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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食品法规提纲

一、名词解释

1管理标准:对标准化领域或者企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之为管理标准。

2国际食品法典:指由CAC制定的为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公平食品贸易方法的国家标准和规范。3食品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行为,通过授予卫生许可证来赋予其生产经营该食品的权利或者确认其具有该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

4 SPS协定:是世贸组织成员国间签署的不利用卫生和植物检疫规定作为人为或不公正的食品贸易障碍的协定。

5食品卫生强制措施:食品卫生强制措施是许多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授予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别职权,主要是指卫生行政机关采用强制手段保障食品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维护公共利益、近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6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规范的条文形式的法。它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法理三种。

7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8食品法律法规的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或遵守食品法规,根据立法原意对食品法律法规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

9食品法典:是一套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国际标准、食品加工的规范和准则,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并消除国际贸易中不平等的行为。

10过程方法:是“系统的识别和管理组织所应用的过程,特别是这些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

二、简答题

1简述食品标准中的可证实性原则?

指食品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不论产品标准的目的如何,只应列入那些能被证实或可检验的技术要求。并使用明确的数值来表示。规范性要求的数值应与只供参考的数值明确区分。在产品标准中企业的保证条件不应列入产品标准的范围之内。

2食品流通标准包含哪些内容?

答:一、包装材料与容器标准

1、纸制品的卫生标准

2、金属容器的卫生标准

3、陶瓷与搪瓷制品的卫生标准

4、玻璃制品的卫生标准

5、塑料制品的卫生标准

6、橡胶制品的卫生标准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术语

2、基本要求

3、表示内容

三、运输和贮藏标准

3简述质量管理中“与供方互利的关系”?

“组织与供方是相互储存的,互利的关系可以增强双方创造价值的能力。”

组织与供方是一种互利合作关系,并以实现“双盈”为目的。因此,处理好双方关系,直接影响到对顾客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坚持诚信是双方合作基础,离开了诚信就会出现两几俱伤,这一原则的落脚点是增强双方创造价值的能力。

4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及其职责?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是根据1924年11月29日的国际协议成立的一个各政府之间的组织,是由各成员国自己迁出的代表所政府机构,现在已有46个成员国,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该组织的主要职责是收集、研究有关葡萄种植,以及葡萄酒、葡萄汁、食用葡萄和葡萄干的生产、保存、销售及消费的全部科学、技术和经济问题,并着手改善国际葡萄酒市场的条件,以获取所有必需的已有成果的信息。它确保现行葡萄酒分析方法的统一性,并从事对不同地区所用分析方法的比较性研究。

5简述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

(1)食品卫生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

(2)食品卫生行政许可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3)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的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

(4)食品卫生行政许可是依据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为

(5)食品卫生行政许可通常是要式法律行为

6简述食品安全体系?

食品安全体系包括食品管理体系和食品保证体系两部分。

管理体系包括管理机构、法规标准体系、认证认可体系、市场准入制度、追溯制度、包装标志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保证体系包括食品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监测检验体系。

7简述食品标准的内容分类?

食品标准从内容上分,主要有食品产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检验方法标准、食品包装材料与容器包装、食品工业基础标准及相关标准等。

8简述食品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

一般情况下,食品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需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资格要件

资格要件是指作出食品行政执法行为的确体符合法宝的条件。

2、职权要件

职权要件是指享有实施食品行政执法行为资格的主体,必须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3、内容要件

内容要件是指食品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与合理,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

4、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是指实施食品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9简述《食品安全法》中的风险评估与管理的原则?

(1)风险管理应当采用一个具有结构化的方法,它包括风险评价、风险管理选择评估、执行管理决定、以及监控和审查。

(2)在风险管理决策中应当首先考虑保护人体健康。

(3)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应当透明。

(4)风险管理决策应当考虑风险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

(5)在风险管理过程的所有方面,都应当包括与消费者和其他有关团体进行清楚的相互交流。

10简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

1、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

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包括社会团体、消费者、新闻舆论等方面的监督。

3、生产者、销售者的自律管理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三、论述题

1试述《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行政执法主体?√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是最新设立的履行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国家行政组织,是主要的食品行政执法主体。

(2)食品卫生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规定而设立履行卫生行政只能的国家行政组织,是最主要的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3)食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它是我国食品行政执法主体之一。

(4)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也是食品行政执法主体之一。

(5)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主要是各级食品监督管理、卫生防疫机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等。

(6)联合执法主体: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公安机关、工商管理机关等共同进行食品行政执法时,这些部门、机关就成为联合执法主体,或称谓共同执法主体。

2试述辐照食品、食品中发射性物质的最高限量标准及其管理办法?

辐照食品最高限量标准:食品不得进行重复照射,但对下列食品可进行重复照射,其总的累积吸收剂量不得大于10kGy:

(一)为控制病虫害而进行辐照的含水份低的食品,如谷类、豆类、脱水食品及类似产品;(二)用低剂量(小于1kGy)辐照过的原料制成的食品;

(三)为达到预期效果,可将所需的全部吸收剂量分多次进行照射的食品;

(四)含5%以下辐照配料的食品。

管理方法:

(1)待辐照加工的食品与已辐照加工的食品应当分别放置,防止交叉污染。

(2)辐照食品在包装上必须贴有卫生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识。

(3)定型包装的辐照食品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4)进口可能有霉变、生虫或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侵染的食物、食品原料等,鼓励

在口岸地进行辐照检疫处理,以保障人体健康及防止食物的损失。

(5)卫生部设立的辐照食品检测中心是全国辐照食品检测的最高技术仲裁机构,是全国辐照食品技术指导中心。

(6)辐照食品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抽检,抽检结果于同年十月报卫生部,并由卫生部统一公布。

3论述食品法律法规的渊源?√

1、食品法律法规渊源的概念

食品法的渊源又称食品法的法源,是指食品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其中,主要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食品法律文件的总称。

2、食品法律法规的渊源

(1)宪法

它不仅是食品法的重要渊源,也是其他法律的重要渊源,是制定食品法律、法规的来源和基本依据。

(2)食品法律

食品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食品行政法规

食品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食品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食品法规

地方性食品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

(5)食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食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食品规范性文件。

(6)食品规章

食品规章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指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食品行政管理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食品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地区食品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7)食品标准

由于食品法的内容具有技术控制和法律控制的双重性质,因此食品标准、食品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就成为食品法渊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8)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或者我国加人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

4试论食品法典、贸易技术壁垒和食品贸易的关系?

食品法典与国际食品贸易关系密切,针对业已增长的全球市场,特别是作为保护消费者而普遍采用的统一食品标准,食品法典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均鼓励采用协调一致的国际食品标准。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产物,SPS协议引用了法典标准、指南及推荐技术标准,以此作为促进国际食品贸易的措施。因此,法典标准已成为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律框架内衡量一个国家食品措施和法规是否一致的基准。

越来越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如各国的标准条例、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阻碍着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不利于世界资源的自由流通和优化配置,并且与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社会发展潮流背道而驰。这是贸易自由主义反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依据。在现行的国际标准体系中,标准的制定者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大多是标准的被动接受者。

从总体方面来看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了我国食品出口的规模

2.技术性贸易壁垒不利于我国食品品牌的建立

3.技术性贸易壁垒容易引起贸易摩擦

5论述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

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修改采用,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修改采用时,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当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附除等同、修改外,还包括非等效。非等效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只表明我国标准与相应国对应关系。非等效指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没有被清楚地标明。非等效还包括在我国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者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款的情况。非等效的代号为NEQ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代号为

IDT:等同采用(identical);

MOD:修改采用(modified).

6论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与产品要求?√

任何一个组织在使用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时,对产品要求也应一并考虑,而不可偏废哪一项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与产品要求的主要差异:

1含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为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要素,是对质量管理体系固有特性提出的要求(2)质量管理体系的固有特性是体系满足方针和目标的能力、体系的协调性、自我完善能力、有效性的效果等;产品要求:(1)对产品的固有特性所提出的要求,有时也包括与产品有关生产过程的要求(2)产品的固有特性主要是指产品物理的、感官的、行为的、时间的、功能的和人体功效方面的有关要求

2目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证实组织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2)通过体系有效应用,包括持续改进和预防不合格而增强顾客满意;产品要求:验收产品并满足顾客

3适用范围: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和提供不同产品的组织;产品要求适用于特定产品

4要求的提出:前者为GB/T 1900-2000标准,后者可由顾客规定,可由组织通过预测顾客要求来规定,可由法规规定。

5相互关系: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本身不规定产品要求,但它是对产品要求的补充。

食品标准与法规知识要点

《食品标准与法规》知识要点 1)Haccp 定义 2)Haccp七大原理 3)食品的3种危害类型? 4)食品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5)何谓食品安全 6)何谓风险评估 7)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哪三个层次?其中哪个属于强制性标准?它由哪个部门制定发布?8)简述食品生产经营中对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9)生产车间可以带入或存放衣物、食品吗? 10)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需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吗? 11)农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吗? 12)特仑苏(OMP)牛奶违反食品安全法中哪方面的规定? 13)请列举食品安全法中的亮点。 14)餐饮场所应距离污染源的距离是多少?餐馆、酒店的家禽饲养和宰杀场地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多少米开外? 15)假冒伪劣产品包含哪几个方面? 16)产品质量法索赔期限如何规定? 17)若某商品包装上明示安全使用期是5年,消费者使用了7年后,产品爆炸致其家人受伤,根据《产品质量法》其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18)进出口检疫的目的? 19)进出口检疫的对象? 20)出境检疫需要重新报检的项目? 21)过境不再检验的情况? 22)国家禁止进境的项目有? 23)食品辐照的辐射源有哪些? 24)何谓食品辐照的吸收量? 25)辐照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包括哪几个方面? 26)我国颁布了哪六大类辐照食品的卫生标准? 27)何谓食品新资源? 28)新资源食品分为哪四大类? 29)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的原则是什么? 30)何谓实质等同性? 31)新资源食品的批准文号是怎样的? 32)什么是转基因食品,并列举商品化的转基因作物? 33)举例说明转基因食品的功能有哪些? 34)简述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价的原则和内容。 35)利用转基因玉米加工制成玉米羹,但玉米羹中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我们该如何标识

2011食品法规提纲

一、名词解释 1管理标准:对标准化领域或者企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之为管理标准。 2国际食品法典:指由CAC制定的为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公平食品贸易方法的国家标准和规范。3食品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行为,通过授予卫生许可证来赋予其生产经营该食品的权利或者确认其具有该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 4 SPS协定:是世贸组织成员国间签署的不利用卫生和植物检疫规定作为人为或不公正的食品贸易障碍的协定。 5食品卫生强制措施:食品卫生强制措施是许多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授予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别职权,主要是指卫生行政机关采用强制手段保障食品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维护公共利益、近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6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规范的条文形式的法。它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法理三种。 7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8食品法律法规的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或遵守食品法规,根据立法原意对食品法律法规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 9食品法典:是一套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国际标准、食品加工的规范和准则,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并消除国际贸易中不平等的行为。 10过程方法:是“系统的识别和管理组织所应用的过程,特别是这些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 二、简答题 1简述食品标准中的可证实性原则? 指食品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不论产品标准的目的如何,只应列入那些能被证实或可检验的技术要求。并使用明确的数值来表示。规范性要求的数值应与只供参考的数值明确区分。在产品标准中企业的保证条件不应列入产品标准的范围之内。 2食品流通标准包含哪些内容? 答:一、包装材料与容器标准 1、纸制品的卫生标准 2、金属容器的卫生标准 3、陶瓷与搪瓷制品的卫生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目的。 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 (三)国际上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情况。 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食品营养标签,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多个营养标签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大多数国家制定了有关法规和标准。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WHO/FAO)的《膳食、营养与慢性病》报告发布后,各国在推行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和指

导健康膳食方面出台了更多举措。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显示,74.3%的国家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美国早在1994年就开始强制实施营养标签法规,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已对预包装食品采取强制性营养标签管理制度。 (四)营养标签标准实施原则。 营养标签标准充分考虑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规定及其实施情况,借鉴了国外的管理经验,进一步完善了营养标签管理制度,主要是: 1.简化了营养成分分类和标签格式。删除“宜标示的营养成分”分类,调整营养成分标示顺序,减少对营养标签格式的限制,增加文字表述的基本格式。

2.增加了使用营养强化剂和氢化油要强制性标示相关内容、能量和营养素低于“0”界限值时应标示“0”等强制性标示要求。 3.删除可选择标示的营养成分铬、钼及其NRV值。 4.简化了允许误差,删除对维生素A、D含量在“强化与非强化食品”中允许误差的差别。 420kJ (豁 免标识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范围。鼓励豁免的预包装食品按本标准要求自愿标识营养标签。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食品如下: 1.食品的营养素含量波动大的,如生鲜食品、现制现售食品; 2.包装小,不能满足营养标签内容的,如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二)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三)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具体说,包括食品的澄清、混浊,组织状态上的软、硬、松等,以及其他凭人的感觉所能判定的性质和状态。 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两个概念不同的用语。将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将食品卫生界定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总之,食品卫生虽然也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但是与食品安全相比,食品卫生无法涵盖作为食品源头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而且从过程安全、结果安全的角度来看,食品卫生是侧重过程安全的概念,不如食品安全的概念更为全面。 在立法过程中曾经出现的关于法律名称的争论,即叫食品卫生法,还是叫食品安全法,绝不是简单的概念游戏,而是立法理念的变革。将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修改更名为食品安全法,就超越了原来停留在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进行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涵盖了“从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国质检执[2011]3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质检执[2011]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提纲 (共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的法律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一、术语与定义(共20条) 1.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 2.半成品:指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包括贮存的已加工制作成成品的食品。 3.成品:指已制成的可直接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4.餐饮服务场所:指与食品加工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区域,包括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和辅助区。 5.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包括餐饮具、容器、工具等)等的区域。根据清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6.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受到污染,清洁程度要求较高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专间、专用操作区。 7.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

间,包括冷食间、生食间、裱花间、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分装或包装间等。 8.专用操作区: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区域,包括现榨果蔬汁加工制作区、果蔬拼盘加工制作区、备餐区(指暂时放置、整理、分发成品的区域)等。 9.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程度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烹饪区、餐用具保洁区。 10.烹饪区:指对经过粗加工制作、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热加工制作的区域。 11.餐用具保洁区:指存放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的区域。 12.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用具的区域,包括粗加工制作区、切配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区和食品库房等。13.粗加工制作区:指对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等加工制作的区域。 14.切配区:指将粗加工制作后的原料,经过切割、称量、拼配等加工制作成为半成品的区域。 15.餐用具清洗消毒区:指清洗、消毒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的区域。 16.就餐区: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区域。 17.辅助区:指办公室、更衣区、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卫生间、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食品法律法规要点整理

食品法律法规要点整理 本文旨在概述食品法律法规的要点,提供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简 明解释。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要点: 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中国食品领域最基本的法律。它 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涵盖了从食品生产到销售 的全过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中国食品领域最基本的法律。它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涵盖了从食品生产到销 售的全过程。 2. 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主要关注食品的卫生和卫生标准。 该法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必须符合的卫生要求,以保障公 众的健康与安全。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主要关注食品的卫生和 卫生标准。该法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必须符合的卫生要求,以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中国的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食品行业。食药监局负责批准食品生产和 销售许可证,进行食品安全检验和监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中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食品行业。食药监局负责批准食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进行食品安全检验和监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 4. 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关键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成分、含量、保质期等。食品标签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并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关键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成分、含量、保质期等。食品标签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并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5. 违法行为和罚款:违反食品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各种程度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对于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人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违法行为和罚款:违反食品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各种程度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对于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人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6. 进出口食品安全:进口和出口食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这涉及到食品质量检查、检疫和认证程序等。进出口食品安全:进口和出口食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这涉及到食品质量检查、检疫和认证程序等。

食品标签标识常用法规标准

食品标签标识常用法规标准 以下是常用的食品标签标识法规标准: 1.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则 这是中国食品标签的基础性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标识内容及标识方式。 2. 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则 这是针对过敏原性成分的标识要求,要求在标签中明确标示包含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食品成分。 3. GB 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非预包装食品标识通则 这是针对非预包装食品的标识规定,包括在销售场所内提供的经有资格人员前提供包装或包裹服务的食品。 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管理办法 该法规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示添加剂名称、含量、用途、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5. 消费品条码管理规定 该规定要求所有销售在中国境内的包装产品都必须贴有消费品条码,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方便企业信息管理。 6. FDA食品标签法规 美国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规定了众多的食品标签法规,包括食品成分列表、营养声明和健康声明等规定。 7. EU食品标签法规 欧盟针对食品标签的法规包括食品基础信息标签、营养成分表和少量成分门槛等规定。EU对有机食品和GMO食品等也有特别标记要求。 8. 加拿大食品标签法规 加拿大的食品标签法规包括食品标题、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内容,还有一些特别要求如饮用水和饮料的容量标准。 9.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联合标签标准

两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合作制定的标签标准要求包括食品的名称、成分、营养成分、含量等信息,还有针对特殊人群(如孕妇、婴儿)的警告信息要求。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加 强食品安全监管,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食品生产、 流通、餐饮服务等相关领域,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行为。 第三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1、保证食品安全; 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责任明确,依法管理; 4、公开透明,信息共享; 5、科学监管,风险控制; 6、依法追究,失信惩戒。 第二章食品生产 第一节食品生产许可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生 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及查验: 1、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2、食品生产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批;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食品安全检查。 第二节食品生产过程控制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的安全卫生。 第三节食品配方标识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将食品配方标识在食品包装上,明确食品的成分及其含量。 第九条食品配方标识的内容: 1、食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2、食品中可能引起过敏的物质的标识。 第四节食品贮存和运输

第十条食品贮存和运输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贮存和运输中的包装材料、保鲜剂、防腐剂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食品流通 第一节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食品流通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及查验: 1、食品流通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2、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批;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对食品流通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食品安全检查。 第二节食品标签标识 第十四条食品流通企业销售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包装上标明合法的食品标签标识。 第十五条食品标签标识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内容

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内容 食品安全法规知识内容如下: 一、哪些经营户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二、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哪些食品禁止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设臵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人员等方面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达到相关要求。 附件: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2.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3.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 4.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 5.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6.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管理.............................................. - 4 - 第三章场所与设施、设备............................................ - 6 - 第四章过程控制................................................... - 13 - 第五章附则..................................................... - 21 - 附件1 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 22 - 附件2 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 24 - 附件3 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 (25) 附件4 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 (26) 附件5 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29) 附件6 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 (30)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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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第一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学校食堂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此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维护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第一节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食品安全法》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几项内容,共计10章154条。 新《食品安全法》秉承“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新理念,有了以下新的变化: (一)创新监管制度 1.增设风险分级管理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2.增设责任约谈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政府可以对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3.实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公开和通报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并可以向投资、证券等管理部门通报。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1.要求健全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讲座提纲

二○○九年普法讲座——《食品安全法》解析与探讨 主讲人:梁伟军副局长 大家好。很荣幸地利用这次会议机会,与大家共同交流研讨食品安全法律知识。 我演讲的主题是《食品安全法》解析与探索。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中国新《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及目的,二是立法进程回顾,三是该法历次修改关键点评析,四是该法日后有待改进之处。 一、立法背景目的: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国家安定、社会发展的根本要素。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已然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2003年以来,我国频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例如“瘦肉精”、“苏丹红”、“陈化粮”等以及多起严重的“问题奶粉事件”,尤其是去年九月有号称“奶业911”的三鹿奶粉事件,更加快了食品安全法推动的步伐。当前的《食品安全法》超越了原《食品安全法》的外延和内涵,更加集中凸显“安全”二字。在一个更为科学的体系下,用食品安全标准来统筹食品相关标准。避免目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营养标准之间交叉与重复的局面,更好地保证了食品安全。 二、立法进程回顾 我国从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开始,就已经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的工作。2005年9月,召开

了食品安全中美研讨会;先后6次将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有关单位、部门和企业,并专门提出了相关议案、建议,征求代表和委员的意见。 2005年11月和2007年4月,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先后两次召开修订食品卫生法座谈会,并最后讲名称由《食品卫生法》改为《食品安全法》形成草案,经过两届全国人大、四次审议,五年立法调研,于今年的2月28日最终通过并颁布。 三、历次修改之关键点评析: 《食品安全法(草案)》经过四次修改审议,逐渐成熟完善。本人也是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特邀参与人之一,总结有以下诸多精彩之处,略作点评。 1、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这个非常关键。关于体制之争一直是《食品安全法(草案)》最核心的问题。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监管体制是三种,即单一制,多部门制,综合制。我国根据国情最终选择了综合制。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政府负总责,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分段管理体制。但是仅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地方各级政府(省、市、县)也要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实行首长负责制和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政府的执政自信。 2、强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

《食品标准与法规》教学大纲

《食品标准与法规》教学大纲 一、课程简介 食品标准水平决定食品质量与安全性的高低,食品质量与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近几年来一直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以食品标准为准绳和以食品法律法规为支撑是提升现代食品工业的一项战略举措。 本课程主要介绍食品的标准和标准化,以及国内外食品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学习能够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法律法规的知识,能对现实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二、教学目标及任务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食品科学与工程和生物工程专业的选修课程,是研究食品与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运、销售和配送等全过程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一门综合性学科。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食品标准、标准化、法规、认证等的基本概念,制定我国食品标准和法律法规的方法,了解并熟悉我国和发达国家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食品质量管理体系、食品认证程序和要求等,并能够根据所学具有分析和处理食品违标违法事件的基本能力。 三、理论教学安排及学时分配 第一章绪论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标准与法规的基本概念,理解食品标准与法规的作用,明确学习目标和学习方法。 【授课内容】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标准与法规的作用 第三节课程目标 【本章重点和难点】

(1)重点:标准与法规的概念标准与法规的联系 (2)重点:难点:标准与法规的联系 【思考题】 1、以实例表述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管理的重要性 2、现代食品质量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第二章食品标准的制定和编写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熟悉标准的分类,理解标准制定的原则和程序,掌握食品企业标准制定的程序和企业标准的编写方法。 【授课内容】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食品标准制定的程序 第三节食品标准的结构 第四节食品标准要素的编写 第五节包装材料的卫生 【本章重点、难点】 (1)重点:理解标准制定的原则和程序,标准要素的编写。 (2)难点:标准要素的编写 【思考题】 1.简述制定食品标准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2.试论述制定一项国家标准时的程序? 3.制定一项食品标准时,其中规范性技术要素是标准的核心,请简述其主要内容和核心。 第三章中国食品标准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掌握中国食品产品标准与食品检验方法标准;了解食品基础标准;熟悉食品添加剂标准 【授课内容】 第一节食品基础标准及相关标准 第二节食品产品标准 第三节食品检验方法标准 第四节食品添加剂标准 【本章重点、难点】: (1)重点:食品基础标准及相关标准、食品产品标准、食品检验方法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准 (2)难点:食品基础标准 【思考题】 1、什么是食品的基础标准? 2、什么是食品检验方法标准? 3、什么是食品产品标准?

(完整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 2.1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3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2.4核心营养素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2.5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6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2.7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7.1含量声称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7.2比较声称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2.8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9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食部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基本要求 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3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3.4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 3.5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3.6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4强制标示内容 4.1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4.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类别:专业选修课 适用专业:食品质量与安全考核方式:考查 总学时、学分: 24 学时、1.5学分其中实验学时: 0 学时 一、课程教学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内外食品标准与法规基本概念,食品标准与法规之间相互依存关系,掌握食品质量卫生法规、标准的地位与作用,熟悉法规、标准与市场经济和食品安全体系的关系,并学会制定食品标准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GMP、SSOP、HACCP和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和体系文件编制。 二、课程教学要求 培养学生能够从事食品企业标准、法规、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能够编制相关的标准和体系文件,并对各类食品企业运行的相关体系进行审核等。 三、先修课程 食品原料学、食品微生物学,食品生物化学,食品工艺学等。 四、课程教学重、难点 课程教学重点:食品标准化原理,中国现行食品标准,中国现行食品法律。 课程教学难点: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五、课程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本课程的理论和实际应用性都较强,概念性知识较多,因此应在教学中应重视大量实例,结合实际问题。 主要采用幻灯片等多媒体教学手段。 六、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章绪论(1学时) 1.教学内容 (1)标准与法规概述; (2)标准与法规的关系; (3)标准与法规作用; (4)国内外食品标准与法规发展趋势。 2.重、难点提示 (1)重点是食品标准与法规的概念、相互关系; (1)难点是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研究对象。 第二章标准化与标准的制定(3学时) 1.教学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2-26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原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原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原卫生部及机构改革后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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