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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区别

1、“毒丝瓜案”,甲与乙有仇,于是把乙家丝瓜地里的丝瓜全部都打了毒针.乙家晚上吃饭吃丝瓜后,一死两伤.

解答:投放危险物质罪农田是公共领域,丝瓜还有可能会卖到市场,因此对象不确定,危害公共安全

2、司考题:“白斩鸡案”,张三往李四家门口挂了一只有毒的白斩鸡,李四看到后,把鸡扔掉.张三又捡回来,放到李四家的米缸里面.当天晚上李四家喝稀饭,一死两伤.

解答:故意杀人罪对象确定

3、张三家卖毛鸡蛋.一日张三顺手把工业用盐放到杂物堆中.张三的母亲顺手从杂物堆中拿出“盐”涂在毛鸡蛋上,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解答:张三母亲明知是工业用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张三母亲不知道是工业用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能算是意外事件,因为一般来说,盐都不可能在杂物堆里.如果从杂物堆中找盐,按照一般人标准,认为有过失

4、张三毒死李四家的几十只羊后抱走,又卖毒羊肉卖给羊肉店.

解答:盗窃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且以营利为目的

5、张三对全村的羊下毒投放危险物质罪

6、张三给李四家卖鸭脖子用的卤水里面下毒,李四发现卤水有异味,仍然生产.

解答:张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李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OR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选择后者,对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没有故意,但是他知道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无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罗翔说的常见的6种要熟记

1、“肖永林案”,肖寄给上海某办公楼一袋石灰粉,谎称为炭疽菌,引起恐慌

解答:投放虚假物质罪291条:当时还没有“投放虚假物质罪”,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

2、谎称往飞机上装了炸药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条

3、“高空抛狗案”,把小狗从高楼上扔下来,砸坏车子不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性与防火爆炸等不相当如果楼下人很多,可以定

4、“扎针案”:甲手持针管,里面有感染了艾滋病毒的血液,问路人要钱,不给就拿针扎

解答: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罪本质上是危险犯.从科学角度上,拿针扎是不会感染艾滋病的罗翔说要连戳四百针~~.但是根据一般人的标准,会产生恐慌

5、患甲型流感、非典,拒绝隔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6、“张明宝案”,酒后撞死人,后逃逸又撞死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在公路上,公交车掉头,结果发生车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注意实质:危害公共安全;正在使用

1、张三在开公交车,上来一个乘客李四不买票,于是张三和李四起了争执.李四动手打张三,张三索性不开车了,两人扭打在一起.结果公交车失控,撞死三个路人.

解答:张三交通肇事罪违法交通规则,导致损害结果.

李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一定是针对工具,而不是人

2、拖拉机、缆车、三轮车等等,是否是汽车主要还是看实质解释:是否承担起了交通运输的使命.所以滑翔机一定不是航空器,热气球有可能是.

3、甲在铁轨上夹了一个卡子,想要假装发现夹子然后收到奖励.没想到夹子拔不下来,在车行至该路段时拼命挥舞,冒着生命的危险,终于司机看到后,终于停下来,免于事故.

解答:破坏交通设施罪危险犯,把夹子夹上时危险已经实现,构成犯罪.这是现在刑法理论,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这是有缺陷的.

恐怖活动犯罪

1、恐怖组织:如何定义,核心在于针对普通平民;然后他扯了半节课的汪精卫……

2、劫持航空器罪,什么叫劫持,按照强制者的意思控制,就是劫持.

3、从深圳飞往上海的飞机,一乘客突然想起广州还有饭局,要求在广州下机,机长拒绝,乘客说小心我对你不客气.机长紧急迫降.

解答:劫持航空器罪按照强制者的意思完成;而且是行为犯,一行为,十年以上.

4、乘客砸了飞机的玻璃破坏交通工具罪

5、客车为了抢客人,你追我赶,互相拿锤子砸车窗,导致一辆车撞到了收费站,死伤多人.解答:坏交通工具罪对车子的直接破坏,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6、张三为赶上姐姐的婚礼,强行上一辆运煤车,逼司机开往婚礼地,但是给了司机200元解答:强迫交易罪不可以定劫持汽车罪,因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

7、劫持火车,怎么定罪

解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OR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破坏可以是功能意义上的破坏.

8、偷下水道井盖.

解答:分情况而论,一般来说是掉人,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快车道等地方,可以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盗窃罪想象竞合

枪支类犯罪

1、想偷钱,却偷了枪盗窃罪既遂+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事后占有的话

2、想偷枪,偷到了枪盗窃枪支罪

3、想偷枪,却偷了钱或者名贵的仿真枪盗窃枪支罪的未遂和盗窃的既遂,想象竞合

4、张三把枪放在李四处

a.对李四说抢是自己训练时用的非法持有枪支罪

b.对李四说枪是自己抢来的非法储存枪支罪明知是他人非法所得

5、有制造枪支资格的企业,制造了20把枪,但是只卖了19把

6、警察把自己的枪借给甲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射击教练把枪借给甲不构成犯罪,除非造成严重后果

7、甲对乙说:“我要去打一只熊猫,把枪借给我.”乙把枪给了甲.

解答:故意杀害珍贵动物帮助犯明知违法活动还出借,不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直接定实施的犯罪的共同犯罪

8、军人家里穷,把自己的枪拿去典当

解答:军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典当行非法持有枪支罪

9、A买了枪,将枪带在身边,坐上公交车,路过天安门广场,随意点杀了几个人.

解答:非法买卖枪支罪吸收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是无法吸收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事故类犯罪罗翔淡定地说了一句前面讲的都不重要接下来才是重点……

交通肇事罪:

1、违反交规和重大事故的因果关系:张三喝了酒开车,把前面李四给撞了.因为前面的车逆向行使,把李四撞到了张三车前,张三躲避不及,撞了上去.

解答: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张三把李四撞成重伤后逃跑

解答:交通肇事罪基本刑3年以下仅撞成重伤不构成犯罪,但是肇事后逃跑构成

3、张三酒驾把李四撞成重伤后逃跑

解答: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第一档3-7年酒驾把人撞成重伤,构成犯罪;肇事后又有逃逸情节,为第一档3-7年

4、张三撞人后拨打110报警,

解答:没有透露自己的信息,离开后被撞人因失血过多死去交通肇事罪第二档7年以上;如果透露自己的信息,离开后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基本刑3年以下;

5、“水库案”:张三开车撞人,发现被撞的人死了,十分害怕.于是把人扔到水里离开.事实上人是被淹死的.

解答: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交通肇事罪:重伤+逃逸构成犯罪;肇事后逃逸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被水淹死切断,而且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心态,所以过失致人死亡

6、上述案件,如果没有淹死,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是未抢救成功.

解答:交通肇事罪没撞死,也没有淹死,但是撞+淹+逃逸共同导致死亡结果,肇事后逃逸与死亡有因果关系.7年以上

7、酒后开车没有撞人或者撞成轻伤危险驾驶罪

酒后开车撞人撞成重伤交通肇事罪基本刑

酒后开车撞死人交通肇事罪基本刑

酒后开车撞死人后逃跑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第一档

酒后开车撞成重伤后逃跑致人得不到及时救治死去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第二档

酒后开车撞死人后二次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司法解释肇事者的义务规定有违常理,所以处理结果可能怪异,要熟记.

交通肇事后产生两个义务:报告义务和救助义务;履行报告义务未履行救助义务,基本刑;履行救助义务未履行报告义务,加重刑.

总结:区分“肇事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时,可能肇事者在“撞死或撞伤”上有认识上的错误,但是判断因果关系是客观上的判断,不考虑肇事罪的主观认识,以客观为准.罗翔课件或是书上148页第7点总结了逃逸类型的四种类型,不累述

7、酒后开车撞死人后二次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未喝酒,开车撞死人后逃跑二次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为未喝酒时候的精神状态要清醒于酒后状态,推定为故意犯罪

危险驾驶罪:

1、“二环十三男案”:北京二环路46公里,在13分钟内就开完.是否构成此罪.

解答:“追逐竞驶”,可以是一个人——“计时型的飙车”.

2、酒后开车,不小心撞上路边的烧烤摊,把20多个人撞成轻伤

解答: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X没有重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X没有故意;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X没有重伤

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游伟谢锡美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间,被告人肖永灵通过新闻得知炭疽杆菌是一种白色粉末的病菌,国外已经发生因接触夹有炭疽杆菌的邮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因此,认为社会公众对收到类似的邮件会产生恐慌心理。同年10月18日,肖永灵将家中粉末状的食品干燥剂装入两只信封内,在收件人一栏上书写了“上海市政府”和“东方路2000号”(上海东方电视台)后,乘车至本市(即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将上述信件分别邮寄给上海市人民政府某领导和上海东方电视台新闻中心陈某。同年10月19日、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陆某等人及东方电视台陈某在拆阅上述夹带有白色粉末的信件后,造成精神上的高度紧张,同时引起周围人们的恐慌。经相关部门采取大量措施后,才逐渐消除了人们的恐慌心理。 〔判决要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永灵通过向政府新闻单位投寄装有虚假炭疽杆菌信件的方式,以达到制造恐怖气氛的目的,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

控的罪名成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8日以(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永灵做出有罪判决,认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法定上诉期间,被告人肖永灵未提起上诉。〔法理评析〕 一、问题的提出 刑事判决是刑事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其适用结果的公正与否将更为直接也更为深远地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法律感情,即对法律的尊重感和信赖感。因此,公正是整个刑事判决的基石。应该看到,公正体现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但最终总是要在刑事被告人的具体定罪、量刑中表现出来。刑事判决的公正奠基于确实、充分的案件事实。然而,刑事判决毕竟是刑事法官适用法律的结果,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但影响刑事判决的公正,而且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法律感情。因此,法官每做出一个判决,都需要完整地思考这个判决所可能会造成的对整体社会法律秩序的影响。这就要求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不能仅诉诸道德的直觉,而必须以先行法律和坚实的学理作为判决的基础。 就本案而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肖永灵作出判决,我们认为,对本案的定性直接关涉罪刑法定原则在具体司法实

刑法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修正版华政吴允锋

刑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害特定人生命安全罪的区别: 1. 程度的不可预测性 2. 后果的不可控制性 一、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 (1)行为人必须处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或者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适用范围使公路和水上交通肇事) →交通运输工具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若发生在没有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应依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3)必须有重大事故的发生: A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B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C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D 重伤一人以上且有以下情形的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无驾驶资格的。 →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4)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 2、主体方面: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从事交通运输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 →比方乘客打公交车司机,导致汽车失控,造成一死多伤,此时乘客定交通肇事罪。 →司机正常驾驶在道路上,此时一行人突然冲出,司机为了避免撞倒这个人,向右转,后一死多伤,此时该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3、主观方面: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注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违章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心理态度! (三)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1. 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的区别: (1)前者为过失,后者为故意 (2)前者为结果犯,后者为行为犯 →二罪之关联: (1)都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 (2)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1.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因为放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存在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危险,即使尚未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都构成本罪。(危险犯,行为犯?) (3)本罪的主体为已满14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3.放火罪的认定 (1)本罪既遂与未遂形态。本罪是危险犯,理论上关于本罪的既、未遂有各种学说。我国多采纳“独立燃烧说”。即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本罪既遂。反之,为未遂。(2)本罪与放火主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3. 放火罪的处罚 114、115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到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二、失火罪 1.失火罪,是指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引起火灾发生,并且已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必须具有引起火灾发生的行为 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 引起火灾发生的行为与造成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是是疏忽大意或者是过于自信 3.失火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应考察以下情况: 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 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犯罪的过失 (2)本罪与放火罪的界限 区别主要是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明知处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放任其发生,就应定放火罪。反之,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火灾,就应当定本罪 3.失火罪的处罚 115第2款: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学--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共同特征 (一)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本章罪的共同特征 1.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注意: (1)所说的多数也并不是指三人以上的生命或者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不能用数字去描述和理解本章所说的不特定人,指的是随时有向多数人发展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后果规模扩大、无法预测或者控制。而不是危害一两个人 (2)本章所说的不特定人,指的是随时有向多数人发展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后果规模扩大、无法预测或者控制。而不是危害一两个人。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本罪的特征 (二)定义:本罪是故意使用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三)构成要件: 1.本罪是具体危险犯,造成具体危险是本罪成立的要件,此处要注意如果抽象的危险,现在没有导致危险不构成本罪 例:钟某无业,贪恋财物,明知拔出消防栓铜芯会使消防栓丧失供水的作用,在没有火灾发生的情概况下,将路边的20多个消防栓的铜芯偷走,此时钟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对于本罪危险的内容,限于人身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不包括名誉损害,和精神损害。

例:肖某将家中的白色食品干燥剂装入两个信封并在信封内注明“炭疽热”,寄给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某领导,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领导发现信内物品时,十分惊恐,并造成周围社区的恐慌,钟某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理论上不构成本罪 3.本罪犯罪既然是危害公共安全,所以犯罪行为必须是危害多数不特定的生命或者财产安全。 例:潘某在某宾馆房间将一个小型液化气罐扔向楼下,砸中一行人,导致死亡,事后鉴定液化石油气罐是空的,不会发生爆炸,潘某的行为不会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对于该行为定故意杀人罪 4.本罪是一个兜底罪名,这里所造成具体危险程度要求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有相当的危害性 例:林某携带汽油、菜刀,打火机等犯罪工具,来到某路的交叉口,在一辆公交车等待绿灯之时,拦在车前,将身上撒上汽油,恐吓,准备自焚,民警赶到经过规劝,李某放弃自焚,由于与汽车有一定距离不可能造成现实的火灾危险,林某行为不构成本罪。 (四)因为本罪的罪状不明确,所以当犯罪行为符合其他罪名时候优先认定其他罪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以下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2)在具有瓦斯高度爆炸的危险情况下,下令多人下井采煤。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4)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 (5)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6)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防卫危害公共区安全。 (7)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8)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不间断殴打,拉拽司机,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作装置,引发事故。 (9)公共交通工具上,司机与乘客发生纠纷,擅离职守与乘客殴打、互殴,引发事故。

刑法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区别 1、“毒丝瓜案”,甲与乙有仇,于是把乙家丝瓜地里的丝瓜全部都打了毒针.乙家晚上吃饭吃丝瓜后,一死两伤. 解答:投放危险物质罪农田是公共领域,丝瓜还有可能会卖到市场,因此对象不确定,危害公共安全 2、司考题:“白斩鸡案”,张三往李四家门口挂了一只有毒的白斩鸡,李四看到后,把鸡扔掉.张三又捡回来,放到李四家的米缸里面.当天晚上李四家喝稀饭,一死两伤. 解答:故意杀人罪对象确定 3、张三家卖毛鸡蛋.一日张三顺手把工业用盐放到杂物堆中.张三的母亲顺手从杂物堆中拿出“盐”涂在毛鸡蛋上,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解答:张三母亲明知是工业用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张三母亲不知道是工业用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能算是意外事件,因为一般来说,盐都不可能在杂物堆里.如果从杂物堆中找盐,按照一般人标准,认为有过失 4、张三毒死李四家的几十只羊后抱走,又卖毒羊肉卖给羊肉店. 解答:盗窃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且以营利为目的 5、张三对全村的羊下毒投放危险物质罪 6、张三给李四家卖鸭脖子用的卤水里面下毒,李四发现卤水有异味,仍然生产. 解答:张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李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OR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选择后者,对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没有故意,但是他知道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无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罗翔说的常见的6种要熟记

1、“肖永林案”,肖寄给上海某办公楼一袋石灰粉,谎称为炭疽菌,引起恐慌 解答:投放虚假物质罪291条:当时还没有“投放虚假物质罪”,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 2、谎称往飞机上装了炸药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条 3、“高空抛狗案”,把小狗从高楼上扔下来,砸坏车子不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性与防火爆炸等不相当如果楼下人很多,可以定 4、“扎针案”:甲手持针管,里面有感染了艾滋病毒的血液,问路人要钱,不给就拿针扎 解答: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罪本质上是危险犯.从科学角度上,拿针扎是不会感染艾滋病的罗翔说要连戳四百针~~.但是根据一般人的标准,会产生恐慌 5、患甲型流感、非典,拒绝隔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6、“张明宝案”,酒后撞死人,后逃逸又撞死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在公路上,公交车掉头,结果发生车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注意实质:危害公共安全;正在使用 1、张三在开公交车,上来一个乘客李四不买票,于是张三和李四起了争执.李四动手打张三,张三索性不开车了,两人扭打在一起.结果公交车失控,撞死三个路人. 解答:张三交通肇事罪违法交通规则,导致损害结果. 李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一定是针对工具,而不是人 2、拖拉机、缆车、三轮车等等,是否是汽车主要还是看实质解释:是否承担起了交通运输的使命.所以滑翔机一定不是航空器,热气球有可能是. 3、甲在铁轨上夹了一个卡子,想要假装发现夹子然后收到奖励.没想到夹子拔不下来,在车行至该路段时拼命挥舞,冒着生命的危险,终于司机看到后,终于停下来,免于事故. 解答:破坏交通设施罪危险犯,把夹子夹上时危险已经实现,构成犯罪.这是现在刑法理论,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这是有缺陷的. 恐怖活动犯罪

刑法案例1: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区别) 1、“毒丝瓜案”,甲与乙有仇,于是把乙家丝瓜地里的丝瓜全部都打了毒针。乙家晚上吃饭吃丝瓜后,一死两伤。 解答:投放危险物质罪(农田是公共领域,丝瓜还有可能会卖到市场,因此对象不确定,危害公共安全) 2、司考题:“白斩鸡案”,张三往李四家门口挂了一只有毒的白斩鸡,李四看到后,把鸡扔掉。张三又捡回来,放到李四家的米缸里面。当天晚上李四家喝稀饭,一死两伤。 解答:故意杀人罪(对象确定) 3、张三家卖毛鸡蛋。一日张三顺手把工业用盐放到杂物堆中。张三的母亲顺手从杂物堆中拿出“盐”涂在毛鸡蛋上,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解答:张三母亲明知是工业用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张三母亲不知道是工业用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能算是意外事件,因为一般来说,盐都不可能在杂物堆里。如果从杂物堆中找盐,按照一般人标准,认为有过失) 4、张三毒死李四家的几十只羊后抱走,又卖毒羊肉卖给羊肉店。 解答:盗窃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且以营利为目的) 5、张三对全村的羊下毒→投放危险物质罪 6、张三给李四家卖鸭脖子用的卤水里面下毒,李四发现卤水有异味,仍然生产。 解答:张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李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OR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选择后者,对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没有故意,但是他知道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无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罗翔说的常见的6种要熟记) 1、“肖永林案”,肖寄给上海某办公楼一袋石灰粉,谎称为炭疽菌,引起恐慌 解答:投放虚假物质罪(291条:当时还没有“投放虚假物质罪”,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 2、谎称往飞机上装了炸药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条) 3、“高空抛狗案”,把小狗从高楼上扔下来,砸坏车子不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性与防火爆炸等不相当)(如果楼下人很多,可以定) 4、“扎针案”:甲手持针管,里面有感染了艾滋病毒的血液,问路人要钱,不给就拿针扎解答: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罪本质上是危险犯。从科学角度上,拿针扎是不会感染艾滋病的(罗翔说要连戳四百针~~)。但是根据一般人的标准,会产生恐慌) 5、患甲型流感、非典,拒绝隔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6、“张明宝案”,酒后撞死人,后逃逸又撞死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在公路上,公交车掉头,结果发生车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判决书

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伟铭。2008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施俊英,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红,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以成检刑一诉字(2009)第085号起诉书,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东、尹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伟铭及其辩护人施俊英、陈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伟铭自2008年5月购买一辆别克轿车以来,一直无驾驶证上路行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的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孙伟铭醉酒后驾驶自己的川A43K66别克轿车从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楼送其父母前往火车北站,后又继续驾车沿成龙路前往龙泉驿区。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孙伟铭在成龙路“蓝谷地”路口从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轿车尾部。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孙伟铭为逃避处罚不顾公共安全,立即高速驾车往龙泉驿方向逃逸,并在窜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以超过每小时130公里的速度向右绕行强行超车后又向左迅速绕回,越过中心双实线,猛烈冲撞对面正常行驶的川AUZ872长安轿车,接着又迎面先后撞上川AKl769长安轿车、川AVD241福特轿车、川AMC337奇瑞轿车,直至川A43K66别克轿车不能动弹。造成川AUZ872长安轿车内驾驶员张景全、乘客尹国辉、金亚民、张成秀死亡,代

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解析

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解析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的一类重要罪名,主要针对那些以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犯罪行为。本文将对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详细解析,包括罪名的定义、构成要件、相关法律规定等内容。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公共安全是社会治安的基本保障,涉及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定和谐,侵害公民个人和财产的安全。 二、构成要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电力设备、破坏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具体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要件: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或直接故意的主观意图。也就是说,实施行为时明确知晓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且是有意为之。 2. 客观要件:实施行为必须具备严重的危害性和危险方法。比如,爆炸行为会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严重伤害,投放危险物质会引发爆炸或中毒等,这些行为都属于具有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3. 影响范围:犯罪行为的影响范围要达到一定程度,涉及到公共场所、交通工具、重要基础设施等。

三、相关法律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针对不同的危害 行为有相应的罪名与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爆炸罪,对于故意使用爆炸物破坏建 筑物、交通工具、爆破设备等行为,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2.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对于故意投放特别 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场所,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破坏交通工具罪,对于故意破坏航空器、铁路、公路、水路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最高可判处 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刑法第二百条规定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对于故意破坏电力设备、 重要电力设施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破坏易燃易爆物品罪,对于故意破坏易 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行为,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 1. 某人在汽车停车场投放危险物质,导致多辆汽车发生爆炸,造成 严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该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最高可判处 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1、张某等放火、保险诈骗案 1997年8月29日,张某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将自己经营的矿山物资供应商店虚报82万元投入保险。张某为获得巨额保险金,产生放火制造保险事故的恶念。于是,张某于同年12月10日购买了10个塑料桶,雇出租汽车将150余千克汽油运回商店,并购买了500个塑料袋等,为放火作准备。12月12日晚,张某同其兄张甲,将汽油和其他作案工具搬运到自己商店的天棚上,准备制造商店失火被烧毁的假象。张某、张甲把汽油在商店天棚各处洒放好,剩下的一部分则洒在商店的货物上。12月13日凌晨时许,张某将商店天棚上的汽油点着,商店开始燃烧,因火势很大,将与商店相连的市建设银行新兴办事处也一并烧着,并当场烧死办事处工作人员和警卫4人,烧伤2人(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之后,张某和张甲二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 张某和张甲二人构成何罪? 2、徐某失火案 徐某于1993年5月21日晚19时许,前往金华市床

单总厂集体宿舍2单元101室找女工朱某玩,朱当即表示当晚要上夜班需休息并要徐某回去。徐某以抽完烟再走为由,仍站在一边抽烟。抽完烟后有连续点燃两根火柴,放在口中玩耍。当点燃第三根火柴时,徐某发现朱某床上的蚊帐内叮有蚊子,即用点燃的火柴烧烫蚊子,结果引燃了蚊帐。徐某一边惊呼“着火了”,一边用手扑火,但未扑灭,火势迅速蔓延。已就寝的女工朱某、叶某、樊某听见呼叫声后即逃离寝室,而同寝室已熟睡的女工施某却被大火烧伤身体后才惊醒,跳下床逃离火口。后经群众和消防队奋力扑救,才将大火扑灭,施某被送到金华市中心医院治疗。经法院鉴定,施某面部、颈部、双上肢、背及双膝关节已烧成二度至三度烧伤,面积达38%。其中三度烧伤为15%,属重伤。由于失火,造成烧毁价值人民币5630余元财产的后果。案发后,徐某在亲属陪同下,于1993年5月25日下午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已赔偿经济损失6100元。 问题: 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周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某县石河乡柳湾村边有一个1000余平方米的水塘,

陈孙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陈孙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案情 被告人陈孙铭,男,司机。1994年7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孙铭与其他5人在泉州市南方舞厅喝酒,陈孙铭喝了数罐“蓝带”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陈孙铭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车速驾驶一辆无牌证的铃木250C摩托车返回晋江市,途径泉州市顺济桥收费站。泉州市顺济桥收费站设各宽6.8米的东、西两条车道,在两条车道的中间和两个外侧,顺车道设有南北长32米的三条检查区,每条检查区的南北两端设有检票亭。当晚,有数名武警战士和收费站工作人员正在顺济桥收费站检查走私车辆。陈孙铭由北向南驶近收费站时,发现顺行站口有人查车,因害怕所骑的无牌证摩托车被查扣,欲从当时无人无车的东边逆行车道上强行通过。摩托车行驶到距离收费站北端还有45米时,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陈要冲关,即高声呼喊并示意其停车。陈没有停车,仍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速度逆行从东边车道冲过北端检票亭。当摩托车行驶到距南端检票亭还有约20米时,站在西边车道南端顺行出口处外侧检票亭附近的武警战士游希良等人听到喊声,从该处向东边车道跑去,准备拦截闯关的陈孙铭。游向东跑出大约10余米,即在收费站南端检票亭外约2米、东边车道顺行入口处的中间与逆行高速驶来的摩托车相撞。陈孙铭与摩托车一起倒地滑出30多米,陈当即昏迷。游希良被摩托车撞击后又被向南拖了10余米,撞在路边的防护栏上后又弹回路中。游希良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凌晨3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游希良系被钝物碰撞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颅底骨折出血,左腿大股骨、左腔腓骨粉碎性骨折,引起休克死亡。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孙铭明知收费站有执勤人员检查,为逃避检查,拐往逆行车道,加大车速强行冲关,致使前方执行检查任务的武警战士游希良被撞致死。陈孙铭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但却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被撞致死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陈孙铭犯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孙铭以自己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构成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孙铭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高速驾驶摩托车,为逃避检查逆行冲关,以致发生将突然跑至公路中间拦截违章行车的执勤武警战士撞伤致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2.对陈孙铭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审判决作出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的陈孙铭交通肇事案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于1998年12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孙铭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孙铭的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轻。理由是:1、原审被告人陈孙铭明知收费站有执勤人员检查,为逃避检查,拐往逆行车道,加大车速强行冲关,致使前方执行检查任务的武警战士游希良被撞致死。陈孙铭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但却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被撞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释义] 本罪是指由于过失而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依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害的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已经发生了严重后果。对此不能作任意解释而扩大其适用范围。 一、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

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二、认定本罪时应当注意区分 注应当意区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法考】危害公共安全罪(上)——真题与解析

第拾肆期危害公共安全罪(上)——真题与解析 |「16-02-56」 (多选题)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参考答案】ABCD 【考点】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解析】

关于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款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本罪的特点是,将共犯行为(帮助行为)完全正犯化。 关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本罪的特点是。将预备行为正犯化,成为一种独立的预备罪。 A项: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既然资助恐怖活动培训这一原本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已经被刑法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则对于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应直接按照《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处罚,不再适用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A选项正确。

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刑法分析

2015年第十一期热点分析 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刑法分析 众合总部专辅中心梁定宇 【基本案情】 案例一2015年4月11日晚,在市XX区大屯路隧道内,于某(男,20岁,XX省XX市人,无业)驾驶红色“法拉利”牌小客车,唐某(男,21岁,市人,无业)驾驶绿色“兰博基尼”牌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与隧道墙壁和道路护栏发生碰撞,两车严重损坏,并造成“兰博基尼”小客车内1乘车人轻伤。经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于某、唐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XX行为(在隧道内行驶的瞬间最高时速超过每小时160公里)。 案例二2012年5月26日凌晨,侯某驾驶的红色小车,在XX滨海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侨城东路段,与同方向行驶的两辆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其中一辆出租车起火,导致该车内3人当场死亡,另3人轻伤,3车严重损坏。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事故肇事嫌疑人侯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90.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侯某在醉酒驾驶过程中有闯红灯,超过两倍限速高速行驶的行为。 【视角一】危险驾驶罪 (1)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为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的行为而故意实施。 (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超越他人车辆,频繁、突然并线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抽象危险犯,有追逐竞驶行为,能够达到情节恶劣的,不要求有实害结果的发生,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1、本罪的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即可。因为危险驾驶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非公共道路上的也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以在非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也可构成本罪。 2、追逐竞驶的概念即表明,行为人驾驶车辆为高速行驶,缓慢行驶的行为因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因为不可能构成本罪。追逐竞驶的行为也不等于高速或者超速驾驶的行为,单纯的高速或者超速驾驶行为也不可能构成本罪。 3、追逐竞驶的行为一般有两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不排除单个人的行为实施。在单人行为实施追逐他人车辆,恶意超车、并线,竞速行驶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本罪。 4、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是否恶劣,应当从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时间、环境以及造成危害结果可能性的大小来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在没有其他车辆的道路上或者在荒野中进行追逐竞驶的,不宜认定为情节恶劣。 (二)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行为人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即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驾驶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 (三)危险驾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133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视角二】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制造、放置爆炸物、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的;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公用电力设备、公用电信设施、公共场所、重要设施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以下是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案例一:李放火破坏公共场所 李因与人发生争执,对其产生恶意,决定报复社会。他隐匿身份,购买多升重油和易燃物质,并在夜晚潜入当地一家知名购物中心。他故意泼洒重油并点燃,导致大火迅速蔓延,700多名顾客和员工被困店内。火势最终被扑灭,但造成数十人死亡、百余人受伤,经济损失数百万元。 李行为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他用放火的手段严重破坏了公共场所,并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案例二:王制造爆炸品袭击政府大楼 王不满政府政策,决定采取暴力手段表达不满情绪。他花费数个月购买硝酸铵、硝化棉等易燃物质,并制作了多个简易爆炸装置。他深夜潜入当地政府大楼,在人员密集的办公区内布置了多个装有爆炸物的包裹。第二天上班时,爆炸装置引爆,导致政府大楼部分崩塌,数十人死伤。 王行为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他使用爆炸物攻击政府大楼,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案例三:张袭击地铁站造成交通瘫痪 张因个人不满情绪,决定在地铁站实施暴力袭击。他事先在地铁站周边偷窃到一些工具,然后携带刀具和石块进入地铁站内。他在高峰时段突

然袭击乘客,砍伤多人,同时砸碎了地铁站内的自动售票机和安全系统设备,导致地铁运营瘫痪。 张行为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他以暴力手段袭击地铁站,并严重破坏了交通设施,造成大规模交通混乱和人员伤害。 这些案例都涉及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主要取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严重破坏了公共设施,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这些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

案例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危害公共安全罪屡见不鲜。危害公 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人身安全, 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也是一种 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下面,我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危害公共安 全罪的危害性。 案例:王故意纵火案 2024年3月,在城市一家商场发生了一起严重火灾,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悲剧。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这起火灾是由王故意纵火引起的。 王事发后被捕,并被刑拘。 这起案件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危害性十分严重。首先,这起纵 火案严重威胁到了人们的生命安全。火灾发生时,商场内有大量顾客,火 势一旦蔓延,后果不堪设想。实际上,火灾造成了很多人员死亡和伤害, 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愤慨。 其次,这起案件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商场是经济活动的场所,里 面有大量商品和财物,火灾不仅造成了商场内部的财产损失,还给周边的 建筑物和居民带来了威胁。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往往数以百万元计,给商 家和个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再次,这起纵火案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不稳定因素。火灾发生后,人们对公共场所的安全性产生了怀疑和恐慌,商场的顾客数量大幅下降, 商家的经营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火灾也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对 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社会治安形势更加严峻。

最后,这起案件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人们有权在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纵火案发生后,人们的安全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这不仅是对人们生命权、财产权的侵犯,也是对人们居住、工作环境的破坏。 综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其严重威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对于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机关应当严厉打击,加大惩处力度,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公众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 安全的结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对象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案例一,2015年天津港爆炸事故。 2015年8月12日晚,天津港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爆炸事故,造成了数十人死亡,上百人受伤,大量房屋被炸毁。经调查发现,该爆炸事故是由于港口存放的大量危险化学品未经妥善管理,加之违规操作和监管不力,最终导致了这场惨重的事故。这起爆炸事故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给周围居民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也让人们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管体系产生了极大的担忧。 案例二,2014年南京长江大桥坍塌事件。 2014年8月24日,南京长江大桥一处桥墩发生坍塌,造成多辆车辆坠入江中,多人死伤。经调查发现,这起事故是由于大桥建设时使用了劣质材料,施工质量不过关,加之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最终导致了这场严重的事故。这起桥梁坍塌事件不仅危及了行车人员的生命安全,也给交通运输和城市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案例三,2011年浙江温岭爆炸案。 2011年6月16日,浙江温岭市一家化工厂发生爆炸,造成多人死伤,周围房 屋受损严重。经调查发现,该化工厂存在安全隐患,生产经营不合规,安全管理混乱,最终导致了这场严重的爆炸事故。这起爆炸案严重危害了周边居民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对当地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警惕。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这些案例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也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危害公共安全罪,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筑工程、生产经营等领域的监管和管理,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能让更多人认识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性,共同为构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2022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2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危害公共安 全罪 1.王某为某大型水库治理员,某日天降大雨,王某擅离职守,出去打牌。结果水位上涨,水库某处堤坝被冲出一个缺口,导致决堤,致使在四周玩耍的两名邻村的儿童死亡,并使人民群众的财产患病重大损失,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A.决水罪 B.过失决水罪 C.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玩忽职守罪 正确答案:B 2.王某在和朋友聚会并饮酒后,不顾朋友劝阻,单独驾车回家。在回家的途中,将正常行走的路人甲撞成重伤,为躲避法律追究,王某看四周无人遂驾车逃逸,致甲死亡。对王某的行为如何评价?() A.交通肇事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有意损害致人死亡罪 D.有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A

3.张某系中医医师,合法开设门诊,为牙痛患者袁某诊断后便开了中药清胃散二副。因在此之前被告人张某错将有毒的草乌装入放玄参的药斗内,在配药时将草乌当作玄参配给了袁某。袁喝了一副中药后,即消失严峻中毒病症。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5时40分死亡。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构成医疗事故罪 C.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D.构成销售劣药罪 正确答案:B 4.运输队司机李某在厂内驾车从甲车间往乙车间运送原料。由于中午饮酒加上没有休息,李某特别困倦,结果在乙车间内倒车预备卸货时,操纵不慎,撞倒在车间内的一排原料箱,将两名女工当场砸倒在地,一名重伤,另一名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行为构成:()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交通肇事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罪 D.玩忽职守罪 正确答案:A 5.甲某见村外新驾设的电力线路不带电,认为不会有危急,就爬上电

刑法案例和刑法案例分析题

刑法案例和刑法案例分析题 有缘千里来相见,希望刑法案例刑法案例分析题能很好的解决你要查 找的问题!和你一起进步共同成长!✅ 刑法案例(九)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 2023年2月,古因拆迁事宜为报复刘,在刘办公室内的暗室安装铱 射线工业探伤机,使用铱源对刘身体进行照射,致使刘及其他70位工作 人员受到放射源的辐射伤害。经鉴定,刘为重伤,有13人为轻伤。 2023年4月,执法人员开始拆除古家的违章建筑,古看到房子被拆,越想越气,随后古加速驾驶小轿车直冲下去,冲到了维持外围秩序的多名 工作人员,其中李被车头撞飞滚在引擎盖上后又被甩在地上,古继续右转 向行驶,并朝工作人员密集的地方冲撞而去,直至撞上房屋南侧小门,再 次过程中又撞到多名工作人员和其母亲后,古驾车逃跑。经鉴定,其中导 致五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两人为轻微伤,四人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2023年7月2日晚21时,古驾驶小轿车碰撞到行走的被害人徐,致 徐身体局部受伤倒地,古驾车离开现场,22时许,张开车行至该路段碰 撞倒地躺在快车道上的徐,造成徐当场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第一次冲撞中,古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无责任。第二次碰撞中,古负事故同等责任,张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无责任。 2023年7月5日,古在逃跑过程中穿过一小镇时,正在停靠于路边 收割机后玩耍的儿童李突然想跑到马路对面,并横穿公路来到车前。正常 驾驶的古立即刹车,但仍未阻止儿童被汽车撞伤身亡。古后被愤怒的村民

拦截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查,古在此前的数小时在限速40km的路段,以时速50km行驶,曾在限速110km的路段,以130km的高速行驶。 问题 1、古在刘办公室安装铱射线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造成刘等多人身体伤害的行为,又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古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所以贾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时,由于其行为出现了重伤结果,所以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犯。 2、古驾车冲撞执法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应以何罪处理? 古在人群聚集地采用汽车撞人,危及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古与徐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什么? 古将徐撞倒在快车道上,极易为后车碾压,所以古肇事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针对徐死亡,古肇事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古辩护主张第一次撞击,未造成徐重伤以上结果,这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吗? 司法解释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古肇事行为属于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根据司法解释成立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要求前面的肇事行为达到交通造肇事罪的入罪标准,因此,古辩护律师的主张,不会影响案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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