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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2号令)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与隐患治理规定

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

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

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

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

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

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

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

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

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

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

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

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二)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

(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四)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

(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

(七)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第九条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本规定施行满

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

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

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

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

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全面辨识:

(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

检测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

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

蓝四种颜色标注。

对重大危险源、极易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

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

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确认和风

险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

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

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

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

公示牌(板)。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玻璃栈桥、悬

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

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

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

职部门和人员、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

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

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

(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

(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

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隐患清单;

(二)治理的标准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六)治理的时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

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自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发布各自监管、主管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

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每两年修订一次。

制定指导手册或者指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的自辨自控、隐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通过

强化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实现数据共享、动态监管。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年

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主体责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与隐患治理信息台账,重点检查风险的辨识、分级和管控以及隐患的排查、分级和治理等内容。

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其中,对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清单工作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治理方案向所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

按照行政决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降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

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购买服务、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方式,广泛听取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改进工作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

(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

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领导责任和协助责任的;

(二)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发布和修订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微小企业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微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2号令)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与隐患治理规定 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 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 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 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 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 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 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 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 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 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 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 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二)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 (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四)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 (六)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 (七)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第九条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本规定施行满 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 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试题 2号令2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考试试题 单位: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 1、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2、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 3、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和()。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和()四个等级。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和()。 6、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 7、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或者()的落实情况。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2、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由服务机构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管控措施。() 7、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3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2号令)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河北省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评估标准

附件 河北省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 系建设评估标准 (试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2020年05月 - 3 -

编制说明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2018〕第2号)(以下简称省2号令)、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和《河北省深入推进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冀市监函〔2019〕717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特种设备“双控”工作机制建设工作进度,提高建设工作质量,实现对特种设备使用风险自识、自控,隐患自查、自改的常态化管理模式,有效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结合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评估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评估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双控”机制阶段或整体建设情况评估。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参照本标准开展“双控”建设情况自我评估时,评估方式应为全面自评,不适用抽查方式。 三、特种设备“双控”机制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双控”整体机制建设之中。 - 4 -

四、本标准评估共设置七项评估内容。 1.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建立情况(10分) 2.教育培训开展情况(6分) 3.特种设备辨识情况(4分) 4.风险辨识分级情况(15分) 5.风险管控情况(30分) 6.隐患排查情况(15分) 7.隐患治理情况(20分) 五、评估方式和方法 (一)评估方式 评估按照使用单位自我评估与监管部门监督评估、阶段评估与整体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1.自我评估:特种设备使用单按照本标准,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双控”体系建立运转情况开展全面自评,自评合格后,向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备。 2.监管部门评估:在使用单位自评合格的基础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标准开展监督性评估。 - 5 -

试题2号令3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测试题 单位名称: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共10题,每小题2分) 1、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的原则。 2、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 3、风险因素辨识分为辨识和辨识。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四种颜色标注。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 6、事故隐患排查包括排查和排查。 7、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 ,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隐患和隐患。 9、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参加。 1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判断改正题(共10题,每小题2分) 1、《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简称“双控”。()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4、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河北省政府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旨在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河北省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等。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1、安全生产风险分类:根据可能产生的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2、风险评估: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可能产生风险的场所、设施、活动等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3、风险管控措施: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等。 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 1、隐患排查: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隐患整改:对排查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3、整改监督: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对未按期整改的单位进行督办,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五、总结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的制定与实施,为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总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强化了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平安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平安观和平安开展理念,健全公共平安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河北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平安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那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平安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平安总监〔首席平安官〕,专职负责平安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那么,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平安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效劳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效劳的,平安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最高法律。在其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各类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内容。同样,河北省也在该基础上出台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条例》,对于河北省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提出了具体规定。 风险管控 风险评估 在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之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危险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和控制,确定风险等级,明确风险暴露、受害者和灾害后果的概率和程度,以为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提供依据。在河北省,各类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中可能产生的、对职工和社会造成危害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采取措施的依据。同时,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各级风险防控机构和设施,建立风险数据管理系统和风险预警机制。

风险防控是指在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制定针对性的防控措施,降低风 险程度的过程。在河北省,各类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 操作规程,加强职工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应 急演练,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处置和调查制度等工作。同时,企业还 应当从制度、装备、技术和人员几个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定期 对已采取的防控措施进行评估和优化,使措施不断升级完善。 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是指对风险防控措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 现和纠正不足的过程。在河北省,各类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监测,建立风险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安全生产监测分析和预警,对 风险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隐患治理 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造成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 排查、识别、分类和评估,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和消除隐患的过程。在河北省,各类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及时开展安 全生产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安全生产重点部位、关键工艺、特种设备、高危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依据隐患等级和 性质,及时制定具体的治理方案和措施。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解读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解读 一、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基本概念 (一)风险管控。 1.风险。 在社会生活、生产活动中,充满了来自自然的、人为(技术)的风险。风险是通过事故现象和损失事件表现出来的。 危险是事物(人的行为、机器设备、物资材料、作业环境、规章制度)所处的一种不安全状态,在此状态下,可能导致某种事故或一系列的损坏或损失事件。 风险是描述系统危险程度的客观量,又称作风险度或危险性,具有概率和后果的二重性。 安全专家罗云对风险的定义是:安全生产不期望的事件的发生或存在概率与可能发生事故后果的组合。 风险,按其引发事故原因要素分为人因风险、物固风险、环境风险和管理风险。人因风险,例如失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执行不力、执行不到位等人为因素引发事故的风险。物因风险,例如设备、设施、工具、器械、能量等物质因素(缺陷、故障、隐患)引发事故的风险。环境风险,如环境条件不良、异常等因素引发事故的风险。管理风险,例如制度缺失、责任不明、规章不健全、监督不力、培训不到位、证照不全等因素导致事故的风险。 风险,按其程度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和一般风险。 2.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是指通过识别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运用定性或定量的统计分析方法确定风险严重程度,进而确定风险控制的优先顺序和风险控制措施,以达到改善安生产环境、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所目的。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包括危险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企业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及生产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其可行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具体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等。安全生产风险控制过程中,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二)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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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河北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规定

XX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XX 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 2018年5月21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 规定(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

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

2021年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年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 治理规定

2021年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双控”体系建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有关工作指示精神,面向基层,全面推动“双控”体系建设,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工作,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二、工作范围公司所属各部室;选矿厂(含尾矿库);井下施工承包单位。 三、工作组织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双控”体系建设,公司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设备)、办公室、企管部、财务部、质管部、供销部、选矿厂、施工队项目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双控”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井下组(生产技术部、井下施工项目部),由XX负责。选厂组(选矿厂、质检部),由XXX负责。后勤组(物业公司、供销部、办公室、企管部、财务部),由XXX负责。四、工作目标 2024年11月30日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完成公司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通过风险点确定和危险源辨识,全面分析公司所属设备设施及生产活动存在的风险;通过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使安全隐患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从根本上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构建公司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五、工作步骤 (一)策划与准备阶段(2024年9月20日至9月30日)1、组织培训。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学习讲解《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2号令)和《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规范》(DB13/T2937-2024);培训完成后,以试卷考核形式统一进行考核,并登记归档。2、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双控”制度;3、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安排部署具体工作。4、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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