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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本权利谱系中

论基本权利谱系中的公民养老权

刘灵芝

(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600)

摘要:将公民养老权置于基本权利谱系之中,作为宪法权利,具有一种宣示与确认的意义。从基本权利谱系中认识公民养老权,尤其是从与公民养老权关系紧密的生存权、平等权、劳动权等权利视角审视公民养老权,能够有效地明晰确认与保障公民养老权的意义。

关键词:公民养老权、宪法权利、权利谱系

中图分类号:DF052文献标识码:A

现代法治社会形成了开放的、不断扩展的权利谱系。“我们这个世界的权利问题正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增长。” [1](p3)公民养老权是指公民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或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依法享有的生活保障权、健康保障权、参与社会发展权和精神慰藉权。将公民养老权置于基本权利谱系之中,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具有一种宣示与确认的意义。从基本权利谱系中认识公民养老权,能够有效地明晰确认与保障公民养老权的意义。

一、生存权与公民养老权

生存是人类的第一基本需要,是人类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生存权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产生的自然权利或者说是“法前”权利,即伴随人的出生而产生的一种权利。但是在人类存在早期,人类对生存权的认识和区别,一直处于朦胧状态,或者说他们仅仅停留在道德领域而没有作为人权加以系统化和规范化。

现代意义上的普遍的“生存权”概念是伴随着资产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生存权是指公民享有要求国家保障维持、延续其生命的及其安全和最低生活需要的权利。生存权是各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核心权利,它是其他基本权利得以存在和行使的基础。没有生存权,其他基本权利的行使便无从谈起。[1](p293)

作为明确的法的概念,“生存权”最早见于奥地利具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倾向的法学家安东·门格尔1886年写成的《全部劳动史论》,他认为:劳动权、劳动收益权、生存权是造成新一代人权群—经济基本权的基础。生存权此时被揭示为: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一个使所有人都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分额的一般标准,“社会成员根据这一标准具有向国家提出比其他具有超越生存欲望的人优先的、为维持自己生存而必需获得的物和劳动的要求的权利”,这种由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提供物质条

件保障的权利就是生存权。①

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是人权史上最早的人权规范,该宣言开篇即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②

生存权在人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确立之后,人权制度随之发生了三方面的根本性变化。在人权内容上,传统的以自由权为构成基础的近代人权让位于以生存权为构成基础的现代人权。在人权目的上,传统的以社会成员个人对自由、幸福的追求变换为社会整体对平等、生存的追求。在人权保障方法上,传统的只对人权侵害加以预防和在预防时对侵害加以排除的消极保障方式开始变换为国家直接向人权主体提供人权实现条件和清除人权实现障碍的积极保障方式。③公民养老权与生存权密切相关,因为生存权对于老年人具有特殊的意义。“生存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民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确保人的尊严;其主要是保护帮助生活贫困者和社会的经济上的弱者,是要求国家有所‘作为’的权利。”[2](p16)而老年人当中,大多数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是生活贫困者和社会的经济上的弱者。

养老保障其实质是对公民年老时生存权的保障。在资本主义国家的范围内,生存权在世界上首次受到宪法明文保障的是德国1919年的《魏玛宪法》,它预示着把实现对生存权的保障当作国家的政治性义务。二战后,出现了一系列以宪法保障生存权性质侧面基本权利的国家宪法。如《日本国宪法》第25条规定:“所有国民均享有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一切生活方面,努力提高与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

中国政府一直非常关注对公民生存权的社会保障。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强调“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将生存权列于中国人权体系之首。新中国先后颁布的四部宪法都有关于退休职工生活保障权和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以宪法为依据,我国《劳动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有关于保障老年人生存和健康的规定。由此,我国公民养老权应当得到确认和保障。

二、平等权与公民养老权

平等在人类思想发展进程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认为平等就是正义。在

①参见徐显明:《生存权论》,载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60页。

②转引自胡大伟:《论生存权的历史演进及发展》,载《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4期,第57页。

③参见徐显明:《生存权论》,载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74页。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平等与自由、博爱的理念一道被当作“几个世纪以来经过无数革命早已形成的一切事物的完整总结”,甚至“平等这个词成为一种原则、一种信条、一种信仰、一种宗教”[3](p21)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而被推崇为理想的生活方式。

“平等是一切人类同胞所具有的权利,这些人同样具有知觉——感情——认识,他们被置于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他们存在的需要和官能相联系的同样的财富,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支配,不受控制。平等被认为是一切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和正义。”[3](p272)平等是人权的思想精髓,同时平等也在制度中表现为平等权。

平等原则起源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该宣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是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此后的宪法将这一原则确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1954年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国1982年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法律的立场来看,平等是指在利益方面或无利益方面都没有差别,亦即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没有差别,但是并非是指绝对平等,而是法律禁止根据不合理的理由而进行区别对待。主要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禁止歧视,即在法律上不合理的区别对待。”“法律平等之所以必需,是因为人们作为社会构成的一部分,个人凭着其社会成员资格的事实,有权利获得其作为社会成员应当得到的平等对待。”[1](p45)

公民养老权与平等权有密切的关系。平等权为公民养老权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同时,公民养老权则丰富了平等权的内容。所谓公民养老权平等主要是指公民年老时在享受养老社会保障方面应当是平等的,不论是城镇的老年人还是农村的老年人;不论是男性老年人还是女性老年人。

三、社会保障权与公民养老权

“社会保障来源于社会公正理念下的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社会财富,即和谐社会赖以存在的个人生活的稳定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方式,防止社会成员因不可预测因素导致其生活水平的降低,以保障公民在生活发生困难时仍能获得维持其生存所必需的最低生活保障。”[1](p278)社会保障的价值在于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

通常认为,“社会保障”一词,最初是在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联邦社会保障法》中

使用,至少是在法律背景中使用。它反映了国家支持目标的一个概况:从有条件的保险——局限于参保工人——到“为所有贫困和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保护的社会保护制度”。[4](p15)此后,英美两国1941年签署的《大西洋宪章》、1942年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国际劳工组织1944年的《费城宣言》,以及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都先后使用了“社会保障”一词。国际劳工组织积极推动国际性社会保障政策,1952年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专门通过了《社会保障公约》,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基本准则。从此,“社会保障”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所谓社会保障权是指在公民由于年老体弱、疾病、伤残、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发生暂时困难的情况下享受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物资保证,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并提供生活水平的权利。“社会保障权是世界各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基本权利所保障的个人利益类型角度来看,社会保障权属于由政府对公民承担绝对保障责任的‘受益权’,同时依据社会保障权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其性质具有‘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双重属性。”【5】(p3)因而,“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对于那些缺乏经济和物质保障的社会成员给予有条件帮助的复杂和高度规范网络中的一个主要部分,其目的是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4](p4)

社会保障权强调国家的责任,体现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依赖,赋予政府一种广泛的社会责任,也为公民享有其他基本权利与自由创造了条件。公民养老权既是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的逻辑起点。“步入老年是每个正常人的必经生命历程。它意味着劳动力的逐步衰退,生活保障失去依托。而老年人在青年时期为社会创造了大量财富,促进了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因此,对老年人的生存保障成为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客观需要。”[6](p158)

四、劳动权与公民养老权

在人类文明的演进史上,劳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人类生存的首要的基本的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源泉,是推进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原动力。

劳动权的内涵有广狭之分。“广义的劳动权包括一切与劳动有关的由宪法和劳动法宣示的权利,狭义的劳动权仅指宪法规定的有关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及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在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劳动权的确立是晚近的事情。”【7】(p51)“一般说来,当劳动者具备劳动能力时社会主要是为其提供劳动机会,使之能够获得劳动报酬,满足生活上的需要;而当公民的劳动能力受损时,国家和社会通过物质帮助,使其得到物质上的支援。”[8](p154)

劳动权是社会权利的核心之一,是公民得以保障其生存的条件和行使其他各项基本权利的重

要手段。早在1793年,法国宪法对社会保障权和劳动权就有明确规定。该宪法序言第21条规定:“公共救助是神圣的义务。社会对于不幸的公民负有维持其生活之责,或者对他们供给工作,或者对不能劳动的人供给生活资料。”该宪法序言第23条规定:“社会保障就是全体人民保证各人享受并保存其权利的行动;此种保障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从而确认了劳动成果是所有权的一部分,并确认劳动自由、平等与有偿。1793年法国宪法也被认为是历史上第一次将劳动权确认为宪法基本权利。[1](p260)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1条规定:“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第163条规定:“德国人民,不妨害其人身自由时,应公共福利之需要,应照精神上、体力上之能力,尽道德上之义务。德国人民应有可能之机会,从事经济劳动,以维持生计。无相当劳动机会时,其必须生活应筹划及之。”1936年苏联宪法第120条规定:“苏联公民在年老、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享受物质保证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保证是:广泛发展由国家出资为工人和职员举办的社会保险事业;实行劳动者免费医疗;广泛设立疗养所供劳动者享用。”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因为劳动是国家和社会积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基本方式。公民在享受国家提供的这些物质保障的同时,也应当为国家和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从权利属性来看,公民养老权和劳动权都是一项基本人权,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明确规定了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同时,公民养老权和劳动权也都属于宪法性权利,是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一项社会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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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M].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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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董宝华等.社会保障的法学观[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Old-age Rights of Citizens in Rights Pedigree

Liu Lingzhi

(Dalian Nationalities University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and law Liaoning Dalian 116600)

Abstract:As a basic constitutional right, the old-age right that is put into the basic rights pedigree indicates the significance of declaration and affirmation. To acknowlege the old-age right in rights pedigree, especially in the view of closely related rights such as right of existence, right of equality and right to work, etc., we can effectively make the significance of affirming and safeguarding the old-age right more clear.

Keywords: old-age rights of citizens; constitutional right; rights pedigree

作者简介:刘灵芝(1963—),女,河北省阜城县人,法学博士,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法律系

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通讯地址: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辽河西路18号邮编:116600

联系电话:133******** E-mail:llz@https://www.wendangku.net/doc/0110596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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