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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温石棉的标准与检测体系

中国温石棉的标准与检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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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温石棉的标准与检测体系

标准是人们对实践活动的总结和规范,由大家共同讨论制订的一系列供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则。一个国家的某一个行业的技术标准完善与否和水平的高低代表着这个行业在国家乃至世界上的发展位置。一个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代表着这个行业内的企业对该标准的认知水平和认可程度。技术标准的完善与否不仅包括标准的条款完善程度,而且包括标准的可操作性,即完备的检验设备、完善的检验方法和判定方法。中国温石棉标准体系就是在参考采用世界先进国家的标准、结合自己的实际国情建立起来的。不但规定了详细的检验方法和判定方法等内容,还确定了详细的检验设备参数。

一、标准体系的发展和沿革

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中国石棉工业同中国经济一样飞速发展,在这种形势下,由建工部非金属矿研究所参照前苏联标准制订的石棉行业标准——建标54-61《温石棉》标准于1961年颁布实施。标准将石棉分为手选石棉和机选石棉,根据石棉的松解程度和性质将机选石棉又分为硬结构、半硬结构、和软结构三类。标准规定了水分、主体纤维含量、-0.25mm粉尘含量、砂粒含量等项目。规定了所用检验筛的各层筛网孔径和设备转速、运行时间等。规定了判定规则和复检规则等内容。

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石棉工业同其他一些工业一样,远远落后于世界石棉工业的发展水平,原来的建标54-61标准因标令太长水平落后急需修改。为此,原国家建材局咸阳非金属矿研究所承担了石棉标准的制修订任务,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掌握了多次全国石棉行检行评基本数据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标准的制订要求,制订出了GB8071-1987《温石棉》、GB6646-1986《温石棉检验方法》等标准,在标准的制订过程中为了追赶国际石棉检验水平,引进和研制了十多台检验设备,形成了中国石棉的标准和检测体系。这个体系无论先进性和规模都超过了原部颁标准。其中GB6646-1986《温石棉检验方法》荣获国家技术监督局技术进步二等奖。

随着中国石棉工业中心的西移,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石棉协会于1996年出台了行业产品质量技术要求。1998年由咸阳非金属矿研究设计院立项对GB8071-1987石棉国家标准进行修改。经过调研和征求意见,这次修订只对产品标准进行修改,方法标准继续使用。在这次修订中增加了术语定义,修改了产品代号,取消了产品分等分级,将反映纤维松解度的比表面积项目改为松解度测定项目,将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增加了标准的可操作性,节约检验时间和成本,规定了较为严密的检验规则,将检验风险进行合理分配,形成了较先进和完善的石棉标准体系。

二、石棉标准体系

中国石棉标准体系包括九个石棉国家标准。

GB/T 8071-2001《温石棉》

Chrysotile asbestos

GB 8072-1987《温石棉取样制样方法》

Method of sampling and preparation for chrysotile asbestos

GB 8073-1987《温石棉松解度湿式测定方法》

Method of wet determination for loftiness of chrysotile asbestos

GB 6646.1-1986《温石棉干式分级方法》

Method for dry classification of chrysotile asbestos fibre

GB 6646.2-1986《温石棉纤维长度湿式分级方法》

Method for wet classification of chrysotile asbestos fibre by length distribution GB 6646.3-1986《温石棉纤维长度快速湿式分级方法》

Method for rapid wet classification of chrysotile asbestos fibre by length distribution

GB 6646.4-1986《温石棉比表面积测定方法》

Method for specific surface area of chrysotile asbestos

GB 6646.5-1986《温石棉砂粒与未解离石棉含量测定方法》

Method for grit and crude content in chrysotile asbestos

GB 6646.6-1986《温石棉水分测定方法》

Method for moisture content of chrysotile asbestos

上述标准中包括一个产品标准,一个取样制样标准和九个试验方法标准(其中GB 8071-2001中的附录A和附录B规定了两个试验方法)。

三、GB 8071-2001《温石棉》标准简介

本标准共分为范围、引用标准、定义、产品分类与代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与标志、贮存和运输九章。其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在标准中最为重要、所占篇幅大,是标准中的精髓。

1、本标准设定义一章,用来规范石棉行业的一些基本名词术语。

2、本标准将石棉分成手选石棉和机选石棉两类,手选石棉分为手特1、2级和手选1、2级。将机选石棉分为1、2、

3、

4、

5、6级。

3、本标准在技术要求一章中,对于机选石棉设干式分级、湿式分级、松解棉含量、含砂量、夹杂物(杂质)含量几个检验项目。其中在干式分级中列出主体纤维含量,在湿式分级中列出-0.075mm粉尘含量。对于手选石棉设平均纤维长度、主体纤维含量、含砂量三项。规定了水分含量,仅作为验收用的计量指标。机选石棉共分为6个级别32个规格。其中1、2级中仅设纵纤维石棉规格,3、

4、

5、6级中既有纵纤维石棉规格,又有横纤维石棉规格。

4、根据技术要求中所列检验项目给出了相应的试验方法。在试验方法中详细规定了试验设备的技术参数,增加检验结果和技术要求所列指标的可比性。

5、为了节约检验成本和检验时间,在检验规则中将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给出了两类检验的项目和进行两类检验的情况。规定了取样制样方法、合格判定规则和复检规则。复检规则的规定,使标准对产品的合格判定更加科学,降低了合格判定的风险。

6、在标准后面设有附录A和附录B作为标准的附录,完善出厂检验时的检验方法。

四、石棉纤维的检测方法体系

中国石棉的检测体系包括11个检测方法。其中有9个方法列为标准方法,另外两个方法有待标准化。

1、温石棉纤维干式分级方法(参照采用加拿大魁北克石棉分级方法)。本方法采用F500-1型石棉纤维分级筛。分级筛有四个筛箱,各筛箱筛网孔径分别为12.5mm、4.75mm、1.40mm和满底(PAN)。主要检测温石棉纤维主体纤维含量和夹杂物含量,也用于商品石棉的等级划分。

2、温石棉纤维长度湿式分级方法(参照采用Bauer McNett Wet Class)。本方法采用XSF-10型纤维湿式分级机。主要用来检测纤维长度和-0.075mm粉尘含

量。本方法在GB8071-2001标准中被定为粉尘含量的仲裁检验方法。

3、温石棉纤维长度快速湿式分级方法(参照采用T&N Wet Class)。所用设备为XSF-2纤维快速湿式分级机。可以用来测定纤维长度和-0.075mm粉尘含量。

4、温石棉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参照采用迪克霍夫方法)。采用透气原理的TQ-1A型比表面积测定仪。主要用来测试石棉纤维的比表面积,衡量石棉纤维的松解程度。

5、温石棉砂粒与未解离石棉含量测定方法。本方法使用淘洗装置来测定石棉纤维中的砂粒和未解离的石棉含量。

6、温石棉水分测定方法。方法中以方法A规定了使用红外天平测定的石棉水分的方法,以方法B规定了使用干燥箱测定石棉纤维的方法。

7、温石棉松解度湿式测定方法。方法使用石棉松解度湿式测定仪来测定机选3-7级石棉中的未松解石棉、松解石棉含量。在GB8071-2001标准中用本方法取代了GB8071-1987标准中的比表面积衡量石棉纤维的松解程度。

8、温石棉粉尘含量快速测定方法(见GB8071-2001附录A)。本方法是用冲洗试验装置来快速测定石棉纤维中的-0.075mm粉尘含量。在GB8071-2001中规定了本方法用来作为生产中的检验方法,控制粉尘含量。在供需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交付验收中的方法,验收石棉纤维中的粉尘含量。

9、温石棉砂粒含量测定方法(见GB8071-2001附录B)。GB6646.5-1986方法标准规定的试样量为10克,要从大于500克的样品中制取10克样品,其中的大砂粒在样品中属于不均体,导致出现结果误差偏大。本方法是为了弥补这个不足,规定了在干式分级试验中,三层以上物料中大于1.4mm的砂粒可用手挑选,三层以下物料中小于1.4mm的砂粒用GB6646.5-1986方法进行检测。

10、温石棉湿体积测定方法。本方法属于非标准测试方法,目前大多用手工方法进行。用来检测石棉纤维的松解度。

11、温石棉振筛机筛分方法(仿Lo-tap)。本方法属于非标准测试方法。一些企业用来测试纤维的长度分布。本方法可将纤维分成粒级更细的级别,弥补GB6646.1方法分级过宽的缺陷。

咸阳非金属矿研究设计院阿克塞西部石棉研究所王继生2004/07/24

中国石棉标准体系有待完善的几个方面

含石棉粉尘气体排放标准

石棉产品的包装运输标准

石棉废弃物、污染物和含石棉的制品销毁标准

含石棉纤维建筑物拆除标准

国家对限制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对限制行业准入条件 ?成文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 解读:除上述要求外,在已发布的相关办法和规则指引中,均未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财务表现和偿债能力等作出任何成文的硬性规定,目的在于与“注册制”的内涵相契合。 ?行业准入方面的窗口指导政策: 钢铁:1、粗钢产量综合排名需进入全国前20位。20位以下的,除非是生产特殊用钢,原则上不支持。2、近期召开的主承销商大会对钢铁行业提出新的政策要求:对于正处于重组整合过程之中的钢企项目要谨慎考量;对于处于存续期内的项目,若发行主体发生并购重组的,要妥善处理好相关偿债责任的承接。 房地产:不受理房地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房地产企业认定标准:房地产为第一大主业,或收入占比超过30%。 政府平台类企业:根据协会近期的最新政策,所有类型的平台类企业均不予受理。 ?国务院最新指导政策:《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 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 ?解读:目前不仅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的传统行业存在盲目扩张,而且风电设备、 多晶硅等新兴产业也出现了重复建设倾向。十部委联合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所涉及的行业,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及项目发起人,一律不得通过企业债、项目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融资。 ?产业政策导向: 钢铁: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钢铁企业发展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高档工模具钢等关键品种。 尽快完善建筑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加快淘汰强度335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400兆帕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 水泥:新项目水泥熟料烧成热耗要低于105公斤标煤/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0千瓦时/吨水泥;石灰石储量服务年限必须满足30年以上;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 平板玻璃:新项目能源消耗应低于16.5公斤标煤/重箱;硅质原料的选矿回收率要达到80%以上;严格环保治理措施,二氧化硫排放低于500毫克/标准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低于700毫克/标准立方米、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 煤化工:禁止建设不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的焦化、电石项目。 多晶硅: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3000吨/年,占地面积小于6公顷/千吨多晶硅,太阳能级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还原尾气中四氯化硅、氯化氢、氢气回收利用率不低于98.5%、99%、99%;引导、支持多晶硅企业以多种方式实现多晶硅—电厂—化工联营,支持节能环保太阳能级多晶硅技术开发,降低生产成本。 风电设备:严格控制风电装备产能盲目扩张,鼓励优势企业做大做强,优化产业结构,维护市场秩序。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建设新的整机制造厂;依托优势企业和

新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7月1日实施

新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7月1日实施 ??为适应钢铁行业发展新常态,强化节能环保约束,进一步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管理,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5月25日将修订后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下为文件全文: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

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审批稿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附件1: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

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不得新

锑行业准入条件

锑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锑冶炼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锑行业规划,有合法稳定的原料来源(与合法矿山签定原料采购合同,不得购买违规开采的矿产品),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锑冶炼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锑冶炼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 新建、改扩建项目精锑(锑锭)或锑白(三氧化二锑)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主要设备鼓风炉风口区截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座,反射炉炉膛不小于10平方米/座,浸出槽罐不小于5平方米/台。拥有综合回收和“三废”处理等完整的工艺流程。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精锑 冶炼综合回收率:以硫氧混合矿为原料,锑≥90%;以氧化矿为原料,锑≥88%;以硫化矿为原料,锑≥95%;以脆硫铅锑矿为原料,锑≥80%、铅≥88%。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80%。 精锑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03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低于460千瓦时/吨。 (二)锑白(三氧化二锑) 直接法生产锑白:锑回收率≥90%,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0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450千瓦时/吨。 间接法生产锑白:锑回收率≥99%,单位产品综合能耗≤0.02吨标准煤/吨,单位产品电耗≤100千瓦时/吨。 (三)熔析法生产三硫化二锑的综合回收率锑≥98%。 (四)综合回收利用水资源,水循环利用率≥95%。

新准入标准

附件: 客户二部各业务品种准入标准 客户二部条线各业务品种新客户继续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各省级分行要将新客户情况及时报总行备案。以下各业务品种准入标准于下发之日起施行,对下发之日前已经贷款支持的企业,各省级分行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要求其限期达到新的准入标准,经过努力到期仍不符合准入标准的要逐步稳妥退出。对企业个别条件未达到准入标准,但省级分行认为确有必要支持的,应将拟同意准入的理由形成书面报告,与企业资质审核表一并报总行审核。准入标准按年施行,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予以调整。 一、储备类贷款客户准入标准 (一)棉花储备贷款企业准入标准 借款人申请棉花储备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经国家政府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储备、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企业。 2、具备符合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 3、必须且只能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在其他银行开户必须经农发行同意。 4、具有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中央储备棉计划或省级相应部门下达的地方储备棉计划(含直接收储、移库、轮库计划、进口转储备计划)。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6、储备与经营严格分开,实行专库、专账、专人管理。 7、落实财政负担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8、借款人应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统计法规,按要求向农发行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储备棉收储、出库、轮换、移库、进出口计划和有关库存、财务、统计报表,并接受农发行的监管。 (二)糖肉及其他储备贷款企业资格准入标准

2、储备糖贷款企业资格准入

钢铁行业规范2015

附件1: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

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一、总则 (一)萤石是重要的工业基础原材料。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萤石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入标准。 (二)本准入标准中的萤石系指萤石采选产品。 二、生产布局条件 (三)萤石矿开采、选矿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规划,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萤石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四)严格限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采区新设开采矿山。

禁止在禁采区内新设开采矿山,已建矿山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不得新建萤石生产加工企业。 三、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五)新建萤石矿山开采规模应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矿山开采设计应根据资源状况、赋存条件以及开发利用方案等选择安全、高效、适用的采矿方法和装备。 (六)萤石选矿单条生产线日处理矿石能力应≥100吨(每年按300天计算)。矿山开采规模在3万吨/年以上的企业,要求有相应配套的选厂。 (七)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选矿厂,必须具备相匹配的自备矿山、尾矿库、污水(物)处理设施,不得新建“三无”萤石浮选厂。 四、资源综合利用

各行业准入条件

各行业准入条件 钢铁行业 工信部昨天开始对《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集意见,根据《办法》,产能在百万吨以下的普通钢企和50万吨以下的特钢企业将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工信部一位官员告诉笔者,目前国内钢铁企业大约有300~400家,其中能达到上述准入条件的大约只有80家左右。这意味着全国约五分之四的钢铁企业将面临行业准入“生死劫”。 而产能规模并非政府对钢铁企业制定的唯一准入条件,《办法》对现有钢铁企业还规定了另外五个准入条件。 六大准入条件 《办法》对现有钢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准入条件,包括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以及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根据《办法》,现有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且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在环保方面,《办法》要求钢铁企业必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具体排污指标方面,《办法》要求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等。 在中国提出了碳强度减排目标的大背景下,《办法》对钢铁企业的能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办法》要求所有钢铁企业必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对具体的产品能耗提出了最高限额,例如,作为钢铁行业最核心工序的高炉工序,《办法》要求其能耗不得超过411千克标煤/吨等。 若将《办法》对钢企的产品能耗最高限额逐项相加人们就会发现,《办法》对吨钢能耗的最高限额仅为0.674吨标煤,甚至比中国政府此前确定的2020年标准还要严格——2005年,中国颁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要求中国钢企到2020年将吨钢能耗平均降至0.7吨标煤。 在工艺与装备方面,《办法》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约束性指标。例如,要求企业的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等。 这个指标也略为“超前”,按照年初公布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国本打算在2010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2011年底前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新的准入条件意味着400立方米高炉这个门槛提前一年施行了。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上述各个“门槛”,《办法》提出,若企业无法满足除生产规模之外的准入条件,则要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进行整

钢铁产业调整政策(2018修订)

附件 钢铁产业调整政策(2015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钢铁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钢铁产业产能严重过剩、无序竞争、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和综合竞争力不强等问题,推动钢铁产业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新常态,实现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2005年国家发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进行修订,制定《钢铁产业调整政策》。 第一章政策目标 到2025年,钢铁产品与服务全面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实现钢铁企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创新活力强、经济效益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转型升级。产品服务、工艺装备、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 第一条〔结构调整〕 产品结构实现升级。大中型钢铁企业品种质量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拥有一批国际化钢铁制造标准;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与国际接轨,实现由钢铁制造商向以用户为中心的材料服务商转变。 钢铁产能基本合理。到2017年,钢铁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产能规模基本合理,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行业利润率及资产回报率回升到合理水平。生产设备大型化、自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鼓励推广以废钢铁为原料的短流程炼钢工艺及装备应用。到2025年,我国钢铁企业炼钢废钢比不低于30%,废钢铁加工配送体系基本建立。大中型钢铁企业主业劳动生产率超过1000吨/人·年,先进企业超过1500吨/人·年。 组织结构优化调整。兼并重组步伐加快,混合所有制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到2025年,前十家钢铁企业(集团)粗钢产量占全国比重不低于60%,形成3~5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超大型钢铁企业集团,以及一批区域市场、细分市场的领先企业。 空间布局得到优化。积极推进中心城市城区钢厂转型和搬迁改造,实现国内有效钢铁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 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完善。到2025年,形成可支撑行业发展的自主创新和研发体系,建成一批具有先期介入、后续服

锡行业准入标准

锡行业准入标准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锡冶炼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锡行业规划,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与合法矿山签定原料采购合同,不得购买违规开采的矿产品)。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锡冶炼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锡冶炼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 (一)新建、改扩建以矿产原料为主的锡冶炼项目年产锡锭(或粗锡)不得低于8000吨,拥有粗炼、精炼、烟化、真空、余热利用、“三废”处理等完整工艺流程。 粗炼向强化熔炼发展,采用氧气顶吹炉或大型反射炉等先进工艺,反射炉炉床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配备低浓度二氧化硫烟气治理系统。 火法精炼采用自动控温电热机械结晶机和真空炉工艺等先进工艺,电热机械结晶机单台处理能力大于30吨/日,真空炉单台处理能力大于10吨/日;湿法精炼采用电解等先进工艺,选用高效节能的整流设备。 烟化炉床面积大于4平方米。氧气顶吹炉、大型反射炉和烟化炉接有余热锅炉,回收利用高温烟气余热。 (二)新建、改扩建以含锡废料为原料的再生锡冶炼项目年产锡锭(或粗锡)不得低于3000吨,主要生产设备电炉不得低于400千伏安,有综合回收和“三废”处理等完整的工艺流程。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锡金属综合回收率≥95%,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400千克标煤/吨;有价金属的综合回收率≥80%。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 四、环境保护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12页wor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年第35号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 2.钢铁行业范条件申请报告 附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9〕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9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9年本)》(工产业〔2019〕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二)环境保护

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15年修订)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15年修订)为引导铁合金行业投资,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铁合金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合理布局、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总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所称铁合金是指用矿热炉生产硅铁、工业硅、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镍铁。 (三)本准入条件所称电解金属锰是指锰矿经酸浸出获得锰盐后,经电解槽电解生产金属锰。 二、生产布局 (一)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建设应根据当地资源、能源状况,以及环境容量和市场需求情况,落实新建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三)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须布设在工业园区内。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

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区,不得建设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 (四)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 三、工艺与装备 (一)主体工艺装备 1.新(改、扩)建硅铁、工业硅矿热炉须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镍铁矿热炉采用全封闭型,容量≥25000千伏安,配套余热和煤气综合利用设施。 2.新(改、扩)建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1台变压器)规模须达到10000吨/年及以上,单个厂区生产规模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化合槽有效容积≥250立方米,配备酸雾吸收装置。 (二)环保、安全、综合利用设施 1.铁合金生产原料加工处理须配套破碎、筛分、干燥、球团或烧结、预还原系统。原料场要采用料棚、料仓等贮料方式,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配料和上料采用自动化控制的操作系统。原料加工处理、配料、上料等粉尘产生部位,配备除尘回收处理装置。 2.铁合金矿热炉须配套机械化加料或加料捣炉机操作系统,炉前配套机械化出铁出渣系统。配备干法布袋除尘或其它先进的烟气净化除尘装置。 3.铁合金生产企业须同步建设炉渣、烟尘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设施。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 (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 (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 (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四)企业或所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应具备与其产能和质量保证相匹配的试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 (五)落砂及清理工序应配备相匹配的隔音降噪和通风除尘设备。

氯碱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7年第74号 为遏制氯碱行业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氯碱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氯碱行业稳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有序发展、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提出以下准入条件。 一、产业布局 (一)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搬迁企业外,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和与其相配套的烧碱项目。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 (一)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2011-05-31 14:44 第一条制定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目的在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引导我国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优质铸件,实现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https://www.wendangku.net/doc/278078346.html, 第二条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按照“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加快淘汰那些规模小且工艺落后、耗能大、污染严重、作业条件恶劣的铸造企业,遏制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风电材料设备 第三条在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过程中将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形成合理经营规模;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铸造产业集群或铸造工业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培育一批“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铸件产品质量和企业效益。 第四条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应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含水、气和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含水、气和噪声等)排放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或地区有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第五条鉴于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和工业发展程度的差异,在进行铸造行业结构调整和实施准入制度时,应区别对待。风电材料设备第六条企业规模(产能)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15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引导铁合金行业投资,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提升技术装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总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 (二)本准入条件所称铁合金是指用矿热炉生产硅铁、工业硅、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 (三)本准入条件所称电解金属锰是指锰矿经酸浸出获得锰盐后,经电解槽电解生产金属锰。 二、生产布局 (一)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 (二)新(改、扩)建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须布设

在工业园区内。在依法依规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以及饮用水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不得建设铁合金、电解金属锰项目。 (三)铁合金、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 三、工艺与装备 (一)主体工艺装备 1.新(改、扩)建硅铁、工业硅矿热炉须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锰硅合金、高碳锰铁、高碳铬铁采用全封闭型,容量≥25000千伏安,配套余热和煤气综合利用设施。 2.新(改、扩)建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1台变压器)规模须达到10000吨/年及以上,单个厂区生产规模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化合槽有效容积≥250立方米,配备酸雾吸收装置。 (二)环保、安全、综合利用设施 1.铁合金生产原料加工处理须配套破碎、筛分、干燥、球团或烧结、预还原系统。原料场要采用料棚、料仓等贮料方式,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配料和上料采用自动化控制操作系统。原料加工处理、配料、上料等粉尘产生部位,配备除尘回收处理装置。球团或烧结工序应配备脱硫装置。 2.铁合金矿热炉须配套机械化加料或加料捣炉机操作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实力,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 (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铸造企业和原有铸造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厂界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 (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 (一)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AOD、VOD、LF炉等)、电阻炉、燃气炉等。炉前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 (二)铸造用高炉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 (三)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四)企业或所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应具备与其产能和质量保证相匹配的试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

钢铁行业要求规范2015

附件1: 钢铁行业规条件 (2015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条件。 (二)本规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

性依据,不符合规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

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docx

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为规范乳制品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乳 制品加工与原料乳生产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设立及布局 新上或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 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符合如下条件:(一)新上加工项目(企业) 1、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在60 公里以上; 2、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0 吨以上; 3、有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已有原料乳数量(加工企业自建牧场、股份制牧场以及农企合同规定的存栏奶牛所产鲜 牛奶比重)不低于加工能力的30%;乳粉类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生鲜牛(羊)乳,液体乳生产企业所用原料乳全部使用生鲜 牛(羊)乳(复原乳除外)。有配套的机械化挤奶站。 (二)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

1、新增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100 吨以上; 2、有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已有原料乳数量(加工企业自建牧场、股份制牧场以及农企合同规定的存栏奶牛所产鲜 牛奶比重)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75%;改(扩)建后,乳粉类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生鲜牛(羊)乳,液体乳生产企业所用 原料乳全部使用生鲜牛(羊)乳(复原乳除外)。有配套的机械化 挤奶站。 3、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企业兼并等方式,合理扩大生产 规模。 (三)加工能力布局 1、新上加工项目(企业)选址须在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地区,不得建在受污染河流的下游;环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环境要求,周围 2 公里范围内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 染源,没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污染源;合理设置防护距离,有效防止废水、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不良影响。 2、新上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要整体布局合理,各 功能区域划分明确。项目建设须执行《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QB6006)、《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乳品设备安全卫生》 (GB1207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3、按照区域原料和市场分布,发挥地区优势,相对集中、合 理利用资源,建立区域奶源与乳制品加工协调发展的加工能力布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附件: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2008年修订) 总则 为促进焦化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常规机焦炉、半焦(兰炭)焦炉和现有热回收焦炉生产企业及炼焦煤化工副产品加工生产企业。 常规机焦炉系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用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半焦(兰炭)炭化炉是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回收焦炉系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以生产铸造焦为主。 一、生产企业布局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应靠近用户或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焦化行业发展规划、城

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与装备 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应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 1.焦炉 常规机焦炉:新建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6.0米、容积≥38.5m3;新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5.5米、捣固煤饼体积≥35m3,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 半焦(兰炭)炭化炉:新建直立炭化炉单炉生产能力≥7.5万吨/年,每组生产能力≥3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 热回收焦炉:企业生产能力40万吨/年及以上。应继续提升热回收炼焦技术。禁止新建热回收焦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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