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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

2019年7月11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八、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九、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将第三项修改为:“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十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十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

十五、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删除第五项;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

并修改为“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

案的重大问题的”;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

十六、将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的“风险评估”修改为“风险辨识、评估”;删除第三项;将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分别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并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在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

门”;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修改为“应急管理部”。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

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

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

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

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6号令)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3年第6号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8月12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 二OO三年八月十五日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对探矿权、采矿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等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下简称产权),是指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相关的其他权利。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是指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有偿出让企

业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产权可以整体出让,也可以部分出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第六条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自愿诚信、平等竞争、等价互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产权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产权交易应当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产权交易后对企业职工的安置,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是经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 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业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是: (一)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咨询服务; (二)审核、监督产权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确认; (四)对会员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重要情况;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和职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推进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加快实现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时临近预警和中短期预报有效衔接,健全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至30分钟发出,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和沿海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 二、提高监测预报能力 (一)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加快推进农业、海洋、人工影响天气、气候变化等监测系统以及雷达工程建设,建成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实现对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高精度连续监测。按照共建共管、代建共享的原则,加快推进交通和通信干线、输电线路、水利工程、林区、旅游区、重点经济区、渔业作业区和海上养殖区等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尽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林业等部门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海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建设,着重推进北戴河、曹妃甸、渤海新区等区域海洋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提高对环渤海和海上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制订实施全省防治山洪地质灾害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实现灾害易发区乡、村两级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全覆盖。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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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62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臵、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 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

(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 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三)自然灾害事件是指因发生洪涝或干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导致播出中断或播出质量降低等突发事件。 (四)技术安全事件是指在技术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人身伤亡、设备设施软硬件严重损坏等突发事件。 (五)其他事件: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安全播出事故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或劣播的事故。 (一)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整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传输节目中断、垫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以及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的错播(节目临时调整除外)。其中,垫播的停播时长按垫播时长的50%计算。 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播出、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规定(省长2号令)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 2018年5月21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11805 【发文字号】冀办发[2016]16号 【发布部门】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19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办发〔2016〕1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是指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未尽责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好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修订)(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62号)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006年12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3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三条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机动车和货运机动车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以道路运输方式营利,仅为本单位和本人服务的道路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乡村道路运输,为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客运经营 第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管理规定 (1999年11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1999)第20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增强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 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前 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文体娱乐场馆、候车 室、候机楼、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非生产性建 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防空地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结 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应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原则,使其具备战时防空 和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第五条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 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居民小区、开 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 分之二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危房翻新住宅 项目,原建筑面积二倍以内部分可免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修建,但必须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冀政办函[2013]2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25 【实施日期】2013.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 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3〕2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25日 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全面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十八大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环境要求,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坚持市场调节、部门监管,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同步推进,推动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高度重视困难家庭采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利用3年时间,全面提升城市供热保障能力。2013年为“供热保障攻坚年”,着力加快热源设施建设,弥补现有供热缺口。 (二)自2013年起,开展15年以上的老旧集中供热管网改造,每年完成1/3改造量,到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收费。每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13年底前,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35%以上,到2015年底前,达到50%以上。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规划管理。各设区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和修订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热源和调峰锅炉,提高供热能力和管网安全运行系数。热源规划要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大型区域调峰锅炉房为辅,清洁能源及再生能源为补充。开展老旧

安全播出62号令实施细则(考题)

广播电视总台《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电视中心实施细则考核试卷 部门: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视中心的技术系统配臵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2、外部电源应符合: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 出; 制机的自动或手动切换。 4 5 等安全措施; 报警,并实时记录网络和系统运行日志。 6系统;主备同步设备应能够自动和 7 8、SNG 9 插拔;宜配臵两台矩阵,分别用于主路信号和备路信号的调度。 10 时钟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功能,并能够 主备时钟发生器应分接不同的电源。

12 13 14 15 16 17、 送播节目带再播时, 18、节目的播前技审应符合以下规定:采用硬盘播出方式的电视中心 19 20、安全播出的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一级, 21

23、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24 预案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 件的应急处理等内容。 25、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修时间 26 27、定期对各播出系统的运行和 28、 足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 29、停播率指电视中心所有播出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与播出总时长的比 二、选择题 1、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为最高保障等级。A A)一级B)二级C)三级 2、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臵、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臵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有条件的电视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A A)高B)低 3、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其它播出上星节目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保障

2号令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 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京劳险发[1998]69号已废止颁布时间:1998.05.05 依据京劳社法发[2009]49号,于2009年3月5日停止执行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驻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包含本市及外埠城镇劳动者(非农业户口)。 二、企业与被保险人均须按有关缴费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被保险人符合养老条件时止。企业与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 三、《规定》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总额。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事业单位转(调)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及新招和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本人工作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请假的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被保险人应按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的标准向企业缴费,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病休前的当年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四)因工(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其领取的伤残抚恤金(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发生伤残前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五)被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人员,按出境(国)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六)企业外派、外借及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和下岗人员,按在原企业领取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这些人员在非本企业取得的劳务收入可与本企业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使用非本单位的人员时,应按月为其提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企业缴费部分的资金,并在签订劳务协议时予以明确。职工个人应将劳务收入所得向本企业备案。职工以非本企业取得的收

23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2号令)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 (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无线发射台实施细则

附件4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二)其他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宜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 (三)二级播出负荷宜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五)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 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第六条所播节目均应具备至少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信号来源应安全可靠,且应符合《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D/J 038)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

试题 2号令2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考试试题 单位: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 1、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2、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 3、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和()。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和()四个等级。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和()。 6、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 7、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或者()的落实情况。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2、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由服务机构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管控措施。() 7、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2号令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2018-07-01实施】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政办[2014]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7 【实施日期】2014.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促进转型升级,现就推进和规范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先推下去,并

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构建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对政府新增或阶段性、临时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2 竞争择优,强化绩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3 以事定费,政社分开。坚持费随事走,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4 权责明确,统筹兼顾。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并承担对下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同时,要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相互兼顾,为推进政事分开、公办事业单位去行政化创造条件。 5 公开透明,完善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信息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探索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财政、审计和监察等监督,建立规范健全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目标任务。2014年起,在全省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试点。省、市、县三级要立足实际,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省级将选择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公共性、公益性较强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试点工作。市、县(市、区)要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群众关注度高、示范作用好的公共服务项目作为试点。各级政府要试行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主要是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

乐府办发[2007]62号--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发〔2007〕62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7〕5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乐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下同)开发建设、交易、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租赁)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区、市、县、自治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乐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发改、国土资源、价格、税务、综合执法、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以及公积金管理、金融等单位各司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号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

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监察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与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具体的资源条件见附件A、充装质量管理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许可类别按照气瓶内充装介质的性质和特点分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等八类;许可品种按气瓶内的充装介质划分。混合气体按气体产品标准分类。 第八条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含改变或增加许可品种)申请。同一个单位在不同地点设有多个充装站时,应当按站逐个取得充装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政府发改委、规划、城建、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充装站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充装作业等人员资格证、身份证、劳动合同(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及照片; (五)充装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六)气瓶使用登记证及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 (七)场地、厂房、充装设备及设施的照片; (八)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换证和增项申请时提供)。 第十条省局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同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取证或增项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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