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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出表会计处理

abs出表会计处理

ABS出表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出表,是一种金融工具,用于将一组资产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在会计处理上,ABS出表需要进行以下步骤:

1. 资产转让:发行人将一组资产(如贷款、债务、租赁合同等)转让给特殊目的实体(SPV)。

2. 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是专门设立的实体,用于持有和管理这些资产,并发行相应的ABS证券。

3. 资产证券化:SPV发行ABS证券,将资产分割成不同的级别,每个级别对应不同的风险和收益。

4. 会计处理:ABS出表需要根据会计准则进行处理,通常有两种方法:

- 分离报表:将SPV作为实体分离出报表,资产和负债反映在SPV 的报表中,与发行人的报表分开。

- 合并报表:将SPV与发行人合并报表,资产和负债都反映在发行人的报表中。

无论选择哪种方法,会计处理需要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美国通用会计准则(US GAAP)。同时,还需要披露相关的信息,包括ABS证券的种类、风险和收益等。

ABS出表是一种将资产转化为可交易证券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需

要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包括分离报表或合并报表,并进行相应的披露。

【兴业研究】abs专题报告—出表vs不出表-谁决定

【兴业研究】ABS专题报告—出表VS不出表谁决定? 分析师闫明健分析师本文探讨在ABS交易结构设计过程中“出表”的问题,可以实现出表的项目及条件,相关科目项目发行时如何处理。 讨论资产证券化项目,尤其发行过程,不可避免的都会涉及到是否出表。从交易结构设计的角度来看关注的是资产出表,而从原始权益人角度则关注融资出表,即融资是否计入负债,推升其杠杆水平。无论关注点是什么,二者原理相同,一旦待证券化的资产可实现出表,原始权益人证券化融资方式便可不计入负债,仅在资产端不同科目之间存在结构调整,因此也有资产证券化可降低企业杠杆水平、盘活资产之说,这也是除融资功能之外,原始权益人通过证券化方式融资的目的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若证券化资产可实现出表,是全部的出表,而非部分出表,而其对应的融资亦全部不在负债端,不因证券化产品的内部分层形成的优先级/中间级/次级有部分的出表。

1、收费收益权、合同债权等未来资产的项目不能出表 究竟什么样的资产可以出表?什么样的资产不能出表?这源于资产属性和交易结构。从目前证券化的资产类型来看,基本可以分为两类:未来资产和既定资产(存量资产),前者并不存在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端,仅是原始权益人运营过程中可预测的、未来能产生相对稳定现金流的类资产概念,如收费收益权、合同债权、购房尾款等,这些类资产是基于现有资产产生的,但参与证券化转让过程的并不基于现有资产,而仅是类资产概念。我们认为,由于这类资产并不存在于报表上,因此谈不上资产出表不出表,无论原始权益人持有的次级占比是多少,其融资都视为债务融资,不能出表。2、既定资产的项目视交易结构设计确定是否出表 臧运慧分析师闫明健分析师本文探讨在ABS交易结构 设计过程中“出表”的问题,可以实现出表的项目及条件,相关科目项目发行时如何处理。 讨论资产证券化项目,尤其发行过程,不可避免的都会涉及到是否出表。从交易结构设计的角度来看关注的是资产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财税处理探析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财税处理探析 阿波 近年来,国资委对国企考核日趋严格,去杠杆降负债、两金压降持续承压,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性金融工具,赋能国企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降低两金指标、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产结构,而逐渐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持续增长。随着商业信用的持续推广和运用,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呈现快速走高发展态势,发行数量占居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之重要地位。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对于盘活应收账款,提升资金流动性,解决融资难痼疾,对应收账款实行表外融资,拓展投融资渠道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国企实现应收账款出表采用的一种方式。本文基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概念、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模式应用,梳理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财税处理,为后疫情时代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提供实务运作借鉴。 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概念 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ABS),ABS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简称,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将流动性较弱但预期能够带来稳定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进行归集,通过结构化设计重组以及信用增级,并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现金流作支持,将其转变为可以在公开金融市场发行的一种可交易的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模式是以特定的资产或资产组合为基础资产,以其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是一种以资产转让为基础交易关系的融资行为。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一种创新的产融结合模式,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资产证券化的方案如下图所示:

应收账款证券化是近些年资产证券化的一种类型,主要是将企业的应收账款转化为证券,便于以应收账款获取新的现金流,进行投资扩大再生产或投资一个新项目或补足流动资金缺口维持正常生产,还可以实现应收账款出表,解决公司“两金”占用困扰。应收账款证券化通常是指企业(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其所取得的应收账款按照一定的标准出售给专门为资产证券化交易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由其将应收账款汇集成一个资产池进行资产重组,并以此为抵押担保,经过信用增级和评级后,在市场上发行具有固定收益工具特征的资产支持证券,并用资产池中的回收款来偿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换言之,主要以SPV形式为主,将原始受益人的应收账款资产以及未来收入进行整合,最终构建为证券模型。 应收账款证券化具体操作过程就是通过SPV将应收账款资产进行整合,统一由SPV进行打包形成固定结构性重组,然后将应收账款后续的收入作为该证券的现金流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放,成为一种结构化的融资方式,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降低两金指标、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产结构。通常可适用资产证券化的应收账款需满足:一是符合法律规定,采用负面清单进行准入管理,如债务人不涉及两高一剩的钢铁、煤炭等行业,不涉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二是权属清晰、明确,应收账款不附带抵押、质押等任何权利限制;三是未来现金流稳定、可预测,债权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且债务人不享有主张减免应付账款的权利;四是其他特定化条件,如要求用于证券化的应收账款规模在 2 亿元以上,入池应收账款满足分散性要求,单一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占应付债务总额比例不超过15%等。

cmbs账务处理

cmbs账务处理 观点指数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融资模式凭借着可以降低流动性资产转化为高流动性证券的特性,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房地产企业的青睐。 观点指数获悉,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房地产行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超过1.4万亿。 从根本属性来看,资产支持证券无疑是负债类的,但在实际会计操作中,根据不同区域的会计政策以及不同的融资种类,房企的会计处理并不一致。 不同的会计处理将会决定该项融资的类别,可能出现ABS的隐藏,从而实现显性负债率的降低,企业有息负债规模的低估。 自2020年以来,房企ABS的审批制度愈加严格。结合如今的“三道红线”政策对融资渠道的管控,ABS模式下的基础资产创造了更大融资空间同时,也让房企隐性债务压力日益凸显。 以往对ABS较为依赖的企业,会面临更大的再融资压力。 房地产ABS基础资产解析 当回答房地产ABS是如何影响房企财务报表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弄清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具体是指什么。

观点指数认为,基础资产可以先按照时间将其分类为“未来资产”与“现时资产”。 未来资产是指收益发生在未来期间的类资产,诸如收益权、未来债权等,此类并不会确认在原始权益人财务报表中,只可以用于抵押与融资。典型的如购房尾款ABS(未来债权)、物业费ABS(收益权)就是资产负债表中未记录的资产。 相对而言,现时资产便是存在财务报表中被记录的资产,包括银行贷款、应收账款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目前市场上被大家熟知的主要是CMBS和类REITs的底层资产。 数据来源:观点指数整理 类REITs涉及将底层不动产出售给SPV,可能涉及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变更,是5类房地产ABS中唯一需要判断是否出表的类别,不出表类型REITs则视为一项新的负债。 不同企业的会计处理及影响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依据两个准则,分别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但具体的房地产ABS会计处理在内地与香港并无统一的规范,往往出于降低负债率和提高账面偿债能力的目的,企业在统计企业有息负债时,

abs财务处理

abs财务处理 Abs财务处理是指对Abs财务进行处理和管理的过程。Abs财务处理包括对Abs财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等环节,旨在实现Abs财务目标的达成和财务决策的支持。本文将从Abs财务处理的目的、流程和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Abs财务处理的目的 Abs财务处理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准确地获取Abs财务数据,并将其转化为有用的信息,以支持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通过Abs财务处理,企业可以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风险情况,为制定合理的财务策略和规划提供依据。 二、Abs财务处理的流程 Abs财务处理的流程主要包括数据收集、数据整理、数据分析和数据报告四个环节。 1. 数据收集 Abs财务处理的第一步是收集Abs财务数据。Abs财务数据的来源包括企业内部和外部。内部数据主要包括财务会计系统、财务报表和管理报表等;外部数据主要包括行业统计数据、市场数据和竞争对手数据等。在收集Abs财务数据时,需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数据整理

数据整理是指对Abs财务数据进行分类、归纳和整理,以便于后续的分析和报告。在数据整理的过程中,可以使用各种工具和技术,如Excel表格、数据库和数据挖掘等,来对Abs财务数据进行处理和清洗,以消除数据中的噪声和异常值。 3. 数据分析 数据分析是Abs财务处理的核心环节。通过对Abs财务数据的分析,可以揭示Abs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特点和规律,帮助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优化经营决策。数据分析的方法包括统计分析、比较分析和趋势分析等。 4. 数据报告 数据报告是Abs财务处理的最后一步。通过数据报告,可以将Abs 财务数据转化为有用的信息,并向相关方提供财务决策的依据。数据报告可以采用文字、表格、图表和图形等形式,以提高信息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三、Abs财务处理的方法 Abs财务处理的方法包括手工处理和自动化处理两种。 1. 手工处理 手工处理是指通过人工的方式对Abs财务数据进行处理和管理。手工处理的优点是灵活性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缺点是效率低,容易出错和漏项。

应收账款ABS出表的论证方法

应收账款ABS出表的论证方法 作者:太平洋证券郑祺丰张亚 来源:《经济》 2019年第2期 在应收账款ABS项目中,是否出表是一个受到关注的问题。如能实现出表,对于原始权益 人而言可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提升企业整体信用等级和偿债能力。资产证券化的表内表外处理,即是会计上将基础资产认定为企业发起的“真实出售”还是“担保融资”。用会计术语来表示出表即“原始权益人不对专项计划进行合并;原始权益人应 当终止确认入池应收账款资产”。若能实现出表,则证券化交易被认定为具有真实销售性质的 交易,交易获利被确认为销售收入计入利润表,流动性低的基础资产转换为了流动性高的现金 资产和自持证券。如不能出表,则证券化交易被认定为类似于抵质押融资的交易,基础资产则 相当于担保物,企业得到的“交易对价”确认为新增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上升。 会计师在拟定是否出表的会计处理意见时会主要进行以下分析:专项计划是否需要纳入原 始权益人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判断原始权益人的金融资产是否转移;若实现了金融资产 的转移,原始权益人是否转移或保留了金融资产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合并范围的确定基础 (一)会计准则的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会计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 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第八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相关要素发生变 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第十一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第十二条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第十五条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 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第十八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

资产证券化abs_资产证券化及相关会计问题探讨

资产证券化abs_资产证券化及相关会计问题探讨 问题的提出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创新,迄今尚无统一的定义。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所下定义,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存量资产被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或中介机构,然后由特殊目的实体SPE或中介机构用购买的组合资产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以获取资金”。 ABS既不同于股票,又不同于一般的债券。这种新的金融产品,它不是基于发行者的信用,而是基于某一资产池所产生的收益或者说现金流,而且这种现金流是稳定并大体确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要比股票小得多,因为股票的未来收益依股份公司经营状况而定,而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它也许表现很好,从而使持有人获取很大的收益;但也可能遇到很大的问题,从而使股价猛跌,使持有人蒙受重大损失,因此,这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总体上其收益会高于一般债券。对于金融市场来说,金融产品的多样化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使投资者有更多的选择,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因而可以使更多的资金进入金融市场;也可以使筹资者有更多的融资工具,满足不同的筹资需求。ABS的进一步发展,不仅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会计提出了新问题。 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 确定资产证券化的目标,组成资产池。原始的权益人先分析自身的融资需求,然后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通过自己拥有的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信贷资产进行清理分析,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一个资产池。 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E。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贷款组合,一般不通

ABS产品循环购买结构的会计问题解析

ABS产品循环购买结构的会计问题解析 一、研究背景 自2012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以来,我国先后出现了以公司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租赁资产等为基础资产的ABS产品,而该类产品的基础资产均为静态资产池,即从初始起算日起就确定入池资产,并固定不变。而2015年7月宁波银行发行的永盈2015年第一期消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则首次采用了循环购买的动态资产池,解决了信用卡分期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分期贷款等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款时间不确定、贷款期限差异较大、证券化产品在资产和负债端存在期限错配风险等问题,开启了动态资产池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中的实践探索。然而就资产证券化产品较为关注的会计出表而言,在理论层面,由于循环购买结构中,发起人未能将收回的投资本金及时分配给投资者,不能满足现金流过手安排“不延误”的条件,故通常情况下无法通过会计中的“过手测试”而面临出表上的实质性障碍。在实践中,我们能否通过交易结构的特殊设计来实现循环购买类产品在会计层面的出表呢?本文将结合资产证券化产品出表的基本分析思路以及目前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较为典型的循环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2015年和信第二期汽车分期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具体分析,来探讨循环购买结构中的资产出表问题。 二、循环购买结构 1、什么是循环购买 循环购买是指在各方明确入池基础资产的筛选标准以后,在特定期限内基础资产收回款项生的现金流不完全用于向投资人进行分配,而是用于持续购买新的满足合格标准的基础资产,从而使得基础资产池形成一个动态的循环池,直至特定期间结束。通常情况下,循环购买的产品会分为循环期和摊还期(或分配期)。在循环期内,基础资产生产的现金流只向投资者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出表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出表”

一为什么要研究类REITs的会计出表问题? 运用资产证券化,创新融资模式,使PPP项目对接资本市场,是最大限度发挥PPP作用的重要途径。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PPP-ABS)最大的难点在于基础资产的选择,只有那些基础资产能够“会计出表”的PPP项目,才能帮助企业实现轻资产战略和提高流动性。 所谓会计出表,简单地说,就是把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划出,使之不再作为企业持有的资产。实现了会计出表,企业原先拥有的非现金基础资产就变成了现金,就可以继续进行新的建设和生产。 但是,并非所有的资产证券化项目都可以实现会计出表。从会计角度判断“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从根本上讲,要看企业是否已经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果“是”,则金融资产可以“终止确认”,即可以“会计出表”。与此相联系的,是看基础资产现金流从资产端到资金端的流转,是否满足“不垫款”“不挪用”“不延误”的“清洁过手”原则。不能满足现金流过手测试的金融资产转移,其金融资产不能“终止确认”,也就不能“会计出表”。由此可见,会计出表包括三个方面:权利出表、风险出表、控制出表。只有会计出表的资产证券化,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的“轻资产”和存量资产的盘活;对于那些不出表的资产证券化和无形资产证券化,增加企业融资的同时,也会提高资产负债率。按照会计出表的标准和要求,目前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出表难度很大,这主要与其基础资产的特殊性有关。传统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主要为特许经营权下的收费收益权;创新模式下的PPP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可以是合同债权、股权,以及PPP-REITs (以基础设施自身的价值增值和租金收入为支持发行类REITs)。从会计视角来看,PPP项目公司对于运营阶段所获得的未来稳定现金流进行证券化时,基础资产可区分为无形资产(主要体现为收费收益权)和金融资产(主要体现为对政府的应收账款)。在无形资产模式下,项目公司的财务报表上并无已确认的金融资产,无形资产的证券化不属于“处置”,因此对于项目运营阶段未来现金流流入进行证券化,属于融资性质。即收费收益权并不是会计上的“资产”,从而不存在会计出表问题。在金融资产模式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判断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若满足,则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进行处理,即实现了会计出表;若不满足,则属于债务融资性质,在收到募集资金之后确认一笔负债。如选择将对政府的合同债权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存在政策风险,有可能被监管层认为,该PPP资产证券化涉嫌将偿付责任向政府延伸,以及“绑架”政府刚性兑

资产证券化产品循环购买结构下会计出表研究

资产证券化产品循环购买结构下 会计出表研究 一、背景 自2012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以来,我国先后出现了以公司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租赁资产等为基础资产的ABS产品,而该类产品的基础资产均为静态资产池,即从初始起算日起就确定入池资产,并固定不变。而2015年7月宁波银行发行的永盈2015年第一期消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则首次采用了循环购买的动态资产池,解决了信用卡分期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分期贷款等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款时间不确定、贷款期限差异较大、证券化产品在资产和负债端存在期限错配风险等问题,开启了动态资产池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中的实践探索。然而就资产证券化产品较为关注的会计出表而言,在理论层面,由于循环购买结构中,发起人未能将收回的投资本金及时分配给投资者,不能满足现金流过手安排“不延误”的条件,故通常情况下无法通过会计中的“过手测试”而面临出表上的实质性障碍。在实践中,我们能否通过交易结构的特殊设计来实现循环购买类产品在会计层面的出表呢?本文将结合资产证券化产品出表的基本分析思路以及目前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较为典型的循环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2015年和信第二期汽车分期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具体分析,来探讨循环购买结构中的资产出表问题。

二、循环购买结构 1、什么是循环购买 循环购买是指在各方明确入池基础资产的筛选标准以后,在特定期限内基础资产收回款项生的现金流不完全用于向投资人进行分配,而是用于持续购买新的满足合格标准的基础资产,从而使得基础资产池形成一个动态的循环池,直至特定期间结束。通常情况下,循环购买的产品会分为循环期和摊还期(或分配期)。在循环期内,基础资产生产的现金流只向投资者支付利息不支付本金,多余的现金流用于购买新的满足合格标准的基础资产;在摊还期内,停止购买新的资产,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累积后按照计划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2、循环购买结构产生的动因 长期以来,在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中,循环购买的交易结构已经在信用卡、应收账款等这类账期较短,还款时间不固定且金额较小的证券化产品中被广泛运用,但在我国一般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均是采用静态资产池模式,SPV一次性买入资产后,资产池的资产就固定不变,之后随着基础资产的到期回款,证券端的产品也会逐渐兑付本息。在这个模式下,证券端的产品期限需与基础资产的期限相对匹配。但由于投资者偏好中长期限等收益率相对较高的证券类产品,这种静态池的模式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流动性较强的短期甚至超短期(例如随借随还)或者期限不确定类资产进行证券化。而循环购买则有效地解决了基于短期资产发行长期证券的期限错配问题,为市场上一些期限较短、还款时间不确定,但是能够持续获取现金流的资产提供了证券化融资的可能。此外,在目前基础资产端收益率持续下降的市场环境中,通过加速资产的周转,也提高了资产端的收益率。自2015年7月宁波银行首先发行循环购买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以来,我国已有多款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分期贷款以及汽车分期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且多采用了循环购买结构,例如招商银行发行的和信2015年第二期汽车分期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和享2016年第一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均采用了循环购买结构。

干货丨ABS出表问题的常见误解与解析

干货丨ABS出表问题的常见误解与解析 某些情形下,发起人按照经济常识认为能够出表,但会计师却根据准则规定认为不必出表、不能出表,或者至少不能全部出表(当然,另一些情形下也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为了澄清常见会计问题上一些典型的误解,本文将限制出表的因素归纳成“四个没有”,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和启发。 关键词一:没有“资产”的资产证券化 × 误解:“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资产证券化” √ 正解:“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 大家都知道华尔街的名言,“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但这里为什么只说“证券化”,而不说“资产证券化”呢?原因或许在于,不少常见的证券化对象(“基础资产”)并不构成“(会计意义上的)资产”。 例如,对“收费权”证券化(包括高速公路证券化车辆通行费收入、水电站证券化发电收入、主题公园证券化门票收入等等),从会计的角度说,证券化对象是实现于未来期间的营业收入,尽管代表了一项经

济利益,但毕竟尚未转化为合同收款权,因此不构成“(会计意义上的)资产”。 又如,对于不动产租金证券化,尽管不可撤销的租约通常表明发起人拥有合同收款权,但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除非该租赁交易被归类为“融资租赁”,否则也不构成“(会计意义上的)资产”。 以上种种情形下,既然没有入表,也就自然谈不上出表,故由发起人比照抵押借款进行会计处理。如同禅宗所说的,“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 关键词二:没有“转移”的金融资产转移 × 误解:只重实质,不重形式 √ 正解:形式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形式是万万不能的

实务中存在不少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过度解读,其中之一就是将其片面理解为“只重实质(风险和报酬),不重形式(法律形式)”。但事实上,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法则,两者之间相互依赖,缺一不可。换言之,如果没有实现“形式上的转移”,即使完成了“实质上的转移”,也同样无法出表。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合成债务抵押凭证(synthetic CDO)”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形式颇为引人注目。该类证券化结构的特征是,发起人设立按照自动导航原则运作的特殊目的载体(“SPV”),与其就特定贷款组合签订信用风险掉期合约(CDS),SPV同时向不特定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并将募集资金全部购买剩余期限与信用风险掉期合约相匹配的高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债券(例如,国债),一旦特定贷款组合发生坏账损失,SPV将立即出售所持债券,并将回收款项用于履行上述信用风险掉期合约。由于上述证券化结构并不要求将基础资产的所有权或现金流量转移给SPV,即使通过信用衍生工具转移了贷款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也无法实现会计出表。 另一方面,尽管转移的形式至关重要,却不一定要求构成“(破产隔离意义上的)真实出售”,后者更大程度上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会计问题。原因在于,即使发起人未能转移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如:通知债务人),或者将金融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可能不满足破产隔离要求的载体(信托计划以外载体的法律效力尚待观察),根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法则,仍可能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之一来实现“(会计意义上的)转移”,

【ABS讲坛】怎样分析一个ABS项目?

【ABS讲坛】怎样分析一个ABS项目? ABS讲坛 ABSLecture ——听百家之言,问ABS之道 【ABS讲坛】是ABS行业观察推出的特色专栏,通过邀请政府官员、知名学者或业界精英为大家开讲,或普及知识,或启迪思维,意在问资产证券化之道,寻资产证券化之机。 导读: 我们认为一个好的产品,交易结构设计肯定是完善的,能匹配基础资产的特点,同时又能很好的去满足融资人的一些诉求。如果它在供需方面没有很好的契合,或者它没有抓住这两个要求的痛点,远离了他们的特点和诉求,那都不算是一个很好的ABS产品的交易结构设计。 首先我们来看融资人的诉求,在ABS产品设计当中具体的体现在哪些方面?我们认为体现在3个方面,一个是出表,一个是信用增级,以及其他诉求。 一、出表 (1)融资人在进行ABS业务的时候,出表是相对较为统一的诉求,因为出表可以实现很多方面,比方是说它能够突破杠杆限制,那这一点是在企业ABS当中还是非常典型的,比方是融资租赁公司,尤其是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它的一个杠杆倍数是净资本的10倍,对于某些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这一个杠杆倍数还是很难满足它的业务需求,所以我们会看到市面上比较大的一些融资租赁公司,他们在做ABS业务的时候,有很强的出表诉求。

(2)另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的负债率,基础资产出表同时货币资金增加,而债务或者融入的资金它是不计入负债的,资产负债率没有变化,相较债务融资推升了负债率有相对下降的作用。比方说企业应收账款ABS。另外还可以美化利润表,这一点体现在类REITs当中是非常典型的,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出现了常年亏损面临ST,那他可以通过将自己表内的一些固定资产,比方是说营业场所、办公大楼,把它们进行证券化,资产打包转让出去,转让的时候,实际转让价格会高于账面价值,出现的溢价就会结转在利润表当中,或者是体现在营业外收入,或者是体现在投资净收益等等,利润表上虽然主业是亏损的,但是净利润是正的。 (3)此外,对金融机构来说,以降低资本占用,这个是对于银行来参与ABS业务是有一个很大的利好,比方说票据ABS,我们知道如果有客户拿着票来我们行贴现的话,银行这边如果以自有资金给贴现,那是会占用他百分之百的这么一个风险计提的,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个票据给它证券化,然后以行内资金以投资者的身份来对接,那这时候风险计提其实是按20%,因为这个标准化的ABS AA-以上级别的话,风险占用是20%,从而就节约了80%的空间等等。以银行持有的一些信托受益权等非标资产进行证券化,其实也是这样一个逻辑。 二、增信 融资人的另外一大诉求就是信用增级。假设是资产包类型的话,如果没有任何的一个信用增级措施,产品的信用级别其实是跟这个资产包里面的风险最高的资产相匹配的,这样一来融资成本是相对比较高的,因此一般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内部分层里提升其信用级别,比方是说内部分层之后,70%是优先级,可以达到比没有分层的模式下更高的一个级别,相应的发行成本就会部分略低一些,从而使得整个项目的融资综合成本相对比较低。

出表不出表,会计处理的区别你真知道?

出表不出表,会计处理的区别你真知道? 来源 | CNABS 导读:8月17日,在由和逸金融主办、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CSF)和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CAS)协办的第八期外滩交流会上,德勤中国金融服务业审计合伙人陶坚先生,作为主讲嘉宾,分享了资产证券化会计应用中的常见问题以及实操经验。以下是演讲实录分享。 观点分享 任意时间下单,技师上门服务 广告 自资产证券化诞生至今,会计师是在所有中介角色当中一直存在且很重要的角色。就国内而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最早涉猎证券化业务的是德勤,而现在四大所都纷纷布局资产证券化领域,内资会计师事务所也逐渐涉猎这方面业务。 会计师的角色为什么在资产证券化中那么重要?首先,对发行人而言,证券化具有很重要的财务报表优化的作用。2015年起,央企开始大量发起应收账款的出表型证券化业务。银行给予央企的授信额度非常多,且AAA级信贷利率很低,为什么央企仍选择成本略高的证券化出表型处理呢?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报表的优化及考评维度方面的考虑——央企的考评维度非常多,其中应收账款回笼率,资产负债率,和净借贷资本率都属于重要维度。 展开剩余96%

这张报表来源于中国建筑2016年年报中管理层自我分析板块摘录的部分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会跟踪一些大型的央企,查看这些企业是如何在年报中描述证券化对财务状况的优化功效。2015年,上述描述主要围绕在证券化帮助企业回笼资金,减少资产负债率等方面;而 2016年的财报中逐渐弱化了证券化三个字眼,但仍然强调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情况有多少。从上述报表中可以看到,中国建筑期末实现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1070亿元,其中420亿是通过金融资产转移进行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包括对公募和私募的证券化,也包括保理类的出表型业务。)可以看到,通过金融资产转移而非传统从欠款人获取资金回笼的金额已经占到这样大型集团资金净回笼总数的40%,所以可见财务报表中金融资产转移对现金流加速回收有多么正向的影响。同时该业务是真实的出表业务,在出售应收账款的时候,财务报表中也显示发生了折价损失,披露为16.87亿,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对外披露了一个信息,即提前收回资金是有一定的资金成本的。 会计处理在证券化中具有决定性作用,所以将会计师在整个证券化过程中的参与后置可能会减弱证券化的财务效果。个人认为,真正有价值的会计师工作一定是前置性参与到金融资产的选择、合格标准建立、以及交易结构的设计中。下面我来分析一下常见的基础资产和交易安排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首先,基础资产可以分为现有资产和未来资产。现有资产包括银行贷款,应收融资租赁款,小贷资产,应收账款等,即资产负债表上所拥有的资产;未来资产,例如未来的公交客票收费权,未来房屋的租金收益权,购房尾款收费权,即资产负债表上没有的资产。从会计角度讲,现有资产能够出表,未来资产不可以出表,只能用于抵押和融资。有些需要注意的基础资产,比如应收融资租赁款是将所有将来合约项下应收款会在合约首日确认的会计科目;但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并非在合约首日全部确认为应收租赁款,它只能确认当期的经营租赁款,因此经营租赁虽然也有合约,但未必能够形成现有资产,所以经营租赁所涉及的证券化也是未来资产的证券化。 其次,需要区分基础资产是金融资产还是非金融资产。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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