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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

一、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危害或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

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班主体和特殊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二、放火罪

指行为人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

①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他罪从重处罚;

②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本罪与他罪数罪并罚。

6.处罚:

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

三、爆炸罪

指行为人故意使用爆炸方法,致使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使用爆炸的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

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

①出于盗窃目的,炸死数量较多的鱼类并将其偷走,但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以盗窃罪论处;

②故意往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库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爆炸罪论处。

6.处罚:

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

真题解析:

甲因婚姻问题而产生爆炸自杀的念头。于是用3公斤炸药和数个电雷管自制了一个爆炸装置,然后乘车到某大城市。逗留数日后,到该市车站引爆爆炸装置。甲被引爆的雷管炸伤腰部,幸好炸药受潮而未能发生大爆炸,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甲构成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其中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其爆炸罪的吸收、牵连行为,故从爆炸罪一罪处罚。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指行为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

①在主观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者同时具备才可构成本罪;

②本罪的行为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现实危害或实质性威胁。

6.处罚:

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

真题解析:

(2008/二/60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口,乙怀疑白条鸡有毒为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投放危险物品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品罪和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品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D. 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答案ABCD。A、B、C错,本案投毒杀人,不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公共危险性,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仅成立故意杀人罪。D错,杀害债主以逃避债务,属于甲故意杀人的动机,没有发生从他人占有下非法取财的事实,没有抢劫行为。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

指行为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期间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

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1.本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期间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不需要再经过其他检验程序就可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应视为正在使用中、待用。备用的交通工具;尚未检验出厂、交付使用或者正在修理的交通工具,不是本罪对象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X≥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

①行为人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故意,其行为足以危害交通公共安全的,才构成本罪;

②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五种之一的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若行为人刚开始该行为或该行为还未完成就被制止,危险亦尚未造成的构成本罪的未遂。

6. 处罚:

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②犯本罪的,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6条、第119条!!!

真题解析:

甲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乙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乙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致3人死亡,1人重伤。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不需要再经过其他检验程序就可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就属于正在使用中。甲怀有制造交通事故的故意且实施破坏交通工具、埋下事故隐患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属于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行为。

六、破坏交通设施罪

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相关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1.本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

或者相关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X≥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处罚:

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②犯本罪的,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6条、第119条!!!

七、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指行为人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X≥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本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特定目的。

5.认定:

①(举动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均为实行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②行为人实施本罪的行为外,又实施他罪行为的,应数罪并罚。

6.处罚:

①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②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③其他参加的,处X≤3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④犯本罪并实施其他具体恐怖活动犯罪的,构成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120条!!!

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即任何X≥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明知。

5.处罚:

①犯本罪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②情节严重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③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X≤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25条第1款第3款!!!

九、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 本罪客体: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2. 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本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即任何X≥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

4. 本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明知。

5.处罚:犯本罪的,处X≤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X≤7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A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B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C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

《刑法》第128条第1款!!!

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合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 本罪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 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合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3. 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X≥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本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明知。

5.认定:

①本罪只有在情节严重(即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但不要求危害结果出现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

②情节轻微,认识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以犯罪论处;

③非行为人本人故意,而是为人利用,却不知情而非法携带的,不构成本罪。

6.处罚:犯本罪的,处X≤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130条!!!

十一、交通肇事罪

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含航空、铁路,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重伤:①重伤三人以上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②重伤一人以上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且具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

A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B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C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的;D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的;E 严重超载驾驶的;F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死亡:①死亡一人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②死亡三人以上并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X≥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航空、铁路人

员除外

4.本罪主观方面:过失。

5.认定:

①出于过失心理,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造成

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本罪。

②交通肇事后出现以上三种严重后果之一以上的,或者逃逸导致后果加重的,均以本罪

一罪从重处罚,不以数罪论处。

③若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又对受害人实施他罪行为的,定本罪和他罪,实行数罪处罚。

7.处罚:

①犯本罪的,处X≤3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X≤7 年有期徒刑;③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X≥7 年有期徒刑。《刑法》第 133 条!!!真题解析:(2008/二/58)某日,甲醉酒驾车将行人乙撞死,急忙将尸体运到 X 地掩埋。10 天后,甲得知某单位要在 X 地施工,因担心乙的尸体被人发现,便将乙的尸体从X 地转移至 Y 地。在转移尸体时,甲无意中发现了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此后,

甲持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将乙的信用卡中的 5 万元转入自己的信用卡,并以乙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 8000 多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交通肇事罪 B.侵占罪 C.信用卡诈骗罪 D.诈骗罪答案 ACD。甲“醉酒” (违章)驾车将行人乙撞死,成立交通肇事罪,将“尸体”运走、掩埋,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十二、危险驾驶罪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1. 本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 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追逐竞驶须情节恶劣,比如多次,造成危险大等。醉酒标准:80mg/100mk。 3. 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X≥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 处罚:①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②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他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 133 条第 2 款!!!十三、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 本罪客体:生产安全。 2. 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依照后果的行为。(该行为必须事实存在,必须造成上述后果,后果必须与该行为有直接关系) 3. 本罪主体:特殊主体,①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②在生产、作业活动中担负指挥领导职责的管理人员。 4. 本罪主观方面:过失。 5. 认定:客观上具有严重后果,主观上具有过失,才能构成本罪。 6. 处罚:①对直接操作者的处罚。犯本罪的,处X≤3 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X≤7 年有期徒刑;②对现场指挥者、领导者的处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X≤5 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X≥5 年有期徒刑。《刑法》第 134 条!!!真题解析:某工程队在为某大厦进行装修时,工人甲违反规定使用电焊机,引起火灾,造成大厦烧毁、死亡 200 人。另外经查,之所以造成众多人死亡,与该大厦消防设施不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关。消防队曾就此向大厦主管安全的负责人乙提出整改建议,但乙未予理睬。甲、乙的行为构成:(多选) A.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B.甲构成失火罪 C.乙构成重大消

防责任事故罪 D.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 AC。因为业务过失而致火灾的,依照刑法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处罚。十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 本罪客体:生产、科研、经营单位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 本罪客观方面:生产、科研、经营单位中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 本罪主体:特殊主体,指生产、科研、经营单位中对劳动安全设施或生产条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 本罪主观方面:过失或复合罪过(过于自信的过失或间接故意)。 5. 处罚:①犯本罪的,,处X≤3 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X≤7 年有期徒刑。《刑法》第 135 条!!!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 一、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危害或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 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班主体和特殊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二、放火罪 指行为人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 ①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他罪从重处罚;

②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本罪与他罪数罪并罚。 6.处罚: 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 三、爆炸罪 指行为人故意使用爆炸方法,致使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使用爆炸的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 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 ①出于盗窃目的,炸死数量较多的鱼类并将其偷走,但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以盗窃罪论处;

犯罪类型及具体罪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煽动分裂国家罪; 4、武装叛乱、暴乱罪; 5、颠覆国家政权罪;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8、投敌叛变罪, 9、叛逃罪; 10、间谍罪;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决水罪 2、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失火罪、过失决水罪 5、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6、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破坏交通工具罪 8、破坏交通设施罪 9、破坏电力设备罪 10、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11、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12、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4、资助恐怖活动罪 15、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7、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8、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0、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1、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2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3、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26、丢失枪支不报罪 2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28、重大飞行事故罪 29、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30、交通肇事罪 31、危险驾驶罪 32、重大责任事故罪 3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3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5、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36、危险物品肇事罪 3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39、消防责任事故罪 40、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学--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共同特征 (一)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本章罪的共同特征 1.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注意: (1)所说的多数也并不是指三人以上的生命或者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不能用数字去描述和理解本章所说的不特定人,指的是随时有向多数人发展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后果规模扩大、无法预测或者控制。而不是危害一两个人 (2)本章所说的不特定人,指的是随时有向多数人发展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后果规模扩大、无法预测或者控制。而不是危害一两个人。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本罪的特征 (二)定义:本罪是故意使用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三)构成要件: 1.本罪是具体危险犯,造成具体危险是本罪成立的要件,此处要注意如果抽象的危险,现在没有导致危险不构成本罪 例:钟某无业,贪恋财物,明知拔出消防栓铜芯会使消防栓丧失供水的作用,在没有火灾发生的情概况下,将路边的20多个消防栓的铜芯偷走,此时钟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对于本罪危险的内容,限于人身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不包括名誉损害,和精神损害。

例:肖某将家中的白色食品干燥剂装入两个信封并在信封内注明“炭疽热”,寄给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某领导,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领导发现信内物品时,十分惊恐,并造成周围社区的恐慌,钟某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理论上不构成本罪 3.本罪犯罪既然是危害公共安全,所以犯罪行为必须是危害多数不特定的生命或者财产安全。 例:潘某在某宾馆房间将一个小型液化气罐扔向楼下,砸中一行人,导致死亡,事后鉴定液化石油气罐是空的,不会发生爆炸,潘某的行为不会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对于该行为定故意杀人罪 4.本罪是一个兜底罪名,这里所造成具体危险程度要求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有相当的危害性 例:林某携带汽油、菜刀,打火机等犯罪工具,来到某路的交叉口,在一辆公交车等待绿灯之时,拦在车前,将身上撒上汽油,恐吓,准备自焚,民警赶到经过规劝,李某放弃自焚,由于与汽车有一定距离不可能造成现实的火灾危险,林某行为不构成本罪。 (四)因为本罪的罪状不明确,所以当犯罪行为符合其他罪名时候优先认定其他罪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以下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2)在具有瓦斯高度爆炸的危险情况下,下令多人下井采煤。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4)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 (5)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6)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防卫危害公共区安全。 (7)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8)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不间断殴打,拉拽司机,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作装置,引发事故。 (9)公共交通工具上,司机与乘客发生纠纷,擅离职守与乘客殴打、互殴,引发事故。

刑法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区别 1、“毒丝瓜案”,甲与乙有仇,于是把乙家丝瓜地里的丝瓜全部都打了毒针.乙家晚上吃饭吃丝瓜后,一死两伤. 解答:投放危险物质罪农田是公共领域,丝瓜还有可能会卖到市场,因此对象不确定,危害公共安全 2、司考题:“白斩鸡案”,张三往李四家门口挂了一只有毒的白斩鸡,李四看到后,把鸡扔掉.张三又捡回来,放到李四家的米缸里面.当天晚上李四家喝稀饭,一死两伤. 解答:故意杀人罪对象确定 3、张三家卖毛鸡蛋.一日张三顺手把工业用盐放到杂物堆中.张三的母亲顺手从杂物堆中拿出“盐”涂在毛鸡蛋上,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解答:张三母亲明知是工业用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张三母亲不知道是工业用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能算是意外事件,因为一般来说,盐都不可能在杂物堆里.如果从杂物堆中找盐,按照一般人标准,认为有过失 4、张三毒死李四家的几十只羊后抱走,又卖毒羊肉卖给羊肉店. 解答:盗窃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且以营利为目的 5、张三对全村的羊下毒投放危险物质罪 6、张三给李四家卖鸭脖子用的卤水里面下毒,李四发现卤水有异味,仍然生产. 解答:张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李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OR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选择后者,对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没有故意,但是他知道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无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罗翔说的常见的6种要熟记

1、“肖永林案”,肖寄给上海某办公楼一袋石灰粉,谎称为炭疽菌,引起恐慌 解答:投放虚假物质罪291条:当时还没有“投放虚假物质罪”,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 2、谎称往飞机上装了炸药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条 3、“高空抛狗案”,把小狗从高楼上扔下来,砸坏车子不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性与防火爆炸等不相当如果楼下人很多,可以定 4、“扎针案”:甲手持针管,里面有感染了艾滋病毒的血液,问路人要钱,不给就拿针扎 解答: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罪本质上是危险犯.从科学角度上,拿针扎是不会感染艾滋病的罗翔说要连戳四百针~~.但是根据一般人的标准,会产生恐慌 5、患甲型流感、非典,拒绝隔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6、“张明宝案”,酒后撞死人,后逃逸又撞死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在公路上,公交车掉头,结果发生车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注意实质:危害公共安全;正在使用 1、张三在开公交车,上来一个乘客李四不买票,于是张三和李四起了争执.李四动手打张三,张三索性不开车了,两人扭打在一起.结果公交车失控,撞死三个路人. 解答:张三交通肇事罪违法交通规则,导致损害结果. 李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一定是针对工具,而不是人 2、拖拉机、缆车、三轮车等等,是否是汽车主要还是看实质解释:是否承担起了交通运输的使命.所以滑翔机一定不是航空器,热气球有可能是. 3、甲在铁轨上夹了一个卡子,想要假装发现夹子然后收到奖励.没想到夹子拔不下来,在车行至该路段时拼命挥舞,冒着生命的危险,终于司机看到后,终于停下来,免于事故. 解答:破坏交通设施罪危险犯,把夹子夹上时危险已经实现,构成犯罪.这是现在刑法理论,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这是有缺陷的. 恐怖活动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资料

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要求: 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况。 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 本章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1.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失火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与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是常见考点:题干设计案件,判断成立何种罪名是常见考法。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是常见的考点。主要考核这样的思路:凡是能评价为其他犯罪的,不再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结合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加重情形的判断以及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属于司法考试最常见的考法。 4.关于枪支、弹药的犯罪也是考点之一,学习时把枪支、弹药犯组作为一个整体把握。其中常见命题点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抽象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以及其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是否独立成罪的问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条件等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本章罪名需要区分侵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 侵害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具体危险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抽象危险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只要求实施特定的行为。 第一节重点罪名 一、放火罪与失火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008年试卷二第60题)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

刑法分论笔记

刑法分论 刑法分则分为10章,一类罪为1章 1.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般 2.危害公共安全最;重点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经济罪);一般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 5.侵犯财产罪;重点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般 7.危害国防利益罪;了解 8.贪污贿赂罪;重点 9.渎职罪;一般 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犯罪 一、放火罪 (一)本罪渊源 80年刑法105、106条规定了本罪 本罪不是单独条文规定的罪名 1810年法国刑法典归入财产犯罪 现有人主张将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绝水罪合并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97年刑法予以保留 (二)本罪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本罪特征 1.犯罪客体 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注意: (1)放火的对象 一般是公私财物。还包括: 工厂、矿、农、牧场、谷场、森林 油田、港口、仓库、住宅、建筑物 重要管道、未投入使用交通工具(因和刑法中其他罪名有竞合,故有争议) 河流、水源(有争议) (2)所谓“不特定” 是指放火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3)放火依附的是物质(财物) 既可以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也可以危及公私财产 (4)放火罪具有严重性与广泛性 放火行为一旦实施,犯罪后果是难以预料和控制的 (5)放火烧的财务不限于他人财物 放火烧自己财物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本罪 2.犯罪客观方面 (1)客观方面表现 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防火行为

(2)什么事放火 指引起公私财物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 (3)放火方式 可以是作为和不作为 (4)放火罪是危险犯 即使未造成实际结果也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 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 (1)主观方面是故意 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如果没有放火故意,不构成本罪 (2)放火动机 放火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影响定罪 放火动机对判断罪犯主观心理及量刑有一定意义。 (四)本罪认定 1.关于放火罪既遂的标准 独立燃烧说 物质或者效用全部损毁说 物质或者效用部分损毁说 主要物质或者效用损毁说 危害结果严重说(危及公共安全) 2.放火罪与用火的方法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区别 是否不特定多数人区别 3.放火罪与用防火的方法构成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 是否在使用中进行区别 4.放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区别 是否重大财产损失 5.放火罪与破坏生产秩序罪区别: 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6.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是故意不是过失 (2)犯罪主体年龄14岁即可构成,失火为过失,16岁才能构成失火罪 7.燃烧物在危及公共安全以前熄灭: 熄灭时行为人自己所为的,犯罪中止 目的物是被他人不灭的,犯罪未遂 目的物是自动熄灭的,犯罪未遂 目的物熄灭时自然原因的(不可燃烧),犯罪未遂 (五)本罪处罚:刑法114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刑法15条: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六)本罪相关司法文件: 1.80年刑法105、106条 2.97年刑法114、115条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危害国家安全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放纵走私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贪污贿赂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渎职罪 一、放火罪 1.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2.放火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直接使对象燃烧,也可以是通过媒介物使对象燃烧,还可以通过既存的火力引起对象燃烧。自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3.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燃烧自己的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犯罪。 4.既遂标准:危险犯,使目的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将火扑灭,也是既遂。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1.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包括危险气体、液体、固体。 2.投放行为的方式包括:(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2)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3)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场所。 3.本罪是危险犯,既遂的标准是造成危险状态。 4.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分: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5.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分:是否具有销售营利的目的。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险方法的种类: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注意,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情况:(1)以驾驶机动车的方式撞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2)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4)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5)故意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装置。 2.既遂:造成危险状态(危险犯)。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1.本罪的对象为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2.由于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以只有当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正在使用,关涉到公共安全时,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交通工具在下列状态时,便能成为本罪的对象:(1)正在行驶(飞行)状态中;(2)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3)处于不需再检修便可使用的状态,如交付检修的汽车的刹车系统并无故障,但汽车维修工人故意破坏刹车系统,再交付使用的,仍然构成本罪。 3.必须破坏的是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关键部位,因为这关系到是否会危害公共安全。 4.本罪是危险犯,即只要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成立既遂。 5.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如果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但不可能发生上述危险的,只能成立盗窃罪。 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主观方面:必须认识到对象属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否则按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处理。 2.本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关系 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是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认定上的困难。但如果发生认识错误,则应注意区别: (1)以盗窃财物为目的,盗窃了枪支弹药的,成立盗窃罪(既遂)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 ■ 危害国家安全罪 1. 煽动分裂国家罪 A. 如果非法出版物中带有煽动分裂国家的内容的,则按"煽动分裂国家"罪论处。 2.叛逃罪,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危害、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和普通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相区别。如某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为了经济的目的偷越国境,则不应按叛逃罪论处。 3.间谍罪,新刑法中没有特务罪;①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注意选者) 4.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区别: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间谍组织……(则定为间谍罪)。 ■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不特定对象的威胁 例1:区别投毒和故意杀人,如果利用一个普通的犯罪手段来杀害特定的人并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仅是单纯侵犯他人生命,则构成故意杀罪;与此同时,如果侵犯了不特定的人的安全,则构成投毒罪。 例2:某人使用炸弹故意杀害他人,但由于客观原因没有造对成他人的伤害,而损害了其家中的财产。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因为其炸弹的威力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刑法》第114条。 1、失火,是针对所产生的结果而言的例:交通肇事,其在交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是故意的,但对其造成的结果可能是过失的。 2、 "危险方法"是指在性质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但起同等危险性的多种破坏方法。如,驾车撞人(驾车逃逸以后再撞人的)、私设电缆(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即不可定多人能接触到地方)、开枪滥杀无辜既有故意又有过失,例如:某人在自家的果园中私搭电网,并安装了过电保护器,但由于其过电保护器失灵,导致一名小孩被电死,原因是由于过电保护器的质量有问题所至。由于其不是处于一种犯罪的态度,而仅仅是防范,但这种行为本身带有一种危险性,虽然他自以为不会有危害,但实际上造成了危害,所以构成轻信的过失。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破坏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正在使用中公共设施,特别注意电力设备,①如某些季节性使用的线路应认定为是正在使用中的。②如刚刚架设的,依是否交电力部门验收完毕为准,即使在这时没有通电,也认定为正在使用中。 三、《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行为本身就构成犯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114115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114 115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本文整理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按生效日期倒序排列。 20011229 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004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二、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0191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二、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 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5. 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 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48.独角兽法考(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19452801.html, 专题十六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讲聚焦】 本讲是重点章。本讲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此处的危险是指行为的危险而非结果的危险。本讲很多罪名和分则的其他犯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特别规定优先。 【目次】 考点1 本章共性知识 考点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考点3 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考点4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考点5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考点6 因为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考点7 普通罪名 【知识点讲解】 考点1 本章共性知识 1.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的平稳安宁。 【辨析】甲抱着“砸着谁谁倒霉”的想法,从阳台上向跳广场舞的大妈们扔下一个矿泉水瓶,导致大妈乙被砸成重伤。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1 2.本章犯罪所指的危险是行为的危险而非结果的危险。 3.使用危险方法进行特定犯罪时,应如何定罪:(1)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特定犯罪。(2)同时危害了公共安全和特定法益的:想象竞合。 4.本章犯罪既有实害犯,也有危险犯。危险犯既包括具体危险犯,也包括抽象危险犯。 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6.本章的犯罪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 【知识点运用】 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57题)2 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 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1不构成。该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 2【答案】ABCD。交换的实质是买卖,“赠与”可以被解释为“长期出借”。

课堂笔记:2012年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述 (一)概念 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二)构成 、客体 公共安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下页) 、客观方面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过失 公共安全 不特定:犯罪行为造成的危险范围无法预料 多数人:相对于少数人而言,没有一个准确数字,并不是个以上就是多数。判断标准:行为的危险范围是否涉及“公众” (三)种类 、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 、重大安全事故犯罪 重点掌握 一、罪名 放火罪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枪支犯罪 二、理论 危险犯

竞合关系 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放火罪 构成要件 (一)客体 公共安全;放火烧毁自己或者家庭所有的房屋或者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二)客观方面 作为不作为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转化 (三)主体 注意:周岁周岁 (四)主观方面 故意。 动机不影响犯罪。 客观阻却问题 燃烧自己的财物或者自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被害人承诺燃烧自己的财物,行为人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的认定 (一)着手开始点火时 (二)既遂 放火罪的既遂:“独立燃烧说” 目的物燃烧且能够独立燃烧,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成立既遂。 为何是独立燃烧:我国与日本的房屋结构 (二)与故意杀人罪 、以放火方法杀特定人 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没有危及:故意杀人罪 ()危及: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犯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二、危害公共 安全罪的特征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 施危害不特定多少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 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⑴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害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本罪犯罪客体的突出表现。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 不限于特定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它的实际危害后果的广泛性和严重性 往往是人们难以预料和控制的。这是由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决定的。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 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害犯,即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危险犯,即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只要行 为造成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的,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既遂, 如果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就构成该罪的结果加重犯。⑶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⑷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可 以出院故意,也可以处于过失。 罪过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过可能是故意,也可能

是过失。具体而言,有些罪只能是由故意构成,有些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有些犯罪行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值得注意的是故意同 过失所构成的罪名不同,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等行为。 客体问题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也是本类罪的核心问题。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特定”意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先无法 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无法控制。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或侵犯目标为 依据,也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为依据,而是应当以行为是 否可能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即看行为在客 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具体认定。是否危及不特定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是本类罪与其他普通侵犯人身权利 或侵犯财产权利犯罪相区别的关键。 危险犯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危险犯较多,也比较典型。如《刑法》 第114条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118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 行安全罪,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些都是危险犯,其既遂的标准不是看有无现实损害后果,而是看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已经现实地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基本犯的加重构成问题。 本类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很容易与其他犯罪产生想 象竞合关系。如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破坏交通工具、 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等,常常是以故意杀人、盗窃为特定目的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释义] 本罪是指由于过失而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依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害的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已经发生了严重后果。对此不能作任意解释而扩大其适用范围。 一、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

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二、认定本罪时应当注意区分 注应当意区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刑法分则案例

刑法分则案例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 被告人郭兴春,男,三十九岁,一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九年文化,系丹东铁路机务段劳动服务公司工人,住丹东市振兴区桃铁小区三十三号楼,一九八二年六月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因放火被刑事拘留,同年四月十三日被依法逮捕,同年六月八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平,系丹东中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以被告郭兴春犯有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庆懿、王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兴春及其辩护人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郭兴春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二十二日许在外喝酒回家后与其妻发生争吵,并把灶房内的汽油用纸点着引起火灾。将自家饭店内的冰箱、电视机、音箱等物品烧毁。被告人郭兴春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郭兴春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兴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兴春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请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兴春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二十二时许,在朋友家中喝完酒回到振兴区桃源街“半导体器件总厂”墙外自家开的“锅贴骨头馆”。为被告人喝酒夫妻发生争执,随之被告人郭兴春将灶房内瓶装汽油用纸点燃,引起火灾,将冰箱、电视机、音箱等物品烧毁。后丹东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及时赶到将店内的两个液化气罐抢出,将火扑灭,案发后,被告人郭兴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证人郭凤艳,陈强,曹吉光,周立平,王有才的证言证实,且有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区公安分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说明,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区公安分局帽盔山派出所情况说明等书证附卷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亦供认,足资认定无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兴春目无国法,明知自家饭店与其它房屋相邻且附近又有液化气罐兑换点,而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的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在案发后又能投案自首,确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 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联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兴春犯故意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爆炸罪 被告人马小坡,男,生于1975年2月27日,现年25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宜阳县樊村乡的柳村四组。因涉嫌爆炸犯罪于200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法宣布逮捕,现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0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小坡犯爆炸罪,于200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春柱、任燕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小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小坡为报复于2000年3月26日凌晨1时许,用炸药包将县防疫站门岗值班室房顶炸坏,在屋内睡觉的薛武干、樊念社头部被炸为轻微伤,该站办公楼玻璃不同程序地被震碎。认为其行为构成爆炸罪,提请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习题 一、判断题 1. 以放火、爆炸的危险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属于法条竞合犯。〔〕 2. 明知学校宿舍楼年久失修,但是不与时修理,致使楼房倒塌、砸死、砸伤数人的,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3.抢劫军人的枪支的行为,以抢劫罪论处。〔〕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5.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6.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从事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从事航空活动的地面人员、乘客和机场指挥人员。〔〕 7.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在所持枪支被盗、被抢、丢失、被骗时不与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不定项选择题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下列哪种犯罪形态?〔〕 A、行为犯 B、结果犯 C、危险犯 D危险犯或者结果犯 2、被告人甲与乙有私仇。甲为了报复乙,在乙楼下的垃圾桶里埋下了炸药和雷管,试图在乙倒垃圾时炸死乙,但连续5天乙都未到楼下倒垃圾,乙的邻居丙在倒垃圾时被炸成重伤,垃圾桶被炸坏。甲行为构成何罪?〔〕 A、故意杀人罪

B、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C、放火罪 D爆炸罪 3、出租汽车司机甲因被领导单位批评,为发泄不满、私愤,驾车驶入闹市区向密集的人群冲去。当场轧死5人,撞伤19人,对甲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交通肇事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故意杀人罪 4、放火罪的既遂是指〔〕 A、财物被烧毁或者人被烧伤或烧死 B、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火种与燃烧物刚刚接触,但还没有达到被燃烧物能够继续燃烧的程度 C、放火行为已经引起燃烧物独立燃烧 D、放火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有法定结果的产生 5、交通运输肇事后因何种情形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A、不与时报案 B、逃逸致人死亡 C、逃逸 D、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6.警察甲临时亟须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甲将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借期1个月。1个月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甲、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甲、乙均无罪 B.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无罪

刑法分论练习题之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单项选择题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侵犯的客体是()。 A.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B.公民的人身权利 C.公私财产所有权 D.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属于()。 A.行为犯 B.结果犯 C.危险犯 D.危险犯或结果犯 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 A.故意 B.过失 C.故意或过失 4、甲是电气设备维修工,负有维修车间电气设备的任务。在其当班时间,发现电气调和受损,有引起火灾的危险,但由于对领导不满,故意不予维修,以致引起火灾,损失很大。对甲应以 ()。 A.放火罪论处 B.失火罪论处 C.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D.玩忽职守罪论处 5、张某因多次恋爱失败,对生活失去信心而想自杀。某日张某独自躲在家中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屋,因张某住在城市的老城区,木结构的房子都连在一起,因此邻居及时发现,将火扑灭。张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毁坏财物罪 B.放火罪 C.失火罪 D.不构成犯罪 6、放火罪的既遂是指()。 A.财物被烧毁或人被烧伤或烧死

B.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火种与燃烧物刚刚接触,但还没有达到被燃烧物能够继续燃烧的程度 C.放火行为已引起燃烧物的独立燃烧 7、以爆炸手段实施的杀人罪与爆炸罪的主要区别是: A.看是否出于故意 B.看行为是否造成死伤的结果 C.看造成死伤的人数 D.看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8、刘某(男)因与李某(女)恋爱失败,遂决定报复李某。一日刘某找到李某,对李某说:最后还有几句话要讲。李某就跟着刘某到了一条僻静的小河边。刘某从口袋里拿出一只木质小盒交给李某,对李某说这是以前李某送的东西,现在还给李某。并说,等他走了以后再打开盒子。等刘某离开以后,李某打开木盒,结果引爆了一枚炸药,李某被炸死。刘某的行为属于()。 A.爆炸罪 B.危险物品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报复陷害罪 9、甲与乙有仇,某日甲发现乙晚上到邻村去看露天电影,就携带一枚手榴弹尾随乙到了邻村,在乙看电影时,甲引爆了手榴弹,结果乙被炸死,在边上多名看电影的群众也被炸死炸伤。的行为构成 ()。 A.爆炸罪 B.危险物品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报复陷害罪 10、某甲潜入仓库偷山笋干,因为无法打开装山笋干的麻袋,便利用火柴把麻袋烧个小洞,以方便倒出山笋干。甲点着麻袋后,随手将未熄灭的火柴扔在地上,引燃地上所铺芦席,仓库内立即燃起大火。甲见火势凶猛难以扑灭,便掉头而逃。结果大火烧毁整座仓库,损失严重。某甲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放火罪 C.失火罪 11、某冷库工人刘某因对领导有意见,为报复泄愤,在库内冻鸡上偷洒许多剧毒农药,造成100多吨冻鸡报废,损失20余万元。刘某的行为构成()。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破坏生产经营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报复陷害罪 12、被告人冯某听到关于保险的宣传后,将自己的三间破旧房屋及杂物向保险公司投保6000元。投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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