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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项目融资新模式探讨

为适应我国水路运输船舶运力飞速升级的发展趋势,

港口作为内河运输及海运货物装卸、吞吐的基础性设施,

其容量需同步升级,大量的大吨级码头需要新建或改扩

建。然而,随着建筑材料及劳动力成本的不断走高,近年

来港口投资额也在不断攀升。目前直至相当长的一段时

间里,港口的大量投资将在政府的协调和政策指导下,由

内、外资码头投资商及运营商共同完成。面对中国港口

业大量的资金投入需求,如何筹措到如此巨额资金将是

摆在各大企业面前的一大难题。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我国港口企业经历了以政府

投资拨款为主的单一资金来源到自力更生、多元化融资渠

道并用的多元化投资的漫长转型过程,银行贷款、债券、企

业上市及引进股权投资等融资手段在港口企业中得到广

泛应用。然而,增资扩股、项目融资、上市发行股票等方式

的前期工作所需时间较长,并且是以出让企业的未来收益

为代价。发行企业债券、中长期银行贷款不仅手续繁杂,

也往往受到企业经营状况、发行规模和授信额度的限制。

在企业拥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用记录的情况下,若想以

降低建设期财政投资压力、分散投资风险为前提,进行与

自身承债能力相适应的融资,以解决工程资金短缺或优化

资源配置等问题,那么以新建项目为载体的项目融资租赁

无疑是一种最便捷有效的途径。

笔者通过论述项目融资租赁的概念、特点和应用范围,

根据港口建设的投融资特点,系统分析在港口建设中引入

项目融资租赁模式的操作流程以及风险控制,为项目融资

租赁在港口建设项目融资中的应用提供借鉴。

一、项目融资租赁概述

项目融资租赁是常规融资租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

物,它是以新建项目为租赁载体,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

或权益为保证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租赁

模式。在项目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

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租赁项目的

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融资项目的要求

为其融资建设,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承

租人用来保证租金偿还的主要来源被限制在被融资项目

本身的经济收益中:一是来源于项目未来的收益;二是项

目本身的资产价值。因此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

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

和效益来确定。租赁期结束,租赁项目的所有权可能转

移,也可能不转移。若承租人违约或破产,出租人有权收

回租赁项目,租赁项目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可对抗其他

债权人。

项目融资租赁归属于项目融资和融资租赁两大范畴。

因此,其特点可以通过与同属于项目融资范畴的BT、BOT

项目融资模式以及同属于融资租赁范畴的常规融资租赁

的区别来进行系统描述。

1.项目融资租赁和BT、BOT融资模式的区别

项目融资租赁、BOT同属于项目融资的范畴,BOT和

BT是目前用的较多、也较为成熟的两种融资模式,三者的

主要区别体现在项目主体、客体、所有权、选择投资人和签

订合同的方式以及风险大小等方面。

(1)项目融资租赁。其项目主体即出租人是国家允许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是希望通

过融资租赁解决融资需求的各类企业。项目客体是以设

备等固定资产为主体的新建工程项目,投资大且具有经营

性特征。项目建设和租赁期间,出租人拥有项目所有权,

承租人只拥有项目使用权;租赁期结束,由双方协商是否

转移项目所有权。承租人与出租人主要通过谈判的方式

选择投资人,签订的合同有4种类型: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融

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出租人与供

应商的购买合同以及出租人与建筑商的工程承包合同。项

目风险大小视项目收益情况而定,项目收益好,则出租人

□董宇路

港口建设项目融资新模式探讨工作研究交通建设

DOI:10.3963/j.issn.1006-8864.2011.1.019

年)、每期

偿还的金额大,适宜于短期融资租金偿还

适于金额大、期限长的项目;

针对整个项目进行投资

适用于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添置

或更新以及金额较小、期限短的

项目;

是对已有项目的补遗

应用范围

工作研究

交通建设

2.项目融资租赁模式有利于降低建设期财政投资压力,分散投资风险

一方面,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为承租方提供了不少选择方案,有助于减小还款期压力,在平衡企业利润、改变当期现金流量、筹措分红现金等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减少财政在建设期的直接投入,分散了财政在建设期的投资风险。目前我国只是在一部分中小港口进行了项目融资租赁模式的尝试,如浙江乍浦港、江阴港、威海港、龙口港等。

三、港口项目融资租赁操作流程

参考常规融资租赁和BOT 、BT 项目融资的操作流程,笔者针对港口项目融资租赁的操作流程进行了初步研究,将金融、贸易、建设和生产四者紧密结合,在功能上充分挖掘、扩大除融资以外的其它功能,形成“承租人(港口建设部门或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租人—供货商—承包商”等相关参与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价值链,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项目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是以新建一个生产项目为目的进行融资的,因此出租人参与项目的深度不再局限于项目的经营阶段,还应包括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和项目的建设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融资租赁申请,开展项目评估和融资租赁方案策划。

(1)项目评估,主要包括对承租企业审核和对项目调查分析。对承租企业审核主要审核承租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所上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对项目调查分析是对项目财务状况和项目风险的综合评价分析。

(2)融资租赁方案策划,主要包括项目所需资金来源(一般采用银行贷款)、租赁模式选择和租金设计,其中租金设计内容包括租期、租赁费率及租金偿还模式的确定3个方面。在设计租金时,必须考虑项目正常的现金流和项目经营期的风险,既要在租赁期内收回融资成本,又要在

租金中包含一部分正常的利润。

2.项目建设阶段

出租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与通常建设项目中业主对项目的管理相类似。出租人对项目建设可选择的承发包方式有很多种,如传统建设承包模式以及EPC/交钥匙总承包模式等。

目前,我国应用最广泛的是传统建设承包模式,该模式涉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以及施工监理单位等多个参与方,出租人与各个单位都有合同关系,责任重大;而承租人相对而言责任较小,只负责对项目建设工

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及最后对租赁项目的验收,确保各方的工作满足承租人对租赁项目的要求。项目建设完工后,相关各方参与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签订验收合格证书,其验收合格日期作为双方租金计算的起算日。

3.项目经营阶段

出租人的主要工作包括对租金回收的管理和租赁结束时对租赁项目的处理。

(1)租金回收。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定期对租赁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如果出现承租人不能按期偿还租金的情况一定要查找并分析原因,判断是项目真实的客观经营状况还是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如罚款、没收保证金或终止合同等)防止承租人利用信用风险故意拖欠或不偿还租金。如果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承租人不能按期偿还租金,双方可协商变更租赁合同,采取租赁延期和租金调整等措施来处理。

(2)租赁结束。在租赁期内,如果承租人有能力以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购买租赁资产,则双方可提前终止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因为租赁期缩短可以减少支付的租金,而出租人也可以提前收回全部租金。租赁期结束时,一般租赁资产仍存有残值,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前进行租赁项目所有权转移价格的约定。由于港口建设项目的特殊性,租赁项目一般由承租人按照约定的价格留购,同时出租人将租赁项目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在当前我国港口建设速度加快、规模加大、资金缺口也在逐步加大的情况下,采用多种融资模式、促进多种资本融入是十分必要的。项目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模式,因大多数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对这种新的融资模式还不了解,对其业务操作还不熟悉,目前尚未得到广泛应用。因此,针对项目融资租赁,不仅需要从理论上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还需要通过政策引导、舆论宣传、业务培训等方式来促使有关的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了解项目融资租赁模式,熟悉其业务操作要领,通过项目融资租赁实践来推动其发展与应用。(作者单位:上海同盛内河航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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