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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_傅日晶

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_傅日晶
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_傅日晶

 

2006年第3期N o.3,2006

学 术 探 索

A cademic E xploration 2006年6月

J un.,2006

 收稿日期:2006-04-10

 作者简介:傅日晶,男,浙江义乌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学生。 ① 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集》,志文出版社,1976,第89页。

 ② 《宋史?刑法志》

(卷152),中华书局,1977。 ③ 《宋史?刑法志》

(卷152),中华书局,1977。 ④ 《宋史?刑法志》

(卷152),中华书局,1977。 ⑤ 《宋史?刑法志》

(卷152),中华书局,1977。 ⑥ 《朱子语类》

(卷128)。 ⑦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

傅日晶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摘要:宋代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等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中央司法机构建立了审刑院,地方有了专门的司法职务和司法人员;审判上建立独具特色的鞫(审)谳(判)分司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打开了越诉之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机制。关键词:宋代;司法制度;特点

中图分类号:K 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 (2006)03-0105-04

宋朝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是一个私有制高

度发展,商品经济空前发达,科学文化繁荣昌盛的历史时期,也是一个内外矛盾突出,社会关系激剧变化的朝代。宋朝既是我国封建统治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也是我国古代法制成就的高峰。徐道邻先生说:“中国的传

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达到最高峰。”①

本人认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表现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制度等方面,因此本文在这些方面论述宋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宋代司法机构有中央司法机构和地方司法

机构之分。中央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大理寺、审刑院。

宋代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主要负责评断全国各州县报请复审的刑事案件。审刑院是神宗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后并入刑部。刑部的职能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评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刑部正副长官分别为尚书和侍郎。

审刑院是皇帝为了厉行封建中央集权制而设置的。这是不同于以往的,是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司法机构。宋太宗于淳化二年(公元992

年)以“慎刑”为目的设置审刑院于禁中。北宋王

朝是在唐末五代长期分裂割据,社会动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史称:五代乱世,本无刑章,“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

复之职废矣。”②

北宋王朝建立后,“时天下甫定,刑典废弛,吏不明习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

法。”③

在这种情况下,宋太祖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大力整饬司法审判秩序,建隆三年以后凡大辟一律要报请刑部复查。宋太宗即位后,要求诸州长吏“每五日一虑囚”,又制“听狱之限”,限

期审结案件,以防拖延④

。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系禁日数以闻,俾刑部专

意纠举;⑤

淳化二年,置诸路提点刑狱司,进一步限制地方司法权力,于是,“赏罚刑政一切收

了”。⑥

司法权迅速向中央政府集中,因此,太宗设审刑院对大理、刑部断复的案件详加评议,是强化中央司法机关组织建设,防范因大理寺、刑部“用法之失”导致冤假错案的一项措施。而设审刑院的直接动机则是“法官议居道安狱,依违卤

莽,皆坐迁谪,因置审刑院。”⑦

将其视为“患中书权太重”而采取的分割。

审刑院在其长官知院事下又设评议官6人。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实际上是代表皇帝控制司法。当时凡属上奏的案件,皆须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断复,然后再返回

5

01

审刑院评议,由知院或评议官写出书面意见,奏请皇帝裁决,审刑院的设置是皇帝直接控制司法审判权的典型表现。

《宋史》卷一百九十六记载:“帝虑大理、刑部吏舞文巧低,置审刑院于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兼置详议官六员。凡狱上奏,先达审刑院,印讫,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仍下审刑院,详议申覆,裁诀讫,以付中书省……”凡狱奏之事,均先送达审刑院,先后交由大理寺、刑部断覆,之后仍交付审刑院,由审刑院详议官详议,最后判决。审刑院实际上成了皇帝亲理讼案的最高司法机构,刑部、大理寺失去了对讼案的决定权。中央集权近乎达到了无可比拟的程度。天下讼案,刑部、大理寺没有决定权,而由皇帝一人掌管在手。

宋代在地方司法机构上不同于以前朝代的是在地方设立了专门的司法职务,有专门的司法人员。而以往的朝代都是地方行政官员直接行使司法权。宋代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州(府、军、监)、县三级。其中开封府是北宋京师,虽与府、州、军、监同级,但在司法上权力较大。

宋淳化二年对路的司法监督设置提点刑狱官。宋真宗时,以“京朝官”外出充任,称提点刑狱公事,其主要职责是监察本路司法刑狱,并对各州的死刑案件负有评复的责任。

提点刑狱公事的权力很大,各州的大辟案须先上报提点刑狱公事司,再由提点刑狱公事司上报中央。由此可以看出,地方司法虽由县州两级分层掌管,但必须是在皇帝委派的监察官的严格督导之下。提点刑狱公事是皇帝为保证中央集权对地方的有效管理,而派到地方的具有特殊意义的官员。提点刑狱公事是京朝官,直接向皇帝负责,但长期派驻在外,参与地方事务。不是地方官员却有比地方官员更大的权力处理地方事务,并监督所辖州县的官员。其官员的选派,最初须辅以武臣为副使,后尽用文臣。其属有检法官一员,干办官一员。检法官负责检详法律事宜,干办官,即干办公事的简称,职责不定,被委派处理各种事务。

据《宋史?刑法志》载:“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有疑狱末决,即驰传往视之。”这一段话大体上说明了提点刑狱官的工作方式。虽是代表朝廷监督一路所辖州县的司法审判活动,但遇到疑难案件,则需要其亲自处理并直接参与地方事务。提点刑狱公事一职除负责本路司法刑狱事务外,亦负有巡察辖境,稽考簿籍,举劾官吏之责。绍圣初,兼管坑治(铸钱)事;乾道八年(1172年),又兼任督经总制钱。

宋代的知州作为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但在其下设有专职司法属吏。掌管检法议罪的称为“司

法参军”,掌管调查审讯的称为“司理参军”。州有权判处徒刑以上直至死刑的案件,但重大案件和死刑案件必须上报刑部和路的提点刑狱公事司。

县级的审判机构以知县亲审为原则,处断杖刑以下的案件。县所属的镇岩官,处理轻微案件,以“笞刑”为限。

二、审判制度

(一)宋代审判建立了独具特色的鞫(审)谳(判)分司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

首先,实行鞫谳分司制度。在狱案审判中,宋统治者将审(鞫)与判(谳)分开,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法断刑,检法断刑的官员也无权过问审讯,使之互相牵制,不易作弊,此即“鞫谳分司”。宋代司法审判机构中,多数都分置“鞫司”与“谳司”。如开封府以左、右军巡院和司录参军为鞫司,法曹参军及知府为谳司。大理寺则有断司(即鞫司)与议司(即谳司)之分。州郡则以司理参军为鞫司,以司法参军及知州通判为谳司。审案时,由鞫司负责调查取证认定事实,由谳司负责检法议刑,各司其职,不许越权。高宗时曾下令“诸州法司吏人,只许检出事状不得辄言予夺。”对案件的判决得由长官、副长官共同决定,如太宗至道元年(995年)正月诏“杖罪以下,长吏与通判量罪区分。”

鞫谳分司是宋代法政体制渐趋完善之重要标志,在狱案审判中起着积极的作用。宋代统治者非常重视“鞫谳分司”之制,在审判中始终坚持这一原则,并立法禁止二司在结案前的商议。“鞫谳分司”之制不仅使审理与判决之权分离,使之互相牵制和监督,而且还规定法司在检断时,有驳正的责任;谳司检断时,不得只据鞫司之审理定罪,也不许“傅会牵合,稍有文饰”,必须据法检断,力求对鞫司审理之误予以驳正。谳司检断中如有违戾,由监司按治施行;若审理有误未予驳正,则要依法治罪。“鞫谳分司之制”的推行主要是加强对审判中执法官的约束,防止官吏作弊,减少刑狱冤滥。

其次,实行录问与翻异别勘制度。“录问”,即徒刑以上的案件经过初审后,必须由没有参加审讯的、依法不合回避的其他官员再次提审案犯,核实供词,案犯如无异词,则可检法议刑;如有异词,则须由另一机构重审。录问制起源于五代,宋代加以继承和发展。宋律规定,县级机关的录问,一般由县令、佐集体进行,“其徒罪以上囚,令佐聚问无异,方得结解赴州。”州级机关的录问,严禁所部僚属录问,而必须于“邻州选官”录问。京师地区一般选差御史台官充录问官,而御史台审理的案件,须由门下省和谏院差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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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录问是宋代狱案判决前的例行程序,也是赋予犯人的第一个申诉机会,如错过这个机会,到最后行刑前的“过堂”和行刑时,仍然可以称冤,只要罪犯翻供或称冤,案件就必须重审,称“翻异别勘”。该制度起源于五代,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诏:“诸州决死刑,有号呼不服及亲属称冤者,即以白长吏移司推鞫。”狱案的第一次翻异,则由同级机关异司复审,称“移司别勘”。宋代在各级司法机关内部都设有并列的审判部门,如大理寺下设左断刑和右治狱,左断刑下设左右推,负责鞫勘诸处送下狱案;开封府下设左右厅和左右军巡院,左右厅协助长官“日视推鞫”。假如“移司别勘”后,犯人再翻异,则由上级机关“差官别推”。

宋代对翻异别勘制有严格规定,对那些必须依法别勘而不依法别勘者,则依情节轻重而治罪,史载:“诸勘鞫公事,妄作缘故,陈乞移推,及州县未结绝,非冤抑不公,而监司辄移者,各杖八十”。“诸罪人翻异或家属称冤,应申提点刑狱司差官别推而辄移属县者,徒二年,若无出入减三

等”①。

(二)越诉

中国封建诉讼制度中的诉讼程序,一般是按诉讼管辖和审级自上而下逐级进行的。越级诉讼是诉讼中的特别诉讼程序,历代封建统治者对越诉都是严格禁止的。但北宋末至南宋时期,统治者却增立越诉之法,大开越诉之禁,这在中国封建诉讼制度历史上是一个突出的变化。

宋徽宗即位后,吏治的腐败,官吏的横敛,民不堪命。因此,在全国各地相继爆发了农民起义,对赵宋王朝统治形成了严重威胁。在这种形势下,宋徽宗为了标榜“革弊恤民之意”,限制官吏的横征暴敛,加强中央集权,始开越诉禁门。

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年),针对州县官司“辄置柜坊,收禁罪人,乞取钱物,害及无辜”的情

况②

,御笔行下,凡“官司辄紊常宪,置杖不如法,决罚多过数,伤肌肤,害钦恤之政”者,

“许赴尚书省越诉”③

。宣和三年(1121年),朝廷又针对“诸路州军公吏人,违条顾觅私身发放文字及勾追百姓”,而“监司守令坐视漫不省察”的情况,亦许

“民户诣监司越诉”④

。宣和六年(1124年),因在外现任官私置机杼,“令机户织造匹帛”,又令尚书省立法严行禁止,如有违犯者,“各徒二年,计

利赃重者,以自盗论,并许越诉”⑤

。统治者试图

通过百姓的越诉来钳制官吏的违法行为,达到稳定统治,加强皇权的目的。

南宋统治者为了限制官吏的肆意刻民,达到宽恤民力,恢复生产,巩固中央集权,在设立民事被罪法,强化监司职责的同时,又增设越诉法,广开越诉之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奉行手诏及宽恤时间违戾者,许人越诉。”从这条法律来看,南宋准许越诉的范围很广泛,凡是官吏不奉行诏令,不依法办事,不重视民事,不宽恤民力,都准许越级诉讼。南宋越诉法的增设,越诉禁门的广开,是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的一个重要手段。

南宋越诉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⑥:

(1)非法侵人物业,许人户越诉。南宋政府为了维护田产私有权,恢复和发展生产,特立定越诉之法。

(2)典卖田产不即割税,听人户越诉。南宋统治者为了稳定统治,恢复生产,规定产去即时割税,官吏如有违戾,许民户越诉。

(3)官吏受纳税租不依法,许人户越诉。(4)私置税场,邀阻客商,许客商越诉。南宋政府为了保证政府的商税收入,限制地方官吏对商人的非法邀阻和科敛,准许被害客商越诉。

(5)官司私自科率百姓,许人户越诉。(6)官吏受理词讼不一发,许人户越诉。

三、监察制度

宋代的监察机关在中央有御史台、谏院,后

增设纠察、在京刑狱司、监司、通判,加强对司法的监察。

宋代的中央监察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块,即御史制度、谏官制度和封驳制度,还有尚书左右司和东西上阁门也有部分监察职能。宋代中央监察制度比起前代有几个明显的不同,就是中央监察官的选任者由皇帝取代了宰相、监察官的权力较少受宰执的影响、台谏官职能侧重于监察宰执百官、监察体制完备严密以及监察官的素质要高于前代。这几个特点反映了宋代中央监察制度的发展趋向,即更加严密化和日益成为君主专制的工具。本来传统中国的中央权力组成在宋代以前一直呈现出一种君权和相权的均衡,在汉代,政府的实际权力要大于皇室,一个具体体现就是政府的十三曹所掌管的事务要包括当时几乎所有的国家事务,而皇室的六尚却只管理皇

7

01①②③④⑤⑥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91。

《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91。《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82。《宋大诏令集》

(卷202)。《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91。

[宋]谢深甫:

《庆元条法事类》(卷73),中国书店,1990。

帝的私人饮食起居和部分政府传递过来的文书。此后演变到唐代,君权逐渐增长,相权所受的限制越来越多。尚书、中书和侍中原本都是皇室的官员,现在都成了政府的首脑。而宰相成员的增多无形中也削弱了宰相政府的权力。但这时宰相仍是实际上的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政府首领,除了皇帝,没有其他的力量约束他,因而此时君权和相权总体上还很均衡。到了宋代,这一均势发生了质的变化,君权日益不受限制地增长,而相权则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中央监察制度的变化只是这种趋势的一个反映。所以说唐宋之变化,在于君主制的有限发展到无限发展,君主制内在的均衡遭到破坏,这既是君主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适应当时形势的必要。

宋代自建国起就处于内忧外患之中,此后更是几乎有退无进,为了保持王朝的存续,唯一的办法就是将尽可能多的权力揽到皇帝手中,这是“家天下”的正常思路。而权力越集中,内部监督的重要性就越突出,这无论是在唐代以前还是宋代以后都是如此,所以监察制度的日益严密是理所当然的,只不过,此前它是宰相用来推行政府政策的平衡器,此后它虽然还是保留了许多以前的功能,但是却越来越多地成为君权控制相权的铁钳,换句话说就是成了权力斗争的工具,这是一种趋势,也是一个过程。

宋代的地方监察制度首先在承袭汉代刺史和唐代道区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把路一级监察权一分为四,即由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和安抚司4个机构掌领。其次,创制了通判制度,以加强对府州军监官吏的监察。另外,明确规定,地方监察机构要接受御史和谏官的监察。

宋代的路是从唐代的道演化而来的,分为监司路和帅司路。地方路一级的监司和帅司,不仅拥有司法权,也有监察州县司法事务的职权。如宋律规定:“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讼,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劾奸赃以闻。”监司和帅司须独立行使监察权,“不许关

白”①。

宋代于每州设通判一至二人,“掌卒贰之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

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②

负责对各该州行政、司法事务的监察。

在通过监察机关加强对司法的监察的同时,宋代又规定了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和互察制度。在中央,台、谏互察,尚书省左司有权对御史台监察;监司接受御史台的监察的同时,监司之间及监司、帅司之间则实行互抚司,《庆元条法事类?职制令》对此有多条规定,如“诸灾伤,路分安抚司,体量措置,转运司检放展阁,常平司崇给借贷,提点刑狱觉察妄滥,如或违戾,许互察按举,仍各具已行事件申尚书省”;“诸监司知所部推行法令违慢,非本职而已,具事牒所属监司,若承报不即按举,或施行阔略而元牒之司不举奏者,减所属监司应得之罪一等,即监司于职事违慢,逐司不互察者,准此。若犯赃、私罪庇匿不举者,以其罪罪之。”

各监司长官各不统属,互相牵制,互相监察,既防止长官专权,又强化了对府州军监的监察。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宋代的司法机构和审判制度相对于前朝都有不同程度的创新,而且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机制。宋朝已经形成了均衡的司法机制和周密的审判制度。从总体上看,宋代的司法制度较前代更为完善和进步,呈现出许多新的时代特征。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Judicial System in Song Dynasties

FU Ri -jing

(Law School ,Zhejiang Industry and C ommerce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00,Zhejiang ,China )

Abstract :The S ong Dynasties established judicial agency ,trial and supervis ory system.They were to a great extent of relative independent from administration.Central judicial agency set up special “ShenX ing ”department (respon 2sible for trials )and local areas had special judicial positions and staff.The trial system consisted of tw o systems ,one had tw o separated sections ,Ju (hearing )and X ian (judge ),and the other one was appeal ,which opened the door of presenting one ’s com plaints to a higher level.The supervis ory system could be called “com paratively com 2plete ”.

K ey w ords :the S ong Dynasties ;judicial system ;characters

〔责任编辑:原 非〕

8

01①②

《庆元条法事类》(卷7)《职制令》。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1宋代经济的发展

第9课宋代经济的发展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了解宋代农业、手工业发展和商业繁荣的表现,分析宋代南方经济发展的原因;掌握经济重心南移完成的史实,思考宋代经济发展与经济重心南移之间的关系。 过程与方法通过提炼自然环境开发、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技术提高与区域发展、商业与市场等关键词,理解这些因素在宋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感知经济重心南移的历史与现实价值,体会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是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根本途径。 教学重难点 重点农业的发展;手工业的兴旺;南方商业的繁荣。 难点理解中国古代经济重心的南移。 教学手段 多媒体课件教学 教学课时一课时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宋史》中有句话“国家根本,仰给东南”。意思是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南方,特别是东南地区,说明两宋时期,经济重心已经转移到了南方,所以才有了“苏湖熟,天下足”的说法。请同学们想一想,哪些现象说明两宋时期南方的发展超过了北方,成为全国的经济重心。学生回答,教师总结。(两宋时期,农业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苏湖熟,天下足”;南方的手工业非常繁荣,纺织业、制瓷业、造船业的成就尤为突出;宋代商业的繁荣超过了前代;宋朝的海外贸易也超过了前代,成为当时世界上从事海外贸易的重要国家) 二、讲授新课 (一)农业的发展 1、南方农业发展的原因 请同学们观看《耕获图》,图上分别展示了牛耕、灌溉、插秧、收获、杨场、入仓。这展示的就是宋代农业的发展。 请同学们分组讨论南方农业发展的原因,从书中寻找答案。 教师归纳:从唐朝中晚期至两宋时期,南方战乱少;北方人口南迁,带去先进的生产技术;两宋时期,人口增加,垦田面积扩大,耕作技术提高。 2、南方农业发展的表现 ⑴农业作物:①引入越南的优良品种-占城稻。②宋朝时,水稻产量跃居粮食作物首位。③长江下游和太湖流域一带成为丰饶的粮仓,出现了“苏湖熟,天下足”。 ⑵经济作物:①南方各地普遍种植茶树。②南宋后期,棉花种植向北推进。 请同学们思考一下,棉花的扩大种植促进了哪个行业的发展?(棉纺织业) (二)手工业的兴盛 1、纺织业 (1)丝织业:种类繁多,产量、质量和缂丝、刺绣工艺都远超前代。民间还出

2020年《中国法律史》作业二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

2020年《中国法律史》作业二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 1.简述奴隶制五刑 答:(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宫刑: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死刑。 2.解释周公制礼更多作业答案威yaoyao9894 答: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3.简述七弃三不去 答:“七出”是对于古代男性休妻的标准理由,“三不去”则正好相反,是不可休妻的理由。“七出”指的是: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此七条出自汉代《大戴礼记》。“三不去”包括: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 答: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抗日战争时期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的基础上形成的审判方式。因该审判方式是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因此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5.比较明德慎罚与德主刑辅 明德慎罚:要大力提倡"德"化,和推广"德"的作用,在进行惩罚或度者处罚的时候要慎重. 德主刑辅:是说要以"德"治为主问,惩罚或者处罚为辅. 一个是在面对大答众真正版使用的时候,一个是立法者或者统治者的立法时或权者统治时的理念或者纲要. 6.试述《法经》的结构和内容 答:(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宋代司法制度研究

宋代司法制度研究 篇一:宋代司法制度特点 宋代司法制度特点 摘要:宋代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成熟时期,不仅重视立法,而且建立了一套周密的司法制度,以保证严格执行法律。尽管由于受到封建专制主义的限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难以实现“有法必依”的要求,但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安定方面,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宋代的司法制度的特点揭示宋代贵族、官僚、地主在司法上的特权,及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司法隶属于行政,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对司法的危害,刑讯逼供、刑罚残酷、胥吏卖法等司法活动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宋代在防止司法官员舞弊、防止冤假错案、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刑狱淹延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显示出宋代司法制度的特色。 关键词:宋代司法中央集权封建法制 一、诉讼意识的觉醒一定程度反映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一)民事立法和诉讼法的增多。 中国古代立法的一个总体趋向是重视刑法和实体法,却忽视了民法和程序法,甚至民、刑混淆。但宋代的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所谓虚市、药市、草市等十分兴旺,甚至土地买卖也实行了合法化,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往明显增多。与此相适应的是必须有法律来调整

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因此,在宋代的编敕中,较多地制定出了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在田宅交易上,由于宋朝法律允许土地买卖,以至出现了“贫富无定式、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且这类买卖均以契约的形式出现,民事纠纷自然增多。整个宋朝又不断 处于内忧外患之中,人口迁移、田宅易主频繁。其他如典当、赎屋、抵押、赁屋、立继、归宗、遗嘱等方面的民事活动在宋朝也尤为活跃。随着这类民事关系的增多,有关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也相继出台,“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①,其中主要涉及到断案准则、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诸方面的规定。如在诉讼时效方面,宋朝即明确规定“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不得受理”。②除此之外,宋代在诉讼制度的其他方面如起诉、越诉、上诉、死刑复审与覆核、诉讼管辖等方面均有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民事立法和诉讼程序方面立法的增多并逐步完善,是中国社会进步的一大表现,它表明中国立法正在逐步摆脱民刑不分、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状态。(二)民间好讼之风形成。 “兴讼”、“嚣讼”、“健讼”等词语在宋代的史料中俯拾皆是,其意皆为善于或喜欢打官司的意思。宋朝,至迟在宋仁宗之后,随着私有制的深入发展及商品经济的繁荣,经济利益多元纷呈,民间善讼之风已初露端倪。《宋史》卷八十五《地理志一》称“登、莱、高密负海之北,楚商兼凑,民性愎戾而好讼斗”。 伴随着民间好讼之风的兴起,一种专门教人打官司的学问与职业也应

宋代美术的特点

宋代美术的特点 聋人工学院姓名:孙帮学号:20132595 两宋时期的中国,从经济实力到文化的繁荣,在当时的整个世界处于领先地位。中国宋代的工艺美术在隋唐五代的基础上,又有了较大的发展。尤其是北宋的建立,结束了五代十国的纷争局面,使中原地区得到了统一。宋代是中国绘画艺术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出现了山水画、花鸟画、士大夫文人画等各种形式异彩纷呈,又各自形成体系,构成宋代绘画繁荣的面貌,使其呈现出不同于前代的独特风格。 宋代绘画呈现出繁荣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宋代是我国历史上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政治局面安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市民阶层的扩大;其次,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使命阶层的壮大,导致百姓文化生活的需求多样化,为绘画发展和繁荣提供了物质条件和消费群体;另外,绘画这种文学形式的自身发展,以及对隋唐五代绘画的继承与发展,统治者爱好的推动等。 宋代的文人画题材广泛,在题材选择、形象处理及审美情趣上,都有自己的独特要求。题材多以历史上的隐士、渔夫为主,以及城乡市井平民生活的各方面,这些都显示了画家关注视野的扩大和对现实生活的深入。文人士大夫画的艺术特点还表现在积极的探讨绘画理论上,如注重主观的表达和笔墨效果的运用等。士大夫们追求的是精神上的愉悦,目的在于自我的享受。他们喜欢在画幅上题字、写诗,将书法艺术的表现形式引入绘画中,极大地丰富和提高了绘画艺术的表现手段。

在山水化方面,北宋画家郭熙总结了前人绘画创作经验和自己的绘画实践后,在思想理论上创立了“三远论”。这显示出中国山水画的透视法则对空间关系的处理的独特技巧,而且还体现了中国画家独特的空间审美意识。 这一时期的许多山水画家喜欢亲近自然,因而精确地画出不同地域、季节、气候的特征,追求优美动人的意境。从全景式的大山大水及松石,到用笔简括、章法高度剪裁的边角之景,显示了不同时期的卓越创造。山水景物不仅是仙山楼阁、贵族园囿游赏、士大夫幽楼隐居的景色,更多的是南北方山川郊野的自然景色,其间穿插有盘车、水磨、渡船、航运、捕鱼、采樵、骡纲行旅、寺观梵刹、墟市酒肆等平凡生活情节,具有浓郁的生活气息,而且通过真实的景物描写,体现优美的想像,塑造诗一般的意境。 花鸟画也是宋代绘画的重要类别,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就。宋代花鸟画家喜欢对动植物形象情状的观察研究,他们笔下的花草虫鱼一丝不苟,极为精工细丽,在设色上,崇尚浓重典雅,造型周密端庄,反映出宋代绘画的美学特征。代表人物如宋徽宗,北宋画家,书法家。在政期间,扩充画院,兴办画学,鉴藏古画,编纂《宣和画谱》,使的宋代绘画达到我国鼎盛的。他还擅长工笔花鸟画。代表作《芙蓉锦鸡图》。 宋代是古代花鸟画空前发展并取得重大成就的时期,宫廷中装堂饰壁务求华美,是花鸟画在贵族美术中占重要地位;社会上中山阶层的需求及工艺装饰,也促进了花鸟画的发展和活跃。涌现出大量技术

司法制度比较

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一、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

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二、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 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如美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第9课《宋代经济的发展》教案

第9课宋代经济的发展 【教学目标】 1.掌握五代、辽、宋时期农业、手工业、商业发展的具体情况。 2.掌握自唐朝中晚期至五代、宋朝南方经济发展和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的情况。 3.掌握我国古代经济重心的南移最终完成于南宋之时。 4.总结南方经济发展的原因,提高学生理解分析问题的能力。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两宋商业繁荣的表现 教学难点:南方经济发展的原因,经济重心南移的完成 【教学手段】 多媒体课件教学 【教学课时】 一课时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苏湖熟,天下足”是宋代流行的谚语,说的是当时江浙一带的粮食产量高。在两宋时期,农业、手工业、商业等方面都取得了突出的成就。这一时期的农业生产、商业贸易等方面有什么新发展?全国经济重心是怎样南移的?这都是我们这一节课要学习的内容。 二、新课讲授 (一)农业的发展 自东汉后期开始,江南社会经济逐步得到发展。自宋代开始,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向湘江以西的西南方向拓展,江西、福建和两广地区得到很大开发 1.分组讨论南方农业发展的原因 从唐朝中后期到两宋,南方的战乱较少,北方人口大批南迁,带去了先进生产技术;两宋时期,人口增长,垦田面积扩大,耕作技术提高。 2.分组讨论南方农业发展的表现 (1)农业作物:①引入越南的优良品种占城稻。②宋朝时,水稻产量跃居粮食作物首位。③长江下游和太湖流域一带成为丰饶的粮仓,出现了“苏湖熟,天下足”。 (2)经济作物:南方各地普遍种植茶树。南宋后期,棉花种植向北推进。 (二)手工业的发展 1.分组讨论两宋时期手工业发展的表现 两宋时期,南方的手工业非常繁荣,纺织业、制瓷业、造船业的成就尤为突出 (1)丝织业:北宋时,南方的丝织业胜过北方。四川、江浙地区的丝织生产发达。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平时作业答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2019—2020学年第二学期作业答案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80分) 1、简述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答:普通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相结合的原则、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差额选举原则。 2、简述1978-1991年我国政治制度的特征。 答:一、在党政关系方面,20世纪80年代强调党政分开,90年代强调党如何执政。二、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90年代中期中央政府明确提出加强中央的权威,服从中央统一的经济政策。三、在经济走向上,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经济走向并不明确,因而经济制度在激烈的意识形态争论中改革和前进。四、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的紧张与冲突转变为90年代的相对缓和与和谐。五、在意识形态方面,朝向更加理性和合理化的方向推进。 3. 简述宪法主要哪些方面体现了它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法律性渊源。 答:一、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宏观架构;二、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宏观法权关系;三、宪法确立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与原则;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五、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4. 简述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含义 答: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实际上就是政治体制,是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是为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而建构的各种具体的政治形式、制度和运作机制的总和。

隋朝宋朝法律制度

一、《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一)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共500条。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12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12篇体例为后来的唐律所沿用。 (二)内容 1.《开皇律》删除了前代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至清末。 2.《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确立“十恶”罪名。“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3.《开皇律》还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八议”是对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须按特别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官当”是指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并因所犯私罪、公罪有所区别。“八议”和“官当”制度的完善,使得封建特权法得到进一步发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初年由窦仪等人,主持修律。至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修成,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首先,《宋刑统》在结构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12篇律下分213门,所谓“门”,就是将调整大体同一类社会关系的律文汇编为一个单元。其次,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文。《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宋代后期,法律形式和内容虽有变化,但它作为国家基本性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宋代文学的特点[1]

宋代文学的特点 宋代文学在我国文学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特殊地位,它处在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即处在中国文学从“雅”到“俗”的转变时期。所谓“雅”,指主要流传于社会中上层的文人文学,指诗、文、词;所谓“俗”,指主要流传于社会下层的小说、戏曲。传统所谓“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戏曲”的说法,指明了各个朝代文学样式发达繁荣的侧重点。我们应该充分评价元明清诗文词的成就,但其未能超宋越唐,则可断言。如果说,宋代诗文词(特别是文和词)是元明清作家们不断追怀、仰慕的昨天,那么,元明清小说戏曲的大发展就是宋代刚刚发展起来的白话小说和戏曲的灿烂明天了。 宋代独特而渊深的美学意识是由其文化土壤所培植、文化精神所孕育出来的,经过有机的整合和融化,产生出特定的审美形态、格调和风味,遂成为文化型美学,有别于前代的唐美学。宋文化从下述诸多方面影响了美学的生成、表现和状态怀旧意识. 宋人似乎特别怀旧,《东京梦华录》、《武林旧事》等书就是明证。邓之诚《〈东京梦华录注〉自序》曾说到当时的怀旧意识和情绪及其产生的原因:“靖康之难,中原人士播越两浙,无人不具故国故乡之思。周 《清波别志》云,绍兴初,故老闲坐必谈京师风物。且喜歌曹元宠《甚时得归京里去》十小阕,听之感慨有流涕者。故其时西北耆旧,谈宣政故事者,为人所重。”北宋“宣(和)政(和)故事”便成为南宋人依念不尽而又时时咀嚼的往事,犹如唐人常常眷念“开(元)天(宝)故事”一样。刘辰翁《减字木兰花》写道:“铜驼故老,说着宣和似天宝。”故国沦陷引发了黍离麦秀之思,怀旧意识便特别强烈。张端义在《贵耳集》中说:“(李)清照南渡以来,常怀京洛旧事。”李清照本人的《菩萨蛮》词亦曰:“故乡何处是?忘了除非醉。”于是,出现了这样的社会、文化氛围:北宋“《清明上河图》至镂板以行,宜梦华之风行。徐梦莘《三朝会盟会编》(靖康二年)录赵 之《中兴遗史》,即一字不易抄《梦华录》元旦朝会一则。陈元靓《岁时广记》征引尤多。刘昌诗《芦蒲笔记》录上元词鹧鸪天十五首,谓当与《东京梦华录》并行。”“百余年来,《醉翁谈录》、《都城纪胜》、《繁盛录》、《武林旧事》、《梦粱录》,相继而作”,而《东京梦华录》“为不祧之祖”。《东京梦华录》是这种怀旧情绪的先驱作品和代表作。作者详尽记述了旧都汴京的诸多风物,但是,叙中有情,是“为了忘却的纪念”,特别是那篇冠于篇首的序文。序文对书名“梦华录”做了诠释:“古人有梦游华胥之国,其乐无涯者。”但作者却无此心绪,说:“仆今追思,回首怅然,岂非华胥之梦觉哉!”他的心灵浸染着悲凄的情调,几乎是一步三回首,感慨系之地追思那往昔霓虹般的梦影。这种记忆经过二十年漫长岁月的冲洗,已经淡化成粉红色了。序文写到这令人痛心的情形:“近与亲戚会面,谈及曩昔,后生往往妄生不然。”“后生”已逐渐失去了这种回忆,对往事颇不以为然。作者担心,随着岁月的更迭,往事如烟飘散,而“论其风俗者,失于事实,诚为可惜”,于是,“谨省记编次成集,庶几开卷得见当时之盛”。从表面上看,属于序文的一般通例,是备忘录,发挥一种认识效应,但实质上有着作者的深衷曲意。可以说,《东京梦华录》为“故国不堪回首月明中”的亡国之痛唱出一曲挽歌。明人毛晋《〈东京梦华录〉跋》认为“幽兰居士(孟元老)华胥一梦,直以当麦秀黍离之歌”,确是的论。由于是怀着感伤主义的情绪回顾往事,因此陈述过去的诸多现象,便不像巨室大户暴发式的炫富,而是破落户对往日锦衣玉食酸泪汪然的回忆。作者铺张扬厉,山倾海泻,各种物象迸跳在笔触之间,奔赴于纸面,铺排在一个硕大的平面画卷上。意象纷纭,又带有烟花发射的特征。衣食住行皆有,声色视听兼备。浓艳斑斓,堂而皇哉,视觉上令人饱餍,听觉上使人迷醉,犹不足以尽感官满足,但是,字缝之间潜流着浓重的情绪失落感,奏出半是依恋半是挽歌的凄清曲。此后的那些同类著录,在感伤主义情调上与《东京梦华录》多有相近之处。例如《〈梦粱录〉序》写道:“昔人卧一炊顷,而平生事业扬历皆遍,及觉则依然故吾,始知其为梦也,因谓之黄粱梦。矧时异事殊,城池苑囿之富,风俗人物之盛,焉保其常如畴昔哉!”清人鲍廷博《〈武林旧事〉跋》也说:“《自序》一篇,声情绵邈,凄然有故国旧君之思,不仅留连今昔而已。”这些情绪、氛围弥漫于宋代的社会阶层之中,出现凄恻、幽咽的回忆性描述,依依不尽地回忆、回顾往事,却又一唱三叹地眷顾不休。戴复古《洞仙歌》:“卖花担上,菊蕊金初破。说着重阳怎虚过。看画城簇簇,酒肆歌楼,奈没个巧处安排着我。家乡煞远哩,抵死思量,枉把眉头万千锁,一笑且开怀,小阁团栾,旋

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

清华法学Tsinghua La w Revie w Vol .1,No .1(2007)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 苏 力3 摘 要 主流司法研究者总是集中关注法官和法院,并提出法官/司法为中心的理论和改革建议。 然而法律经济学的责任有效分配理论表明,作为司法制度的构成因素,诉讼人极为重要,是司法制度及其有效运作的基本构成要素。通过分析两位优秀法官的司法业绩,以及过去20多年中国司法调解和司法独立的经历,本文强调司法的合成理论,相对于法官/法院为中心的司法制度理论,对于理解和改革当代中国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 司法制度 合成理论 法官/法院中心理论 责任配置 一个巴掌拍不响。 ———俗话 一、问题的辨析 在当代中国司法改革中,在法律人用来支持司法改革的主流司法理论中,集中关注的一直是法官、法院系统和法律程序。从20世纪90年代初启动到20世纪90年代末蔚为大观的中国的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和制度设计,〔1〕今天看来,都聚焦于审判者以及以审判者为中心的法院制3〔1〕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宪法行政法重点研究基地研究员。 在本文撰写过程中,曾经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和凌斌博士有过比较细致的讨论,有所启发,在此致谢。学界一般认为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始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深刻的制度和理论变革。参见苏力:“关于对抗制的几点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思考”,《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司法改革的全面展开则以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的公布为标志。

法律文书离线作业

法律文书离线作业 篇一:20XX年网络教育离线作业法理学中国司法制度法律文书 法理学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 1、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B、法的阶级性)。 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3、“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出自(c、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是在党的哪一次大会上首次提出的?(d、十五大) 5、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d、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 6、法的废止属于立法过程的(c、立法完善阶段)。 7、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可合称为(B、义务性规范)。 8、西方首次提出法治思想的是(a、亚里士多德) 9、立法体制的核心是(a、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10、立法程序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意义在于(d、意味着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时才能立法,从而保证立法的质量)。 11、“有法可依”的含义是指(d、必须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制定一套完备的法律,以便依法办事)。 12、下列哪个不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d、党的政策)。

13、在法学著作中,一般是将普通法系的判例法与制定法来对称的,有时又把判例法称为(a、普通法c、衡平法)。 14、在法学上,一般认为,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是(B、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 15、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律为公法,凡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这是谁最先提出来的?(c、乌尔比安)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2.5分,共2题) 1、试述法律溯及力。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2、概述法律解释的种类。 (1)按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标准,法律解释通常只有法定解释与非法定解释的区分。 (2)按法律解释的方法标准,法律解释可分为以下种类: 1学理解释与任意解释;○2语法解释与字面解释;○3历史解释与逻辑解释;○4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二、论述题(每题5分,共2题) 1、试比较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不同。 (1)立法权的归属和法的渊源的比较(2)法的体系的比较(3)法

第六章宋元时期法律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1北宋初至仁宗末年强化中央集权并以法律为保障崇文抑武儒道并用大度兼容强调慎法 2神宗熙丰变法至北宋末年义利并用重视民事立法经济立法3南渡后至宋亡于元程朱理学注重狱事与清理民诉对一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等 3翻异别推自唐朝以来即有此规定犯人翻供即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但对翻异次数有限制4理雪制度犯人及其家属不服判决可依程序逐级申诉期限为三年 5检验制度《封诊式》较完善的现场勘查及尸伤检验制贼死经死穴盗出子等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专设检验章唐宋元一般要求县尉主持检验明清则州县正印官主持检验检验有时间限制宋慈的《洗冤集录》是现存最早的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5卷53条从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各种尸伤的检验方法和区分保辜和各种救急处理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俱全方可推问成为后代验尸的标准文本 6务限法农务繁忙季节停止民事诉讼田宅婚姻债务之类的制度时间每年二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为务限期明清规定词讼日农忙止讼无讼与和息民之有讼出于不得已而后控官官之听讼亦出于不得已而后准皆非乐于有事者也四元朝主要法律特点一立法概况 1《大扎撒》蒙古国第一项立法 2《至元新格》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间颁行的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 3《大元通制》断狱定罪量刑的律条条格唐以来

适合元统治需要的令格式的汇编诏制皇帝敕令的汇编 4《元典章》 编纂体例直接影响大明律的制定第六章宋元时期法律制 度本章讲授内容一宋朝的立法概况a 二宋朝法律制度的进 一步发展 b 三宋朝司法审判制度 c 四元朝法制主要特点 d 阿云之狱司法机构大理寺刑部审刑院两制两院立法律敕关系 法律谋杀自首应否减等礼法礼为治国之本一宋朝的立法活动 二宋代立法概况 1《宋刑统》两者篇目内容大体相同篇下 分门共分213门律文后附以相关敕令格式 2编敕宋时亦称宣敕 宋代最主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指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及由 此产生的敕文集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编敕经 历了以下阶段宋初以敕补律律敕并行宋真宗完成编敕的 刑法化宋神宗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南宋孝宗编制条法事类 3令格式《刑统》编敕以外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令正面指令人们 应为不应为的法律格有关奖赏和惩罚的具体定量性法规式规定 公私文书的体例模式及名讳语词等的法规 4编例判例编纂成集 的立法活动及由此产生的案例集断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 部编集的判例汇编指挥尚书省枢密院等中央官署就具体公事发 给下级官署的指令也叫批状指挥二宋朝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 展一刑事法律 1刑罚折杖法笞杖徒流四刑分别折为脊杖和臀 杖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a 刺配集刺面配流 决杖于一身的刑罚编管主要适用于命官犯罪当配隶者诸罪缘坐家 属应编管者以及某些杂犯罪凌迟b 2重惩盗贼《重法地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下列案件: 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_傅日晶

2006年第3期N o.3,2006 学 术 探 索 A cademic E xploration 2006年6月 J un.,2006  收稿日期:2006-04-10  作者简介:傅日晶,男,浙江义乌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学生。 ① 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集》,志文出版社,1976,第89页。  ② 《宋史?刑法志》 (卷152),中华书局,1977。 ③ 《宋史?刑法志》 (卷152),中华书局,1977。 ④ 《宋史?刑法志》 (卷152),中华书局,1977。 ⑤ 《宋史?刑法志》 (卷152),中华书局,1977。 ⑥ 《朱子语类》 (卷128)。 ⑦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 傅日晶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摘要:宋代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等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中央司法机构建立了审刑院,地方有了专门的司法职务和司法人员;审判上建立独具特色的鞫(审)谳(判)分司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打开了越诉之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机制。关键词:宋代;司法制度;特点 中图分类号:K 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 (2006)03-0105-04 宋朝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是一个私有制高 度发展,商品经济空前发达,科学文化繁荣昌盛的历史时期,也是一个内外矛盾突出,社会关系激剧变化的朝代。宋朝既是我国封建统治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也是我国古代法制成就的高峰。徐道邻先生说:“中国的传 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达到最高峰。”① 本人认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表现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制度等方面,因此本文在这些方面论述宋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宋代司法机构有中央司法机构和地方司法 机构之分。中央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大理寺、审刑院。 宋代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主要负责评断全国各州县报请复审的刑事案件。审刑院是神宗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后并入刑部。刑部的职能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评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刑部正副长官分别为尚书和侍郎。 审刑院是皇帝为了厉行封建中央集权制而设置的。这是不同于以往的,是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司法机构。宋太宗于淳化二年(公元992 年)以“慎刑”为目的设置审刑院于禁中。北宋王 朝是在唐末五代长期分裂割据,社会动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史称:五代乱世,本无刑章,“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 复之职废矣。”② 北宋王朝建立后,“时天下甫定,刑典废弛,吏不明习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 法。”③ 在这种情况下,宋太祖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大力整饬司法审判秩序,建隆三年以后凡大辟一律要报请刑部复查。宋太宗即位后,要求诸州长吏“每五日一虑囚”,又制“听狱之限”,限 期审结案件,以防拖延④ 。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系禁日数以闻,俾刑部专 意纠举;⑤ 淳化二年,置诸路提点刑狱司,进一步限制地方司法权力,于是,“赏罚刑政一切收 了”。⑥ 司法权迅速向中央政府集中,因此,太宗设审刑院对大理、刑部断复的案件详加评议,是强化中央司法机关组织建设,防范因大理寺、刑部“用法之失”导致冤假错案的一项措施。而设审刑院的直接动机则是“法官议居道安狱,依违卤 莽,皆坐迁谪,因置审刑院。”⑦ 将其视为“患中书权太重”而采取的分割。 审刑院在其长官知院事下又设评议官6人。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实际上是代表皇帝控制司法。当时凡属上奏的案件,皆须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断复,然后再返回 5 01

宋朝的历史地位及特点(新)

---------------------------------------------------------------最新资料推荐------------------------------------------------------ 宋朝的历史地位及特点(新) 宋朝的历史地位及特点宋朝(公元 960 年公元 1279 年),分为北宋(960 年1125 年)和南宋(1125 年1279 年)两个阶段,历 18 帝,国祚 320 年。 一、宋朝的历史地位。 (一)政治方面一、宋朝的历史地位。 (一)政治方面 1.结束了五代十国的动荡分裂,带来了较长时间的相对稳定。 960 年,后周大将赵匡胤在陈桥驿发生兵变,黄袍加身,建立宋朝。 宋朝统治者继续执行后周先南后北的战略方政,先后灭掉了后蜀、南汉、南唐、北汉。 至此,五代十国的分立割据局面宣告结束,中国迎来了一个新的统一的朝代。 政府终于可以进行有序的统治、人民也得以安居乐业。 2.在中央设立了二府三司,削弱了宰相权利,加强了皇权。 宋代为了加强对内控制,以掌管政务的中书门下(政事堂、东府)和掌管军事的枢密院(西府)共同行使行政领导权,并称为二府,为当时最高国务机关(中书门下的长官行使宰相职权;枢密院的长官即枢密使,地位略低于相)。 又设盐铁、户部、度支三司,主管财政大权。 1 / 17

这样就把原本宰相一人掌握的权力分成政权、军权、财权,由很多人掌握,有效防止了宰相专权。 3.地方上,缩小行政单位,分散地方长官权力。 在地方削减州郡一级长官的权力,不许他们兼任一个州郡以上的职务。 又规定州郡长官由文臣担任,长官之外另设通判,使其互相牵制。 宋太宗至道三年,由将全国州郡分为十五路,并陆续在各路设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安抚司、提举常平司四司。 路、州、县的官员由中央官兼任,属于差遣性质。 这样,地方官的权力分散,任期短暂,极大地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4.发展了科举制度、严格考试程式。 宋朝发展了唐以来的科举制度,严格考试程式,扩大取士名额,提高登第士人的待遇,广泛吸收知识分子参加政权。 在防止徇私舞弊方面,对考官实行了锁宿制度,对试卷进行封弥、誊录法。 创立殿试: 从宋太祖开宝六年起,举人经礼部试(省试)后,增加了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宋太宗雍熙二年,又创殿前唱名赐及第之制,这样录取的士人就成了天子门生,从而彻底收回了取士大权。 5.庆历新政和王安石变法等改革为宋朝的发展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宋代经济发展教案完整版

宋代经济发展教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第9课宋代经济的发展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目标 通过本课的学习,使学生了解自唐朝中晚期至五代、宋朝南方经济的 发展和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的情况。如两宋时期,政府在外贸港口设 立的市舶司、交子在四川地区的出现等。 2.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思考和总结这一时期南方经济发展的原因,提高学生理解分析 问题的能力。两宋时期,我国商业居于当时世界上的繁荣之列。北宋出 现的交子是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宋朝是当时世界上重要的海上贸易国 家。以此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比较北宋都城东京和唐都长安在城市 布局和商业活动上的不同特点,得出宋代都城商业繁荣程度超过前代的 结论,培养学生运用对比方法观察历史事物的能力。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南方商业的繁荣

教学难点南方经济发展的原因 【教法学法】应用多媒体课件,运用启发式和问题目标教学法。 【教学手段】多媒体课件 【课时】1课时 【课型】新授课 【教具】《耕获图》、《宋代海船》、《清明上河图》、交子会子等相关多媒体、 图片 【教学过程】 一、复习 二、导入新课 利用《北宋形势图》,对这一时期总的形势有一个认识,让学生明确 从本课开始,中国古代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其特点是民族融合的进 一步加强、封建经济的继续发展和经济重心的南移。 【教学过程】 一、复习 二、导入新课 利用《北宋形势图》,对这一时期总的形势有—个认识,让学生明确 从本课开始,中国古代历史进入了—个新的时期,其特点是民族融合的进 一步加强、封建经济的继续发展和经济重心的南移。 三、讲授新课

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 班级学号姓名 《中国司法制度》平时作业(一) 填空题(每格 1 分,共20 分) 1、人民法院享有以下几种职权:审判权,司法解权,指导权,司法行政权,司法建议权。 2、法院作为审判组织具有两类基本功能,即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直接功能指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力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3、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4、我国监狱执行制度的原则有: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5、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6、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因某种特殊原因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已取得的财产一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原来的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 7、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8、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这一基本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的双重性这一基本特点。 9、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的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名词解释 1.执行担保答: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2.执行制度答:执行制度是关于国家执行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执行程序,以及为实现发生法律效力司法文书内容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等方面的总称。 3.执行异议答: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不同意见,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 4.执行承担答: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出现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的义务要别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的一种制度。 5.公证答: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6.调解制度答:是指调解组织或其他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作为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以说服教育的发式,协助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商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非诉讼法律制度。 三、简答题 1.法院制度具有那些特征? 答:1、从形式上看,法院制度是国家司法职能的制度化表现形式;2、从目的上看,法院制度是为维护法律秩序服务;3、从文化角度看,法院制度是一国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法院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那些? 答:1、审判权统一行使原则;2、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诉讼效益原则。 3.侦查机关具有那些特征? 答:1、侦查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2、侦查机关是享有

论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论文

论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 摘要 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都比前朝有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变化。而作为“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要求”和统治者“用来实现经济利益手段”的法律,在宋代亦表现出与其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时代特色,表现在法律制度上的立法、诉讼和审判均较前代呈现出新的特点,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并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完善和丰富了中华法系。叶适曾说:“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足见宋朝法网之密和对法治的重视。本文首先从宋代主要法律文献入手从整体上把握宋代的立法情况,然后分别从刑事、民事、行政、司法等方面研究宋朝法律的变化及特点,最后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宋刑统》;宋朝;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Introspection of State Owned Shares Reduction Abstract Song dynasty wa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eudal society, a new era, its economic, political, 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an the former have made great progress and significant changes. As a "show and documenting the requirements of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he rulers of "the means used to achieve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law, is also shown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its economic, political and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to adapt. Manifested in the legal system of legislation, litigation and trial than the previous generation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new, deeply marked with the stigma of the times,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future had a major impact, improve and enrich the Chinese law. Ye Shi once said: "This year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the upper and lower, of the small, one of the micro-crimes are pending before the law." Law of the secret shows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is paper, the main legal documents from the Song to start from the overall grasp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n from criminal, civil, administrative, judicial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hanges in the law, and finally like to express my views. Keywords"Song EC sentence"; The Song Dynasty; The legal system; The judici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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