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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功能和基本原则

试述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功能和基本原则
试述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功能和基本原则

试述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功能和基本原则

——薛群英

【内容提要】: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特殊行政法。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卫生法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有其独有的功能和基本原则。

【关键词】:卫生法特殊行政法维护卫生事业研究

一、卫生法的概念

所谓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卫生法,是行政法法律部门的组成部分,属于特殊行政法。

卫生法这一行政法法律部门的特殊行政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以及与上述法律法规相应的一系列配套规定。

通过上述卫生法的定义和内容,可以看出卫生法包括以下基层含义:

(一)卫生法是国内法

基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上的差异,决定了各国的卫生事业与管理也有着极大的、甚至是本质的差异。因此,卫生法不是一般国际社会所工人的国际法,而是由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以宪法为依据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国内法,卫生法不具有国际效力,不需要国际公认。

(二)卫生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卫生法所调控的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过程来看,卫生法所涉及的基本社会关系主要有:第一,调整国家中央与地方卫生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分工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调整政府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调整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即医患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调整政府与从业人员的关系。例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等等。

第五,调整政府与药品药械经营企业的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等等。

(三)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

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政府的存在及其行政权力的行使是一个必要条件。一方面,政府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者,是行政活动的主体;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一经成立,其行为就具有某种强制力,因此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

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当然,卫生行政法也给予卫生行政关系的其他主体一定的法律地位,规定其活动

权利与活动的方式,使其符合国家意志和公益性的要求。

(四)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

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作为卫生法,国家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以法律这一武器来控制和杜绝传染性疾病和不利于公民健康的病源

向我国的流入;其次,是依法维护国家卫生事业的社会公益性地位,防止其步入“市场化”歧途;再次,是

通过立法,使有关部门能够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有法可依、组织协调、工作有序,以及时、有

效地控制疫情;最后,是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卫生法的特点

我国卫生法作为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的特殊行政法,其除了具有行政

法所特有的性质外,当然有其自己一定的特点。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卫生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卫生法没有统一的法典

在形式上,卫生法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等众多的法律文件所构成,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的这一特征,是由其自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在卫生领域,需要卫生法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内

容十分繁杂;卫生特别是医疗卫生事项繁琐多变,与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甚多而又修改频繁,这都使卫生

法难以在目前对卫生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卫生法。再者,社会上的很多新的疾病(如非

典等)都是突然发而来,对其疾病本身的认识还须一定的时间,制定带有预见性的法律法规就更加困难了。因此,卫生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应属于位于宪法之下的,以若干单项法、众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和政府规章等所构成的相对独立的一套法律体系。

2.卫生法的稳定性较差,在形式上具有富于变动性的特点

由于卫生法是以有关卫生防疫、医疗、卫生事务为调整对象的,而这些事项本身经常变化,并时有突发

性的、“史无前例”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因而其调整的范围也就具有了不稳定性的特征,导致卫生法就

不得不随着卫生事业事项的变更而变更。并且,卫生行政性法规和规章,是为卫生行政机关自己实施法律、执行职务和适应实际需要而制定,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基本法相比较较为宽松,因此修

改就较为频繁,表现为多变性。

卫生法这一特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健全和完善,也正在改变。

3.卫生法的法律形式表现为多样化

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的卫生法,多是近年来所制定;卫生法体系中还有相当一部分规范性文件是以“办法”、“通知”的形式出现,同时政策也还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规范。从我国卫生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卫生法体系

中的多数单行法律法规,都是近年来的成果。从法律形式上看,卫生法表现为法、条例、规范、办法、规定、通知等。而国家政策、共产党的政策,在一定条件下的一定范围内也在适用,即起着法的作用。例如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六条就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可以说,国家政策、党的政策在民事活动中是适用的,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也是同样适用的。在此不在赘述。(二)卫生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卫生法的规定具有广泛性

卫生法的内容从卫生行政组织、卫生行政管理、卫生行政监督、医院管理、医护资格、计划生育、母婴

保健、卫生行政执法、卫生类学校、的设置等都作了规定,可称得上是包罗万象。并且,卫生系统的管理

体制也与其他系统的管理体制有所不同,因此也导致了卫生法内容的广泛性,其涉及的是社会的多个领域。 2.从内容上说,卫生法也具有易变性

一般地讲,法律应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是,由于我国卫生行政法制建设才刚刚起步,相当大的一部分卫

生方面的事务还在靠政策来调整。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WTO规则所要求的各种制度(如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等)都还没有建立或不完善。这就必然导致我国的卫生行政机关制定与W TO规则要求相一致的法律法规,从而取代原有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制度。这种新法的制定,必然表

现为卫生法制的易变性。

目前,我国已制定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我国卫生法的这一特点,正在发生质的变革;依法行政的环境正在逐步完善。

3.卫生法规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交织在一起

在我国,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是分别作为实体法和诉讼法分开制定的,其都是法的不同部门法。而卫生法则不然.。首先,卫生行政法和其他行政法一杨,其程序性规范并不仅限于诉讼领域,它还包括卫生行政管理活动程序的规范,即卫生行政程序法。

其次,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虽然可以独立成法,成为我国三大诉讼法之一,但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名称叫“行政法”的法典,而行政诉讼毕竟与行政法有关实体内容密不可分,这就使行政诉讼法包含了许多实体性条文,而实体法内也包含有许多程序法方面的规定。卫生法又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其也具有这一特点。

三、卫生法的作用或功能

卫生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其除了具有我国行政法的一般作用和功能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作用和功能。这些作用和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通过卫生立法确保国家卫生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国家政策即国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任务和总体规划、长远目标以及国内外形势的要求,为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政治领导和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准则。我国的政策分为国家政策和共产党的政策。

在我国,政策是国家一切活动的依据,包括立法活动。但是,政策只有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凭借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所以,一个国家对新形势下的一些新问题,总是先以政策的形式出现,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的检验取得经验后,再加以改进、修订和完善,然后再通过立法的程序将其上升为国家法律。在卫生事业的建设方面,国家也是根据一定时期的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式的需要,经常性地制定一些调整相应卫生活动的政策,以推动卫生事业的稳定、有序、健康发展。但是,制定了政策,这才是做了初步工作,因为更大量的工作是如何保证这些政策的有效落实。一般地说,国家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政策和法律毕竟又有区别:首先,政策和法律是由国家两个不同的部门制定的,政策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次,政策不一定对全体公民有约束力,法律则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再次,政策一般比较原则、灵活、多变,具有一般号召力;而法律则比较具体、稳定,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严格的规定性,具有普遍约束力。

最后,政策的实施主要靠号召、宣传、教育来落实,而法律则主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正是由于政策和法律的上述区别,因而只要实际需要和条件成熟,政策就会上升为国家法律。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医疗卫生、医药、卫生检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了我国卫生事业运行、发展的需要。可以说,我国卫生的建立、健全和发展,也是首先依靠国家制定政策,在政策运行一段时间后、在实际需要和条件成熟时,才在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的。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卫生立法确保了国家卫生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的。

(二)通过卫生立法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

卫生行政立法在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规定了卫生行政机关管理卫生、医疗、医药、卫生检疫等方面的义务或职责,以及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职权。以保证卫生行政管理坚持依法履行(义务)职责、行使职权,真正做到有序化、科学化。任何国家要想对卫生事业进行有效的服务与管理,就必须把国家的卫生行政管理置于牢固的法制化的基础上,使卫生行政机关转变职能、发挥作用。具体表现在:

1.明确卫生行政的管理者

国家通过卫生立法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的主要手段,是明确卫生行政的管理者,也就是说,明确了哪个部门负责哪些工作。在我国,我国的卫生方面的立法明确了卫生事业的各个方面的管理者,使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履行义务(职责)、行使职权。例如,我国目前的卫生管理体制,实际上实行的是“多线并行”、“垂直领导”、“分级交叉管理”。所谓“多线并行”、“分级交叉管理”,是指我国把卫生事

业的事项(卫生检疫、医疗卫生、医药管理、计划生育、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教育、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等)分到多个部门管理或者共同(交叉)管理:

第一,国家把国境卫生检疫、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交由国家卫生部统一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二,把行业的准入、疾病的防治、医疗卫生方面的主要工作、职业病的防治等大部分工作,交由国家卫生行政系统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也都有相应规定。

第三,把医药、药械的管理工作,主要交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把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交由国家计划生育体系管理。如国务院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把学校卫生管理、卫生知识教育工作,交由国家卫生行政、教育系统共同管理。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再如:2002年8月5日,教育部和卫生部共同下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对医学高等教育作出了新的规定: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学历文凭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专业的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在职人员。

所谓“垂直领导”,是指我国的卫生事业管理,由国家卫生部全面负责,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自己所辖的行政区域内各负其责;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受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双重领导,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和报告工作。在发生疫情或特殊时期,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政策,负责本辖区的卫生防疫、医疗卫生等工作,并按最新政策向上级报告。

上述可见,国家通过卫生立法,可以明确卫生系统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对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国家通过卫生立法,构建支撑卫生事业发展的卫生法律体系

前面已经讲过,在法制社会,任何事业的发展都要靠法律来支撑、“保驾护航”,卫生事业当然也不例外。一方面,国家必须加强立法活动,这是我国加入WTO后保证卫生行政行为符合WTO规则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适应国际形式、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卫生立法,可以建立起以卫生法律法规为龙头、以部门规章为必要补充、以政策作临时调整的卫生法律体系,从而保障我国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使自己国家的法律法规与WTO规则要求相适应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每一成员国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这一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是WTO规则对各成员国法律制度内容上的原则性要求。因此,国家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对成员国的法律制度的原则性要求为依据,通过立法程序制定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就使自己国家的法律法规与WTO规则要求相适应,从而保证自己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符合国际法。

第二,为我国的卫生事业营造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实行以法治国。既然是以法治国,那么首先是应当让社会“有法可依”。要做到“有法可依”,就首先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为人们营造完善的法制环境,否则,以法治国就无从谈起。正是基于此,我国才加强卫生方面的立法;而通过国家的立法活动,又可使人们有法可依;而只有法可依,才能要求人们有法必依,也才能对违法者追究责任即实现“违法必究”。这样,国家就可以通过卫生立法,建立起以卫生法律法规为龙头、以部门规章为必要补充、以政策作临时调整的卫生法律体系,从而保障我国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国家通过卫生立法,可以为实现和谐社会提供部分法律依据

为实现和谐社会提供部分法律依据,是卫生法的又一作用。众所周知,医疗卫生事业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每家每户,吃药看病是人人都免不了的事情。所以,关于医院的设立、医护人员的准入制度、医药的价格的高低、医护人员的道德品质、医学教育的质量、计划生育政策等等,都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而有些问题,是单靠政策所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要依靠法律法规来调整。

也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国家制定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将解决一些无法可依的情况;由于法具有指引作用,这就使人们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从而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就极大地减少了人们的盲目行为,减少了违法犯罪行为,为实现和谐社会提供了部分法律依据。

四、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也即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法制原则,是指贯穿于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和卫生行政关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生行政立法与实施的卫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则。

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卫生行政法须遵循的原则也很多,但根据不同的层次,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卫生行政法的最高原则,他规定了卫生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

第二,国际法原则。在我国没有加入WTO前,国际法只是我们应当遵循的一种国家行为准则,对我国的立法与执法影响力不是太大;我国加入WTO后,由于WTO规则对各成员国立法、执法的约束,国际法原则特别是WTO规则原则也成为我国卫生行政立法、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三,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国际法原则之下的,产生于卫生行政法并指导卫生行政法的创立、实施的、贯穿于卫生法律规范和卫生行政关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生行政立法与实施的卫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义务本位?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等等。

第四,卫生行政法的其他原则。

在此,我重点介绍我国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义务本位”原则

所谓“义务本位”,是指“义务”是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生(设立)俱来的一种“责任”即“天赋的义务”,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即“本位”;“权利”或“权力”,只不过是为人们“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保障人们“履行义务”手段或者工具。“义务本位”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推崇的“天赋人权论”是相对对立的。“义务本位”思想与我国的“权利(权力)义务相一致(统一)”的法制原则也是不同的。我国的“权利(权力)义务相一致(统一)”法制原则,虽然没有明确“谁是本位”,但从大多数法律规定来分析,其是将“权利(权力)”确定为本位的,不是“统一”的;而“义务本位”思想是把“义务”确定为“本位”的。

卫生法中的“义务本位”原则,是指“义务本位”的思想和原则,是我国的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一切行为的准则。其具体要求是: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应把“履行义务”、“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所在岗位的第一位的、义不容辞的职责或责任,“义务”是根本性的、是本位。而依法行政或行使权利则是为自己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保障自己“履行义务”的手段和工具。

“义务本位”思想和原则,贯穿于我国现有卫生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中。例如,我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法。”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

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制定的医疗机构。”再如:我国的《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对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义务本位”原则的基本要求。此外,卫生法规定的“依法行使职权”等,也都体现了“义务本位”原则的基本要求;等等。

可见,根据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和大多数主体的基本职责,“义务本位原则”不可辩驳地应是我国卫生法的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应坚决落实、深入宣传“义务本位原则”;应当在学校特别是医学类学校中广泛开展“义务本位”教育,使“义务本位”思想在中华民族全体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人的思想意识中深深扎根,并开花结果;应当使中华民族全体成员都自觉以“履行义务”为荣、以不履行义务为耻,从而从根本上消除“官僚主义”、“霸权主义”、“土皇帝”等腐朽思想!

“义务本位”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推崇的“天赋人权”论,有着根本的区别:“天赋人权”论,是以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卢梭为代表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于17-18世纪提出的一种理论,其主要观点是:人生而具有生存、自由、平等的权利,和追求幸福、财产以至反抗暴政的权利。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就是以“天赋人权”论作为理论基础的。

“义务本位”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推崇的“天赋人权”论的主要区别在于:“义务本位”思想尊崇“义务”是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生(设立)俱来的一种“责任”即“天赋的义务”,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即“本位”;“权利”或“权力”,只不过是为人们“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保障人们“履行义务”手段或者工具。意在“从灵魂上”改变人的“以我为中心”、“个人权利为中心”、“本位主义”、“追崇权利(权力)”的思想意识,培养以“履行义务”为荣、“不履行义务”为耻的“服务型”“人才”、“政府”、“国家”;而“天赋人权”论,则是主张“以个人权利”、“国家权利(权力)”为中心,使人们(政府部门、国家)产生“个人(本政府部门、国家)权利(权力)第一”的思想,只能将人们(政府部门、国家)“造就”成“权利(权力)的崇拜物”、“个人主义者”、“霸权主义者(国家)”。“天赋人权”论的根本错误在于:它忽视了“纯粹的权利(权力)是不存在的”,而且不“履行义务”就得不到、也不享有“权利(权力)”这一最基本的常识!

(二)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我国卫生法是国家行政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行政合法性原则当然也是卫生行政法原则。合法性原则在卫生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国家卫生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在具体工作中贯彻卫生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我国的卫生行政机关的立法时要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实行行政管理时不仅要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同时,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对卫生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卫生行政权或职责是基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才存在的

卫生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责),没有法律根据的职权是不存在的。例如,公安机关从事卫生行政机关的卫生管理活动,则违法合法性原则。此外,法定权限是不允许非法超越的,“超越职权”等于违法。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是司法审查的一个重要内容。

2.卫生行政权必须依法行使

依据法律行使职权,是行政合法性原则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一项“义务”或者“职责”,我们认为,职权和职责是统一的,职责是职权的基础、是本位,职权是为职责服务的。卫生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对于卫生行政相对人来说是在“行使职权”;但对于国家、社会和人类来讲,其是在“履行义务”。卫生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卫生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既不能违反卫生行政实体法的规定,也不能违反卫生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更不能怠于或者拖延行使法定职责(履行义务),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卫生行政授权、卫生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在一般情况下,卫生行政职权是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卫生行政机关行使的,但是,由于现代社会事务十分复杂、新的疾病层出不穷,有时由其他组织代为执行法律可以节约大量社会资源,可以更好地处理一

些技术性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往往规定可以授权其他组织代为行使职权,即将应由自己行使的职权的一部或全部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但是,卫生行政机关的授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必须按程序进行,不得违法法律的要旨。

卫生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三方面的内容是有机的统一体,我们应当全面地理解、认真贯彻执行。

(三)合理性原则

卫生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客观、适度、合乎情理。合理性原则,是对卫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卫生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主要表现在: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卫生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的必要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范围和方式的,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3.法律明确规定了范围和方式,由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采用的。

卫生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的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能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地适用法律法规,不得对相同的事实予以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公德)。

(四)应急性原则

卫生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制的重要内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人民生命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具体措施。

国家和社会在运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紧急情况,如战争、重要疫情、新型疾病的流行等。这些情况的发生,可能威胁国家的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在正常的宪政、法律体制难以运转的情况下,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必要的应急措施,即使没有法律规定或与法律相抵触,也应视为有效。

卫生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卫生行政应急性原则也并非排除任何法律的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是没有的。一般地讲,卫生行政应急权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社会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2)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前和行使应急行为过程中,应受到有权机关的监督;(3)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我们认为,应以足以有效控制住紧急危险为限);(4)非法定机关行使紧急权力后,必须由有权机关予以追认,否则无效。

卫生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是一项非常原则。其没有脱离卫生行政法制原则,是卫生行政法制原则的特殊的、重要的内容。

卫生法的特点具体有哪些

卫生法的特点具体有哪些 (一)卫生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卫生法没有统一的法典 在形式上,卫生法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等众多的法律文件所构成,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的特点具体有哪些 2、卫生法的稳定性较差,在形式上具有富于变动性的特点 由于卫生法是以有关卫生防疫、医疗、卫生事务为调整对象的,而这些事项本身经常变化,并时有突发性的、“史无前例”的公共 卫生事件的发生,因而其调整的范围也就具有了不稳定性的特征, 导致卫生法就不得不随着卫生事业事项的变更而变更。 并且,卫生行政性法规和规章,是为卫生行政机关自己实施法律、执行职务和适应实际需要而制定,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的 程序与基本法相比较较为宽松,因此修改就较为频繁,表现为多变性。 3、卫生法的法律形式表现为多样化 (二)卫生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卫生法的规定具有广泛性 2、从内容上说,卫生法也具有易变性 一般地讲,法律应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是,由于我国卫生行政法制建设才刚刚起步,相当大的一部分卫生方面的事务还在靠政策来 调整。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WTO规则所要求的各 种制度(如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等)都还没有建立或不完善。

这就必然导致我国的卫生行政机关制定与WTO规则要求相一致的法律法规,从而取代原有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制度。这种新 法的制定,必然表现为卫生法制的易变性。 目前,我国已制定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我国卫生法的这一特点,正在发生质的变革;依法行政的环境正在逐步完善。 3、卫生法规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交织在一起 在我国,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是分别作为实体法和诉讼法分开制定的,其都是法的不同部门法。而卫生法则 不然.。首先,卫生行政法和其他行政法一杨,其程序性规范并不仅 限于诉讼领域,它还包括卫生行政管理活动程序的规范,即卫生行 政程序法。 其次,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虽然可以独立成法,成为我国三大诉讼法之一,但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名称叫“行政法”的法典,而行 政诉讼毕竟与行政法有关实体内容密不可分,这就使行政诉讼法包 含了许多实体性条文,而实体法内也包含有许多程序法方面的规定。卫生法又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其也具有这一特点。 相关阅读: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也即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法制原则,是指贯穿于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和卫生行政关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 生行政立法与实施的卫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则。 第三,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国际法原则之下的,产生于卫生行政法并指 导卫生行政法的创立、实施的、贯穿于卫生法律规范和卫生行政关 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生行政立法与实施的卫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 准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义务本位’原则”、“合法 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等等。 第四,卫生行政法的其他原则。

卫生法学考试复习题与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试题及参考答案 《卫生法学》 一、选择题 1.严格的说,下列哪项不在卫生法的渊源中?()。 A.卫生基本法 B.卫生法规 C.卫生规章 D.民法通则 2.卫生法概念不涵盖下列哪项内容?()。 A.国家制定或认可 B.具有国家强制性 C.惩罚卫生犯罪的依据 D.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3. 下列哪项不能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A. 生命健康权利 B.医生的个人行为 C. 医疗器械 D.卫生行政机关 4. 卫生法的实施不体现在()。 A. 卫生执法 B. 卫生司法 C. 卫生服务 D. 卫生守法 5.卫生民事责任的种类不包括()。 A.警告 B. 赔礼道歉 C. 恢复原状 D. 赔偿损失 6. 下列哪项不是卫生法立法的内容()。 A. 制定 B. 修改 C. 废止 D. 公布 7. 卫生法在适用中要求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严格 B.正确 C.合法 D.时限 8. 下列哪项不是卫生法律责任的特点()。 A. 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 B. 由法律明确规定 C. 具有国家强制性 D. 由卫生行政机关追究 9.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主要区别 ( )。 A. 内外有别 B. 程度轻重不一 C. 都是违法 D. 司法救济不同 10.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日内提出。 A. 15天 B. 30天 C .60天 D. 90天 11. 学理性解释在卫生法实施中的作用有?()。 A. 推动卫生法学发展 B.纠正司法机关的错误 C. 指导卫生立法 D.卫生执法的依据 12. 构成卫生违法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哪一项是错误?()。 A. 客观上违反卫生法规 B. 程度上造成严重损害 C. 主观上有过错 D. 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13. 对下列卫生行政执法特征的描述中不正确的是?()。 A. 执法的主体只能是卫生行政机关 B. 执法主体代表国家 C. 执法针对的对象特定 D. 执法依据必须法定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

1 .卫生法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卫生法律关系 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 .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Medical staff)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事故。 9 .医学会 是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医学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 10.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1.知情同意权 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12.药品管理法 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药品标准 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 14. GMP 是英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译文简称。 GMP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15. GSP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四、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五、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六、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 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 六现代民法的发展 (一)概述 (二)民法形式的发展 (三)民法内容的发展 (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 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卫生法学 简答题

1、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①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卫生社会关系包括 卫生组织关系、 卫生行政关系、 卫生民事关系、 卫生发展关系等。 ②卫生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卫生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包括: 卫生法律、 卫生法规、 卫生规章等。 2、简述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组织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 卫生服务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国际卫生发展方面的法律关系。 3、简述卫生法的主要特征 卫生法律关系除了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以保护公民的健康权为宗旨、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内容广泛,需要采用多种调整手段、溶进大量技术规范、有一定的国际性。 4、简述卫生法学的主要研究方向 ①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责范围及权利义务;

②各类卫生工作者的资格认定、权利义务及执业规则; ③医用物资(卫生生产资料)的卫生标准及准入管理规范; ④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标准及管理规范; ⑤各类卫生专业技术活动规范; ⑥现行卫生法律规范的修订和完善; ⑦与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与国际接轨,与其它法律法规相衔接,与医学发展相适应。 5、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 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6、为控制传染病的暴发与流行时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限制或者停止集会、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员聚集的活动; 停工、停业、停课;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方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8、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分为哪几类每类举出 2 个病种。 法定管理传染病病种分甲、乙、丙三类

卫生法基础(上) 试题

卫生法基础(上)试题 判断题部分 第 1 题. 卫生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程序、手段、幅度等均由卫生法律规范明确、具体规定的称之为羁束行政行为 A. √ B. × 答案:A 第 2 题. 卫生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其受卫生法律规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可分为要式卫生行政行为和非要式卫生行政行为 A. √ B. × 答案:B 第3 题. 行政处罚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顺序颠倒即构成违法 A. √ B. × 答案:A 第4 题. 卫生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A. √ B. × 答案:A 第 5 题. 卫生法的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 A. √ B. × 答案:B 第6 题. 程序合法是实施卫生具体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符合法律规定 A. √ B. × 答案:A 第7 题. 剥夺权益是指剥夺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权能、权利或利益 A. √ B. × 答案:B 第8 题. 吊销卫生许可证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A. √ B. × 答案:A 第9 题. 卫生行政强制只需卫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 A. √ B. × 答案:B 第10 题.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规范调整的人们在卫生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B. × 答案:A 第1 1 题. 任何卫生法律规范都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A. √ B. × 答案:A 第1 2 题. 依法作出的卫生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对卫生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 A. √ B. × 答案:A 第1 3 题. 行政处罚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顺序颠倒即构成违法 A. √ B. × 答案:A 第1 4 题. 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A. √ B. × 答案:A 第1 5 题. 吊销卫生许可证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A. √ B. × 答案:A 第1 6 题. 程序合法是实施卫生具体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符合法律规定 A. √ B. × 答案:A 第1 7 题. 卫生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A. √ B. × 答案:A 第1 8 题. 卫生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其受卫生法律规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可分为要式卫生行政行为和非要式卫生行政行为 A. √ B. × 答案:B 第1 9 题. 卫生具体政行为是指卫生行政主体依职权对特定的人和事所作出的行为 A. √ B. × 答案:B 第20 题. 卫生行政强制只需卫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 A. √ B. ×

【卫生法学试题及答案】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卫生法律关系性质上是( ) A.思想社会关系 B.物质社会关系 C.政治关系 D.道德关系 2(能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称为( ) A.法律事实 B.法律事件 C.法律行为 D.法律实践 3(传染病的流行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 A.法律权利 B.法律事件 C. 法律行为 D.法律义务 4(医疗保健服务属于卫生 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 A.生命健康利益 B.行为 C.物 D.智力成果 5(学术论文属于卫生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 A.生命健康利益 B.行为 C.物 D. 智力成果 6(药品卫生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 A.生命健康利益 B.行为 C.物 D.智力成果 二、多项选择题 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 A.国家卫生行政机关 B.企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公民 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 A.卫生权利 B.行为 C.卫生义务 D.智力成果 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 A.生命健康利益 B.行为 C.物 D.智力成果 4(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 A.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 B. 卫生法律关系客体 C. 卫生法律关系内容 D. 卫生法律部门 5(关于卫生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卫生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卫生权利与卫生义务 B. 卫生法律关系时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具体社会关系 C. 卫生法律关系与政治关系、道德关系无实质区别 D. 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

6(卫生法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 ) A.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 B.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 C.广义的卫生法 D.狭义的卫生法 三、名词解释 1(卫生法 2(卫生法律关系 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4(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5(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6(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7(法律事实 8(法律事件 9(法律行为 10(合法行为 11(违法行为 12(患者自主原则 13(公平原则 14(生命健康利益 15(行为 16(物 17(智力成果 18(卫生权利 19(卫生义务 20(保障社会健康原则四、简答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 (二)简述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三)简述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四)卫生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 (五)简述卫生法的分类及我国的现状, 五、论述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论述卫生法的特征, (三)论述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A 2. A 3. B 4. B 5. D 6. C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 2. AC 3.ABCD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第一章卫生法律法规 第一节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卫生法上的法律责任即由于行为人违反卫生法的相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的内容 (一)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 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间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 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 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一、法定传染病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进行管理。 (一)甲类传染病 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二)乙类传染病 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百日咳、白喉、猩红热、淋病、梅毒、血吸虫病、疟疾等26种。 (三)丙类传染病 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腮腺炎、风疹、麻风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等11种。 二、传染病防治方针与管理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三、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与疫情报告 (一)传染病的预防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特征:1宪法是公法(宪法的属性)2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基本法)A 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的内容 B 宪法有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 C 宪法有最高的法效力3宪法是授权性的4宪法是稳定的5宪法是“无处不在”的。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1规范性(只规范行为)2普适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公共性4目的性5义务性(主要规定义务)6效力等级性 宪法的结构: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我国宪法就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国家的形式。 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1法治2民主3自由4联邦 宪法的修改: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监督范围:1规范性文件,即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2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违宪与普通公民的违法不同3监督并制裁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职责。 宪法解释的概念:是一种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活动,具体指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广义:主体比较广泛,除有权机关外的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专指有权机关依法对宪法规范内涵所做的说明。 宪法解释的特征:1宪法解释具有规范性质2宪法解释具有被动性3宪法解释具有中立性4宪法解释具有适应性。 宪法解释的意义:1客观地认识宪法,在具体的宪法问题中寻求和感受宪法价值2通过宪法解释制度及其活动,为宪法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基础3宪法解释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解决中发挥重要功能,有助于维护宪法尊严,提供宪法冲突解决机制4宪法解释在一定条件下启动宪法变迁机制与程序。 宪法解释的方法:1文本解释方法2原旨解释方法3学说解释方法4结构解释方法5平衡解释方法6目的解释方法7历史解释方法8先例解释方法 人权的概念:人按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在社会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由度。 人权的基本性质:1固有性和法定性2不受侵犯和受制约性3普遍性和特殊性六分法: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的尊严、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 八分法:人格权、平等权、人身自由权、精神自由权、经济自由权、参政权、社会权、权利救济权 人权的保障方式:1绝对保障方式2相对保障方式3折中方式 我国的保障方式:1宪法条文简约,又不能在司法过程中引用,只得依赖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2普通法律在保障时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 A立法不作为B涉及基本权利问题,主要靠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C少数保障基本权利的法律被认为对基本权利限制过大3从权利的救济看也是相对保障方式(主要靠行政诉讼法,但

频率特性分析

实验三 频率特性分析 一·实验目的 1.掌握频率特性的基本概念,尤其是频率特性的几种表示方法。 2.能熟练绘制极坐标频率特性曲线(奈奎斯特曲线)和对数频率特性曲线,尤其要注意的是在非最小相位系统时曲线的绘制。 3.正确应用频率稳定判别方法,包括奈奎斯特稳定判据和对数稳定判据。 4.熟练正确计算相位裕量和幅值裕量。 5.掌握闭环频率特性的基本知识以及有关指标的近似估算方法。 二·实验内容 1增加开环传递函数零极点个数对奈奎斯特图的影响 1)改变有限极点个数n ,使n=0,1,2,3 Nyquist Diagram Real Axis I m a g i n a r y A x i s -2 -101234 -3.5-3-2.5-2-1.5-1-0.50 0.511.52n=0 n=1 n=2 n=3 2)改变原点处极点个数v ,当v=1,2,3,4, Nyquist Diagram Real Axis I m a g i n a r y A x i s -2 -1.5 -1 -0.5 00.5 1 1.5 2 -2-1.5 -1 -0.5 00.5 1 1.5 2 System: sys P hase Margin (deg): -32.9Delay Margin (sec): 4.41At frequency (rad/sec): 1.3 Closed Loop Stable? No System: sys P hase Margin (deg): -121Delay Margin (sec): 3.49At frequency (rad/sec): 1.2 Closed Loop Stable? No System: sys P hase Margin (deg): 150Delay Margin (sec): 2.28At frequency (rad/sec): 1.15Closed Loop Stable? No System: sys P hase Margin (deg): 51.8Delay Margin (sec): 0.575 At frequency (rad/sec): 1.57 Closed Loop Stable? Yes v=1 v=2 v=3 v=4

卫生法基础(下) 试题

卫生法基础(下)试题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分,共分) 第题. 剥夺权益是指剥夺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权能、权利或利益 . √ . × 标准答案: 第题. 行政处罚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顺序颠倒即构成违法 . √ . × 答案: 第题. 卫生具体政行为是指卫生行政主体依职权对特定的人和事所作出的行为 . √ . × 答案: 第题.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规范调整的人们在卫生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 . × 答案: 第题. 程序合法是实施卫生具体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符合法律规定 . √ . × 答案: 第题. 卫生法的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 . √ . × 答案: 第题. 卫生行政强制只需卫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 . √ . × 答案: 第题. 卫生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其受卫生法律规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可分为要式卫生行政行为和非要式卫生行政行为 . √ . × 答案: 第题. 依法作出的卫生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对卫生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 . √ . × 答案: 第题. 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 √ . × 答案: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分,共分) 第题. 卫生法律责任特点不包括的是 . 与违法行为相联系 . 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 . 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 具有国家强制性 答案: 第题. 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 . 卫生服务关系 . 卫生监督关系 . 卫生社会关系 . 卫生合同关系 答案: 第题. 下列属于行政处分的是 . 罚款 . 记大过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 第题. 下列不属于单方卫生行政行为的是 . 卫生监督检查 . 卫生行政处罚 . 卫生行政强制 . 卫生行政合同 答案: 第题. 卫生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影响的是. 权利义务 . 生命财产 . 执业资格 . 卫生活动 答案: 第题. 根据宪法规定有权提出法律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人数是. 人以上 . 人以上 . 人以上 . 人以上 答案: 第题. 下列不属于卫生行政救济途径的是 . 卫生行政诉讼 . 卫生行政复议 . 卫生行政稽查

《宪法》宪规范

《宪法》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一、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1)根本性;(2)最高权威性;(3)原则性;(4)纲领性;(5)相对稳定性。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社会关系一经宪法规范调整即形成为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宪法关系的重要参与者。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宪法规范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宪法的地位及其内容。一般由如下特点: (一)根本性 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 (二)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三)原则性 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 (四)纲领性 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由于宪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对未来纲领的宣告。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性的表现。 (五)相对稳定性 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基于以上两点,宪法规范在形式上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试述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功能和基本原则

试述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功能和基本原则 ——薛群英 【内容提要】: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特殊行政法。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卫生法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有其独有的功能和基本原则。 【关键词】:卫生法特殊行政法维护卫生事业研究 一、卫生法的概念 所谓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卫生法,是行政法法律部门的组成部分,属于特殊行政法。 卫生法这一行政法法律部门的特殊行政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以及与上述法律法规相应的一系列配套规定。 通过上述卫生法的定义和内容,可以看出卫生法包括以下基层含义: (一)卫生法是国内法 基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上的差异,决定了各国的卫生事业与管理也有着极大的、甚至是本质的差异。因此,卫生法不是一般国际社会所工人的国际法,而是由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以宪法为依据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国内法,卫生法不具有国际效力,不需要国际公认。 (二)卫生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卫生法所调控的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过程来看,卫生法所涉及的基本社会关系主要有:第一,调整国家中央与地方卫生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分工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调整政府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调整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即医患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调整政府与从业人员的关系。例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等等。 第五,调整政府与药品药械经营企业的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等等。 (三)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 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政府的存在及其行政权力的行使是一个必要条件。一方面,政府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者,是行政活动的主体;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一经成立,其行为就具有某种强制力,因此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

宪法基本原则

宪法原则的特征 第一,普遍性。既然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人们立宪、行宪的基本准则,那么任何立宪国家,只要是真正以民主宪政为目的就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第二,特殊性。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宪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第三,最高性。宪法本身贯彻的原则中也有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之分。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某个领域的最高准则,因而具有最高性的特点。宪法的具体原则,则是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宪法基本原则与各国国情和具体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产物。 第四,抽象性。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政实践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来的,是人们抽象思维的结果;另一方面,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文字表述又必须高度抽象概括。因此,除个别基本原则通过宪法规范予以明确确认以外,其他基本原则一般都寓于宪法规范之中。 A 人民主权原则 (popular sovereignty, people’s sovereignty) 一、含义 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背离人民授予权力行使者行使该项权力的目的。 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是最后的、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它表现为一种所有权,只有在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时,权力才可能授予政府。 北美《独立宣言》(1776年7月4日通过)历史上第一次以纲领的形式宣告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人权宣言》第三条 二、人民主权学说的提出 1.(法)古典法学家让·博丹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 提出背景:反对封建领主的割据状态 实质:君主主权 历史意义:顺应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 2.(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凡行使权力不受别人的意志或法律约束的,这个权力就称之为主权”,“主权属于国家者称为对外主权,主权属于一个人或者多数人者,则称之为对内主权。” 理论贡献:开始将主权与统治权的来源进行区别,认为国家的统治权来源于人民的转让,主权应当属于全体人民。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医师三基基本理论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医学伦理学)-试卷2

医师三基基本理论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医学伦理学)-试卷 2 (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名词解释题(总题数:3,分数:6.00) 1.疏忽大意过失: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在医疗过失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度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患者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患者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有效的防范,致使危害发生。) 解析: 2.过于自信过失: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患者导致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患者的危害结果发生。) 解析: 3.医德: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的职业活动中应具备的品德。) 解析: 二、简答题(总题数:2,分数:4.00) 4.简述医生对患者和社会的义务。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承担诊治的义务。(2)解除痛苦的义务。(3)解释、说明的义务。(4)医疗保密的义务。(5)面向社会的预防保健义务。(6)提高人类生命质量的义务。(7)参加社会现场急救的义务。(8)发展医学科学事业的义务。) 解析: 5.简述患者的权利。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基本医疗权。(2)疾病认知权。(3)知情同意权。(4)保护隐私权。(5)监督医疗权。(6)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7)要求赔偿权等。) 解析: 三、判断题请判断下列各题正误。(总题数:2,分数:4.00) 6.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及公众的健康。 (分数:2.00) A.正确√ B.错误 解析: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试题

2015年甘孜州基层卫生“三大行动” 大比武活动理论考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试题题库资料及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 )年( )月(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 A、2004年12月1日 B、2004年8月28日 C、1989年09月1日 D、1989年2月21日 2.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 A预防为主 B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C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D以上三项 3.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 )制度。 A计划免疫 B预防接种 C预防接种证 D疫苗接种 4.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由( )批准。 A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A医疗机构 B采供血机构 C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D任何单位和个人 6.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当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 )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A公安机关 B卫生行政部门 C卫生监督机构 D卫生防疫机构 7.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 )、( )制度,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A隔离、消毒 B预检、分诊 C分类、隔离

D定点、隔离 8.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 ),减免医疗费用。 A医疗救济 B困难补助 C医疗救助 D医疗照顾 9.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将病原微生物分为()类。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将实验室分为( )级。 A 4;4 B 3;4 C 5;4 D 4;3 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天。 A 1 B 3 C 5 D 2 11.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 )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A 18~55周岁 B 18~50周岁 C 16~55周岁 D 16~50周岁 12.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A 设区的市 B 县 C 省 D 国家 13.《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 )年。 A 3 B 2 C 5 D 4 14.国家根据非处方药的( ),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和乙类。 A质量 B有效性 C安全性和有效性 D安全性 15.《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置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个月申请换发。 A 4;6 B 5;6 C 3;12 D 4;12 16.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A卫生行政 B质量监督检验 C药品监督管理 D工商管理 17.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 )毫升,最多不得超过()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 )个月。 A 200;400;3 B 200;600;6 C 200;400;6 D 300;500;4 18.国家( )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A批准 B可以批准

宪法的四大原则

宪法的四大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和权力制约。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通用以上原则,但是表现不同,尤其是权力制约原则,资产阶级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

宪法的相关概念简答题

1.何为宪法?宪法的法律特征? 答:我国古代及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法律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⑴在内容上,宪法规定者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 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 ⑵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 较,其效力最高。 ②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 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⑶在制度和修改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宪法的实质、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宪法的实质,或称本质,主要指它的阶级属性。 ⑴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总是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的,且总是 经过了阶级之间的大搏斗、大较量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⑵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它必然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 益来确认社会各阶段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确认有利

于统治阶级的各项基本制度。 ⑶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 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综上所述,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 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这就是宪法的实质。 3.何谓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有何异同? 答:人民民主专政指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一种国家政权。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性质上来看,二者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从内容上来看,二者都包含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是民主与民主专政的统一;从历史使命来看,二者都是为了保卫无产阶级的政权,发展社会生产力,最后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4.如何正确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1指中国共产党 作为执政党,对国家进行领导,民主党派承认并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参与政权,共同执行和遵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国家法律和政策。2指中国共产党在政党关系中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两种意义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都包含对各明珠党派在国家政权中的不同地位,即共产党是执政党,明珠党派是参政党来实现和体现的,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经过了国家政权这个中间环节。后一种意义的中国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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