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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执业范围

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执业范围

一、引言

房地产评估是指通过对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土地利用状况、建筑物状况、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调查与分析,对房地产价值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和估价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我国,房地产评估公司的执业范围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本文将重点探讨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的执业范围。

二、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的定义

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是指在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中处于较低级别的一类评估公司。根据《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并且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注册和备案。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可以开展一般的房地产评估业务,但执业范围相对较为有限。

三、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的执业范围

1. 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可以进行房地产估价业务,即通过对房地产市场的调研和数据分析,对房地产进行估价。估价结果可以用于房地产交易、融资、担保、资产评估等各类场景。

2. 土地估价业务

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可以进行土地估价业务,主要包括对土地的开发潜力、土地用途、土地价格等方面的评估。土地估价结果可以为土地开发提供决策参考。

3. 房地产咨询业务

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可以提供房地产咨询业务,包括房地产市场分析、房地产投资建议、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房地产咨询业务可以帮助客户制定科学的房地产投资策略。

4. 房地产资产评估业务

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可以进行房地产资产评估业务,包括对各类房地产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为房地产资产的交易、融资、抵押等提供依据。

5. 房地产拍卖业务

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可以进行房地产拍卖业务,即协助客户将房地产资产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变现。拍卖业务需要依托对房地产的评估,确保拍卖价格的合理性。

6. 房地产法律服务

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可以提供房地产相关法律服务,包括房地产合同审查、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可以帮助客户避免法律风险,保障合法权益。

7. 其他相关业务

除以上提及的主要业务外,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还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力,开展其他相关业务,如房地产投资咨询、房地产经纪等。

四、结语

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作为房地产评估行业中的一员,承担着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和估价的重要任务。其执业范围相对较为有限,主要包括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资产评估、房地产拍卖、房地产法律服务等业务。通过提供专业的评估和咨询服务,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为客户的房地产投资和经营决策提供了重要支持。

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执业范围

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执业范围 一、引言 房地产评估是指通过对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土地利用状况、建筑物状况、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调查与分析,对房地产价值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和估价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我国,房地产评估公司的执业范围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本文将重点探讨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的执业范围。 二、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的定义 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是指在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中处于较低级别的一类评估公司。根据《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并且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注册和备案。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可以开展一般的房地产评估业务,但执业范围相对较为有限。 三、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的执业范围 1. 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可以进行房地产估价业务,即通过对房地产市场的调研和数据分析,对房地产进行估价。估价结果可以用于房地产交易、融资、担保、资产评估等各类场景。

2. 土地估价业务 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可以进行土地估价业务,主要包括对土地的开发潜力、土地用途、土地价格等方面的评估。土地估价结果可以为土地开发提供决策参考。 3. 房地产咨询业务 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可以提供房地产咨询业务,包括房地产市场分析、房地产投资建议、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房地产咨询业务可以帮助客户制定科学的房地产投资策略。 4. 房地产资产评估业务 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可以进行房地产资产评估业务,包括对各类房地产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为房地产资产的交易、融资、抵押等提供依据。 5. 房地产拍卖业务 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可以进行房地产拍卖业务,即协助客户将房地产资产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变现。拍卖业务需要依托对房地产的评估,确保拍卖价格的合理性。 6. 房地产法律服务 三级房地产评估公司可以提供房地产相关法律服务,包括房地产合同审查、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可以帮助客户避免法律风险,保障合法权益。

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城镇房屋拆迁、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第九条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房屋评估鉴定机构

房屋评估鉴定机构 (一)一级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5名以上(不包括离退休的返聘人员和兼职人员,下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四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10万m2 以上或土地面积3万m2 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6.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二)二级 1.注册资本70万元以上;

2.有5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6万m2 以上或土地面积2万m2 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6.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三)三级 1.注册资本40万元以上; 2.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

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物建筑面积2万m2 以上或土地面积8000m2 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各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 (一)一级机构可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 (二)二级机构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人股、司法仲裁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在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三)三级机构可从事建筑面积5万m2 、土地面积1.5万m2 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以在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四)临时资格机构的营业范围根据其资金和人员的相应条件确定,可以在其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0号令),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专业技术水平,现就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设立 申请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和规定的注册资本,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再行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一年后可申请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分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一级、二级、三级制度。根据其专业人员状况、经营业绩和注册资本进行评定,其中注册资本不作为各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事业性编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等级的条件。各等级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级 ①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②有七名以上(不包括离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和兼职人员,下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

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四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⑥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二)二级 ①注册资本70万元以上; ②有五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⑥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三)三级 ①注册资本40万元以上; ②有三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评估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服务行为,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为基础,参照本市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四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估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六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流动资金。 (四)有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其中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取得资质证书,并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的确认按国家规定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批。 一级资质:有10 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7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4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可从事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外的各类房地产评估项目。 二级资质:有7 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5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3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等方面的评估项目。 三级资质:有4 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2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从事二级资质评估机构从业范围内的评估项目。 未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 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审批权限及其从业范围,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房地产评估服务应在核准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从事评估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行政许可条件及申请核定资质申报材料 一、行政许可条件: (一)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含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二)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含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 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第八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八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一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概述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及特点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 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内容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管理 (1)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制度 (2)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包括高级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采取备案、资质分级、资信评价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一般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一般按成交价格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比例一般为0.5%~3%。 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 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费用。 第二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组织形式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采取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和备案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016年12月1日起,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 从事房地产估价的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等级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级

房地产评估资质等级标准

房地产评估资质等级标准 一、公司规模及业绩 1. 公司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和设施。 2. 公司规模和业绩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并达到相应资质等级的要求。 3. 公司应具有一定的房地产评估业务量和相应的业务收入。 二、人员资质及经验 1. 公司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 房地产估价师的资格和经验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并达到相应资质等级的要求。 3.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技能水平。 三、评估方法及技术 1. 公司应熟练掌握各种房地产评估方法和技术,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2. 公司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和软件,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公司应不断更新和提高评估方法和技术,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 四、行业声誉及客户评价 1. 公司应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信誉,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并具有相应的客户评价。 2. 公司应积极主动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并具有相应的处理能

力和经验。 3. 公司应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和组织,加强与同行业的交流和合作。 五、内部管理及质量监控 1.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体系,确保评估过程的规范性和质量。 2. 公司应对评估结果进行严格的内部审核和校对,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公司应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应对能力,以保障客户利益和公司声誉。 六、服务态度及客户满意度 1. 公司员工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积极解答客户疑问和处理客户问题。 2. 公司应具有较高的客户满意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和解决方案。 3. 公司应定期收集和分析客户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七、业务学习及培训 1. 公司应鼓励员工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 2. 公司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和学习活动,加强员工之间的交流和分享。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机构和估价事务所资质等级标准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机构和估价事务所资质等 级标准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3.10.11 •【字号】豫建房[1993]43号 •【施行日期】1993.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机构和估价事务所资质等级标准(豫建房〔1993〕43号1993年10月11日河南省建设 厅) 一、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市内所有房地产市场估价机构和估价事务所(以下简称估价单位)。 二、估价单位分为一、二、三级。 三、一级估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估价单位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微机等现代化的办公设备。 (三)有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2名以上(或3名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实践四年以上的经济师、工程师、会计师)。 (四)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对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各项业务程序都实现目标管理和规范化管理。 (五)连续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8年以上。 (六)独立承担过5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并连续四年无严重估价失

误。 四、二级估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估价单位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较好的办公设备。 (三)有经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1名以上(或3名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实践二年以上的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 (四)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工作人员责任制和业务程序,实现目标管理和规范化管理,有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五)连续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5年以上。 (六)独立承担过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估价业务。连续3年无严重估价失误。 五、三级房地产估价单位必须具备的全部条件: (一)估价单位有评估人员3人以上,经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三)具有一年以上从事房地产估价的经历。 六、对成立不到一年的房地产市场估价机构和估价事务所,可向省建设厅申报临时评估资格。 七、各级估价单位可承担的估价业务规定如下: (一)一级估价单位可承担5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市场估价业务。 (二)二级估价单位可承担5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市场估价业务。 (三)三级估价单位可承担5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市场估价业务。 八、对不按估价程序估价,弄虚作假,造成严重估价失误,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损失的,予以降一级处罚或吊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评估资质等级执业范围

房地产评估资质等级执业范围 房地产评估是一个专业的领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相关工作。在中国,房地产评估资质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资质对应的执业范围也不同,本文将从资质等级和执业范围两个方面探讨房地产评估。 一、资质等级 1. 初级资质:初级资质是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入门级别资质,具备初级资质的人员一般需要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和通过国家或地方考试认证。初级资质具备进行日常的房地产估值和租赁咨询等业务的能力,但是在程序复杂或金额高的估值业务中需要高级资质的评估师进行协助。 2. 中级资质:中级资质是房地产评估行业的中高级别资质,具备中级资质的人员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的硕士学历,六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和通过国家评估师考试认证。中级资质的评估师具备估值、咨询、投资和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可以独立承担大部分的估值业务,但在程序复杂、金额巨大的估值业务中还需要高级资质的评估师进行审核。 3. 高级资质:高级资质是房地产评估行业的最高资质等级,具备高级

资质的人员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的博士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和 通过国家评估师考试认证。高级资质的评估师具备深入研究和探讨投资、咨询、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所有的估值业务,也可以作为高端估值业务的领导和主导人员。 二、执业范围 随着资质等级的不同,执业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在初、中、高三个等 级中,资质等级越高,执业范围就越广。 1. 初级资质:初级资质的评估师主要从事日常的房地产估值和租赁咨 询等业务。他们主要为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等提供简 单的估值服务。 2. 中级资质:中级资质的评估师可以独立承担中小规模项目的估值和 咨询业务。他们主要为各类企业和机构提供估值、咨询、法律和金融 等全方位的服务。 3. 高级资质:高级资质的评估师可以承担所有规模的房地产估值和咨 询业务,包括高端估值、金融投资、法律咨询和资产管理等方面。他 们主要为大型企业集团、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等提供高端业务服务。 总的来说,房地产评估资质等级和执业范围是相互关联的,任何一项

土地估价公司经营范围(10个范本)

土地估价公司经营范围(10个范本) 【导语】开土地估价公司填写经营范围不是越多越好,那么土地估价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才规范呢?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本文整理了10个土地估价经营范围范本。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土地估价公司经营范围,仅供参考。 范本1 土地估价公司经营范围:不动产管理;房地产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2 土地估价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以及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评估项目;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企业出资顾问;(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 范本3 土地估价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各类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凭资格证书经营)、管理咨询、信息咨询。 范本4 土地估价公司经营范围: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房地产价格评估;建筑工程咨询(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5

土地估价公司经营范围: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房地产评估业务;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的单项资产评估服务;房地产项目策划及可行性研究,土地利用可行性研究,城市更新可行性研究,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经纪中介及信息咨询服务;房屋征收、征地的咨询及代办代理服务,征收可行性研究;社会风险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6 土地估价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评估及咨询;土地评估;出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范本7 土地估价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二级);土地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8 土地估价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估价及咨询;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房屋交易代理及相关信息咨询;项目可行性研究;出资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范本9

房地产评估三级资质评估范围

房地产评估三级资质评估范围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评估已经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而房地产评估三级资质是评估行业中比较高的一种资质,其评估范围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土地评估、建筑物评估、房地产市场趋势分析、房地产投资价值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房地产税务价值评估以及房地产征收拆迁评估。 1. 土地评估 土地评估是房地产评估的基础,其基本原理和方法包括对土地市场状况的分析和土地价值的评估。在土地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需要考虑到土地的位置、用途、使用年限、环境等因素,同时还需要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对土地价值的影响。 2. 建筑物评估 建筑物评估是房地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理和方法包括对建筑物结构分析、完损程度评估、建筑材料和施工质量评估等。在建筑物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需要对建筑物的物理特性、经济特性和市场特性进行分析和评估,从而得出较为准确的评估结果。 3. 房地产市场趋势分析 房地产市场趋势分析是房地产评估的重要环节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了解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和变化,分析未来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为资质评估提供参考。通过对房地产市场的分析,评估人员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动态,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房地产投资价值评估

房地产投资价值评估是房地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基本原理和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等。在房地产投资价值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需要对投资对象的收益水平、风险程度和市场前景进行分析和评估,从而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 5.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是房地产评估的重要应用之一,其基本原理和方法包括对抵押物的市场价值评估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评估等。在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需要对抵押物的市场价值进行分析和评估,同时还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从而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决策依据。 6. 房地产税务价值评估 房地产税务价值评估是房地产评估的一项重要工作,其基本原理和方法包括对房地产税负情况的分析、房地产税收政策评估等。在房地产税务价值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需要对房地产的税负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同时还需要对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解读和评估,从而为税务机关提供决策依据。 7. 房地产征收拆迁评估 房地产征收拆迁评估是房地产评估的一项重要工作,其基本原理和方法包括房屋拆迁估价、宅基地审核、征收补偿标准制定等。在房地产征收拆迁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需要对征收或拆迁对象的市场价值进行详细的评估,同时还需要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和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审核和制定,从而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业范围

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业范围 房地产估价机构是专门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其从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地产估价 房地产估价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核心业务,也是其主要从业范围之一。房地产估价是指对房地产项目的价值进行评估和估算的过程,主要包括土地估价、建筑物估价和房地产市场价值估算等。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收集、分析和研究大量的市场数据和相关信息,运用估价理论和方法,对房地产项目的价值进行准确估算,为各类房地产交易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二、房地产咨询 除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估价机构还在其从业范围内提供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咨询是指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其提供专业的房地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根据市场动态、政策变化、项目特点等因素,为客户提供有关房地产投资、开发、销售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客户制定合理的战略和决策,降低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 三、房地产评估 房地产估价机构还可以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房地产评估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核,以确定其真实价值和可行性的过程。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对房地产项目的市场状况、经济效益、技术状

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为投资者、金融机构等提供房地产项目的评估报告,帮助他们做出合理的决策。 四、房地产调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还可以进行房地产调查工作。房地产调查是指对房地产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和研究的过程。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通过实地考察、数据收集、市场调研等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的各种信息,包括项目位置、规划用途、建筑面积、周边配套设施等,为估价和评估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五、房地产咨询报告编制 房地产估价机构还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编制房地产咨询报告。房地产咨询报告是对特定房地产项目进行详细分析和评估,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的报告。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和目标,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撰写出具有可读性和可操作性的房地产咨询报告,为客户提供决策支持。 六、其他相关服务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房地产估价机构还可以提供其他相关的服务。比如,参与房地产项目的交易谈判、合同审核等;参与房地产项目的法律纠纷调解和仲裁;参与房地产市场的研究和预测等。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从业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全方位的房地产服务。

黑龙江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规定-黑建房[1997]第25号

黑龙江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规定 正文: ---------------------------------------------------------------------------------------------------------------------------------------------------- 黑龙江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规定 (黑建房(1997)第25号文1997年8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全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经济价值和价格测算技术服务活动的中介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以下简称评估资质),是指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资本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评估业绩等条件。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评估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估机构设立与资质分类 第六条评估机构资质分为临时、一级、二级、三级。评估机构设立时暂不核定资质等级,为临时资质,满一年后可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临时资质最长期限为二年,并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质。 第七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本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本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以往的房地产评估中有良好的质量和信誉。 第八条设立评估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三)机构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五)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六)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八)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明或岗位证书及聘任合同; (九)主要业务经历及其信誉。 第九条评估机构资质分级审批程序 市、县所属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由行署、市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中、省直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由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 市、县所属评估机构临时、二、三级资质由行署、市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 中、省直评估机构临时、二、三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 第三章资质条件与营业范围 第十条评估机构资质条件如下: (一)临时 1.专职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岗位证书的人员五名以上(不包括离退休后的返聘人员

最新-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9修正) 精品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房屋征收、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七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 第二章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月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城镇房屋拆迁、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

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第九条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年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万元以上; .有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万平方M以上或者土地面积万平方M以上; .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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