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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资发[2012]117号

桂国土资发[2012]117号
桂国土资发[2012]117号

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 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2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3.25 【实施日期】2011.03.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 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27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设计及预算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项目测绘、项目招标代理、项目工程施工、项目监理、项目竣工结算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等业务,自愿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参建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登记的参建单位,可作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优先选择的项目参建单位。 第四条参建单位信用登记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参建单位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监督检查、信息发布。

桂国土资发(2011)108号

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增补名单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1、广东友元国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2、桂林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3、南宁市国地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4、安徽地胜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 5、北京亿嘉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6、南宁市德信环境资源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7、桂林市七颗星国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8、梧州市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9、广西南宁水利电力设计院 10、广西珠委南宁勘测设计院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12、河南灵捷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13广西南宁岩科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4、南宁宝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15、广西德润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16、柳州市建筑设计科学研究院 17、中航规划建设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8、广西金土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19、广西南宁新航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20、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21、广西交通科学研究院 2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 23、南宁市新点线交通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24、广西桂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5、广西国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6、广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 27、广西希来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8、广西百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9、广西南宁市天喜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30、海南华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1、贺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32、湖北海容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33、上海千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 1、广东友元国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2、桂林市七颗星国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3、广西珠委南宁勘测设计院 4、桂林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5、南宁市国地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国土资发[2010]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2.22 【实施日期】2010.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0〕9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全区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广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探矿权人申请新立、延续、转让后变更探矿权、变更扩大探矿权范围或变更勘查矿种的,应提交资金情况说明书和银行存款资金证

明文件(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时间应在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日前3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严格审核,以确保其资金能力。 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能够证明探矿权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少于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投资的总额。资金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申请人自有资金情况,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分别所需资金,已登记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已完成勘查投入和继续勘查所需资金等。 已登记探矿权继续勘查所需资金为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扣除已完成勘查投入的差额。已登记探矿权完成的勘查投入按照《转发关于地质矿产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61号)规定的核算范围和标准进行会计核算,并出具受委托勘查单位收到勘查资金的合法票据或承担国家、自治区财政资金项目年度预算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受委托勘查单位公章)。 二、对探矿权新立、延续、合并、分立,变更扩大范围或变更勘查矿种等实行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备案制度,对勘查实施方案实行合同管理。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作为探矿权年度检查的依据。 三、新立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需要外,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的,应提高勘查程度。根据广西探矿权设置实际情况,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立的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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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

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09]41号)

桂国土资发〔2009〕41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规划先行、统筹安排。试点市、县(市、区)应当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以规划统筹挂钩试点工作。挂钩试点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二)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试点市、县(市、区)应充分考虑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和

良好群众基础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工作,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规模控制,总量平衡。以挂钩周转指标控制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四)鼓励创新,注重实效。试点工作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充分发挥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积极作用,盘活农村存量土地,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注重制度和机制创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效途径,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五)尊重民意,维护权益。试点项目区选点布局和具体实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制定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审核确定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及项目区实施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区竣工验收和拆旧地块新增耕地的复核确认等工作。 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审查挂钩试点

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 工程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与内容 在全区范围内,自2011年10月1日后批准立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在项目自验后、初验前必须开展工程复核工作,经工程复核合格的,方可开展项目初验和验收工作。其他在建土地整治项目和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整治项目是否开展工程复核,由项目承担单位视项目实际情况决定。工程复核内容包括新增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 二、工作组织及要求

(一)国家投资重大工程、整县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和自治区示范土地整治项目的复核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复核工作由各市国土资源局自行委托开展。 (二)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的单位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且同时具备法定测绘(丙级及以上)和工程计量认证资格,其中工程计量认证资质应覆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中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工程复核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 (三)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中规定的工程复核费计取,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 (四)土地整治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过程复核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复核,过程复核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解决,过程复核相关成果可作为最终工程复核的依据。 三、工程复核程序 (一)土地整治项目自验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有相应工程复核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工程复核申请(模板见附件1)。

桂国土资发[2009]1号---关于明确报我厅预审和初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明确报我厅预审和初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第42号令)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第42号令,提高我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现对需报我厅预审和初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初审的权限 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及第42号令相关要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要求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及其发改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具体为: 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我厅预审。 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国土资源部委托我厅受理初审,但项目选址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国土资源部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凡报国土资源部或者我厅预审的,均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需报国土资源部或我厅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要求 (一)项目业主需提交的材料 1、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采用国土资源部统一格式);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依据,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相关产业政策的衔接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拟安排情况,矿山项目还需说明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的主送单位为预审批复机关;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已批准建议书的项目,提交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意见、会议纪要;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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