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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主观过错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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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主观过错的探讨

作者:田宝才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5年第03期

摘要虽然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目前学界通说采共同过失说,认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共同过失的状态,但是该学说理论依据并不坚实、现有论证充分性不足,而同时在实践发展和现有理论基础上,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观过错应得以扩张,在一方故意他方过失,甚至在行为人分贝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致人损害的可能性仍能并存,亦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共同过失相同过失分别故意故意与过失结合

一、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主观过错的主要观点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观过错目前学界相对一致认可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中不存在共同故意,但此种观点也有少部分学者基于实践方面有所保留。除此之外,目前主要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是共同过失说,此为目前学界通说。持此种观点的主要是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尹志强教授等人,共同过失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时,应当注意避免致人损害,但或者由于疏忽大意,或者由于过于自信,致使违反了这种注意义务。这种过失存在于每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思想中。他们参与这种具有危险性行为的本身,就证明了他们具有这种疏于注意的共同过失。第二种观点是相同过失说,这种观点实质是对第一种观点的延

伸,认为对共同的认定是基于意思联络,而共同危险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所以其过失并非是共同过失,而是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过失。第三种观点是直接否认共同危险行为主观过错要件的存在,“共同危险行为既可以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也可以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所以讨论共同危险行为人是共同过错还是共同过失,毫无意义”。杨立新教授亦在近几年的相关文章中赞同了共同危险行为也可以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这种观点。

二、对各种观点的评析

不难看出,目前学界对于主观过错尚有较大争议。不同的观点虽然都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其合理性,但也同时存在一定缺陷。

目前通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过错要件为共同过失,认为各行为人之间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如王利明教授的论证“在此数个行为人对其行为或结果具有共同的认识或对某种结果的发生应该共同尽到合理的注意而没有注意,即具有共同过错。” 这种观点解决了共同危险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归责基础,同时与整个侵权法体系较为一致,但同时也存在缺陷。其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其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对“共同过失”做出明确的界定,虽然许多学者都对共同过失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从各种角度加以论证,但是究竟什么是“共同过失”,学术界尚没有明确统一的概念加以说明,亦没有真正的典型案例能够辅以证明。第二,该观点的逻辑基础在于:连带责任源于责任主体的整体性,责任主体的整体性则源于主观过错的共同性,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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