:法律原则本身不足以预测或解释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论证:无数研究表明法律上相同的案件—关于同样的问题,拥有不同的证据支持,常常的得到不同的处理。换句话说,法律是可变的。它因案件的不同而不同。它是因情况而定的。总之它是相对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都存在类似的情况)。 那么究竟什么可以很好地预测或解释案件呢? 1、观点:每一个案件的社会结构可以预测和解释案件的处理方法。 论证:研究发现每一个案件有其社会特征,谁控告谁?谁处理这一个案件?还有谁与这个案件有关系?这些人的社会性质则决定了案件的社会结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走向趋势。很多案件情况类似,适用法律相同,但是判决却很不一样,仔细观察这些案件,会发现他们仅仅区别于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因此认为案件的社会结构对于案件处理方法的预测和解释起到着关键作用。

二、法律量的变化 案件的社会结构与每一项法律行为都有关系,而这些法律行为对于案件的影响,我们可称之为“法律量的变化”。 所谓的法律量,是指施加于个人或群体的政府权威的数量。针对被告的每一项法律行动是案件所引起的法律总量的一个增量。(可以理解为正式的起诉、控方或原告的胜诉、对被告的惩处) 1、对手效应(谁告谁) 列举两个因素:两造的社会地位、两造的亲密程度。 两造的社会地位: 模式一:同等地位的人之间的侵犯(a低犯低、b高犯高) 模式二:不同地位的人之间的侵犯(a低犯高、b高犯低) 两造的亲密程度:“引起法律量的不同” 2、律师效应 律师虽然降低了许多案件打官司的可能性,但在其他一些情况下他们的作用下恰好相反。“引起法律量的不同” 3、第三方效应 法官等人、权威性、其自身的社会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权威性不是完全来自于社会地位,而是从第三方与对立双方的关系中产生的。 第三方与对立双方的距离越远,案件的解决越容易越具有权威性。 4、讲话的方式 证人的叙述方式、以一种社会地位高的人的方式作证,可以提高他们在法庭上的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最后修改版)

述评: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摘要:社会学要成为一门科学,就必须具有自己的独特的研究对象及方法。迪尔凯姆把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并提出了一系列研究社会事实的方法、准则及检验标准。他认为社会学像自然科学一样,其研究对象是可以实证的,从而为实证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参考。本文通过描述迪尔凯姆实证研究方法的准则,并对其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已达到深入学习的目的。 关键词:社会学方法社会事实方法的准则 一、迪尔凯姆提出社会学方法的背景 社会学是在十九世纪中后期由孔德在实证哲学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他试图使用一种物理学的方法来统一所有的人文学科——包括历史、心理和经济学,从而建立经得起科学规则考验的学科。他的社会学既无明确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又无专门的社会学研究方法。继孔德之后,著名的社会学家斯宾塞试图明确社会学的内容,提出了一系列开展社会学研究的问题,但也没有涉及方法问题。 而对于一门科学能否独立存在,关键取决于它是否涉及到某种独特的“客观现实”,是否拥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这本论述社会学方法的著作中,迪尔凯姆意在说明把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研究的独特对象,以区别于其它的学科,以及它所使用的特别方法,从而使社会学变成一门科学成为可能。 二、《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社会事实 迪尔凯姆提出,应把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而社会事实是什么呢?在此,应对社会事实下一个定义:“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1]也

法律的底色以《今日说法》案例所作的法社会学分析

法律的底色以《今日说法》案例所作的法社会学分析 电视文化导论结课作业 标题:浅议《今日说法》学专业:水利水电工程 班级:12级水工2班 姓名: 洪海峰 学号:120xx228 河海大学水利水电学院 浅议《今日说法》 引言:电视对我们这代人来说应该是最熟悉的,在选择写什么时我纠结了许久,我既想写现在比较火的电视节目如跑男,爸爸去哪儿之类,也想写我比较喜欢的一些经典电视栏目如《百家讲坛》,《人与自然》,但是这些节目我都是一时偏爱,只有《今日说法》一直未弃,所以我最终还是决定写《今日说法》,尤其是近期又听到有学生被传销组织拐带,虽然被救,但作为大学生,我觉得在我们即将步入社会的时候,除了必要的专业知识,我们还应该学会保护自己,而法律正是保护我们的一项重要武器,借助《今日说法》我们可以学到很多法律常识。 特点:我从小到大也看过很多期《今日说法》,尤其是中学的时候几乎天天看,那时还没有午睡的习惯,而中午也没有什么电视剧之类,刚开始只是打发时间后来就喜欢上了这个节目,我归纳了下我看《今日说法》给我的最大特点: 一:标题引人入胜

所谓“文以简为能,不以繁为巧”,《今日说法》的标题非常吸引人,我上网查了下一些经典标题,按字数归纳可以有四字标题:婆媳之争;失踪之谜;桃子事件。五字标题:车牌“绑架”案;幼儿园谜案;追踪逃逸案。六字标题:网吧里的悲剧;看不见的战线;泥石流的背后等,节目标题制作者在长度上把握短小精悍的标准,却在内涵上赋予其深远的意味,将对节目阐发的主旨以及对节目主讲案件的态度、观点融入其中,引人深思。例如:美酒成祸那一期用“美酒”与“祸”构成因果关系;赌徒末路那一期则简洁明了地揭示出赌海无涯,回头是岸的道理。 新闻传播中,标题制作者往往将焦点信息放置在焦点位置,达到有效传播主题信息的功效。而《今日说法》的标题制作者更是十分娴熟地将这一功能运用到了标题的制作中。主要表现为精选每日话题的关键词,进行恰当的组构,突显出每期节目的话题焦点,引人瞩目和深入思考。做到了组构精当,突显焦点。具体表现为两类:一,突显事件发生的地点信息如网吧里的悲剧、美容店引出的恩怨、幼儿园谜案。二,突显事件的关键人、物如实习生的遭遇、尴尬慑像头、楼顶的羊群。哭泣的金钱松、疯狂的六合彩、岳飞夫人像失窃之谜。 标题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的:内容质朴平实,品味不凡。法制节目往往涉及暴力、凶杀、色情等等因素,但决不能利用这些吸引受众的眼球,以达到提高节目收视率的目的。《今日说法》在这方面做得高雅大气,从标题可见一斑。综观各个节目标题,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案件涉及内容有:家庭纠纷、消费问题、青少年犯罪等等;

《法社会学(中国法治出版社)》研究生课程单项选择题

《法社会学》单选题 1.“第一类规则”和“第二类规则”是( C )的观点。 A、鲍斯皮西尔 B、哈特 C、霍贝尔 D、鲍哈纳 2.“法律对社会的作用”当中自变量是( C )。 A、因变量 B、社会因素 C、法律现象 D、社会与法律 3.“盖洛普民意测验”失败的原因是(A )。 A、调查的代表性不好 B、调查的数量不够 C、没有做一个全面的调查 D、统计错误 4.“国家的法与非国家的法”的框架着眼点是( A )。 A、未开化的社会 B、开化的社会 C、国家 D、社会 5.“行动中的法”指的是( D )。 A、国家的法 B、法的实际运行 C、国家的规定 D、国家的法以外的其他因素 6.“社会对法律的作用”当中因变量是( D )。 A、自变量 B、社会与法律 C、社会因素 D、法律现象 7.“私人政府的法”是( B )的观点。 A、韦伯 B、马考利 C、图博纳 D、哈特 8.“正义与非正义”和“善和恶”是从哪种观点来思考问题?( C ) A、法学观点 B、经济学观点 C、伦理观点 D、哲学观点 9.“政府的法与非政府的法”的框架的着眼点是( D )。 A、政府 B、非政府 C、社会 D、现代社会 10.《野蛮社会的犯罪和习惯》这本书是( A )写的。 A、马林诺夫斯基 B、霍贝尔 C、鲍斯皮西尔 D、鲍哈纳 11.埃尔文认为哪项不是法学家研究法律制度的特点?( B ) A、把法律研究作为自己的职业 B、从历史的、哲学的等角度出发 C、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 D、具有职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12.埃尔文认为社会学家研究法律制度不关心的是( C )。 A、法的创制者的行为 B、创制法法的解释、适用、执行及其原因的原因 C、书本上的法 D、法的解释、适用、执行及其原因 13.不属于“法律多元”表述的是( D )。 A、国家的法与非国家的法 B、政府的规则与非政府的团体规则

最新-法社会学(期末考试答案)资料

一、单选题(题数:50,共50.0 分) 1 韦伯之所以提出“法律权威与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的联系”,主要是为了()。(1.0分)1.0分 ?A、 说明资本主义为什么只产生于欧洲 ?B、 说明资本主义为什么更加先进 ?C、 说明法律权威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 ?D、 说明形式合理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 我的答案:A 2 ()中,代表数量关系的点大体分布在一条直线附近。()(1.0分) 1.0分 ?A、 线性相关 ?B、 非线性相关 ?C、 正相关 ?D、 负相关 我的答案:A 3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要求修改的呼声不包括()。(1.0分) 1.0分 ?A、 政协委员会认为应把促进就业作为基本立法理念 ?B、 学者撰文说明劳动合同法与期望相背离 ?C、 立法机关也改变了原有的立场,认为目前改善劳资双方关系没有那么重要了?D、 七成企业希望修改劳动合同法 我的答案:C 4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属于对韦伯理论的()的争议。(1.0分) 1.0分 ?A、 东亚问题 ?B、 英国问题

合法性高低的问题 ?D、 社会法律体系发展方向的问题 我的答案:A 5 ()不是对家庭法的描述。(1.0分) 1.0分 ?A、 在家庭暴力方面对孩子和妻子的保护程度 ?B、 对离婚的限制程度 ?C、 家庭财产受到正当程序的保护程度 ?D、 配偶对家庭财产是否具有平等的权利 我的答案:C 6 不告不理主要体现私法()的原则。(1.0分) 1.0分 ?A、 法律性 ?B、 谦抑性 ?C、 规范性 ?D、 阶级性 我的答案:B 7 法律指标在反映社会现象时一般不会()。(1.0分)1.0分 ?A、 注重向人们解释 ?B、 注重向人们说明 ?C、 对法律现实原样照搬 ?D、 使人们产生启发 我的答案:C 8 下列观点中属于杜尔克姆的是()。(1.0分) 1.0分

法社会学的特点

法社会学的特点 法社会学研究的特点如下: 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静态与动态的结合——法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是社会因素对法律运行过程的影响。如社会因素对于立法的影响,对司法的影响,对手法行为的影响。 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定性与定量的结合。(参考定量方法的说明) 法社会学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继受性质(参考我那个三大法学派内容)近三十年来,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上呈现出融合、复杂的态势。多种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方法在研究同一主题时共存,即打破传统社会学和法社会学的宏观与微观割裂、静态与动态分离的研究范式,出现了以问题为结点的宏观与微观的穿梭、静态与动态的结合,理论与方法的边界在研究主题上也逐渐模糊,出现一种融合趋势 法社会学研究的意义 1法社会学通过定性与定量研究实现法学理论与方法的融合 法律社会学由于法律现象的特殊性,迄今为止更多的还是倚重方法论层面和定性研究方法中的方法,但是法社会学一直在引入一些定量的研究方法,也是强调理论与方法的结合。一方面法社会学仍然重视定性研究,因为法社会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是置于社会母体之中,是在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去研究的,这种关系研究就须采用与此相对应的方法如结构主义、功能主义、互动论、交换理论、冲突论、系统论等等,而关系研究本身是一种动态研究,主要需采用定性的研究方法。而法社会学同时又通过量化研究去回答了各种社会因素如何对法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发生影响的问题,布莱克《法律的运行行为》就是这样的代表作。 2法社会学通过中立的价值立场达成法学研究宏观与微观的穿梭 在法社会学领域,研究需要通过各种微观的数据采集与分析来达成宏观的结论,但是同时,法社会学这种宏观结论的达成是通过微观统计中的不预设价值立场的中立的客观的分析实现的。这种宏观与微观的穿梭首先表现在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中,他一直在探索现代社会中渐增的规训力量的着落点,最终落在现实生活中微观层面的无数的局部环境上,如各种规训场合如监狱,各种常态化的惩罚方式从而建构起他的权力的微观物理学,这种微观场景下获得的价值中立的各种数据与思考最终都成为他的大理论的基石。 3法社会学通过研究对象的预设实现法学研究静态与动态的统一 法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往往是行动中的法,法社会学既要研究相对静态的法律秩序,也关注于法运行状态的历史性的,流动性的全过程,从很大程度上,它不仅关注制度本身。强调从静态的、平面的事实与现象描述向主体间性的、关系的这种事实与动态过程描述与揭示转变。法社会学也因此实现法学研究静态与动态的统一 缺点 首先是法社会学研究的共有缺陷,第一,法社会学研究的只是利益,制度只是手段,这让法社会的研究预设了价值中立的立场,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就忽视了制度正义的问题,也不利于法律信仰之塑就。第二,纯粹的法社会学只重视定量分析而不重视定性研究,这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方面,定量研究的样本科学性始终存疑,另一方面,即使样本正确,但也很容易

法社会学典型案例分析

摘要:在当今网络和媒体发达的时代,对有法律意义的典型事件作社会学分析,对中国法治建设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关于轰动一时的肖志军、李丽云事件,苏力教授曾作过详细分析,但从法律社会学层面上看,并不成功,在其论证的经验起点、论证过程和论证结论上都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法学人去批评、思考和检讨。 一、起点:事件的回顾与再梳理—什么才是真正的问题自身逻辑、社会情怀和社会共识 韦伯指出:“社会科学产生于对实际问题的关注,而且还受到人们所要实现的社会变革愿望的刺激。” [3]同理,肖志军、李丽云事件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确实给我们提供了对法律问题进行社会学意义上的认识、分析和探讨的一个生活标本,我们于其中观察社会各群体的生活状态、抽出社会关注焦点、寻找法律在适应层面上的漏洞、整合社会大众对法律规范的各种主张,这是社会学分析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同时,法律社会学意义上的分析必须克服那种拟定片面事实、局限于单一范畴和方法、预定价值倾向、偏重单方利益的做法。这又如韦伯所说:“某个具体的‘结果’的原因必须从总体条件中去寻找,因为它们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而不是别的方式‘共同起的作用’(act jointy)才形成某种结果的。” [4]因此,对肖、李事件来说,它撩起人们内心激情的起始点,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法律关注、批评和修法建议的各种社会声音、社会背景是我们首先必须面对的,这是我们立论的基础和“总体条件”。 (一)成为公共事件的起因:一尸两命—又一个秋菊式的困惑 肖、李事件中的“最简单的‘可靠的感性’的对象”是什么呢?,那就是本事件中由于医方缺少“临门一脚”,坚守“非签字不手术”的规则,导致李丽云及其婴儿非自然的、非 不可抗力的死亡,这无疑是整个事件的起因[5],是生命的逝去让人伧然落泪而奋笔疾书。 [6]法律人不能有半点轻视这种普通人情感的倾向。这种情感的基础聚合力是强大的。首先,这里的权利关注是具体的,李丽云母婴有血有肉、活生生的存在,而非杜撰的“理想的生命体”,所以不存在苏文指出的什么抽象的自由主义和权利口号;其次,现代社会的人本主义水平使我们在面对任何个体生命时,能回到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这样一种彻底的人文境界,李丽云母婴的生命是“值钱的”,所以有理由认为规矩应让位于 生命而不是相反[7]。可以说,即便李之死是“一件事”意义上的(下文将说明肖、李事件在中国不是孤立的),它也未必没有让人反思的价值。 更有社会性意义的是,李丽云母婴之死这个事件不但有足够的论题聚合力而且还有足够的论题散发力。首先,尽管有个人的特殊因素,但肖、李二人相对贫困的状况与民工身份,难免不让人联想到如“同命不同价”案中农村户口方的吃亏、孙志刚案中孙本人的卑微地位造成的惨剧等。在这些事件中,社会不断暴露自身的法律公正问题,这也造就了当事人的弱势地位与媒体关注程度成正比关系的奇特社会现象,中国的人本主义精神也许正是通过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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