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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现状可以说都属于一个濒临破产的边缘,如果要依靠金融市场当中的投资者的本人意愿,肯定是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国有企业当中的,之所以国有企业在融资的时候相对比较容易一些,还是因为国家有关方面给予了国有企业强有力的支持。下面小编给大家了解的是,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投融资范围)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 (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权限划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申报投融资项目应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公司10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公司5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其他企业200万元以上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

单位转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投资总额在企业注册资本5%以内并不超过1500万元的主营业务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董事会不健全的企业,审批权限按本款(二)项办理。

(四)非主业投资,境外、埠外投资,国有参股项目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的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以及抵押、质押、租赁等,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投融资项目决策前,国有股东代表应当认真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报批权限按照前款执行。

第八条 (办理规定)

下列投融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一般不得为无资产关系的企业担保和借款,确需担保和借款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间的担保,由企业董事会审批;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并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除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制定年度融资计划。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在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

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应按照拟定的计划进行融资。超出计划的融资,应报市国资委审定后实施。

(三)企业固定资产出租租期在5年内的,由企业董事会决定;租期在5年以上的,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整体项目出租的,应在送审时提供投资回收分析报告等。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外发展,企业到市外的投资项目应以企业的主业为主,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投融资行为,由母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企业技术改造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为折旧资金的,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资金来源为新增贷款的,按第七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创业投资规定)

根据市政府授权,企业在从事创业投资时,已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应当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所制定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须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企业在进行创业投资时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 (项目评审)

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

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投融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请示;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四)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七)资金来源说明;

(八)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议以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

(九)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批时限)

企业投融资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国资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延长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审计评估)

凡是涉及企业收购、兼并、控股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委托中介机构对收购企业进

行审计、资产评估,特殊情况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

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经市国资委批准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

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实施变更)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四)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实施要求)

企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股权的股权投资中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比选确定。

第十七条 (实施期限)

批准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请

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 (实施监督)

对以基建为主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已决算的工程进行审计或复核。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估或审计。

第十九条 (风险防范)

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一)严禁企业擅自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二)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三)凡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的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四)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企业违反本办法,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照执行)

子企业投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将来可以随着金融市场的体制的变化也有可能进行调整的。照目前的管理办法当中来看,对国有企业投融资的范围,原则,项目要求和产权业务代表,权限划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实有些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来相比,比较欠缺专业的金融高素质人才。

投融资档案管理制度修正稿20160713

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融资档案管理办法 (暂行) 2016年4月

1目的 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规范公司项目档案管理,确保投融资部项目档案在未来较长的期限内妥善保存,方便公司领导、业务部门及其他资料需求方对文件资料的查阅,特订立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投融资的各类业务,从项目立项申报至项目结束期间产生的各类项目纸质记录及电子档案材料的建立和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项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投资 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批复、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融资方案、投资风险评估报告、投资能力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班子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其他项目管理等资料,按照要件类、决策类、其他类分类汇集、立卷并归存后形成的资料。 3.1.1要件类档案:指公司与外部相关方(含集团内部其他平 台公司)之间为开展业务而形成的完整、真实记录权利义务的相关审批文件、合同、协议、收付款凭证、往来函件的全部复印件汇集、立卷并归存后形成的资料。 3.1.2决策类档案:指集团及基投公司内部对项目决策形成 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批复、

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融资方案、投资风险评估报告、投资能力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班子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审批文件汇集、立卷并归存后形成的资料。 3.1.3其他档案:业务主办部门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与项 目最终方案编制有关的客户信息资料和项目资金投放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巡访记录、项目总结、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不适合归入要件及决策类资料的文件汇集、立卷并归存后形成的资料。 4管理职责 4.1公司事业部、风险控制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在 项目公司成立前将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批复、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风险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班子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资料收集、分类并及时归集至投融资部,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2项目公司:在项目公司成立后,负责将与项目相关的合 同、协议、备忘录等资料收集、整理、分类及时归集至投融资部,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3投融资部:负责点验接收、编目立卷事业部、风险控制 部及项目公司移交的项目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签署的

国有企业融资现状

国有企业融资现状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就一直引领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国有企业融资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融资的含义 所谓企业融资,就是企业以资产、权益和预期收益作为基础,对项目建设进行筹集、对业务进行拓展的行为过程。企业发展就是一个融资、发展、再融资和再发展的过程。 企业融资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种意义上解读。在广义上,融资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也叫做金融,是企业或个人通过各种方式在金融市场上贷放或筹措。从狭义上,融资过程也是企业资金集中过程。公司要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资金现状,考虑未来的发展,通过预测和决策从一定的渠道向投资者和债权人筹集资金,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的理财行为。 国企如何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1、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效率。

成立财务公司专门对资金进行管理可以更高效的利用资金。但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成立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地方功能性企业应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加强自身建设,条件具备后争取创建内部银行或财务公司;另一方面在现有基础上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如成立资金结算中心走委托贷款或者银行对集团统一授信分别拨付的路子,对下属各企业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配置和统一使用,使资金在体系内的高效循环和流转,减少资金的闲置。 2、积极探索境外融资。 境外投资者对融资对象的选择标准较国内更加严格,且目前人民币的贬值趋势扩大了境外融资的汇率风险。以境内企业作为发债主体直接在境外发债,其资金流向和审批方式都有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倾向于资金留在境外,发债需要国家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进行个案审批。目前很多地方企业基本还未打通海外融资通道,地方功能性企业只能说是逐步加大对海外资本市场的探索,争取合理享受境内外利率差异的红利,最大限度筹集低成本资金。 3、努力争取财政资金。 地方功能性企业的项目很多都围绕国家财政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企业应进一步加大争取财政支持和国有资本预算支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9〕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 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9〕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范围)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权限划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申报投融资项目应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公司10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公司5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其他企业200万元以上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投资总额在企业注册资本5%以内并不超过1500万元的主营业务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董事会不健全的企业,审批权限按本款(二)项办理。 (四)非主业投资,境外、埠外投资,国有参股项目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的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以及抵押、质押、租赁等,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投融资项目决策前,国有股东代表应当认真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报批权限按照前款执行。 第八条(办理规定) 下列投融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一般不得为无资产关系的企业担保和借款,确需担保和借款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间的担保,由企业董事会审批;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并由企业报市

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运作中的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特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 1.权益资本融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并由公司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2.债务资本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的方式借入并于到期时偿还的融资方式,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融资。 第四条融资的原则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2.统一筹措、适时恰当。 3.结构合理、降低成本。 4.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第五条公司资金的筹措由公司计划资金部统一负责,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融资。 第二章权益资本融资 —1 —

第六条权益资本融资通过吸收实物融资和发行股票两种融资方式取得。 1.吸收实物融资是指公司以协议等方式吸收其他企业和个人实物投资的融资方式。 2.发行股票融资是指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的方式。 第七条公司吸收实物融资程序及有关分工职责: 1.公司吸收实物融资须要依照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须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金额、所占股份、投资日期以及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的分担等。 3.物资装备部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有关手续。 4.请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并向投资者签发出资报告,公司据此向投资者签发股权证书。 5.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建立股东花名册。 6.战略规划部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和企业章程修改手续。 7.财务部负责对筹集的实物按照国家颁发的会计制度登记入帐。 第八条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将实物设立了担保、抵押、质押或该实物已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资产。 第九条发行新股票的程序: 1.发行新股票融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拟定发行新股票的申请报告。 2.公司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3.公布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表。 4.与证券机构签订承销协议。 —2 —

投融资管理制度

投融资管理制度

成都康福家健康管理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康福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投融资行为,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管理公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加实收资本;债务性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成都康福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

子公司的一切融资行为。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第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第七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第八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项目投资单位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管理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九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现状可以说都属于一个濒临破产的边缘,如果要依靠金融市场当中的投资者的本人意愿,肯定是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国有企业当中的,之所以国有企业在融资的时候相对比较容易一些,还是因为国家有关方面给予了国有企业强有力的支持。下面小编给大家了解的是,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投融资范围)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 (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第四条国有企业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第五条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管理职责。对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备案制和动态跟踪检查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职责。第七条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并负责所出资子企业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每个国有企业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企业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粮、油收购资金;(四)

集团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投融资管 理制度

海量免费资料尽在此 横店集团投融资管理制度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目录 第一篇筹资管理 (2)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权益性筹资 (3) 第三章债务性筹资 (3) 第二篇投资管理 (4) 第四章总则 (5) 第五章投资审批权限 (6) 第六章投资审批程序 (8) 第七章投资项目监控 (10) 第八章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12) 第九章其它 (12)

第一篇筹资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筹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筹资,包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两种方式。权益资本筹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以及发行股票方式筹资,债务资本筹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筹资。 第三条筹资的原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筹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筹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章权益性筹资 第四条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全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动,不论是货币资金投入还是往来划转,均应报集团财经委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合资企业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应经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报集团总部备案。 第五条合资企业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董事会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对未按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应提交本单位董事会作股权调整等处理,并报总部备案。 第六条合资企业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 第七条合作项目吸收的资金比照注册资本进行管理。 第三章债务性筹资 第八条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集团控股企业的以下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须报集团审批: (一)向其它单位和个人借款超过50万元、向银行借款超过200万元时; (二)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0%时;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方必须在投融资范围内按照既定的原则进行融资,在融资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融资事宜。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是需要进行申请的,只有通过审批的才可以进行融资。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一般来说,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控股的,但近年来,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由于国有企业关系者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融资方式必须按照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具体落实。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范围)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权限划分)

我国的融资方式及其特点

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 及其特点 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及其特点 1、外源融资和内源融资: 我国跨国企业与发达国家跨国企业融资方式比较西方国家在融资方式上,一般是优先考虑内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中债务融资比重明显高于股权融资的比重,这一融资方式符合梅耶斯的融资优序理论。我国跨国公司的融资行为则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征。我国跨国公司的融资行为与西方国家都有显著不同,中国跨国公司的融资结构中,内源融资的比例普遍很低,外源融资占绝对的比重,甚至部分跨国公司的融资结构完全依赖外源融资;长期负债和总负债水平较低,所有者权益占总资产的比例较高;在总体资产负债率水平偏低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强烈的股权扩张冲动,不能有效利用债务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增加企业价值。在融资顺序的选择上,首先是外源融资,其中首选股权融资,然后才选择债权融资,体现出较为明显甚至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可见中国跨国公司更依赖对外融资,特别是较高水平的股权融资。 2我国跨国企业股权融资 2.1我国跨国企业股权融资偏好来自经理对个人利益最大化追求经理人的报酬一般包括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控制权收益)。在西方国家公司,

所有者为减少经理行为对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偏离,总是采取激励、约束机制来控制经理行为。通常是将经理人的货币收入与公司利润直接挂钩,使经理人员的货币收入与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挂钩。此时,经理人要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就必须先努力实现公司利润或公司市场价值的最大化。我国目前的状况是经理人的货币性收入不仅数额较少.且与企业绩效的相关度极低,非货币性收入是其报酬的主要部分。统计显示,我国跨国公司总经理的年度报酬与每股收益的相关系数仅为O.045,与净资产收益率的相关系数仅为0.009,持股比例与公司经营业绩的相关系数仅为0.0057。可以看出,我国经理人员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是取决于企业利润或企业市场价值的最大化,而是取决于在职消费的长期性与稳定性,从而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必然选择无破产风险的股权融资而非增加企业破产风险的债务融资。 2.2我国跨国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大部分跨国企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国有股的所有者虚置、缺位现象严重,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股权分散,持股比例低,他们无监督公司的动机和条件,所有这些导致所有者对经营者缺乏控制.经理人按照个人意志和价值取向选择融资方式和融资结构,而不去考虑公司股东的利益。债权融资具有还本付息硬约束的特点,可能使企业的“自由现金”枯竭,加剧企业破产的风险,对经理的非货币性收人构成威胁。而股权融资既不受股东约束,又无股息压力,还可不必高效使用这些钱,因而比较偏好股权融资。 2.3股权融资的显性成本低于债权融资 3、自筹、业主(或合伙人)的个人资产 公司制中小企业属有限责任制企业,其特点是必须支付高额的企业所得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 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 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 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融资部管理制度详细

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指债务性融资;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租赁等。 第二章融资管理原则和控制目标 第三条公司融资活动应当符合公司规划和经营计划,公司融资管理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公司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宏观调控。 (二)统一性原则:公司对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对融资进行风险控制。 (三)安全性原则: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四)效益性原则:公司采用合理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性。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 (五)适量性原则:公司融资活动以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为宜,统

筹安排,合理规划。 (六)授信原则:公司根据内部各级机构的经营风险大小、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及项目投资对资金的需求,科学合理的确定各级机构的融资额度,进行授信。 第四条融资管理控制的目标是: (一)加强对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融资风险,防止融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 (二)保证公司经营建设项目所需资金,融资决策科学、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保证融资资料及相关及记录完整、及时、准确。 第三章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重大融资活动作出决议,董事会授董事长、总经理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对融资事项作出决策。财务总监对融资活动进行审核,并提出专项意见。 第六条融资部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的融资管理工作,融资部是融资活动的具体部门,负责对外借款融资的相关事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融资管理办法、目标与原则; (二)对融资项目的成本预算,组织协调实施融资预算,设计融资方

吕彬_1218010424_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之商业银行贷款的对比.doc 。

山西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之 商业银行贷款的对比 姓 名 吕彬 院 系 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 业 财务管理 班 级 12180204 学 号 1218010424 指导教师 陈燕丽 答辩日期 成 绩

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之商业银行贷款的对比 内容摘要 融资在保证一个企业的资金链的完整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的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面临着不同的问题。本文研究了商业银行贷款在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中的地位,通过分析对比得出结论: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使得国有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进行筹资时,不仅贷款申请的成功率较高,而且还享有相对较低的贷款利率和较长的还款期限;而中小企业规模小、信用低,申请银行贷款的门槛高,相较于国有企业在贷款融资上处于弱势。在得出结论的基础上,本文从融资渠道的角度对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银行贷款

The comparison of commercial bank loan of the state owned enterprises and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In this paper, we study the status of commercial bank loans in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financing channels,through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a conclusion is drawn: due to the particularity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hrough bank loans for financing always, not only apply for a loan of higher success rate, but also enjoy relatively low loan interest rates and longer repayment period; and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scale is small, low credit, the high threshold for applying for a bank loan, compared with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financing disadvantaged. On the basis of the conclusio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to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from the angle of financing channels. 【Key Words】State-owned enterprises Minor enterprises Financing channel Bank loans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国有企业融资,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正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并还本付息的行为,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等;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国有企业融资的最终议事审批机构。 各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提出融资申请,

申报融资方案,落实用信要求,合法合规使用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融资呈报方案,控制总体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对直接出资的企业融资出具股东意见,在涉及新增国有资产抵押时提出明确意见。 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融资行为、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批流程 第五条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科学合理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除上级有明文规定以外,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债务担保、保证和承诺。 第七条企业是融资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融资管理,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 (二)对融资项目和担保行为进行研究,依法决策;承担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综合分析融资项目,向主管部门报送融资进度和

有限责任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三峡日报传媒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峡日报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控制,规公司投融资行为,降低投融资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以及《三峡日报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融资管理主要是指公司对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事项的决策管理。 第三条公司的投融资行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对投资决策管理 第四条对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以及新项目建设等。

第五条公司对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按照公司发展规划案,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总额计划。 (二)按照本制度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集团经营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七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 (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 (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

业务。 第二章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 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 (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 (四)对须报市政府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市国资委审核。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六)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 (七)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八)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 (九)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第八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一)组织研究市级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 (二)审核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

财金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问题的通知

财金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问题的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8〕23号 各国有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二、【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还款能力评估】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2016修改)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2016修改) 【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 【发文字号】温政办[2016]105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1 【实施日期】2016.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温政办〔2016〕10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各市属国有企业出资或管理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适用本办法。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融资管理。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以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BT等方式进行融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度性原则。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结合自身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合理安排融资规模。 (二)低成本原则。认真分析资金来源途径,选择最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融资方式。 (三)高效率原则。把握资金需求的时间,做到适时取得资金支持,避免造成融入资金闲置。 (四)期限匹配原则。融资期限要与投资项目现金流相匹配,避免以短期融资用于长期投资或以中长期融资用于流动资金。 (五)合法性原则。企业融资资金来源和筹集方式要合法合规,法律手续要完备。 第二章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

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 管理决策,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 第二章对内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条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项目建设等。 第四条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规划方案,结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第三章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五条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六条公司设立投资并购小组,由财务及证券相关人员组成,负责

履行对外投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其他投资行为。 第八条公司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投资并购小组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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