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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重大事项法律审查制度

罗湖区重大事项法律审查制度
罗湖区重大事项法律审查制度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重大事项法律审查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3日)

罗府〔2006〕27号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重大事项法律审查办法》已经区政府四届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重大事项法律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依法行政,规范重大事项法律审查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对辖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或者措施;

(二)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

(三)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同;

(四)以政府名义签订的涉外合同;

(五)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须经法律审查。未经法律审查的,不予安排上会审议。

第四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对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进行法律审查。

第五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提交审查事项的运作程序和实体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所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直接提请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

区政府认为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其他事项,由区政府办文机构送交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

第七条提请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申请文件;

(二)被审查事项的正式文本;

(三)与被审查事项相关的说明、背景资料等;

(四)与被审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提请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交的材料客观、真实、全面、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二)提交的材料须按顺序编码,并附有材料清单;

(三)提请审查的申请文件由提请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提请审查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情况紧急时,应当在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九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接到报审材料后,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不予受理的报审事项,提请审查机构可在条件具备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提请审查。

第十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受理后,采取书面审查、调查听证、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审查。采取调查听证、专家论证的,提请审查的机构须由主要负责人出席。

审查过程中,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认为有必要的,可建议区政府将有关事项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依据本办法受理审查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调查、听证或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第十二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提请审查的机构及相关知情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区政府法律审查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提请审查机构送交审查的材料弄虚作假的,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取消该机构及负责人本年度各类评优(先进)资格,并由区监察、人事部门备案,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提请审查的机构及相关知情机构或者个人向外泄露法律审查意见,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最新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集体会议研究。 第四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具体负责重大事项决 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事项的承办科室和局属单位(以 下称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方案时,应当保证决策建议的合法性。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承办单位应当提请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决策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决策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提 供听证材料;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 (四)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法律咨询或论证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 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征求法律顾问 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 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 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局负责同志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 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对与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 予以说明,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只供内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主任、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合法性审核和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审查范围和标准 (一)审查范围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二)审查标准 1、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2、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 4、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6、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 起草部门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该文件的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 (三)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五、审查决定 承办人A对送审稿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暂缓审查或退回意见;符合条件的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科长审核后,承办人A将征求意见稿发送到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征求意见,或通过网络、报纸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承办人A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再次修改,形成讨论稿,报主管主任(或主任)审定。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牡丹江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办网页)长期公布 (一)规范性文件施行前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二)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七、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所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审)制度

所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审)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增强集体决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确保重大事项、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预防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经研究决定建立所重大事项、案件会商(审)制度。 一、会商会审方式 会商会审会一般由所长负责主持召开,重大事项由支委扩大会研究;重大案件由法制员、案件承办人和副所长参加。主持人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并综合大多数人员意见形成方案。会商会审会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由专人负责记录并进行整理,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以文字形式存档,作为内部办理有关业务事项的执行依据。 二、会商会审内容 应提请会商会审的事项如下: 1、重大的人事安排、大额的财务支出等重大事项。 2、网格责任人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需要所领导或上级领导协调解决的涉政府及相关部门如消防、文化、卫生、环保、食药监等疑难问题; 3、需要几个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 4、遗留问题,如登记发照、执照注销、吊销; 5、目前还没有相关政策或法律可以参考解决的问题; 6、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问题;

7、突发事件的应对及处理问题; 8、其他需要会商会审的问题。 三、会商会审程序 1、所领导决定召开会商会审时间,并提前一天通知主要有关人员做好准备。 2、会商会审分三个步骤:第一步,有关人员提交介绍会商会审的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让会审人员对研究的事项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第二步:针对事项的情况,会审人员充分酝酿和考虑,并依据事实和理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通过共同讨论,集思广益,找出解决问题的统一方法和有效途径,以达到共识。第三步:对会审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会议主持人进行集中和筛选。对意见一致,且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采纳;对意见虽然一致,但事实不清,理由不充足,以及缺乏法律依据的,不予采纳;对意见不一致或者因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做出决定的,可待下一次会审会再审,也可另行召开会审会再审。 3、对会审形成的一致意见,在所领导予以确认后,作为集体决定以会议材料的形式,正式予以实施。 四、会商会审遵循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对所有事项的决定,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依法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更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贪赃枉法,做出有损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事情,确保各项审批活

罗湖区重大事项法律审查制度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重大事项法律审查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3日) 罗府〔2006〕27号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重大事项法律审查办法》已经区政府四届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重大事项法律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依法行政,规范重大事项法律审查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对辖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或者措施; (二)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 (三)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同; (四)以政府名义签订的涉外合同; (五)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须经法律审查。未经法律审查的,不予安排上会审议。 第四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对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进行法律审查。 第五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提交审查事项的运作程序和实体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所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直接提请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 区政府认为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其他事项,由区政府办文机构送交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 第七条提请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申请文件; (二)被审查事项的正式文本; (三)与被审查事项相关的说明、背景资料等; (四)与被审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提请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交的材料客观、真实、全面、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二)提交的材料须按顺序编码,并附有材料清单; (三)提请审查的申请文件由提请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提请审查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情况紧急时,应当在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九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接到报审材料后,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不予受理的报审事项,提请审查机构可在条件具备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提请审查。

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为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质量,公司出台了《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规定公司重大决策事项要先过法律咨询关。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公司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法律咨询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实行法律咨询。 第四条法律咨询主要职责: (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公司各项事业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二)对解决公司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所涉及的部门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所涉及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三)所涉及部门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四)所涉及部门根据法律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公司。 第七条法律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经济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重大决策法律咨询人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工作制度

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章》,并参照《梨树县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政班子的能力建设,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领导班子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切实促进学校的发展,制订本制度。 二、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2、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事项;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3、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中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支部审议讨论的,按照支部议事规则执行。 三、重大事项的范围 1、重大决策 (1)学校章程; (2)学校规章制度; (3)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4)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5)校内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6)重大改革方案; (7)师资队伍建设方案; (8)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方案; (9)年度经费预决算; (10)教职工聘任方案; (11)教职工工资分配方案; (12)教职工奖惩制度; 2、重要干部任免 (15)中层及以下干部和重要岗位的人事安排; 3、重大项目安排 (16)重大基建项目、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及调整; (17)年度设施设备的调整及购销; 4、大额度资金使用 (17)预算外10000元以上大额经费的支出等。 四、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1、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还需要经过支委会讨论决策的,可按照实际情况召开校务会扩大会议或支委会扩大会议,联合召开。 2、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须有规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召开校务会议的,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议予以确认。 五、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110学校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

110学校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树立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党支部的集体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做到重大问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以确保学校做出的重大发展规划、签订的民事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 一、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讨论决定教育教学各项政策,规定在全校贯彻执行的实施方案和步骤、措施。 2、讨论决定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和检查落实。 3、讨论确定学校内部机构的成立、撤销、合并事项以及人

事变动等重大问题。 4、讨论确定教师聘用、任免、晋升和职称评定的方案。 5、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的方案。 6、研究决定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重大问题。 7、研究解决教职员工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学校成立由教职工代表、学校领导、工会主席等组成的重大决策领导小组。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先由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三、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校务会议对学校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1. 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 2. 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3. 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4. 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讨论、决策。如果校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校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校长和党组织有责任向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汇报。 5. 按需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内容,校务会提出方案,交教代会商议通过后执行。 6. 校长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组织教工积极参与。 7. 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校务会议决定后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8、法律咨询:校务会的重大决策在其正式公布前,必须向司法所咨询决策的合法性。

浅析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法律审查制度

浅析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法律审查制度 海普律师事务所杨豫军曹娟基辛格博士曾说:“谁掌握了货币发行权,谁就掌握了世界。”如果说“石油是工业的血液”,那么金融业就象是一个国家经济的“造血器”,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源源不断地提供货币血液。因此,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地位,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调节、反映、监督经济的作用。因为金融业是巨额资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其任何经营决策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此次开始于2007年下半年的美国次贷金融危机对中国乃至全球经济的影响更是有目共睹,令人感受颇深。金融业的独特地位和固有特点,使得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本国金融业的发展,而银行作为金融业的主体,其经营的稳健性则更是金融业乃至国民经济整体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法律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也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从银行业的准入到经营以及机构变更、终止等等,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与程序,其中包括对投资入股商业银行亦做了诸多非常严格的限制。例如从投资主体上,限定各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 除国务院批准或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外, 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亦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从经营状况上,要求境内投资机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者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从资金来源上严禁以银行贷款向金融机构投资等等。其他还有治理结构、投资入股比例、诚信记录、纳税记录、社会声誉等诸多方面的审慎性条件要求。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

岚山头街道第二初级中学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为增强学校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质量,学校规定重大决策事项要先过法律咨询关。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我校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法律工作者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法律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法律审核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实行法律咨询审核。第四条法律工作者主要职责: (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学校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 (二)对解决我校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所涉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三)学校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学校根据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教育局。 第七条法律工作者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重大决策法律工作者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工作者相关工作和活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民主管理,完善运作机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避免工作差错,结合本所实际,依据本所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律师在承办各类案件中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向本所主任或副主任汇报: (一)办理刑事案件中拟提出无罪、改变罪名辩护的; (二)办理群体性诉讼或提供重大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 (三)办理行政诉讼、被诉主体为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 (四)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在1000万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的; (五)办理案件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 (六)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或案件涉及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 (七)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件; (八)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案件。 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内勤统一登记,由所主任监督实施。 三、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全体律师和行政人员进行通报: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或近期发展规划; (二)律师事务所年终工作总结; (三)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的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增减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变更; (六)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重大专项研讨活动、法律咨询活动或庆

典活动; (七)律师事务所年终创收情况及重大财务开支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 (九)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 四、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的变更; (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代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非诉讼或诉讼案件;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加的重要活动;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已经遭投诉、举报的事件; (六)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论证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依治治理,进一步加强联社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水平,规范联社的重大经营决策行为,确保决策的科学、合法、透明,有效防范各种法律和经营风险,保障联社和股东利益,根据县普法办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经营决策、重大信贷投资项目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前,必须组织进行科学的法律论证。 二、聘请律师和刑侦工作人员,成立决策法律咨询委员会。负责对联社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论证。法律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每年调整一次,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重大经营决策未经法律论证,一律不得开展。 四、发生的日常法律事务,一般由聘请的律师、刑侦工作人员负责解释。 五、重大经营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不良资产摧收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2、年度投资计划,融资、信贷投放项目,期权、期货等经济经营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3、超过由联社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

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其他涉法重大决策事项。 六、法律审查论证的主要内容: 1、审查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合法性; 2、论证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法律可行性; 3、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4、重大经营决策事项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5、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潜在的法律风险; 6、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 7、重大经营决策事项需要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七、法律审查论证程序: 1、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法律事务时,应当事前将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及资料交由联社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问进行专门论证,具体涉事部门或股室向咨询委提出审查和论证申请,并提交决策内容送审稿、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2、咨询委确定论证组成员,组织对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可行性论证; 3、论证组提出意见,形成审查报告; 4、具体涉事部门或股室根据论证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决策内容;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法律审查制度

浅析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法律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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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法律审查制度 海普律师事务所杨豫军曹娟基辛格博士曾说:“谁掌握了货币发行权,谁就掌握了世界。”如果说“石油是工业的血液”,那么金融业就象是一个国家经济的“造血器”,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源源不断地提供货币血液。因此,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地位,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调节、反映、监督经济的作用。因为金融业是巨额资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其任何经营决策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此次开始于2007年下半年的美国次贷金融危机对中国乃至全球经济的影响更是有目共睹,令人感受颇深。金融业的独特地位和固有特点,使得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本国金融业的发展,而银行作为金融业的主体,其经营的稳健性则更是金融业乃至国民经济整体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法律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也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从银行业的准入到经营以及机构变更、终止等等,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与程序,其中包括对投资入股商业银行亦做了诸多非常严格的限制。例如从投资主体上,限定各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 除国务院批准或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外, 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亦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从经营状况上,要求境内投资机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者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从资金来源上严禁以银行贷款向金融机构投资等等。其他还有治理结构、投资入股比例、诚信记录、纳税记录、社会声誉等诸多方面的审慎性条件要求。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 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集体会议研究。 第四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具体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事项的承办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方案时,应当保证决策建议的合法性。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承办单位应当提请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决策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决策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提供听证材料;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 (四)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法律咨询或论证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征求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局负责同志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对与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 查制度 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集体会议研究。 第四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具体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事项的承办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方案时,应当保证决策建议的合法性。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承办单位应当提请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决策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决策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提供听证材料;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 (四)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法律咨询或论证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征求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局负责同志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对与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重大事项评审制度

华信大足公司重大事项评审制度 1、重大事项包括: 1.1.设计任务书的确认 1.2.设计供方入围评审 1.3.设计合同评审(概念、方案、扩初、施工图、景观、卖场及样板间装修方案)1.4.设计评审及定案(概念、方案、扩初、施工图、景观、卖场及样板间装修方案)1.5.重大设计调整(户型、规划等) 1.6.5万元以上的单项设计变更。 1.7.营销类供方的入围评审(项目策划、营销策划、广告推广、销售代理) 1.8.营销类合同的评审 1.9.营销类工作任务书的确认 1.10.营销类成果的评审及定案 1.11.项目组团开盘前的销售合同确定。 1.1 2.项目组团开盘前楼盘价格表、普通折扣及销售中楼盘价格的调整。 1.13.项目投资决策 1.14.公司经营计划的确定及调整 1.15.项目开发计划的确定及调整 1.16.工程总体施工计划的确定及调整 1.17.年度销售计划的确定及调整 1.18.项目成本计划的确定及调整 1.19.公司资金计划的确定及调整 1.20.公司管理计划的确定及调整 1.21.工程供方的入围评审 1.2 2.工程采购招投标决策(总包、分包、监理、无图纸费率招标) 1.23.工程类合同评审 1.24.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决策 1.25.土建工程标段的划分 1.26.甲供、甲控材料范围的确定

1.27.1万元以上的现场签证评审 1.28.项目目标成本的确定及调整。 1.29.项目目标成本动态监控 1.30.项目成本重大变更决策 2、上述重大事项,各主办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点,组织召开重大事项评审会议进行 评审。 3、重大事项评审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由各主办部门负责人主持,主管领导及全体组员 (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和相关成员)必须参加;评审结果必须经评审小组审批才有效。 4、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各项业务及计划的监控,严格按本规定组织评审并执行有效的评 审结果;对不及时组织评审造成不良业务后果及擅自执行非有效评审结果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经合法评审后,评审会的组织主持人需现场填制“重大事项评审表”,提交全体评 审成员签字确认。 6、经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重大事项评审表”,如需要,可作为有关业务运作中的合 同、协议审批的附件,按照公司审批规定审批后,方能付诸实施。 重大事项评审规范表

xxx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xxx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需要报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或者本级人大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五)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六)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八)产业政策、区域布局的制定和调整。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采取。 (十)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一)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 第二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前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凡属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应于集体决策前20天报市政府批转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提起需要审查的重大事项,提出议题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2、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3、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 4、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在研究经济工作、行政管理和社会事务、行政决策过程中,认真听取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 第四条镇政府主要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要性的认识,把合法性审查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确保重大事项决策都要经过合法性审查,最大限度提高决策科学性,降低决策失误率。 第五条镇政府要加强职能机构建设,配备较高素质人员,加强干部法制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参与合法性审查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重大事项审查制度

新源县肖尔布拉克镇小学重大事项 审查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动学校民主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局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就学校重大问题内容和决策程序形成作如下规定: 二、基本内容 学校重大事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三)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五)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六)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七)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八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制度 (九)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 (十)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 (十一)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十二)其他重大问题。 三、实施步骤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由校委会议讨论决定。校委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定。建立校委会议全程记实制度,明确专人记录,如实记录会议全过程,确保制度的科学性、程序性、操作性。 学校队中的问题的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校委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二)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学校重大问题在校委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报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四)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校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 (五)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讨论。 1、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六)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四、实施反馈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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